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百科

高三学生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17:50:51

高三学生发表论文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

不得不说唐朝,那是风流的年代。吏治清明,百花争鸣的诗坛,文化与经济发达。宽松的政治环境催生了一大批杰出的诗人。山水派,田园派,写实言虚,无所不及。辽阔而又奇美的山水环境,诞生了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的俊逸。得意或失意,命途多舛或仕途坦荡。诗人们的境遇是不同的。由此人生也是大不相同。有失意的李白,岑夫子,丹丘生,将进酒,杯莫停,诗人的酒量是值得称赞的,李白一斗诗百篇,长安市上酒家眠。诗句正好印证了这一点。然而杜甫的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多少丧乱中沦亡了的人,处于战乱,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安禄山与史思明发动叛乱,山河破碎。连繁华的长安也是荒草凄凄,人烟绝迹。唐明皇去了四川,捧为手中之宝的杨玉环在马嵬坡下含泪自尽,由此留下如何四纪为天子,不如卢家有莫愁的千古遗恨,读之让人感慨。当他们在高高的殿堂上寻欢作乐时。如果想到会有这么一天,该是怎么样的遗憾与悔恨呢?然而我们只能扼腕叹息了。

运用文字进行创作是文学的基础,我记得作家莫言在演讲词中的最后一段,意味深长的提了一句:文学的用处,就是它毫无用处。我想一千个人,看到此句,会有一千种感想,一千种理解,一千种意味。以至于余味悠长。

让我们回顾战国时期列御冦写的《列子·汤问》,其中《愚公移山》一文刻画了愚公不畏艰难,坚持不懈,挖山不止,最终感动天地而将山挪走的伟大形象。即使放到如今科技发达的时代,有汽车有飞机,如果你家门前有太行山和王屋山两座大山,两座山高有一万多丈,宽有七百里,先不说每天开车绕远路要花费多少时间,就光整日坐在家中想想也足够你悲伤了,好在最后因愚公坚定。为民着想的心感动天地,于是天帝点将使山移。使愚公安享晚年,福及子孙,这难道不是一种享受吗?

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他失去了父母的关爱与家庭的温暖,却得到了千古美名;文成进藏,远嫁吐蕃,她失去了亲人的关怀,失去了在皇宫里的欢乐,舒适的生活,却得到了西藏人民的爱戴和尊敬,也得到了坚贞纯洁而伟大的爱情,更换得了汉藏两族人民世代和平和友爱的情谊;保尔柯擦金为了祖国的安宁与繁荣,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他失去了健康,成了残疾人,但他“残疾”,却不“残废”,他得到了千千万万青少年、中年、老年人的尊敬与崇拜,李大钊为了共产主义事业,在中国大地上第一个扛起社会主义大旗,他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却得到了后世千万人民的尊敬。这些代代相传的历史事实难道还不够说明悲伤也成为一种享受吗?

如今,钓鱼岛事件,贪污事件,房姐事件等,不都让我们感到悲伤么!但我们真的能让邻国的觊觎和国内的不正之风停止我们前进的脚步吗?虽然我们为此感到悲伤,但同时也给我们每个人当头一棒,告诫每一位中国人我们不能成为东郭先生,对待敌人只有猎枪而不是好酒好菜,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不是悲伤带给我们的警醒吗?

悲伤与享受,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绝对对立的两个概念,其实,这两件事是有密切联系的,互相依存的,互为因果的,说极端了,便是一而二,二而一者也。两千年前的老子已经发现了,他说:“祸兮福之所待,福兮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老子的福就是享受,他的祸就是倒霉。因此悲伤与享受并不截然对立,有时悲伤的同时也是一种享受。

——叔本华

不同言论逐渐弥漫了当今社会,有各持己见的互不相扰,也有剑走偏锋的针锋相对。如何在取舍之间寻见正确的答案,着实要下一番功夫。你说,未必真,我说,未必对,他说,未必实。

关乎现下社会弊端的讨论随处可闻,新闻媒体网络等介质的发展推动了全民言论时代的到来。人们只要端坐小小机器前,手指轻敲键盘,就能发表自身的观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表达欲,也尊重了所有人言论的自由。“网民”成了中国的第三方驻扎人群,这是时代的决定,无可厚非。但恰恰是这第三方的加入使得原本浮华的社会更加焦躁不安,人人都能说,也使得迟早会应了那句老话“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空间上的距离,认知上的距离,造成了言论上的距离,真实与虚假的距离。能佐证此观点的例子不胜枚举,也就不再举。

