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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的关系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6:47:05

资源与环境的关系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我国社会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发展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首先 从国家入手 政府要能够执行好各自的职能 通过各阶层代表大会 出台新政策 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的真实性、广泛性 这样能使社会主义社会更加完善 也能体现出政府的职能 更能调动人民生产的积极性 最终达到资源的开发与合理利用 使现阶段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发展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也就是人口与资源问题得到最好最快的改善 经济也能得到最快最稳定的发展 其次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 使资源的合理利用 环境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 最后 对待外来文化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吸收有利于我国发展的文化 使外来优秀文化与中华文化相结合 革故鼎新 推陈出新 以此来增强我国国民意识 文化底蕴 推动生产力更快速的发展 总而言之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只有好好利用国家这个工具才能更好的处理现阶段我国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你好你大约多少个字? 自己构思。首先要确定课题,然后搜集资料、文献,再列出论文框架,就可以动手写作了。要么直接找人写,去哪【 天 下 文 库 】 看下,我去年的论文是在那写的,还不错。什么时候要?需要写开题报告吗?我帮助你是培养和造就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文明劳教所所需要的专门人才,适应监狱、劳教管理和生产第一线需要的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严明和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的人民警察的一门专业课程。论文摘要是全文的精华,是对一项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实践的总结,对研究目的、方法和研究结果的概括。  摘要置于主体部分之前,目的是让读者首先了解一下论文的内容,以便决定是否阅读全文。一般来说,这种摘要在全文完成之后写。字数限制在200~350字之间。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主要结论。也就是说,摘要必须回答“研究什么”、“怎么研究”、“得到了什么结果”、“结果说明了什么”等问题。  简短精炼是学术期刊论文摘要的主要特点。只需简明扼要地将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分别用1~2句话加以概括即可。  论文摘要又称文摘,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日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需阅读全文,就可获得重要的信息。摘要通常置于文题之后,文章之首。在论文发表后,论文摘要常被文献检索系统所收集。  摘要由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组成。目的部分应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说明提出问题的缘由,表明研究的范围及重要性;方法部分应说明研究课题的基本设计,使用了什么材料和方法,如何分组对照,研究范围以及精确程度,数据是如何取得的以及经过何种统计学方法处理;结果部分要列出研究的主要结果和数据,有什么新发现,说明其价值及局限,叙述要具体、准确,并需给出结果的可信值和统计学显著性检验的确切值;结论部分应简要说明、论证取得的正确观点极其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是否值得推荐或推广等。

资源环境与发展的关系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党的十六大明确“支持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支持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区发展接续产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新阶段立足我国资源型城市发展实际,科学分析国内外形势,做出的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大战略决策。从国内外资源型城市转型及**市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拓展发展空间,大力发展接续产业,优化经济结构。 一、发展接续产业是解决资源型城市发展问题的必然选择 **是中国第一个石油工业基地,1938年开始开发建设,1955年依托油矿设立了**市。1958年,为更好地保障、服务油田生产建设,原**县政府由地处农业绿洲中心位置的**镇迁至油矿所在地,市县合并,政企合一,升为地级建制。1961年,**市与**石油管理局分设、政企分开至今。半个多世纪以来,作为中国石油工业的摇篮,**市、特别是**油田历史性的承担了全国石油工业三大四出(大学校、大试验田、大科学研究院,出经验、出人才、出产品、出技术)的重任,先后向全国兄弟油田培养输送职工近12万人,支援各类设备4000多台(套),生产原油2800多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90多亿元,累计上缴国家利税120亿元。随着**油田的迅速发展,**地方经济亦得到了较快发展,2003年,全市GDP总量实现5亿元,其中近65%是油田开采及相关产业拉动的结果,财政收入完成2亿元,5%来自石油企业。近年来,尽管青西油田开发使**油田实现了二度辉煌,但由于资源的约束和矿业城市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矛盾,使**这个老工业城市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是:一是产业结构单一,轻重工业的比例不协调,2003年,全市轻、重工业比例为4:6,工业结构过于重型化;二是企业规模失衡,大型企业平均规模高于全省水平,中小型企业平均规模大大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中央、省属企业与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关联度不高,对地方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明显;三是产品结构不合理,初级产品比重和轻工产品中农副产品加工比重大于工业制成品和非农产品加工比重;四是产业层次差异大,大部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属原材料初级加工,传统工业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业严重不足;五是生产成本不断增大,经过60多年开采的**油田,现在油层埋藏深,地质结构复杂,开采的技术控制难度高,实际开采成本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说明,培育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已经成为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最紧迫的任务。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油田原主产区资源枯竭,原油产量递减,影响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其后,随着吐哈油田的开发建设和石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油田企业大办三产,导致地方政府为服务油田而建,依赖油田生存的30多户市属工商企业纷纷破产倒闭,近7000名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地方工业经济体系被完全打破,工业经济总量迅速下降。