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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发表论文知乎

发布时间:2024-07-01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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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美国、日本是我省目前三大主要出口市场,比重分别为26%、19.2%和6.88%。1986年台湾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日本、欧盟,比重分别为48%、11.4%、10.8%。目前我省贸易顺差626.2亿美元,占GDP比重为31.9%,台湾1986年贸易顺差为157亿美元,占GDP比重为20.3%。而且,我省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与台湾20世纪80年代中期也基本相同。一是资源要素短缺。1986年台湾资源要素制约经济发展问题突出,土地资源紧张、矿产资源贫乏,石油95%依赖进口,制造业劳动力供需矛盾比较尖锐。目前我省资源要素瓶颈制约加剧。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结构性缺水问题凸现。能源原材料90%以上依靠外部调入,劳动力特别是技术工人紧缺。二是劳动成本上升。台湾劳工工资自1980年代以来上升较快,1986年制造业雇员月平均工资比上年上升了15.8%,分别高出当年经济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4个百分点和8.5个百分点。劳动成本上升使台湾劳动密集型产品陷入劣势。近年来我省劳动工资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大幅上升,导致一些产品价格低廉优势的逐渐丧失。三是创新能力较弱。1986年台湾研发经费占GDP比例为1.14%,中小企业生产技术引进比例高达56.4%。目前我省研发经费占GDP比重为1.34%,技术对外依存度为63%。四是货币升值压力加大。台湾由于连年对美贸易出超。台币升值压力骤增。1986年台币兑美元比上年升值近11%。近年来我省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人民币连续升值,对外贸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五是环境保护压力增强。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民众环保意识增强,1986年发生了鹿港反杜邦运动和宜兰拒绝台塑集团投资建厂等事件。近几年来我省群众对环境诉求越来越高,已经先后发生了多起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台湾80年代中期推动经济转型的举措和成效 台湾在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的经济转型。第一次转型在1952年至1960年之间,由殖民经济形态转为进口替代工业发展阶段,初步实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第二次转型在1961年至1985年,重点是大力发展出口导向经济,形成外向型经济体系。第三次转型是从1986年以来,着力把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到资本技术密集型。建立更加开放的自由经济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提出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为主导的转型理念,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经济转型的政策措施。 1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提升科技发展水平。台湾在1986年召开了第三次科技大会。相继制定出台《科技发展十年规划》、《科技专案计划》、《高技术产业水准政策纲要》等政策法规,大幅度提高科技专案预算,增加科技投入,建设高速电脑中心、国际同步辐射研究中心、生物科技中心、作物种源中心等“四大中心”,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同时,整合科技资源。加强产学研合作,发挥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作用。围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进行应用性研究开发,向企业提供技术转移和各项工业技术服务。从1996年至1986年的10年间,台湾科研经费增长了4.8倍,科研经费占GNP的比例从1.14%提高到1.85%,专门技术人员占就业人口的比重由5.4%提高到11.9%,台湾地区整体科技实力IMD世界排名为第7位。 2制定产业导向政策,推进产业加快升级。台湾提出发展“策略性工业”,制定《策略性工业之适用范围》,出台《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确定资讯、通讯、半导体、精密器械与自动化、污染防治、医疗保健、特用化学品与制药、航空太空、消费性电子及高级材料等10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光电、软件、工业自动化、材料应用、生物科技和能源节约等8大关键技术。对划入策略性工业的新兴产业。通过免税、加速折旧、纳税限额、放宽保留盈余、关税减免以及融资安排等方式,给予租税奖励和贷款照顾,同时发挥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对高技术产业集聚带动作用,使台湾从传统制造加工基地迅速成为全球高技术产业基地。1999年与1986年相比,农业就业比重由17%下降到5.4%,工业就业比重由41.6%下降到37.2%,服务业就业比重由41.4%上升到54.5%。高科技产业比1986年增长1.7倍,高科技产业占工业比重提高到38.4%,微型电脑、监视器、电脑终端机等11项高科技产品的产值排名世界第一。 3加强扶持中小企业,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台湾制订了《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辅导中小企业方案”,确立个案整体辅导、提供市场咨询、协调厂商合作、帮助企业融资、加强人才培训和对外投资辅导等6项主要任务,并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以强化产业内部组织结构,健全分工协作网络,完善产业链,壮大产业群。至1994年中卫体系产业群已达113个,受影响的厂商有1.5万家,产值影响率为45%。同时,在财税扶持上,实施“两税合一”方案,规避重复征税,激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并设立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和7家地方民营中小企业银行,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筹资4.5亿元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融资服务。 