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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01:05:58

残疾人发表论文

同在一片蓝天下,我们共同沐浴着爱的阳光,关心我们身边的残疾人,给予他们帮助鼓励和安慰,既是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感恩。记得我小的时候,妈妈在一家福利工厂上班,里面的叔叔阿姨基本上都是残障人员。第一次跟着去工厂玩之前,妈妈千叮咛万嘱咐,让我到了那里不可以提起他们的残疾,要把他们当成和妈妈一样的正常人。可是我到了那里还是哭了。那两个失明的叔叔阿姨一直抢着抱我,把我的眼睛鼻子摸了又摸;那个长得特别漂亮的王阿姨,双腿却无法走路;微笑着递给我糖果的秦阿姨竟然不能开口说话……那是我第一次看到这么多在我看来和我和妈妈不一样的人,大概也是我第一次深切感受到生命的“不完美”,我的哭泣和泪水中有害怕,有担忧,有同情,有怜惜。但是,随着与他们的相识相处,那些感受渐渐被理解、感动、尊重所代替。还有,童年一段极为快乐的时光。长大以后学了很多“身残志不残”的故事,如战国时期写下了著名的《孙子兵法》的孙膑;谱写出响誉中外的名曲《二泉映月》的阿炳;听不见声音的音乐巨人贝多芬;躺在床上用镜子读书的张海迪……每每听到那些故事,我就会想起陪我走过童年的那些叔叔阿姨们,他们虽然有的耳朵听不见,却能用自己灵巧的双手织出最美的毛衣;有的双腿不能自如行走,却依然唱着动听的歌谣,快乐地搬着机床上的产品;有的眼睛看不到,心里却清楚地知道别人对他的好,对他的友善。曾经在一本杂志上读到过一篇关于国外孩子的假期生活,他们的博物馆里不仅有各种科技展览馆,还专门有一个情感体验馆,孩子们需要蒙上眼睛,或是坐在轮椅上,在里面呆上半天或一天,做游戏,学习,吃饭,体验残疾人的生活艰难,这样以后就会更加理解和尊重残疾人。有时候,我觉得那些身体有残疾的人其实比我们更健康。他们比身体健全的人更热爱生命,热爱生活,更懂得珍惜和感恩。当我们对路旁跌倒的老人熟视无睹,当我们漠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当我们抱怨命运不公的时候,是否想过,也许残缺的心灵比残缺的身体更加可怕?当又一个世界残疾人日到来的时候,或许我们每个人都要问问自己,上帝给了我们健全的身体,我们有没有好好地加以爱惜,并用它来做一些健全的人应该做的事?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让我们的世界洒满爱的阳光!

