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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禁止发表仇视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3:03:44

我国法律禁止发表仇视论文

一、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4、《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6、《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一百五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在实际中对您有所帮助。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您对这个问题一定有所了解,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华律网也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到本网进行咨询。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隐私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其中还详细包括了隐私利用权、通讯秘密权、情报保密权以及个人生活自由权等权利。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四、《侵权责任法》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扩展资料:

隐私权的司法解释: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隐私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隐私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有: 1、妨害公务;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但是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有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拿着别人不足与外人道的私事或隐私公之与众,给对方带来严重后果的则涉嫌触犯刑法,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民事赔偿。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不过也不能说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我国禁止高科技成果发表论文

大家觉得这样不太好,因为奖励论文发表也应该属于财经费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享受。

传播已知。一切未知都是被世界还没有托起的已知,公开的研究成果就是宣布又一次突破未知界限了。

大多数科研人员有真才实学拼命追求,但也有不少庸才滥竽充数,主持科研工作的领导必须实行优胜劣汰,不要把经费浪费给混吃混喝的人身上。

让事实说话,让科学技术在经济活动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壮大!国家应该提高教师、医生的工资待遇及社会地位,给优秀教师免费或低价配发房子,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为社会作贡献。

现在从写论文审论文推荐论文到发表论文行成了一条产业链,每一环都有它的套路,而套路很深,为什么有的人一年能发表多篇论文,有的人写的论文始终通国,不过有的学员为了论文急哭写了多次也过不了。审批关,后经高人指点迷津给了一笔感谢费或(好处)?就过关了,如要发表论文在某个刊物,那套路更多,有名气地位的和没名气地位的要发表论文套路不一样,没有名气地位的论文要找一个权威人士合作,才有可能发表。也就是说你的发明成有很大一部份成别人的了,还有专门帮人写论文,帮人过关(过审批)帮人推荐发表的,中介等等乱象太复杂了。

论文可以支撑你报项目,评职称,结题验收,申报奖项,不再单独奖励,可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落地,是打破唯论文论的重要举措,期望尽快落地。只要有论文即奖励,尤其是SCi大奖,现在停止了非常棒!建议立即停止科研项目与职称等挂钩,尤其是国家省市级单位个人申请批准后,以工作指标或其他的方法给下级业务单位下达工作任务指标,给基层太幅度增加工作量。

给全体老师提高待遇不就行了,非得奖励那几个发了几篇没用的论文的?有的专业有的领域发好论文相对容易有的相对难,一刀切只看论文影响因子也不对。真正有能力的人谁在乎高校这点虚头巴脑的研究,能成果转化的都去自己搞公司赚钱了。

现在高校完全的走偏了方向,科研是放第一位的,教学有老师在课堂就可。一批不懂教学的人在瞎指挥教学,一批没受过专业训练的研究生、博士生走上讲台,而且还没有相应的培训,大部高校教师,最基本的教案都不知怎么写…都搞所谓科研、写论文去了。

国家财政资金不应该用来奖励发表论文,个人发表论文,应该自己花钱。如果所发论文确实质量高,且可以转化为科技产品或成果,经国内专家评审后,可以适当补助。其实吧,不是这样的。科技处只说了不能奖励文章。可以换个法子,把文章折算成工作量,和教学工作同等对待,然后按工作量分钱,这样教学科研能够并重。以前是只奖励科研,教学没人弄了。

咱们国家这几年的发展让全世界害怕了,特别是美国,主要原因是科技发展了,科技的进步离不开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这两年美国醒了,开始不择手段打压,没有间谍走狗的配合,他们奈何不了我们,可怕的是走狗无处不在,国家主要领导还不明白的话,等反应过来就晚了,后果不堪设想。

教科书里的知识至少是5年前的成果,而且是中规中矩的成果。如果不做科研紧盯前沿知识,教出来的学生肯定是跟不上这个专业时代发展方向。科研提升教师水平,提升教学水平,提升学生认知。为什么大学有好坏,就是紧盯专业发展前沿的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的。

个人觉得发论文可以象征性的奖励,比如一年不要超过多少钱,另外奖励文章的质量需要重点把控。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科研成果的表达本来需要文章,也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不需要片面追求文章奖励,作为份内事就好!

