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百科

税务律师论文发表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05 04:25:14

税务律师论文发表要求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有哪些方法?1、 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2、 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3、 通讯费: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4、 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5、 发票冲抵 (为不实开支不建议)6、 大笔收入分次拿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他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应纳税所得额30000-30000×20%=24000元应纳税额24000×20%×(1+0.5)-2000=5200元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应纳税额=(15000-15000×20%)×2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税务师评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7、提高福利降工资西安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税务师评述: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8、劳务报酬工资化西安一私企老板,雇别人经营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为 4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这家公司签任何合同,则4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但后来经过咨询,假如他与该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则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2000)×10%-25=175元,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465元。9、高工资那个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某公司业务员,平常工资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业务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计工资收入30000元,如果将部分工资分摊到6个月,每月拿12000元,最后一个月10000元,这样合计纳税总额为6470元;如果正常纳税应该是30000元纳5620,加上接下来5个月的8000每月合计1725元一共是7345元,这样就多纳了接近1000元的税。收入很不稳定的人尤其适用这种办法,叫削峰平谷。10、提高三险一金的额度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多了以后退休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税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帐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是较好的避税办法。2019年1月1号社保改嫁税务社保税收筹划有哪些方法?2019年1月起,社保将正式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家们整天忧心忡忡,到底该怎么办啊!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员工的工资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为了有效控制企业用工成本,建议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设计员工收入配比,合理增加员工福利待遇。如:1)调整部分补贴支出形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随同员工工资一并发放的货币化补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对真实发生且凭票报销的相关补贴等,可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2)合理设计福利补贴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即使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也可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而无需纳入工资范畴。3)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4)重视劳务费支出情形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劳务用工,将该部分人工成本纳入劳务费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病秧子帕斯卡

帕斯卡(1623—1662)是法国数学家、物理学家、哲学家和散文家,因“帕斯卡定律”而闻名于世。他自幼接受父亲的早期天才教育,是个早熟的天才。

帕斯卡3岁时母亲就去世了,父亲对妻子的死充满悲伤,他把对妻子的怀念之情全部倾注到对儿子的早期天才教育方面,他为了专心从事教育孩子的工作,在帕斯卡7岁时,这位任税务律师所所长的父亲辞职,带领全家来到了巴黎。

帕斯卡的父亲对教育有独到的见解,他以极慎重的态度为孩子们制定了学习计划,就是在吃饭的时候,也不停地向孩子们灌输历史、地理、哲学方面的知识。每天按严格的计划进行教学,孩子们的知识迅速地增长。

帕斯卡12岁时听别人提起几何学,对此很有兴趣,他要求父亲教授数学知识,但父亲怕影响对古典著作的学习,便要求儿子必须在学好古典著作的前提下,才能教数学。父亲把数学书藏起来,以避免儿子分散精力。一个偶然的机会,父亲发现儿子很有数学才能后,终于允许儿子攻读数学了。帕斯卡在学习古典著作的同时,利用玩耍的时间学习数学和其它科学知识。16岁时,帕斯卡发表了《圆锥曲线论》的论文,论文的观点超出了当时第一流的数学水平,他一跃成为数学界的知名人士。

但是,由于父亲的天才教育,大大超过了孩子的适应能力,帕斯卡的神经极为脆弱,身体也很虚弱,消化不良和失眠症不断地摧残着他的身体,18岁以后,本应朝气蓬勃、生龙活虎的帕斯卡,却几乎成了半个病人,给他造成了很大痛苦。帕斯卡在39岁时因过度疲劳、极度衰弱而去世了。他为后世留下了光辉的思想,同时也留下了深深的遗憾。