4推动公营事业民营化。加快金融市场自由化。台湾制定了《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和《全民优惠释股方案》,采取“出售股权、标售资产、以资产作价与民间合资成立民营公司、公司合并且存续企业为民营企业以及办理现金增资等5种方式实施公有企事业民营化改革。同时,大力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鼓励岛外银行到台湾设分支机构,废止中心汇率制度,放松外汇管制,放宽银行利率,实施利率市场化,支持银行开发保证金交易、利率互换、买卖期权等金融商品。到1996年6月底为止。共有40家外国银行在台湾设立了65家分行以及27家办事处。1997年有10多家民营新银行存贷款额超过1000万元新台币。1999年8月,共成立了124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2400余家高科技企业,保证创业企业的资金来源,增强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 5调整外贸 发展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台湾为了适应 经济国际化趋势,实行“分散市场”策略,大力实施“亚太战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台商投资东南亚,协助台商拓展中东欧新兴市场,大幅调减关税,降低进口管制,鼓励加工贸易。在高雄、台中港区设置海空联运的仓储转运区,在中岛、成功、台中港和小港4地设置4个专区。调整出口加工区功能,使外贸重心逐步由美国移向亚洲。到1997年,台湾对美国市场依赖从1987年的44%下降24%,对中国大陆(包括香港)市场依赖由8%提高至24%。高科技产品出口比重由1986年的27.6%上升到52.5%。对美国和东南亚投资比重下降了25.3%和32.4%,对祖国大陆投资上升了64.6%。外贸顺差失衡得到矫正,1993年外贸顺差比1987年减少了104.95亿美元,外汇储备趋缓。汇率开始趋于稳定。 6实施环保节能措施,着力降低能源消耗。台湾相继制定出台《 环境保护法基本草案》和《环境研究发展规划》等56项法规,大力实行能源多元化政策,提高使用核电比例,推动太阳能利用,推进石油进口地多元化,逐渐降低对石油的依赖。同时,实施经济鼓励。推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改造,开展能源节约技术和再生能源研发, 组织专家到企业提供节能技术的诊断服务。促进再生能源利用,降低传统能源消耗。政府机关率先实施减少10%的油、电、水用量,以引导全民节约能源。1981年至1991年,国民生产总值能耗以年均0.90%的速度递减。石油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67.65%下降到1991年的53.47%。 三、借鉴台湾 经验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启示和建议 目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阶段。我们可借鉴台湾的经验和做法,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再创竞争新优势。 1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台湾推进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的根本动力。目前我省已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基地120多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1家,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645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87家,行业与区域创新平台26个。但在现有县级以上自然科学和技术研发领域中,研发机构规模偏小,100人以下占4/5,产业技术 应用研究比例偏低,应用研究成果应用只占51.8%。为此,我省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源整合,推动研发机构联合,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强行业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2加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引领高科技产业加快发展。以新竹科学工业园为重点的高科技园区,在台湾高科技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龙头带动作用。目前我省已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13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46家,但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规模偏小、主导产业优势不明显等弱点。要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各项配套功能。提升高新区要素资源吸附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强的高科技产业集群。特别是环杭州湾高新区要致力于建成全省高科技产业集聚地,先进制造业研发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高地,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域。 3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把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配套体系,是台湾提高中小企业产业配套生产能力的主要做法。我省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创业辅导、技术开发、融资担保、品牌建设、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国际交流、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着力培育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生产体系,引导中小企业纳入支柱产业的产业链,强化企业专业化分工与配套协作,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4加快地方金融创新,增强金融对产业的支撑。发挥金融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是台湾推进经济转型的成功之处。目前我省民间资本充裕,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发展地方金融业的潜力巨大。