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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在哪里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4:32:17

服刑人员在哪里发表论文

一是联系期刊。二是联系发表论文的网站。三是联系代发编辑。怎么说呢,这三种途径都可以。如果要分析的话,第一种审稿周期长(半个月一个月的才回复),稿件不容易通过,虽然在官网上放心点,但是价格有点贵。第二种进去网站就有销售跟着,问你需要什么。我曾经问过价钱,500的版面费要价1000,看来网站的广告费用都是我们自己交的啊。第三种一般都是和期刊合作的编辑,价格是最低的,审稿快,就是要小心甄别。

大部分论文都在期刊上发表,CN期刊。

少数的是发表到国外的期刊,或者直接是在杂志的官网上线,比如SCI。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发表CN期刊就可以了。

期刊,定期出版的刊物。如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等。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刊物。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广义上分类

从广义上来讲,期刊的分类,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过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

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

“国内统一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CN号”,它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国际刊号”是“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ISSN号”,我国大部分期刊都配有“ISSN号”。

此外,正像报纸一样,期刊也可以不同的角度分类。有多少个角度就有多少种分类的结果,角度太多则流于繁琐。一般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类:

按学科分类

以《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为代表,将期刊分为五个基本部类:

(1)思想(2)哲学(3)社会科学(4)自然科学(5)综合性刊物。在基本部类中,又分为若干大类,如社会科学分为社会科学总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学、教育、体育、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地理。

按内容分类

以《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为代表,将期刊分为四大类:

(1)一般期刊,强调知识性与趣味性,读者面广,如我国的《人民画报》、《大众电影》,美国的《时代》、《读者文摘》等;

(2)学术期刊,主要刊载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评论等文章,以专业工作者为主要对象;

(3)行业期刊,主要报道各行各业的产品、市场行情、经营管理进展与动态,如中国的《摩托车信息》、《家具》、日本的《办公室设备与产品》等;

(4)检索期刊,如我国的《全国报刊索引》、《全国新书目》,美国的《化学文摘》等。

按学术地位分类

可分为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通常所说的普刊)两大类。

关于核心期刊

核心期刊,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若干领域)中最能反映该学科的学术水平,信息量大,利用率高,受到普遍重视的权威性期刊。

因为杂志社都是全国各地的,所以一般发表渠道基本都是在网上投稿,这方面我比较有经验,因为每年我们单位都发很多论文,有2个渠道,一般便宜点的,就是找到想发的杂志社然后去官网投稿,这样的话第一需要自己准备好论文,第二通过率比较低,第三期刊选择单一,发的篇数多的话需要更换刊物,不过价格便宜。第二个渠道,我是找的网上的专业网站发的,叫百姓论文网,价格是我问过最便宜的了,主要省事 一般我同事没有准备好论文的话,那块也能代笔,选择刊物也多样。所以我倾向于后者,主要不用操心。具体就知道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期刊有很多,但是要看你是发表什么专业方向的论文,期刊杂志还有栏目分类,如果实在搞不清楚的话那就去找早发表网发表论文吧,那里会告诉你你论文适合投什么样的期刊。

服刑人员可否发表论文

是的,每个服刑人员出狱以后,监狱都会发函到当地的司法局。现在的社区矫正职能归司法局管理,所以服刑人员出狱以后都要从监狱发函到当地的司法局,从监狱的监管过渡到司法局的监管之下。

监狱发函到当地司法局,是什么意思?每个服刑人员都有吗? 是的,每个服刑人员出狱以后,监狱都会发函到当地的司法局。现在的社区矫正职能归司法局管理,所以服刑人员出狱以后都要从监狱发函到当地的司法局,从监狱的监管过渡到司法局的监管之下。

监狱里的犯人冬天穿的衣服由监狱统一定制,冬衣冬鞋均为棉质,能满足保暖需求。南北方分为两个标准。

家属也可以邮寄衣服到监狱,再由狱警把衣服交到犯人手上。这些衣服只能内穿,外面必须穿监狱配发的服装。所有配发服装均免费。

扩展资料:

1、服刑人员的伙食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确定,按物理量计算,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监狱非常重视囚犯的食物供应。它保证囚犯可以吃饱饭、热饭、熟食和健康餐。囚犯一般不能定量吃主食,副食可以每天和肉一起吃。

罪犯参加劳动,既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的义务。监狱把劳动作为改造的手段,而不是奴役的手段。

2、在劳动组织安排中,应当根据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改造成绩,安排相应的劳动和任务。他们不发挥特长就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在监狱里,除了适当的工作时间外,工作时间也是合法的,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

