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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率

发布时间:2024-07-04 18:13:26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率

英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从自律管理逐步过渡到集中监管。在自律监管时期,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组成会同政府的贸易工业部、公司注册署共同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在贸易部、英格兰银行等的指导下进行自律管理。在1986年以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主要有:《反欺诈(投资)法》(1958年)、1985年《公司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85年《内幕交易法》。自律监管机构制定的自律性规定主要有:《证券交易所监管条例和规则》、《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及证券业理事会制定的一些规定。 1986年,英国实行了名为“大爆炸”的金融改革,英国议会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该法涉及所有类型的投资活动。 在1986年金融改革后的一段时间内,英国形成了多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由不同的机构监管不同的金融业务。为了解决重复监管的问题,提高监管效率,1997年5月工党政府上台后,逐步将金融业务的监管归并到证券投资委员会,撤销了原有的其他监管机构。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委员会更名为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英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包括: (1)1985年《公司法》。现行法律当中,调整公司行为规范最基本、最重要的成文法是l985年《公司法》。这部法律分为27个部分,共计747条,还包括27个有效的附件。其中许多部分都与证券市场有关,例如:第三部分,资本发行;第四部分,股票和债券的配售;第五部分,股本,股本的增加、维持和减少;第七部分,账户和审计;第八部分,利润和财产的分配;第十部分,董事公平交易的执行;第十三部分,安排和重组;第十三A部分,收购要约;第十六部分,公司的欺诈交易;等等。该法对之前颁布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作了详细的汇集和整理。与该法同时出台的还有三个法律,分别是l985年《公司证券(内幕交易)法》、1986年《董事除却资格法》、1985年《公司合并法》。另外该法颁布后不久,几部新法律就对其中的一些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比如l986年《破产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1989年《公司法》。 (2)1986年《破产法》。与以往英国法律的传统做法不同,l986年《破产法》不仅把公司破产和个人破产放在同一部法律中规定,而且还调整公司的自愿清算。对于财务状况困难的公司,该法规定了一种新的程序,以防止公司进入清算。这种新的程序称做破产管理(Administration),法院可以任命破产管理人处理公司事务。该法还规定了董事及其他人对恶意交易的个人责任。同时该法还涉及“凤凰公司”,指与即将进入破产清算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类似,由该破产清算公司的管理者经营的公司;减少了优先债,但是没有废除;对从事破产事务处理的人员实行资格审查。 (3)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2001年12月1日,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正式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①规定金融业的单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法定监管权力。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目标有四个:一是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二是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三是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四是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金融服务管理局除继承了原有九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该法还规定了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七个良性监管原则:即必须有效并经济地使用其资源;负有监督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职责;监管措施的成本,无论放松还是限制,必须与预期所能达到的监管效果相适应;促进监管手段的创新;注重金融服务市场的国际化特点,并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尽可能地减少因金融服务管理局为履行其职能而采取必要行动可能对竞争带来的副作用;促进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②规定英国财政部的职权范围及其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担负的职能,一般性的禁止原则、获得许可的要件及对金融投资宣传的限制。规定任何人未经核准或豁免,不得在英国从事受监管的业务,违反者将受到处罚,并规范金融行销及诱导行为。 ③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对从业者的申请及变更受监管的业务的许可条件作出规定,FSA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变更许可或撤销许可。 ④金融业从业人员担任特定职务如需经金融服务管理局核准,上述人员应符合FSA制定的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违反规定者有处罚权。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发布命令,禁止上述人员从事部分或全部受监管的业务。 ⑤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拟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并有权制定相关的规则。 ⑥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对各类不当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予以规范,规定具体处罚。 ⑦设立专业金融法庭,受理针对金融服务管理局依据本法作出处罚的申诉。 ⑧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被核准者从事受监管业务制定行为准则。 ⑨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财政部有调查权,可要求被调查者提供信息和文件资料,并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特定场所进行取证。 ⑩凡持有上市公司l0%以上股权者,如拟取得控制性权益应报告金融服务管理局并取得其核准。 ⑩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业者在英国从事受监管的业务。 ⑩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可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任何人进行公开谴责及作出处罚。 ⑩设立独立的金融服务赔偿公司,在消费者因被核准者无力偿还时作出赔偿。金融服务赔偿公司有权对有问题的被核准者进行检查。 ⑩金融服务管理局下设消费者争议调解委员会,为被核准者和客户之间的争议提供简捷的解决渠道。该委员会按类似法院的裁决程序作出裁决。 ⑩规定交易所及结算公司均由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 ⑩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应编撰并保存被核准者的公开资料,并制定有关保密资料在特定情形下予以公开的规定。 ⑥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可请求法院对被核准者启动清算和破产程序;对第三方启动的破产程序,脚有权介入。 ⑩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对未经核准从事受监管业务或违反本法规定事项的人可采取的处置措施。 ⑩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依法发出各种通知时应遵循的法律程序。 ①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对误导性陈述、内幕交易、洗钱等进行起诉。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是英国迄今为止最重要的金融立法。该法吸收合并了以前颁布的l979年《信用社法》、l986年《金融服务法》、1986年《建筑社法》、1972年《保险公司法》、1972年《互助社法》、l977年《保险经纪注册法》、l986年《建筑社法》、《保单持有人保护法》、《企业担保法》等九个法律。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制定了《市场行为守则》、《投资服务规97IJ}、《公开发行证券规则》等规定。 (4)由自律监管机构制定的自律性规定。 ①《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简称《伦敦城准971J》),由管理公司(主要是股份由公众持有的公众公司)收购合并事宜的非法定机构——收购专门小组制定,旨在保证公司所有的股东在收购与合并过程中得到同等待遇。此外,收购专门小组还颁布了与《伦敦城准则》配套的一系列规定(Rules and Notes)。收购合并有关当事人如不遵守《伦敦城准则》及收购专门小组作出的裁决,收购专门小组可要求金融服务管理局采取执法行动。 ②行业协会制定的文件。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生效后,行业协会根据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规则,发布一系列指引。 (5)欧盟指令。近年来,欧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证券监管的指令,如《投资服务指令》、《公开说明书指令》、《透明化指令》、《收购指令》等。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已根据欧盟有关指令,对国内证券立法进行了一些调整。 总之,英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传统特色是强调“自律原则”,证券市场虽没有专门的立法体系,却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近二十年来,为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的需要,在监管体制逐渐集中化的同时,证券市场的立法逐步体系化。

