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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抄袭开除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5 19:32:40

发表论文抄袭开除案例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他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法律。因多次骚扰女生被免职,使用暴力手段,受害人留下极大心理阴影,许多网友们都想不到这样一个人,还在校园内担任职务,事情真是骇人听闻。男子对女生施行犯罪行为,之后女子还被诊断为早孕人流,当时该男子早已经结婚,有了妻子,并且还在某校担任书记一职,利用职务之便对女子实施暴力行为,目前女生已经将所有证据都举报给相关部门,希望他能够受到法律制裁,给女生一个说法,也为女生讨回公道。

抄袭他人论文,不犯法,但是剽窃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学生多次实名举报男子抄袭他人硕士论文、博士论文,违反校纪校规,存在学位造假等行为。学生在微博中实名举报,该男子所有论文都存在抄袭嫌疑,他作为一名空降兵,从来没有担任过班级辅导员,在领导面前甜言蜜语,最终得到职位,原本这个职位,应该由学生工作经验丰富之人担任,最后却变成该男子。在平时工作过程中,从未接触过学生们,有人好奇过去4年时间,为何现在才被爆料出来,其实曾有人4次委托同学实名举报,可是最终都石沉大海。

学术造假等情况属实,不可能是吊销教师资格证这么简单,很有可能会被判刑。根据网友提供材料,关于他那篇硕士论文,查重举证就已经长达19页,利用手中权力去压迫学生,可恶至极,男子上级领导更是存在不正之风,那么多举报信,最后都石沉大海,对于道德败坏之人,多人包庇,他们嫌疑也很大,需要对他们进行严格处理,更要仔细调查,家长送孩子去学校学习,该校园却发生这种事情,真是令人心寒啊。

他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这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根据相关法律他需要承担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

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再续聘。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被指论文抄袭、一稿多投。李庆生主动申请对自己的相关论文进行鉴定,结果为“过度引用不当”。浙江大学副教授贺海波被爆剽窃论文。浙大共核查了贺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关人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的论文20篇,其中贺海波涉及论文9篇。事发后,贺海波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浙大将其开除出教师队伍。海南大学年仅38岁的大学教授、博导、学科带头人王凤阳,刚被任命为海南大学农学院副院长,就被卷入“学术造假”的漩涡。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某篇硕士学位论文,与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惊人相似,两篇论文整体框架完全一样,除了把地点“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何谓“理论”?》一文被爆涉嫌抄袭。随后辽宁大学校方表示,该论文第一署名人陆杰荣对此事并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6级在读博士生杨伦承认是自己抄袭,然后才拿给之前的老师陆杰荣署名。武汉理工大学64岁的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及其学生谢鸣一篇抄袭论文收录在“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第一版论文集中,后被查出抄袭后,会议又推出“正式版”,删除了该文。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被赖文教授和吴丽丽副教授联名举报其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其博士学位论文竟然在没有标明引用的情况下,将早一年毕业的敖海清博士的学位论文原文大段大段、甚至一连数页粘贴过来,直接把这些论述、分析和数据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雷同文字数高达40%以上。

发表的论文抄袭被开除

开除学籍处分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或代写、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上述行为原来的处罚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扩展资料

主要内容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抄袭

结果一:毕业论文将被退还,重写,毕业时间将延迟。你必须了解的是,不一样的大学有不一样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有的大学要求毕业论文的复制比和查重率不超出30%,有的大学要求毕业论文的复制比和查重率不超出20%,甚至过分的是有的大学要求毕业论文的复制比和查重率不超出10-15%。通常情况下,如果不符合规范的毕业论文,是一定会延迟毕业时间的。因而,也会对就业造成某些不良影响和危害。结果二:学士学位将被撤销。要是毕业论文内容的查重率超出60%,那么确实会被判断为严重剽窃。记牢这种做法不但减少了你自己的可信度,并且危害了你大学的品牌形象。大学都会有对这种做法具备相对的处罚手段,一般就是不授于相对的学士学位,没有学位证明影响着什么同学们应该心里都明白。结果三:侵犯著作权,尽管该参考文献是能够用以参照的,但要是抄袭过多,将被称作抄袭别人的论文,可以说成对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国内好像暂时还没有因为论文抄袭被判刑的,国外的大学生学术水平之所以越来越好,就和他们的制度有关系,他们已经有很多起因论文抄袭入狱的事件了。