1998年,全市工业利税总额、产值、增加值分别为454万元、24135万元、7280万元,比1996年分别下降了7%、4%、1%。“十五”以来,随着青西油田的大规模开发,虽然带动全市经济每年以2%的速度增长,但地方工业增速较慢,比“八五”增幅低5个百分点,远低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工业发展的严酷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培育和发展接续产业,才能实现资源型城市的持续稳定发展。一是拉长接续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资源型产业的周期和寿命。二是利用高新技术,发展新兴工业,实现资源型城市的优势转换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三是从资源导向型战略逐步转变为市场导向型战略,立足于现有的资源状况、区位条件、技术实力和投资环境,通过培育和发展新兴接续产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战略重组,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形成多元产业支撑的新格局,由单一资源优势向多元综合经济优势转变。 **油田开采及相关产业创造了6万个就业岗位,占全市城镇在职职工总数的7%。目前,待安置的下岗职工、买断工龄人员有11000人,城镇每年新增需安置就业的劳动力近1300人,然而全市每年提供的就业岗位只有300个左右,就业需求多和岗位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市2003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为2739美元,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各种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还有很大差距。只有发展接续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的基本思路 早规划,早动手,对资源型城市避免“矿竭城衰”、发展接续产业至关重要。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围绕油田兴建的市属工商企业大量破产倒闭后,我们把发展石化以外的非油产业,特别是农副产品加工、矿产品加工、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电冶、建筑建材加工等产业提上了议事日程。近年来,尽管**油田产量逐年回升,但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必然规律使油田地方形成共识,把注意力集中到发展接续产业上来,并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形成,区域经济对石化产业拉动的依赖性开始弱化。 今后**市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立市、科教兴市、工业强市”的根本要求,实施“结构调整、开放带动、地企合作”的发展战略,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新方式,紧紧抓住国家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的重要机遇期,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稳定石化产业、构筑多元产业格局为重点,加快发展接续产业,率先走上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到2010年,基本形成多元支撑的经济发展格局,率先建成小康社会;2020年,完成由资源型向综合型城市转变,初步建成现代化生态城市。结合**实际,遵循市场原则,我们要在继续加大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尽可能延长油田稳产期的同时,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调整发展思路,把握发展机遇。首先要牢牢抓住**油田加快发展的机遇。青西油田大规模深度开发及成品油和原油管道工程的启动实施,将迅速增加**油田的原油产量和加工量,到2005年,原油产量可达100万吨,2010年达到200万吨,原油炼化加工量到2010年将翻一番,达到450万吨。这样就为继续加强地企联系,不断延伸石化产业链,进一步巩固**油田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奠定了基础。其次,要牢牢抓住市政府驻地迁址的机遇。**市政府驻地迁址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迁址工程在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的同时,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牢牢把握这种机遇,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以开放促开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繁荣稳定老市区,加快建设新市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契机。第三,要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特色优势。丰富的资源优势和极富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为新型产业和后续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大力发展风电、水电、光电,将使**成为一个新型的能源产业区;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品的开发加工将使**的电冶小区不断发展壮大;15万亩的优质饲草、10万亩的啤酒大麦、6万亩的棉花、5万亩的酒花优质农产品种植基地,为特色产业的发展和农副产品龙头加工企业的做大做强提供了保障。除此之外,**特有的战略性经济区位优势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实施,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牢牢把握的历史机遇。 第二,紧抓第一要务,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具体要侧重实施五大战略。一是大开发战略。通过对油田的开发,风电、水电、光电的开发,矿产品和农副产品的开发,依托优势资源,开发特色产业,培育后续主导产业。二是大调整战略。通过兴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区、电冶工业区、石化工业区、风电工业区等,调整地方工业布局,增强产业聚集和辐射带动能力,使全市工业逐步向园区化、产业化方向迈进。三是龙头聚集战略。立足**的“亿元现象”,扶强扶壮莫高麦芽、拓璞酒花浸膏、大业草王、洁源风电、疏勒河水电、干法水泥等一批投资上亿元的企业,组建电力、矿业、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集团,争取上市融资,促进工业经济整体上规模、上水平。同时,培育名牌产品,实施品牌战略,用3—5年时间,争创2—3个全省名品和全国名牌。四是科技创新战略。充分挖掘利用**油田、四0四厂等中央、省属企业的科技、人才、信息、设施优势,组建技术开发中心,建立区域经济范围内资源、技术、人才、信息合理流动和共享运行机制,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提高新产品的研发水平和科技含量。五是大流通战略。围绕市政府驻地迁址和**油田生活基地搬迁,积极调整商贸流通结构,把新市区(**镇)建成嘉峪关至新疆哈密之间的区域物流中心,发挥中心城市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的辐射带动功能,建设大市场,实现大流通,推动大发展。 第三,立足城市区位优势,优化城市布局结构。坚持“双轮驱动,两翼发展”的思路,积极实施市政府驻地迁址工程,优化城市布局结构。**市政府驻地迁址已于2003年上半年经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市逐级批准,2003年10月正式启动,现已完成了市委、人大、政协三大机关及大部分党群部门的搬迁工作,计划今明两年完成政府机关和部门的搬迁工作。今后2—3年,市上将在现有基础上,在国家和省、市的大力支持下,通过争取国债、招商引资、银行融资、社会筹资、企业上市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陆续实施58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将新市区建成生态环境优美、城市功能齐全、服务功能配套、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新型生态工业城市,实现县域经济与酒嘉经济带和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的对接,使其成为丝绸之路西端的一个新亮点。 