若是将与自身无多大关系的第三方撇置一旁,就还剩下一方朋友圈。换言之,就是第二方人群,通常所说的“你”。对于这些“你”所说的言语,我们通常报以更大的信任,至少说这话的人存在于面前切实可见,比起远方的第三方空间看似要实在得多。因为作为生活的初学者,我们的一切认知来源于生活,身旁的朋友自然成了我们认知世界最为重要的渠道。透过他人的双眼拓展自我,是不可置疑的生存法则,没有任何人可以生活在自我的世界。我们又该怀着怎样的心态对待这些“你说”呢?大多数人有自我的一套判断标准,朋友或是亲人在眼中或是心里被分成了三六九等,取九舍三。面对不同人的不同思维方式,我们无权干涉,更无法妄加评论。

反复玩味“他说”、“你说”,总有餐桌上被他人夹过舍之之物之感。这些取之于他人之物必将立足于他人。如此思考,慢慢产生了时间静止,唯有我在的觉知。这种“觉知”让我与现实拉开一段不小的距离,以至于使我有时间去想想语言本初的意义。

如若要谈社会对“话语权”的隐形争夺,则避不开对其本质的解读。语言文字自发明之始,就是人们传递信息、交流想法的媒介。通过语言,内心的想法得以表达,相对的,理解体会他人的心境也成为可能。语言的重要性从我们面对陌生世界的第一刻就开始体现,广义言之,哭是所有人的第一语言,也是生命最初的见证者。如若说是狭义的语言,从开始呢喃的“爸爸妈妈”,到最后的一句“再见保重”,语言无不是贯穿我们整个生命的东西。

既然语言有如此重要性,且按照耳听八方而博见广闻的观点,我们确是该取万家之言,方能知明而行无过矣。然而对于当今言论的方式,我却要打上一个问号,驳了大众的想法。

我并不反对“兼容并包”的理论,那又为何自称为悖论呢?一是当今社会并未达到我们的理想的境地,二是不同的价值取向已经偏离了是非观判断的本身。这恰好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我说”在他人那会成为“你说”和“他说”的潜藏矛盾。除自身以外的空间有着铺天漫地的言辞,到处充满的是别人的想法。这些想法指引着你认识事物,而它绝非你内心本真的想法。此类情况一多,就成了鲁迅先生在《文化偏至论》中所说的“社会憔悴”。

其实,我们生活的环境还存在第一方人群,就是常常被我们忽略的自身。面对任何事任何人我们都会有自己想要表达的第一观点,称为“我说”。只不过这些最朴真的藏识,往往因为外界的主流意识形态而被掩埋。因为我们并非专家学者,有发言权却没有多少分量,既然言多必有失,那还不如沉默来得保险。于是随意附和几句,成了一个个“规训个体”。

前北大校长蔡元培曾在《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一文中提到,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自由人格”。从自由人格认识到自我的独特性,从而实现自我个性的超越。从中我们可以理解到为何我们身处社会却可以不被其他言论所左右,具有自由人格的个体应该既存在于社会群体当中,同时也应该区别于社会共性。从“你说”、“他说”中摆脱出来,形成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意志的“我说”。人只有完成两层障碍的突破,才能超越自身,达到自由之境。

既然“我说”能培养“自由人格”,由此发展为“自由思想”和“自由意志”。那何必要将“我说”湮没在“他说”、“你说”之后?自由是人的灵魂,也唯有自由之人方能成为世界的认知者、价值的判断者和生命的。

你说他说谁说

他说你说我说

我说他说谁说

谁说你说我说

管他谁说的

听我们的

关于你说我说他说的讨论到此作结,以上言论,都是我说。

高三学生论文发表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

高中生可以发表论文。流程:1.代理/杂志社服务流程:2.论文写好并发给代理或者杂志社。(文章质量要有保证)3.根据论文字数内容和作者的发表意向确定所发表的期刊及费用。4、支付定金。5、杂志社进行审稿,审稿通过后邮寄给您稿件录用通知单。6、在你收到用稿通知后,三天内请付清余款,以确保你的论文能及时发表。7、杂志出刊后杂志社会给每个作者邮寄两本样刊,以供您使用。8至此,交易完成。

高三学生发表的论文

1.高三议论文范文700字左右 篇一

英国诗人约翰·多恩曾经说过:“一个民族最重要的不是少数仁人志士的追求,而是群众的向善向美。”县委书记廖俊波,把车子,饭桌当做办公桌,每天工作到深夜;清华大学特等奖学金获得者马冬晗把每天早上6点到深夜1点的学习计划细致到分钟;乡村医生贺星龙,18年间出诊十七万次,摩托车里程数可绕地球3圈。无论是一心为民,还是钻研学术,以梦为马,有奋斗便是的工具,而时间是的见证者,岁月无言,唯石能语,一切的奋斗,终会得到收获。

