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百科

我国知识产权论文发表率

发布时间:2024-07-07 07:11:37

我国知识产权论文发表率

「摘要」在经济、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因应时代之变迁,在其权利客体、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限制、制度融合、国际合作等方面上,开始呈现出一些令人瞩目的发展态势,比如知识产权的客体逐渐远离传统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知识产权法激励创造者的目标逐渐转向激励投资者,知识产权法在整体上有向无形财产法演进的趋势,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全球趋同进程中的自主选择性严重削弱等等。「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现代发展借助经济、政治、科技等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渐次诞生,茁壮成长,遂形成今日之规模。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互联网络、生物技术的科技浪潮,必将推动知识产权法因应形势之需求,继续向前发展。本文旨在从零散的法律改革中,自不同的角度,梳理出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脉络,以揭示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态势。一、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上的发展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历经岁月变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客体)日益延伸,渐成无形财产保护的主要法律表现。譬如商标法,早期仅保护商品商标,其后扩及服务商标,现在又延及地理标志和证明标记,似有将商业标识一网打尽的趋势。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虽日益丰富,但也日益背离其传统意义上的范围和特征。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的范围传统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创造性的知识产品,比如专利技术、文艺作品等;一是识别性的知识产品,比如商标、商号等。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传统上要么具有创造性,要么具有识别性,并非只要是具有无形性或非物质性特点的财产,就都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中找到位置。但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慢的动摇知识产品传统上应具有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如果留意著作权客体的悄然变化,即可感受到背离传统的趋势。早期著作权法在保护范围上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到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显然这些作品逐渐的远离了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更是与文学艺术作品毫不相干。为此,中山信弘曾经指出:“著作物的范围正在由纯粹的艺术型或者学术性向着实用型、机能性方面扩展。” 可见,著作权法之客体范围已然发生重大变革,但无论如何,这些客体尚能保持独创性的特征,只是独创性的程度逐渐弱化了。但是最近,甚至连独创性的特征都抛弃了。1996年通过的《欧盟数据库指令》,确立了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特殊权利”,赋予数据库制作者以“摘录权”和“再利用权”,意在阻止他人擅自使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内容。从此,在内容选择和结构编排上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也可以得到这种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在传统上,数据库只有在选择和编排上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才可按汇编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性特征,由此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商标法上,识别性的特征也日益弱化。证明商标的保护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在证明原产地时,证明商标尚能体现出些许识别性,但这种识别性是对商品的来源地区的识别,而不像一般商标那样,是对商品的来源厂商的识别。可见,原产地证明商标已改变了识别性的内涵。至于仅仅是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定品质起证明作用的证明商标,基本上没有任何来源识别的功能。因此,证明商标动摇了商标权客体传统上的识别性特征。知识产权客体的类似变化,在其他领域仍然存在。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造性比专利法上的创造性要求低得多。商业秘密中的一些,比如经营秘密,可能只是一些客户名单或进货渠道,既与创造性无关,也与识别性无涉,但也能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礼遇。此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还触动了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中的一些固有原则和观念。比如生物技术的兴起使发现与发明的界限变得模糊,“专利只能授予发明,不能授予发现”的传统观念遭到了挑战。算法、治疗法不受专利保护的说法也有人质疑。 因此,传统上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一些内容,可能也会逐渐聚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下。二、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因此归属于创造者,实属当然。1791年法国专利法前言宣称:“任何新的想法,其实现或者开发可以变为对社会有用的,主要应属于构思出这种想法的人。如果认为工业发明不是发明人的财产,从实质上来说,那是违反人权的。” 而著作权归属作为自然人的作者,更是天经地义。