完全忽视体格锻炼的天才教育,只能使孩子的身心健康日趋恶化,给孩子造成生活上的悲剧。

[1] 李晓永. 纳税筹划的风险与收益分析[J]财会月刊, 2007,(33) .[2] 盖地,钱桂萍. 试论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及其规避[J]当代财经, 2005,(12) .[3] 麻晓艳. 税收筹划的风险与控制[J]福建税务, 2001,(12) .[4] 胡俊坤. 税收筹划要注意风险的防范[J]福建税务, 2002,(12) .[5] 刘芳. 浅析企业税务筹划的技巧及风险防范[J]经济师, 2006,(03) .[6] 王珍义. 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J]经济问题, 2004,(01) .[7] 桂高平. 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控制[J]审计与理财, 2007,(01) .[8] 郭梅,张凤英. 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及对策[J]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7,(11) .[9] 张秋艳. 浅析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防范[J]会计之友(中旬刊), 2007,(07) .[10] 陈琼. 纳税筹划风险的理性思考[J]财会研究, 2005,(07) .[11] 梁文涛.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J]企业管理, 2008,(07) .[12] 王逢宝,雷定安,赵瑜婷. 浅谈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及其对策[J]商场现代化, 2006,(32) .[13] 张新平. 税务筹划的博弈分析[J]审计月刊, 2004,(12) .[14] 董德志. 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冶金财会, 2007,(05) .西文参考文献 共找到 9 条[1] Rober D.Gordon. Tax Planning Handbook .1982, .[2] W. I. Sinclair. Allied Dunbar Tax Guide .Longman Professional and Business Communications Division Longman Group Limited, 1985, .[3] Jefe A Schenepper. Income Tax Planning Under the New Law [J] .USA Today, 2001, (9) :27 .[4] IBFD. International Tax Glossary .Amsterdam: IBFD, 1988, :67 .[5] W.B.Meigs,&R.F. Accounting .New York: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1989, :738 .[6] Jack Mintz,Michael Smart. Income shifting , Investment and tax competition: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provincial taxation In Canada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4, (6) .[7] Steven Howard Smith. Tax Accounting Choice:The Costs of Corporate Tax aggressiveness .The Axizona State University, Aug 2000, .[8] Sharon Kay. An Investigation of Tax and Non Tax Incentives of Relocation Decisions .Texas A&M University, 1997, .[9] N.J.Xawawwy. Personal 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 .Macmillan Publishing Corporation, .

税务律师论文发表时间要求

普刊(省级国家级)一般安排周期是1到3个月,比如现在是3月,现在基本都是征收四月的稿件,本科学报的安排周期一般在2到4个月,现在大部分本科学报基本都是安排的六七月的版面。北大核心以上级别期刊的安排周期一般在6到8个月,审稿周期一个月。三月安排的话,基本上要十月十一月的版面了。更高端的一些期刊已经在征收13年版面了,如SCI EI等。 ————中国期刊库

如今评职称,基本中高级职称都需要发表职称论文,下面是我整理的评职称论文发表时间,给大家参考。

【一】职称论文发表时间

一、职称论文发表期限长短不一,或者说有效期都不一样,主要是看两个职称等级之间的时间差。

我国职称评审文件中明确要求了,用来评中级职称的论文是不能再拿来评高级职称的。

比如说,2010年获得助理工程师,然后开始准备评中级职称,2015年评上中级工程师,然后开始准备高级工程师评审。

那2010年-2015年之间发表的论文只能用来评中级职称,这论文在评完中级职称后就无效了,不能再拿来留作评高级职称。

那这个论文是2011年发表的,那评职称的有效期就是4年,2013年发表的,有效期就是3年。

而2015年获得中级工程师职称后发表的论文,是可以用来评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时效性的职称论文容易过期。

有的人担心发表早了,会不会在评职称时时用不上,其实这个不用太过担心。

只要你的论文与要申报的职称等级要求的论文相符,且没有用来评过职称,那都是有效的。

需要担心的是,有时效性的论文

我们发表职称论文时一定要注意这个时效性问题。

所以,我们发表论文时尽量选择时效性不强的选题。

三、数据库收录需要时间。

大多职称评审不仅要看到样刊,还需要数据库收录证明。

文章刊登出版需要时间,文章上网也需要时间,每个期刊基本都会被知网、万方、龙源等数据库收录,这个收录时间需要1-3个月。

有的单位需要数据收录证明,那在发表论文时一定要把数据库收录时间算进论文发表计划里。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58论文网建议大家发表论文提前一年的原因,尽量提前,不要拖后。

四、新旧刊物每年诞生停刊,核心期刊目录也在变化。

我们在发表论文时要注意一下刊物的变迁。

每年都有新刊物诞生,旧刊物停刊。

如果论文发表后评职称时刊物停刊了,论文就不能拿来评职称了。

还有就是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每四年变化一次,如果正好赶上目录变更的年份,千万要找一本影响力较大的核心期刊发表,以防论文发表的期刊被剔除核心期刊目录而不能评职称。

【二】其实,论文的有效期,主要取决于职称评职的年限。

例如:论文是在拿到助工证后发表的,那,拿助工证的时间与到评中级职称年限这中间的时间段为论文的有效期,中级评副高、副高评正高,依此类推。

当您利用文章评完中级后,再评副高,此文章就不能再使用,需要发表新的`论文。

建议评职论文提前发表,因为,现在很多区域评审,不仅仅需要看到期刊,还需在权威数据库(万方、龙源、知网、维普)检索文章是否被收录,文章刊登出版需要时间,同样,文章上网也需要时间。

