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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论文奖励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4-07-08 12:58:55

黑龙江工程学院论文奖励办法最新

优秀毕业论文,如果是学校评选的就算校级奖励。大学毕业时,每一个学生都要写毕业论文,评审过关后才能毕业。这时,院系、学校都要评选优秀论文,院系评选的就是院系级优秀毕业论文,学校评选的才是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是校级奖励。学校还会将优秀毕业论文向上级专业科研机构推荐发表、评奖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为奖励在我省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以及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省级和地、市(省直厅局)级。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省内同行业中先进的;  3、具有广泛推广意义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一等奖奖金五千元,二等奖奖金三千元,三等奖奖金二千元,四等奖奖金一千元。凡获以上一、二、三、四等奖者,均发给省级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奖金由省财政经费中支付,列科学事业费专项拨款。第六条 对我省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发给特等奖奖状及证书,给予荣誉称号,并发给数额高于一等奖的奖金。第七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奖项目的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或业务归口逐级上报。经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遇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第十条 地、市(省直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行署、市或省直厅局自行确定。其最高奖金数额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元,奖金来源,属于行署、市批准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行署、市统筹安排;属于省直厅局批准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的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可发给奖金差额部分。  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人员或单位,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金,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考试课70分以上 允许有一科60以上所有考察课中等以上 没有违纪 就有资格评选三等奖学金 最后平均分加上平时量化分 每班所有够条件人的分数从前往后排 名额由本班挂科人数决定 挂科人数越多 奖学金名额越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为奖励在我省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以及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励条 例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省级和地、市(省直厅局)级。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省内同行业中先进的;  3、具有广泛推广意义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一等奖奖金一万元;二等奖奖金五千元;三等奖奖金三千元;四等奖奖金一千五百元。凡获以上一、二、三、四等奖者,均发给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奖金。奖金由省科技进步奖奖励基金中支付。第六条 对我省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发给特等奖奖状及证书,给予荣誉称号,并发给数额高于一等奖的奖金。第七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奖项目的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或业务归口逐级上报。经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第十条 地、市(省直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地、市或省直厅局自行确定。其最高奖金数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奖金来源,属于地、市批准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市统筹安排;属于省直厅局批准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的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可发给奖金差额部分。  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人员或单位,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工程学院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消息

一等奖学金 考试课平均分在85分以上 允许有一科75分以上 考查课都在良以上

所有考试课70分以上 允许有一科60以上所有考察课中等以上 没有违纪 就有资格评选三等奖学金 最后平均分加上平时量化分 每班所有够条件人的分数从前往后排 名额由本班挂科人数决定 挂科人数越多 奖学金名额越少

一科60以上,其余70以上,考查课中以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为奖励在我省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以及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省级和地、市(省直厅局)级。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省内同行业中先进的;  3、具有广泛推广意义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一等奖奖金五千元,二等奖奖金三千元,三等奖奖金二千元,四等奖奖金一千元。凡获以上一、二、三、四等奖者,均发给省级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  奖金由省财政经费中支付,列科学事业费专项拨款。第六条 对我省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发给特等奖奖状及证书,给予荣誉称号,并发给数额高于一等奖的奖金。第七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奖项目的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或业务归口逐级上报。经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遇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第十条 地、市(省直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行署、市或省直厅局自行确定。其最高奖金数额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元,奖金来源,属于行署、市批准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行署、市统筹安排;属于省直厅局批准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的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可发给奖金差额部分。  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人员或单位,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金,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工程学院论文奖励办法文件

一科60以上,其余70以上,考查课中以上。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结合黑龙江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标准。第二条 专业划分机械、纺织、建材、轻工、冶金、化工、电子信息、电气、商业、地震、林业、森工、水利、国土资源、煤炭、技术监督、建设、交通、环保、测绘、地质、医药、粮食、广播电影电视、物流、安全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等研发工作并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资格名称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条 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高级工程师,且被聘期间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5 年。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 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二、 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二、工作经历与能力(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二)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三)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1、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2项;2、省(部)级重点工程的设计、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3、市(地)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3项; 4、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应用项目2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5、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6、经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或研究开发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主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2、获省级二等奖1项(前三名);3、获省级三等奖2项(第一名);4、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第一名);5、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6、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7、取得重大科研成果1项,或较大科研成果3项;8、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9、主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部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并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4万字以上。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资格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研究开发条件建设计划、农业发展计划等)的项目,省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基金类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类计划、科技基础条件类计划)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引导项目、指导项目),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部(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市(地)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市(地)科技计划的项目。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重大、较大科研成果是指:重大科研成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国家或省(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获国家或省新产品奖。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持人或负责人是指:完成该研究项目时的项目主持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第一名;完成该研究课题时的课题负责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前三名。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总体方案的人员;完成该科研项目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各级奖项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省、市(地)设立的科技奖项,其中: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奖是指省科学技术奖;市(地)级奖是指市(地)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要求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各种奖励、鉴定、验收、审定等,须附相应的证书、文件、奖励证书等;科研项目(课题)、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文件为依据;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一等奖学金 考试课平均分在85分以上 允许有一科75分以上 考查课都在良以上

所有考试课70分以上 允许有一科60以上所有考察课中等以上 没有违纪 就有资格评选三等奖学金 最后平均分加上平时量化分 每班所有够条件人的分数从前往后排 名额由本班挂科人数决定 挂科人数越多 奖学金名额越少

黑龙江工程学院论文奖励办法是什么

这种科研论文奖励的办法都是以金钱的形式或者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有的大学会对获得优秀硕士论文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把论文推荐到中国知网发表;但是更多的大学对于优秀硕士论文是没有奖励的。

科研论文的奖励办法就是直接按照你的排名来进行奖励的

科研论文奖励的办法都是有原则可查找的,每十年都有新文件下达。

黑龙江工程学院论文奖励办法是什么意思

有关单位考核正式发表的论文,自然会有相应的加分标准。在全国及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奖励的分值,会因依据的加分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是几分到几十分之间不等,且发表论文的刊物等级越高,越权威,相应的加分会更高一些。建议作者根据本单位有关政策来计算奖励加分。

科研论文的奖励办法就是直接按照你的排名来进行奖励的

科研论文奖励办法对,如果你知道这是为什么的话,你可以当时见面问一下别人,他们都是会给你奖励的

科研论文奖励的办法都是有原则可查找的,每十年都有新文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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