残疾人创业指导论文篇二 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主体分析 【摘要】随着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但现存的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已不能使其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文章从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主体―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农村残疾人进行了问题探讨,寻求组织方式的契点,以实现农村残疾人组织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 组织方式 主体 内驱力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指出: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扶贫标准要大幅提升,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所以,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质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刻不容缓。如何使农村残疾人更好地享有和推进农村公共服务,是当下急需探讨的课题。因此,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现状与期待存在哪些差距,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的。 政府:重公共政策制定 责任落实权责不清 惠残政策不理想。作为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想拥有一份自己感兴趣的工作,成就一番事业。但作为农村残疾人,因身体缺陷和外界条件的限制,且不说干一番事业,就是想要拥有一份工作,经济上达到独立都是不易的。为此,我国各级政府针对残疾人尤其农村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制定了相关的惠农惠残政策。如:《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提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但现实中,农村残疾人一旦离开户籍所在地找工作困难重重。即便他们遇到阻力,可以向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求助,但鉴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业绩的考量,各地方政府往往会倾向于先保障本地残疾人就业率。而《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府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就业服务信息受惠对象局限于本地残疾人,更没有说,非本地残疾人就不能享有这些就业信息的知情权。不管户籍所在地是哪里,只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国公民,有劳动能力的,各地方政府就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就业的信息,选择的权利应归于残疾人和企业双方。 究其原因,政府在制定惠农惠残政策时,忽视了政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是人民的委托代理机构,追求的是社会最广大人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肩负制定惠农惠残政策责任的同时,还应细化自身的职责,达到权责匹配。而且针对农村残疾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政府的主观责任尤为重要,尤其是政府委托代理人―公务员的责任感。只有强化政府对农村残疾人主观责任和强调公务员对农村残疾人的责任感,才能更好地解读和推行惠农惠残政策,实现政策制定的初衷。 政府组织资源配置不合理。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口抽样调查,农村残疾人数6225万,占残疾人总数的75.04%。面对这样大的人口基数且贫困程度较深,诉求复杂的特殊人群,政府很难及时提供公平有效的资源。虽然各级政府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惠农惠残政策,但因政策过于抽象且缺乏配套措施造成执行困难,亦或因受各地方财政能力限制而易于流于形式,导致资源配置过于集中或分散,对农村残疾人贫困问题的解决是杯水车薪。2010年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表明残疾人虽然整体有较大改善,但社会差距仍然明显。西部地区残疾人贫困问题更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难点、重点。西部地区残疾人口基数较大,残疾人事业发展根基薄弱,农村残疾人更是生活艰难。 究其原因,我国可用资源有限,国家的惠农惠残政策不能满足所有地区农村残疾人的需求。且助残政策资源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获取残疾人意愿的信息渠道过长,导致接收到的信息缺乏真实性,中央政府往往根据一些抽样的数据和对形势的研判制定政策。且政府本身亦存在自利性,因此会基于政府的出发点,制定相关政策,在无意中忽视了和弱化了残疾人自身的意愿。如:国家在下达残疾人就业培训任务时,对培训项目与残疾人的契合度考虑不详,即定每个项目培训和支助的人数。 政府组织惠残政策覆盖窄。政府是在一定的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残疾人自身的弱势和农村居住特点制定惠农惠残政策,内容涵盖宽泛。但在政策执行中,许多农村残疾人是没有享受到惠残政策的。而且城乡间的惠残政策也存在差别,农村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低。如:福建省2014年以前生活困难补助人群不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差20元/月/人,20元看似不多,但对农村消费水平低的农村,是可以改善其生活水平的。在医疗救助中,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针对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项目也没有体现在新农合保障范围内①。 究其原因,政策执行中缺乏有效监督,政策未得到严格的贯彻。各级政府的政策执行都有其相应的监督部门,但目前监督体系更多是强调外部监督,但外部监督的主体对政策的本体又缺少详尽的认知,对于政策信息又没有充分掌握,所以,他们只是局限于一点或一面去思考,而非全局,监督效力不大。内部监督的主体又缺乏主动性,致使监督力度不够。 政府组织惠残政策方式偏差。我国现行的惠残政策仍以“输血式”为主,“造血式”为辅。虽然输血可以舒筋活络,解决残疾人生活窘境,见效快,但缺乏后劲,难以真正实现残疾人自力更生,与惠残政策初衷相违背。我国农村残疾人普遍经济条件较差,仅仅靠送钱送物只能应一时之急,而且很多扶贫项目粗放“漫灌”,只输血不造血,针对性不强。帮扶工作既要输血式扶贫治标,更要造血式扶贫治本。一味地采取输血式扶贫,只能解决群众眼前暂时的困难,还易滋长他们“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如:2015年8月,笔者到XX县农村调研,发现许多人认可靠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系生活,也不愿参加县残联组织的技能培训项目,自寻生计。 究其原因,政府组织农村残疾人目的是明确的:改善农村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培养农村残疾人自给自足的能力,形成“造血式”的脱贫致富,但是方式待进一步推敲。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较晚,初期针对尽快解决农村残疾人生存问题,所以选用了“输血式”的助残方式,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继续采用“输血式”的助残方式,农村残疾人只能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累赘”。政府高额的补助金,只能暂时缓解残疾人生活面临的困境,并未能从根本上提高其生活质量,反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非政府组织:重公共政策执行 组织协同志愿偏差 践行惠残政策,非政府组织缺主动性。我国非政府组织是政府组织的有效补充。在残疾人领域,作为非政府组织,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了践行公共政策的职责。当下,各基层残联主要的工作是执行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和指标。如: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主要依靠残联推动,模式化培训过多、培训内容与就业岗位脱节,缺少针对性;培训重过程,轻结果;培训方式单一、师资力量薄弱,且缺乏有效监控,培训质量无法保证。如:2015年8月,笔者到XX县农村残疾人养殖业种殖业培训现场调研时发现,县残联培训通知中明确年龄条件:16~60岁,但是在参与培训的人员中仍然有5%的年龄超过了60岁,且只用2个小时就完成了培训内容。试问,如此简短的培训如何能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目的的实现,作用只有一个,就是这些人曾经参加过培训。 究其原因,基层残联工作缺乏主动性。