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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期刊投稿

发布时间:2024-07-03 17:11:42

财政监督期刊投稿

你好,财政监督,是省级期刊,现在已经不是核心了。08版核心有这个刊物,但是11年评选新核心的时候,就不是了。判断刊物级别:刊物的级别,是看其主管单位。部级单位主管的,就是国家级,比如卫生部、教育部等等主管的刊物,就是国家一级,中国xx集团、中国xx学会主管的,就是国家二级。省级单位主管的,就是省级,比如卫生厅、教育厅等等主管的是省一级,省级出版集团、出版社主管的就是省二级。再往下就是市级的刊物。核心期刊是某些部门或社会团体从全国合法刊物中进行筛选(各个级别的刊物都有),进入其目录的,就被称之为改核心,比如被北大核心收录的刊物,就是北大核心(又名中文核心),南大核心收录的就是cssci等等。这些核心数据库只要被你们单位认可,那么被其收录的刊物,无论其原来级别如何,对你们单位来说,就是比国家级还要高一个档次的期刊,脱离了省级、国家级这样的划分。附:媒体名称 财政监督 单位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81号湖北银行A座7楼 刊号 42-1706/F 主管单位 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 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

《财政监督》杂志是我国经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并且由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业务指导,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财经期刊。杂志按照中央“三贴近”的要求,坚持“服务于财政改革与财政管理、为财政监督事业鼓与呼”的办刊宗旨,弘扬主旋律,突出时代性,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栏目有:工作交流、监督感悟、检查日记等。

商业时代比较快。

只知道是核心期刊

财政监督杂志投稿

1、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见解独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文稿字数以2200~4400字为宜,一般一篇文章不能少于2200字,论文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3、计量单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统计学符号按国家标准《统计学名词及符号》的规定书写,正确使用标点符号,表格设计要合理,图片要清晰。4、稿件须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采用Word格式。请勿一稿多投,如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一切后果由作者本人负责。5、编辑部对来稿有修改权,不愿改动者请文字注明。自收稿之日起一周内未收到刊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一般不退稿,请作者自留底稿。6、来稿请提供:(1)200字以内的内容摘要(2)5个以内的关键词(3)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籍贯、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位及研究方向)(4)参考文献

你好,财政监督,是省级期刊,现在已经不是核心了。08版核心有这个刊物,但是11年评选新核心的时候,就不是了。判断刊物级别:刊物的级别,是看其主管单位。部级单位主管的,就是国家级,比如卫生部、教育部等等主管的刊物,就是国家一级,中国xx集团、中国xx学会主管的,就是国家二级。省级单位主管的,就是省级,比如卫生厅、教育厅等等主管的是省一级,省级出版集团、出版社主管的就是省二级。再往下就是市级的刊物。核心期刊是某些部门或社会团体从全国合法刊物中进行筛选(各个级别的刊物都有),进入其目录的,就被称之为改核心,比如被北大核心收录的刊物,就是北大核心(又名中文核心),南大核心收录的就是cssci等等。这些核心数据库只要被你们单位认可,那么被其收录的刊物,无论其原来级别如何,对你们单位来说,就是比国家级还要高一个档次的期刊,脱离了省级、国家级这样的划分。附:媒体名称 财政监督 单位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81号湖北银行A座7楼 刊号 42-1706/F 主管单位 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 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

写在卷首(1)如何创造监督的条件 无专题(4)疑聚共识科学发展——解读2012年“两会”财经热点 无(11)预算报告反对票增加五大因素 叶青大家(13)政府绩效预算改改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马海涛 楚晓琳论坛(16)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杜恒(18)推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肖翔理论(21)财政监督信息化研究 张念明(2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转型思考和监管对策 孙莉 马先先(28)当前我国各部门设立“小金库”违规现象的特点分析 田振刚(3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论初探 陈永平实务(35)紧扣科学发展主题突出专员办收入监管时代性 刘军(37)财政专项资金乡镇控管的重点与关键 雷少鹏 李玉衡(39)积极探索绩效评价逐步强化支出管理——对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情况的调研 吴永贵 罗银全(41)对当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思考 白振勇 宋崇华 何君(44)构建公共财政监督机制推进财政监督有效转型 王德强(47)安徽颍州:认真落实规模养殖场(小区)以奖代补核查工作 无(47)河北威县:三措并举强化专项资金管理 无