第四,创新经济格局,积蓄发展后劲。据最新的勘探表明,自青西至花海盆地多处地段显示出良好的油气结构,该地段成为具有工业规模开采价值油田的前景非常乐观。通过我们的资源详查,**境内包括石油在内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正在被开发利用的风、光、水及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将为**今后的发展开创新的领域。要保持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就必须结合**市矿产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现状,进一步搞好替代产业和后续资源的开发利用,使其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富裕的不竭源泉。在做好青西油气田的勘探开发的同时,积极勘探开发其它自然资源及其对应产业,走高效开发、纵深开发、立体开发的路子。同时,围绕特色资源优势,发展新型产业,积极储备、论证一大批符合**实际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开发建设,扩大经济总量,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积极开发旅游业和服务业,多业并举,多元发展,构建**经济的新框架,培育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要争取国家的支持 首先,通过在产业布局上予以倾斜,对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给予项目支持。资源型城市实现经济转型,离不开新的产业项目的支撑。国家在计划和宏观决策时,应适当放宽对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方面的政策限制,给予更多的支持,特别是对经济转型有较强牵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列入重点项目盘子,在国债资金、资源配置以及其它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在资源型城市优先布局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二,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给予资金扶持。资源型城市和企业在实施转型发展中,面临着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恢复等诸多问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是资源型城市和企业力不能及的,应该得到国家财力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国家应通过建立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专项基金,建立对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企业的补偿机制。对资源枯竭或衰退性产业转产而发展起来的接续产业,应考虑给予减免税收、低息或贴息信贷、加快折旧等政策支持。在国债投放、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金融信贷应适度向资源型城市倾斜。在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过程中,国家可适当放宽在直接利用外资和境外融资方面的限制。 第三,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资源型城市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央财政可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社保试点的支持,并在科教文卫和环保等方面,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国家应对资源型国有大企业研究制定减负政策,以帮助企业解脱办社会的重负。 **作为西北典型的资源型城市,近年来,在如何实现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上已经做了大量有效的探索和尝试,鉴于目前国家已将**列入全国60个典型资源型城市之一,今后我们的主攻目标就是要争取国家将**列为第一批重点扶持的资源型城市,从而得到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实现资源型城市的成功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生态建设是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区域发展的热点问题。 1、生态市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前提是全面发展,中心是协调发展,根本是可持续发展。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不仅要为今天的发展尽力,更要对明天的发展负责;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可以永续利用的资源与环境。建设生态市,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尤其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生态经济学原理和循环经济理论提出来的。我们要通过生态市的建设,实现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谋求经济社会最大限度的发展,以最小的社会、经济成本保护资源和环境,既创建一流的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又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使经济发展走上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保护型、循环经济型之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在整体上的全面发展,在空间上的协调发展,在时间上的持续发展。 2、生态市建设是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当前,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尺度。生态环境越好,对生产要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就越强。从这个意义讲,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我市目前的产业结构以机电、化工、轻纺、建筑四大产业为主,其中机电和化工是我们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化工业的蓬勃发展,部分区域的环境恶化趋势日益加剧,环境容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明显。如果我们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随着经济总量增长,甚至高于经济总量增长,那么,离累积性环境问题的爆发将为期不远,到那时我们不仅将失去发展空间,甚至会影响生存的空间。 生态市建设的适时提出,为我们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途径。坚持通过污染治理消除污染严重的劣势,发掘生态经济发展较快的“潜在优势“,保持杭州湾新区的区位与集聚优势。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对我市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进行重新整合和配置,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从而紧紧抓住21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由龙山时代和曹娥江时代直接迈向杭州湾时代,呼应大绍兴,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不断增强上虞区域竞争力,进而在国内外两个市场有所突破,赢得先机。 