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百科

经济法律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7 22:06:24

经济法律论文发表

找一家能收录经济类栏目的期刊出版社就好了啊

看您的文章类型吧!那您的文章是啥方面的?

《WTO经济导刊》《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国际商务》《国际贸易问题》《国际经贸探索》《国际商务研究》《广告大观》《21世纪商业评论》《对外经贸实务》《大经贸》《创业邦》《市场经济与价格》《成功营销》《国土资源信息化》《国土资源通讯》《国土资源导刊》摘自常青藤论文网-------

经济法学论文发表发表于:2014-8-29 16:10:01一、甘肃省经济法课程考评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对考评体系的定位不准,评价理念落后教学过程的跟踪与教学效果考评,是提高、判断教师培养有效性的基本方法。对教学过程全面、准确地了解,合理地调节、控制教学过程,使之向着预定的教学目标前进,是教学评价……经济法学的设计与运用发表于:2014-3-27 18:20:53点击数:278次一、房地产价格问题的基本定位(一)房地产价格的法律性质定位我国《价格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权有明确的分类和比较具体的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高校经济法学课程革新发表于:2014-3-27 18:16:29点击数:225次一、高校经济法学课程传统讲授法之不足1.授课方法单一,学生兴趣不高从调研材料看,教师授课方式的名称繁多,例如:电影式教学、临床试验教学、情景式教学、联想教学法、参与式教学等,但总结上述方法,都属于案例教学法(实践性教学),部分教师则坚持传统……经济法学下的问题研究发表于:2014-3-27 18:12:36点击数:241次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就会引……经济法学的几点思考发表于:2014-3-27 18:00:09点击数:245次(一)中国经济法演生模式的构建经济法演生模式是经济法及其理论体系演化、演变及生成的逻辑基础,也是经济法理论建构的基石。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西方法学范式下照搬的结论。由于忽视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文化背景,忽视了对“地方性知……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变迁发表于:2014-3-27 17:50:00点击数:232次一、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应考虑的因素在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一般而言,经济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发表于:2014-3-27 17:41:37点击数:324次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梳理(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5]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经济法学的价值观念发表于:2014-3-27 17:36:14点击数:302次一、传统法学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的结果公平,经济法学侧重于社会规则公平研究经济法的意义和宗旨就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经济法学中的公平指的是分配公平。马克思……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学分析发表于:2014-3-27 17:20:36点击数:394次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一般认识(一)法律因素说法律因素说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两个层次的不同认识。1.法律体系方面:杜文波认为,诱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我国的食品行业的……经济法学教学的简化发表于:2014-3-27 17:08:55点击数:274次1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简化经济法学说纷纭,理论表述各有侧重,然而都无法回避和改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经济法学的最为基础和核心的问题。回归基础性问题,有利于教师把握教学的主动权,清晰学生对经济法学的整体认识。当然,即便是经济法的基础性问题,……小议刑事和解民间纠纷之规范发表于:2013-12-19 15:59:36点击数:313次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的界定(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发展“民间纠纷”一词是伴随着调解制度的出台而出现的。1949年2月,我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民间纠纷”第一次出现在正式……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探索发表于:2013-12-19 15:52:35点击数:350次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高校法学院纷纷在本科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对合格法律人才的需求具有……卫生法学本生能力培养之思考发表于:2013-12-19 15:47:36点击数:428次1本科生就业方向的制约就业意愿和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动机[3]。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4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思考发表于:2013-12-19 15:44:40点击数:340次法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管理、文化等,它不但要求学生要掌握必要的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学生掌握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这也是美国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本科后教育的原因。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侵权补充责任之理性审思释解发表于:2013-12-19 15:39:00点击数:236次一、正当性审思1.审思之基点:共同观念的澄清虽然赞成者与反对者众说纷纭,但双方各执己见、甚少回应,缺乏共同交流的平台。在辨析正当性之前,须搭建共同交流的平台:(1)探讨对象应当明晰: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作为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具有……农

法律与经济期刊投稿

法制与社会,法制博览,法律与经济这些吧,研究生也一般也在上面投稿。其他刊物本科生也不要想了,想想你和你导师的文章能投到一本杂志上也不太现实吧。

两个都是只是省刊,也就是说是很差的,网上有很多代发论文的中介机构(百度:代发论文),然后会有编辑跟你接洽,按照他的要求来就行了……这种给钱就能发

文章写的好,不怕没杂志发。说三个期刊!