奋斗是中国活力的注脚。

从“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到三十年不懈治沙的库布其模式;北京地铁4号线以1分43秒的发车效率将一批批上班族送往岗位;世界第一大港宁波舟山港将五大洲的货物送向世界各地。奋斗是中国活力的注脚。正是无数奋斗者的努力,构筑了中国迅猛而又温暖的发展。

奋斗是中国创新的动力。

年轻人挑大梁已经成为中国创新的隐形利器。在中国创新的沃土上,新一代的奋斗者正在全面接棒。无锡国家重点实验室里的双手,刚刚创造了单晶硅太阳能电池效率的记录;西安,被同行誉为“最年轻的设计大脑”的飞机研发团队,正在苍穹间为中国筑梦;成都,平均年龄三十出头的年轻人,刚刚研发处超导磁悬浮列车……这些青年可谓是社会的精神钙质,正是他们的奋斗,将个人的理想主义情怀和国家的需求联系起来,中国制造,中国创造,中国建造正在全面发力。

奋斗是中国腾飞的希望。

鲁迅先生说过:“巨大的建筑总是由一木一石筑成的,我们何妨做那一木一石呢?”我们生逢其时,重任在肩,这是的际遇,也是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永葆青春理想主义情怀,将自身命运与国家发展联系起来,为民族复兴铺路架桥,为国家发展添砖加瓦。

凡事过往,皆为序章。“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李大钊先生的疾呼仍在耳边,唯有奋斗,只为“有一分热,发一分光”,中国将会更加美好。

2.高三议论文范文700字左右 篇二

这句话是当今软件大王兼世界首富的比尔盖茨写给高中和大学毕业生的其中一句话,这句看似简单去极富有哲理性的话,没有经历的人是体会不到的。

多想和从前一样,咿咿呀呀的学语,在父母的呵护快乐生活入睡只需30秒父母千百遍呼喊你的名字,也可能不会醒来,我想干脆一辈子都呆在幼稚园算了。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时光不会因你倒流,日子不会因你停滞,这个世界上不会,这世界不会因你而停止转动,多你少你一个又如何,除了身边的人谁还会过多的在意你。活在当今,唯有奋斗可言。

从小学到高中放过了多少暑假呢,不记得了,只记得每次暑假都会玩的很开心终于解放啦,终于从地狱的牢笼里解脱出来,去ktv嗨歌,去精品店选饰品去品牌店里买东西,逛街下河扔下书包,这世界仿佛只有自己。整整一个暑假都会过的很快乐;快乐天地,每当快要开学之际,便是狂补作业之时,我们好像习惯了这样的暑假。

我们所有人的脑海里都会有这样一个想法:暑假不就是放松自己的时间吗。辛苦了一年,就为这几个月呢,要不然就对不起自己了。以前,我也是那样想的可渐渐长大,懂事的我,再也回不到以前那无虑的时光了,只有对过往的一天无限的怀念与留恋,时间让我们一点一点看清这个世界,这个社会尽管我们喜欢在包袱里生活,可生活依旧还是在继续。

磨练自己,锻炼自己吧。为的是早点适应这个不公平的社会我们不是富二代,没有强大的经济储备,没有强大的靠山,可我们有一双能为未来拼搏的双手白手起家,怎么样,我们是拼二代!你有你的观点,我们会证明这是谁的时代,我们是拼二代,我为自己代言。比尔盖茨不是也在事业的道路上摸爬滚打爬了多年才得以寄居在世界伟人之位吗?没有辛勤的付出决对不会有回报,这是事实;一个人如果不去努力坐享其成,就算有一辈子都用不了的金钱,这样的人生有意义吗?所以,从今年这个暑假开始,学着为了生活去奋斗吧,无论做什么都不会一帆风顺的,但必须要学会坚持,命运就是如此没有资本,只能为别人卖力所以请相信自己,我们都是大孩子了,父母看到我们这样也会很欣慰,当你拿到人生的第一笔酬金的时候,你会发现这有多么珍贵!

为生活奋斗,为未来打拼。

3.高三议论文范文700字左右 篇三

每个人都有淡淡的忧伤,不能说的苦楚,他们有着自己渲泄的方式,不同的处理的结果。而外人看来,随个人变化而有不同的看法。

在这个卑微的世界里,有许多卑微的人活着,他们不知道为什么要活着,难道仅仅只是为了生儿育女,一代传一代麽?还只是为了做世界里的小丑呢?这些问题让他们更加陷入迷惘,他们不知道怎样开航人生的风帆,驾驭缰绳,命运的安排使他们走过岁月的一段素白。生死对他们来说了了此生最后向卑微的世界说一次再见而已。过多的留恋,过多的残忍。