3、信息和会议系统。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将监狱划分为不同的待遇层次,根据不同的待遇层次,犯人享受不同的沟通和会议待遇。囚犯可以和其他人交流,包括亲戚和朋友。他们一个月可以打三到四次电话,至少一个月和亲戚见面一次。

根据囚犯被关押的地点,将会有玻璃封闭的电话采访、团圆饭和住宅会议。囚犯和他们的配偶可以在监狱里团聚并生活在一起,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除定期会面外,合资格的犯人还可离开监狱探望家人。每年春节,监狱都会安排一些犯人回家与家人团聚一到七天。

4、罪犯的其他权利未经依法剥夺、限制的,不受侵犯。如选举权、版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发表文章、作品,享有署名权。

服刑人员怎样发表论文

是的,每个服刑人员出狱以后,监狱都会发函到当地的司法局。现在的社区矫正职能归司法局管理,所以服刑人员出狱以后都要从监狱发函到当地的司法局,从监狱的监管过渡到司法局的监管之下。

可查看生效裁判文书,如判决主文中明确剥夺其政治权利,则服刑人员不能发表文章。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可以发表文章。 发表文章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得侵犯。 但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第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即不得将其作品予以发行、发表、复制。 所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不可以发表作品。 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享有发表作品的权利。

讨论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主旨是增强对行刑社会化的理性认识,促使我国监狱行刑由传统向现代模式转化。然而,行刑社会化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更重要的是行刑社会化包容的内容和要达到这个目标所必须的条件与中国监狱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在中国这个特定环境下诸多因素影响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在研究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时候,必定要明确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可行性,并联系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特点和制约因素来展开,从而研究行刑社会化比较科学的方法与思路。 一、什么是行刑社会化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行刑社会化要求,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而且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的防治应该是社会整体的防治,即整个社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联系,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来改造罪犯。行刑社会化是一项伟大的特殊的希望工程,对于提高改造质量,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深的探索,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也有一些引进雏形,但还远远不够。从中国社会发展未来远景看,我国应大力倡导行刑社会化,充分调动社会改造不良分子的潜能,尽量减少带有“罪犯人格”的人,把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轻刑犯、过失犯、渎职犯等尽量放到社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改造。同时要健全和完备基层监督体制。逐步扩大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比例,把那些可以放到社会服刑的罪犯,依法让他们回归社会。这样,就可以减少监狱的押犯数量,使之能够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对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二、行刑社会化的客观必然性与实践可行性 行刑社会化是我国行刑法制发展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的情况看,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是一个明显的倾向。这一趋势明确地昭示人们,在非刑罚和非监禁措施大量代替刑罚和监禁刑的今天,对监禁刑的执行和实施,从未来发展上看,还是应当逐步提高服刑人员在监禁设施内的自由度,而不应当加强和提高人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从实践意义上看,刑罚的上述趋势已经发育得比较成熟,表现比较明显的国家,其监禁刑的执行也相应地表现出了宽缓的趋向。尽管这并非意味着中国监狱行刑的发展也将会如此或者应当如此,但是,至少其中对我们思索监狱行刑的未来发展不无借鉴意义。因为这种可能的发展与强化专政职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作用并不矛盾,而只是这种职能和作用实现的表现形式的科学、文明与进步。这一点也反映在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禁监化。同时,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国家专门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而且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行刑社会化必然成为我国犯罪与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向,在未来的行刑法制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与之相适应,开放式处遇、短期监禁刑的替代,减刑和假释的大量适用等行刑社会化的措施将被广泛运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 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监狱一样,我国监狱也面临经费严重不足和人口过快增长两大问题。所在在推进监狱体制、行刑模式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执法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区服刑的强制机构,以便对某些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和我国目前的监狱行刑系统一起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执行体系。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为了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有必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如司法部可设立矫正司,各省级司法厅可设立矫正局,各市县级司法局设立矫正处(科)配备专门的矫正官员,来管理和监督在本社区内服刑的轻刑犯、缓刑犯、假释犯等。其中司法部矫正司的任务是检查、督促各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方针、政策上给予具体指导。省级和市级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2、明确社区矫正官员的职责,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作用。社区矫正官员的职责是监督和考察在社区内服刑罪犯的表现,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在生活上和工作上关心他们,帮助其实现应有的权利。对于缓刑犯、假释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让他们在指定地点进行汇报,工作人员有及时提请法院对缓刑犯、假释犯减刑或撤销缓刑和假释建议的权利。 3、充分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实行综合矫正。矫正罪犯工作是一项内容十分广泛的社会性活动,必须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检、法机关在进行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公、检、法机关应协助矫正机构监督和管理社区内的罪犯,同时矫正机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知名人士、法律学者、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医生、教师、罪犯的亲属来参与对犯人的教育和改造,共同完成对社区内服刑的罪犯的矫正工作。(六)健全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合法权益 1、建立刑释人员就业保障机制。在当前社会劳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对刑释人员的再就业要充分发动社会的力量,积极采取市场吸纳、政府帮助、社会援助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最大限度地予以关心解决。 (1)要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人才交流市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除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首先,要把他们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的统一管理,进行劳动登记,与下岗职工、待业青年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其次,对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有一技之长或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要允许他们进入人才交流市场,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作贡献。 (2)要开辟六条安置渠道,实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安置就业。一是设立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基地。以刑释人员为主体建立安置基地;从原有社会企业中选定若干为安置基地;鼓励社会企业重点吸收刑释人员就业。二是建立和发展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企业,适当安排一时难以就业的人员,尤其是要优先吸纳改造和现实表现都较好,原系初、偶犯和未成年犯而又无一技之长的刑释人员就业,或开展职业培训,然后逐步向其他企业分流。对安置就业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三是继续发挥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和私营、合资企业的潜力进行安置,特别是本企业的违法犯罪分子回归后,尽可能作为社会责任动员企业安置。四是大力提倡和支持刑释人员自谋职业;五是组织和开展劳务加工、社区服务;六是在政府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劳务输出,广开就业门路。 (3)制定刑释人员就业的政策性规定,对少数家有特殊困难、本人悔改表现明显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释人员,地区劳动部门要积极帮助安置就业,以体现党的改造政策的延续性。 (4)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为在押服刑人员办理刑满释放的生活保障保险,从而巩固刑释后改造成果,促进服刑人员刑释的一再就业。监狱规定罪犯投保险的条件必须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表现较好。 2、落实刑释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关心本地区刑释人员的生活;对有上述几种特殊困难、无基本生活来源的刑释人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到经常检查、督促,使救济费定期按时发放,不忽视,不遗漏。有条件的地方,可把上述无基本生活来源的老年刑释人员安置到养老院养起来。

