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百科

主角高中就开始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6-30 08:20:30

主角高中就开始发表论文

在高中时期,我曾听老师介绍过曹原,这是典型的“别人家的小孩”。2010年,高考总分为理科669分,考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2012年,他被选为首批交流生赴密歇根大学学习;2014年获得中科大本科生最高荣誉奖--郭沫若奖学金;在2018年,一连发表两篇重磅石墨烯论文以第一作者在《自然》上而且在2018年12月18日,荣登《自然》2018年度影响世界的十大科学人物榜首等等一系列辉煌的成就。这可真是太赞了!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

以他现有的头衔来看,他目前应该称得上是中国最年轻的学者。除此之外,他还是麻省理工学院的博士。曹原是在成都出生的,随后跟随父母一起去了深圳,从小就展现了非凡天赋的他,总能在他身上找出超越同龄人的闪光点。年仅11岁的他进入了深圳耀华实验学校读书,而且仅仅花费相当于常人一半的时间,就将初中和高中的课程全部读完了。也就是在他14岁的时候,他已经学完了全部课程,并且以理科699分的优异成绩考入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少年班进行学习。

这个时期的曹原除了学习成绩非常优秀之外,他还对物理实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当别的同学正在为考试操心时,他已经轻松完成了所有课业,并且开始利用课余时间做实验。当他听说,若是在常温状态下能够找出拥有超导特性材料,便是能够震动整个科研界的发现之后,本来就对物理学充满兴趣的曹原就将其作为了挑战目标。到了大二时期,他就开始着手石墨烯相关方面的实验,并开始请求学校的教授对自己进行指导,等他18岁的时候,他已经成功的考入了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并且于次年开始攻读博士学位。从这些履历来看,曹原不愧是一个实打实的“天才”人物,他的惊人天赋,使得他做到了常人要花费两倍甚至是三倍时间才能达到的成就。也正是因为如此,当他的事迹被众人知道后,才能引起广泛的讨论,才能引起众人的关注,曹原在物理学方面确实有着非凡的天赋,他在麻省理工学院攻读博士期间,就研究出了“震动世界”的科研成果,并且发表在《自然》杂志上。

曹原在麻省理工学院攻读博士的时候,除了保持自己优异的成绩之外,还花费了大量的课余时间做实验。因为热爱物理学的缘故,他埋头于实验室,坚持不懈的做着自己的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研究之后,他发现当两层平行石墨烯堆成大约1.1°的角度时,就会产生超导效应。兴奋不已的曹原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以两篇论文的形式发表在了《自然》杂志上。这一发现轰动了整个国际学术界,直接开辟了凝聚态物理的新篇章。而《自然》科学杂志也发布年度科学人物,而年仅24岁的曹原赫然位列榜单第一名。

曹原取得了震惊学术界的发现之后,收到了来自全世界各国科研机构的橄榄枝,就连向来自大的美国也向他发出邀请,请他加入美国国籍,并且许诺了一系列“好处”。但是面对所谓的“诱惑”,曹原并没有丝毫动心,他并没有觉得美国绿卡有什么特殊之处。他觉得自己是中国人,是祖国培养出来的人才,他能够在物理学上达成里程碑式的成就,离不开祖国的支持,他以中国人的身份而自豪。

女主高中就发表论文

小说是人为思想创造的

侮辱谈不上,但是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太好的,因为大部分的科学家都对科学非常的专注,这种做法反而有些降智。