每个人都有他存在的意义。那么我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我以为自己会有一个传奇的故事。从悲伤的热火中熬过苍白的残忍的故事,我回望过去风影,却在等待的过程错过,我不知道怎样撰写人生,一味的梦幻,真实中映照出邪 恶。以为华丽的故事有华丽的结尾,却是写者的恶作剧。很多事都不是我们能想象的,我们的错觉误导人生的方向。

人生亦是如此。偶然的一次挫败,就成为他人口中的议论,嘲讽,以致于毒辣的言词逼迫人性的善良。我们生存在这个“适者生存”的社会,每时每刻为自己的生计不断用生命的源泉消耗,直到对世界的怨恨泰然处之,或许对世界的不满而撒手人寰。终止一生忙碌的奔波,一生的苦与乐,一生到头来自己都不敢想象的的一生是如此的残烈。我仰望白云,竟净白的让我头晕,机翼划破他们的快乐,拆散他们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欢快情怀。飞鸟尖锐的叫声响穷天空之阔,似乎讥讽脆弱的白云,骄傲的展翅高飞,飞向夕阳的尽头,落霞的顶端。

生命易脆弱,生命超短暂,生命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生命的命运却是捉弄我们的人生旅程,艰辛,困难,挫折我们不管怎样我们都有一一挑战。虽然生命过于悲哀,但我们还有颗坚毅的心,突破限制。

4.高三议论文范文700字左右 篇四

正因为如此,原来行之有效的方法到现在却不灵了。如果你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事物的答案只有一个的话,当你找到了某个解决方法或答案以后,就会停止不前只赖于一种思维定式会使你缺乏创新能力,只限于一个答案。如果别人问你是吃川菜还是鲁菜,你一般只会回答其中一种,就难以去想其它的菜。这也是受思维定式影响;又如给你一个画框叫你画上一幅画,由于只能话在框里,框里的空间是有限的,只能画上一小部分的东西。这个框就像我们的思维模式,框住人的思想让你只限于思维定式中,渐渐地失去创新力,我们应该的是创造性的思维模式,不满足于一个答案,不放弃探求。我们才能在问题和一些细小的事物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进步。

思维定式就像我们心理的一把锁,锁住人的思想。在追求真理和对事物进行探索是,我们不能被这把:锁“给锁住,而是要保持怀疑求真的态度,用知识不断探求思路,并留意身边一些细小的想法,去发展新能力。

5.高三议论文范文700字左右 篇五

人生在寻找得到的同时,总要支付出一种代价。正面认识得与失,人就会在得到的时候,懂得必然的失落;会在失落的时候,懂得如何从失落中找回自我。哲人说,不为贫困而苦恼有两个方式:增加你的收入或减少你的欲 望。大千世界,五彩缤纷,面对灯红酒绿的诱惑,很多时候,人们总是太容易左顾右盼,往往会花很多时间了解别人,见异思迁,却忽视了自身的价值。

也有的人透支生命去换取财富,却忘了财富买不回生命。生活累,一小半源于生存,一大半源于攀比。对生活的状况及别人的行为要求越少,你就越容易快快乐乐地过日子。

在这个没有上帝的世界,生命的美丽不是因为美丽我们才活着,而是因为我们活着生命才变得美丽。祈祷,并不能改变上帝,而是改变祈祷的人。许多人总是把目标定得太高,结果穷其一生,还是与成功无缘。拥有和失去是人生常有的事,人应该学会习惯于失去,并善于从失去中有所得。受挫一次,对生活的理解便加深一层,

举得起放得下叫举重,举不起放不下叫负担。做你爱做的事,并不意味着生活过得轻松,但绝对可以活得更精彩。人类的智慧不是埋藏在前人的经验里,而是潜伏在自己的心灵中。学会生活,学会快乐的生活,过好自己的生活。

眺望远处,风景迷人,走进风景,自己也是风景……

6.高三议论文范文700字左右 篇六

有人曾经说过:人生的四分之一是喜剧,四分之三是悲剧,悲伤每天都在上演,而笑脸却偶尔才浮现……

于是,人会在很多事情面前将门半掩,斟酌再三,最后缓缓地将门合上。我们怕的只是门外又是大雨倾盆。

于是,我们躲在屋子,去翻那有着晴朗天空的照片,看着那熟悉甚至已有些厌倦的笑脸,我们感受着疲惫的幸福却不敢推开门去体验更新鲜的感觉。

为什么不呢?就像小草破土而出,迎接未知的世界,就像小鸟啄破蛋壳,冲向神秘的天空,我们为什么不推开那扇门,去感受新鲜的快乐或悲伤呢?