监狱服刑人员发表论文

讨论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主旨是增强对行刑社会化的理性认识,促使我国监狱行刑由传统向现代模式转化。然而,行刑社会化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更重要的是行刑社会化包容的内容和要达到这个目标所必须的条件与中国监狱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在中国这个特定环境下诸多因素影响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在研究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时候,必定要明确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可行性,并联系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特点和制约因素来展开,从而研究行刑社会化比较科学的方法与思路。 一、什么是行刑社会化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行刑社会化要求,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而且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的防治应该是社会整体的防治,即整个社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联系,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来改造罪犯。行刑社会化是一项伟大的特殊的希望工程,对于提高改造质量,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深的探索,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也有一些引进雏形,但还远远不够。从中国社会发展未来远景看,我国应大力倡导行刑社会化,充分调动社会改造不良分子的潜能,尽量减少带有“罪犯人格”的人,把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轻刑犯、过失犯、渎职犯等尽量放到社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改造。同时要健全和完备基层监督体制。逐步扩大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比例,把那些可以放到社会服刑的罪犯,依法让他们回归社会。这样,就可以减少监狱的押犯数量,使之能够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对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二、行刑社会化的客观必然性与实践可行性 行刑社会化是我国行刑法制发展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的情况看,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是一个明显的倾向。这一趋势明确地昭示人们,在非刑罚和非监禁措施大量代替刑罚和监禁刑的今天,对监禁刑的执行和实施,从未来发展上看,还是应当逐步提高服刑人员在监禁设施内的自由度,而不应当加强和提高人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从实践意义上看,刑罚的上述趋势已经发育得比较成熟,表现比较明显的国家,其监禁刑的执行也相应地表现出了宽缓的趋向。尽管这并非意味着中国监狱行刑的发展也将会如此或者应当如此,但是,至少其中对我们思索监狱行刑的未来发展不无借鉴意义。因为这种可能的发展与强化专政职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作用并不矛盾,而只是这种职能和作用实现的表现形式的科学、文明与进步。这一点也反映在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禁监化。同时,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国家专门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而且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行刑社会化必然成为我国犯罪与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向,在未来的行刑法制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与之相适应,开放式处遇、短期监禁刑的替代,减刑和假释的大量适用等行刑社会化的措施将被广泛运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 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监狱一样,我国监狱也面临经费严重不足和人口过快增长两大问题。所在在推进监狱体制、行刑模式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执法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区服刑的强制机构,以便对某些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和我国目前的监狱行刑系统一起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执行体系。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为了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有必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如司法部可设立矫正司,各省级司法厅可设立矫正局,各市县级司法局设立矫正处(科)配备专门的矫正官员,来管理和监督在本社区内服刑的轻刑犯、缓刑犯、假释犯等。其中司法部矫正司的任务是检查、督促各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方针、政策上给予具体指导。