英国的教育体系以其高质量和高标准闻名于世。一般来说,英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分为五个阶段:早期教育、小学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 FE )和高等教育( HE )。英国人3岁到16岁必须进入教育系统,去学校(义务教育),然后他们自己选择。除了有很多相似之处外,英国各行政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不同层次的教育体系也略有不同。一般来说,这些差异并不那么有意义,英国的高等教育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讨论。在英国,5岁以上和16岁以下的人必须上学。这个时间框架包括英国教育系统的两个部分。 小学和中学。英国义务教育密钥阶段1这个阶段包括5 – 7岁的小学生。基本上,在第一重点阶段,孩子们会被介绍英语、数学、历史、体育、地理、历史、音乐等最基本的知识。在这个阶段的第一年,课程结构包括语音筛查,简单评估孩子的能力以了解语音是正确的。通常,学生大声对老师说40个单词。在这个阶段结束时,这些学生将参加考试以衡量他们在英语、数学和科学方面的发展。密钥阶段27至11岁儿童进入义务教育的第二个重要阶段。这门课程的目标是让他们在核心科目中获得更多的知识。这个阶段结束后,他们将参加下一个科目的考试。用英语读英语语法、标点和拼写数学科学在英语和数学方面,考试通过国家评估测试,教师独立评估每个学生的科学进步水平。密钥阶段311至14岁的学生处于义务教育的第三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段时间的教育非常重要。 因为仅仅几年后,他们就会参加GCSE国家资格考试。这一阶段的教育课程也包括新课程,学生们在进入下一阶段的教育之前应该先学习基础知识。第三阶段的重点学习科目是英语、数学、科学、历史、地理、艺术与设计、音乐、体育、现代外语、设计与技术、计算机。重要阶段三结束后,部分学生可能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或其他国家资格考试。密钥阶段4义务教育的最后阶段,关键的第四阶段是14岁到16岁。这个时间是学生参加国家评估考试最普遍的时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和其他国家资格考试。这一阶段的国家必修课包括“核心”和“基础”两个学科。这些是在重要阶段4教授的“核心”课程。英语数学l科学这些是重要的第四阶段基础课程。l计算l体育教育l公民身份另外,在这个阶段的教育中,英国学校有义务提供以下课程之一。l艺术l设计与技术人文学科现代外语英国高等教育体系特别是英国的高等教育以其著名的标准和质量受到世界的重视。其高等教育的声望也来自毕业生后来的工作。许多不同领域的英国大学毕业的知名人士,在作品得到世界认可的同时,也增加了毕业的英国大学的声望。其中,一些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提供者在世界大学中名列前茅。英国伦敦被认为是世界高等教育的首都,不是偶然的。伦敦的四所大学都曾位居世界前十。根据定义英国的高等教育是在英国教育体系等级制度下的中学教育之后进行的教育高中结束后,英国人必须参加标准考试,有资格继续接受高等教育。与美国的高等教育相比,英国的教育体系存在差异。在美国大学和大学之间没有区别,很多人把高等教育提供者称为学院,但在英国则不然。在这里,college是继续教育机构,学生准备获得学位,但大学是许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因此大学学习结束后,学生将获得对应的高等教育学位。作为国际学生在英国学习如果你是国际学生,你应该知道,并不是英国所有的高等教育提供者都叫大学。这个问题由法律规定。作为来自欧洲经济区( EEA )和瑞士以外国家的国际学生,你必须知道在英国学习需要学生签证。如果你16岁并且是这些国家的居民,你可以申请英国官方学生签证Tier 4签证(普通学生签证)。在那之前,请确保你有足够的钱在学习期间呆在那里。申请签证时,你需要证明你有足够的钱支付学费和其他费用。除白金汉大学( University of Buckingham )和BPP大学学院( BPP University College )这两所私立大学以外,几乎所有本科教育都由国家资助并收取额外费用以弥补成本。在英国学习的人都知道大学的等级制度。在英国的教育体系中,罗素集团( Russell Group )是由24所英国公立研究型大学组成的网络,其中包括英国最有名的大学。