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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期刊发表论文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01 07:55:47

检察机关期刊发表论文要求

以中级职称论文为例,因为中级职称论文的要求就是论文发表的基本要求,中级职称评定对论文的要求并不算高,比较适中,一般要求发表1-3篇职称论文即可,发表刊物是省级或是国家级就可以,要求看上去确实不高,但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主要还是集中在论文的写作上,虽说要求不高,但也需要申报人员认真对待的,如果抱着浑水摸鱼走走过场的心态,按照当下职称评审制度的考核标准,很难通过评审,如今的职称评审越来越注重申报人员能力水平的考核,职称论文就是其中一个关键的科研成果形式,如果在论文写作达标过程中有疑问或者需要专业指导,可以登陆职称驿站咨询在线编辑。

一般中级职称论文还是比较好发表的,但是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文章是原创的,抄袭率不能超过30%,这点也是最重要的,一般杂志社都会查抄袭率的;字数不宜太多,3000字左右,正好一个版面为佳;期刊必须有CN或ISSN刊号的,在新闻出版总署网可以查到的期刊。具体对期刊的选择最好是符合当地相关单位要求的;关注一下当地评职称相关文件,看看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例如有些地方发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加分是不同的;需要注意下发表时间,有些专业性强的期刊发表时间是比较长的,所以应提前几个月准备;还有你在中级职称时发表的文章是不能用作评高级职称的,也就是说评高级的时候还要发表新的文章,并且对期刊要求更高了。具体的你可以去问问百姓论文网,我同事都在那里发表的,期刊也都拿到手了,很满意,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首先需要清楚的知道发表论文的要求,然后根据相关要求选择正规且合适的刊物1 )确保刊物是新闻广电总局认可的正规的,有CN和ISSN双刊号;2)省级或者国家级的刊物;3 )发表后文章能在知网检索到,意思就是说这个刊物得是知网收录的;4)为了赶上评审,和大家就得提前几个月甚至半年时间准备好文章并成功发表,因为一般刊物的发表周期都是3个月左右,收到刊物后文章检索还需要2-3个月时间,不然发表后到评审了检索不到文章就麻烦了。根据这些要求去进行严格筛选,所以需要提前半年准备。第二,选定刊物后根据刊物的要求去准备文章,投其所好以便成功发表!第三,一切准备就绪后就可以安排发表了,一般的发表流程是投稿——审稿——文章通过就发电子版录用通知书,没通过就告知退稿或修改——付版面费——出刊邮寄杂志——网上检索文章。更多发表问题加友更方便

①、看期刊是否正规合法:大家无论选择哪本期刊,都要首先确认自己要投稿的期刊是否正规合法,建议大家亲自去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查看一下,你所选择发表论文的期刊是否被收录了!②、看期刊级别是否合适:对评职称的人来说,期刊级别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期刊级别的高低限制着你评职称的等级,如果评初、中级职称,省级期刊就可以;如果是评高级职称,则必须是国家级期刊!在期刊级别这点上,大家一定要注意看单位的要求,有些单位会要求核心级的期刊,那么大家在选择发表论文的期刊时就要注意了!③、看期刊收稿方向是否符合:每本期刊都有自己的研究领域,有自己的侧重点,选择一本符合你论文发表方向的期刊,能够确保文章快速通过审核,也更能证明你论文的学术价值④、看刊期是否来得及:评职称也好,大学生发表论文也好,都是有时间要求的,所以大家必须看下你所选择的发表论文的期刊是否能够及时见刊!

