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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03 22:52:27

论文发表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国内外已经公开;(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第十八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四条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第三十五条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第三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军事类高校。国内没有这样的高校。《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编辑(1995年1月6日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科学工作者。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七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序;(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一)绝密级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字实力的。(二)机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三)秘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一)国外已经公开;(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第十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审批。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密级:(一)产生单位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二)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三)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四)有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第十二条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按照本规定予以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序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第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三)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委审定。审定结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十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国家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科技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以及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对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作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并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国家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对国家科学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及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应当将本地区、本部门确定和变更国家秘密技术的密级其解密的情况按年度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定期发布。第四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十八条国家科委管理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指导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协助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和查处重大科学技术泄密事件;(五)开展科技技术保密宣传教育,组织科学技术保密干部培训;(六)表彰、奖励科学保密公室,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在国家科委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大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五)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六)表彰、奖励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工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科学技术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各级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第二十一条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手续。因工作确需携运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资料、物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境手续。第二十二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应当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批;在境外合企业的,视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推广应用国家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机密级的应当报国家科委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批准。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先行解密手续。第三十条各级机关、单位对于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以国防为目的或者为主要目的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同时废止。

毕业论文的一些数据、研究成果等还没有公开发表,需要保密。但这个条件一般不会被批准2、就是论文所做的项目是保密项目,这样一申请就批准。具体怎么写就很简单了说一说项目的来源,和对方对保密的要求。然后申请学校保密就行

摘 要:信息安全保密已经成为当前保密工作的重点。本文从策略和机制的角度出发,给出了信息安全保密的服务支持、标准规范、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和工作能力体系,体现了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信息安全保密原则。 关键词:信息 安全 保密 体系 一、引言 构建信息安全保密体系,不能仅仅从技术层面入手,而应该将管理和技术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用规范的制度约束人,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的组织体制,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弥补技术、制度、体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从标准、技术、管理、服务、策略等方面形成综合的信息安全保密能力,如图1所示。 图 1 信息安全保密的体系框架 该保密体系是以信息安全保密策略和机制为核心,以信息安全保密服务为支持,以标准规范、安全技术和组织管理体系为具体 内容 ,最终形成能够满足信息安全保密需求的工作能力。 二、信息安全保密的策略和机制 所谓信息安全保密策略,是指为了保护信息系统和信息 网络中的秘密,对使用者(及其代理)允许什么、禁止什么的规定。从信息资产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为了保护涉密信息资产,消除或降低泄密风险,制订的各种纲领、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等,都属于安全保密策略。例如:禁止(工作或技术人员)将涉密软盘或移动存储设备带出涉密场所;严禁(使用人员将)涉密 计算机(连)上互联网;不允许(参观人员)在涉密场所拍照、录像等。 信息安全保密机制,是指实施信息安全保密策略的一种 方法 、工具或者规程。例如,针对前面给出的保密策略,可分别采取以下机制: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安装射频标识,为涉密场所安装门禁和报警……

公开发表论文保密制度

新闻宣传管理的保密要求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新闻宣传保密管理的基本要求是:①新闻宣传的保密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单位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宣传报道工作的保密管理。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单位宣传报道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前的保密审查、审批。

②宣传报道、展览、产品宣传介绍彩页、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事项应严格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承办单位和个人担负保密审查的主体责任,应对审查事项提出明确意见,经所在部门保密审查,报宣传报道归口部门审批。

对不明确是否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当由具体承办部门提交归口管理部门研究,报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批。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装备采购使用主管部门的,还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医学论文或期刊涉及的保密内容如下:

论文保密理由就按实际情况填,比如是论文的一些数据、研究成果等还没有公开发表,需要保密的,就把原因写进去即可。若是涉及国家层面的机密的,就写涉及国家层面机密所以要保密即可。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2015年11月16日,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附则5章43条,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予以废止。

论文发表保密审查制度

这个不一定,要看别人的要求里面有没有,征文通知里说了要求保密证明就需要,没说明的就不需要。

各学院保密员处3填写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各学院导师签字、学院保密第一责任人签字、盖学院公章,同时出具涉密论文依据各学院在校生4填写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各学院导师签字、学院保密第一责任人签字、盖学院公章、本人所在单位证明一份(证明本人涉密身份、课题密级论文在那完成)各学院委托培训生4保密处审查盖章保密处凭一份保密论文管理登记表和一份论文涉密依据三份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在校生出具涉密论文依据;委培生出具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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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的一些数据、研究成果等还没有公开发表,需要保密。但这个条件一般不会被批准2、就是论文所做的项目是保密项目,这样一申请就批准。具体怎么写就很简单了说一说项目的来源,和对方对保密的要求。然后申请学校保密就行

