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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法治发表法学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22: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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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山东蓬莱县长山岛(现长岛县)人,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自1975年开始从事司法、法律研究工作,历任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多次到早稻田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等院校访问讲学,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侵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身权法论》(已出第三版)、《物权法》、《亲属法专论》、《合同法专论》、《大众物权法》、《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共有权理论与适用》等专著50余部,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报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400余篇。袁雪石,吉林省通化市人,法学博士,现就职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人格权法、侵权法、民法总论,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期刊上发表《论人格权请求权》、《姓名权本质变革论》等文章20余篇,有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转载或摘录,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人格权法教程》、《用益物权》等著作10余部,曾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研究二等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参加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

任永强1983年3月开始从事法律工作,1986年10月参加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工作20多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3800多件,先后担任诸如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法制生活报》、中美合资贵州神奇药业公司、中美合资贵州天方药业公司、贵州金峰星电讯公司、清镇市信用联社、贵州英发房地产开发公司、贵州南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搜狐贵州站、台湾爱文明集团公司贵阳公司、贵阳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美国3H商业公司、南明区国税局等60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编写专著8部,发表法学论文60多篇,发表经济学论文5篇,发表政治学论文8篇,其中有《完善土地制度深化农村改革》等12篇论文获全国或大型片区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一、二等奖,有三篇文章被中央决策参考的机要刊物《要报》刊登,担任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法学院校系教师,主讲民法、合同法、涉外经济法、国际贸易法、金融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十六门大学法学教程,1997年6月组织有外国法律专家吉尔特先生参加的国际经济贸易案件模拟审判活动,获得好评。先后为省人大领导、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厅局、省普法骨干培训班、省大中型企业、省司法厅基层处法律工作者培训班开展法学讲座三十多次,是一个法学理论与实务结合较好的法律实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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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成立所必要的条件,是特定的犯罪目的。很多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者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上有很多差异。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出发,探索和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后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如何改善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键词:财产罪;刑法;非法占有目 录 一、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一)非法占有目的之“非法”(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占有”(三)非法占有目的之“目的”(四)小结二、 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司法认定上的问题及分析(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实体困境及分析(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的程序困境及分析三、完善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考(一)正确适用“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坚持的立场1.“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主客观一致性原则2.刑法解释的严格理念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二) “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下规则的适用结语参考文献致 谢一、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在我国刑法界,关于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争论一直不断,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文献发现,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主要是形成了两大观点,笔者称之为意图占有说、非法所有说。首先是意图占有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意占有行为者将本物权者的财产作为自己或第三者的财产转移的心理态度。意图占有,强调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意识表示,这是主观层面的意思表示,这个学说强调尊重刑法本来的意思,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字面的意思来理解,并强调了对财物所有者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和重要性。