法国和德国等坚持“作者权法”传统的国家,曾坚持认为作者是作品的主人,作品只能是作者的财产。 知识产权归属于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甚具伦理上的正当性,因而甚至被当作一种人权。但是随着知识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知识产权归属于创造者的原则,渐渐让位于保护投资者的需要。对于发明的专利权,是属于发明人还是属于其雇主(投资者)?在法律上最早回答的是1897年奥匈帝国的专利法,该法承认发明人对其发明有权获得专利权的原则可以有例外,即在合同或者服务章程中另有规定的,专利权可以不归属于发明人。 后来各国陆续作出类似的规定,比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雇员在执行包含发明任务的雇佣合同过程中作出的发明,或者从事明确委托给他的研究、设计任务作出的发明,除合同另有利于雇员的规定外,都属于雇主所有。我国《专利法》第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上同样如此,美国从实用主义出发,为保护投资于创作的产业者利益,其雇佣作品制度直接规定雇主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与其几乎类似,而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了职务作品的经济权利由作者的受雇单位享有。知识产品的真正创造者在被剥夺了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后,只能从其雇主(投资者)那里获得工资、奖励等报酬。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与知识产品生产方式的转变密切相关。一方面,随着技术成果的广泛应用,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知识产品的商业价值日益凸现,因而知识产品的商业投资也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单靠个人自身的创造性发挥,已难以适应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巨大需求。因此,从事知识产品生产的企业应运而生。投资者开办企业,雇佣职员,有组织的从事技术开发、作品创作。知识产品的现代生产方式,逐渐从个性创造向投资创造转变。在知识产品的生产中,创造者的人格及个性成分渐少,而经济投资的成分渐多。由于投资者对知识产品的生产,发挥了组织作用,注入了巨额资金,承担着高度风险,因此法律将知识产权的归属从创造者手中移交给投资者,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否则会减少知识产品生产上的投资,而在现代社会,如果不在巨额资金保障下从事有组织的生产,许多发明、软件、电影等知识产品将难以面世。从激励创造者转而激励投资者,似乎成了知识产权法的一个方向。法律通过激励投资者,促进知识产品的商业生产;而投资者通过支付报酬,激励其雇员从事知识产品的创造。因此,随着知识产品生产的日益商业化,知识产权将越来越多的聚集在投资者在手中。欧盟对于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发展,更是鲜明的表现出保护投资者的趋势,因为对非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目的在于保护数据库制作者收回投资和赢得利润,几乎没有激励创新的直接功能。三、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在经济、政治和科技的推动下,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日益丰富,一面通过颁布新法,增加权利种类,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一面通过调整旧法,增加新的权项。比如专利法上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著作权法上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权等。同时,知识产权的权利内涵也日益拓展。比如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扩及域名之上,禁止在域名上恶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著名的商标;作品的复制权也延及到将作品数字化的权利。下面兹从两个方面观察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趋势。从具体的知识产权法上看,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种知识产权类型开始从板块保护模式发展到网络保护模式,其表现主要集中在权利冲突的解决上。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性,因而知识产品往往可以成为多种知识产权的客体。比如“lawking”可以用作商标、商号、域名等多种商业标识;一幅图案可以同时作为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客体。既然如此,当同一知识产品上存在多个知识产权,而权利人又并不一致时,权利冲突就不可避免,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法通过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加以协调。由此,著作权人有权制止他人在商标上使用其图形作品,尽管在商标上利用作品只是彰显商标的识别性,与著作权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有天渊之别。而商标权的保护,不仅在商号领域继续得到巩固,而且已经扩张到域名之上。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有权阻止他人不当的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号或域名。可见,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再局限于自身原有的保护空间,而是扩张到了其他权利的保护空间。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各自相对独立的板块保护模式的基础上,逐渐发生权利交叉,形成了相互牵连、相互影响的网络保护模式。从整体的知识产权法来看,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逐渐背离了其原有的范围,有向无形财产法渗透的趋势。前已述及,知识产权的客体要么具有创造性,要么具有识别性,而这些特征逐渐被扬弃。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投资回报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下,开始延伸到数据库、证明商标等创造性和识别性极弱的客体上。