检察机关期刊发表论文

中国法学 《法律适用》

可发表刊物很多法学类核心期刊有十余种: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法学 法商研究 政法论坛 现代 法学 中外法学 法学评论 法律科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学家 比较法研究 环球法律评论 当代法学 法学论坛 政治与法律 河北法学 法学杂志 法律适用 行政法学研究 中国刑事法杂志 人民司法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人民检察 知识产权 中国法医学杂志 中国司法鉴定 发一般刊物很多,各省都有社会科学院、法学会或者律协主办的刊物,可法学类论文。还有全国各综合类高等学校都有学报,一般也可发。你要浙江省内的可以查在浙江的高校,省一级法学会,律协,公检法等的刊物信息。

蛮多的,就看你有没有能力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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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长,先要送审,至少需要送审五位专家,至少三位同意你发表的情况下编辑部再和你联系,根据专家意见和提问修改,合格之后就是反复修改格式。

按照七八十年前 发表一篇大致需要3个月时间,有时比这个时间还要长。我记得2000年最后一篇发表时刚好是三个月,现在的就不怎样清楚了,你自己可以去问问选择的机构了解

核心期刊的发表周期一般是3个月,如果你撰写的论文水平较高,不但不要版面费,还可以拿到稿费。如果水平一般,发表一篇大约要2500元。祝你成功!

出刊时间是1--2个月 这个要看期刊的正规程度。我这里是国家级期刊,25个工作日出刊

适合检察机关发表的论文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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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算是一份知名期刊,它是由中国检察官协会出版的,每月出版一次,主要发表有关检察工作的文章和研究成果。检察日报的内容涵盖了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检察实践、检察理论、检察研究、检察技术、检察实务、检察司法改革等。检察日报也是一份重要的学术期刊,它发表了大量有关检察工作的研究成果,为检察官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检察日报算不算知名期刊?回答是:通常情况下检察日报算知名期刊。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论文发表

[摘 要]党的十九大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国有企业纪检工作通过对企业各层级的监督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5-0074-02引言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很多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引入了很多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都开始在新的历史时期走在了不断深化改革与科学平稳发展的道路上。在当前企业经营管理新形势下,做好国有企业执纪办案工作,加强执纪办案力量建设,全面构建反腐败信息平台,建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办案的治本作用,对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一、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有效的完善相应的检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在进一步的扩大,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内部也出现了很多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与纪检监

