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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省级期刊

发布时间:2024-06-30 07:43:03

城乡规划省级期刊

您好,四川省城市管理类期刊有:1、《四川城市管理》: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管理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2、《四川城市建设》: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建设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3、《四川城市规划》: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规划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规划的发展趋势。4、《四川城市经济》: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经济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经济的发展趋势。5、《四川城市社会》: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社会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社会的发展趋势。6、《四川城市发展》: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发展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发展的发展趋势。7、《四川城市管理学刊》: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管理学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管理学的发展趋势。8、《四川城市管理研究》: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管理研究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管理研究的发展趋势。9、《四川城市政策》: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政策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政策的发展趋势。10、《四川城市管理评论》: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管理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

《城市情报》省级万方,3版5400字符征集2022年2~3月版面,预计2022年08月下旬出刊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国家级万方,3版5600字符征集2022年7月版面,预计2022年09月下旬出刊

《城市周刊》省级万方,3版5200字符征集2022年38期版面,预计2022年10月中旬出刊

《城市建筑》省级知网,3版5700字符,上旬刊4版起发征集2023年8月版面,预计2023年09月下旬出刊

《智能城市》省级知网,3版5000字符,含图表征集2023年1~2月版面,预计2023年02月下旬出刊

《城市建筑空间》省级万方,3版5100字符,计空格征集2023年1月版面,预计2023年02月下旬出刊

《城市道桥与防洪》省级知网,1篇约5000字符征集2023年2月版面,预计2023年02月下旬出刊,周期约为10个月,以录用为准

《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国家级知网,3版5200字符征集2023年4月版面,预计2023年05月下旬出刊

《城市勘测》省级知网,3版6000字符征集2022年4期版面,预计2022年08月下旬出刊

《中国城市规划知识仓库》国家级龙源,1版2500字符,图表另外收费,征集2022年4月版面,预计2022年06月下旬出刊

《城市建筑》《城市建筑空间》应该先清楚自己的选择,还有单位对期刊发表的要求。先了解清楚自己所在单位的评定细则,根据职称文件的加分细则,再去找相关的期刊投稿。比如有些单位评中级职称要求至少发表2篇省级期刊论文。那我们就只满足“省级2篇”这个要求就好。不同的要求,期刊属性都是不同的。评职要想顺利,首选肯定是知网、万方或者维普收录的期刊,如果要求没那么高,像龙源、期刊网的期刊也可以。(具体还是要看当地的评审文件要求)看你的单位,还有你自己,对文章质量要求高不高,价格能不能接受。要求不高可以选择综合刊,综合刊是对论文专业没有太多限制的刊物,许多专业的论文都能安排发表,而专业期刊只能发表相应专业领域的论文,所以相比较来说,发表在专业期刊的论文是要比发表在综合期刊上的论文更有价值的,能够更好的起到指导学术的作用

城乡规划杂志省级期刊

您好,四川省城市管理类期刊有:1、《四川城市管理》: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管理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2、《四川城市建设》: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建设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3、《四川城市规划》: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规划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规划的发展趋势。4、《四川城市经济》: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经济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经济的发展趋势。5、《四川城市社会》: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社会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社会的发展趋势。6、《四川城市发展》: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发展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发展的发展趋势。7、《四川城市管理学刊》: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管理学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管理学的发展趋势。8、《四川城市管理研究》: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管理研究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管理研究的发展趋势。9、《四川城市政策》: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政策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政策的发展趋势。10、《四川城市管理评论》:主要介绍四川省城市管理的理论、实践和技术,以及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

《国际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研究》《城市规划汇刊》 《国外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 PS:咱们一个专业……

不是。《城乡规划》是省级期刊,不是核心期刊。由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主管,复旦大学、上海文化出版社主办的科技类优秀期刊。核心期刊是某学科的主要期刊。是指所含专业情报信息量大,质量高,能够代表专业学科发展水平并受到本学科读者重视的专业期刊。