要加快我省地方金融改革,推动地方商业银行资产重组,扩大地方商业银行经营规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试点 工作,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并努力构建我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做大做强“浙江板块”。规范发展产权市场,扩大产权交易规模,促进产权合理流动。积极培育地方风险投资公司,引进国际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服务。 5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技术,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高度重视节能环保。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台湾推进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举措。我省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环保节能新技术研发,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社会各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节能新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实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和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生态化工业示范园区。 6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构筑内外一体化的开放格局。从进口替代向出口导向转变,是台湾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趋势下,我省要大力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扩大与世界各国在科技、人才、 教育、环保、 文化、医疗以及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进服务外包基地建设,提高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分散贸易风险,减少贸易摩擦。建设和完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功能。推进保税港区、“区港联动”和保税 物流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我省国际资本集聚和技术合作的重要平台。把利用外资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建立生产和市场战略联盟,鼓励民营企业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生产基地、资源基地、营销 网络和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看了“学术论文发表知乎”的人还看: 1. 发表医学专业学术论文(2) 2. 核心医学学术论文 3. 如何发表学术论文 4. 学术论文的发表方法 5. 学术论文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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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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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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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好字一篇内质不错的文章,字迹可憎,其分值往往不理想。为何?其一,字和卷面差,按评分要求要扣分,其二,试卷的“面目”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阅卷者打分的情绪。美观整洁的书写是文章最好的“外衣”,它对阅卷者评分印象的形成是直接有效的:首先,笔划要清楚。字迹笔划清楚,字体端正,就能给阅卷者留下好印象。相反,龙飞凤舞,一路狂草,但难以辨认,就算文章写得好,也难以让人欣赏。其次,字体要适中。字体过大,卷面有拥挤繁乱之感,观之不雅。字体过小,阅读起来如觉蚁行,极其费神。再次,尽量少涂改。要涂改也须规范地涂改,切忌乱涂乱画,在卷面留下醒目的墨点,造成凌乱之感。2.拟好题题目是文章的眼睛,是文章传递显要信息的重要部分。由于它位居文章结构之首,所以文章题目的优劣也会直接影响阅卷者对文章的第一印象。议论文拟题的基本要求是: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醒目、舒畅。具体而言,可鲜明,可形象,可简洁,可别致,可整齐,不一而足。总之,以能激发阅卷者阅读兴趣或使之有耳目一新之感为最佳。议论文的题目要求符合文体特征,要求鲜明,使人见其题而知其旨。观点鲜明的文章最受阅卷者的欢迎,因为它具有清澈感和透明感,能够传达出文章内容之大概,便于阅卷者准确而快速地把握整篇文章的基本内容。3.开好头高尔基说过:“(开头)好像音乐里定调一样,全曲的音调都是它给予的,也是作者花功夫的所在。”议论文的开头要讲究“短、快、靓”。短,即要简捷,最好三两句成段,引入本论。开头短,可避免冗长之赘,而且短句成段,在空间上突出其内容的重要性。快,即入题要快,最好三言两语就点明文章的基本观点或议论的话题。因为评分标准中有“中心明确”的细则。开篇确定中心,有利于阅卷者按等计分,也有利于作者展开论述,不致出现主旨不清、中途转换论题等作文大忌。靓,即要精彩。这也是传统文论中所说的“凤头”。精彩的开头,最突出的效果是吸引阅卷者,给阅卷者留下好的印象。文章开头要精彩,多用比喻、类比、排比等修辞引入论点,还可引述名言,讲述寓言故事导入话题。4.中间段写好首句和末句议论文的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楚,论证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典型,关键在中间段的写作。而结构、条理、论证和论据等是议论文评分的重要细则,因此,写作议论文要尽量符合这些标准。常见的论述模式是:首句为小论点或承上启下的过渡词句;中间围绕小论点,运用恰当的事实、理论论据,或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分析说理;最后结合论述内容写一两句小结的话语。其中首句和末句的写作最重要,它能直接勾勒文章的脉络,显示全文的论述思路。另外,文章的整体论证结构常用正反对比式。许多道理只要从正反两面说了,就基本上可做到论述严密。在考场中熟练地运用这种作文模式,可迅速地展开写作,减少失误,节省时间。同时,它可使阅卷者能便捷地依据评分标准,在中档以上分项计分,避免不利于考生的个人评分因素出现。5.