我觉得主要原因还是国家已经不缺数量了。现在要的是质量。如果基于论文发奖金,会造就大量着眼于短期利益的灌水论文。那些高精尖的课题无人愿碰。而如果论文本身质量很高,它会带来很多连带利益。另外,教师工资也在逐年上升。在六亿人月薪1k的情况下,教师的工资已属可观。再说,你说教师都有家国情怀,那教师能不能放着论文奖励不要,不搞短期功利研究,转而去研究国家真正需要的文章呢?

顺便反应下高校教师占用学生论文一作的行为,甚至占用学生专利第一发明人的行为,这绝不是少数,有相当一大部分学生会为了顺利毕业而忍气吞声,希望可以为他们鸣不平!

不唯论文,是不唯数量,而是唯质量;不唯SCI,还是唯质量,不唯“洋刊”;现在全球学者都用英文发表文章,但终有一天,国外学者学中文,用中文发表文章;科研成果表达方式有很多种方式,论文只是其一;通过论文奖励挣钱,更不是科研的初衷了,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投入尚可计算,投入论文的科研经费确实巨大的无法计算的,同样的论文国内中文发表,读者会更多,作用会更大。

再补充一点,尤其是对普通高校来说,取消科研奖励,对愿意做科研的人来说,打击太大了!这类型的高校其实是缺乏"破四唯"之后的评价能力的。可以预见,对这一类型的高校中本身就不强势的科研群体来说,几乎是毁灭性打击!!而且普通高校其实在中国占大多数!!

因为成果在国际杂志上免费公开,能够推动人类的共同进步,所以要在国际杂志上免费公开。

国外禁止发表的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分为六个级别(类):

1、T类:特种刊物论文,指在《SCIENCE》和《NATURE》两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A类:权威核心刊物论文,指被国际通用的SCIE、EI、ISTP、SSCI以及A&HCI检索系统所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检索为准),或同一学科在国内具有权威影响的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文不含报道性综述、摘要、消息等。

3、B类:重要核心刊物论文,指在国外核心期刊上刊登的论文(见《国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册》)或在国内同一学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C类:一般核心刊物论文,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2010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5、D类:一般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期刊号“CN”“ISSN”,有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6、E类:受限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但受发行限制的刊物上(仅有期刊号、无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发表论文作用:

论文它既是对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探讨的一种手段,又是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不同的人发表论文的作用也不同:

1、评职称(晋升职称):研究生毕业需要;教师、医护人员、科研院所的人员、企业员工等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发表期刊论文是作为一项必须的参考指标。

2、申报基金、课题:教育、科技、卫生系统 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各种基金项目、各种研究课题时,发表论文是作为基金或课题完成的一种研究成果的结论性展示。

3、世界性基础领域的研究,比如在医学、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公开发表论文是对最新科技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的一种展示和报道。以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等。

您好,版权引进是指将国外的已有版权的作品引进到国内进行出版、发行等活动。在学术界中,版权引进也可以指引进国外的学术论文进行发表。因此,如果您想引进国外的论文进行发表,可以通过版权引进的方式进行。不过,在进行版权引进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版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需要与原作者或版权所有者进行联系和协商,以获得授权并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咱们从作者的角度看进行分类。一:核心1,国内核心国内一共我记得是7大检索,但是实际上评职称常用的,以地位排序:南大(CSSCI)、北大、人大复印资料、科技核心、CSCD……后面的就不怎么用了。这个排序也不是特别准,比如CSCD放在哪里就不太确定。其中南大只收社科(有空的查一下全称就知道)。CSCD只收自然科学或者叫工科。科技核心工科多,社科也有,很少。以及,CSCD和北大核心大面积重叠。顺便,人大复印资料是文摘转载。2.国外核心从地位高的开始:SSCI、A&HCI,SCI、EI、Scopus……以及其他更小的检索。当然也有侧重,头两个是社科类,第三第四是工科类,为主哈。国外对于稿子的要求其实没有国内严格。国内还需要约束作者身份,国外一贯不过问。二:非核心就是普刊,一般分省级和国家级。但是实际上我国出版总署曾经明确禁止区分省级国家级,因为都是正规批准的出版物。但是实际上评职称的时候,有时候还是区分的。一般认为主管单位是省级的刊物就是省级……比如河北省教育厅主管,ok那就是省级,要是教育部主管就是国家级。理论是这样,不过也不是特别准,比如有些是湖北省出版公司主管主办,这种就很难区分。我就打个比方,主管单位有时候可以是一个企业。普刊里面有一类是电子期刊,这种期刊在出版署分类查询的时候,进入的类别是:连续性电子出版物。电子期刊原则上是不出纸本的,但是为了现在评职称方便也做纸本(实际上是违规了,但是很多单位认可)。非核心的分类其实更多时候并不看省级国家级,看的是上网,就是全文收录/检索。可以选择的网站包括:知网、万方、维普、以及龙源、等其他网站。前三个比较贵,价格到了……反正没有低于三千的,其他的比较便宜,原则不会高于一千。目前情况,上网成为期刊档次的主要识别因素。