没有这种心境,一个肌无力患者怎会成为认识宇宙的学者,没有这种心境,一个聋耳的音乐人又怎能谱出世上最伟大华丽的交响。

记得莫宁受伤那年,当他重重摔倒在地,用手紧紧捂住膝盖时,每个人都认为他该退役了:一个换过肾的人本就不应再出现在这对抗强烈的球场上。一时,质疑声四起。这是他的心也应在举棋不定吧。半掩的门,屋内是安心养老,是堆在一起数不过来的荣誉章、功劳薄,也是远离球场的无聊和寂寞;门外是再次受伤的可能,是状态下滑的指责,但也是浴血奋战的激情与快乐……他推开了门,为了他心中的阳光和雨后彩虹……

门内是安静的无聊,是一成不变的挂满笑脸的照片,是种子蜷缩的土壤,是幼雏温暖的屏障,这里安全,寂静,风平浪静,可这里少了人生中最应拥有的新鲜与活力,即使是痛苦或悲伤,也是我们生命的部分,也是我们应去迎接和感受的。

所以,推开那扇门,去开怀于灿烂的阳光普照,去寻找电闪雷鸣中值得铭记的美妙。

所以,推开那扇门,去希望那四分之一的喜剧,去感动于那四分之三的悲伤,让我们的生命可以不留遗憾。

大胆的去做你想要做的事情吧,推开那扇门,我们也就里成功不远了。

7.高三议论文范文700字左右 篇七

古代王维,这个名字大家都不陌生吧!他曾隐居山林,他将山林视为人间乐土,领略大自然的美好与宁静。遇见渔翁,当作知己。

王维他居住在山林,可他并不觉得他过得非常的痛苦,在山林里,什么都没有,只能靠自己耕作。而他过得悠然自得。是什么使他这样认为生活的?原来他是以欣赏的角度来看这种生活。古代有许多诗人也隐山而居―陶渊明,他与王维不也一样吗?

一位母亲带着她的两个儿子到公园去玩,看到一只受伤的麻雀,问她的两个儿子,“你们觉得这只麻雀可爱吗?”第一个儿子回答道:“可爱。”而第二个孩子却回答:“不可爱,全身花花麻麻的,丑死了。”妈妈笑了。

妈妈为什么要笑呢?因为第一个儿子是以欣赏的角度来看麻雀,所以他看到的是麻雀的可爱的一面,而二儿子却以批评的角度来看,看到的则是丑陋的一面,她对二儿子的看法有些失望,所以二儿子的话语感到失望而笑了。

我有一个姐姐,她是我的几个姐姐中最臭美的一个。一天,她穿着一身衣服到我家来。她问我和几个兄弟姐妹,“我的衣服有哪里配得不合适的?”我们指出后,几乎没有合适的。

我们都以批评的眼光来看待这身衣服,所以发现的都是不合适的。如果,我们以欣赏的眼光来看则全都合适,没有缺点。

所以,我们不要以批评的眼光来看事物,这样你将一无是处,你看到的将是世间丑恶。一定要以欣赏、赞赏的角度来看待事物,你将“十全十美”。请相信,生活的品质是取决于你对生活的态度。

要记住,态度决定你的前途。也可以体现你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我们以欣赏的态度去面对明天的事情,使我们生活的无虑吧!

8.高三议论文范文700字左右 篇八

先是那晨曦。微微泛出鱼肚白的空中,渐渐透出些红火,淡淡的鹅黄之后,接着便有了点粉红色的光泽,有浓有淡,随着那云层的厚薄变化,反射着不同的光线。不一会儿,或粉、或桔、或黄或白,间隙中也有些淡蓝,如此绚烂,如此多彩,如此迷人。

再等一会儿,那朝阳终于苏醒了,伸个懒腰,从被子里透出一撮发丝,便给远山镶上一道金边。接着,朝阳一点一点挪了出来,透出火红的额头与两只眼,凝视着整个大地。金光照亮了半边天,那草叶,那花瓣,总有几个光点,似是天使撒下的一粒粒明珠,在空中缓缓飘浮着,播撒着希望。这便是晨的另一大主角,甘露。这是观音大士净瓶中的神露吧!太阳仍在继续上升。此时已几乎不见红光,只有耀眼的金黄映亮天空,以及远处未尽的一丝黑夜之气,一点点残余的湖蓝,在太阳的千万支金箭中渐渐隐去了,等待着下一个黑夜,回来俯瞰寂静的大地。

朝阳已从远山头上透出了大半个脸,仍照耀着露水。嫩绿色的树叶、草尖也被蒙上了一层亮色,仿佛镀了金一般,美丽动人。朝阳终于又伸了个懒腰,从地平线上跳了出来。

晨风,带着一点点凉爽,迎面扑来。我被这风一吹,便猛地醒了过来,活力充沛。倘若天朗气清,举目四望,忙碌的一天又开始了,便有一种全身心投入,再创造的美好冲动;倘若有一点晨露,另有一番风味——就像仙境中腾云驾雾一般,让我们感受大自然的幽静与神秘。

露渐渐地升腾了,它们飞向了太阳的国度,又回到了天使的怀抱之中,鼓励着我们:快啊,赶紧从现在开始努力,像我们一样奔向自己的天堂吧!