财政监督期刊投稿要求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财政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进行监督的活动。

乡镇财政机构实施财政监督,适用《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督原则】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监督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利用财政、税务、审计等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网络系统,逐步实现监管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信息化。

第七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有关部门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等结论能够满足监督要求的,应当加以利用。

第八条【公众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财政监督人员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督范围与权限

第九条【监督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国库集中收付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金融、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预算编制监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预算编制规定,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监督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纠正隐瞒、虚列预算收支的行为,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其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建议。

第十二条【预算公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预算公开制度,督促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预算公开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确定预算公开工作的涉密信息目录清单。除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涉密信息外,其他所有财政资金都应当公开。

第十三条【绩效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绩效监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结合情况等进行跟踪,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绩效目标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

绩效监督结果应当反馈预算执行单位,并作为编制其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终止等事项的监督,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财税优惠政策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税务等部门建立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优惠政策目录,并进行定期评估;对超过执行时限、不符合发展需要或者效果不明显的,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统计分析,编入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发现在预算之外举借债务、改变举债用途使用债务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七条【重大投资和支出评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支出的评审监督,健全评审监督标准体系,完善评审监督方法,并将评审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监督措施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计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现金、债务、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

(三)调查、询问、核实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会计核算情况;

(四)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情况;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监督措施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单位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法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纠正。

第二十条【监督措施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拒不停止、改正的,可以依法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第二十一条【结果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移送】对财政监督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人员要求】财政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财政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者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财政监督人员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和决定程序,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性行为】财政监督人员实施财政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

(二)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

(三)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四)泄露监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索取、非法收受被监督单位财物或者利用监督工作之便谋取其他私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被监督单位义务】被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会计管理。

被监督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如实反映情况,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检查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监督需要,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计划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与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相互衔接,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组成检查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

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送达通知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前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以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检查过程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编制的检查工作底稿应当有提供者、被检查单位的签名或者盖章;提供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检查结论】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被检查单位;特殊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告知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救济途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报告义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法责任一】被监督单位有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法责任二】财政监督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法责任三】被监督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或者不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被监督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监督论文发表

大多数科研人员有真才实学拼命追求,但也有不少庸才滥竽充数,主持科研工作的领导必须实行优胜劣汰,不要把经费浪费给混吃混喝的人身上。

让事实说话,让科学技术在经济活动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壮大!国家应该提高教师、医生的工资待遇及社会地位,给优秀教师免费或低价配发房子,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为社会作贡献。

现在从写论文审论文推荐论文到发表论文行成了一条产业链,每一环都有它的套路,而套路很深,为什么有的人一年能发表多篇论文,有的人写的论文始终通国,不过有的学员为了论文急哭写了多次也过不了。审批关,后经高人指点迷津给了一笔感谢费或(好处)?就过关了,如要发表论文在某个刊物,那套路更多,有名气地位的和没名气地位的要发表论文套路不一样,没有名气地位的论文要找一个权威人士合作,才有可能发表。也就是说你的发明成有很大一部份成别人的了,还有专门帮人写论文,帮人过关(过审批)帮人推荐发表的,中介等等乱象太复杂了。

论文可以支撑你报项目,评职称,结题验收,申报奖项,不再单独奖励,可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落地,是打破唯论文论的重要举措,期望尽快落地。只要有论文即奖励,尤其是SCi大奖,现在停止了非常棒!建议立即停止科研项目与职称等挂钩,尤其是国家省市级单位个人申请批准后,以工作指标或其他的方法给下级业务单位下达工作任务指标,给基层太幅度增加工作量。