3、生态市建设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层次,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的追求。开始注重城市的人居环境,普遍关心环境卫生、生态质量等问题,而且迫切要求这些方面尽快得到更大的改善。经过这几年对城市污染源的综合整治,我们上虞的生态环境与前几年相比应该说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的距离。我们各级党委、政府,我们这些党员干部,怎么去为人民服务?怎么去实践“三个代表”?贯彻“三个代表”,必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建设生态市,努力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宜人的居住环境,是一件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是一项为民尽责、民为谋利、为民兴业的民心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为人民群众创造优美、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住青山绿水,碧海蓝天,真正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总之,生态市建设是大势所趋,时代所期,人心所向。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建设生态市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建设生态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生态市建设作为事关上虞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扎实推进。 : 1、发展生态工业 优化工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生态优先,发展第一,强化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双赢”意识。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拓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引进、培育、发展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扶持机电、节能环保产业,改造提升轻纺等传统产业,适度发展化工业和新型建材业,积极培育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新兴高新技术产业,限制压缩重污染和高耗低效产业,形成以机电、化工、轻纺、节能环保四大支柱产业为主导,其它产业协调发展的工业格局。 合理空间布局,推进产业集聚。以企业规模化、产业集聚化、经济特色化、污染治理集中化、资源利用集约化为目标,加快实施“北工中城南闲”的市域发展战略。按照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市区——中心镇——一般镇三级城镇发展布局和高效、集约化的城市产业发展要求,按照梯度集聚、合理规划的原则和环境资源禀赋特点,优化全市工业空间和产业布局。建立工业发展严控区,做大做强杭州湾上虞新区,做优做高上虞经济开发区,做活做特乡镇(街道)工业集聚区。重点扶持杭州湾上虞新区、上虞经济开发区和丰惠劳保用品、崧厦伞业等一批重点开发区和特色工业集聚区,整合、压缩不规范的乡镇工业集聚区。采取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聚,形成以城区为中心,上三高速、329和104国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为发展轴,以杭州湾上虞新区和经济开发区为集聚发展区,以丰惠、小越、崧厦、章镇、上浦为发展点,符合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市域集聚态产业空间布局。积极引导废水、废气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和企业向杭州湾上虞新区集聚,严格控制化工、印染等废水、废气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在杭州湾上虞新区外落户建设,严格控制造纸、食品脱水加工等废水排放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在污水集中收集输送管网之外的区域选址建设,分散在城区内和虞中、虞南地区对环境污染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限期转产或搬迁。 推行清洁生产,建设生态园区。大力实施清洁生产审计,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鼓励选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生产工艺、设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工业生态链,实现工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投产。组织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区域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生态化改造 2、发展生态农业 建设特色优势生态农业。调整粮经结构、种养结构、品种结构,逐步提高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特产品和畜禽产品在农业中的比重,重点发展蔬菜、水产、花卉、茶果、畜牧五大产业,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形成稳定的生态农业经济体系。根据各地农业发展的区域条件和比较优势,按照“开拓市场、优化结构、提高品位、增加效益”的要求,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优化区域布局,推动名特优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优势农产品产业区。在城郊和虞中平原水网地区构筑城郊型优高农业区,建设优质蔬菜产区、花木种植区、名优特色水果种植区、高档水产养殖区;在虞南丘陵山地构筑生态型农林特产区,建设绿色有机农产品区、生态农业特色产业区,建设“后花园”、“休闲区”。积极开发休闲观光农业。 推行绿色生产经营。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推行绿色生产营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实施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加强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组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着力提高绿色有机农产品比重。通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生态示范基地建设,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态农业。突出发展茶叶、干果、水果、蔬菜、竹笋等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绿色有机名特优农产品。 强化农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大力引进推广优质高效的农产品新品种。积极推广病虫害无害化防治技术、动植物品种优化技术、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科学用肥,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各类有害药物。实施农业生产过程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突出安全卫生指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检测体系。 3、发展生态旅游 全面整合自然景观和文化资源,紧紧围绕“打造虞南旅游休闲基地,建设长三角都市后花园”的总体发展目标,着力构筑曹娥江滨水观览游憩带、春晖白马湖文化生态休闲区、洪山湖祝家庄古典风情休闲度假区、陈溪一覆卮山健身运动休闲区、四明一凤鸣山养生游览度假区、东山文化观光区“一带五区”的生态旅游框架,努力成为杭、甬旅游集散城市的副中心及浙东黄金旅游线上的旅游节点。切实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维护景区资源和当地生态系统,打造优美舒适的生态旅游环境。