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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违规投稿怎么处理的

发布时间:2024-07-01 16:14:57

期刊违规投稿怎么处理的

如果是期刊可以先给编辑部写封邮件问问情况,我觉得短时间应该是可以修改的吧。mason802(站内联系TA)Originally posted by zqfalcon at 2009-7-8 08:48:我是昨晚上传成功的,然后就生成了PDF,但当时因为时间的关系就没仔细看PDF就submissionle .但晚上回寝室仔细一看,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试验部分写得一个测试,在试验结果部分居然没有写出来,这个测试我本来也没 ... 给编辑写信撤掉学以致用(站内联系TA)给编辑部写信,重发:)scutcbwu(站内联系TA)没关系。等审稿后再说也行。呵呵。不过是致命的错误的话,被发现的话就会被拒稿的。但是现在扯稿的话,对自己的影响也不好啊。cccpu(站内联系TA)给编辑部打电话或是发信撤回,然后修改重投或是追加修改部分zhangweibao(站内联系TA)给编辑部写信,重发nofrunolif(站内联系TA)只能给编辑写信,email过去吧下次可要注意了:P:Pcooboo(站内联系TA)撤稿重发,解释原因。就说,你有一个critical revision 要做,刚意识到。smilerobin(站内联系TA)Originally posted by scutcbwu at 2009-7-8 08:58:没关系。等审稿后再说也行。呵呵。不过是致命的错误的话,被发现的话就会被拒稿的。但是现在扯稿的话,对自己的影响也不好啊。 现在撤对自己没影响,要对论文负责嘛qzhang6568(站内联系TA)很简单的事情。就把PDF发给编辑,说明下情况。编辑不会这么不通情理的,没必要太紧张啊。抓紧发吧shenhai1315(站内联系TA)Originally posted by wakinfan at 2009-7-8 08:49:修改了再传呗,如果是会议,若是没到截稿期,论文是可以再修改的。 是的,试试吧

那就是别人拿你的论文出去发表了,都过去这么多年了,算拉。。只要有学识在,还怕写不来论文,再写一篇就是了。别想着要把杂志社怎么样怎么样,责任不在他。他只是做了该做的事。

要理性的考虑:第一,该杂志十六年前是什么状况?领导总编换过几任?有没有可能找到当时的主编?第二,十六年前,为什么现在才发现,有没有已经过了时效?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还有没有时效?

那就去告他们侵权。

期刊违规投稿怎么处理

可能你用的投稿邮箱是假的……是什么邮箱?

有几个问题:1.正规刊物发表文章应该不用钱,相反应有稿费。2.那你的这种情况是不是那种花钱买发表的不正规期刊呢。3.如果是第2种情况,那你这个《法制与经济》可能根本就是一个假期刊,它的目的就是钱。你可以去查一下它的期刊代号,然后根据期刊代号查是否为正规的合法出版物。4.如果是合法期刊,你再查投稿地址是否与刊物通讯地址一致,或者汇款址与真实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是有人假冒期刊进行诈。5.经过以上验证如果确为正规期刊社所为,你可以先与杂志社沟通解决,要么发表,要么退款。如果被拒绝,你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要求退还版面费700元;2、你认为你文章有价值可向其他报刊投稿。

期刊违规投稿会怎么样处理

那就是别人拿你的论文出去发表了,都过去这么多年了,算拉。。只要有学识在,还怕写不来论文,再写一篇就是了。别想着要把杂志社怎么样怎么样,责任不在他。他只是做了该做的事。