给全体老师提高待遇不就行了,非得奖励那几个发了几篇没用的论文的?有的专业有的领域发好论文相对容易有的相对难,一刀切只看论文影响因子也不对。真正有能力的人谁在乎高校这点虚头巴脑的研究,能成果转化的都去自己搞公司赚钱了。

现在高校完全的走偏了方向,科研是放第一位的,教学有老师在课堂就可。一批不懂教学的人在瞎指挥教学,一批没受过专业训练的研究生、博士生走上讲台,而且还没有相应的培训,大部高校教师,最基本的教案都不知怎么写…都搞所谓科研、写论文去了。

国家财政资金不应该用来奖励发表论文,个人发表论文,应该自己花钱。如果所发论文确实质量高,且可以转化为科技产品或成果,经国内专家评审后,可以适当补助。其实吧,不是这样的。科技处只说了不能奖励文章。可以换个法子,把文章折算成工作量,和教学工作同等对待,然后按工作量分钱,这样教学科研能够并重。以前是只奖励科研,教学没人弄了。

咱们国家这几年的发展让全世界害怕了,特别是美国,主要原因是科技发展了,科技的进步离不开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这两年美国醒了,开始不择手段打压,没有间谍走狗的配合,他们奈何不了我们,可怕的是走狗无处不在,国家主要领导还不明白的话,等反应过来就晚了,后果不堪设想。

教科书里的知识至少是5年前的成果,而且是中规中矩的成果。如果不做科研紧盯前沿知识,教出来的学生肯定是跟不上这个专业时代发展方向。科研提升教师水平,提升教学水平,提升学生认知。为什么大学有好坏,就是紧盯专业发展前沿的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的。

个人觉得发论文可以象征性的奖励,比如一年不要超过多少钱,另外奖励文章的质量需要重点把控。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科研成果的表达本来需要文章,也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不需要片面追求文章奖励,作为份内事就好!

我觉得主要原因还是国家已经不缺数量了。现在要的是质量。如果基于论文发奖金,会造就大量着眼于短期利益的灌水论文。那些高精尖的课题无人愿碰。而如果论文本身质量很高,它会带来很多连带利益。另外,教师工资也在逐年上升。在六亿人月薪1k的情况下,教师的工资已属可观。再说,你说教师都有家国情怀,那教师能不能放着论文奖励不要,不搞短期功利研究,转而去研究国家真正需要的文章呢?

顺便反应下高校教师占用学生论文一作的行为,甚至占用学生专利第一发明人的行为,这绝不是少数,有相当一大部分学生会为了顺利毕业而忍气吞声,希望可以为他们鸣不平!

不唯论文,是不唯数量,而是唯质量;不唯SCI,还是唯质量,不唯“洋刊”;现在全球学者都用英文发表文章,但终有一天,国外学者学中文,用中文发表文章;科研成果表达方式有很多种方式,论文只是其一;通过论文奖励挣钱,更不是科研的初衷了,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投入尚可计算,投入论文的科研经费确实巨大的无法计算的,同样的论文国内中文发表,读者会更多,作用会更大。

再补充一点,尤其是对普通高校来说,取消科研奖励,对愿意做科研的人来说,打击太大了!这类型的高校其实是缺乏"破四唯"之后的评价能力的。可以预见,对这一类型的高校中本身就不强势的科研群体来说,几乎是毁灭性打击!!而且普通高校其实在中国占大多数!!