太阳也脱离了山的怀抱,抖擞精神,把自己的热献给我们,驱散黑暗,让每个人看清眼前的路。

晨,多么美妙的字眼啊!

它代表着青春与活力,它高唱着赞歌迎接每一个日子。晨,开启了日;日,累起了年。年复一年,人类充满生气的不息劳动,不就是晨之精神的体现嘛!

9.高三议论文范文700字左右 篇九

往常,我多次造访,只不过来倾听音乐,如今,我练得一手好琴,是一名小演奏家。想着,我已经来到热闹非凡的后台,任化妆师摆弄着。心中那面湖,如今拍打起紧张的浪花,烂熟于耳的乐,攒的发热的谱在面前飘,手上的指甲一圈圈粘好,唯恐出什么插曲。

该来的避之不去,轮到我上场了,心中的紧张又该怎么言说?灯光亮了,那架朝夕相处的筝在诺大的舞台中央,我缓缓坐下,一符音打破了空寂,错落在了不安的夜。于是,那高低起伏的音符,交织在了弦上,动人的花指,有力的摇指显出了一幅渔舟唱晚,千万不能出错!第一乐章将临尾声。

世事总不尽人意,那是一符奇怪的音,打破了听众的梦,怎么办?怎么能出错?脑海中回荡着亲人与老师的日夜陪伴,又怎能容许有放弃的心?一段空寂后我又扬起手将剩余的篇章演奏,第一章终于近乎完美地结束了。

心像一艘远离航线的船,它抖着,开始了第二乐章。

那交织有律的音,伴着我那颗悠扬的心,在柔和的光下,绽放出了最美的繁华。心中的不安可以收好安放,那一幅江景在眼前,如同梦境。曲调渐缓,声音下沉,终于,弹完了。

曲终、人散,家人和老师拥上了舞台,抱着我。那一刹,如花落,不争气的泪渐出眼眶,亲人都哭了。我想,那眼底的泪花,是喜悦的标志,这种陪伴带来的激动,仅是你知,我知。

傍晚,卸下了浓妆,只一人,游刃在江边,湖面上波光闪烁,天上点点繁星,还有几只收网的渔船,耳机中的渔舟唱晚连同这袭江景,又带我穿越回了渔舟唱晚,久久,不能自拔。是那架筝,陪伴了我的日日夜夜。

浓重下沉,暮色笼罩,爬上了时光的矮墙,凋零的蔷薇依在稀疏的草上,一剪剪断的错落。琴弦上绽放了萧瑟,微澜睡成了冰,曲虽终,余音在心中回放。

10.高三议论文范文700字左右 篇十

还记得海伦凯勒吗?当她的生命在黑暗里碰壁时,正是沙莉文老师那微微的一笑,使她感悟到了阳光般的温暖。她说:“温暖的阳光照在我的脸上,我的手指触到了鲜花和叶子,我意识到春天来临了。”

美国钢铁大王卡耐基说:“微笑是一种神奇的电波,它会使别人在不知不觉中同意你。”在一次盛大的宴会上,一个平日对卡耐基很有意见的商人在背地里大肆抨击卡耐基,当卡耐基站在人群中听到他高谈阔论的时候,他还不知道,这使得宴会主人非常尴尬,而卡耐基却安详地站在那里,脸上挂着微笑,等到抨击他的人发现他的时候,那人感到非常难堪,正想从人丛中钻出去,卡耐基的脸上依然堆着笑容,走上去亲热地跟他握手,好像完全没有听见他讲自己的坏话一样。后来,此人成为了卡耐基的好朋友。正如雨果所说:“微笑就是阳光,它能消除人们脸上的冬色。”

微笑不仅能让人驱走心灵的阴霾,还会让人变得友善。有一次,一位窘困不堪的乞食者将手伸到了屠格涅夫面前,但屠格涅夫找遍身上的每一个角落,什么也没有。于是他紧紧握住乞者的手,微笑地说:“兄弟,很抱歉,今天我忘记带了。”乞讨者眼里荡漾着异样的光芒,感动地说:“这个手心,这个微笑,就是周济!”