提高旅游区的文化品位,挖掘、包装具有上虞特色的“东山文化”、“曹娥文化”、“虞舜文化”、“英台文化”、“春晖白马文化”、“青瓷文化”和“名士文化”,打响生态旅游品牌,做大、做精生态旅游产业。 第三、加强生态建设。 这是建设生态市的重点,也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突出抓好三点: 一是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发挥城区自然生态资源优势,“森林进城”,建设以山体为绿被,以河流水系、交通绿地为脉络,街道、小区、单位绿地为补充的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城区绿地生态体系。充分利用滨江优势,实施曹娥江“一江两岸”绿化景观带建设,营造特色鲜明的城市中心景观区,展现生态型城市的魅力。利用杭甬运河、百松河、西横河三河贯穿城区的自然条件,精心打造城区碧水绿林人文景观带。加强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在人民路、三环路、四环路、南北中心大道、百松公路、百丰公路、329国道、104国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建设纵横交错的绿色生态走廊。加强百官半山、丰山、曹娥凤凰山、峰山等自然山体的景观建设和森林、植被保护,建设城区生态休闲绿地,建设市民广场、青春广场,合理布置街道绿化,增强城市“绿肺”功能。二是加强农村生态建设。整治村落环境。结合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每年100个行政村的进度,开展“百村整治”示范活动。按照布局合理、设计科学的要求,全面规划农村居民点的建设,拆旧建新,改造“空心村”,植树绿化,整治环境卫生,改善村容村貌,达到道路硬化、四旁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布局优化、住宅美化、服务强化等八化要求,以良好的居住环境、完备的基础设施、优质的社区服务实现农村城镇化。同时选择生态优势突出、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大力开展生态村建设工作,建设绿色生态家园。三是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城镇排水系统。新建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对现有合流制管道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在道路改造、旧城改造中逐步建成分流制。近期重点加快建制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系统,尽快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截污范围内建制镇的生活污水纳管统一处理工作,保证至2007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60%以上。非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按照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实施,并尽可能考虑与工业集聚区合建集中污水处理厂。章镇、丰惠、汤浦等具有一定工业基础的较大乡镇可分别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其余南部各乡镇由于人口不多,且较为分散,应采取地埋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池或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至2007年,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外的建制镇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加快建设和完善城镇垃圾收集处置系统,建设相应的环卫基地和环卫设施,积极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近期加快改造、扩建位于城东驿亭镇的城市垃圾填埋场,以满足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需要,其它各乡镇近期必须完成现有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改造,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中期结合杭州湾上虞新区热电厂建设,建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集中处置市区和道墟、崧厦、小越、驿亭、谢塘、盖北、沥海等乡镇及杭州湾上虞新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置一般可燃固体废弃物;并逐步关闭这些乡镇的小型垃圾填埋场,做好覆土、绿化和防渗等工作;同时在这些乡镇建设密闭压缩式垃圾中转站,提高垃圾收运效率。在小型垃圾焚烧设施技术经济条件可行的情况下,在虞南的丰惠、章镇建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其它乡镇因较为分散,仍以建设小型无害化垃圾填埋场自行填埋处置为主,或建设垃圾堆肥厂进行综合处理。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生态市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多、涵盖面广,同时也是一个长期建设和渐进发展的过程,任务重、时间长、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坚持不懈地把生态市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创建机制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全市上下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建立以党政一把手为首,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有关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组成的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协调解决生态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重大问题,确定各阶段的重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和处理生态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对各项生态建设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办公室要保证人员编制到位和资金保障到位。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加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能科室或办公室。同时要加强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之间的配合、联系和协调,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和交流制度,形成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推动机制。 建立生态市建设首长负责制,把生态市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将生态市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市建设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予以相应的奖励,对严重影响生态市建设或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给予必要的处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把生态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将生态市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纳入对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内容,并将生态市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逐项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建立生态市建设评估机制和行政效能监察机制,按照生态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与考核评价制度,对全市及各乡镇、各部门生态市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科学地分析和评价生态市建设的成效和阶段性成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态市建设的职责要求,把生态市建设内容结合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中。