省级和市级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2、明确社区矫正官员的职责,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作用。社区矫正官员的职责是监督和考察在社区内服刑罪犯的表现,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在生活上和工作上关心他们,帮助其实现应有的权利。对于缓刑犯、假释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让他们在指定地点进行汇报,工作人员有及时提请法院对缓刑犯、假释犯减刑或撤销缓刑和假释建议的权利。 3、充分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实行综合矫正。矫正罪犯工作是一项内容十分广泛的社会性活动,必须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检、法机关在进行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公、检、法机关应协助矫正机构监督和管理社区内的罪犯,同时矫正机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知名人士、法律学者、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医生、教师、罪犯的亲属来参与对犯人的教育和改造,共同完成对社区内服刑的罪犯的矫正工作。(六)健全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合法权益 1、建立刑释人员就业保障机制。在当前社会劳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对刑释人员的再就业要充分发动社会的力量,积极采取市场吸纳、政府帮助、社会援助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最大限度地予以关心解决。 (1)要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人才交流市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除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首先,要把他们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的统一管理,进行劳动登记,与下岗职工、待业青年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其次,对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有一技之长或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要允许他们进入人才交流市场,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作贡献。 (2)要开辟六条安置渠道,实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安置就业。一是设立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基地。以刑释人员为主体建立安置基地;从原有社会企业中选定若干为安置基地;鼓励社会企业重点吸收刑释人员就业。二是建立和发展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企业,适当安排一时难以就业的人员,尤其是要优先吸纳改造和现实表现都较好,原系初、偶犯和未成年犯而又无一技之长的刑释人员就业,或开展职业培训,然后逐步向其他企业分流。对安置就业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三是继续发挥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和私营、合资企业的潜力进行安置,特别是本企业的违法犯罪分子回归后,尽可能作为社会责任动员企业安置。四是大力提倡和支持刑释人员自谋职业;五是组织和开展劳务加工、社区服务;六是在政府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劳务输出,广开就业门路。 (3)制定刑释人员就业的政策性规定,对少数家有特殊困难、本人悔改表现明显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释人员,地区劳动部门要积极帮助安置就业,以体现党的改造政策的延续性。 (4)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为在押服刑人员办理刑满释放的生活保障保险,从而巩固刑释后改造成果,促进服刑人员刑释的一再就业。监狱规定罪犯投保险的条件必须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表现较好。 2、落实刑释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关心本地区刑释人员的生活;对有上述几种特殊困难、无基本生活来源的刑释人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到经常检查、督促,使救济费定期按时发放,不忽视,不遗漏。有条件的地方,可把上述无基本生活来源的老年刑释人员安置到养老院养起来。

年少时,你是至高无上的荣耀 ,那时的你站在高处,凝视着众人的眼睛;

命运的不公铺天盖地向你袭来的时候, 你从未妥协, 凭借自己小小的身躯去抵挡无尽的灾祸;

当面对未来的选择时,你几乎未曾有过一刻的犹豫, 毅然奔赴祖国,为中国的建设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后来的无妄之灾几乎压得你喘不过气,你也未曾有过一刻的抱怨,因为你的心中有信仰,所以,你从来没有迷茫。

你是中国的居里夫人,你是中国科学的奠基石,你是我们共同的回忆与敬仰 。

秦城监狱里,你遭受了 6年的牢狱之灾 ,可是灾祸从来都不能击垮你,灾祸,只会让你更加坚强。尽管在你的一生中,仅仅有11篇论文属于你,可是,你在中国的物理学史上拥有无法撼动的地位,你是公认的大师。

你是王明贞,你是一代传奇。

说起王明贞,其实她的身上有一个最高的荣誉:中国的居里夫人 。

其实这个称号十分崇高,在中国的 历史 中 仅仅有三个人 曾经被这样称呼。

第一个是 核物理女王吴健雄 ,她为中国的核物理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二位是 钱三强的夫人何慧泽 ,她对中国 科技 领域起到的巨大作用不言而喻;