发表的论文需要保密吗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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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带有保密性质的毕业论文,其知悉范围是有明确限制的,也是不能对外公开发表的。比如说只针对学校的论文评审委员会公开。而不保密的论文,其是可以公开发表的,是可以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的,其中并不会涉及到国家或者商业秘密的,公开对任何方面都不会造成影响。

我国卫生保健制度论文发表

建立完善医疗体制促进我国医疗卫生改革 【关键词】 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医疗市场 〔摘要〕 随着我国的经济与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医疗服务也逐步走上规范化、正规化道路,但改革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与不足。笔者认为这是医改道路上的正常现象,事物总是在不断解决新矛盾过程中发展前进的。只有不断纠正错误、解决问题、改进不足,才能使我国卫生事业更好发展、医疗服务更加的完善。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医疗卫生当前管理与服务形势,对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矛盾。提出了加强医疗市场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改善医疗环境等方面解决方法及意见。 〔关键词〕 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医疗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健康保障不断进步。但是随着人们医疗需求的提高,人们医疗卫生需求与医疗市场服务之间存在很大矛盾:医疗价格还存在上涨趋势;医疗市场不够规范,弱势群体的医疗费用压力越来越大等社会不和谐的现象。我国整体医疗费用以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速度增长,国家卫生总费用已超过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1〕。当前,在我国深化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医疗服务机构产权变革呈现多元化趋势。这些机构在不断地引入企业经营经验和套用企业运作模式的过程中,片面理解市场化的价值内涵,出现了单纯规避经营风险和过度地张扬利己主义思潮〔2〕,在医疗服务中采取不规范经营管理方式,甚至以非法方式坑害公众以牟利;再加上先进技术的应用、高档设备的使用、新药品的研发使用,甚至医疗技术滥用、过度使用,使得医疗价格的不断上涨。2005年哈尔滨、深圳等城市的天价医药费就是个鲜活例证。笔者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处在当今医疗改革的大潮中,认为应该更好的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为我国的医疗改革做贡献,提出自己以下见解。 1 加强医疗市场监管,改善就医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目前我国医疗市场仍存在医疗资源浪费、药品回扣及收受红包现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市场调控政策,加强行政干预和管理,制定严格监督及处罚政策,改善就医环境。这样医疗市场有良好的环境氛围及风气,既有利于我国医学的发展,又使有效的医疗保障资源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使医疗机构在市场经济浪潮中认准航标,全心全意为人们的健康服务,共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摆脱公众信任危机,使医疗市场秩序健康发展,这是市场化初期必须做到的,不然我国的医疗市场会畸形发展。我们应积极宣传医疗技术及优秀医务工作者,宣传良好的医疗服务,使人们重新认识我们人民医院为人民的高尚理念,使人们充分相信和信任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2 构建合理医疗教育和人才流动体制 建立健全严格的专科人才培养制度,医师教育必须是正规的5 a以上临床医学培养。实习毕业后进入二级临床医院进行工作锻炼,在较好医术及医德的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专科工作训练,全面考察初级医师的综合素质,合格并取得相应专科医师资格后才能独立工作,然后进行优胜劣汰。二级医院定期选送优秀医生进入三级医院进修或帮助工作,采取竞争方式,工作成绩突出并医德良好的,调入三级医院工作,构成人才梯次,增强我国难重病的救治和医疗科研能力。医师工作取消终身制,不能胜任医师工作的实行坚决强制淘汰,不得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从二级、三级医院调派医务人员到社区和农村进行服务保障工作,提高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及发展机会,吸引优秀医务工作者到社区和农村工作,还可以进行定期调换岗位,提高我国整体的保障能力及水平。“流水不腐”这样既能使优秀人才更好的发展,由能提高我国医疗服务的整体保障能力和水平。医院应按需设岗,按岗取酬,公开竞聘,激活人员合理流动。实行对重要管理人才、骨干技术人才实行特别高薪、特殊待遇及岗位津贴制,吸引国内外的高尖人才,使他们发挥主导作用。因为一个骨干人才的工作,可以造就一个高水平的学科、带动一个部门的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现有的高尖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促进、激发今后的人才培养〔3〕。 3 构建合理的医院层次及体制制度 我国医院现在实行分等级制度,笔者认为,加强三级甲等医院在医疗科研及技术革新上的投入,紧跟医学前沿,提高疑难杂症的治疗水平;积极展开中小医疗机构,进行常见病的诊治;大范围的开展社区和农村医疗保障,保障人们的基本健康与疾病防控。这样不仅解决难重病的救治,提高了我国的医疗水平,又使常见疾病得到及时治疗,更好的做到疾病防控,有效的阻止黑诊所存在。中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建立广泛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降低老年人的往返成本,将有助于增加其对医疗服务的利用〔4〕。卫生行政部门应选拔具有良好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才来负责医院管理,打破必须是医疗专家才能当院长的固定规律,更好的使人尽其才。目前我国医院院长大多数是从临床一线的医学技术专家中选取,一般没有经过专门的正规的系统的管理学理论培训和学习。且有的院长还参加部分专科业务工作,这种“双肩挑”甚至是“一头沉”的院长既管不好医院,又浪费人才,对国家、对医院简直就是一种损失〔1〕。 4 构建医疗补贴、保险和社会救助相协调的保障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必须把握和处理好制度改革与保障投入、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的关系,特别是要把改革的进度、保障的程度和财力支撑的可能结合好〔5〕。国家应制订明确的长远发展规划和详细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开展农民的医疗保险,使一病致贫和无钱放弃治疗的悲剧消失。政府在规范医院医疗收费的同时,构建平价医院,建立专项基金对特殊疾病患者进行医疗补贴,并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险制度及法律来更好的保证人们生命和健康,这是我们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发动社会的力量捐助或其他形式帮助那些因没有钱无法得到医治的患者,虽然这只是当前我国经济不够发达的权宜之计,但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社会的力量是巨大的,可以使部分危重贫困患者得到救治。 5 构建医疗信息资源共享和疫情预警制度 当前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我们社会进入信息时代,医疗行业应尽快建立医疗资源的共享机制,使我们有限的医疗资源和技术最大可能的为人类健康服务。让先进医疗信息及医疗技术尽快流通共享,不仅在大的三级医院共享,更应让中小医院及社区、农村医疗系统能够资源共享,提高我国整体医疗水平。