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似乎渐渐的泛化到无形的财产之上,而不论其是否有创造性或者识别性。纵览知识产权现有的保护范围,与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初相比,可谓面目全非,除了无形性之外,几乎难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长此以往,知识产权法也许面临着自我解构的困境,当知识产权法客体的创造性或识别性越来越淡化,知识产权法或许就真正成了规范“无形财产”,而非“智力成果、商业标识”的法律,从而对称于规范有形财产之物权法,并肩而立,相互呼应。四、知识产权法在权利限制上的发展由于知识产品上往往蕴含着巨大的社会利益,所以知识产权法在其发展历程中,似乎从来没有忘记给予社会公众以适当的照顾。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知识产权法始终以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保持恰当的利益平衡为其使命,这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上,体现得较为明显。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时,为了增进社会公益,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设有一些限制,除了依赖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还设计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专利强制许可即其典型。近年来,令人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限制上的新进展。知识产权作为完整意义上的私权,其行使本应遵循权利人之意愿。但知识产权关涉社会利益甚巨,为防止权利人垄断其权利,不适当的侵害或减损社会利益,法律不得已强行干涉权利人的意愿自由,在一定条件下,准许第三人在支付适当报酬的情形下,可以不经其许可即能利用其知识产品,从而增进社会利益。当今之世,知识产权已成人们追逐之新宠,企业竞争之手段。权利人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处处划界圈地,正如陶鑫良教授所言,仿佛一举手就触到知识产权的高压线,一抬足就陷进专利权的地雷阵。同时,知识产权种类和内涵的日益拓展,更是加剧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矛盾。为此,重新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尤其是在权利行使上)显得更为迫切,更为必要。随着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日益强化,负面影响也如影形随,比如专利权与社会伦理道德、公共健康、人权等已产生碰撞和冲突。2001年底,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与会代表就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进行了三天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明确了WTO成员政府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健康的主权权利,尤其是明确了TRIPS协议中可以用于保护公共健康对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弹性条款。 以使得深受爱滋病、结核病等公共健康危机困扰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有权颁布医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北欧国家近年来兴起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已经超越了对著作权行使的传统限制。通常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仅能管理会员(即向其授权的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在北欧国家,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也能管理非会员的作品,此即为“延伸性集体管理”或曰“扩展性集体管理”。例如就“影印复制权”而言,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影印复制机构有权复制不在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下的特定种类的作品。 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目是有限的,使用人需要的作品可能不在其管理之列,而使用人又几无可能去逐个取得权利人之许可,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目的在于为使用人取得授权许可提供方便。法律为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专为使用人设计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极大的限制了著作权之行使,因为此时的著作权人已丧失了对作品的许可自由。在作品的网络传播上,有学者更是主张直接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只是必须支付适当的报酬,甚至连集体管理组织这个中介都跳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也支持此点。 此时的著作权似乎已弱化成一种纯粹的报酬请求权。可见,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其权利行使)的限制上,知识产权法有向社会公众倾斜的态势,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品的推广使用。五、知识产权法在制度整合上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变迁一般是围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调整或修正而展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此种仅局限于自身范围的调整或修正,已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比如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处于传统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交接地带上。