无论是中国知网还是万方数据,通常要在杂志出刊后的1-3个月内才会登录该期文章。

一般的登录过程是:杂志出刊后,杂志社向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递交光盘版的期刊数据,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会根据自身的更新速度将光盘数据录入系统。

因为工作量大,所以一般要在1-3个月内才会登录完。

一般文章刊登发表后,3到5个月时间,文章才会被数据库全文收录。

所以,很多作者只考虑到文章刊登时间,而忽略了上网的时间。

因此翰林论文工作室建议大家,发表职称论文一定要打好提前量,论文发表在离评职称2-3年内比较好。

不过每个省市对职称评审的论文要求有所不同,具体还要是建议大家以当地的评审要求为准。

【三】职称论文的最佳准备时间

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知网、万方,龙源,数据的同时检查也逐渐成为了职称评审单位对“刊登作者学术成果”的刊物进行检测真伪的有效手段。

但无论是中国知网还是万方数据,通常要在杂志出刊后的1-3个月内才会登录该期文章。

所以,很多单位对职称评审中递交的期刊要求的时间提前了很多。

比如在17年上半年参加职称评审的,就有要求论文必须在16年12月份前发表,也有要求必须在17年4月份前发表。

其实都是在给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让录入时间,以便判断论文发表是否有效。

这就要求作者必须提前发表论文,才可以在职称评审中用得到。

而论文发表通常在投稿到出刊之间又需要1-3个月的时间。

比如现在投稿的文章,发表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份到年底12月份,这样发表的文章在明年的4月份的使用中就绝对没有问题。

而明年4月份的职称评审通知,通常是在当年出通知。

等作者收到通知再发表论文,通常就会错过了时间。

在现实工作中,如果大家是评正高/副高,一般都要求发表在有一定分量的核心期刊上,而核心期刊一般都会提前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就已经把版面全部安排好(如现在是8月,很多核心期刊在现在8月就已经在安排明年2-3月的版面,有的甚至已经安排到明年6月及以后)所以,大家一定要早做准备。

综上,我们建议作者,如果是为职称发表论文,不妨至少提前半年以上投稿,提早做准备。

二、不同职称对职称论文的要求不同

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论文发表有两种方式,第一:通过自己投稿,这种情况一般耗时时间比较长,稿件处理慢,录用的机会也小;第二:直接找杂志社发表,稿件处理快,通过几率高,方便快捷!

三、选择合适的期刊

由于晋升和评定职称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故而许多单位都对职称论文投递的期刊有着一定的要求和规定,所以我们在选择职称论文期刊的时候应该注意:

1、发表论文的用途。

发表论文是晋升职称?年底单位考核?还是学术交流及扬名?如果是晋升职称,期刊的品质毫无疑问是选择因素的重中之重,随便的发表一个品质一般的期刊,对晋升职称没有任何帮助,有时候还会起到反作用。

2、期刊的办刊方向。

如果您写的是药学方面的文章,那当然不能发表在主打妇产科的杂志上。

所以杂志的办刊方向、栏目内容等要与您的文章相符合才是完美的。

3、不能一味的追求版面费低的杂志。

国内医学期刊8000多种,每个杂志的品质,受欢迎程度,晋升打分认可度都是不同的,版面费标准自然也有所不同,建议作者根据自己的发表用途及经济实力,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杂志。

而不要一味的追求便宜。

4、杂志的最新刊期。

如果您晋升职称,必须赶在报材料之前拿到杂志,部分省份还要求晋升前一年就要发表见刊;如果您年底考核,自然要赶在年底之前见刊。

还要考量杂志邮寄的时间以及快递邮寄过程的各种意外因素,因此,在投稿之前一定要询问杂志当前的刊期,确保有充裕的时间可以见刊。

最后,提醒各位作者朋友们,因为地域及单位的不同,职称评定的要求也不同,所以评什么样的职称,需要在什么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不能一概而论。