法学的期刊可以发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等等,或者学报。

LawandEconomy是一份国际性的学术期刊,专注于研究和讨论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该期刊的研究范围包括经济理论、实证研究、政策分析、比较研究等,旨在推动学术研究和实践的发展。LawandEconomy期刊的文章质量非常高,受到国际学术界的广泛认可,是一份值得推荐的学术期刊。

财经法律会计论文发表

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考论文编号:KJ036 字数:8759,页数:10摘 要 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在政府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变化、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建设以及政府监督的加强等方面,均对反映政府经济活动的政府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需要与时俱进,积极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因此引起了本人对我国政府预算及其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些许思考。 我国政府会计一直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和报告,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这一会计基础能够证明现金支出符合控制性、合规性方面的要求。但随着公共管理环境的巨变,它明显表现出了对新体制的种种不适应性。目前,引入权责发生制已经成为国际上政府会计改革的一个新趋势。 为了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管理业绩,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使社会公众能客观全面的评价政府的受托责任,消除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引入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成了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必然趋势和要求。但是笔者认为,在会计实务中不论是企业会计还是政府会计,都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只采用一种核算或报告基础,只有将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结合,才能反映全貌。 关键词:政府预算 预算会计 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大纲 一、政府会计改革的趋势 1二、政府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性 2三、传统的收付实现制的缺陷与政府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意义 3四、政府引入权责发生制的若干问题 4五、政府推行权责发生制应采取的对策 5参考文献 7参考文献1.贝洪俊,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手探析,《财会研究》,2008年4月。2.鲁生选,权责发生制在政府会计中的运用,《财务月刊》,2006年2月。3.欧理平,论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对立统一,《内蒙士科技与经济》,2008年11月。4.王庆成,《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5.赵建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6.杨远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2年8月。7.蒙丽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8.(美)拉扎克,《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导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9.何东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03月。10.徐曙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1.当前资产评估期待解决的问题2.对建设银行实施绩效审计方法应用的研究3.江门市内部会计控制问题研究4.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育教学相关问题研究5.关于在少直供电所财务会计的实践报告6.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优化企业资本结构7.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管理的调查报告8.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9.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选择与构建10.浅谈商业银行会计部位风险及对策11.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对内部审计的影响及对12.强化农村信用社内控建设积极防化金融风险1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舞弊调查报告1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对策的研究15.如何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16.谈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及其内部控制17.无形资产评估若干问题探讨18.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的探讨19.浅谈网络会计及对会计假设的影响20.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研究21.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例22.浅析负债经营的相关问题 23.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分析 24.利润操纵常见手法及其治理 25.浅议法务会计 26.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考 27.试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 28.试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29.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 30.浅析战略成本管理 31.浅析网络会计 32.浅析内部审计风险的形成与控制 33.浅谈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 34.汽车企业冲压作业的成本控制 35.关于我国物业税立法的思考 36.财务报表附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 37.浅析负债经营的相关问题

选好题,很重要。你可以写些关于新型会计的论文,包括环境会计,法务会计,碳补偿会计和人力资源会计,抓住实质就行,就是把一些不可计量的东西,比如损害的环境,造成的影响,人力资源的价值等以会计方法,包括成本计价方式,现金流折现等方法将其值量化(价值,数量),这样可以写的也很多。还可以写些关于金融危机的分析等