城乡规划省级以上期刊

A. 在北京如何评城市规划专业中级职称啊

就是写论文吧,如果你是注册规划师,就直接认定了~

B. 城市规划毕业满四年能评定中级职称吗

不能。需要工作五年才能评中级职称。

C. 关于职称评审的,本人学城市规划专业,在设计院工作六年了,去年就可以申报中级职称了,但是去年我没有通

江苏: ①②③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科技管理、技术咨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①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撰写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②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③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发表论文选择九品论文网,带你体验服务!所推荐刊物100%为正刊,绝不推荐非法刊物、特刊、增刊、带后缀的副刊。开启绿色快速 通道(部分期刊可加急),1-3天快速审稿,1-3月快速见刊!

D. 城市规划专业需要哪些职称考试

1,如果评工程师,就要考职称英语和职称计算机; 2,如果是职业资格,则要考注册城市规划师

E. 城市规划类的中级职称考试,麻烦详细介绍~~

相关事项

资格制度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明确了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政策规定。

2000年2月23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确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考条件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科目及时间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5)城市规划专业中级职称要求扩展阅读

证书管理

初始注册: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延续注册:

3、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

4、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变更注册: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5、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

6、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

7、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注册城市规划师

F. 本人城市规划专业,如何想在北京取得中级职称

上北京人事考试网,关注报名信息和考试。

G. 我跟你一样都是城市规划专业,想报中级职称,请问你申请下来了吗

中级职称是要考试,不是什么能申报下来的,考英语和计算机C级。

H. 城市规划专业毕业出来是什么职称

一般城市规划专业毕业的他可以进市政部门然后考规划局公务员。也可以进规划设计院这个相对来说好一些。还可以进一些企业公司这个效益是比较好的。还有一种就是如果自己对设计这方面不感兴趣的话,那就可以转行干别的看你自己的喜好。

I. 北京城市规划中级职称怎么评

为加强我市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京人发〔2003〕49号)和《关于2015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2015年起,我市设立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详见附件)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评价工作。 一、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关于2015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 二、适用范围 在北京地区从事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别名称与评价方式 按照工程技术系列试行条例等有关要求,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等级设置为四个等级,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 本通知所列内容为副高级(高级工程师)有关要求,其他级别按照相应考试或评审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bjrbj.gov.cn)人事考试频道。 级别和名称 评价方式 正高级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参加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称评审。 副高级 高级工程师 参加北京市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中级 工程师 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初级 助理工程师 参加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专业设置 专业领域 专业技术工作内容 安全技术领域 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安全监督监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等技术工作。 职业健康领域 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职业健康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研制、开发;职业健康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五、副高级(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或大学普通班毕业满10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8年。 5、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10年。 6、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后,连续注册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 六、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bjrbj.gov.cn),进入用户定制中心后,选择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并初审通过后,按照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按照现场提交材料、审核、答辩等工作流程进行。 (二)网上申报时间:2015年9月21—29日;现场审核及材料报送时间:2015年10月12—16日;现场答辩时间:2015年11月下旬。 (三)申报材料等有关具体要求和详细工作流程,可查询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致电咨询。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015年7月27日

不是。《城乡规划》是省级期刊,不是核心期刊。由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主管,复旦大学、上海文化出版社主办的科技类优秀期刊。核心期刊是某学科的主要期刊。是指所含专业情报信息量大,质量高,能够代表专业学科发展水平并受到本学科读者重视的专业期刊。

不是核心期刊。《家园·建筑与设计》期刊级别:省级,龙源,便宜水刊;出刊时间:收21年17期,12月底出刊;版面字符:3000字符一版;收录范围:城乡规划、施工技术、建筑规划与设计、景观设计、园林园艺、工程造价、工程技术、市政桥梁、给水排水、工程管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地质勘查、理论研究等。核心期刊是某学科的主要期刊。一般是指所含专业情报信息量大,质量高,能够代表专业学科发展水平并受到本学科读者重视的专业期刊。有关专家研究发现,在文献情报源的实际分布中,存在着一种核心期刊效应,即某一专业的世界上的大量科学论文,是集中在少量的科学期刊中。