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论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深化,财政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无论是理论探索还是实践环节都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建设还处于相对不完善的地步,各级财政部门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工作偏差,特别是重视财力分配而比较轻视财政监督的倾向还很严重,使得财政监督的相关职能的发挥出现滞后的特征,其财政监督的有效性、权威性和针对性没有及时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深入思考财政监督出现的问题,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而推动财政监督工作迈上一个全新的台阶。

接下里笔者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请相关专家批评指正。

在财政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比如轻视资金监管而重视资金的分配问题,另外还轻视监督的质量和效益而重视资金的规模和数量,这对这些思想的误区,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了放在了具体资金的安全性上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财经纪律上,而往往忽视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如何、社会的认可度和满意率如何,由于受到相关部门的利益上的驱动,往往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在损公肥私,争取财政资金的同时一些违反纪律的事情也经常发生,但是相关的监管却不到位,不仅造成了资金的流失,而且还出现比如虚报相关项目的规模、用一定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甚至还有一些单位领导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也不是发生。除了思想的认识误区之外,另外在财政监督的`方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财政监督不能很有效地执行,则是财政监督不力局面形成的重要因素。就目前而言,财政监督的类别还是以突击性的或者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出现了问题再去检查这是监督工作的失职,具体原因还是制度建设搞得不好。

因为没有没有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所以就容易造成漏洞,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所以要改变这种被动的甚至是马后炮式的工作方式,切实扭转这种单一、被动的事后检查型监督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只是具有突发性的特征,当然就不能针对全局性的、整体性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上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所以也容易造成疏漏,从而造成监督盲点。

我们的财政监督部门往往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并不是加大制度建设,切实提高监督的力度,而是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脱节,这样一种工作状态就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哪个部门动用了资金而这些资金的用处何在,其效果如何,这些都造成了监督的分离,从而造成了不良的后果,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不能很好地反映监督工作暴露出的问题,因而也根本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除了上述一些财政管理的误区之外,财政部门内部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因为没有适当的监督制度建设,内部监督不到位也就很正常了。其实任何的监督都需要以制度和法律为准绳,没有法律法规的建设,程序性的东西作为工作的方针必须予以落实,这是加强财政监督的前提所在。我们知道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包括对于外部财政使用的监督,而且还包括内部的一些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良好的财政监督秩序,也才能本质上推动财政监督工作的良性发展。但是,就目前而言,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财政部门往往很重视对于财政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具体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对于财政监督却缺乏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财政对内部监督不够重视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财政部门因为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所以必然会产生很多的后续问题,比如对资金的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周转金使用等环节没有完善的监督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就容易在这些环节出现问题,比如对于具体支付的合理性、预算追加的合法性以及专项资金管理上是否严格遵照相关政策执行,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这样就为权力寻租开辟了空间,也极容易造成国有资金的流失。由于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这样就不能很好地防范职务犯罪的可能,也就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这几年由于监督不力而造成的这方面的犯罪事实令人痛心不已,实际上皆是由于相关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所为。还有一些问题诸如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等。另外,目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哪些环节该有财政监督哪些环节该有审计来监督,还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由于这种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容易出现两种现象,要不就是造成多头检查的结果,浪费人力物力,要不就是出现监督盲点并存的现象。由于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就使得工作信息上不透明,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业不能相互共享,而监督和检查结论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监督成本提高,而实际的监督效能却在降低。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以为需要着手以下方法,才能很好地推动财政监督工作更好地展开。国家应该适时地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建构,规范财政监督程序,这是财政监督能够很好地推行的制度保障,因为财政监督立法不能很好地跟上,这就制约着财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要加大对于财政监督的推广与宣传,让更多的人能够意识到财政监督的重要性,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避免财政资金流失的最重要的举措,只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财政监督管理的本质是加强财政财务的相关收支活动能够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相关人员应该坚持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不能徇私情而不顾国家财政监督的纪律,要做到铁面无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切实改变那种认为财政监督就是整人或者内部找毛病的思想误区,切实加强财政监督的力度和效率。要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财政监督应逐步加强事前、事中检查的力量,把监督寓于管理之中,只有把监督和管理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推进监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突出财政监督的管理特色,降低监督检查成本,避免重复检查。