我国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制度,要使我国综合性国家大医院应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医学前沿技术的同时,不断创新医学技术来引领全球医疗技术水平,并全国的医院实行资源共享,为我国的卫生事业服务,为人们群众服务。医疗技术虽然不断进步,但并不能阻止一些灾难性的疫情的发生,比如2003年我国“非典”流行,当今禽流感的蔓延态势,都使我国经济和人们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虽然医务工作者在一线工作,但仅仅接触的是就医的患者,我们政府也正在积极探索制定疫情预警制度,积极宣传和发动群众来配合医院和医疗行政部门来更好的完成疫情预警和防御工作。 6 构建医疗多元化市场,提倡全民“健康消费”理念 构建医疗多元化市场,提倡健康体检或保健服务,使疾病尽早发现治疗,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提倡”健康消费”理念。加大宣传“健康消费”,使我国群众定期到医院检查、咨询、了解自身健康情况,或进行定期的医疗保健,了解响应的医学保健知识来为自己的健康服务。医院应积极挖掘市场潜力,调整经营策略、改善经营模式,增加服务项目,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和谐病患、顾客与医疗服务的关系。全面品质管理(totadqualitymanagement,TQM)概念最先是应用在制造业,其导向是提高产业的生产力、效率和效益,以提高产品质量、满足顾客、拓展市场、提升竞争力。TQM用于医疗机构,就是希望医院建构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安全有效的医疗环境”,提供全面的、优良的医疗与保健服务,使之满足病患需求,开拓医疗市场,减少成本,提高竞争力。1992年台湾医院自觉引进TQM管理理念,卫生主管也积极推动。TQM推动后,医院不再局限于医疗是医院唯一服务,顾客将医院作为一个与医疗、保健有关的消费场所,享受更有品质、更舒适的特殊医疗服务、保健服务等〔6〕。总之,我们医疗改革最终目的是更好的保障人们健康,解除患者的病痛。让我们每一个医务工作者积极投身医疗改革事业,为中国的卫生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只要我们不断发展、不断改革、完善自己、提高水平,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会不断进步,医疗市场逐步走上正轨;我们的和谐社会与文明才会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 张进.医疗体制改革的出路.国际医药卫生导报〔J〕,2005,13. 〔2〕 王俊华.以社会责任为目标引领我国医疗服务机构改革〔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4:196198. 〔3〕 杜崇禧.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建议〔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5):301302. 〔4〕 陈冬冬,潘志刚.医疗体制改革中的几点思考〔J〕.中华全科医师杂志,2005,4:308309. 〔5〕 廖锡龙.在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4,11(2):13. 〔6〕 林端宜,黄颖.台湾医疗卫生改革新进展〔J〕.中国医院,2004,8(4):7274. 并非很准确,仅供参考, 欢迎您随时咨询。 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医疗服务和保险中公共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参考一下,然后再加上一点个人的看法和身边的例子就可以了哦,祝你成功!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对今后一个时期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方针作了明确阐述,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提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世界上实施全民保健的国家行列。 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在卫生战线的具体体现,为我国即将全面展开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今后卫生工作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报告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了医疗与百姓生活的密切关系。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总目标,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我们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际,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党和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高度关注,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医疗体制改革问题。当前,政府正在集思广益,多方征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综观多年有关卫生改革的讨论,对于其中共识的部分,在改革方案中比较容易确定,而医改难点问题如何解决,则是决定医改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因此,值得我们关注并加以正确处理和解决。 一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问题。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个渐进的、连续的过程,涉及到医疗体制、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险等问题。因此,可分为若干阶段。设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首先要确定好宏观的改革框架,明确改革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从而分阶段实施改革,逐渐趋近目标。另外,设计改革目标要量力而行,各级政府承担公民医疗卫生保障的能力有限,特别是贫困地区,让政府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医疗卫生事业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是政府的投入与职责问题。政府对人民健康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建立保障居民健康的卫生政策;通过各种形式的经费投入,提高居民对基本卫生服务的利用能力。其中第二个方面更为关键。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卫生的投入,通过供方补偿即对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与需方补偿即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全体居民健康的需要。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政府在维护居民健康时,在资金投入上必须既要补贴需方,也要补贴供方,这样才能保持良好的公平性,且易控制费用。 三是建立全民保障体系问题。十七大报告提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内容非常丰富。第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如果到2020年,就要覆盖15亿人,将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工程和艰巨的任务。第二,“享有”,一是“享”,即让所有居民都得到服务;二是“有”,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成为民众的一项重要权益。第三,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二者不可偏废,不可顾此失彼。 