如果论文内容引用率是超过了百分之五十的话,那么肯定是会判定为抄袭。需要谨记:这种行为不仅会降低自身的信誉度,而且还会危害到学校的形象。一般学校都会这种行为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判定论文不合格,无法授予相对应的学位等等。

论文被判定抄袭的话一般会有一些呃侵权的后果吧,或者罚款嘛,导致一些其他的一些损伤的延期的话,都是按照的一些流程去处理。

护士发表论文抄袭案例

受到了严重的处罚,他的成绩被取消了,他的论文也被吊销了,他的导师之后也会受到检查。

2015年9月,冯德莱恩被曝涉嫌博士论文剽窃。德媒称,她1990年发表的医学博士论文涉嫌剽窃,总计62页的正文里,有27页有问题。其中,3页内容一半以上抄袭他人,抄袭内容超过75%的页数达5页。对于剽窃指责,冯德莱恩予以否认,并称得知有人质疑自己的论文后,便请求母校汉诺威医学院派专业且中立的调查人员调查此事。汉诺威医学院表示已启动相关调查程序,但冯德莱恩否认有关指责并要求设立独立委员会核查。不过,这已不是德国联邦政府内阁成员第一次卷入论文剽窃风波。2011年3月,时任国防部部长的卡尔-特奥多尔·楚·古滕贝格因博士论文剽窃,被迫放弃博士头衔并辞职。2013年2月,时任教育部部长的安妮特·沙范也因窃取他人智力成果,被剥夺博士学位后辞职。

当事人被取消了学历和学位,这个惩罚是比较严重的,而且抄袭论文这件事情是非常好的。

抄袭论文发表侵权案例

退休老教授赵德馨因为知网未经允许就将其所著的160篇论文发布在网上,也没有付给赵先生相应的报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赵德馨决定起诉知网,胜诉后获赔70余万元。

据调查发现,知网在2020年的收入就高达十一亿元,毛利润达到一半以上,文章被知网收录之后作者可以获得百余元的报酬,平台下载一次收取十五至二十五元,在知网高利润的背后反映出作者的微薄收益。

赵德馨是中南政法大学的退休教授,在2013年所发表在杂志上的一百多篇论文被知网发表在平台。这件事知网事先没有没有通知赵先生,也没有付任何的稿费给赵先生,读者下载赵先生的文章却需要交付费用给知网。赵德馨先生认为知网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利益,于是在2019年在进行取证后向法院提出了起诉。

知网表示在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取得赵先生所发表文章杂志社的授权,杂志社同意知网拥有在全球范围内对杂志中的文章进行传播的权利。法院认为知网和杂志之间的协议并不能证明杂志社在作者处取得了合法的授权,法院判定知网侵犯了赵德馨先生的权益,必须对侵权的行为进行赔偿。

北京律师事务员的责任人表示,赵老先生所获赔的七十多万元是160篇文章打了许多次官司才获取的赔偿金,在司法当中对于著作权的赔偿金额十分低,取证还非常困难。著作权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并鼓励作品进行创作,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出版平台为了利益不惜以身试法,这种行为应该被禁止。

知网未经作者的同意就将其所发表的论文发布在平台,供需要者进行下载并从中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了著作权。知网已经将赵德馨的所有论文下架,如此举措的确可以防止侵权,也阻碍了作者取得影响力的渠道,希望知网可以在为学术提供资料的同时也可以尊重作者和知识产权,给予作者应有的收益。