阳光总在风雨后,不管失败还是痛苦,我们如果能快乐地笑一笑,高歌生活多么好,蓝天白云多么美,那我们就会获得微笑的幸福,甚至能拥有金灿灿的硕果。朋友,快快亮出你的笑容吧!

不得不说唐朝,那是风流的年代。吏治清明,百花争鸣的诗坛,文化与经济发达。宽松的政治环境催生了一大批杰出的诗人。山水派,田园派,写实言虚,无所不及。辽阔而又奇美的山水环境,诞生了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的俊逸。得意或失意,命途多舛或仕途坦荡。诗人们的境遇是不同的。由此人生也是大不相同。有失意的李白,岑夫子,丹丘生,将进酒,杯莫停,诗人的酒量是值得称赞的,李白一斗诗百篇,长安市上酒家眠。诗句正好印证了这一点。然而杜甫的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多少丧乱中沦亡了的人,处于战乱,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安禄山与史思明发动叛乱,山河破碎。连繁华的长安也是荒草凄凄,人烟绝迹。唐明皇去了四川,捧为手中之宝的杨玉环在马嵬坡下含泪自尽,由此留下如何四纪为天子,不如卢家有莫愁的千古遗恨,读之让人感慨。当他们在高高的殿堂上寻欢作乐时。如果想到会有这么一天,该是怎么样的遗憾与悔恨呢?然而我们只能扼腕叹息了。

运用文字进行创作是文学的基础,我记得作家莫言在演讲词中的最后一段,意味深长的提了一句:文学的用处,就是它毫无用处。我想一千个人,看到此句,会有一千种感想,一千种理解,一千种意味。以至于余味悠长。

让我们回顾战国时期列御冦写的《列子·汤问》,其中《愚公移山》一文刻画了愚公不畏艰难,坚持不懈,挖山不止,最终感动天地而将山挪走的伟大形象。即使放到如今科技发达的时代,有汽车有飞机,如果你家门前有太行山和王屋山两座大山,两座山高有一万多丈,宽有七百里,先不说每天开车绕远路要花费多少时间,就光整日坐在家中想想也足够你悲伤了,好在最后因愚公坚定。为民着想的心感动天地,于是天帝点将使山移。使愚公安享晚年,福及子孙,这难道不是一种享受吗?

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他失去了父母的关爱与家庭的温暖,却得到了千古美名;文成进藏,远嫁吐蕃,她失去了亲人的关怀,失去了在皇宫里的欢乐,舒适的生活,却得到了西藏人民的爱戴和尊敬,也得到了坚贞纯洁而伟大的爱情,更换得了汉藏两族人民世代和平和友爱的情谊;保尔柯擦金为了祖国的安宁与繁荣,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他失去了健康,成了残疾人,但他“残疾”,却不“残废”,他得到了千千万万青少年、中年、老年人的尊敬与崇拜,李大钊为了共产主义事业,在中国大地上第一个扛起社会主义大旗,他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却得到了后世千万人民的尊敬。这些代代相传的历史事实难道还不够说明悲伤也成为一种享受吗?

如今,钓鱼岛事件,贪污事件,房姐事件等,不都让我们感到悲伤么!但我们真的能让邻国的觊觎和国内的不正之风停止我们前进的脚步吗?虽然我们为此感到悲伤,但同时也给我们每个人当头一棒,告诫每一位中国人我们不能成为东郭先生,对待敌人只有猎枪而不是好酒好菜,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不是悲伤带给我们的警醒吗?

悲伤与享受,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绝对对立的两个概念,其实,这两件事是有密切联系的,互相依存的,互为因果的,说极端了,便是一而二,二而一者也。两千年前的老子已经发现了,他说:“祸兮福之所待,福兮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老子的福就是享受,他的祸就是倒霉。因此悲伤与享受并不截然对立,有时悲伤的同时也是一种享受。

——叔本华

不同言论逐渐弥漫了当今社会,有各持己见的互不相扰,也有剑走偏锋的针锋相对。如何在取舍之间寻见正确的答案,着实要下一番功夫。你说,未必真,我说,未必对,他说,未必实。

关乎现下社会弊端的讨论随处可闻,新闻媒体网络等介质的发展推动了全民言论时代的到来。人们只要端坐小小机器前,手指轻敲键盘,就能发表自身的观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表达欲,也尊重了所有人言论的自由。“网民”成了中国的第三方驻扎人群,这是时代的决定,无可厚非。但恰恰是这第三方的加入使得原本浮华的社会更加焦躁不安,人人都能说,也使得迟早会应了那句老话“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空间上的距离,认知上的距离,造成了言论上的距离,真实与虚假的距离。能佐证此观点的例子不胜枚举,也就不再举。