第三位,便是 王明贞 了。王明贞作为获得如此崇高的荣誉的女子,从一出生 ,便决定了她命运的走向。

王明贞出生于一个 科技 世家。1906年,王明贞出生于苏州, 祖上曾经世代为官 。她的远祖是明朝大学士王鳌,王鳌在当时被称为海内文章第一。

王明贞的祖父王颂蔚是晚清军机官员,他曾经是蔡元培的老师。王明贞的祖母是一个著名的女权运动的领袖,思想十分开放, 她创办了著名的苏州振华女校 ,杨绛、费孝通都曾经在那里就读。

王明贞的父亲 王季同 ,是著名的数学家和电机学家,他曾经在数学刊物上发表论文。至于王明贞的伯父王季烈,则是近代物理翻译第一人。

王明贞的同辈也都拥有显著的成就。王明贞的 哥哥王守竞 ,获得了哥伦比亚大学的博士学位,他开启了中国理论物理学家享誉世界的先河。王淑贞是王明贞的姐姐, 是一个著名的上海妇产医院的创始人 。王明贞的两个弟弟王守武与王守觉,都是 著名的半导体专家 ,在半导体领域,他的两个弟弟都是顶级人才。

与王明贞一同长大的,还有两个表妹何泽慧和何怡贞,姐妹三人都是留洋的物理学女博士。而何泽慧的丈夫,正是大名鼎鼎的钱三强。 王明贞强大的家族 科技 基因给王明贞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也正因如此,王明贞在物理学领域一直遥遥领先。

虽然王家的 科技 基因十分强大,但王明贞的求学之路却十分坎坷艰难。家中的父母并不同意王明贞求学,所以一直到10岁,王明贞还呆在家中照顾弟弟的起居。后来,祖母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她十分生气, 于是将王明贞带到自己创办的学校读书 。至此,王明贞开始了自己的求学生涯。

尽管王明贞10岁才刚刚入学,但她天资聪颖,因此学习东西很快,进入学校的她连连跳级。转学到上海之后,王明贞的成绩还是全A。中学毕业之后,王明贞的继母不想让她继续学习,想让她尽快结婚。王明贞拗不过,差点答应。正在这时, 王明贞的姐姐回国,答应帮妹妹上大学。

王明贞20岁的时候, 进入金陵女子大学学习 ,她学习很快,甚至能解答高年级的难题,于是她成功跳级。教授因为她是个低年级的学生故意压低她的分数,王明贞十分生气,转学去了燕京大学(现北大)。

王明贞终于完成了大学学业,正当她想要出国深造的时候,父亲出来阻拦。父亲说作为一个女生,完成学业已经对她十分宽容,万不可让她继续求学。最终,废了九牛二虎之力,姐姐说服了父亲,王明贞才能继续求学。经过金陵女子大学校长的帮助, 王明贞拿到全额奖学金来到密歇根大学学习 。四年的课程,她三年就已经修习完成。

太平洋战争爆发,已经完成学业的王明贞无法回国,便留在了麻省理工学院的雷达工作室工作。 她是那里唯一的女性研究员 。1945年,王明贞和导师合作发表了一篇题为《布朗运动的理论》的论文,推导出自由粒子和简单谐振子的布朗运动。 论文一出,引起了极大的轰动。

从发表以来, 王明贞的论文已经被引用了上千次,平均每年20次以上 。即使在多年之后的今天,王明贞的论文依旧被广泛引用,是论文界的常青树。

王明贞的一生仅仅发表了11篇论文,相比于其他物理学家,11篇的产量确实不高,但王明贞的每一篇论文都引起极大的轰动, 在质量上更是很少有人能够超越 。

11篇论文,字字珠玑, 每一个字都是整个物理界的最大的财富 。王明贞凭借着质量极高的11篇论文和极大的物理界的影响力而被成为公认的大师。

抗美援朝爆发之后,中美处于对立面,为了报效祖国, 王明贞历经千难万险回到国内 。回国之后,王明贞被分配到 清华大学教授物理 。尽管这意味着王明贞与物理研究永远告别了, 但她认为,只要报效国家,在哪里都能做出属于自己的贡献。

1968年。王明贞遭受了无妄的牢狱之灾。62岁的她和丈夫双双被关进监狱,没有罪名,只有一句你犯错误了这样的话语。这段牢狱生活中, 每天就是不停地审讯,不停地写书面检查。 1970年,王明贞被转到秦城监狱。在监狱中的时光十分难熬,王明贞几乎是生不如死,但她从未向苦难低头,一直保持着乐观的态度。