在写作论文前一定要弄清楚本单位对于评职称的明文要求,选择期刊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1、想要拿到杂志,一般要经历以下过程:投稿、审稿、录用/被退稿、修改润色、终审、定稿、校对、排版、印刷、出刊、邮寄。正常周期是1-3个月左右。 下面再讲一下其他的发表注意事项,更多发表细节可加我而已贰贰叁期叁叁久。2、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广电总局合并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期刊品质的审核愈发严格,杂志社对稿件的要求也对应提高,在审稿及修改等流程上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 3、外部出版环境变化剧烈,一批品质差的杂志相继倒闭,原本已经定稿的一批文章无法正常见刊,可发表期刊的减少,大批量稿件的转投,导致发表竞争更加激烈。 4、为了评审核心期刊,应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各类审核,多数想要寻求发展的期刊,不断压缩版面,稿件质量精益求精,这导致论文被退稿或返修的几率大幅增加。 5、面对年审等突发时间,杂志的刊期会出现突发变动,可能原本已经计划出刊的文章会有推迟见刊,作者应为各种因素预留时间,避免因意外情况导致的延期出刊。 6、在整体出版环境变化的的过程中,期刊的版面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高,这是不可扭转的大趋势,提前准备发表,不仅更放心,也更加省钱!提早发表论文的优点 发的越早您的文章在网上的点击率越高,引用率越高,对您评职更有利,还能加印象分。再说还能提升您的知名度. 这边写作需要较长的周期时间 现在发表需要一个月以上见刊 上网时间需要90个工作日后 网上才能显示您的论文 提前发表的好处 1丶提前一年发表更有说服力。 2丶评职时会加2-3分的印象分。 3丶出刊后上期刊网,网站上点击率高也会加分。 4丶发表完文章后可安心去考计算机和英语。 5丶每年都有高峰期,赶上高峰期会拖延发表时间,耽误评职。 6丶例如中高级工程师至少要发表2--3篇文章,提早发表可放在不同期的期刊上,更有说服力,同一期同一作者的两篇文章,有的地区会无效。所以分期发表是有好处的。

论文发表第1个要求就是这个论文需要是你自己研究成果,也就是自己,你自己写的不能抄别人的,第2点就是你现在的这个观点需要是别人没有的或者是至少有创新的点。

税务律师论文发表要求高吗

发表论文对作者的学历没有要求。理论上讲,出版社是否采用某论文,只与论文的学术价值、专业质量有关。当然,一般给期刊投稿,都要求写个简介,职称、学历等,以增加论文的“权威性”、可信度等。现在发表论文要钱,叫版面费。学术级别高的,只约稿、荐稿,一般的发表不了,凡能发表的,都要费用。交上钱,相似度达到要求就发表,其他的无人问津。

①、看期刊是否正规合法:大家无论选择哪本期刊,都要首先确认自己要投稿的期刊是否正规合法,建议大家亲自去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查看一下,你所选择发表论文的期刊是否被收录了!②、看期刊级别是否合适:对评职称的人来说,期刊级别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期刊级别的高低限制着你评职称的等级,如果评初、中级职称,省级期刊就可以;如果是评高级职称,则必须是国家级期刊!在期刊级别这点上,大家一定要注意看单位的要求,有些单位会要求核心级的期刊,那么大家在选择发表论文的期刊时就要注意了!③、看期刊收稿方向是否符合:每本期刊都有自己的研究领域,有自己的侧重点,选择一本符合你论文发表方向的期刊,能够确保文章快速通过审核,也更能证明你论文的学术价值④、看刊期是否来得及:评职称也好,大学生发表论文也好,都是有时间要求的,所以大家必须看下你所选择的发表论文的期刊是否能够及时见刊!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以中级职称论文为例,因为中级职称论文的要求就是论文发表的基本要求,中级职称评定对论文的要求并不算高,比较适中,一般要求发表1-3篇职称论文即可,发表刊物是省级或是国家级就可以,要求看上去确实不高,但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主要还是集中在论文的写作上,虽说要求不高,但也需要申报人员认真对待的,如果抱着浑水摸鱼走走过场的心态,按照当下职称评审制度的考核标准,很难通过评审,如今的职称评审越来越注重申报人员能力水平的考核,职称论文就是其中一个关键的科研成果形式,如果在论文写作达标过程中有疑问或者需要专业指导,可以登陆职称驿站咨询在线编辑。