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保障。现行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多, 不仅涉及面很广而且纷繁复杂, 对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检察监督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讨, 分析成因、解决问题, 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理性的指导和建议, 是每一位理论工作者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此, 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款之前, 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上, 就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制定出的相应对策做一研究。一、存在的问题目前民事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范围狭窄, 仅限于事后监督, 使检察机关难以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权限范围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争议, 主要有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 检查机关的监督仅限于对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监督, 其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所规定的检查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正确与否, 通过抗诉实行监督。有的人认为, 检查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不仅限于对判决生效后的监督, 还应包括对民事审判过程的各项活动的监督, 其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 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还有的学者认为,从我国宪法体制设定的检察监督权的地位和《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对检察监督权所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种监督应包括对民事诉讼的提起、审理、宣判以及判决的执行等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实践中, 不少法院的审判人员往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的规定,以检察院没有法律依据为由, 将检查机关对生效裁判进行抗诉之外的监督拒之门外, 导致检查机关的监督权仅限于“事后”监督。但是, 这种监督只能是一种补救措施, 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可能产生于诉讼的任何环节, 事后监督不利于防患于未然。2. 监督方法过于单一, 导致监督效果不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之规定, 民事检察监督只限于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 但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做出再审与否的决定以及具体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 检察机关抗诉后, 法院对之可以任意拖延, 即使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在具体程序中, 检察机关有时也完全听凭法院安排。3. 监督权不具体、不明确, 导致监督流于形式民事检察监督权最有利的表现形式是民事抗诉权, 如何行使抗诉权在微观上缺乏细化, 从而很难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在实践中, 一些法院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消极拖延、长期不开庭审理、拒绝检察院查阅案卷, 更有甚者竟驳回检察院的抗诉。二、相应的对策1. 转变观念观念问题是造成当前中国民事检察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以来, 我国检察监督受“重打击、轻监督”以及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导致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的地位、职能、功能无法明确的混乱现象。为此, 必须转变观念, 从根本上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只有这样, 民事检察监督只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司法公正的保障。2. 完善立法考察当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上的疏漏也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很难落到实处的直接原因, 因此, 不仅有必要建立系统的、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而且也有必要在微观上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进行系统化、明确化。(1) 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起诉权鉴于民事纠纷的私权性和当事人处分原则, 原则上不允许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但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大量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 其典型形态是环境污染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雇工案件等。此类案件因种种原因无人或不敢提起诉讼, 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 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引起群众的不满。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 客观上要求作为国家根本利益代表者的检察机关, 有必要通过行使国家起诉权, 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起诉权, 不仅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而且也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在美国, 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 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 对涉及政府利益的案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 提起诉讼, 参加诉讼, 出席法庭, 保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1976 年《法兰西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21 条规定: “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起诉, 或者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诉讼。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 代表其他人。”由此可见, 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已是国际通例。(2) 赋予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我国现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力度远远不够, 应当加强。事后监督排除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的可能性, 这种封闭性的系统, 使法院的审判行为在很大范围失去制约。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实施监督。从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是立法的本意, 只是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有关抗诉权的规定有失合理, 可以在以后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以明确和完善。(3) 完善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权要发挥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的作用, 就必需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抗诉权加以细化。首先, 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抗诉权。由于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民事抗诉权, 并未明确规定与抗诉权相关的具体权力, 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目的。为此,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调卷权、否决权、摘录权、复制权、出席庭审权、侦查权、调查取证权、列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会议权等。其次, 应明确检察机关的抗诉时间, 为解决现行立法所规定的抗诉无期限造成的弊端, 根据既判力原则, 法院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起止时间。这样既有利于裁判权威、程序安定和诉讼效力, 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再次, 应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的民事诉讼限定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范围内, 因此,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正确称谓, 应该是“民事公诉人”,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 具有国家法律监督者和国家公益代表人的性质而成为国家的代表, 代表国家行使诉权, 享有国家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3. 建立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轮换机制在我国检察机关中, 绝大多数检察人员终生从事检察工作, 并且终生在某一检察机关任职, 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单一性和差异性,互相对对方的工作不理解, 甚至存在异样的看法,形成了工作中不配合等问题。因此, 可设想建立检察官和法官定期或不定期的职务轮换机制, 使得双方都能了解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能, 从而增加相互之间的亲和力, 减少因职业差异而引起的冲突。注释:[1]杨立新.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J ]. 法学研究, 2002, (4).[2]黄松有. 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J ]. 法学研究, 2000,(4).