1973年末,王明贞终于出狱,直到出狱的那一刻, 王明贞依旧无法获得自己的准确罪名 。因为在那段特殊的时期,因为四人帮的迫害,仅仅是因为一句 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耗费了王明贞将近6年的时光,当她从监狱中出来时, 已经接近古稀之年。

2010年,王明贞离开了人世,享年104岁。去世之时,她的家中甚至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100多年的人生,王明贞都献给了自己热爱的物理学事业。

王明贞之所以伟大,是因为 即使在逆境之中,她依旧看得到黑暗中的希望 ,即使生活再困难,她也从未放弃。

有中国的居里夫人这样的头衔,有著名物理学家这样的身份 ,王明贞本来可以拥有更好的生活。可在王明贞眼里,这些 金钱、荣誉、地位 都只是身外之物,她也从来都不在乎。她就是这样,拒绝诱惑,也拒绝名利。在她的世界里。 永远都只有她热爱的物理学这一件事情。

她,因为专注而伟大。

文/枕猫

因为他的这篇论文的主要内容是围绕论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而展开的,也诉说了自己在监狱中的一些经历,所以让很多网友眼前一亮。

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监狱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历史新课题,直接关系到监狱的改革、发展与稳定。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不断推进,健全监督机制、构建公正高效行刑环境,实现人力资源平衡互动,是支撑其体制改革的根本以及促进其向前推进的不竭动力。本文就监狱体制改革中的“人力资源”整合谈一些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引起各级领导及同行的重视和关注。 一、 监狱体制改革中人力资源整合的重要性和历史必然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全额保障、监企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核心内容的监狱体制改革正按计划进行。强化行刑职能、转移社会职能、分离经济职能,纯化监狱功能的重要措施是深化监狱工作改革,也是体现监狱本质属性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人力资源”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具主动性的生产要素,是推动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一)、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实施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现代化文明监狱成果,推进监狱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也有利于依法治监,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和提高监狱工作整体管理水平。 (二)、人力资源是监狱发展的最基本的组织保障 监狱职能、行刑目标和任务的实现,除了硬件设施以外,主要是依靠监狱的人力资源去执行,依赖于监狱人力资源的技能与潜能去完成。因此十分重视监狱人力资源的研究,认真分析队伍现状,明确工作目标,探索科学的激励机制,是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三)、目前监狱人力资源存在的诸多弊端 体制改革,实现监企分离引起的人员分流和身份置换,使传统监狱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暴露出一些更为突出的问题: ⑴、目前监狱工作人员配置不合理,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专业性要求不明确;二是工作职责太笼统,缺少分工;三是工作标准和要求难以界定,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太宽泛等。 ⑵、监狱内部分配奖惩制度不合理、用人机制不健全、人员使用不科学、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传统观念束缚以及工作环境制约等因素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影响了监狱功能的正常发挥。 ⑶、现有民警综合素质适应不了新形势的变化:一是部分民警只停留在简单纯粹看守性的工作,而对如何矫治罪犯,解决教育改造中的深层次矛盾缺思路、少方法、没措施,致使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一直上不去;二是部分民警责任意识不够强、缺乏敬业精神。面对社会上不同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待遇差异,造成心理失衡,产生了消极情绪,缺乏工作热情,以致到岗不到位、到位不尽责,严重阻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三是法治观念淡薄,缺少政治免疫力。在改造与反改造、腐蚀与反腐蚀的风口浪尖上,少数思想觉悟低、意志薄弱的监狱民警面对各种诱惑,逐渐丧失了各种警惕性,站错了位,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监狱警察的形象。 ⑷、监狱工作与社会断层,使得监狱人力资源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依托和保障。 二、体制改革中人力资源整合的基本思路 人力资源整合是监狱体制改革中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进行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至形成公正高效的执法机制 (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与利用,构建资源整合体系 监狱体制改革必然非常突出监狱的专政职能和教育改造的核心功能,而核心功能的成功到位,关键因素是人才到位。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多维的人才观,盘活现有人力资源;既要重视有所成就的监狱民警,又要关注潜在的人才;既要重视优秀年轻民警,也要重视各个不同年龄层次的民警,发挥人才整体优势,逐步实现人才资源的配置,建立与民警贡献相适应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流动到监狱参与收益分配,通过肯定其贡献的市场价值来显化和肯定监狱民警的价值。 1、转变传统观念,合理分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新刑罚和法治文明必然要求监狱活动的规范化、专业化。按照现代监狱功能对监狱民警进行科学分类、合理分工是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监狱应当以开放的姿态与社会广泛融合,创造条件让社会团体和公众广泛参与监狱活动,逐步形成由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监狱机关雇员和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教育改造专业队伍。具体地说一是监狱人民警察,负责监管安全、教育改造、罪犯刑罚的执行的相关工作和罪犯的待遇保障,纳入现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二是监狱机关雇员,借鉴政府雇员制,按照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吸收教育学、精神学、心理学、犯罪学、医学等专业领域和行业的优秀人才为监狱机关服务,从事罪犯教育、心理矫治、思想转化、医疗服务等技术性服务。监狱机关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利,但可享受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监狱机关雇员对原来所处的环境领域有着深刻的了解,又求真务实,会把大量的社会信息、技术知识和学术成果带进监狱工作中,既打破了监狱警察为主导的“大公务员机关”模式,又降低了监狱管理成本,提高了教育改造水平,解决了监狱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终身制和不能合理流动的弊病。