是因为这个教授自己编著了关于经济史的词典,但是私自被知网用电子版使用,教授想让自己的助手去问知网要一个电子版,但是知网没有给,还要收取费用。

转自沈阳在线  2021-12-23 13:10 2016年12月,一篇题为《从韩春雨联想到东北大学徐剑博士的学位论文抄袭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的不端》的网络匿名举报贴在某论坛上发表。文章发出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诸多网友对东北大学及沈阳工业大学的热议,同时任职于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的徐剑教授本人也面临了博士学位的撤销及名誉纠纷当中,对于此事是否属于抄袭事件,网络上有着不同的声音。 细究事件本身,争议的是徐剑的博士论文《企业动态联盟的风险管理机制研究》引用了“企业动态联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徐剑在2001年至2006年,作为第二参加人全程参加了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张青山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企业动态联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研究(70172042)”的研究工作。该项目研究过程中培养出4个硕士和1个博士(徐剑)。2006年3月项目研究成果作为专著《企业动态联盟风险的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ISBN:7-5017-7365-3/F.5922)公开出版,徐剑为第2著者。项目培养的四个硕士的硕士学位论文作为本课题的共同研究成果都汇入到了2006年3月出版的专著中。在2003年至2008年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徐剑将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进行了后续研究工作,其中很多研究成果又汇入2006年出版的专著中。在学期间共发表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专著1部,获政府科技奖励2项(第2获奖人)。在6篇学术论文中,发表在专著出版前的有2篇,发表在专著之后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的有4篇,这些研究内容和一些专著内容融入了徐剑本人的学位论文中。 上述事实是否构成“抄袭”,学术界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并依法享有改编权和汇编权。参与该项目的张青山教授及其他参与人,认为徐剑的行为不构成抄袭;沈阳工业大学和东北大学5位教授也认为不构成抄袭,并联名发表了《关于研究生使用课题组共同研究成果的部分内容撰写学术论文的学位论文必然性和普遍性》。而与此同时,有一部分人士认为徐剑博士学位论文存在严重的拼凑抄袭行为,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独著,要求独立完成。 近年来,关于“论文抄袭”的事件频繁发生,例如“于艳茹案”、“翟天临案”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而举报论文抄袭是否需要实名?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该怎么定义值得我们深思熟虑。孰是孰非,网友可以自由争论,但中国学术成果的借鉴与剽窃之间如何界限及学位论文采用课题组成果,课题组成员在项目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是否合理合法应交给法律去审判。希望借此争议事件让知识得到真正的尊重,保证教学质量,严肃学术风气,。 推荐阅读:叶紫

这个教授是刚开始网站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把所有的论文都发在了网络上面,也没有给任何的报酬,所以这名教授才选择了起诉,最终获了70万元。

外国护士发表论文抄袭案例

张世友原是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此次10篇被指抄袭的论文,均创作于其2010年1月调入重庆师范大学任教之前。 发表于1998年9月《涪陵师专学报》的《必须重视大学生的自我教育》是网帖举报的第一篇抄袭论文,文章被指抄袭自1995年第6期的《高等农业教育》。在《涪陵师专学报》上发表这篇论文时,张世友已从四川师范学院政治教育专业本科毕业5年。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7月至2010年1月,张世友在长江师范学院任教,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是长江师范学院的前身之一。长江师院任教期间的2000年7月至2003年7月,张世友在西南师范大学修得了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他的第二、三篇被指抄袭的论文就出现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这两篇题目分别为《诚信与当前人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时俱进”是民族文化与唯物辩证法相凝结的时代精神》的论文,分别刊发于《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的2002年第4期、2003年第2期。2003年,张世友已本科毕业10年,其职称是讲师。也正是2003年12月,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张世友评上了副教授。此后,张世友发表了多篇在今天被指抄袭的论文。据网帖爆料,有4篇疑似抄袭的论文出现于2004年,3篇出现于2005年。至此,张世友共10篇论文被举报抄袭。张世友的荣誉接踵而来。2005年8月,他参与的论文入选“重庆市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0月,他斩获第五届重庆市期刊好作品评选论文一等奖;12月,他获重庆市涪陵区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6年9月,涪陵师院更名为长江师范学院。11月,张世友破格晋升为教授,这距其被评为副教授仅3年。2010年1月,张世友进入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任教。目前,他身兼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评委会评审专家、重庆市伦理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市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会副秘书长等社会角色。这10篇论文在当年没有受到质疑,未阻挡其职称从讲师晋升到教授,也未妨碍其前往新大学的执教之路。

因为是对同一个案例做了不同角度的解析,但是这个想法是CAMEROON先想出来的,所以说他偷了论文

究其本质上来说,Foreman是盗取了Cameron的论文。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Cameron就House医疗小组的一个病例写了一篇论文,然后交给House,让House医生帮他批阅,但是House一直就把这篇论文丢在桌子上好几个月,看都不看;Foreman当然也看到了这篇论文,他就“借鉴”了Cameron的论文,就同一个病例也写了一篇论文,并且先于Cameron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了。两人的论文相比,Foreman的可能更加学术,Cameron可能更加偏重讲一些从业道德之类的。那至于这个“借鉴”,Foreman固然不是全部原封不动地抄袭Cameron的了,但是基本内容是差不多的。就算说“碰巧”内容一样,从道德上来讲,Foreman也不应该再写Cameron写过的案例,这样只能让两人的论文因为类属同类文章竞争而更加难以发表。从第二季,Foreman病危的时候的愧疚感来讲,Foreman自己其实也知道自己在论文这件事情上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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