典型而鲜活的论据论点是议论文的灵魂,分论点是支撑起这个灵魂的骨架,而论据是议论文的血肉。一个人要丰满多彩,光有灵魂和骨架,没有血肉是不可想象的。同样一篇议论文只有中心论点和分论点是不能称为文章的,它还必须有典型而鲜活的论据。典型的论据是指能充分反映事物本质,具有代表性的事例与名言。它首先要求真实,切合题旨。其次,选用的论据要弃旧用新,要厚今薄古。有些同学作文,记住几个经典论据,如司马迁、居里夫人、张海迪,变换着角度使用,把它们当做万花油。其实,这些论据就算典型,也不能引人注目。相反,选取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论据说理,使阅卷者在阅读时产生新鲜感,效果会更好。另外,有些同学习惯用古代事例阐述事理,整篇文章未能联系实际,无时代的活水,也不能达到充分说理的目的。最好能引述时尚言论和当前媒体普遍关注的事例辅助说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时代感,使文章更具说服力。6.结好尾结尾是全文内容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文章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著名作家师陀曾说:“写文章不管长短,首先要考虑好结尾。有了结尾,如何开头,中间如何安排,便迎刃而解了。”好的结尾当如豹尾,响亮有力,令人警醒,催人奋进。如鲁迅的《论雷峰塔的倒掉》,结尾只有两个字:“活该!”短短两字,可谓简洁之至,力透纸背。其实,文章的结尾有时比开头还重要。由于阅卷者看完结尾后即开始打分,因此,它的好坏还直接影响到阅卷者的评分心理。李渔曾说:“篇际之终当以媚语摄魂,使之执卷流连,若难遽别。”结尾如有此种效果,整篇文章将增色不少。议论文结尾的写作,要收束全文,突出中心论点;要体现全文结构的紧凑、完整,不能草率收兵,也不能画蛇添足;语言要干脆有力、清音留响,富有启发性和鼓舞性。7.语言形象畅达语言项是作文评分的重要标准。议论文的语言,要准确鲜明,生动形象。有些同学写议论文,常摆出说大道理的架式,将哲学原理和辩证法的术语一股脑搬出来,以求说理的充分、透彻,但效果适得其反。一个道理有一千种说法,要尽量选用形象生动的说法。要显形象生动之效,除了采用比喻、类比、事例等论证方法外,形象畅达乃至华美的语言必不可少.修饰议论文的语言,注意运用比喻、排比、对偶和反复等修辞,使文章形成华美流畅感;注意运用假设句、反问句或整句,使文章增强不可辩驳之势。修饰语言之功,虽不是一朝一夕可成,但只要积久成习,自然会有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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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美国、日本是我省目前三大主要出口市场,比重分别为26%、19.2%和6.88%。1986年台湾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日本、欧盟,比重分别为48%、11.4%、10.8%。目前我省贸易顺差626.2亿美元,占GDP比重为31.9%,台湾1986年贸易顺差为157亿美元,占GDP比重为20.3%。而且,我省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与台湾20世纪80年代中期也基本相同。一是资源要素短缺。1986年台湾资源要素制约经济发展问题突出,土地资源紧张、矿产资源贫乏,石油95%依赖进口,制造业劳动力供需矛盾比较尖锐。目前我省资源要素瓶颈制约加剧。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结构性缺水问题凸现。能源原材料90%以上依靠外部调入,劳动力特别是技术工人紧缺。二是劳动成本上升。台湾劳工工资自1980年代以来上升较快,1986年制造业雇员月平均工资比上年上升了15.8%,分别高出当年经济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4个百分点和8.5个百分点。劳动成本上升使台湾劳动密集型产品陷入劣势。近年来我省劳动工资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大幅上升,导致一些产品价格低廉优势的逐渐丧失。三是创新能力较弱。1986年台湾研发经费占GDP比例为1.14%,中小企业生产技术引进比例高达56.4%。目前我省研发经费占GDP比重为1.34%,技术对外依存度为63%。四是货币升值压力加大。台湾由于连年对美贸易出超。台币升值压力骤增。1986年台币兑美元比上年升值近11%。近年来我省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人民币连续升值,对外贸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五是环境保护压力增强。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民众环保意识增强,1986年发生了鹿港反杜邦运动和宜兰拒绝台塑集团投资建厂等事件。近几年来我省群众对环境诉求越来越高,已经先后发生了多起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台湾80年代中期推动经济转型的举措和成效 台湾在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的经济转型。第一次转型在1952年至1960年之间,由殖民经济形态转为进口替代工业发展阶段,初步实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第二次转型在1961年至1985年,重点是大力发展出口导向经济,形成外向型经济体系。第三次转型是从1986年以来,着力把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到资本技术密集型。建立更加开放的自由经济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提出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为主导的转型理念,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经济转型的政策措施。 1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提升科技发展水平。台湾在1986年召开了第三次科技大会。相继制定出台《科技发展十年规划》、《科技专案计划》、《高技术产业水准政策纲要》等政策法规,大幅度提高科技专案预算,增加科技投入,建设高速电脑中心、国际同步辐射研究中心、生物科技中心、作物种源中心等“四大中心”,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同时,整合科技资源。加强产学研合作,发挥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作用。围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进行应用性研究开发,向企业提供技术转移和各项工业技术服务。从1996年至1986年的10年间,台湾科研经费增长了4.8倍,科研经费占GNP的比例从1.14%提高到1.85%,专门技术人员占就业人口的比重由5.4%提高到11.9%,台湾地区整体科技实力IMD世界排名为第7位。 2制定产业导向政策,推进产业加快升级。