三是社会工作者,以制度化、系统化的形式规范非政府民间力量参与监狱工作,突破现有社会帮教的可为、可不为、不可为三者界限模糊的状况,并注重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安慰型”向给罪犯送知识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转变,由单方孤立的社会帮教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型转变。 2 、健全用人机制,科学管理,激发人力资源内动力 在体制改革中要彻底改变一些束缚监狱人力资源的传统观念,有效革除用人机制中的弊病,注重调查研究,适应形势,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实践中把握几点:⑴、不断创新和完善适宜于人才成长的环境,设法建立本单位内部科学分工和公正评价机制,为民警提供一个适合成长并充满希望的平台,鼓励监狱民警参与与监狱形象和任务有关的个人目标的设定。⑵、改进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理顺奖励升迁机制,实现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力资源的一般规律来规范人才选拔工作,实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化;扩大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规范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同时从根本上打破干部工作神秘化、封闭式运作的做法,改变由少数人中选少数人的状况,逐步扩大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⑶、建立健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严格淘汰机制,把人才的“出口”打开,“公务员铁饭碗”,其弊端显而易见,平庸者能够在公务员队伍谋得一个职位,就等于找到了一张长期饭票,逐月领取“饭票”,不利于竞争。⑷、根据“彼得原理”,在各种组织中,由于习惯于对在某个等级上称职的人员进行晋升提拔,因而雇员总是趋向于晋升到其不称职的地位。实践中要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根据贡献决定晋升”把部分民警晋升到不称职的岗位上的管理理念。目前在监狱基层,优秀民警通过晋升提拔而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剩下的一批多是年老体弱或者升迁无望导致监狱基层一线执法水平的低循环徘徊。因此,应十分注重对基层民警的培养和提拔,将这些民警安排到可以胜任的岗位,并通过制度创新将竞争和激励机制不断引入,注重培养具有较强潜力的接班人,保证及时补充基层的新鲜血液,在人力资源上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潜力。⑸妥善处理新老更替问题。①现实中,在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一旦没有得到职务的晋升,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在50岁左右(有的单位甚至是45岁左右)退居二线养老,而这种年龄,对于绝大多数监狱人民警察来说,正是干事业的大好时光,但由于许多单位有了这种政策,就使许多基层一线的监狱民警一过40岁,就感到“船到码头,车到站”,丧失了继续奋进的信心,因此要适当延伸老民警的工作舞台。②为了优化年龄、知识、性格等结构,加快新老更替,因此建议把这些退下来的民警尽量向监狱管理中的入监、出监两头倾斜,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这两个岗位的工作成了刑罚执行关键性环节,但工作量较之其它平时行刑过程相对轻松。这既可以使老同志发挥经验丰富的优势,突出行刑的“两头”工作,又能够激发工作热情,使其更好地实现其身价值。⑹、在民警的使用上尝试监区党支部对基层民警优势特长的二次分配,设立若干较少、职能较强的岗位,面向基层民警开展竞聘,把交流轮岗、竞聘上岗意识渗透到基层每个民警。 (二)、创新理念,强化教育培训,推动资源长效发展 在改革中要求结合行刑模式和发展趋势,深化人力资源的思路创新,突出教育培训,与时俱进地抓好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和财政预算上强化并分期、分批切实组织好基本素质培训、业务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交叉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干警轮训,并把培训的立足点从封闭的环境转向到社会上接受培训,把培训重点从准军事化、监管安全、法律法规为导向转向人文技能为导向(能够理解人类的行为、动机、成长和发展的复杂性的监狱民警将会是最成功的教育改造能手)。⑴通过培训必须达到监狱民警对时代要求的变化要敏感并有积极回应的目的,使其更好地面对日益严峻的来自于适应时代变化需要的监狱工作的挑战;⑵委派条件合格的监狱民警到地方大学学习,开展与其他部门间的参观、交流,组织人员出国考察,甚至是到外国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比较研究,熟悉世界其他监狱管理的最新发展成果,吸取先进经验,适应押犯形势和体制改革要求。(3)、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继结合,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当前行刑社会化、开放处遇制等一些新理论运用越来越频繁。在实践中“重具体事务,轻理论研究以及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日趋明显,在监狱系统并没有形成一支能够与监狱实践紧密联系的监狱理论研究力量和研究机构,对研究人员的安排多半带有安置的性质,监狱班子成员也鲜见有监狱理论研究出身的人。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因此,平时要多举办讲习班、多开展经验交流会或者论文(或理论)研讨会,倡导监狱民警尤其是监狱管理人员重视理论研究、创新,运用科学的理论、思维和方法,研究和把握监狱工作规律。 (三)、依法治监,健全监督机制,构建公正高效行刑环境 体制改革后的监狱内部设立的纪检、监察等机构并未从监狱分离出来,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行刑执法权、行刑监督权集中于某个行政部门,难以从监狱的影响力中解放出来,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规范人力资源的执法环境:(1)、要求公正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监狱建章立制、规范制度,监狱逐步实现程序化、标准化管理;(2)、要求依法治监理念进一步落实,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成为自觉行动;(3)、监狱多渠道、全方位地执法监督,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监所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监狱视察委员会进行行刑监督以及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社会团体以及新闻舆论参与监督,尤其要邀请人民群众参加监督。 (四)、面向社会,实现平衡互动,打造资源共享社会格局 利用体制改革的契机让监狱从神秘、封闭、孤立的境地中走出来,监狱应当积极向社区、团体、学校做演讲,介绍情况,组织民警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组织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狱政管理、狱内活动等展览,鼓励文学创作力量深入监狱体验、挖掘题材,以期改变公众对监狱的看法,并在其心目中形成良好的印象;积极宣传监狱工作和改造成果,提高监狱透明度,建立一支关心、理解和支持监狱工作的基本力量,利用当地电视台、报社等主流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或者设立如“忏悔录”、“监狱生活”、“狱警手记”等专栏,在广播电台开办如“大墙内的声音”等直播节目,既扩大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影响力和树立执法形象,又配合社会的法制教育,使监狱工作与社会进步同步发展。 在体制改革时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监狱民警社会地位、政治待遇、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生活福利并通过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权利问题,增加实质性内容,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监狱的政治待遇;①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可以借鉴英国内务大臣直接管理监狱,并每年向国会报告监狱工作的管理模式。