试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作者:程建锋律师 程建锋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十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真正彻底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没有达到很好的监督效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法律监督方面也有很多矛盾,特别是在监督权和审判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存在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权限等。造成这种状况地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又有检、法两家理解不同地问题,此外,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本位主义观念的影响亦不可忽视。这里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的不完善,有人指出民诉法总则规定的诉讼监督权的广泛性和分则规定的具体监督方式的狭隘性的矛盾是立法的漏洞,可见民事诉讼检查监督亟待健全和完善。一.立法缺陷的具体表现(一)监督范围界定过窄,导致监督的局限性。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内容来看,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具有局限性。一是只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监督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容易使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陷入片面性。因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除了审理案件地人民法院外,还有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见人。民事诉讼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地审判活动,又包括当事人和其他参见人的诉讼活动。检查机关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是否违法无权过问造成了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督的盲区。二是法律只规定检查机关可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但又不赋予其民事诉讼的职权,造成检查机关无法了解诉讼的全过程,无法发现和纠正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就谈不上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三是法律只规定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权监督,只能放任其错,而寄希望于法院二审程序改正。四是对执行环节无权监督。违法执行活动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现在有的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十分严重,扩大执行的范围,接受当事人的请吃和送礼,徇私枉法,从中捞取不当利益,立法对此应纳入监督范围。(二)监督方式单一,导致监督的片面性。《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各种监督形式中最具有权威性的一种监督形式。就其法律监督的方法和途径而言,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关规定提出抗诉。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监督方式。这不仅与许多国家的立法存在差距,与我国建国初期的立方相比也是一种倒退。监督方式规定的单一性,在实践操作中极大地束缚了检查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有效地发挥,导致监督具有片面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查机关办理民事起诉案件于法无据。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不能参与诉讼,检查机关无法了解庭审活动,无法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诉于辩论,从而对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监督。另一方面,由于检查机关不能参与诉讼,就无法对确有错误但尚未发生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程序的抗诉,只能通过错误判决裁定生效后,才有权提起抗诉。现行做法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与我国立法本意也是背道而驰的。三是检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多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效果。(三)监督程序规定不清,导致监督地位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对于抗诉的具体程序,如抗诉案件的管辖、受理、立案、出席再审法庭程序和期限,民事诉讼没有作细致的规定,这给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在操作上带来困难。(四)监督权限规定过少,导致监督的软弱性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某一具体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律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限,否则,监督工作就无法开展,抗诉就无从谈起,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简单,监督权限规定过少,造成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具体表现为:一是卷宗难调。审查法院原审卷宗,核对原始证据,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的必经程序,而《民事诉讼法》185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却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阅法院卷宗,致使有的法院拒绝检察机关调取卷宗。这样势必制约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证据难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向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取证既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抗诉案件是否享有调查权,调查核实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却无任何规定,这就达成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无法可依。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有的借故推诿,甚至出现粗暴妨碍的现象。二、民事检察监督学理评说民事监督的设置是否合理,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否定说”,认为对民事诉讼实施监督是有悖法理的,应当予以消弱乃至取消。二是“强化说”,认为对民事诉讼实施检察监督在现阶段不仅不能取消,而且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使之更为合理,更具有实效性。三是“折衷说”,认为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监督是非常有限的,应有针对性。笔者赞成“强化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现阶段既不能取消,也不能弱化,而是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使之在程序上更为合理,更具有实施性。其理由如下:(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的需要。在实践中,司法腐败现象是有发生,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法律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遏制司法不公的现象的发生。(二)外国的立法经验。民事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在世界各国以普遍确立,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角色是国家代理人、公益起诉人,而一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则除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之外,还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广泛的监督权。(三)审判独立并非排斥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独立,我国宪法第126条作如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不能甚至与不得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在我国现行国家体制基础上,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能不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亦是题中之一。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立法上的缺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进行补充的完善。(一)明确监督内容,扩展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不能局限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上。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除了人民法院外,还有民事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这些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也应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此外,对执法程序的监督也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出暂缓执行的权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因此检察机关也有权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二)明确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检查监督权,仅靠抗诉这一事后监督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了呼吁增加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行列来。参照现代各国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立法上也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和参加民事诉讼。(三)明确监督程序,加强监督职能。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但是又是独立的,有其独立的价值,程序正义是不容忽视的。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程序,以便于实践的操作。在提起抗诉和诉讼有时间的限制以及审理的期限,明确再审的审级问题,有哪个法院来审理是很重要的,应采用同级相适应的原则。(四)明确监督职权,提高监督效果。没有权力的监督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职权,其才能很好进行法律监督。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调阅案卷、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参加案件讨论、撤回抗诉等权力,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化。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诉途径的权利,对放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除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明确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权的具体形式,如检察处分权和检察建议权。必要的检察处分权,如抗诉案件的暂缓执行权是维护检察机关抗诉效力的重要手段。赋予检察机关简便易行非诉讼形式的检察监督手段的权力,如改判建议、撤判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和其他检察建议等,弥补抗诉手段的不足。