因此,各自相对独立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需要相互沟通,相互融合,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即深刻的表现出了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综合和交叉。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基本原理,在解决布图设计的保护上往往捉襟见肘。比如,若采用著作权法,由于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著作权法过长的保护期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若采用专利法,由于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光刻线条的不断减小和集成规模的不断提高,故难以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因此,各国纷纷采用专门立法的保护方式,既可以借鉴著作权法的经验,也可以吸取专利法的惯例,同时又适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需要。《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可以说是著作权法与竞争法的融合。数据库制作者享有的“数据库特殊权利”,其实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前对数据库的保护内容。可见,单独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面对新出现的保护对象,往往无能为力,或者勉为其难;因而需要整合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优势,设计出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者以一种制度为主,参酌其他制度之优势;或者兼取各法之所长,揉为一体。于是,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特别是与专利权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而开始模糊不清。1992年颁布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上开创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新纪元。自此,知识产权法的整体性融合,亦即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趋势,开始在全球蔓延。《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迅速跟进,成为世界上第二部知识产权法典。相比于具体制度的交叉融合,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在制度整合上,更有其独特的意义所在:一方面,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层次将因此提高,其制定程序也会更加严格,利益斟酌将更加客观理性,有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而且法律的效力越高,越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必将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门的局限性与部门的利益化倾向,而且有利于消除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进而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科学化。六、知识产权法在国际合作上的发展1873年,奥地利邀请各国参加国际博览会,但各国都拒绝参加,其原因在于担心展览的技术得不到保护。正是以此为动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开始酝酿,最终在1883年诞生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知识产权法国际合作成果的典范。在知识产权法100多年来的国际合作中,作为其成果体现的国际条约不断涌现,日渐细密,其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也不断提高。目前向全球开放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将近30个,几乎涉及知识产权各个领域,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作品、印刷字体、科学发现、奥林匹克会徽等。近年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因此得到进一步强化。除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水平继续通过国际条约进行协调外,最令人瞩目的是,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尤其是在国际条约的加入上,从自主性渐渐走向了强制性。本来,主权国家是否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O)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勾连,使得各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上的自主性严重削弱。因为一旦加入WTO,就必须无任何保留的全部接受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而值此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加入WTO几乎是必须的选择。以TRIPS协议为标志,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加速了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全球趋同化进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即其著例。1989年缔结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仅有一个国家签署,因而生效本是遥遥无期。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5条规定:“全体成员同意,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条至第7条(其中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及第16条第3款,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并未生效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因此竟在WTO框架下的100多个国家得到了实际的执行。