各级残联在组织农村残疾人培训前,应该对本地的农村现状、产业结构、市场需求和农村残疾人的情况做基础性的调研和论证,寻求农村残疾人与就业的契点,然后再确定可操作性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有效地培训,向培训一批落实几人就业的理想状态努力,可尝试探讨订单式培训。同时,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师培队伍或依托相应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以便项目实施后的跟踪指导,只有项目具有持续性,才会提高人们参与的热情。 推行助残创业,非政府组织缺创新性。地方各级残联在落实上级惠农惠残政策时,习惯性把指标分解,逐级完成政策中所涉任务。基层残联在下派任务,协助农村残疾人选择就业项目时,往往受自我意识的影响,用老眼光和经验主义进行指导,忽视现代化技术的项目,重点关注基础性的就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以传统农牧业为主,局限于成功就业创业经验的范式项目,缺少开拓创新精神。如:在目前机械化大规模运用的时期,因农村残疾人没有购买现代化机械的资金,且所在地又没有农机合作社,所以仍有大量的农村残疾人无法利用现代化机械。 究其原因,基层单位在组织农村残疾人就业时,思想禁锢,致使项目选择受限。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对科技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创业项目已不能给农村残疾人带来满意的经济收益。基层残联助残思想亦应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变化。 辅助福利企业,非政府组织缺协作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一些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福利企业往往在技术人才、管理水平、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等方面处于劣势,残联对福利企业的辅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不少福利企业生存艰难,无法为更多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和岗位。如:黄石市政府在2007年对福利企业确定了3.5万元的额定优惠政策后,每年却在增加残疾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50元/月涨到750元/月。而且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也在逐年递增,但每个残疾职工的免税额并没同步增长,结果是福利企业的运营成本越来越高,致使本来就是微利状态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或亏损边缘。据统计,政策调整前,2005年黄石市福利企业157家,安置残疾职工高达4000人左右;政策调整后,2010年仅为75家,到2011年,仅安置残疾职工1838人。为保障组织农村残疾人集中就业,福利企业急需补助措施,提高盈利②。 究其原因,残联组织在福利企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做到积极的配合与协助。福利企业是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企业。福利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残联的补助措施,残联组织农村残疾人集中就业离不开福利企业的支持。残联缺少对福利企业的补助措施,会使福利企业在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导致福利企业的数量减少,农村残疾人就业率低。 农村残疾人:重享受惠残政策 参与内驱力缺失 家庭保护,农村残疾人加入组织积极性受阻。残疾人在家庭中被置身于“另类保护”状态,多数残疾人家庭都不会指望残疾人有什么发展,能为家庭和社会做什么贡献。残疾人家庭从一开始就对残疾人持有放弃的态度或“保护照顾”,只要健全人能做的事情,就很少让残疾人去做,没有给他们尝试做的机会,残疾人渐趋也就不会想去做什么了。由于他们身体的障碍,在与外界交往中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诸多不便,他们的矛盾心理左右其对问题的认识,而且社会中一些人对残疾人存有偏见,双重作用下,残疾人在心理上常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压抑感,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不愿加入农村残疾人互助组织。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具有严重的挫折心理。他们在群体活动中,无法克服别人对他们的歧视,战胜自卑。因先天遗传或意外事故导致某种身心缺损和功能丧失的残疾人,丧失了健全人的生活能力,他们不能够正确和乐观地看待自己身体残疾,往往会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经常会认为自己低人一等,被社会瞧不起,因而不愿与人交往,性格变得越来越孤僻,逐渐走向意志消沉,最后丧失了生活信心。与此同时,部分生活热情度高的农村残疾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寻找工作时,常常会遇到被另眼相待,不被理解,甚至拒之门外。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助残工作中,由于面对群体之大,个案之强,偶尔也会出现忽视个别残疾人的诉求,使其心理感到备受冷落。 身体障碍,农村残疾人参与工作契合度偏低。社会市场化的进程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造成了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障碍。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导致岗位要求的提高,客观上拉大了与农村残疾人就业能力的距离,影响了农村残疾人就业。此外,全社会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也造成农村残疾人的失业率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强势群体”就业需求现有很大缺口,更不用说体力无法满足企业高效生产需求的农村残疾人。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自身的劣势所决定。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比较具有双重劣势:作为农村人在经济上、受教育程度上的劣势;作为残疾人在身体或心理上的劣势。农村残疾人在身体或心理上存在不足,导致农村残疾人即使勤奋的工作,工作效率也难与健全人相比,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残疾人自身落后的技能,无法适应岗位需求的提高,在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条件下,农村残疾人就业、再就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教育程度低,农村残疾人对组织方式的认知受限。农村残疾人对新事情的认知能力较弱,缺失参与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的动因,对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的内涵和作用没有清晰的把握。他们参与一个群体或一项活动,首先考虑的是这个群体或这个活动能给他们带来什么物质利益,最为理想就是马上就能见到收效。而对究竟是以何种方式,为何目的,需要他们协同做些什么一概不关心。这样也就导致即便因为受各方力量支持,成立某个农村残疾人经济合作社,但是随着他们对这一组织的认同和归属不清,会造成组织在发展中出现诸多变量。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我国城乡的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的教育水平要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作为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更是不理想。农村思想比较落后,认为残疾人天生就存在缺陷,能平安地度过一生就足以,只是让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更有甚者是什么活都不做,认为学习文化根本是浪费家里为数不多的积蓄。而且,目前农村随班就读实现得不理想,特殊教育学校又相对集中。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村残疾人知识文化欠缺成为他们融入社会的障碍,就业创业的绊脚石。因此,要实现农村残疾人自愿组织或加入群体,共同走向富裕,是需要教育作强力支撑的。知识的累积,可以激发出农村残疾人的内驱力,而内驱力是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目的实现的关键。 (作者分别为长春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教授;本文系2014年教育部“春��计划”中日合作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JB306W08) 【注释】 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②何其宏,熊晖:“黄石市福利企业发展现状的调查及建议”, 看了“残疾人创业指导论文”的人还看: 1. 残疾人创业论文范文 2. 残疾人创业指导案例分析 3. 残疾人创业论文赏析2篇 4. 残疾人创业故事 残疾人创业励志故事 5. 残疾人需求调研报告