若该期刊报社有相关的奖励措施,那是会奖励的,当然,你也可以咨询一下详细的情况。已公开发表的论文里有错误并不鲜见。如果把语法、表达或拼写错误也算上的话,则几乎没有完美的论文。每年学术论文发表数十万篇,里面有一些有严重错误或疏漏的也在所难免,毕竟科学家水平有高有低,大家都不是神,犯个错误也正常。犯错误的成果不一样,处理的方式也不一样。以下分情况讨论。1.特别重大的成果,发表在Nature,Science等一流期刊上的新发现、新成果,已经被学术界广为接受的结论等。拓展资料:给期刊发邮件可以称呼期刊名或者杂志社名。在首次投稿或者不熟悉的情况下,可以在邮件中用期刊名或杂志社名作为称呼,正文中略写为“贵刊”或“贵社”。一般期刊会有不同的人查看邮件,要是特意称呼某某编辑或某某老师却被别人审核,会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

如果审稿人对数据真实性有怀疑,会要求作者提供原始数据。有些期刊投稿的时候就需要作者提供原始数据。

有的审稿人会按照你的理论在弄一遍,被查出来,就是学术造假了,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审稿人的工作内容:

任何受邀的审稿人,如果觉得无法胜任此篇稿件的评审工作,或者是知道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稿件的评审工作,需要立即告知编辑,从而使编辑可以联系新的审稿人。

审稿人收到的任何稿件都必须视为机密文件,在没有编辑的授权情况下,不可以向其他人展示或者讨论该篇稿件。

审稿人需要识别出那些在出现在已发表文章中、但没有被作者引用的相关内容。任何在之前发表过的观察结果、派生结论或者论证的内容,都需要在文中以合理的引用形式出现。审稿人需要让编辑注意稿件中出现的那些与已发表数据相似或者重叠的内容。

期刊违规投稿处罚

一般的文学青年,也不是名家、大家的,可以一稿多投。现在很多自由撰稿人、加入省级作协的所谓作家,都一稿多投。只是道德的范畴,不违反任何法规。一般不是为哪家报社、杂志社写的独家专稿,不涉及什么。如果两家以上单位采用了你的作品,没有报社、杂志社愿意为这点小事打官司的。

一、定期停刊与停业整顿的区别何在?《办法》第二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了定期停刊、停业整顿两种行政处罚。定期停刊,是指停止某一期期刊的出版。停业整顿,是指定期停止期刊社(编辑部)所有与出版活动有关的业务,并进行整顿。即停止期刊社(编辑部)的编辑、印刷、发行工作,并对以上三个部门进行整顿。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定期停刊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六)项停业整顿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停业整顿所讲的定期,是指该种行政处罚应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停业整顿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撤销登记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在报署核准期间,对违法期刊如何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项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但是,在核准期间如不对违法期刊采取一定的措施,该项处罚在核准后就会落空。为了能够有效地执行该项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对该项规定的处罚,在报署核准期间,可先行采取封存违法期刊的临时措施,待署核准后,再根据核准的具体内容予以执行。三、怎样认定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凭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出版凭证,即是一般讲的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它是指期刊社将出版权(组稿、编稿、终审发稿、印刷和广告宣传等)或部分出版权委托给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并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费用;或者期刊社名义上享有出版权,但是,期刊社不直接派人结算印刷费用,而由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代办,并同时委托其代办发行及广告宣传等,期刊社因此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四、怎样认定用刊号出版图书?《办法》第十九条讲的期刊用刊号出版图书,是指期刊社以刊号出版在内容上只有一个中心点,不设置栏目,在封面上以要目代替刊号,没有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的所谓期刊。五、如何运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刊出版后,不按规定及时缴送样本”,及时缴送样本是指将期刊交付发行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缴送样本,限制期限为出版后1个月,超过1个月不缴送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是指出版后6个月不缴送样本的,即视为《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六、期刊刊载的内容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规定》时,如何处理?首先由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期刊采取查封或者其他措施,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根据《办法》仍需对期刊予以行政处罚(如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的,依照《办法》处理。第七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内容之一的,处以定期停刊,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八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七)、第(八)项内容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第九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内容的,参照以上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处罚。第十条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擅自改变发行范围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并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一条非正式期刊公开发行、陈列、销售和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十二条期刊超越报批的专业范围或违背编辑方针而出版的,处以总定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三条期刊有下列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可以并处总定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一)期刊擅自出版增刊的;(二)出版的增刊与正刊的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不一致的。