税务律师论文发表

[1] 李晓永. 纳税筹划的风险与收益分析[J]财会月刊, 2007,(33) .[2] 盖地,钱桂萍. 试论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及其规避[J]当代财经, 2005,(12) .[3] 麻晓艳. 税收筹划的风险与控制[J]福建税务, 2001,(12) .[4] 胡俊坤. 税收筹划要注意风险的防范[J]福建税务, 2002,(12) .[5] 刘芳. 浅析企业税务筹划的技巧及风险防范[J]经济师, 2006,(03) .[6] 王珍义. 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J]经济问题, 2004,(01) .[7] 桂高平. 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控制[J]审计与理财, 2007,(01) .[8] 郭梅,张凤英. 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及对策[J]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7,(11) .[9] 张秋艳. 浅析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防范[J]会计之友(中旬刊), 2007,(07) .[10] 陈琼. 纳税筹划风险的理性思考[J]财会研究, 2005,(07) .[11] 梁文涛.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J]企业管理, 2008,(07) .[12] 王逢宝,雷定安,赵瑜婷. 浅谈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及其对策[J]商场现代化, 2006,(32) .[13] 张新平. 税务筹划的博弈分析[J]审计月刊, 2004,(12) .[14] 董德志. 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冶金财会, 2007,(05) .西文参考文献 共找到 9 条[1] Rober D.Gordon. Tax Planning Handbook .1982, .[2] W. I. Sinclair. Allied Dunbar Tax Guide .Longman Professional and Business Communications Division Longman Group Limited, 1985, .[3] Jefe A Schenepper. Income Tax Planning Under the New Law [J] .USA Today, 2001, (9) :27 .[4] IBFD. International Tax Glossary .Amsterdam: IBFD, 1988, :67 .[5] W.B.Meigs,&R.F. Accounting .New York: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1989, :738 .[6] Jack Mintz,Michael Smart. Income shifting , Investment and tax competition: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provincial taxation In Canada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4, (6) .[7] Steven Howard Smith. Tax Accounting Choice:The Costs of Corporate Tax aggressiveness .The Axizona State University, Aug 2000, .[8] Sharon Kay. An Investigation of Tax and Non Tax Incentives of Relocation Decisions .Texas A&M University, 1997, .[9] N.J.Xawawwy. Personal 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 .Macmillan Publishing Corporation, .

陈玉琢律师是一个非常好的律师。学历高,知识多,态度好,受欢迎。

陈玉琢,中共党员,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税收征管教研部教授、陈玉琢教授工作室负责人。中国税务学会理事,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专业资格证书。全国税务系统名师、五星税务培训师。曾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借调挂职。研究领域:税收政策与实务。开设《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制与分析》《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和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增值税政策解析及风险防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析与填报》《个人所得税政策与管理》《消费税政策解析及风险防范》《现行税收制度政策分析与管理》《建筑业税收政策解析》《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解析》《各税种稽查实务与案例分析》等多门专题课程。研究成果:出版专著3部,近年来在《税务研究》《税务与经济》《国际税收》《中国税务》等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校园信息平台 网络培训 电子邮箱 关于我们copyright © 2016 Yangzhou Tax Institute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ICP备05004276号-1地址:江苏·扬州·扬子江北路515号 邮编:225007 电话:86-514-87806888 87806999