无论此前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予保护的国家,还是对其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都得按照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此可见,TRIPS协议加速了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水平上趋向一致的进程。由于知识产权法全球趋同的结果是提高了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发达国家,其知识产权更能得到有力的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因其知识产权上的弱势状态,经济利益必将受到严重损害。尤其是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去追求促进本国经济利益的努力。所以,在国际条约的修改和制定中,发达国家总是试图将自己的法律制度反映在国际条约中,而且因其经济强权的压力,往往得以成功。随着国际条约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上的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上的不断提高,各成员国的立法空间就相应的受到挤压,比如TRIPS协议把触角伸进了知识产权国内执法程序,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等,而在过去这一领域被视为国内立法问题。所以有学者认为:“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力量,与其说是在削弱国内法的效力和强制力,毋宁说是在通过另一种或更为基本的方式上对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法在国际合作上的新进展,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从上面简单的梳理中,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在各个方面都缓慢的发生着变迁。观察知识产权法的现代发展趋势,一方面,旨在根据情势变迁,妥善安排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以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要;另一方面,旨在及时发现利益失衡、危害公益之迹象,进而竭力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平和利益冲突,维持利益平衡。

我国国际论文的真实影响力分析MedPeer国内先进的医学科研服务人工智能平台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创造新的知识以解决未知的问题,科研论文作为传播科研成果最重要的载体之一,承载着记录科研成果和提供学术交流的任务。论文在国际发表,可以让更多的国外同行了解我国最新的科研成果,获得更高的国际影响力,所以在近20年里以SCI为代表的国际期刊论文成为我国科研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这样的科研管理政策下,我国学者往往将最新的科研成果发表到国际期刊上,使得我国国际论文数量在过去20多年里出现“井喷”式增长。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我国的国际论文由1995年的13134篇增加到2017年的361220篇,翻了近28倍,我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发表国际论文最多的国家。虽然我国的国际论文在数量上取得了突破,但其质量及国际影响力却一直遭到质疑——我国国际论文的被引用次数虽然已经名列世界第二,但研究显示大量引用是来自我国同行的“自引”,而这种来自本国同行的引用不能完全代表文章的国际影响力。本研究对过去30年我国国际论文的被引用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以了解我国国际论文的被引及自引情况,获得真实的国际影响力。1. 研究综述1.1 引用与科研影响力科研评价的理论基础源于美国著名社会学家Merton的规范主义科学社会学理论——科学是一个有着规范、价值和奖励的社会制度,科学的本质在于创造知识、传播知识以获得同行的认可。基于这一理论,论文和著作成为科研成果的主要呈现方式,其数量也成为国外科研评价体系的主要指标。与此同时,科学社会学理论认为,引用是施引文章对被引文章的一种标记,里面承载着引用者对于被引文章的评价和认识,是一种对于科研成果表示感谢的认可,所以引文也成为评价科研成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虽然Merton的规范主义理论得,了大多数人的认可,并奠定了科研评价的主要理论基础,但以瑞士著名心理学家Piaget为首的建构主义者却对科学知识的构建与价值提出了不同观点。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科学知识是在政治经济发展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建构,知识的产生来源于人类对社会环境的体验而与自然环境无关。建构主义者强烈质疑“引用等同认可”的观点,认为引用是一种说服的工具——为了让读者接受自己的观点,作者往往在自己文章中引用许多著名学者的文章,以显示其权威性。两种不同理论的存在引发了大量关于引文本质的实证研究,而两种理论都在某些实证研究的结果中得到了证实或部分证实,所以很难说规范主义理论和建构主义理论哪个更好,哪个能更准确地解读引文的本质。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关于引文本质的理论,但规范主义理论仍然被广泛应用于科研评价实践中——论文被引用次数的多少被认为代表其学术影响力。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络传播的广泛应用,许多学者意识到传统的科研评价仅局限于对发表文章数量和引用次数的计算,已经无法全面地反映科研成果及其影响力。Cronin说,早在2005年就提出需要将博客、网上点评、文章下载量和致谢都包括在科研评价中;Sugimoto等人认为,导师对学生的指导也是一种学术影响力的表现;Desrochers等人认为,社交媒体的曝光度与著作权、引用和致谢一样都代表学术影响力;Priem等人于2010年提出Altmetrics这一概念,认为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中的收藏、分享、提及等行为所反映的影响都应该算是科研成果的另外一种影响力——社会影响力。1.2 科学国际化法国著名生物学家Pasteur在19世纪就提出了“科学无国界”的概念,也算是科学国际化的最早倡导者,他的这一观点被后来的学者普遍接受,并深深植入西方的科研评价理论之中——科学研究不分国界而是为全人类服务的。