台湾提出发展“策略性工业”,制定《策略性工业之适用范围》,出台《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确定资讯、通讯、半导体、精密器械与自动化、污染防治、医疗保健、特用化学品与制药、航空太空、消费性电子及高级材料等10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光电、软件、工业自动化、材料应用、生物科技和能源节约等8大关键技术。对划入策略性工业的新兴产业。通过免税、加速折旧、纳税限额、放宽保留盈余、关税减免以及融资安排等方式,给予租税奖励和贷款照顾,同时发挥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对高技术产业集聚带动作用,使台湾从传统制造加工基地迅速成为全球高技术产业基地。1999年与1986年相比,农业就业比重由17%下降到5.4%,工业就业比重由41.6%下降到37.2%,服务业就业比重由41.4%上升到54.5%。高科技产业比1986年增长1.7倍,高科技产业占工业比重提高到38.4%,微型电脑、监视器、电脑终端机等11项高科技产品的产值排名世界第一。 3加强扶持中小企业,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台湾制订了《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辅导中小企业方案”,确立个案整体辅导、提供市场咨询、协调厂商合作、帮助企业融资、加强人才培训和对外投资辅导等6项主要任务,并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以强化产业内部组织结构,健全分工协作网络,完善产业链,壮大产业群。至1994年中卫体系产业群已达113个,受影响的厂商有1.5万家,产值影响率为45%。同时,在财税扶持上,实施“两税合一”方案,规避重复征税,激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并设立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和7家地方民营中小企业银行,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筹资4.5亿元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融资服务。 4推动公营事业民营化。加快金融市场自由化。台湾制定了《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和《全民优惠释股方案》,采取“出售股权、标售资产、以资产作价与民间合资成立民营公司、公司合并且存续企业为民营企业以及办理现金增资等5种方式实施公有企事业民营化改革。同时,大力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鼓励岛外银行到台湾设分支机构,废止中心汇率制度,放松外汇管制,放宽银行利率,实施利率市场化,支持银行开发保证金交易、利率互换、买卖期权等金融商品。到1996年6月底为止。共有40家外国银行在台湾设立了65家分行以及27家办事处。1997年有10多家民营新银行存贷款额超过1000万元新台币。1999年8月,共成立了124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2400余家高科技企业,保证创业企业的资金来源,增强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 5调整外贸 发展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台湾为了适应 经济国际化趋势,实行“分散市场”策略,大力实施“亚太战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台商投资东南亚,协助台商拓展中东欧新兴市场,大幅调减关税,降低进口管制,鼓励加工贸易。在高雄、台中港区设置海空联运的仓储转运区,在中岛、成功、台中港和小港4地设置4个专区。调整出口加工区功能,使外贸重心逐步由美国移向亚洲。到1997年,台湾对美国市场依赖从1987年的44%下降24%,对中国大陆(包括香港)市场依赖由8%提高至24%。高科技产品出口比重由1986年的27.6%上升到52.5%。对美国和东南亚投资比重下降了25.3%和32.4%,对祖国大陆投资上升了64.6%。外贸顺差失衡得到矫正,1993年外贸顺差比1987年减少了104.95亿美元,外汇储备趋缓。汇率开始趋于稳定。 6实施环保节能措施,着力降低能源消耗。台湾相继制定出台《 环境保护法基本草案》和《环境研究发展规划》等56项法规,大力实行能源多元化政策,提高使用核电比例,推动太阳能利用,推进石油进口地多元化,逐渐降低对石油的依赖。同时,实施经济鼓励。推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改造,开展能源节约技术和再生能源研发, 组织专家到企业提供节能技术的诊断服务。促进再生能源利用,降低传统能源消耗。政府机关率先实施减少10%的油、电、水用量,以引导全民节约能源。1981年至1991年,国民生产总值能耗以年均0.90%的速度递减。石油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67.65%下降到1991年的53.47%。 三、借鉴台湾 经验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启示和建议 目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阶段。我们可借鉴台湾的经验和做法,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再创竞争新优势。 1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台湾推进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的根本动力。目前我省已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基地120多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1家,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645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87家,行业与区域创新平台26个。但在现有县级以上自然科学和技术研发领域中,研发机构规模偏小,100人以下占4/5,产业技术 应用研究比例偏低,应用研究成果应用只占51.8%。为此,我省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源整合,推动研发机构联合,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强行业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2加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引领高科技产业加快发展。以新竹科学工业园为重点的高科技园区,在台湾高科技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龙头带动作用。目前我省已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13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46家,但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规模偏小、主导产业优势不明显等弱点。