是侮辱了科学家。科学家并没有那么肤浅,科学家比这个电视剧里也得高尚很多,也特别伟大。而这部电视剧里边的科学家有一些肤浅,也非常的低俗。

主角开局发表反重力论文

重力囚困了我们的飞翔,但给了我们生物圈一个完整的实在。鱼生活在水中,我们生活在大气圈内;表面上看我们更自由,实际上两者差别不大。如果将鸟类比喻成可在大海畅游的鱼,那么我们只是沉在水底爬行的底栖生命;所以我们渴望飞翔的愿望更强烈。 当我们制造出飞机升向太空的宇宙飞船,超越了地球上所有生命可自由意志的能力,可还是有深深的遗憾:一是伴随我们飞行有巨大危险性;飞行一旦出现意外,自由落体就会到来。二是程序的烦索性,我们不能以个体实现随时说飞就飞的意志自由。三是每次飞起来,我们必须先计算花费金钱的代价,资金不够是飞不起来的。我们希望飞行能达到吨公里两个馒头的代价,或者完全免费最好。所以不断有人提出反重力飞行概念。 一、重力场与电场比较 地球表面空间重力效应的必然出现,我们可以视为与电场类似的场环境。但地球大气圈层与大海一样,重力场上叠加着浮力环境;所以有一类飞行器是以浮力抵消重力,以低成本实现飞行在大气圈层空间,如飞艇。另一类是靠物体特殊形状与水和大气在运动速度差,产生升力效应,如飞机、鸟的翅膀,海里的飞鱼。而反重力是想消失重力发生,也就是违反万有引力,以实性可控逃离。 与地球重力环境最相近描述是氢原子模型,其电场可与重力场比较。电子带负电被囚困在氢原子核质子的正电场中,电子会受到能量激发跃迁;还有是形成等离子体时,电子与核就自由分离了。在正常情况下,电子被囚困原子核电场中,带着宏观思维介入幻想一下,如果对电子设计一个壳加载上去,屏蔽了电场作用,电子就逃逸了电场约束,实现了反电场力。遗憾的是电子是处于量子态,技术上无法实现;但在宏观屏蔽电场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如两个极板间加载电压形成电场,放入带负电小球受电场约束,类似重力场环境,可以给小球加上金属罩屏蔽电场,金属形成等势体,小球就不再受外电场作用。如果屏蔽了一个物体周围重力场呢?虽然现在怎么看都不可能,但不能阻挡去幻想和 探索 。 我们用场线表示场的状态,电子周围是向心场线,质子是远心场线;异性相吸是质子场线终于电子场线,表示两者场的形态变化而发生了力的作用。重力场线都是向心的,万有引力作用完全类同于两个电子的同性排斥场线。用重力场线描述物体间引力,明显很不一般,表明和电场有相反的规律。如果将质子也用向心场线描述,电子围绕原子核的场线状态就和引力场相同了,但两电子或两质子斥力场线和异性相吸场线就无法区分了。但万有引力和库仑力公式如此相似,引力场完全可以看成库仑力场脱化后异性相吸的弱力场存在。也就是原子以分子紧密压缩成物体后,电场中异性相吸残留为弱作用,宏现表现出来;或者是吸引与排斥都残留,而吸引胜出,斥力被更多保存在物质内部,维持结构稳定,以免被压缩成中子体。 当然这是个探讨性假设,等离子体既不引力占优,也不斥力占优;但还原为常规分子结构后,内部斥力占优,因为其抗压性远大于抗拉性;而物体外部就表现为引力场显示。根据此提出假设,宇宙元初是一团能量爆胀,直至原子形成后,结合形成物体结构时万有引力才显示出来,所以万有引力不是凭空出现,也不是本质属性;但我们描述上好象遇到困难更大,万有引力场线与电磁场线不相配套。残留的异性相吸,在万有引力上场线却描述为电场的异性相斥模型,很诡异,耐人寻味。 二、反重力可能性 要实现反重力可能,无非是减弱或屏蔽小物体自身的引力场。 1减弱发生可能:旋转的物体因自身角动量状态可抗拒引力分布。从陀螺转动上分析,转动物体成功约束了重力在物体内应力中重新分布,被集中在轴线上以内应力传导表现。如水平转动陀螺不倒且重力不变,表现在轴线接触点上。 如果转动体是个薄壁空腔球体呢?如足球,你看到过香蕉球诡异飞行轨迹吗?当然主要是空气流体作用,不过其质量表现在过程中却似忽不稳定。设想一个薄壁空腔球体在真空中高速转动,其自身有膨胀需求,而内部如果我们以电磁力约束抵消膨胀,以免破损;外壁空间其自身的引力场很有可能会向内收缩,减小强度表现。如果真这样就等于减少了引力作用发生。 2、屏蔽作用:假设引力场能看成电磁场的收缩残留,就可以在物体外部,重新分布电磁场,以达到屏蔽物体自身引力场作用。 当然需要多大强度电磁场,或者电磁场以什么样方式,如旋转,达到干扰小物体引力场效应才能实现,现在还没有确切方法。如果能让引力线产生磁力线自身闭环效应,应该是最为理想。人们当下公认引力可穿透一切障碍物,如密闭腔内物体具有一样重量,所以重点不是屏蔽地球重力场,而是小物体自身引力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引力场不在小物体内部,在其外部;静止物体好象内部存在引力场是认识错误,实际是内应力表现;地球内部不是引力场场所,向深度方向压力增加,是内应力叠加传导形成。自由落体物体的内应力,是其自身的结构应力,重力对其不发生叠加作用。但静止于地表,则场通过物体内应力向下叠加传导。 虽然反重力还没有成熟方法,但一些公开出来的试验,表现出值得去进一步 探索 苗头。宇宙处处皆为能量结构,以某种方式人类实现能量自由,非常值得 探索 。但不能轻言推翻了能量守恒,宇宙总能量绝对值是守恒的,熵增让宇宙Q/V=E在下降;但人类从发现利用火,到蒸汽机,再到电磁能、核能利用,每一步都象打破能量守恒,却都是发现了利用能量新方法而已。反重力也是如此:一个物体自由落体到地面,其场的内能转化为热能耗散了;若是实现了反重力,又回到来处,其不是打破了能量守恒?其实完全不必担心,如果实现了物体自身引力场屏蔽,是要付出能量消耗的,所追求的不过是消耗能量方式不同,在地表预处理后比现代火箭发射要简单方便罢了,就省去了用能量推升能量存贮装置,也省去了巨大能量存贮装置制造,实现了来去自由性。 三、万有引力本质探源 重力,推广到宇宙就是广泛的万有引力,人们一直奇怪它的神秘存在,牛顿将其归结为质量根源,爱因斯坦将其归为质量引发的时空弯曲。我认为其与质量处于无关状态,相关是质量合并过程中形成统一引力场时才相关,过程结束与质量就不再相关。宇宙中两颗引力场不叠加的星球,各自带有自身物质质量合并后形成的引力场,引力场是物质体的空间一部分;当两者相遇,先发生的是引力场合并,直到星球质量合并完成后,两个引力场也完全合并一体而结束,场能转化为巨大热能被耗散;如果要再分开为两个星球,需要同样的热能再吸收转化,但熵增已让进程很难再回转。这就是宏观引力场受熵增约束的状态,进程逆转难于正向发生。 最后强调的是,万有引力场形成,是电磁内能环境收缩,即电磁场合并生成热能耗散后,物体外空间残留的电荷场吸引力环境形成引力场,这个假设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分析了万有引力,没有引力源相关,质量也非直接相关,它不具有电荷的荷功能,而宇宙中能量守恒和熵增进程,也不支持什么凭空出现;最相关紧密的只可能是物体内电场空间上收缩发生过程导致的。而质量,恰恰正是物体内原子数量的别称,对应着微观电荷所带电场合并总数量。中子星和黑洞具有异常的引力强度,正好证明电场收缩程度激烈,所引发残留强度愈加数模级别高,引力场强在物体表面强度愈高。这就证明了万有引力场的来源。