引导语:我国财务分析指标及相关评价方法与日益复杂的企业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相比,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财务分析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年来,在市场经济的不断促进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发展成为极具社会影响力的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需要不断增强自身市场份额和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企图偷税漏税,各种财务舞弊行为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的发生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为一种新兴的重要职业,法务会计对此种现象的识别、监督、治理等各方面都有着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

一、法务会计概论

1.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知识

从学术角度理解,法务会计是一种集审计学、会计学、侦查学、法学、证据学以及犯罪学等多种学科于一体的边缘科学。其根本目的是解决特定主体的各种疑难杂症,而这些疑难杂症往往与法律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务会计解决问题时通常会对会计学知识、法学理论、审计方法、调查技术等进行综合运用,并通过客观调查、实地调研等各种方式搜集并获取财务相关证据或资料,采用法庭规定或允许的方式将证据或资料进行呈现或陈述。法务会计进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原则,真实性原则以及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原则。

2.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性

(1)解决会计相关法律问题纵观我国经济,可以说目前正处在发展的重要过渡阶段,不仅经济纠纷等经济相关情况层出不穷,私吞财务、转移资金等情况也愈演愈烈,不仅如此,许多企业在进行财务舞弊时采用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越来越复杂。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给相关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还为相关案件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障碍。通常情况下,法院、审计处等机关单位在进行案件审查和处理时,格外注意的地方便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单位对会计信息进行详细审核查实后,正确判断其信息失真的原因。根据原因的不同,其案件审理的结果也将不同。会计信息失真的常规原因包括四种,即舞弊、作为结果、过失以及故意。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情况,会给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甚至整个市场经济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也不利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想要高效快速地解决这些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就不得不需要法务会计相关工作人员。只有法务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的适时出现,并迅速开展调查审核工作,才能迅速解决这些经济相关问题,从而从一定程度上为人们社会生活和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扫除障碍。

(2)推动会计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网络、计算机等相关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会计相关的电算化技术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持续进驻各大企业的办公区域。由于会计相关信息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上市企业公司内部的财务舞弊相关行为也越来越嚣张,丝毫没有忌惮之心。这些情况的发生所直接导致的经济后果相当严重,这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受托人与委托方两者之间关系的明确。这两者关系的明确会很大程度地局限会计信息的公开化,因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会受会计信息的利益方约束,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旦明确,就会存在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换而言之,一旦会计信息的相关使用者认为某些会计信息不利于自身发展或自身企业的发展,亦或是该信息会造成不应该出现的相关经济后果,那么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冲突。在这种整体环境下,会计人员想要取得大量财物数据中的用力证据就难上加难了。从另一角度理解,这样的市场环境其实为法务会计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很好的市场环境,这不仅可以充分激发法务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科学合理地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调整,从而极大程度地减少该情况下产生的恶性经济后果。

(3)弥补传统的审计漏洞随着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信息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且越来越急切。人们这种需求不断提升的同时,无形中也给相关审计工作人员加大了工作压力,也同步提高了对其业务的工作要求。从本质上理解,人们对审计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很简单,就是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快速、准确地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情况进行反映。根据市场调查发现,审计相关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反映并不及时,往往在上市企业经济活动的结果或是相应后果都产生之后才进行反映,这种不及时、不准确的会计信息反映在时间和空间上同时限制了审计单位的功能和作用。但庆幸的是,法务会计的出现和兴起对审计功能有了极大的改善,不仅可以让人们和审计进行零距离沟通,还可以充分弥补审计相关工作人员在具体的上市企业财务舞弊活动中的审计漏洞。

(4)促进法制社会及市场经济建设基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作为会计行为的实施保障,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正是由于法务会计的出现,法律和会计间的相互关系也越来越紧密。在具体的企业交易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随着经济市场的变化而越来越繁杂,其造成的经济纠纷越随之逐渐增加。从某种角度理解,虽然这些纠纷的产生为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带来了十分巨大的挑战。但是,不得不承认,正是因为这些纠纷案件的产生和存在,才使得国家不得不加强法务会计相关队伍的建设。也就是说,这些纠纷极大程度地促进和推动了我国法制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情况简述