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抓紧制订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使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实现任务到人,措施到位,确保生态市建设工作卓成有效。 2、抓好项目,落实政策,保障创建成效 建设生态市,关键要抓项目。没有一定数量、质量的项目,建设生态市就是空中楼阁。抓住了项目,也就是抓住了生态市建设的“牛鼻子”。我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要利用生态品牌引项目、争项目、建项目。重点是抓好生态项目的开发、筛选、包装、申报和实施工作,以生态项目推动生态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要选择对生态市建设、上虞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力强、社会效益好、近期可以启动的项目,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拓宽思路,多思考、多挖掘。凡是可以利用生态条件,可以挂上生态市建设的项目都可以充分挖掘出来。环保、发计、经贸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综合和筛选。 建设生态市,必须要有相关配套的政策保障。切实加大创建生态市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要优先保证用地、用水、用电,并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政策倾斜。到2012年,市政府计划安排15亿元的资金用于生态市建设,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也要筹措相应的资金用于生态市重点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对社会资金的导向作用,坚持以改革的思路,运用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的机制,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市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年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以及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拨出300万元资金,专项奖励、补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发展生态经济、开展清洁生产、创建生态镇(街道)村等项目和在生态市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制定鼓励退耕还林优惠政策,加大退耕还林工作力度。建立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对资源受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 3、强化宣传,全民参与,营造创建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拓宽思想,创新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生态市建设的舆论宣传,进行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教育和科普宣传教育,使生态市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单位和市民明确自己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增强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加强消费引导,大力推行绿化消费和可持续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风尚。把生态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培育和弘扬。通过“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教育,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生态文明观和文明发展观教育,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转变。牢固树立环境就是资源,环境就是财富,环境就是生产力,环境就是竞争力的观念,使人民群众像关注经济增长数字那样关注环境质量的改善,像关心社会稳定那样关心环境安全。在全市上下形成不重视生态的政府是不清醒的政府、不重视生态的干部是不称职的干部、不重视生态的企业是没有希望的企业、不重视生态的公民是不具备现代文明意识和公民这样一种共识。 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和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及群众的舆论监督力度,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环保问题公众听证会制度,不定期地公布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的信息,扩大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如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为公众关注环保、参与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条件。把开展生态市建设切实转化为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实现生态市建设的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

在人类以往的历史中,由于人口的稀少以及人们所掌握的控制与破坏自然的力量非常有限,因而他们对自然的开发离自然的承载极限还非常遥远。相对于稀少的人口及有限的开发力量而言,自然的财富可以说是无穷无尽的。人们无须担心自己的行为会毁灭后代的生存家园;即使一个地方的局部生态环境被破坏了,人们还可迁徙到别的地方去生存。加之人们的知识非常有限,无法准确地预见其行为的遥远后果,所以,对遥远的后代的伦理关怀基本上没有进入古人的思维视野。然而,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完全改变了人类的代际图景。到了20世纪后半叶,一方面,由于人口的爆增,人均资源消耗量与废物排放量的剧增,人类对地球的开发正在接近地球的承载极限;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的增加,我们已经能够准确地预见我们的行为对于后代的生存环境的影响,因而,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地球上的有限资源的问题,便跃入了当代人的思维视野。