别涉及政治体制方面的,如果是自然科学的错误论点,是不会有处罚的。

如果你的稿件已经被采纳或刊登,在投到别的地方,是违法的~~~

期刊违规投稿处罚依据什么

如果发生一稿多投,相关的期刊有可能会采取 答案是:一般情况下一稿多投行为如果在稿件的同行评议过程中被发现,通常会被简单地退稿,有些期刊编辑部可能会在退稿的同时函告作者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 正规期刊都是严禁一稿多投的,不论是国内期刊还是国外期刊,因为一稿多投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不仅仅给作者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杂志社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惹上一些版权纷争等。简介: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 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也分情况吧 1、有些杂志会在刊前说明原创投稿的著作权归该杂志所有,所支付的稿费中附带购买该作者著作权的报酬,这种发表文章或者图片著作权归该杂志所有。 当然也有些作者不想出售自己的著作权,会与出版方声明所以稿费可能会少些,但著作权归作者所有。2、有些文章是该杂志引用、摘录某个作家的,这种情况著作权仍归作者所有。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演讲稿这类的文章,著作权不归撰写人所有,而演讲人享有该演讲稿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人的权力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时间限制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根据以上几条,如果你们的杂志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作者没有在规定日期内向其他杂志投稿(见上三十三条),而且不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如果没有声明这些并不侵犯著作权),其他杂志也是可以刊登的但是要支付相应的报酬,按你所说的情况,在刊登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报酬,那么该杂志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违反了第三十三条,应该按照第四十七条进行赔偿。

别涉及政治体制方面的,如果是自然科学的错误论点,是不会有处罚的。

一、定期停刊与停业整顿的区别何在?《办法》第二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了定期停刊、停业整顿两种行政处罚。定期停刊,是指停止某一期期刊的出版。停业整顿,是指定期停止期刊社(编辑部)所有与出版活动有关的业务,并进行整顿。即停止期刊社(编辑部)的编辑、印刷、发行工作,并对以上三个部门进行整顿。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定期停刊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六)项停业整顿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停业整顿所讲的定期,是指该种行政处罚应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停业整顿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撤销登记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在报署核准期间,对违法期刊如何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项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但是,在核准期间如不对违法期刊采取一定的措施,该项处罚在核准后就会落空。为了能够有效地执行该项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对该项规定的处罚,在报署核准期间,可先行采取封存违法期刊的临时措施,待署核准后,再根据核准的具体内容予以执行。三、怎样认定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凭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出版凭证,即是一般讲的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它是指期刊社将出版权(组稿、编稿、终审发稿、印刷和广告宣传等)或部分出版权委托给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并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费用;或者期刊社名义上享有出版权,但是,期刊社不直接派人结算印刷费用,而由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代办,并同时委托其代办发行及广告宣传等,期刊社因此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四、怎样认定用刊号出版图书?《办法》第十九条讲的期刊用刊号出版图书,是指期刊社以刊号出版在内容上只有一个中心点,不设置栏目,在封面上以要目代替刊号,没有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的所谓期刊。五、如何运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刊出版后,不按规定及时缴送样本”,及时缴送样本是指将期刊交付发行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缴送样本,限制期限为出版后1个月,超过1个月不缴送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是指出版后6个月不缴送样本的,即视为《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六、期刊刊载的内容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规定》时,如何处理?首先由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期刊采取查封或者其他措施,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根据《办法》仍需对期刊予以行政处罚(如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的,依照《办法》处理。第七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内容之一的,处以定期停刊,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八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七)、第(八)项内容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第九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内容的,参照以上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处罚。第十条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擅自改变发行范围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并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一条非正式期刊公开发行、陈列、销售和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十二条期刊超越报批的专业范围或违背编辑方针而出版的,处以总定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三条期刊有下列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可以并处总定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一)期刊擅自出版增刊的;(二)出版的增刊与正刊的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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