这是著名的团体,包括伯明翰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和约克大学。这些都是有名的大学,很多人,包括英国公民和国际学生,都想在这些学校学习。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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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毕业季不是“毕业急” 留学生们踏上新征程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耄耋华裔留学生写16万字硕士毕业论文 答辩被围观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期刊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恩格斯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文章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该文章于1845年首次发表在《德法年鉴》上,是一篇有关英国工人阶级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详细调查报告。该文章是恩格斯早期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工人运动史上的重要著作之一,对后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工人运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Westlaw(法律全文数据库)Westlaw 是法律出版集团Thomson Legal and Regulator’s于1975年开发的,为国际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互联网的搜索工具。Westlaw International迅速地存取案例、法令法规、表格、条约、商业资料和更多的资源。通过布尔逻辑搜索引擎,可以检索数百万的法律文档。二、LexisNexis法律数据库其数据库内容涉及新闻、法律、政府出版物、商业信息、及社会信息等,其中法规法律方面的数据库是LEXIS-NEXIS的特色信息源,是面向大学法学院、律师、法律专业人员设计的数据库产品,内容非常全面,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尤其在法律业界具有很高知名度。三、HeinOnline数据库是美国著名的以法律为核心,涉及政治、国际关系、外交等领域的全文数据库。现有近1700种法学期刊,675卷国际法领域权威巨著,100000多个案例,1400多部精品法学学术专著。美国所有法学院均已订购。该数据库是法学教学、研究和学习的必备资料库。四、ProQuest是一个检索平台,博硕论文英文全文,检索国外的法学学位论文。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工商经济与管理 文学与新闻传播 语言学五、Kluwer Law Online Journals是世界三大信息出版集团之一的威科集团(Wolters Kluwer)旗下的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的旗舰产品,该数据库包含23种全文法律学术期刊(Journals)的全文信息,其中包含数十万篇期刊全文,涉及商法、经济法、欧共体法、国际(贸易)法、竞争法(反垄断法)、交通运输法、环境法、税法、商业仲裁等各个领域。六、SpringerLink是全球最大的在线科学、技术和医学(STM)领域学术资源平台服务范围涵盖各个研究领域,提供 12 个分学科子库,其中就有人文、社会科学和法律。七、文献党下载器(wxdown.org),一大型文献馆,整合汇总中外文献数据库资源,专门提供文献查找下载,覆盖各个学科包括众多法律文献数据库资源,如:Westlaw、HeinOnline、LexisNexis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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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