目前,社会各界对“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也就是要保证全体居民基本卫生服务的需要,促进健康和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但是,如何才能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除了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还需要有医疗保险制度作保障。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分摊居民的疾病经济负担,提高居民的卫生服务利用能力。在目前的经济和卫生发展现状下,“看病贵”问题的解决,医疗保险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目标,也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现实生活中人们已感受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已拉大。政府要促进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公平,只能在再分配中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确保所有的社会成员平等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具有强制性的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是卫生改革的远期目标。中期目标是建立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比较公平地解决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问题。近期目标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市大病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并推广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达到全民覆盖。在政府举办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的同时,可鼓励社会举办商业医疗保险,以满足公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同时促进公立医疗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四是公立医院的改革问题。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医院作为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承担起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职责和义务。但关键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宏观政策应该如何对公立、民营、合资、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医院系统进行科学的定位,并为之搭建起一个公平、合理、互补的发展平台,进而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 公立医院的改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紧密相连,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思路。关键的问题在于医院筹资机制怎么改,政府管多少及怎么管。现在全国有近两万家医院,95%是政府开办的,但政府又拿不出足够的钱对其进行投入,转出一部分到社会上去,势在必然。目前,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中的基本医疗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医院由政府举办,其余交由社会去办。公立医院的资产属于人民,本不应以营利为目标。 目前,由于政府财政投入不能完全满足公立医院的开支,医院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开展的各项经营性服务项目成为了医院成长和医务人员工资福利的主要来源。避免由于公立医院的趋利性所带来的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和群众就医困难的问题,是政府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公立医院改革的成功离不开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的支持。政府的卫生投入、医疗机构预算补偿政策、药品政策和医保政策、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都将对改革的开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五是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行为问题。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是为了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健康保护,但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近年来,城市居民工资水平不断上涨,人均职工医保基金大幅度上升,新农合的基金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实施结果是,城镇职工医保对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补偿比例基本没有增加,医保基金显得入不敷出。新农合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也没明显增长。 据了解,2005年全国人均最低筹资30元,平均住院实际补偿比为20%左右,2006年最低筹资50元,平均住院实际补偿比约28%,远低于筹资额增长幅度。究其原因,医疗费用水平快速上涨是主要因素。医疗费用的上涨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筹资水平增长的作用。导致医药费用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如过度提供医疗服务、诱导需求等。对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制定有效措施,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服务、规范服务,引导居民合理利用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上涨,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如通过预付包干,激励医疗机构主动规范行为;通过补偿政策的制定,引导居民更多地利用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涉及许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必须统一卫生改革对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性的认识,由政府强力协调各方,解决各种难点问题。同时,政府要紧抓改革的主导权,及时纠正改革中出现的偏差,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中国的医疗改革 当今世界上还没有几个国家把公共医疗卫生系统当做商品投入市场竞争,把饱受疾病折磨的病人当作榨取暴利的对象!中国又开了先河!每年因此致残甚至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现在医疗已经成了一些富人的特权。因为经济原因,社会上多数的医疗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穷人甚至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医改应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让大多数人能够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健康;让群众真正的能看得起并能治好病!所以医改应从 “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两大方面着手。