残疾人研究期刊

《中国残疾人》《三月风》《残疾人研究》《盲人月刊》《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等,都有电子版的。

1.中国康复医学

为促进康复医学的发展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中国康复医学杂志》读者对象:读者对象为所有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医师、治疗师、护士),从事社区康复的专业人员,以及与康复医学专业密切相关的神经内、外...

2.心血管康复医学

等.急性心肌梗塞病人运动康复治疗的临床分析 [J].心血管康复医学杂志,1999,8(4):6. [2] Levine S R.抗磷脂抗体\[J\].陈芷若译.国外医学内科学分册,1990,17:267-268.[书籍] [3] 曲 镭.老年病康复的特点 [M...

3.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杂志是由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和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本刊宗旨为全面康复,主要针对各种伤残的康复,涉及诊断、评定、治疗、工程、教育、社区、职业、社会、...

4.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

以促进物理医学与康复及多学科康复发展及改善残疾人功能为已任。本刊涵盖物理医学与康复学各个领域,致力于全面报道有关物理医学与康复的最新进展及工作成就,着眼于从临床康复、康复研究、康复教育三方面深入挖掘...

5.中国肿瘤生物治疗

全面报道中国肿瘤生物治疗领域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的最新成果和学术发展,积极宣传中国肿瘤生物治疗的政策和发展策略,及时介绍全球肿瘤生物治疗的最新研究动态。本刊栏目设有述评、院士论坛、专家论坛、研究快报、...

6.中国介入影像与治疗学

提升中国介入影像与治疗学科的学术地位及持续发展能力。 《中国介入影像与治疗学》主要内容包括胸部、腹部、盆腔及四肢介入影像与治疗学,中枢神经、头颈部及心血管介入影像与治疗学,微创介入学,超声介入学,介...

7.听力学及言语疾病

包括听力损失发病率和病因的调查、临床诊断和治疗,听力检测方法,听力补偿,各种发声及言语功能障碍的诊断及防治,听觉言语康复,新生儿听力筛查,并及时介绍国内外在这个学术领域的新进展。 《听力学及言语疾病...