近一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应当具有什么社会职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去年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而由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更是各种不同观点的大交锋。纵观媒体的诸多报道以及这次听证会各位参与者的观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职能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权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将使得有的公民由于不能达到该“门槛”而不能行使其纳税权。义务说。持该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逃避此项义务。荣誉说。该观点跟权利说相关联,并以权利说为基础,但不同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每个纳税人都为自己能够为国家纳税而感到光荣,国家不应该通过任何方式剥夺任何公民的此种荣誉感。反映到对待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态度上,就是要求维持现有的扣除标准不变,甚至降低扣除标准,以使更多的人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相应的荣誉感。财政收入说。该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而其他功能则是其副产品,是由于政府在征税过程中而自然产生的。缩小贫富悬殊说。当前大多数人对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动机在于要缩小社会上存在的贫富悬殊,认为富人应该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认为,如果穷人不用纳税,那么其收入就相应的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贫富悬殊。保障人权说。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的听证会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首先应当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即首先应当保证人们为了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部分不纳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很多。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什么影响?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向学界同仁请教。一、无疑,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之规定向国家交纳其应缴之税收,但即使国家规定其应当履行且无法规避的,称之为权利似乎不及称之为义务更为妥当。当然我们不否认纳税人不止负有义务,其在纳税过程中也享有一定权利,如知情权、拒绝缴纳超过其应缴之数额的权利等等,但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跟作为整体的纳税行为是权利抑或义务似乎有所不同。我国出版的《法律词典》对“权利”一词的解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其本质特征是权利主体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某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这就很难说是一项权利,而应当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为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换句话说,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要做的事。如果不做,政府就要强迫他做,如果义务人要反抗或者逃避,还要他进行惩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纳税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作一项可以任由纳税人处置的权利来对待的。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偷税、漏税列为一种罪刑。这说明,无论中外,都把依法纳税看成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将纳税当作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实际上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以享有的权利跟整个纳税行为等同起来了。至于有人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的较高(其实这也是相对的),以至于未能超过扣除标准的人就不能向国家缴税了,从而剥夺了这部分人的“荣誉感”的观点,只是极个别现象,在税法学界并不存在。究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对纳税的本质存在误解所致。任正隆委员的话里还隐藏着一句潜台词:即越有钱、交税越多的人越有“荣誉”。这种鼓励人们纳税的积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地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这还要看税收征管部门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诚实合法地劳动,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大量的税款,这无疑是件好事。如果对于税收征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让纳税人多交税款,不但不制止,反而认为这是一种荣誉,那就很不应当了。这不但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是应当制止的。如果想多向国家作贡献,完全没必要建议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向社会弱者或者国家作出捐献同样能够为他带来荣誉感。而相反,如果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则增加了全国数以万计其他纳税人的税负,这不符合当今税制改革的潮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看法,这跟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一定关系。我国的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它不是以直接税为主,而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0%,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直接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其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而间接税的纳税人则能将其纳税负担转嫁给他人。因此,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类,最终都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而实现的。由于商品税的税负容易转嫁,而且最终多转嫁到了终端消费者身上。因此,即便个人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但他实际上仍然在向国家交税,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通过商品经销者直接交纳,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而已。正因如此,才有人认为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名义纳税人并不就是实际纳税人,这种隐蔽和错位构成对纳税人荣誉感的极大不尊重。因此,如果改革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格局,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这样,隐蔽性不存在了,误解也就随之消失。二、对于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否应当成为调节贫富悬殊的手段,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而且从媒体的报道看来,似乎肯定说占了上风。有撰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甚至有学者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不同作用,结论性的指出我国的所得税规模偏小,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否应当是调节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事实上,基尼系数反映的不只是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它更多地是反映人们在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收入不等于财富。收入的多少能够影响到人们财富的多少,但不是唯一因素。形成社会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它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存量高度相关,而个人所得税针对的是资产流量,对资产存量则无法调节。其次,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只在于削平高收入者的收入,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再次,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尤其是较高的边际税率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和较弱的纳税意识——不但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税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因而也限制了它在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许多富豪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都不是特别高,有的比他们所聘请的员工收入少得多,甚至只是象征性的领取一点工资。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占居多数。因此,主要用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很难实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的。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确实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这只是其副产品,而不是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指为了政府获得财政收入。因此,即便在目前讨论非常激烈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上,重要财政税收部门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到底会减少多少,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到是否有效地减少了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富有的人的财富。如果真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的话,政府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开征财产税或者拉大个人所得税的级差。政府之所以在这个时候急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该说主要是为了缓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在心理上安抚低收入者,而不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因为通过调整扣除标准不只是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也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负,更何况人们通过调整扣除标准所享受到的实惠(从几元到一两百元不等)对于缩小社会贫富悬殊来说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三、从历史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也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1799年,英国第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战争举债,而且只对中上等阶层开征,税率为10%。1802年,这项税就取消了。1803年,英国国王埃廷顿又开设了一种新的所得税,采取了按照来源将所得分类的方法。在当时确定的五种来源中,其中四类一直沿用至今。但是这税种到1816年又一次被取消了。1842年,皮尔又一次临时引进所得税,以解决遗留的财政赤字。但是皮尔反对针对富人实行高税负政策,认为这将使富人停止经营业务,甚至逃往国外。因此,他对低于150英镑部分实行免税,只对高于150英镑部分征税,税率为3%。同时,他还降低了间接税,以促进制造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发展。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其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但是战争开始后,庞大的军费开支迫使联邦政府开始寻找其它财源。1861年,北方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部所得税法,以冀充实军费。根据这部法律,联邦政府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部分征收税率为3%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的表述不够清楚,因此一直未能实施。一年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所得税法,并且得到了实施。根据这部法律,1万美元以上部分的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5%。