创作背景:

恩格斯1842年11月到英国工业发达地区曼彻斯特后,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惊人发展及其矛盾的表现。当时英国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已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已放弃了无偏见的科学研究。为了揭露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辩护性和论证共产主义的必然性,恩格斯写了这一著作。

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Umrisse zu einer Kritik der Nationalkonomie):是恩格斯的第一篇经济学著作。它以社会主义观点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此文写于1843年底到1844年1月间,发表在马克思与卢格主编的《德法年鉴》1844年2月双刊号上。

法学专业是英国留学热门申请领域,英国大学法学院通常会开设商法、企业法、刑法、人权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经济法、一般法等专业课程,可以让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学习。背景要求:申请英国大学的法学专业通常要求具有法律、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背景,部分课程也可以接受其他专业申请,具体要求视专业课程而定。学术要求:申请英国法学院留学通常要求至少取得英国大学二等荣誉学士学位,想要申请名校的法学院课程基本都要求二等一荣誉学士学位,或国内认可大学的四年制学士学位均分达到80%及以上。语言要求:法学院的课程对于语言的要求会比较高,因为一般都含有许多专业名词,因此申请英国法学院留学一般要求雅思至少达到6.5分。上面这些信息都是常规要求,但是因为每个学校的不同专业都会有自己的特别要求,如果大学需要了解更为详细的申请要求,可以通过留学志愿参考系统按照自己的院校背景和成绩情况查询一下过往的申请的成功案例,留学志愿参考系统如下:在留学志愿参考系统中我们会看到自己院系的师哥师姐们都去了哪些学校,具体申请了哪些专业,他们都考了多少的语言成绩,用了哪个留学中介等信息。查询如下图:

大家都知道律师是英国最好的职业之一,英国的法律专业也是热门的专业,在英国读研究生法律专业怎么样呢?来看看有哪些优势吧! 一、英国法律专业优势 教学质量过硬,文凭含金量高,世界认可 现在国内的律所和公司法律部对英国高校的LLM还是非常肯定的。如果你要是从牛津,剑桥,伦敦大学学院这样的牛校毕业的话,更是各大公司争抢的对象。 英国对LLM课程十分重视 像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伦敦大学学院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的LLM有着极好的质量。教授都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牛人,教学质量不容质疑。 费用低 英镑汇率的降低,精简的学制使学生留学的总费用处于所有留学国家的中游。基本上总花费在25-30万人民币。 时间短 和其它大多数英国的授课式学制硕士一样,LLM也仅仅只需要一年的时间就可以完成。节约了宝贵的时间。 英语水平 英国是英语的发源地,在这里有最好的语言环境,可以最快地提高英语能力。 二、课程设置 英国留学法律专业LLM法学硕士学位 LLM:一年制授课式法学硕士,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课程。虽说基本只读一年,但也有个别学校,如谢菲尔德大学为让学生学得更系统,学制延长到两年,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 LLM课程的范围很广,国际商法、海商法、刑事审判、犯罪学、法律研究、警察学、公共秩序都是比较热门的课程,而一些学校更开设了诸如石油法、国际体育法等特色课程。如Essex的国际人权法、国际贸易法、信息技术传媒电子商务法和Queen’s Mary的知识产权管理法、计算机通信法,包括诺桑比亚大学的健康风险管理相关课程都很受欢迎。 国留学法律专业 MA或MSc硕士学位 MA或MSc:一些法律相关授课式硕士最后授予的可能是文学或理学硕士学位。这些学位区别于LLM的很可能就是不需要法学基础,而代以专业相关领域的经验。 三、申请条件 GPA/背景要求:针对申请的人群GPA80-85(越高越好)必须第一学位是法学。 语言要求:基础要求是6.5,一般专业度高的学校要求7.0-7.5有单项要求。 工作经验:如果本科不是法学专业想申请LLM必须有法律工作经验5-10年。 四、推荐院校 剑桥大学法学院 剑桥大学法学院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也是最优秀的法学院,其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都为世界顶尖水准。开设课程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课程,以及公司法硕士课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建立伊始,法律研究就是学校的重点,法学院也是学院中最大的学院之一。法学院的学生来自世界各地,并深刻影响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教育。 牛津大学法学院 牛津大学法学院有超过八百年历史,是英国最大的法学院之一。牛津大学法学院的特色是小组教学,每周由一名教员对一到三名学生进行授课。 伦敦国王学院 伦敦国王大学法学院名为潘迪生法律学院,名称来自资助学院的香港商人潘迪生。潘迪生法律学院是世界上最顶尖的法律学院之一,学院也有英国最高的GPA,以及最高的论文质量和研究水平。 伦敦大学法学院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是世界顶尖的法学院之一,学院成立于 1826 年,是英国第一个接受所有宗教信仰和平等接受女性学生的法学院。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和其大学一样,有50余年历史,目前有近两千名学生和一百余名教员。法学院分为法律部和商业法研究中心,前者负责各种法律研究,后者则专注于商业法领域的政府、公共机构、海外机构和法律职业、工商业的知识和技能教育。 邓迪大学法学院 邓迪法学院教授苏格兰和英国法律,是英国唯一允许学生取得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司法系统资格的大学。 杜伦大学法学院 杜伦大学是英国历史第三久的大学,杜伦法学院也长期排名英国前五法学院。法学院开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国际贸易与商业法硕士、欧洲贸易与商业法硕士、公司法硕士、国际法律与治理法学硕士以及法学博士课程。 东英吉利亚大学法学院 东英吉利亚大学法学院同样以学生满意度见长,教学满意度和课程安排满意度分别达到了 98% 和 95%,超过了排名第一的剑桥大学法学院。