当然还要加强监督信息公开化的建设,这是强化财政监督管理的必要措施。我想把上述方法能够很好地应用到财政监督当中,就会取得很好地效果。

1.《试述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发表于陈明华主编《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死刑存废的思考》:载于杜发权主编:《法学学理初探与构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试析刑事证据的证明能力和体系标准》: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11月刊;4.《论价格违法行为的犯罪化》:载于吴明童主编《学术高峰论坛》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和谐社会与刑事政策初论》,载于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与刑事政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1] 王振. 刑事犹豫制度的理性检视——理念、理论与制度[J]. 前沿. 2011(05) [2] 王振. 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逻辑与路径之检视[J]. 学园. 2011(03) [3] 王振.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路径之探寻[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05) [4] 王振.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问题之省思[J]. 政法学刊. 2011(06) [5] 王振. 现代大学制度之内生自治系统略论——以软法为视角[J]. 职教论坛. 2011(17) [6] 王振. 走出保护与惩罚之间的迷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再检视[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2) [7] 王振. 通往权益平衡保护的刑事法之进路[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1) [8] 王振. 刑事被害人人权保护的三维考量[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1) [9] 王振,武立松. 论间接正犯概念的扩张——正犯后正犯[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2) [10] 王振. 我国注册会计师犯罪与刑事责任探究[J]. 财政监督. 2009(12) [11] 王振. 社区矫正性质之诘问与反思[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4) [12] 王振. 反思与重构——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之外部法律环境论[J].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6) [13] 王振,唐子艳. 权益平衡保护的技术分析与法理思考——以刑民交叉案件为切入点[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9(06) [14] 王振,唐子艳. 刑民交叉案件中权益平衡保护的法理反思[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6) [15] 董邦俊,王振. 风险社会中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危机[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01) [16] 王振. 社区矫正制度之省思[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1) [17] 王振. 对依法治校与现代大学制度的一种理论追寻[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0(01) [18] 王振. 道德的救赎:“见危不救”现象的刑法学检视[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2) [19] 王振. 坚守与超越: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理论之流变[J]. 法学论坛. 2010(04) [20] 王振. 风险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之检讨[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4) [21] 王振,董邦俊. 刑事司法犹豫制度的理性检讨[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12) [22] 王振. 台湾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初论[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7(01) [23] 王振.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根据简论[J]. 法制与社会. 2007(06) [24] 王振,张慧. 构建和谐社会与刑罚制度改革探微[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7(05) [25] 王振. 刑罚目的的新思维:积极一般预防[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26] 王振. 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之检视[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2) [27] 王振. 安全刑法:和谐社会中的刑法新面貌[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3) [28] 王振,董邦俊. 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回应[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8(03) [29] 杨光庆,王振. 和谐的中国古代刑法[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9) [30] 王振. 高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论纲[J]. 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8(09)

只知道是核心期刊

财政监督是省级期刊吗

一般情况下刊物的级别是看主管单位部级单位主管的,就是国家一级,比如教育部、科技部等等国家级学会、集团、协会等等主管的是国家二级,比如中国xx集团厅级单位主管的是省一级,比如劳动厅、财政厅等等省级学会、集团、出版社等等主管的是省二级普通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属于省级刊物以前有人说刊物的级别看主办单位,个人感觉不科学,试想下,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等等这样的行政单位,他们主办的刊物,全国也找不到几本,都是他们的下属单位或者是级别低些的地方主办,然后他们主管,这样的刊物就是国家级才对

根据刊物的主管单位,分国家级省级,一楼回答正确。按主办单位是不正确的。

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都是不规范的名称,国家级期刊一般指的是中国科学院、社科院、工程院等国家级研究院所、国务院各部委、各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直属机构所主办的期刊,而省级期刊则是各省市自治区内部机构所主办的期刊。但是国家期刊也有可能是学术质量很差的期刊,省级期刊也有可能是最顶尖的高质量核心期刊,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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