然而,这一理论从西方发达国家的视角出发,建立在国际学术出版资源被西方发达国家垄断、英语成为国际期刊垄断语言的背景下,并不能普遍适用于英语为非母语的发展中国家。英语为非母语的发展中国家学者为了获得所谓的国际影响力,不得不将自己最新的科研成果发表在发达国家的英语期刊上。在发表过程中,他们除了遇到潜在的语言或意识形态上的歧视,还要无偿甚至付费(开放获取期刊的版面费)将知识产权转让于人;而他们的国内同行为了了解这些最新的科研成果还不得不向发达国家的学术出版商支付昂贵的订阅费用。科学研究为发达国家创造和传播了知识,但很多时候是以发展中国家科研成果的流失为代价的。在二战结束后,随着其他传统学术交流语言(比如法语、德语) 的文章越来越少,英语逐渐占据国际学术交流语言中的垄断地位,在Web of Science收录论文中英语论文的比例由二战前的60%增加到目前的95%。英语对于学术交流语言的垄断导致对其他语种论文的歧视,非英语期刊很难被Web of Science收录,而非英语文章较少被国际同行引用。英语对学术交流的垄断也表现在选题上,许多研究某一国家、地区的本土化选题很难在英语国际期刊上发表。在追求科研国际化的趋势下,许多学者为了发表英语文章,不得不选择一些迎合国际化的题目,这使得许多本土化的研究受到挤压,这一点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一现象在我国的科研活动中也普遍存在,在我国国际论文数量翻了28倍的这25年里,国内论文数量仅仅增加了不到5倍,并且在2011年后出现下滑。为了满足科研考核的要求,我国学者更愿意选择国际化的选题以投稿Webof Sci-ence收录的国际期刊,而不选择只能在国内发表的本土化的选题。即使是既适合国际又适合国内发表的选题,大部分人更愿意发表到国外,从而造成国内大量的优质稿源外流,进而影响国内学者获取同行的最新研究成果。1.3 科研论文的国际影响力在传统的科研评价理论中,引文代表着引用者对于被引文章的认可与致谢,所以文章的被引数量往往被用来评价其代表的科研成果的质量。我国国际论文被引次数的增长也被认为是目前科研评价体系所取得的成就之一。然而,这一统计并没有排除我国同行的“自引”——文章被本国同行引用在科研评价上并不能代表其国际影响力。以往的研究发现,因为语言和研究内容接近,在引用文献时学者们更愿意引用本国同行的文章,这也导致部分国家国际论文的本国自引率较高。这种自引现象在我国学者中尤其明显。唐莉等人在2015年的研究中发现,我国学者的本国自引率高于其他国家学者,而这一结果也被后来的研究一一证实。早在1999年,Bookstein和Yitzhaki发现,本国自引率会影响对不同国家科研评价的结果;Ladle等人则提出,需要在科研成果国际影响力的评价中排除自引;Bakare和Lewison更是提出,一个新的指标"Country Over Citation Ratio"(国家引用率) 来描述不同国家的自引率。也有相关研究探讨我国国际论文的本国自引率问题。Shu和Lariviere发现,我国有些国际论文被国内同行大量引用,从而形成一种国际影响力巨大的错觉;Shehatta和Al-Rubaish也发现,中国国际论文的本国自引率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需要在衡量中国论文国际影响力时据此予以调整。然而,在我国的各项科技统计中还没有对本国自引和他引进行区分,所以我们尚不知道在排除本国自引之后我国国际论文的真实影响力,这也是本研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2. 研究问题本研究的目的是用科学计量学的方法分析我国国际论文的真实影响力——在排除我国同行自引的情况下,我国国际论文的被引用情况及其所代表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将探讨以下三个问题:在过去30年里,我国国际论文的自引率是如何变化的?如果排除自引的影响,我国国际论文的真实国际影响力究竟如何?我国国际论文的真实国际影响力是否因学科而异?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科研成果的传播不局限于期刊论文的形式,诸如图书馆借阅次数、网络浏览和下载次数等都可以反映科研成果的影响力,但在传统的科学计量学研究中仍然倾向于使用引文和引用次数来分别代表科研成果的传播及其产生的影响——因每一次引用都可以视作引用人对被引文献的一种认可和致谢。3. 研究方法为了回答以上三个问题,我们提取1990至2015年Web of Science收录的论文及其引文数据,以了解不同国家、不同学科在国家层次的自引情况,最终计算出我国国际论文的真实国际影响力,并在不同国家、不同学科之间进行比较。首先从Web of Science核心库中提取1990至2015年发表的所有研究论文(文件类型=ar- ticle),总数为23382313篇;同时提取这些论文从发表当年到发表后3年的所有引文数据(比如2015年发表的文章在2015至2018年间的 用数据) ,因为相对较长的调查期(3年)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出论文的引用情况。所有提取的文章(包括引文)根据第一作者的国家确定文章的来源国家,无论文章有多少个合作者,合作者来自多少个国家,一篇文章只 有一个来源国家,以避免国际合作文章的来源国被重复计算。如果引用文章和被引文章的来源国相同,即可认定是国家层次的自引。与此同时,使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学科分类系统”(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Classification)将所有Web of Science论文分入14个一级学科(见表1),以分析不同学科自引率的变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与“ Web of Science学科分类”(Web of Science Categories) 允许将同一期刊分到多个学科不同的是,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学科分类系统中,一个期刊只能被分到一个学科中,这样也避免了同一篇文章在不同学科中被重复计算的可能。为回答前文的三个问题,我们利用收集的数据计算出相应的指标。首先,通过论文的引用文章来源中本国文章的比例计算出历年各国(包括中国)在国家层次上的文章自引率,以回答第一个问题。 然后,在排除自引的数据后,重新计算历年各国(包括中国)的文章国际引用率(国际引用次数/ 发表文章总数)和国际引用比(被国际引用文章数/发表文章总数),以回答第二个问题。最后,深入分析2015年发表文章的数据,按学科分别计算出各国(包括中国)在各个学科的引用率并加以比较分析,从而回答第三个问题。4. 研究结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的国际论文数量和被引用次数都成倍增长,被Webof Science收录的研究论文(article)数量由1990年的6044篇增长到2015年的288856 篇;而论文在发表后3年(含发表当年)被引用次数也相应地从7809次增加到2329399次,两个数据都仅次于美国,位列世界第二。与此同时,我国国际论文的自引率也由1990年的44.2%增加到2015年的65.1%,而在同期内全球包括西方七个主要工业国家(同时也是世界前十的论文发表大国)的自引率均有下降——全球自引率由1990年的50.0%下降到2015年的38.4%,原来自引率最高的美国在同期由63.3%下降至44.4%,而其他几个西方主要国家的自引率均已下降到40%以下。