《残疾人研究》,《残之家》

《三月风》,电子版的,到各省残联主页好像有订阅的功能。

残疾人就业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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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1、全省残疾人基本情况:我省共有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人和精神残疾等四类残疾人37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 6.13%,其中城镇残疾人103万,占28%,农村残疾人266.4万,占72%;各类残疾人中,肢体残疾人有44.77万,视力残疾人有71.2万,听力语言残疾人有134.7万,精神残疾人有7.4万,多重残疾52.54万人,分别占残疾人总数的12.1%、19.25%、36.4%、0.2%和14.2%。2、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残疾人就业主要有集中就业、按比例分散就业和个体从业等三种形式。我省370万残疾人中,有就业能力和需求的残疾人有155万人,其中城镇残疾人31万人,农村残疾人有124万人。“十五”期末,我省已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有112.1万人,其中城镇残疾人23万人,农村残疾人89.1万,就业率分别达到75%和 85%。已就业的23万城镇残疾人中,分散按比例安置的3.9万人,企业集中安置的有4万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有15.1万人,城镇残疾人就业率比“九五”上升30%;农村89.1万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中,实现稳定从业的有59.8万人。(二)残疾人就业政策与措施情况1、残疾人就业法规及相关政策:一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可以说是全国残疾人就业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的一个里程碑。二是1994年,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5年省政府发布《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大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力度,省政府又于1998年修改了《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了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始有了更为详尽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在资金上有了来源。三是省2005年4月发布了《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同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局、省残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5]39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进行改革,加大了保障金的征管力度。这些法规的出台不仅意味着我省残疾人就业有了更为可靠的保障,同时也说明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已经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社会环境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2、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新生事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的艰辛努力下,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逐渐被社会所认同,残疾人应该与健全人享有同等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观念也被社会广泛接受,残疾人就业已经具备一定社会环境。3、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初步建立:全省共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110个,省残联及武汉市、宜昌市等地都建成了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中国残联各业务数据库在我省全部推广到县,省残联公共信息网能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实现与残疾人互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综合系列服务。4、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自2004年以来,全省通过各种形式,针对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了20万人次的残疾人用技术培训;每年列出专项项目经费50万元,建设省级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项目,目前全省共建立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示范基地10个。全省通过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5、残疾人就业的扶持项目:我省每年设立专项资金60万元,开展省级残疾人自强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通过对自强创业、有一定产业规模的残疾人进行补助的形式,鼓励残疾人创业。全省已建立27个省级残疾人自强创业示范基地和7个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十五”期间,共投入康复扶贫贴息贷款11500万元,共扶持企业150多个,安排残疾职工3000余名。同时,全省各级残联在创新残疾人就业渠道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效果良好。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目前,我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中,城镇残疾人有25%、农村残疾人有15%还未实现就业,实现就业的愿望迫切;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客观上存在就业不稳定、同工不同酬、待遇低、工作条件差、就业层次不高的问题。相对于健全人,我省残疾人就业难问题还十分突出。(一)社会总体就业压力大,客观上给残疾人就业带来不利影响。全省目前还有60多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实现再就业,每年有新增劳动力40万人需要就业,每年企业减员和由就业转失业人员达20万人,还有农村富余劳动力400万人需要转移就业,而我省每年经济的增长所产生的新就业岗位并不能满足社会就业需求,使得城乡就业压力增大,客观上对残疾人就业构成了威胁。一方面城乡残疾人还有近40万人需要就业,已有的岗位还有被挤兑的危险;另一方面,农村大量残疾人劳动力仍固守农村,难以实现转移。(二)残疾人整体劳动技能素质低,造成残疾人就业先天性不足。根据省残联和省社科院联合课题组在2005年对我省有代表性市县残疾人的状况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我省残疾人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占2.1%,初中学历占21.1%,而小学和文盲占到76.8%,明显低于健全人,接受过继续教育和各种超过三个月的脱产短期技能培训的残疾人比例也很小。在已进入知识化社会的今天,无论是“白领”还是“蓝领”,都需要不断提高自身劳动素质的情况下,残疾人整体劳动素质低,明显是残疾人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在没有特殊政策的保护下,残疾人根本无法获得与健全人同等的就业机会。(三)资金投入不足,是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弱化的根源。由于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滞后,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额每年不过5000万元,其中省残联征收的保障金每年不过800万元,每年直接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的经费不过200万元。经费的不足,导致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就业的迫切需要。同时,我省县一级财力普遍薄弱,保障金征收额十分有限,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的资金就更为有限,无力适应残疾人就业的需求。