非法所有说:行为人将本物权所有者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者的所有上这样的心理态度。这一说法强调,“非法所有说”包含所有物权所有权的权限,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本质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所有目的”。笔者经过思考和总结,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做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解释和分析,即“非法”、“占有”、“目的”。(一)非法占有目的之“非法”“非法”意味着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这里表示某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那个“不法”表示了行为者占有时的心理状态。换言之,行为者的心中是否知道该行为的违法性,并以此行为来控制损失。在财产种类的犯罪中正确区分行为者的主观是否有非法的心理状态,在区别罪与非罪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说,甲方将他人的车误用为自己的东西,这样的行为不会让甲方主观上有非法的意图,也就是这种行为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占有”在民法上的财产占有可以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占有和具体占有;间接占有是指财产的直接所有人在没有直接所有权的情况下享有返还财产的权利,刑法中对财产的占有与民法中对财产的占有是有很大的区别。刑法上的占有更多的是在事实的意义上,而不是在观念的意义上。它并不要求财物的管理者都能实时控制场景,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笔者可以认为对财物的占有只要求其在合理的控制范围内。例如:如果车主在车内留下什么东西,不管车主走多远,车里面的财物都是属于车主的。诚然,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个是排除意识,即:行为没有返还而且排除或者说妨碍了主人对财物的占有;第二层面的意思是:利用意思,就是行为人从获得财物有想要进行利用,这里的利用不包括隐秘财物的行为。另外,要理解刑法上的“占有”问题,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合法占有,还包括拒绝返还的非法财产,如甲方占用乙方的平衡车作为自己的平衡车后,乙方发现甲方并告知乙方平衡车的所有权,甲方不予退还,这种情况有两种理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盗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理由获得利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事实,获得不正当利益时,行为人应该妥善保管并归还财产,如前例中甲方错误拥有乙方的车。乙方为收回车辆,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不当得利,如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甲方有返还义务,但乙方拒绝返还的,甲方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其次,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对自身利益的占有,还包括对其他利益的占有。刑法的本质是对法律利益的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财产权侵害法益是整个财产,刑法规定取得财产罪是为公私财产的利益服务的,如果行为人触犯了刑法,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是行为人是否得到利益的问题,比如在电视上看到白血病患者没钱的报道,向好心人求助后,他从隔壁B家偷了5000元钱给了病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偷偷钱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帮助白血病人,但不损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是应该认定为盗窃。最后,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实际占有,还包括权利的占有,如果财产因法律原因(合同或协议)归行为人所有,行为人将其作为自己的事务接受。例如:小甲的奔驰车发动机故障到乙的维修店进行机车维修,汽车修好后,甲方派丙到乙的维修现场,因乙方待遇不好,故产生报复乙方的想法,于是将车据为己有,甲见丙不回来,打电话给丙,最后报警才得以了解真相。在学术界对这件事有两种看法,一是将构成诈罪,二是职务侵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贪污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在本案中,丙利用在乙维修站工作的便利性,将乘用车占为己有。并不是用隐藏虚构事实来掩盖真相的方法来欺,丙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三)非法占有目的之“目的”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在性质,刑法界存在争议,目的犯的本质在于动机,动机是指促使行为者犯罪行为的最初原因。目的是区分犯罪的目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犯罪目的直接包含在犯罪中,也就是说行为者想直接达到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第二阶段的犯罪目的是独立于犯罪的直接意图还希望发生更深层的危害结果的心理表现。犯罪动机是指催促行为者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的起因,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功能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提供审判者正确量刑的根据。与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目的在于司法实践中的机能区分罪与非罪,这个罪与他的犯罪目的相比,是为了保证法官的正确进行裁量。(四)小结刑法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对财产合法拥有的权利,所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具有排除的意义。所谓排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必须包含行为者利用财物利用处分收益的意思。这里可以广泛解读处分和收益,通过财物的可能使用方法,与犯罪动机不同,与直接犯罪的意图不同。如上所述,在本论文中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定义为在行为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权利人排除对该财物自身的占有,根据财物有可能持有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财物的心理状态,这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二、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司法认定上的问题及分析(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实体困境及分析“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因素,在刑法中包括25个罪名,但在构成要件中仅列有融资诈罪、信用诈罪和合同诈罪,刑法第394条规定,以贪污罪论处公共活动中的赠与。