英国法律是英美国家法律的起源,想要去国外留学法律专业的学生,英国是一个不错的留学国家,英国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有哪些呢?来看看的介绍吧! 一、英国留学法律就业方向 大律师 出庭律师会向律师及其他专业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在法庭或公众查询中代表个人及机构出庭。 事务律师 事务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并在法律事务中代表客户行事。事务律师的客户可以是个人、团体、公司或公共组织。大多数律师选择专攻某一特定领域的法律,如财产法、家庭法或劳动法。 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从事法律工作,虽然他们不是完全合格的事务律师或大律师。律师助理受雇于律师事务所、民事或刑事法庭、私人公司或公共或非营利部门,负责准备法律文件、进行研究、采访客户和证人、出庭,以及打字、归档和其他一般文书工作。随着经验的增长,他们最终能完成律师所做的大部分工作。 二、英国法律课程分类 GDL – Graduate Diploma in Law 法律专业转换课程,以前也被称作 CPE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学制一年,需要学习 7 门普通法课程,基本涵盖了所有法律基础内容,主要是给没有英国法律 (LLB 或者 MA) 背景的学生开设的。注意这不是硕预!伦敦大学城市学院在研究生课程列表里可以查到这门课程。 LPC – Legal Practice Course 法律实践课程,这是取得事务律师资格所必须的一步。对一名事务律师来说,一些学科的入门知识、职业入门、法律调研及文件起草等法律实践课程,都是需要学习并掌握的。 BPTC – 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 – 成为出庭律师律师必备的专业培训课程。 三、英国留学法律专业学位 LLM:一年制授课式法学硕士,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课程。虽说基本只读一年,但也有个别学校,如谢菲尔德大学为让学生学得更系统,学制延长到两年,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 MA或MSc:一些法律相关授课式硕士最后授予的可能是文学或理学硕士学位。这些学位区别于LLM的很可能就是不需要法学基础,而代以专业相关领域的经验。比如说,诺丁汉就为学环境、物理、生物的本科生开设了法律与环境科学理学硕士学位课程,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则开设了药物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学位课程,这样的课程还有很多,为学生提供了更多选择。 四、推荐院校 1. 剑桥大学法学院 剑桥大学法学院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也是最优秀的法学院,其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都为世界顶尖水准。开设课程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课程,以及公司法硕士课程。 2.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建立伊始,法律研究就是学校的重点,法学院也是学院中最大的学院之一。法学院的学生来自世界各地,并深刻影响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教育。 很多重要的课程,也都是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首次进行学术化的教学和实验,包括银行法、税务法、民事诉讼、公司法、劳动法、家庭法、社会福利以及法律体系研究和法律职业研究。 学院开设有法学学士、硕士学位课程,以及法律会计、法律社会人类学的理学硕士课程,以及博士课程。 3. 牛津大学法学院 牛津大学法学院有超过八百年历史,是英国最大的法学院之一。牛津大学法学院的特色是小组教学,每周由一名教员对一到三名学生进行授课。开设有从学士到博士的法学、社会法学、犯罪学、民法、税务法、知识产权、国际人权等课程。牛津大学法学院的博士项目是英语国家中规模最大的。 4. 伦敦国王学院 伦敦国王大学法学院名为潘迪生法律学院,名称来自资助学院的香港商人潘迪生。潘迪生法律学院是世界上最顶尖的法律学院之一,学院也有英国最高的GPA,以及最高的论文质量和研究水平。学院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课程,也设有远程教学和夏令营课程。 5. 伦敦大学法学院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是世界顶尖的法学院之一,学院成立于 1826 年,是英国第一个接受所有宗教信仰和平等接受女性学生的法学院。 6.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和其大学一样,有50余年历史,目前有近两千名学生和一百余名教员。法学院分为法律部和商业法研究中心,前者负责各种法律研究,后者则专注于商业法领域的政府、公共机构、海外机构和法律职业、工商业的知识和技能教育。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时间

时间在5到6月份。毕业论文答辩具体时间要看学校的规定。大部分段毕业答辩时间选择在5月底到6月初,具体时间要看相关学校出的规定。毕业答辩的流程:1、自我介绍。2、答辩人自我陈述。3、提问与答辩。4、总结。

在2022年,各国的SCI数量将有所增长。根据统计,中国将拥有最多的SCI文献,其数量将超过2.5万篇,美国将拥有约2.2万篇SCI文献,而德国和日本分别将拥有约1.5万篇和1.2万篇SCI文献。此外,加拿大、法国、英国、意大利、韩国和印度也将拥有大量SCI文献,各自的数量将在1万篇以上。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全球化的推进,未来各国关于科学研究和发展的投资也将不断增加,因此,2022年各国的SCI数量将进一步增加。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世界范围内总共有41,642篇SCI;在全球共41,642篇SCI撤稿中,国内有19,421篇,高于第二位美国的5,607篇。其他主要国家数据如下:德国、英国、日本、法国、加拿大和印度,分别是收录了3.3万篇、2.8万篇、2.4万篇、2.2万篇、1.6万篇和1.2万篇。