浙江的省级城乡规划期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省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

城市、县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相关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要求,会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同),报省级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级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省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二条 县(市)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政府审批。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级政府备案。

县(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政府备案。

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城市、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乡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市、县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参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参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有关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组织协调。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镇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对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级政府确定。

国家和省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区域内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规划条件;依法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未明确的规划条件,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提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是。《城乡规划》是省级期刊,不是核心期刊。由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主管,复旦大学、上海文化出版社主办的科技类优秀期刊。核心期刊是某学科的主要期刊。是指所含专业情报信息量大,质量高,能够代表专业学科发展水平并受到本学科读者重视的专业期刊。

该院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先进、专业齐全。院下设城市规划研究中心、审图中心和15个设计所、室(城市规划设计研究一所、二所、三所、四所、五所;工程规划设计研究所;建筑设计研究一所、二所、三所、四所;工程设备与智能化设计研究所;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城市环境与风景园林设计研究一所、二所;概预算室)。全院现有职工271名,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8名,高级工程师74名,工程师93名;注册规划师47名,一级注册建筑师16名,二级注册建筑师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6名;注册造价工程师2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21名;注册电气工程师6名;注册工程咨询师12名。全院设有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道路交通、燃气、经济分析等专业。我院被建设部评为全国城市规划行业新技术应用和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优秀编制单位,是国家科技部确定的国家CAD应用工程示范点,是浙江省勘察设计单位综合实力十强之一。该院一贯坚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的方针,建院以来,有130多项规划设计项目分别获国家级、部省级优秀规划设计、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项目有: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环杭州湾城镇群空间发展规划、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义乌市城市总体规划、诸暨市五泄镇总体规划、杭州市梅家坞老村整治规划设计、浙江省人民大会堂迁建工程、台州市行政中心、浙江林学院建筑设计、浙江省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研究和浙江省给水排水基础设施发展战略研究、丽水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江山市大陈乡大陈村村庄整治规划等。该院充分发挥规划、建筑、市政、风景园林多专业的综合优势,集中力量积极参与省内外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并有较多规划设计项目中标取得规划设计权,如:杭州下沙新城规划、杭州钱江世纪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西湖大道城市设计、浙江林学院规划和建筑设计、杭州卡通城创意中心工程设计、宁海世贸中心工程设计等。该院于2001年7月通过ISO9001-1994质量体系认证,并于2003年5月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换版认证。该院将继续贯彻“科学规划、精心设计、求真创新,诚信服务”的质量方针,发扬“团结、敬业、创新”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我院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以繁荣规划设计创作、推进科技进步为目标,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乡规划的省级期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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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划建设》(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北京市城规划设计研究院主办。《北京规划建设》本刊宣传首都规划建设成就,探讨北京规划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宣传政府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广规划管理经验,介绍国内外规划、设计的新理论、新方法,普及划科学知识。

获奖情况:北京市优秀出版物、北方优秀期刊。北京规划建设栏目:双月话题、规划研究、专项规划、城市观察、思想风暴、清品典藏、城市之鉴、城市资讯。

《城市规划学刊》,原名《城市规划汇刊》,2005年起更名),创刊于1957年,1978年复刊后为双月刊。由教育部主管,同济大学主办,是国家建筑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学刊》立足中国城市发展的现实问题,关注城市规划学科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并兼顾与相邻学科的交叉研究。

城市规划期刊是国内发行量最大、最权威的城市规划刊物,先后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多次嘉奖,杂志创刊于1977年,是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主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科技期刊。

城市规划所设栏目:城镇化、土地利用、城市交通、小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国外规划研究、市长之声、观点引介、研究综述、规划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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