1.会计市场逐渐混乱

虽然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已经涵盖了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社会相关机构以及民间监督协会或组织,但我国经济市场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从根本意义上讲,我国监督制度的作用根本没有得到发挥。一直以来,很多会计事务所为了拉拢客户,获得业务交易,一再舍弃自己作为一个法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为许多企业或公司掩盖了大部分舞弊行为。在会计人员的这种人为纵容下,会计市场已经越发混乱,我国市场经济也将更加不稳。

2.财务造假极其隐蔽

调查分析我国近些年的企业舞弊案例可知,上市企业进行的财务舞弊十分隐蔽,不仅经过精心规划和设计,还运用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以致人们在正常情况下,根本无法察觉这些舞弊情况。针对上市企业复杂的舞弊手段,法务人员开展案件调查的难度也随之增加。换句话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越高明、复杂、隐蔽,调查人员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就越多,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就更加严重。

三、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原因总结

归根究底,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原因不外乎三个:其一,法律和行政相关单位的监督职能不断弱化。作为对会计市场常见的控制方法,立法的威慑力和控制力已经大不如从前。现在的企业越来越不忌惮法律,对行政机关也不想从前那般敬畏。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财务舞弊行为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其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就我国而言,大多数上市企业都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现象类似于企业独裁,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根本没有可用之处。基于这种情况,企业内部机制就无法禁止中小股东为了私利进行会计舞弊。其三,管理层迫于压力和私人利益进行舞弊。根据市场调查可以知道,现在大多数上市企业的管理层都是外雇经理人,企业对其经营业绩往往有着很高的要求。受工作压力影响,很多高管人员不得不进行财务舞弊。另外,也有部分高管人员纯粹是为了私人利益,故而会进行财务舞弊。

四、法务会计在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时的具体应用

1.识别

对舞弊行为进行基本识别是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第一步,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其中,识别上市企业员工舞弊可分为三个具体步骤。第一步,监督管理现金收入。第二步,伪造、虚构舞弊识别。第三步,挪用舞弊识别。针对现金收入的管理监督,常用的方法有:

(1)对现金收入内部监督控制制度进行职责分工,避免职能交叉。

(2)保证现金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查证相关证件和依据。

(3)查证其他收入的相关具体事项。针对伪造舞弊和虚构舞弊行为的识别,应该注意的事项有:

(1)集中关注人口流动快且劳动密集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发生冒领、虚报员工薪资的概率相对较高。

(2)核实上市公司兼职员工和全职员工人数和工资数,若两者不吻合,就极有可能出现他人冒领职工工资的情况。

(3)多方面核查企业支票号码、金额是否符合账本记录情况,若不同,可进行函调证明,以此核实公司是否有伪造支票或注销支票等情况。针对挪用舞弊行为的识别,可以重点进行财务假账核实。假账核实的常用方法也有三种:

(1)对上市企业进行凭证检查,包括所有的发票、存根联号码以及收据。

(2)核实外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避免发票出现伪造、重报、盗用、费用等情况。

(3)对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完整性。

2.监督

法务会计中,独立审计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重要。由于法务会计坚决实行独立审计的原则、方法以及手段,为自身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发挥重要监督作用提供了保证。法务会计对上市企业进行财务舞弊监督时,通常会使用的技术方法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检查监督法。会计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程序性,从凭证到账簿再到会计报表,这一系列过程都是有迹可循的。因此,法务会计进行检查时,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逆向审计,先将会计报表进行综合整理并分类,然后对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若发现数据疑点,便可进行针对性检查,重点追查该数据的发票、存根联等原始凭证。第二点,监控盘查法。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实体资产、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股票等进行盘点时,法务会计师不仅应该在现场进行监督盘点,还应该进行适量抽查,以免盘点人员协同作假。另外,在盘点之前,法务会计师还应该对盘点现场进行综合检查,以免出现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其他物品导致审计结果错误。第三点,分析性监督复核。法务会计师可以对上市公司的重点经济指标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并重点注意其中的异常现象。法务会计师利用分析性监督复核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快速高效地发现该公司的现存问题。如此,便可准确确定审计进行的重点方向和内容,从而缩小了审计的范围,也大大降低了审计的难度。这样能大幅度提升法务会计师的审计效率和质量。

3.诉讼支持

对法务会计进行具体分析,发现其在上市公司财务具体的舞弊案件的实际诉讼支持中,起到的作用十分显著,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体现:

(1)证据的收集、整理以及认定方面。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师或相关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会对法律、会计、审计、侦查学等各种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积极进行被调查公司财务舞弊相关会计信息及会计资料的搜集、查找和整理,以作为案件审查、处理或判决时的证据进行合法使用。

(2)计算并确认相关经济损失方面。财务欺诈行为属于财务舞弊行为中的其中一种,往往会给上市企业或公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针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司出现财务欺诈行为,不仅损失了股东的自身利益,还沉重打击了股东对企业管理者的信心。针对公司其他投资者,财务欺诈行为的出现,会严重伤害其投资利益,严重者可能会导致其破产。因此,法务会计师及相关法务会计工作人员通过充分利用会计相关资源,结合自身专业优势,进行科学正确的损失计算,并不断进行损失确定。根据案例分析,法务会计师常用的损失计算方式是适当计量法,这种方法能够准确计算出财务舞弊造成的损失范围,从而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此类民事诉讼的相关经济赔偿问题。

(3)法庭服务方面。针对法庭服务,相关法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的工作主要就是进行诉讼支持服务。该诉讼服务主要内容是对鉴定人、专家证人等进行相关服务。

(4)工作报告方面。这一方面可以说是整个案件调查、处理、判决等全过程的简单记录。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法务会计师对自己所做的最后判定结果进行总结汇报,或是针对最终鉴定结论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五、结束语整体来讲,法务会计进行企业财务舞弊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杜绝企业经济方面违法犯罪情况的产生。作为刚刚兴起的职业,法务会计所要面临的挑战非常大。为了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和作用,法务会计应该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 经验 总结,结合理论和实际进行综合研究。

摘要: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速度很快,同时,使得物业管理市场逐渐成熟,可以说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但目前我国物业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仍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物业管理的发展。本文首先对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些现状进行分析,对于物业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难点进行陈述,并且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对促进物业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关键词:物业管理;财务管理

1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和难点

物业管理指的就是派遣专业的人员,受物业所有人员的委托,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遵从签署合同的各项条约,对已经完成建设并且投入应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应用经济的手段对其进行全面的、有效的管理。目前,物业公司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1.1财务控制体系薄弱

1.1.1物业管理费定价偏低或收费不足。一方面前几年物业项目一般由“谁开发谁管理”,即房屋建成初期由房开商成立的物管公司进行管理,为促进销售,一些物业管理费定价偏低(特别是住宅项目),有些甚至低于成本价,项目开发完毕或销售完成后,房开商不再对物管进行补贴,物管公司再进行调价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即使物管费定价合理,受入住率和收费率的影响,物业公司收到的管理费也会存在不足情况,难以维持公司和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行,物业公司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标准、减少人员配置等措施,但这样使得物管服务品质下降,反过来又造成收费困难,形成恶性循环。