城市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城镇发展条件评价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首先,城市发展条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比较之下才有意义,因此应选取有比较意义的指标,在比较的背景下赋值,以得到具有比较意义的结论,指导区域城市发展和布局。其次,指标体系应在重点反映城市所在经济区或行政区域整体特征的同时,兼顾城市建设的发展条件。区域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城市的发展则是区域发展的引擎,也是区域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再者,指标体系应涵盖包括区域经济、社会、人口、交通等影响城市发展的各因素,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发展条件评价应有动态的眼光,指标赋值时不仅应考察城乡的现状特征,也应将规划中可能对城市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变动纳入评价。一 区域自然地理条件   自然地理条件如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首先作为人类生存环境,通过影响人口分布而影响城市的形成发展。大城市对自然条件的依存关系比非特殊职能的小城镇要紧密得多,因此大城市地域分布上的规律性更典型。世界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分布,具有在中纬度范围内向低纬方向缓慢移动的趋势。   大多数城市的分布,既要求气温适中,又要求有适度的降水。城市绝大多数分布在较湿润地区。是进入城镇化后期人们对适于户外活动和有益于健康的气候环境的追求。   区域地形条件与城市分布也有密切关系。大城市大多分布在海拔不足200m的濒海、濒湖或沿河的平原地带。我国城市按其所在的区域地形分类,有10种类型:  滨海城市。多依托优良港湾或便利的海运条件而形成发展,这类城市所在的滨海平原极为狭窄,背靠着低山丘陵是其共同的特点。  三角洲平原城市。城市距海远近与三角洲大小有关,但一般距海较近。与滨海城市的差异在于周围平原广阔,水网稠密,土肥人众,农产资源丰富是城市形成发展的主要优势。以南方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密集城市群最典型。  山前洪积冲积平原城市。这是我国城市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种区域地形类型。山前堆积平原地形平坦、土壤肥沃而有坡度,水源丰富又排灌条件良好,为城市发育提供了优良环境。这类城市在我国北方分布十分广泛,尤以华北平原外侧沿着燕山南麓、太行山东麓、淮阳丘陵北麓、鲁中南丘陵山地外缘的一连串城市数量最多。  平原与低山丘陵相邻接的城市。这类城市处在窄狭平原和低山丘陵的交接地带。城市本体虽是平原地形,并都临河,但因平原狭窄,间有残丘起伏或周围一侧地形破碎。最典型的是镇江以上长江中下游平原边缘的城市。  低山丘陵区的河谷城市。多位于河谷,临河是共同特点。当低山丘陵区的河谷平原较宽阔时,城市地形较平坦;当河谷平原比较窄小时,城市则有山城特点。当河谷平原成盆地状时,则城市均靠盆地边缘。这类城市在江南丘陵区数量最多、最典型。  平原中腹的城市。城市位于广阔的平原面上,不临海、不背山、面坡小、地势低平甚至低洼。在古代,这种区域的城市发展条件相对较差。  高平原上的城市。数量很少,都分布在开阔、平坦,海拔在1000m上下的蒙古高原面上。  高原山间盆地和谷地的城市。在我国地形二级阶梯的高原上,绝大多数城市均集中在相对低平的山间盆地或谷地,并滨临河流,如位于云贵高原坝子和谷地中的城市。  中山谷地城市。在海拔500—3000m的中山地区,相对高差较大,城市一般位于狭窄的河谷平原,如南平、十堰、攀枝花。  高山谷地城市。在3000m以上的高山地区,城市极少。必定在河谷之中,如拉萨。 1983年我国289个城市在上述10类地形区的分布频数如表3-1。概括地说,我国平原地区的城市多于低山丘陵地区,中山、高山地区数量极少;除了大平原中腹和三角洲平原外,城市选择两种地形过渡或交接的部位形成发展非常普遍;除了平原城市要濒临江河湖海以外,丘陵、山地区的城市多趋于河谷,临水也是普遍特点。  二区域经济地理条件   区域经济地理条件的内容更加丰富多样。矿产资源、淡水资源、水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的丰饶度及其组合,基础设施的状况,区域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发展的历史传统,现状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结构特征,未来的开发潜力等等都可以影响区域的城市发展。这些条件有的是自然地理条件的衍生转化,有的是区域经济开发的历史积累,还有的是未来的发展可能性。   城市与区域经济地理条件之间具有密切关系的基础原理就在于城市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城市要从区域获取发展所需要的食物、原料、燃料和劳动力,又要为区域提供产品和各种服务。城市和区域之间的这种双向联系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区域能够向城市提供多少食物、原料、燃料、劳动力,区域又能够吸收多少城市的产品和服务,城市与外界区域目标有什么样的交流手段,就成了城市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常说城市是区域的缩影,区域的中心和焦点。区域整个历史的特殊状态,规定了每个城市的特点。

一些大城市往往都建在河边,比如伦敦建在泰晤士河边,上海建在黄浦江边,纽约则建在哈德逊河边。还有,如果我们乘飞机观察过窗外的大地,你就会发现一条条稍大的河流边都散落着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城镇。河流有充足的水源,可以提供给人类生活和生产用水,城市居民才能够生存。河流还是重要的交通载体,是城市得以发展繁荣的有利因素。扩展资料:自然条件的稳定和对城市的影响比较显著,即使城市的发展是由于社会经济因素的需要发展起来的,但是也必须有自然条件的满足。在自然条件好的地区,城市集中且城市能得到更大的发展甚至成为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城市带,如在温带河谷平原或沿海平原地区。影响城市的因素中除众多的自然因素外,还有很多城市是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发展起来的。如历史原因、矿产、交通、旅游等因素。教师在教学中可以联系社会经济因素适当举例,让学生在自然因素基础上作对比,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全面掌握。

(1)地形与城市区位温带和寒带的城市主要分布在平原。原因:地形平坦、土壤肥沃、便于农耕,且有利于交通联系和节省建筑投资。例如:我国城市主要分布在第三级阶梯上,美国三大城市带位于平原上。热带城市分布在高原。原因:热带地区低地闷热,居住条件不利。例如:巴西城市主要分布在巴西高原上,而不是亚马孙平原上。(2)气候与城市区位城市分布在气温和降水适中的中低纬度沿海地区。我国特大城市中只有包头、兰州、乌鲁木齐位于年降水量不足400毫米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世界三大片城市密集区:大约60°N以南的欧洲地区、日本、朝鲜半岛、我国东部沿海和平原地区、美国东北部地区。(3)交通与城市区位不同交通运输时代,城市产生的区位因素不同。古代城市:南方多位于河流汇合处,北方多位于大道汇合处,如邯郸;现代城市:铁路公路沿线形成城市。铁路枢纽兴起城市如石家庄、郑州、蚌埠、宝鸡等。其实自然因素和人为的因素都是影响我们的城市发展的资源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化选择什么样的战略模式,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国在选择城市发展的战略模式时应根据: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技术、现代分工体系、不同阶层利益的均衡以及环境、资源等因素来确定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发展战略;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城市可持续发展一个城市的发展战略方案,在大的方面主要涉及城市发展的阶段定位,即回答这个城市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空间方位;其次是城市发展方向和道路的确定;此外还有城市产业模式、城市系统协调发展等。根据这些要求,在具体制定城市发展战略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经济全球化对城市发展的影响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的世纪,经济全球化对现代城市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使现代城市发展环境出现了同质化发展趋势,对城市发展国际性与开放性提出新的挑战。城市发展环境同质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制度的同质化,即市场制度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流制度;经济交往规则国际化,即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全球贸易体系,使按照共同贸易规则从事经济活动成为经济一体化的内在要求;在信息技术支撑下形成经济活动平台,使产业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高度流动和重组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同质化大环境,在扩展了城市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升了以城市为核心的地区之间的竞争层次;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制定21世纪城市发展战略时,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同质化环境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一是在城市发展的空间定位上,必须从全球化的高度来确定城市发展可利用资源的空间边界。要从信息化改变的现代世界的空间中,从虚拟空间、关联空间、辐射空间、核心空间等多维空间中确定城市发展的新空间和新位置。二是在城市发展的目标定位上,应从全球经济发展趋势与本地经济优势的结合中,确定21世纪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在同质性中找出差异优势,是确定新战略目标不可缺少的新思路。三是在城市竞争对策制定上,应当考虑全球化背景下已提升的竞争平台和已发生的竞争内容来确定新竞争对策,确定如何打造新核心竞争力的竞争方案。