要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各项配套功能。提升高新区要素资源吸附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强的高科技产业集群。特别是环杭州湾高新区要致力于建成全省高科技产业集聚地,先进制造业研发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高地,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域。 3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把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配套体系,是台湾提高中小企业产业配套生产能力的主要做法。我省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创业辅导、技术开发、融资担保、品牌建设、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国际交流、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着力培育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生产体系,引导中小企业纳入支柱产业的产业链,强化企业专业化分工与配套协作,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4加快地方金融创新,增强金融对产业的支撑。发挥金融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是台湾推进经济转型的成功之处。目前我省民间资本充裕,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发展地方金融业的潜力巨大。要加快我省地方金融改革,推动地方商业银行资产重组,扩大地方商业银行经营规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试点 工作,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并努力构建我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做大做强“浙江板块”。规范发展产权市场,扩大产权交易规模,促进产权合理流动。积极培育地方风险投资公司,引进国际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服务。 5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技术,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高度重视节能环保。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台湾推进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举措。我省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环保节能新技术研发,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社会各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节能新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实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和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生态化工业示范园区。 6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构筑内外一体化的开放格局。从进口替代向出口导向转变,是台湾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趋势下,我省要大力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扩大与世界各国在科技、人才、 教育、环保、 文化、医疗以及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进服务外包基地建设,提高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分散贸易风险,减少贸易摩擦。建设和完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功能。推进保税港区、“区港联动”和保税 物流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我省国际资本集聚和技术合作的重要平台。把利用外资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建立生产和市场战略联盟,鼓励民营企业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生产基地、资源基地、营销 网络和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看了“学术论文发表知乎”的人还看: 1. 发表医学专业学术论文(2) 2. 核心医学学术论文 3. 如何发表学术论文 4. 学术论文的发表方法 5. 学术论文的发表

写知乎文要注意注重观点的表达,文章的逻辑结构。

1、输出优质内容是做优秀回答的整合者;先让自己学会,再教给别人价值传递;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写论文的思维,把回答当成是论文来写;亲身实践——蜕变——分享;利用别人的思维为自己服务。

2、写作的小技巧是句子要短,段落要短,完整段落不超过7行。提升阅读流畅度。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语言前后要形成逻辑,要连贯。先后顺序,上下顺序。要尽可能地构建场景,而非生硬表述。

3、三个角度,旁观,亲历者,共情者。利用好这三个角度去分析问题再配和上热度,很快就能产生爆文。

知乎内容的类型:

1、故事型,卖惨,博取同情比如写自己从小经历就很惨,博取别人的同情心。

2、调动感动、敬畏、愤怒情绪。要点:注意故事情节的打造——不要写平淡如水的故事。要制造悬念——你开始怎么样,出了什么事,下一步的行动必须要有阶段性的高潮,而不是一味的叙事情节,注重人物情感及思想的变化。

3、分享型,拥有足够多的知识广度和深度,同时在答主经历的事情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你想快速了解某个领域的知识,甚至成为这个领域很厉害的人,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教别人,帮助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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