一、想明白,就是定位要准确纪检就是党内监督,监察就是行政监督,纪检组长也就是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一)角色定位要准,弄明白“我是谁”,时刻牢记公仆之本纪检组长首先是一位党员,然后是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每一位纪检组长只有真正清楚“我是谁”,才能明白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我们都知道,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忠诚、刚正、为民、清廉、创新”,担负着重要职责,所以必须经常问一问“我是谁”,经常提醒自己是公仆,自己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想一想如何更好地体现为民服务。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组长围绕“我是谁”必须做到三个坚持,在两个方面做出表率。一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原则性。原则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本质要求。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各方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做起,树好榜样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纪检组长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有资格去规范、约束和监督别人,另外,还得坚持按政策、法律、规定和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牵强附会,不随心所欲,以对组织、干部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二是坚持进取性。进取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我觉得必须把握两点:1.要有政治敏锐性。对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省、市、县业务主管本单位党组纪检组出台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要及时了解掌握,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特别是对重要精神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统领思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贴近中心,贴近实际,服务大局。2.增强工作的敏锐性。要善于按照上级要求、领导的意图,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善于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以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坚持灵活性。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讲究方式方法。针对当前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实效。把是否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把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把是否有利于党纪国法的维护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紧紧围绕派驻本单位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责任,防患于未然。二要做好两个表率。一是做好勤政的表率。勤政是一名公务员、一名共产党员、一名纪检组长的基本要求,也是起码的要求。勤政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纪律和工作作风,作为一名纪检组长如果自己不以身作则遵守好上下班、财务、四条禁令等纪律,工作作风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就没有影响力和号召力,也就很难做好各项工作。只有做到勤政,敬业爱岗,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才能带领团队遵守好各种纪律、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做好廉洁的表率。俗话说,己不正难正人。廉洁是纪检组长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要做到廉洁,首先要加强党性修养,包括加强政治理论、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和文化科学知识修养等。其次要严格自律,在思想上,时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行动上做到:管住自己的手,不吃、拿、卡、要、报;管住自己的口,不乱吃喝,不乱说话;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作为纪检组长,要注意时刻提醒自己,我是一名“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大家的眼睛都在盯着我,只有解决好认识问题,行动才自觉,才能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够以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人格力量影响带动群众,才能担负起重任,当好纪检组长。(二)职责定位要准,弄明白“为了谁”,时刻牢记执政之要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惩治腐败、优化环境、教育和保护干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贡献力量。这一职责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纪检组长弄明白“为了谁”、对于保障党员干部践行宗旨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纪检组组长是一个本单位纪检工作的主管,具体职责概括起来有四点:一是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决策情况;监督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二是组织协调职责。协助本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纠正本单位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本单位党组研究制定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协同纪检组考察本单位干部、党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廉政情况。三是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群众举报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纪检组可直接向市局监察室领导反映。经市局监察室领导批准,纪检组可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协助纪委调查。四是完成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有时会把一些影响本单位工作开展的棘手事情,交给纪检组去处理、解决,纪检组要充分发挥职能特点,创造性地完成市局监察室和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纪检组长的工作性质从领导关系上看,它受上级纪检组领导,又受同级党组书记和局长领导;从工作职责上看监督是第一位职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纪检组履行协助组织协调的职责。从具体工作环境上看,一方面形式上具有相对独立工作的含意,又属同级党组班子成员之一,很大程度上具有领导职位二重性,在工作中,既有工作职责相对专业的一面,又有班子成员相互配合从属的一面。因此,如何当好纪检组长,个人认为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主业,必须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范围,明确工作的宗旨是“为了谁”,这样才可能确保工作精力对号入座,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组长的作用。二、做清楚,就是履职要到位(一)工作开展要到位,要明确“做什么”,抓好五个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主要是抓好五个重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合到各项工作之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任务落到实处。一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作为本单位纪检组长,既是一个领导职务,更是一份政治责任。不仅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更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一是增强主动性。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多请教,主动争取党组的支持,既要努力“有为”,用自己的工作实绩实现“有位”,又要及时了解单位的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向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纪检检察机关汇报、沟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积极牵头协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和任务。二是增强规范性。在找准工作定位的基础上,既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整个业务工作始终,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工作上的越位、缺位,不是我做过了,而是考虑要做好了。三是增强有效性。