并根据国家规定,和专家的研究应继续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两会以来医疗问题一直是媒介探讨的热点,因为医疗涉及民生,是老百姓所最为关心的切实问题。对于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健全和有些畸形的医保制度更是成为人们茶余饭后所讨论的热点话题! 人们都在抱怨中国的医疗体系,“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本人先来介绍一下中国医疗体系的现状! “医院只认钱,不认人。”——仅仅因为深更半夜未带足现金,渝州大学陶国林老师在押光身上所有钱物后,仍眼睁睁看着自己患急性阑尾炎的学生得不到救治,其中一头发花白的医生竟作答:“我们只认钱,不认人。”(中新网重庆) 又如医院在收治急诊病人之前先收一笔押金的情形并不少见。官方媒体对一起惨剧表示了震惊。四家医院拒绝收治三岁幼童烫伤惨死——因乌鲁木齐市4家医院拒绝收治,不慎被开水烫伤的3岁幼儿刘光祥,在父母抱着他奔波4个多小时后休克死亡。(《人民日报》) 当今世界上还没有几个国家把公共医疗卫生系统当做商品投入市场竞争,把饱受疾病折磨的病人当作榨取暴利的对象!中国又开了先河!每年因此致残甚至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可怕呀!英国《泰晤士报》8月4日 发表一篇文章 指出中国的医疗体制“露骨的贪婪取代了赤脚医生!”现在医疗已经成了一些富人的特权。因为经济原因,社会上多数的医疗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穷人甚至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据统计,我国20%的人拥有80%以上的银行存款,由此可以看出,贫穷或者说不太富有的人占了绝大多数,政府应该保证这些人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目前,我国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是1.6%—1.7%。在这部分财政支出中,医疗费用的70%用在城市,30%用在农村;而我国70%的人口在农村,也就是说30%的人口占用了70%的卫生资源,包括政府的支出。2003年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是2622元,根据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2003年农民住院例均费用是2236元。这样,如果一个农民家庭有一个人住院,可能这一年的收入就全部用到医疗费用上。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在卫生部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布会上曾经承认,在农村有40%—60%的人,因为看不起病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中西部地区,因为看不起病、住不起医院,因病在家里死亡的人数估计在60%—80%。什么是国耻,这就是国耻,30%的人占据了70%卫生资源,在这30%中极少部分人却又占据了绝大多数的资源和金费,当外面的工人、农民因交不了住院费死 可以看出,中国的医疗是相当不健全,不公平的!我们的医改究竟要失败几次才能真正接受教训呢?我们还能经得起几次失败呢?本人对今年的医改也同样持怀疑的态度!原因很简单,北京市能不能放鞭炮都要在全体市民中征求意见,圆明园的湖底要不要铺塑料布都要听证,还得现场直播什么的,医改这样比天还大的事,怎么就这么放心地让“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暗箱操作,一手包办了呢? 本人认为医改应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让大多数人能够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健康;让群众真正的能看得起并能治好病!所以医改应从 “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两大方面着手。并根据国家规定,和专家的研究应继续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不能变,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的发展模式;二是坚持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公益性质不能变,医疗卫生机构不能变成追求经济利益的场所;三是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维护居民健康权益的责任不能变,增加卫生投入、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医疗卫生监管依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人民健康需求和承受能力的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体如下: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预防重大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加强卫生行业监管,维护群众就医安全;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改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群众的卫生观念和卫生意识,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疾病发生。 第二,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第三,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点控制艾滋病、肝炎、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到农村,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努力解决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一是在国家发改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正式启动农村卫生基础建设规划,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用几年的时间,逐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二是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适应农民承受能力的农村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和农村医疗管理规范,为农民提供安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四是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每年新增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改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为农民提供廉价服务的保障措施。五是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组织城市医生对口支援农村。 第五,深化城市医疗体制改革试点,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近年来,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整体上看,成效不够明显,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公益性质淡化;社会资源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不畅,发展不快;医疗服务监管薄弱,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缓慢,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很突出。 第六,切实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狠刹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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