这部法律于1872年废止,在此期间共征收了3.76亿美元,相当于那段时期美国国内税收的20%。1894年,由于国际贸易量下降,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美国财政收入告急,于是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4000美元以上的所得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正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判定,所得税是直接税,要在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因此,1894年的这部税法由于违宪也未能付诸实施。1913年,美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赋予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权力。同年底,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此该税种在美国迅速发展。在此后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少数高收入阶层,豁免范围较宽、税率累进程度也较温和。在“二战”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战争原因,美国大幅度削减了豁免项目,并提高了税率档次。战争结束后,美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上升。1939年个人所得税大约只有10亿美元,1988年收入额达到1000亿美元,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64亿美元。近年来,联邦预算收入约有45%来自个人所得税,它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税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拿大是在191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各项开支剧增,从而促使联邦政府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就叫做《战时所得税法》(Income War Tax Act)。这个名称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税法》所取代。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1887年开始征收的,其主要动因也是为了筹集军费,因为自1868年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开始推行“武国”方针,以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为基本国策。就在个人所得税开征的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即制订了多种侵华方案,其中以其第二局局长小川又次大佐提出的《清国征讨方略》最为著名。它不仅包括军事占领北京、南京等地的作战计划,还特别谏言乘战胜之机将中国分割为六块,以最终灭亡中国。1890年,三县有朋首相的《外交政略论》和《军事意见书》在内阁获得通过,确立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概念,后来被发展为“满蒙生命线”和“大东亚共荣圈”。韩国曾长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战,1948年,韩国共和国成立,并开始建立税制。在当年颁布的八部基本税法中就包括了所得税法。加拿大、日本、韩国的经验更是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该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发展轨迹跟英国和美国也很相似。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1914年,中国民国即颁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是由于讨袁护国战争爆发未能真正实施。1935年,国民政府重又提出《所得税法案》,次年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制即行实施。国民政府拟定先行对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课税,其余各类所得自1937年起全部课征。这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开始。194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但是在它成立后到1980年的三十年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这部法律,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六大类。工资、薪金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到45%不等,其他五类均按照20%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并对其中的高收入者进行调节,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与同年开始实施。其主要适用对象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同时,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过大,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缴纳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八类,税率从20%到60%不等。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1994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我国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针对企业管理者使用年薪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四、尽管个人所得税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的某些做法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效果。首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的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逐渐显示出多源化的趋势,即从多个来源获得收入。他们的收入除了来自薪金外,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不同类别,如各种投资所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各种不同种类收入使用的税率各不相同。这样,人们可能通过混淆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对于来自海外的收入,由于在税收征收方面的困难,这些收入也往往很难被税务机关发现。于是人们便可能通过混淆境内和境外收入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税收义务。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实际征管中,由于一些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41号)的要求执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次,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有条件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逃避税收义务。这一方面包括利用本国税法上的不完善的地方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不完善之处。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聘用有经验的会计师和税务律师来帮助其实现少纳税的目的。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的重复征税,但高收入者往往也可以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来避税。例如,根据国际惯例,税法用住所和实践两个标准来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即“90天规则”),将不失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就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因而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居住时间来合法避税。第三、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也可能造成外籍人员少交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第四、许多高收入者都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条件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支出相混淆,以此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实为外籍人员的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采取只领取少量工资、却在公司报销大量的个人支出费用等手段,一方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报销的个人费用达到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目的。第五、许多地方为了吸引高级人才,往往制定一些有利于降低高收入者税负的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合法的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用于购买商品房、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这项政策后来被延伸适用到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以及所有外资企业的高级人才。第六、国家面向某些高收入阶层还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 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并且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但这一文件所禁止的是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而不是完全禁止核定征税。换句话说,只要当地的税务和司法管理机关没有要求统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就可视为没有违背国发[1997] 12号文的精神。事实上,该文同时又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际上又将皮球踢回给了各地税务管理机关,从而使自己下发的文件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五、在确保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其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否则就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了精彩的阐述:(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增加,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例如,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对于家庭的生活开支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扣除项目。除了为纳税人家庭开支规定了一个扣除标准外,还对一些跟家庭发展或者提高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项目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开支、购买保险、购买高科技消耗品如汽车、电脑等。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一个扣除标准以促进传统道德建设。例如,泰国鼓励纳税人成家,有配偶的纳税人比独身纳税人有更多的免税收入。马来西亚规定对父母亲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给予一定的扣除,为身体残疾的妻子、子女、父母亲购置支撑身体的设备的支出也给予一定的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扣除项目更加完善(尽管也更加复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列举扣除两种。标准扣除法是基本扣除额和额外扣除额的总和。基本扣除额由依照申报纳税者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申报纳税这是残疾人还可以享有额外扣除额。对于列举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项目包括:巨额医药费用和灾害损失、慈善捐赠、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投资利息、员工业务费用、地方税等。除此之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递减项目,即从纳税人的所得税额中之间扣除的项目。这些纳税递减项目包括:商业抵减、个人抵减、和外国租税抵减。其中个人抵减又包括个人可退税抵减和个人非可退税抵减。个人可退数抵减包括劳务所得抵减、所得税扣缴抵减、社会保障税扣缴过多抵减和低吨位柴油车辆业主抵减等。个人非退税抵减包括子女领养抵减、子女租税抵减、地产贷款抵减、老人残障抵减、亲属看护抵减、助学希望抵减、终生学习抵减、合格电动车抵减和强制最低税抵减等。六、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得财政收入。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但是它很难通过提高扣除标准的方式来实现缩小社会贫富悬殊的目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会剥夺纳税人的荣誉权。同时,我们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尽可能早的重新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之更公平、更能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来源于网络。。。。