版权引进是将国外的成果或知识转化为国内的知识产权的方式。是的,国外发表的论文也可以版权引进,以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版权引进可以使国外的成果转化为国内的成果,为我们国家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更多机遇,激发更多的创新思想。

禁止发表论文

留美博士生发现导师有很多不法行为,多次劝告无果,最后竟以死亡的代价把导师告上法庭,导师也因此被捕入狱。

需要。因为单位的工作数据是单位的内部信息,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单位负责人同意是不可以外传的。单位的工作数据部分内容经过同意是可以发表论文的,但是涉及到单位核心利益的内容是被禁止发表的。

控告属实,并给出版规定中对其成员最为严重的出发,禁止个别成员未来15年内在ACM旗下所有期刊发表论文货参与评审活动。

调查结果显示,他的控告属实,该论文确实存在严重的学术问题,而他的导师坚持发表。并且也给予了相关人员极大的处罚。却再也换不回这个男孩子的生命。

美国禁止华为发表论文

因为华为已经挑战了美国通讯企业的霸主地位,所以美国一定会想办法打压华为。

华为近些年的发展越来越好,开发生产的产品性能、价格、公信度也在不断提升,原来越多人选择华为手机,在美国也是如此,影响美国一些本地品牌的发展和销售,因此美国政府对华为实行禁令。

之前宣布:谷歌迫于美国政府的压力,已暂停与华为的商业来往。随后,高通、英特尔也加入了谷歌的阵营,纷纷开始断绝与华为的合作。纵观世界,使用面积最广的手机系统有两个:一个是iOS系统,一个是Android系统。有路透社的消息人士称:“华为将只能使用公开版的安卓系统,无法从谷歌获得专有应用程序和服务的访问。”华为下一代智能手机也将不能使用包括PlayStore、Gmail和YouTube等应用程序服务,不包括目前的华为手机。在华为面临威胁的时候,国际硬件巨头英特尔、高通也发话了:和Google一起,加入封杀华为的队伍。手机最大的组成部分就是硬件和软件,现在遭受巨大威胁,能否突出重围还是未知,但无疑是一场苦战。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7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运营商50强中的45家及全球1/3的人口。他的出货量和市场份额都拿到了全球第二。手机出货量突破2亿。华为通信设备已成为世界第一的公司,占了到27%。华为目前在为全球30亿人口提供ICT服务。2018年,华为的营收将超过1000亿美元。华为,2017年申请的专利高达4024个。面对华为的恐怖扩张,美国政府实在是坐不住了。不打垮华为,美国将无法主导下一代通讯技术的话语权。

华为被美国制裁了什么:2019年5月,特朗普政府将华为列入实体清单,限制美国企业供货给华为。2020年5月,美国商务部禁止芯片代工厂利用美国设备为华为生产芯片,也禁止华为使用美国的软件和技术来设计芯片,给予供应商宽限期到9月中停止出货。2020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进一步升级了对于华为及其在“实体名单”上的非美国分支机构使用美国技术和软件在国内外生产的产品的限制。这次主要限制华为采购外国制造商使用美国技术制造的芯片。新增制裁行为根据美国商务部提出的“国外直接产品规则”(FDP)最新版规范定义如下:第一,使用美国技术或软件作为基础的外国产品,且该外国产品用于生产或开发任何零件、组件、设备都是被禁止的。再者,处于实体清单中的华为相关子公司,也同样不能做上述举动。第二,处于实体清单上的华为相关子公司,也禁止扮演采购者、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的角色。总体的意思就是,现在不论是连联发科设计还是高通设计的芯片,通通都不许出货给华为。同时,美国商务部宣布将21国38家华为的分支子公司都放入实体清单之列,这当中多数是华为云相关的机构,还包括华为在多国的研究机构。自2019年5月华为首次被列入实体清单至今,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的华为子公司总数已达15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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