通过纪检的协调,切实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本单位的主体作用,群众的参与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就纪检业务工作来说,第一位的工作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这项工作抓好了,就等于抓住了“牛鼻子”,就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工作实际出发,从建章立制着手,以规范税收行为为切入点,以阳光政务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二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发挥保障作用。紧贴本系统、本单位以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是纪检监察工作任何时候都要唱响的主旋律。作为纪检组长,必须把服务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职能,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加强对上级重大部署的监督检查,把纪检监察工作贴近尉氏发展的实际,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始终。通过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对相关行业方针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项目审批和建设,干部选拔等情况进行监督,做到有行政权力就有监督。这就是平时我们常说的“围绕中心转,服务大局干”。三要在宣传教育、反腐倡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纪检监察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的工作,它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干部的党纪条规的思想教育,要爱护、保护干部。我们要摒弃纪检监察工作就是找毛病、找纰漏、处理干部的观点,要牢固树立起纪检监察工作是爱护干部、保护干部、培养干部的理念。把保护干部作为纪检工作落脚点。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指出干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不是为了打击报复,而是为了不断修正干部缺点和错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使之真正做到干成事、不出事。一是注重教育方法。要坚持和完善已有的学习制度,健全学习体系,改进教育方法,加大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把宣传正面典型与反面案例教育结合起来,把传统的方法与现代化手段结合起来,把思想理论学习与党纪条规教育结合起来,把重点专题学习教育与经常性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努力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树立正反典型。一方面要树立正面典型。对那些洁身自好、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一身正气的党员干部,要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成绩特别突出的要给予一定表彰奖励,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推动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利用一些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腐败分子等反面典型,特别是同系统、同单位的案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实现良好的教育、警示、震慑效果。三是防微杜渐。要见微知著,明察秋毫,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善于从一些细节、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深层次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早采取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四要在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方面发挥推动作用。在工作实践中,要勤于思考,善于调研,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拿出新办法,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要把上级的部署同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既总结和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纪检监察工作与社会稳定、单位发展同步考虑、与专项治理同步实施、与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步推进。说起来简单,真正要做到确实是要用心、用力的,但这是纪检组长必须发挥的作用。(二)工作方法要到位,要明确“怎么做”,处理好五种关系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同级党组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组领导与指导下、在党组的配合下,在全局同志们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纪检监察干部要想履行好职能,必须摆正位置、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否则就会遇到阻力,处于孤立状态,影响其工作效果。纪检组长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一要处理好纪检组与党组的关系。纪检工作的开展需要纪检组长主动与党组书记协调沟通,取得党组书记的支持,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向纪委做好汇报。要多沟通,及时搞好协调,积极争取局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局长当好参谋。纪检组长应发挥主动性,组织纪检组成员根据上级业务本单位和市局监察室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建议,向单位一把手汇报,形成主要领导的意图,召开班子会议,形成班子成员的共识,变成全局的工作,由局发文贯彻执行。纪检组长在工作中,要做到“六个主动”:主动向党组传达市纪委及上级纪委的指示精神及工作安排;主动对党组及党组成员进行监督;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争取党组支持;主动向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要处理好监督检查与业务管理工作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来体现的,纪检组长工作方法合适,才能达到“到位”不“越位”、监督检查促发展的目的。一是主动参与有关业务工作,认真了解学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知识与法规,重点掌握业务工作环节,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在党组的支持下,把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熟知业务工作性质,不受单位业务性质的不同,放松监督检查工作。三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要采用多种方式发现问题,将自己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后,进行归类,主动向党组负责人汇报,力求得到班子成员的支持,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一定要避免监督检查代替管理。三要处理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与重点工作的关系。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督促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施纲要》,是纪检组长的日常工作任务。为此,一是积极组织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上级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使党员干部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做到党纪党规入心入脑。二是立足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自己的特色,创造性的落实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三是着力营造行业廉政勤政环境,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结合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活动,拓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四是处理好监督与协助的关系。纪检组长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现行纪检组长的主要职责。四要处理好履行监督职能与自身建设的关系。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一,努力学习纪检业务知识。对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要做到熟知于心,这是自己的看家本领,用学以致用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自身形象。第二,做好“风向标”。纪检组长一定要台上台下相一致,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学习什么,鄙视什么,在什么场合都要鲜明,用实际行动兑现诺言,树立向上向好的工作导向。第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纪检工作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对此,要加强同业务科室的联系,尽可能多地参与他们的一些工作,多同群众交流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这样既密切了纪检同业务口的关系,又能及时发现不良的苗头、及时加以制止和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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