鉴于公共事务不属于公共事务,假设:1996年《关于在欺诈案件谈判中适用具体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包括以下假设:经济合同诈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及其推定,1998年《关于公款滥用谈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被认定为公款转移行为后的“非法占有目的”,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贪污公款认定的全国腐败调查结果论坛议事录第(8)条从属于各种具体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解释》对非法占有的八种类型提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从司法解释的进展来看,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正在逐步深化。从范围上看,相关规定分为多种类型,适用标准不同,没有做出系统的假设,这既造成了实体性问题,也造成了程序性问题,由于人身判决中的司法评估,无法保证准据法的一致效力。因此,使用主观证明的相应罪名一定要慎重,特别是在金融诈罪的适用上,有相关规定,但不是很明确。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财产犯罪的客观归责和机械适用已成为法律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程度的推定已经成为判例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难题,这些问题大多来源于投机性的滥用,因此,我们需要对其具体的司法适用进行总结,与现行司法解释进行比较,分析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的列举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解决许多复杂的问题,随着金融犯罪类型的多样化和支付手段的更新,所有权的地位越来越模糊。客观地说,主观判断方法越来越建立在客观行为的基础上,这与金融诈罪只有不能返还财产才能受罚的规定相矛盾。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其主观故意,也存在“不能返还财产”等客观行为,因此,很可能如果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我们就需要依靠综合鉴定的思路进行分析。诚然,在“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上,在实体上认定存在一定的困境。(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的程序困境及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猜想产生于我国相关猜想规则发展不足,推测层次的规则体系尚未建立,这与我国重实质、程序的传统有关。由于刑法推定在判例法中的广泛应用并没有完善对这一层次在诉讼中的评价,现行的假设规则不能适应实践中不断变化的情况,由于现行的刑事推定方法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需要一种更全面的识别方法,辅以认定的方法,构建积极推测与消极推测相结合的综合认定体系,即使是判例法上的积极假设与消极假设相结合的假设,在司法解释中只是一种肯定假设,对同一罪名不存在肯定假设和否定假设的结合。笔者以案例进行分析:事实上,很多案件不能认定为诈罪,我们必须从否定的角度下结论,即鉴于否认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他相关罪名,针对司法解释中的空泛规定,司法在实际应用中容易陷入机械适用的泥坑,既然容易驳斥行为人陈述的内容和行为人的权利,就很难做到公正。 三、完善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考(一)正确适用“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坚持的立场“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于一些问题,有必要完善推定规则的构建和认定思路。1.“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主客观一致性原则以贷款诈罪为例进行分析:正如刘显权教授所说,“明知无还贷能力,却收受大量不当资金取资金,所谓‘明知无还贷能力’对行为人来说是主观问题。主客观一致性原则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客观归责的重大现象“推定水平的总体确定必须研究主观故意的具体确定。司法实践主要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和欺诈行为的存在。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偿还的行为和能力。是否以后归还财产以及经营者的相应态度。资本家的辩解是否客观合理。2.刑法解释的严格理念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所谓因果关系,在刑事推定的层面上是模糊的,毋庸讳言,它是以相关的基本事实为基础,重视行为中所表达的意图,对责任现象过程中的结果进行估计司法权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的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的激起波澜的作用,而且与基本事实的选择密切相关,人的或不特定的行为都可能源于各种原因。从摄入后的结果来看,很难得出唯一的结论,换言之,这方面的逻辑论证是有差距的,因此,如果只看所谓的有害结果,很容易只给叶子造成一个障碍。虽然事实的存在是通过“因果关系”的推定来证明的,但事实的存在是不可能证明的,这个时间节点是证明犯罪故意的关键,因此,在制定相关推定时,要坚持严谨的解释。(二) “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下规则的适用 当然,法学界的很多学者并没有视而不见,但他们在推测行为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从结果推断原因的思维方式是反推理思想。也就是说,这不是“因”和“果”的充分条件。根据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者在客观行为中不归还财产。但是,事实上,财产没有被归还的情况下,不一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没有其他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很多事件都是根据这样的推测来解决的,所以被推定有一定的界限。但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据的目的是上述的故意犯罪,在法律利益受到刑法保护后,诉讼变得越来越严重。与犯罪心理相比,由于主观上不存在与超越主要原因的行为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因此司法实践难以认定。因此,我们采用的方法不得不让步。根据结果追踪法来判断目的是否存在。使用这个方法没错。但是,严格来说,这不符合主客观同时存在的原则。有学者认为,这种一刀两断的方法排除了作为人在偷财物时临时使用的心理,只有在财物到手时才有不退缩的心理。这种情况无视了行动者自身主观能动性变化的可能性。我知道估计是基本事实和估计事实之间的逻辑渐进关系。这需要对基本事实的全面、准确的理解。如果基本事实(即事实)混同,则推断事实必然失真,即行为者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越全面,则越被外在化,我们的推定精度越高。因此,必须收集证据,充分掌握事实,加强公安机关解决案件的取证能力。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推断被告是站不住脚的。