反重力一直是科幻小说中描述的事物,目的是如何突破重力的束缚并在空中自由飞行。例如,在地球上,人们不必受地球引力的束缚,而不必付出巨大的力量并利用空气动力学,他们就可以在空中获得升力和升腾。

科幻作品中的反重力其实是有科学依据的。并不仅仅是幻想,因为随着我们科学的技术的提高,然后我们对科学的探索之中也是发现了一些反重力的。

放弃高考,我前往牛津演讲。主角杨明放弃高考去演讲的小说叫放弃高考,我前往牛津演讲,作者是你们的神回来了。该小说讲述了三年来,他不断发布自己的物理论文,就在他要高考的这一天,终于收到了一封来自牛津大学的演讲邀请函。全球大佬,都来旁听。

开局主角发表论文的小说

我也在找 找不到 男主中途得过癌症 掉下山崖 被人治好了 没有修仙和异能 还写过一本关于世界所有名人的书 帮助国家发明了核弹 他写歌 写小说的笔名加起来 反过来读就是男主名字 发表该过微积分各种论文 求书 找到了过来修改答案 书名叫 都市娱乐全才

找个小说交流群问问吧

《重生传奇》?作者:紫箫《重活记》?作者:唐观水都有这个情节。

奥术神座(作者:潜水的乌贼),重生之神级学霸(作者:志鸟村),走进修仙(作者:吾道长不孤),医师1879(作者:草席)

发表论文刚开始就收钱吗

国内学术期刊,目前90%为收费发表论文,也就是说,作者发表论文需要支付版面费。

学术期刊在发行方面一向比较艰难,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一般作者是不会花钱买一些学术性质的杂志来看的。因为这个原因,国内学术期刊自2003年的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单位后,一切运营要自负盈亏。所以自2003年来,学术期刊陆续开始收费发表论文.

论文发表只为职称只求毕业的多。这是我们国家目前学术期刊的现状。

不收版面的杂志现在很少了,而且稿件的审核时间往往需要2-3个月的时间,然后再等2-3个月等待文章发表出刊。论文代理机构通过自身的关系网,可以让论文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审核,以便作者早做打算。一般作者都是在即将毕业或即将评职称的时候才发现,评审条件里缺了发表论文这一环。所以很多作者便通过代理机构发表论文。

风险提示:并不是所有的杂志发表了论文都有效的。杂志有正规的有非法的,因为期刊行业开始了收费发表论文,所以很多不法分子使用非法期刊征稿,其目的无非就是敛财。非法期刊发表的论文属于无效的。

不一定的,有的是不收版面费的,有的还给个几百上千的稿费,但是这个需要你自己找,而且需要你的稿件质量比较高。你想想,收版面费的期刊,你的论文都审核通不过,那边不收费的给稿费的期刊,你觉得你的文章能通过吗,肯定不收费的要求更严格一些。如果你的文章质量比较高,建议你自己找不收费的期刊投稿试试,如果你的文章质量一般,老老实实找收费的期刊投稿吧,问题收费的也不是给钱就能发,也是需要审核的。我之前想加急发表,找的淘淘论文网,2个月给加急发表出来的,但是也是花了加急费的。不然正常投稿不收版面费的不可能给你2个月就发出来。

任何期刊都是付完版面费后才会定版出刊的,说到这个,要提一下投稿流程:审核-出录用-排版-定版-印刷邮寄-上网,这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人力物力,都需要成本,作者不提前支付版面费,杂志社怎么维持正常运营?现在杂志社也都是款到定版,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费用,杂志社都是默认作者不发了,不会安排文章出刊的。

其实发表论文和网购一个道理,肯定是先付完款卖家才会发货,不然作者拿到期刊不付款,那杂志社前期为了出刊而投入的成本如何收回呢?

参考资料:论文可以先发表后付款吗?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