恩格斯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文章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该文章于1845年首次发表在《德法年鉴》上,是一篇有关英国工人阶级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详细调查报告。该文章是恩格斯早期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工人运动史上的重要著作之一,对后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工人运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法律制度论文发表率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的初期,我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是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我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读书会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论》,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也广泛收集了一些有关制度法论的材料。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

1.1.2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1.2 文献综述

笔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薄弱。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有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

就国内发表过的有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 7 篇,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律事实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法论》、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法论》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有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实。同时,在他的这篇文章中,他还明智的指出了我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进行过全面的阐述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方法论上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关于“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希望在法学的研究中结合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用心。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法学的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规则的背后体现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体现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

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目前没有搜集到任何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文章,此外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博士或者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他的博士论文《论法律事实》中的第一章“法律事实的概念”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所以当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纠纷做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而他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他还认为,法官能够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的疑难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仅概括在法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案情变化时,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裁决。而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一种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

在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 5 篇硕士论文中,其中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分别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席琳,论文《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菲以及论文《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徐海同。还有另外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赵建兵写的《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写的《制度法论创制规则问题研究》。总体上,这些论文把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对制度法学思想的梳理介绍方面,包括制度法学产生的哲学背景、制度法学的内涵以及制度法学的理论价值等等,鲜有文章讨论过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收集到的关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有限材料,认为各个学者大部分的讨论都是集中在有关制度法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哲学基础以及制度法学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而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来源、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解决以往法学流派的困境从而成就了制度法学,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意义等方面却鲜有论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便在于此。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法论上的开放性,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大法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从改革开放至今,在短短的 30 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便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这种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方面所遭遇的困境。如反映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泸州二奶继承案”、反映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的“吴英集资案”、(虽然案例并不新颖,但是如果我们不做改变的话,谁能保证日后就不再发生了呢?)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的执行难的问题等,这种种问题处处都在暗示着一种没有道德支撑的、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只依赖强力而存在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软弱无力。但是,我并不是在否认离开强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一种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而我国在形式法治的建设方面,付出的努力虽然可圈可点,但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因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例已经发生而且正在发生。如最近改判的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以及各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断的思考,如何才能够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成分;如何能够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如何能够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转变为人们心中的法律?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那问题又出在哪?我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最终,在魏因贝格尔和麦考密克的《制度法论》中找到了答案。

在西方,20 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形式法治的大厦不断的受到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甚至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攻击。自然法学派以新自然法学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则更重视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法学派注重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活法”的理论。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强力挑战。它们的产生本身便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旨在建立一种能够融合道德、法律、事实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应运而生,并很好的满足了实践的需求。

而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很好的结合,并处理好形式法治理念与百姓心中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的矛盾。这是时代给我们的任务。而这一情形又与制度法学在西方产生的历史背景颇为相似。因此笔者认为,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法论上的开放性特征,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大法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2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为自己的学术研究积累丰富的素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自己收集到的文献认真的阅读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本文旨在通过对制度法学制度事实理论的解读,指出制度事实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制度法学运用制度事实理论实现的对以往法学流派瓶颈的突破。最后论述了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前人有关的研究成果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制度事实范畴研究;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实对法律本体论的贡献;第四部分是制度事实对于法学方法论的贡献;第五部分是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1.5 创新点

本文写作的创新之处是,笔者从制度事实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脉络两个方面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范畴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制度事实是制度法学的核心概念,为制度法学提出新的法律本体论观点以及综合运用分析的、实证的和解释学的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制度法学通过制度事实的理论得以将价值、规范、事实的因素融合进法律的概念之中,实现了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超越和突破。同时也揭示出了法律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

简单提纲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可以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本教材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十二个时期,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史书记载等来阐述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对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并在每章都设了“学习目标”、“本章小结”、“参考案例”、“关键概念”和“思考题”等栏目,使读者能对本教材内容提纲挈领、加强理解。

内容特点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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