1.1.2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特性,使得物业公司在收费时时常会有项目繁杂、金额小、涉及现金多等特点,如果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再加上执行力度不够、监督不严格,可能会有收取资金被流失、不按时入账、收费台账记假账等风险,给公司带来损失。对于资金支出也同样存在零星、繁杂、现金使用频繁的特点,如物资采购就分保洁用、设备设施维保用、护卫用、食堂用等各类物资,品种数量多且采购频繁,如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支出审核审批手续不严,也极易造成公司人工和采购成本上升,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品质和效益,阻碍公司的长足发展。

1.1.3财务人员的素质问题,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以及受物管项目规模的限制,物业企业在人员岗位配置上往往不足,无法做到专人专岗,尤其是小规模物管项目。财务部门也是如此,特别是基层财务人员如收费员通常兼物业管理服务岗位,不仅要具备财务人员的基本素质,还要有物业管理的业务能力,现实中能达到该能力要求的人员很少,不能让财务管理在企业基础管理和控制中发挥很好的作用。

1.2缺乏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手段

现代的管理理念和手段是保证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物业管理逐步走向市场规范化、物管项目智能化,以往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已不能适应现代物管的需要,同时也对财务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物管项目前期方案制定、投标、前期介入,以及后续管理都需要财务管理的全程参与和介入,如果企业还在以陈旧的理念和手段进行物业管理,势必限制企业业务的拓展,影响企业管理的质量效果和经济效果,同时给财务管理增加了工作量与难度,难以发挥财务在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解决物业公司财务管理难点的措施

本人从事物业公司的财务工作多年,总结建议以下几条措施以供参考:

2.1完善公司财务管控制度并有效实施

公司应高度的重视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实施,财务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流程中涉及的财务事项进行全方面的梳理,包括方案制定、价格测算、收费流程、台账管理、票据管理、人员工资、物资采购与库存管理、资金支付审核流程与审批权限等方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实际运用中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修改完善。严格执行财务管控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可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部门(项目)考核指标之一,纳入部门(项目)的工作 绩效 管理,以保证制度能得以很好的落实和实施。

2.2资金收支管控方面

资金收入管理重点规范收款流程管理,包括收款标准、规范开票、交款时限、记账要求、管理报表的编报等细节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收款流程纳入财务信息系统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同时建立内部和外部(业主或客户)的监督机制,对收款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减少资金收取过程中的损失。

2.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业务能力,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物业公司应重视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业务能力提升,主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部门的部门职责、岗位设置和岗位说明。②严格把关财务人员上岗前的资格要求,如学历、从业资格证、职称等。③注重财务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基层财务人员要熟悉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能熟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④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工作绩效和职业素养的考评,将工作绩效与个人待遇、晋级挂钩,调动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对于财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采取处罚、调离财务岗位、辞退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⑤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应对财务人员定期轮岗,以提高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2.4开展财务分析,发挥财务管理预警作用

物业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战略目标,组织分析公司和项目的现状,包括现有资源、管理规模、管理水平等,组织编制公司和项目年度预算,协助公司决策层制定公司年度管理目标和经营目标、下达具体考核指标(包括管理指标、经营指标)。定期统计汇总公司、项目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对照预算及目标,分析差异的内外部原因,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项目反馈预算执行情况、警示所发现的管理和经营风险等信息,以便公司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做到“事前和事中控制”,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预警作用。

3结语

财务管理对于物业公司的内部管理、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物业公司需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应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手段,将财务分析、管控和监督的管理作用全面地发挥出来,从而有效地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物业公司的长久持续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发表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2.1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2.2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仅供参考。谢谢采纳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程琦早成.经济法责任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初探[A].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C].2012

[2]邓纲.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012,1

[3]王真平.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5

[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雷逸飞。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J].中国市场,2016,45:158-159.

[2]李友根。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J].现代法学,2013,01:163-170.

[3]朱景文。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学研究,2012,1(2):20.

[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发经济法职称论文

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雷逸飞。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J].中国市场,2016,45:158-159.

[2]李友根。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J].现代法学,2013,01:163-170.

[3]朱景文。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学研究,2012,1(2):20.

[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