目前我国是论文自引的第一大国,自引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而且自引率增长的趋势还在继续(见图1)。如图2所示 ,在不排除自引的情况下,我国国际论文的引用率在2013年超过全球论文的平均引用率,由1990年的1.292增加到2015年的9.056,不仅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8.296),而且仅次于美、英、德三国,排名世界第四。如图3所示,在被引用文章比例上,我国国际论文也由1990年的44.1%增长至2015年的87.9%,不仅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86.0%),而且与西方主要国家相差无几。但是,这些国际影响力的数据在排除了自引之后大幅下降,我国论文的国际引用率虽然在过去30年里不断增长,但在2015年仍然只有3.161,不仅低于国际平均水平(5.114),而且在全球只能排在第128 位。而在论文国际引用比上,我国在2015年的论文国际引用比只有66.7%,低于国际平均水平(73.8%),在全球只能排在第136位。如果我们深入分析,2015年发表的文章及其在随后3年里的被引情况,可以得到各个学科内全球和我国的自引率及其对科学计量学指标的影响。如表2所示,在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学科分类系统划定的14个一级学科中,我国国际论文的自引率在其中12个学科中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只在临床医学 (45.4%) 和物理(41.1%)两个学科中自引率略低于全球平均水平(45.7%和43.7%)。如果不考虑自引的影响,我国国际论文的引用率在一半学科中高于全球平均水平,而在剩下一半学科中略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但如果将本国的引用排除在外,我国国际论文的国际引用率在除临床医学(2.810比2.803)和物理(0.480比0.415)外的其他12个学科均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在不排除自引的情况下,我国有9个学科的论文引用比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但在自引被排除后,只有艺术(20.3%比19.5%)、临床医学(70.1%比67.3%)、物理 (21.4%比20.5%)、健康卫生(72.3%比 66.7%)和社会科学(62.2%比61.1%)五个学科的论文引用比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最后,我们对2015年的所有论文进行引用来源追踪(见图4),发现最喜欢引用本国文献的不是我国学者而是美国学者。在所有对2015年论文的引用论文中,美国论文的参考文献中有57.5%是本国同行的文章,而中国学者引用本国文献的比例为 50.7%,其他西方主要国家均低于40%。不同的是:因为有大量其他国家的引用,2015年美国论文的自引率只有44.4%;相比之下我国2015年国际论文被其他国家引用较少,自引率高达65.1%,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国际论文的真实国际影响力仍然较弱。5.研究探讨以往对我国论文自引率的研究发现,我国学者喜欢自引是因为对国内同行的研究成果更了解、更容易获取,而外国学者的文献由于高额的期刊订阅费用而难以获取,这使得我国学者更多地引用本国文献。也有研究认为,随着我国国际论文数量的增长,我国国际论文自引率随着可引用文章数量的增加而增长属于自然现象。但是,本研究对我国国际论文高自引率的原因却给出了不同的解释。5.1 国际论文占有率在20世纪,美国一直是全球自引率最高的国家——这与其所发表的国际论文数量不无关系,美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发表国际论文最多的国家,某些学科甚至一半以上的论文都是来自美国,考虑到美国学者的研究在大多数学科中都处于领先水平,所以美国学者许多时候“不得不”引用本国同行的文章。如图5所示 ,美国的论文自引率与其论文数量在全球的占有比例具有高度相关性,相关系数高达0.9924——美国论文的自引率基本上就是随着其论文数量在全球所占比率的下降而下降。我们也在英国和我国的国际论文中发现了这种相关性——英国自引率也是随着其国际论文占有率的下降而下降,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8670;我国国际论文的自引率则是随着我国国际论文数量在全球所占比率的增加而增加,其相关系数为0.8341。然而,一个国家的国际论文自引率和占有率的相关性并不能完全解释我国国际论文的高自引率。通过比较可以从数据中看到差异:当美国的论文自引率为60%时,其论文数量在全球占比大概为36%;而当其论文自引率为50%时,其论文数量的全球占比大概为24%;我国国际论文数量在全球占比只有1.6%时,其自引率就已经超过50%了;而论文数量在全球占比刚过12%时,自引率就已经达到60%。当然,从这一角度来讲,自引率和国际论文占有率的相关性只能解释我国在过去30年间自引率的增长,但无法解释在同样占有率的情况下为什么我国国际论文的自引率远高于其他国家。5.2 文献的可获取度在科学文献数量呈指数增长的时代,无人可以阅读与自己研究相关的所有文献,而文献的接近性和可获取性将直接影响施引者的引用行为。我国学者更倾向于引用本国同行的文章与获取国外文献的难度相关——这里的难度既包括由于高额版权费用而放弃订阅,也包括由于语言原因放弃阅读。二战之后,通过购买和兼并,商业出版社不断增加其在学术期刊市场的份额,国际学术出版市场由一个竞争的时代进入寡头垄断时代。垄断的结果就是国际期刊订阅费用水涨船高,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得不取消部分期刊订阅,许多国内学者经常为了免费下载一篇同行的论文而在网上寻求帮助。虽然现在获取国际文献已比二三十年前容易许多,但还是无法像获取国内文献那样便捷,这也导致国内学者较少引用国外文献,转而更多引用国内同行的文章。然而,从施引文章来看我国学者对国外文献的引用其实并不少。在2015年所发表的文章中,我国国际论文的参考文献中只有50.7%是本国文献,相比之下美国学者的论文中有57.5%的参考文献来自美国文献。我国国际论文高自引率并不是因为我国学者只引用本国文献,而是因为我国国际论文较少被其他国家的学者引用。5.3 目标置换效应与学科差异科学研究是为了创造并传播知识,但在科研政策的强大导向作用下这一目的出现了“目标置换效应”(GoalDisplacement Effect)。许多国际论文是为了发表而发表,这样的文章无法获得其他国家学者的认可与致谢。这一点从论文引用比上反映得十分明显,在排除自引以后,美国仍然有3/4以上的论文被引用,而我国国际论文只有2/3获得来自国外同行的引用。我国论文自引率高的主要原因是来自国外学者的引用太少,换句话说,我国国际论文的国际影响力确实不足。另外,科研国际化的政策往往没有考虑到不同学科的差异。在研究主题国际化程度非常高的医学、物理等学科领域,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其他国家学者,所研究的都是类似或相关的主题,在这些学科领域我国国际论文收到的国际引用也较多;而在研究主题非常本土化的人文社科领域,本土化的研究论文很难被国际期刊录用,即使录用后也只有有着相同背景和研究方向的本国同行会去引用,这就是为什么我国人文社科领域国际论文的自引率超过70%,而临床医学、物理的自引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6. 