税务律师论文发表时间

《临床误诊误治》杂志为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生物医学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杂志以研究疾病诊疗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探索误诊误治的发生规律和防范措施为宗旨,以提高临床医师的诊疗水平为目的,适合各级各类医务人员阅读,本刊报道的丰富的临床病例报告,尤其对年轻医生和基层医生提高临床诊断治疗水平具有实际指导意义。《临床误诊误治》杂志可以用于正常评审职称加分!可以用与考研保研以及课题申报均有效!《临床误诊误治》核心期刊除护理外全科,单位要求三级及以上医院。探索误诊误治的发生规律和防范措施 《中国药师》月刊,杂志主要登载药品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及临床使用诸多方面的研究成果与工作经验,及时传播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最新进展,辟有研究论文、药学进展 、研究报告 、药学与临床、药品监管、综述 、医药信息等。杂志开设“中药临床药学”等滚动刊出的专栏及必要时增设其他栏目,是广大药师的重要学术交流园地。是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 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中国科技期刊核心期刊不好意思打扰到您了,我们可以操作《临床误诊误治》《中国药师》等核心期刊,现诚招代理,QQ601163667,无心勿扰,各位精英麻烦您保留我,以备不时之需。平时不会过多打扰您的

曾听朋友说过这样一件事情,那些需要发表论文的作者,要么是1个月内发表,要么是一个半月内发表,还有的是要求1周内发表,半个月内发表的。这些作者的要求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因为根本论文发表的周期根本就没有那么快。那么论文发表一般的周期是怎样的呢,小编在这里讲给大家听。

按照以往的情况来说,也就是三年前来说,一般发表论文的周期是在一到四个月之间,小编这里说的是正规的期刊,像万方,知网、维普收录的比较热门的期刊,一般能在3-4个月发表。但是今年期刊发表却有了改变,今年的普遍刊期发表周期是这样的,大概是2-6个月之间,你们看到这之间的差距了吗?再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像上知网的教育类期刊,最早也是在你提交的4个月以后才可以进行发表,有的论文还会排到明年下半年。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普通期刊的发表周期,而不是核心期刊,也不是学报。像经济类期刊的刊期是在两到五个月之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要最快发表经济类期刊,也是需要在两个月后才能进行发表的,这还属于加急情况。医学类期刊的发表周期在4-6个月,医学期刊比其他期刊的发表周期都长,审稿更加的严格,但例如工程科技类期刊可以在1-3个月内可以进行发表,如果你要发表的期刊是工程科技类,那么你还有加急发表的机会,但其他的类别的期刊基本不太可能在2个月内就发表出来。

作者朋友们一定要了解清楚论文发表的一般周期,如果因为自己不了解这个周期而错过了论文发表的最佳时间,那就得不偿失了。今年发表论文不同往年,由于期刊数量较少,期刊的页吗也变少了,所以发表期刊的时间都比较紧张,比往年刊期靠后2-3个月。在这里给作者朋友们提醒,如果需要发表论文一定提前准备好。

论文从初稿到发看需要三四个月左右。

一般的省级、国家级论文审稿需要1~2天,出刊需要1~3个月。个别快的0.5个月,还有个别慢的需要4~7个月。

质量水平高一些的期刊,还有一些大学学报,投稿的出刊需要6个月左右,快一些的3~4个月。

科技核心期刊审稿需要1~3个月,出刊另需要6~10个月左右,总的算起来大约是1年~1年半。

北核、南核审稿需要3~4个月,出刊另需6~15个月左右,跨度较大总的算起来1年~2年。

综上所述,评职称发表论文一定要对各不同级别论文的发表周期做到心里有数,提前准备,以免时间上赶不及白白错过评审多等一年。尤其是核心论文,一定要提前。

一般的省级、国家级论文审稿需要1~2天,出刊需要1~3个月。个别快的0.5个月,还有个别慢的需要4~7个月。质量水平高一些的期刊,还有一些大学学报,投稿的出刊需要6个月左右,快一些的3~4个月。科技核心期刊审稿需要1~3个月,出刊另需要6~10个月左右,总的算起来大约是1年~1年半。北核、南核审稿需要3~4个月,出刊另需6~15个月左右,跨度较大总的算起来1年~2年。SCI、EI等与北核南核周期相仿。综上所述,评职称发表论文一定要对各不同级别论文的发表周期做到心里有数,提前准备,以免时间上赶不及白白错过评审多等一年。尤其是核心论文,一定要提前。不少客户联系到我们,想三五个月内出刊,那真是太难了,这种急单子我们要么不接,要么提前跟客户说好发不成全额退款,但不担任何责任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