若是将与自身无多大关系的第三方撇置一旁,就还剩下一方朋友圈。换言之,就是第二方人群,通常所说的“你”。对于这些“你”所说的言语,我们通常报以更大的信任,至少说这话的人存在于面前切实可见,比起远方的第三方空间看似要实在得多。因为作为生活的初学者,我们的一切认知来源于生活,身旁的朋友自然成了我们认知世界最为重要的渠道。透过他人的双眼拓展自我,是不可置疑的生存法则,没有任何人可以生活在自我的世界。我们又该怀着怎样的心态对待这些“你说”呢?大多数人有自我的一套判断标准,朋友或是亲人在眼中或是心里被分成了三六九等,取九舍三。面对不同人的不同思维方式,我们无权干涉,更无法妄加评论。

反复玩味“他说”、“你说”,总有餐桌上被他人夹过舍之之物之感。这些取之于他人之物必将立足于他人。如此思考,慢慢产生了时间静止,唯有我在的觉知。这种“觉知”让我与现实拉开一段不小的距离,以至于使我有时间去想想语言本初的意义。

如若要谈社会对“话语权”的隐形争夺,则避不开对其本质的解读。语言文字自发明之始,就是人们传递信息、交流想法的媒介。通过语言,内心的想法得以表达,相对的,理解体会他人的心境也成为可能。语言的重要性从我们面对陌生世界的第一刻就开始体现,广义言之,哭是所有人的第一语言,也是生命最初的见证者。如若说是狭义的语言,从开始呢喃的“爸爸妈妈”,到最后的一句“再见保重”,语言无不是贯穿我们整个生命的东西。

既然语言有如此重要性,且按照耳听八方而博见广闻的观点,我们确是该取万家之言,方能知明而行无过矣。然而对于当今言论的方式,我却要打上一个问号,驳了大众的想法。

我并不反对“兼容并包”的理论,那又为何自称为悖论呢?一是当今社会并未达到我们的理想的境地,二是不同的价值取向已经偏离了是非观判断的本身。这恰好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我说”在他人那会成为“你说”和“他说”的潜藏矛盾。除自身以外的空间有着铺天漫地的言辞,到处充满的是别人的想法。这些想法指引着你认识事物,而它绝非你内心本真的想法。此类情况一多,就成了鲁迅先生在《文化偏至论》中所说的“社会憔悴”。

其实,我们生活的环境还存在第一方人群,就是常常被我们忽略的自身。面对任何事任何人我们都会有自己想要表达的第一观点,称为“我说”。只不过这些最朴真的藏识,往往因为外界的主流意识形态而被掩埋。因为我们并非专家学者,有发言权却没有多少分量,既然言多必有失,那还不如沉默来得保险。于是随意附和几句,成了一个个“规训个体”。

前北大校长蔡元培曾在《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一文中提到,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自由人格”。从自由人格认识到自我的独特性,从而实现自我个性的超越。从中我们可以理解到为何我们身处社会却可以不被其他言论所左右,具有自由人格的个体应该既存在于社会群体当中,同时也应该区别于社会共性。从“你说”、“他说”中摆脱出来,形成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意志的“我说”。人只有完成两层障碍的突破,才能超越自身,达到自由之境。

既然“我说”能培养“自由人格”,由此发展为“自由思想”和“自由意志”。那何必要将“我说”湮没在“他说”、“你说”之后?自由是人的灵魂,也唯有自由之人方能成为世界的认知者、价值的判断者和生命的。

你说他说谁说

他说你说我说

我说他说谁说

谁说你说我说

管他谁说的

听我们的

关于你说我说他说的讨论到此作结,以上言论,都是我说。

海南高三学生发表论文

高中阶段为了高三走自主招生是可以发表论文的,申请发明专利、参加竞赛等等都是允许的,论文是自己研究的,在专家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都可以。壹品优刊希望帮助你!

海南新教育容易发表论文。海南新教育审稿时间比较短,较为容易过稿。新教育》适用于评中级职称时的论文发表(单位有特殊要求除外)[审稿周期]《新教育》审稿周期一般在一个月左右,最快只需2天。

高三学生发表期刊论文

自考不需要发期刊,发期刊是对你职务晋升或以后考研读博有好处。

基本不可能,但不是完全不可能。如果你的论文是重大的科研成果,振撼了中国学术界或世界学术界,被许多国内外权威杂志转载,被许多专家学者评论赞赏,那是完全可能的,如果只是达到一般水平,被专家学者视为空气,视而不见,那是不可能的。

鉴于你目前的学识水平,可能发专业的数学期刊是不行的,可以尝试去《数理应用》等偏数学应用的杂志投稿,或者找一些级别相对较低的大学校刊投稿试试。

期刊发表对自考当然是有很大作用的,可以了解实时政治。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