研究总结通过分析过去30年我国国际论文的被引情况,发现我国国际论文的国际影响力因为国内同行的自引而被高估,其真实国际影响力也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具体的研究发现包括如下三个方面:我国国际论文的自引率在过去 30 年里不断增长,目前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在排除自引的影响后,我国国际论文的国际影响力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我国国际论文的国际影响力因学科而异,在排除自引后我国国际论文仅在临床医学和物理两个学科领域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本研究的发现对于我国科研管理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科研评价导向鼓励甚至要求科研成果在国外发表却没有考虑学科差异,在评估论文的国际影响力时没有考虑自引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虽然我国发表国际论文的数量已经是世界第一,但国际影响力仍然有限,尤其是人文社科领域的国际论文由于研究主题的原因很难获得国际同行的引用。这种学科差异应该在制定科研评价政策时予以考虑,同时从科研管理的角度出发,人文社科领域研究不需要强调国际化,而应该立足中国大地,研究中国问题,更多地满足国内的需求。

我国在食品领域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全国第一对的。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最新年度报告显示,我国食品领域论文发表量、论文引用数量、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均位居全球第一。

我国知识产权论文发表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CSSCI期刊《求索》CSSCI 期刊《中国出版》CSSCI 期刊《学术探索》CSSCI 期刊《教育评论》知识产权法律类的论文发表在发表在这个上面比较好。

推荐去CNKI,清华搞的,那里面是论文数据库,可以随时下载的。你要搞不定的话,去淘宝的//翰林书店//,那里能下载到那里面的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论文发表网

中国科技论文网是我国最先建设的Open Access的知识库之一。和其他OA知识库一样,可为在本网站发表论文的作者提供该论文发表时间的证明,并允许论文作者同时向其他专业学术刊物投稿,以使科研人员新颖的学术观点、创新思想和技术成果能够尽快对外发布,并保护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CSSCI期刊《求索》CSSCI 期刊《中国出版》CSSCI 期刊《学术探索》CSSCI 期刊《教育评论》知识产权法律类的论文发表在发表在这个上面比较好。

我国知识产权论文发表时间

知识产权保护时间最长是二十年。知识产权是脑力工作者的劳动成果,进行研发出来,或者是还没有研发出来的一些发明,就要先把具体的内容用文字的形式进行保护起来,他人进行抄袭或者是使用,可以让对方进行赔偿损失。【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于什么时间颁布的? 正确答案:2008年6月5日颁布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时间2008年6月5日。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内容:1、专利权。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2、商标权。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听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3、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又包括使用权和活动报酬权;4、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下面只指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编辑本段]【知识产权特点】知识产权的特点(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编辑本段]【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知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著作权则否。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1994年6月16日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白皮书分三部分: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我国知识产权论文发表机构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 科学发现;(5) 工业品外观设计;(6)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 制止不正当竞争;(8) 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最常见的是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二)条法司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三)保护协调司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五)专利管理司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六)规划发展司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七)人事司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CSSCI期刊《求索》CSSCI 期刊《中国出版》CSSCI 期刊《学术探索》CSSCI 期刊《教育评论》知识产权法律类的论文发表在发表在这个上面比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规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的独占权利。当然,以上知识产权在当地均有相应的服务机构。纵横法律网 胜利律师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