作为教育大省,至今没有一所特殊高等职业学院或特教学院,就是残疾人职业技能的中长期培训方面,规模也很有限,可见我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不仅仅是实现“平等、共享、参与”目标的根本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在农村极端贫困残疾人口已占全省极端贫困人口比例高达39%的状况下,实现就业已经成为残疾人通过增加工资性收入来摆脱贫困状况的重要途径和强烈愿望。实际上某一地区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例不断增加,该地区农民脱贫的速度也快,这一规律已被多个地区的实践所证明。通过帮助残疾人就业,是帮助残疾人脱贫的最好途径。我省宜昌市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让与残疾人就业的经验尽管十分有效,但由于资金的不足,不能也无力通过此途径为该市更多的残疾人获得就业岗位,说明了投入对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因此,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的工作力度,无论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还是帮助残疾人脱贫的角度,都显得十分必要。(四)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指导缺乏市场机制的引入。目前我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与劳动服务指导工作主要依靠各级残联来推动,具体由各级残疾人培训中心和劳动服中心来承担。目前的状况是,各级劳服机构把主要的精力用来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忽略最为重要而且是最符合残疾人利益的“安残”工作。说明目前我们的工作中,缺乏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来鼓励这两个机构积极推动残疾人培训与就业工作,使“安残”工作能够与“收金”工作齐头并进。同时,由于缺乏市场机制,我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不强,客观上存在与市场需求脱节,与就业脱节的问题;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指导服务方面,很多情况下是既不知道残疾人的技能状况和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又不知道残疾人就业的市场在那里,更不知道如何主动到市场上寻找就业机会,因此要建立通畅的残疾人就业渠道,其困难可想而知,“安残”的效果也就不会理想。(五)社会就业歧视残疾人现象客观存在。一是在就业机会方面,尽管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颁布多年,残联部门也通过各种渠道对此进行了广泛宣传,但社会还存在残疾人就业歧视现象,特别是隐性歧视大量存在。“健全人未能就业,那顾得上残疾人”成为口头禅。至今,仍有许多单位宁愿交纳保障金而不愿安排残疾人,说明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偏见仍然存在,同时也说明目前对残疾人就业缺乏硬性的保护措施。二是残疾职工劳动保障方面,一些企业在思想观念上认为残疾人做不了什么事,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的工种也多是勤杂、辅助工、装订、包装等,劳动报酬低、劳动时间长;仍然存在同工不同酬情况,同一个企业,同样的岗位,健全人的工资明显高于残疾人的工资;企业与残疾人之间存在沟通困难,特别是福利企业面对大量的残疾人普遍感到管理困难,与聋人如何交流,残疾人心理如何把握等,不少企业存在管理方式简单,管理手段粗暴,管理效果差等情况,实际往往表现出对残疾人的歧视;残疾人对就业的强烈渴求造成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得不到及时纠正,不少残疾人因为依法维权的结果可能是下岗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六)残疾大学生就业缺乏制度性安排。从有统计年份以来的情况看,我省“十五”期间,已有超过1000名残疾人青年,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而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在充分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同时,我们在调查中无不担忧地发现,就业难已成为每一个残疾大学生心中在消除录取之痛后又一块挥之不去的阴影。残疾大学生与健全学生相比,其求学经历无论是本人还是其家庭,所遇到的困难和付出远远多于健全学生。残疾大学生同样是青年中的佼佼者,是社会的财富,从他们能够在机会均等的高考中脱颖而出,就足以证明这一点。但在就业面前,剔除专业等外部因素,残疾是他们就业难的最直接也最致命的因素,即使有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也同样得不到与健全人同样的就业机会,其寻找工作的成本远远高于健全人。目前,大学生就业主要实行“双向选择”原则,然而对于残疾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大学生毕业生自主创业普遍缺乏外部支持的情况下,应遵循“例外”原则,政府完全有必要进行制度安排,至少可以要求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在招收新人时,留出一定比例的岗位,招收适合其岗位的残疾大学生,帮助残疾大学生就业。尤其是随着我省每年进入高校学习的残疾学生逐年增加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安排显得尤为迫切。机关、团体、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等公共部门和国有单位,在带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方面,有无法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七)福利企业管理机制的错位,使残疾人集中就业规模日渐缩小。一是一些企业利用法规制度的漏洞,假性安排残疾人就业来税的现象依然存在。通过调查发现,我省少数福利企业为了达到安置残疾人比例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目的,存在采取“临时雇用”残疾人的现象,即企业为残疾人办理养老保险,有的还给残疾人一二百元“工资”,平时残疾人无需到企业上班,只需要税务部门到企业检查时,临时通知残疾人来“上班”,企业制作假工资册应付年检,甚至一些企业还“照顾”“临时雇用”的残疾人,不必在税务检查时到企业“上班”,而是临时花点钱让其他福利企业的残疾人过来“走场”。这些行为获益的只是福利企业,而残疾人并未从中得到多少好处,国家也因此损失税收。有的福利企业退税额较大,而残疾职工却拿着较低的工资,从退税政策中残疾人获益甚少。对福利企业缺乏有效监管,是主要原因。二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根据需要而保持福利企业的数量,确保集中就业形式发挥作用。近几年来,由于经营不善或资金不足,我省不少福利企业因此而停业,全省福利企业绝对数量在减少,同时由于企业经营原因,用工规模也呈下降趋势,集中就业的残疾职工数量增加缓慢,由于福利企业管理体制原因,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其岗位适合残疾人的中小企业,残联不能积极推动其成为福利企业,以致残疾人集中就业这种重要形式无法发挥作用,影响残疾人就业机会的增加。三、建议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帮助解除其亲属的后顾之忧,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一)加强领导,出台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残疾人就业社会环境。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自身的残疾特点决定了这个群体需要外界的各种扶持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更是如此。进一步加强领导,是要凸现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一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方式方面,继2006年全省开始实行企业缴纳保障金地税代征之后,应该继续加大力度,将机关、团体、事业的保障金征收实行财政代扣,进一步加大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力度和执法力度,促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二是改革现有的福利企业审批、管理机制,将福利企业的审批权、监督权重新分配,确保对福利企业的有效监督,更好地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三是尽快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有关福利企业的法律法规,如《福利企业管理条例》、《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办法》等,要为残疾人实现集中就业创造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转换后,保障金的征收额会有一个较大的增长,政府应以较快的比例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扶持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大残疾人职业技术和实用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级残联、劳动部门的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服务。