资源与环境概论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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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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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是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经济资源以及所在环境的总称。农业自然资源含农业生产可以利用的自然环境要素,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和生物资源等。农业经济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农业生产发挥作用的社会经济因素和社会生产成果,如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农业技术装备、包括交通运输、通讯、文教和卫生等农业基础设施等。  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农业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生态、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农业资源调查与规划、土壤肥力和植物营养与施肥技术、环境监测与评价、生态效益分析、气象观测、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农业资源高效和可持续利用、对农业资源和环境进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培养具备农业资源与环境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业、土地、环保、农资等部门或单位从事农业资源管理及利用、农业环境保护、生态农业、资源遥感与信息技术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据学术堂了解,农业经济学是研究农业中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运动规律的科学农业经济学是研究农业生产,及与其相联系的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学科当今社会农业也是必须发展的产业,农业如果一旦停滞必定会影响阻碍经济的发展那么为了研究农业与经济的关系下面来看看农业经济学论文题目  1、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建设用地布局优化方法研究  2、甘肃省耕地资源保护问题研究  3、面源污染防治视角下农村土地经营方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4、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自主管理问题分析  5、凌源市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系研究  6、云南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政策实施情况及成效  7、农村生态环境与生态农业经济的关系  8、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对河南省方城县农户的调查  9、城镇化率与农机化程度的关系研究  10、贵州山区公路沿线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  11、我国环境污染源中废气的监测方法分析  12、中小农业企业的发展战略研究  13、土地征用的农户收入效应  14、大数据环境下云南农产品精准营销模式研究  15、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逻辑及动力  16、大力提升粮食产业经营水平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17、社会治理视角下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制度创新  18、对我国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的评述与建议  19、我国肉鸡养殖户建立免疫档案行为及影响因素  20、中国东西部地区蔬菜流通效率差异的比较研究

农业资源是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经济资源的总称。农业自然资源含农业生产可以利用的自然环境要素,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和生物资源等。农业经济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农业生产发挥作用的社会经济因素和社会生产成果,如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农业技术装备、包括交通运输、通讯、文教和卫生等农业基础设施等。本专业培养具备农业资源与环境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业、土地、环保、农资等部门或单位从事农业资源管理及利用、农业环境保护、生态农业、资源遥感与信息技术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一、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农业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生态、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农业资源调查与规划、土壤肥力和植物营养与施肥技术、环境监测与评价、生态效益分析、气象观测、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农业资源高效和可持续利用、对农业资源和环境进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能力。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2.掌握农业资源与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3.掌握农业资源的管理与利用、农业环境保护、土壤改良、生态农业建设等方面的基本知识;4.掌握农业资源调查、环境质量评价、化学及现代仪器分析、植物营养的研究方法、科学施肥与科学灌溉、农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规划与制图、资源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方法与技术;5.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基本知识,了解资源与环境的科学前沿及发展趋势;6.熟悉资源管理与利用、环境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二、主要课程土壤学、植物营养学、土地资源学、资源遥感与信息技术、农业环境学、农业气象学、生态学、水土保持学。三、相近专业园林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四、就业方向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环境科学研究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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