如上所述,推定为可反驳的推定,证明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假定事实,只要判决没有被对方当事人反驳,其效果将在检察官证明基本事实后,将推定的说服责任转移给被告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寻求基本事实的证明,而排除合理的怀疑。虽然这里没有推翻举证责任,但检察官只是推测被告人非法占有了主观目的,被告人可以反驳这个推定的合理性。这样的反驳需要说服力,提出必要的理论性的论证不需要太多的争议,但如果被告提出事实证据推定不成立,则需要被告本人证明,这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一致。结语非法占有目的在本质上是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它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表现,具有主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非法占有的目的本质上是发自行为本身的内心,每个人内心的想法都不一样,我们不能真正进入行为人的内心,在特定的案件中,我们只能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中推断出行为人的违法目的,这就是刑法学对刑法理论的评价。为了驳斥现代判例法中普遍存在的假想调查结果所证实的事实,根据刑事鉴定的特点,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没有直接证据或者直接证据,一系列间接证据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关系,等待直接证据来确定事件,在特定案件中无法得到充分证明。但要注意犯罪猜想的弊端,防止犯罪猜想的滥用。在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注意:特别是在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必须保证刑事推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基本事实关系到事件的确凿性和明确性,只有保证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刑事推定结论才能可靠。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在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要避免客观处罚。避免过分依赖行为人群,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件进行详细分析,在评估中要总结事实,认真论证,最后,继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司法工作人员是办案最重要的主体,在刑事猜想中发挥重要作用。参考文献[1]方庆展.论财产型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J].中国集体经济,2018:115-117.[2]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124-134.[3]许奕.诈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J].职工法律天地,2017[4]卢节来.财产犯罪中占有的认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70-172.[5]孙红卫.集资诈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J].商情,2018:273.[6]周菁.从盗窃罪之"非法占有目的"论使用盗窃[J].职工法律天地,2019:50.[7]郭丽芳.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究[J].投资与创业,2019:57-58.[8]苑民丽.刑法学研究新视野[M]北京:2016.法律出版社[9]杨继文,付云飞.大数据时代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与刑诉交错治理[J].中国法学:英文版,2020:117-137.[10]吴秀葵.论刑法中的犯罪人格[J].楚天法治,2019:67.致 谢 从命题初定,到论文题材的搜集、整理,再到最后的文章完成,我在这一过程中感受着纷繁复杂的思绪,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我心中的思绪豁然开朗,面对着自己构思出来的文章,突然有了一种成就感,这就是即将面临实际考验中的我,我坚信理想和信念一定会实现。在此,我要感谢在这次毕业论文写作中我的指导老师吴文斌,他是一位爱岗敬业,乐于用光和热照亮他的学生的优秀老师,他学识渊博,心怀理想,懂得非常多学识上的专业知识,他那和蔼可亲的面容,总不禁让我心生尊敬之感。在这次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我曾迷茫和困顿过,是老师在我最难的时候让我感受到了温暖和希望,也是老师的谆谆教诲,让我明白了我人生中应该前进的方向,在此,我想大声地向您说一声,老师,您辛苦了!,我一定会将您教给我的学以致用,用我的专业能力去实现我的人生目标和理想。我想再次对指导老师吴文斌道谢,谢谢您实事求是的敬业之心,严谨的治学理念,还有那孜孜不倦的再学习的精神,都让我看在眼里,记在心中。您学识渊博,却仍不忘继续追求专业素质的提升,您是我学习的榜样,心中的楷模,您这样平易近人的态度,深深感动了我,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一定不忘初心,为党和国家贡献出自己的光和热,作为我对您最好的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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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得实际控制.占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财产得实际控制权{权利}。。占有和占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占有强调一种事实状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而占有权则一定是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的权利

在一定时期内,对财产拥有使用支配权利

楚天法治是省级期刊吗

《楚天法治》不是水刊。《楚天法治》是一部综合性的省级权威法制理论期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主办,ISSN:2095-686X;CN:42-1854/D;期刊收录:万方已出版发行。 《楚天法治》融合了权威,指导和理论。遵循“积极定位,新形式,活泼内容,优质服务”的编辑方针。它着眼于社会条件和民生,服务于人民,写真话,忠实履行新闻媒体的行动。党和政府喉舌的责任和人民代言人的职责是办刊和提供新闻的目的。为法治提供信息服务。

是一本收学术论文的期刊,属于法学类但是他不属于国家新闻总署认定的第一批第二批学术期刊,这要看你们单位怎么认定学术期刊可提供第一批第二批学术期刊名单

省级的《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楚天法治》国家级的《职工法律天地》等如需发表可以联系我

《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关于法学类期刊黑名单,具体的要以自己所在学校公布的为准,各学校对黑名单评判的标准不同,所以黑名单期刊也会不同。不过以华东政法大学公布的法学类期刊黑名单为例,查到的有《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楚天法治》。对于期刊黑名单也会有进行更新,要以当时学校最新公布的法学类期刊黑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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