二是加大资助贫困残疾人以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的资金投入。尽管国家规定,自2007年开始,全国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但作为相当一部分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接受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时,经济承受能力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加大助学资金的投入,进一步鼓励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更高的教育,从而提高就业能力,实现就业。三是通过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专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机构,尤其是现有各级残联劳动服务中心的建设,需要在职能、工作机制上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三)出台相关政策,帮助残疾大学生实现就业。残疾大学生是大学生中的特殊群体,随着社会的进步,我省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残疾青年接受高等教育,而且许多残疾青年及其家长都把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作为摆脱自己不幸命运的途径和希望。但由于就业压力较大的社会大环境和社会歧视等因素,每年从高校毕业的残疾大学生几乎很少人能够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的方式获得就业机会,通常是想得到一个面试的机会都很艰难,尽管学生本身非常优秀。众多残疾大学生和家长不得不再次承受各种困难。作为政府部门,应该也有必要出台鼓励社会接受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出台关于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新招收人员的时候,要留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给残疾大学生,给广大残疾大学生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通过正常的考试,录取合格的残疾大学生进入国家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单位工作。而这些部门也有义务带头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出台通过残疾人保障金的优惠办法,鼓励企业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大学生就业。(四)以市场为导向,创新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和劳动就业服务机制。在当前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小政府、大社会”以及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通过政府计划性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操作空间会越来越小,政府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制定各种鼓励政策,激励用人单位聘用残疾职工实现就业,但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因此,残联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的鼓励政策,还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引入市场机制,促使残疾人就业劳动服务中心和培训中心有动力也有能力积极主动地向市场“要”就业机会,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职业能技能培训和劳动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效果。一是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人培训机构体系。我省目前没有一所特教高等学院,也没有成规模的残疾人培训机构提供中短期的培训,培训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在残联自身财力不够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与民办机构合作融资,建立一个批成规模的培训机构,这个机构可以通过为健全人提供收费的培训服务,来支撑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培训服务;积极向省政府要求立项,利用现有武汉地区高校的实力,创办一所特教高等学院,或者是在某一个高校创办一个特教院系,通过成规模的培训机构和特教高等学院为残疾人提供涵盖初级、中级至高级的各类专业的短期、中期及全日制教育的培训课程,不断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二是建立完善的残疾人就业中介组织。引入市场机制,通过补贴或合同的方式,与社会人力资源机构合作,借用他们的力量来开展残疾人就业中介工作,通过他们为残疾人在市场上寻找岗位,而残联只是提供补贴和进行监督即可。三是整合残联系统的培训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提高“安残”工作实效。随着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各级残疾人劳动服中心会有更多的精力和人力来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而残疾人能否就业又与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密不可分,因此,可以整合残疾人培训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职能,引入新的机制,促使其有足够的动力与能力来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残疾人培训活动,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指导工作。(五)建立残疾人创业扶助基金,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在残疾人就业的三种形式中,个体从业是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最符合残疾人居住分散、不宜出省离乡、残疾等特点。尽管残疾人普遍文化水平较低,但只要有就业能力的,基本上都可以从事简单的个体经营来谋生,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来源,比如武汉市洪山区一些残疾人经过残联提供的手机维修培训后,大多数都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从我省涌现出许多自强创业的典型就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但由于残疾人普遍经济实力较差,即使有许多残疾人具有一技之长,但苦于没有资金,无法进行自主创业,一些残疾大学生也存在这一难题。因此,残联或相关部门,完全可以从扶贫的角度,借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扶贫模式,设立自主创业扶助基金,实行“低息借款、分期还贷、联户担保”的原则,为那些有项目、有技术、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帮助他们实现个体从业。(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残疾人就业氛围。残疾人就业存在歧视是一个客观存在,残疾人有获得与健全人同等的劳动机会和报酬的权利,在全社会得到普遍的认同,既离不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更离不开大力宣传。对相关法规、政策与理念的宣传既是文明的传播,更是对公众的教育。因此,残联还必须继续加大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5]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对残疾人就业比较有利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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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论文免费发表