在我国,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却没有监狱的声音,因此,司法部也应该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监狱工作,有利于监狱引起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②对监狱机构和级别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一些市属监狱享受副厅级别与省属监狱反差太大,因此建议把部分押犯在万人以上的大型监狱下设的监区调整为分监狱,按副处级配置,既适应押犯规模,又适应提高监狱政治待遇,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③突破民警交流范围,实现监狱领导与地方领导的双向交流,特别是要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张扬和实践现代精神,注重监狱民警的情商培养,是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的监狱民警,生活圈子狭窄产生孤单寂寞和厌烦的心理,复杂多变的狱情导致紧张的心理,罪犯抗改和违规又使产生焦虑畏惧心理。因此,要十分关心监狱民警的心理健康,关心其精神存在,关心其生活、家庭,体现警察队伍的“人性化”建设;其次,与时俱进,张扬和实践“权利、法治、公正、平等、效率、文明”的现代精神,以此来提高监狱民警的满意度、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三是注重情商培养,关注民警情绪宣泄,提高自控力、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和挫折承受力以及对他人的理解和宽容,重视非理性因素的长期积淀,促进人力资源全面、和谐发展。

服刑人员发表论文的规定

法律分析: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有规定,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和礼貌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1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2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3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4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5条 依法行使权利,使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利。

第6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2):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3):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钱物。(4):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5):不擅自使用绝缘,攀缘挖掘物品。(6):不偷窃,不赌博。(7):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8):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9):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10):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7条 按时起床,有次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8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9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10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11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12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行整齐。

第13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14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15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16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应情况时,在3米以外报告。

第17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报告,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18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19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20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21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22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23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24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25条 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26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需经警官批准。

第27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28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29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

第30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摆放整齐。

第31条 不将劳动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32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33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34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35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36条 服刑人员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37条 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38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规定如下:1、未超过警戒线和规定区域,未经监管擅自行动;2、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3、未经许可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4、不在会议期间发送私人信件、现金等物品;5、不得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6、不盗窃、赌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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