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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审稿

发布时间:2024-07-03 13:32: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审稿

由于是使用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评审报告,建议你从以下方面入手:1、特种设备的备案情况;2、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管理情况(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3、日常保养、检查记录(每月必须保养一次);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4、检定情况记录(于到期前1个月提请检定),要保持设备的有效性(电梯等另有规定周期;5、隐患处理记录;设备管理,销案;6、专兼职安全员配置情况;7、操作人员资质管理及培训记录;8、安全警求标志管理、操作规程;9、特种设备安全会议记录;以上供参考,请指教!

不是很容易,最好有中英文摘要,然后文章字数在5000-6000字符左右,但这个恐怕只是一本国家级普刊吧,不是很好发,每期文章收录少,如果不是指定发表的,个人建议发表《中国设备工程》和《设备管理与维修》《自动化应用》这些,相对来说好发一些

1 生产部?你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吧 首先,确保管理评审要符合TSGZ0004的要求。了生产部牵涉到的要素都要写到,这个要素指的是18要素其次,要对体系的适宜性 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审稿周期

特种设备自检周期是根据产品种类不同每半年和一年检测一次。

特种设备按照种类的不同,各自有不同的检验方式。例如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类设备需要按不同的周期进行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等。起重机械、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也由于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每一种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都有检验规则来进行界定,例如《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您可以按照种类的不同分别进行查询。

法律分析: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提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法律分析:你好,自行检查周期没有细致的规定,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水平决定。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品种和特性,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频次和内容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一般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等。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征稿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将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TSG),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制定并且颁布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节能要求、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将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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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了一些,基本上很全了1、【压力容器】2、【化工装备技术】3、【工业炉】4、【石油化工设备】5、【化工设备与管道】6、【中国特种设备安全】7、【化工机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刊物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通过以下活动,体现其检验检测服务满足本要求的承诺:(一)在检验检测机构内传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的重要性;(二)完成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各项法定检验任务,并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三)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五)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法定检验检测工作;(六)按照规定实施管理评审;(七)确保检验检测活动获得必要的资源(见第十七条)。第十一条 最高管理者应当以增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度为管理目标,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为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且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质量方针达到以下要求:(一)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宗旨与性质相适应;(二)承诺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三)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得到沟通和理解;(四)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第十三条 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在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并提供评价方法,并且确保符合以下要求:(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第五条的要求;(二)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应当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三)质量目标应当是可以考核的,并且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第十四条 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内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二)设置技术负责人,并且规定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全面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运作;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规模,技术负责人可以设置为技术管理层;在若干专业技术领域可以设立不同的授权技术负责人。(三)设置质量负责人,并且规定明确的责任和权力,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并且应当有直接渠道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注: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可以包括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由一人兼任。(四)按照检验检测的专业或项目设置检验责任师,并且规定明确的责任和权力,协助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该专业或项目的检验检测技术、质量进行控制;(五)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第十五条 最高管理者应当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建立各层次和职能间有效沟通的途径,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信息,政府和客户要求信息,体系运行信息,检验检测质量和安全信息等能够得到有效的沟通。注:沟通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例如质量和安全例会、简报、布告、内部刊物、联网等。第十六条 最高管理者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间隔和程序,定期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与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安全,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当包括评价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以及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保存管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由此采取措施的记录。注:管理评审通常一年进行一次。(一)管理评审输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1.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适用性;2.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以及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程度;3.近期审核(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4.客户反馈以及投诉与抱怨;5.工作业绩、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和检验检测安全状况;6.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7.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8.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9.改进的建议;10.管理人员的报告;11.其他相关信息。(二)管理评审输出应当包括以下方面有关的决定和措施:1.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其改进措施;2.与政府和客户要求有关的检验检测工作的改进;3.资源需求。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珠海市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夹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王顺生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对政府规章及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已不适用或已过时效的《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关于拱北口岸机动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等22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印发机关及日期废止的理由1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10日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珠海市技术引进中专利法律状态审查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10日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珠海市旅游业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1998年8月3日已被《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所取代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珠海市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28日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5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珠海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8日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6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珠海市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5月23日已不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附件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印发机关及日期废止的理由1珠府字[1982]01号《关于拱北口岸机动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1982年1月6日已过时且被新规定取代2珠府办[1987]105号《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改进珠海一香港水路货物运输工作意见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87年9月8日已过时且被新规定取代3珠府办[1987]120号《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87年11月6日已过时4珠府字[1989]30号《珠海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23日已过时且直接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珠府[1990]26号《珠海市口岸客运市场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1990年5月26日已过时6珠府[1992]39号《珠海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25日已不适用7珠府[1993]5号《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1993年1月20日已不适用8珠府[1993]10号《珠海市市区专线中巴线路及新增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22日已不适用,没有专线中巴9珠府[1993]19号《珠海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9日已不适用10珠府办[1993]57号《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我市石油液化气销售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3年5月28日已不适用11珠府[1994]68号《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补充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10日已不适用12珠府[1994]96号《珠海市社会公用地坪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11月23日已不适用13珠府[1994]103号《珠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29日已不适用14珠府[1995]94号《珠海市举办展销会的若干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1995年11月14日已不适用15珠府办[1995]79号《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液化石油气计量规范化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5年7月27日已不适用16珠府办[1995]112号《珠海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5年11月10日已不适用17珠府[1999]14号《关于对珠海市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2月27日已不适用18珠府办[1999]177号《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执行国家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年12月21日已不适用19珠府[2000]8号《珠海市驻港澳地区及驻国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2000年1月17日已不适用20珠府办[2001]97号《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补充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9月10日时效已过21珠府[2002]64号《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7月12日所涉及的许可范围超出了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故予以废止,其余部分执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22珠府办[2003]44号《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重量的请示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6月18日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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