花钱别人写给你。

如何减少和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所谓对残疾人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的原因,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生活或其他方面对残疾人进行排斥、限制或区别对待,从而使残疾人不能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种种偏见和陈腐观念的影响,目前社会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例如,有的高校以“残疾人有碍观瞻,影响学校形象”为借口,拒不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有的单位无故拒绝接收分配来的高校残疾毕业生;有的企业在招工时,对残疾人不是一视同仁,而是无理地附加种种苛刻的限制条件;有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不许残疾人入内,等等。歧视残疾人是一种不文明的社会现象,它既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又腐蚀歧视者的思想,使他们的偏见和错误观念加深,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减少和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1.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树立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增进全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认识和理解;在广大公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人道主义和扶残助残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道德水准,自觉树立助人为乐、助残为荣的思想;要使全社会和每个公民认识到: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在各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他们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歧视残疾人,是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是不文明;不道德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和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有责任支持残疾人事业,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2.大力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和地方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完善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权益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为残疾人实现权利、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使残疾人能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公共服务,接受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参加文化活动,进行信息交流等。3.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把扶残助残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动员、组织广大社会成员,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服务,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如果扶残助残蔚然成风,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帮助增多了,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形成了,社会文明进步了,那么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就会大大减少。4.通过舆论、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坚决同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作斗争。新闻媒体要对歧视残疾人的典型事件予以揭露、曝光,并发动社会公众展开批评和讨论;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残疾人组织要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意见和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奔走、呼吁、协调,据理力争,推动问题的解决;对于诉诸法律解决的,法院、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工作者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5.广大残疾人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全面提高素质,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去,展示自身能力,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做贡献,在社会上树立一个崭新的残疾人形象。这有助于使人们认识到残疾人的能力和价值,从而自觉地减少和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此外,残疾人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也有助于减少和遏制歧视现象的发生。来源:雅虎知识堂

残疾人代步车论文发表

应该是需要评定的,这样才能确认是否能上路。

一、国家对残疾人代步车的规定是什么1、国家对残疾人代步车的规定是残疾人购买三轮车要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规定,只有年龄在18-60岁下肢残疾人才能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用于代步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二、国家对残疾人有什么补助1、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家庭;2、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你好朋友,这要看你哪方面残疾,如果你的手脚残疾应该是不可以,因为会影响你驾驶,谢谢。

按照规定应该上牌的车辆,没有上牌的话,驾驶人驾驶该车辆上路,属于驾驶无牌车,在被查到之后是应当接受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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