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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事犯罪论文发表在哪

发布时间:2024-07-03 05: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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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已发表法学论文百余篇,其中CSSCI论文(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八篇)三十多篇。主要论文如下(按时间顺序,主要列举1997年以来发表的论文):*1.《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与人合作),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8年第2期收载。2.《论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3.《论转化犯的构成及立法例分析》,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4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8年第10期收载。4、《论印度反腐败的法制历程及其启迪》,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5.《若干个罪的罪过性质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6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9年第3期收载。6.《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与青少年犯罪》,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7.《对犯罪目的与目的犯的探讨》,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8.《法定刑的立法原则与新刑法中法定刑的立法缺陷探微》,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该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8年第3期部分转载。*9.《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9年第7期收载。*10.《行为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2000年第1期收载。11.《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和情节犯》,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12.《沉默权的限制与限制的沉默权》,载《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13.《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2000年第5期收载。14.《对沉默权的理性呼唤》,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第二作者)。15.《对贪污罪的比较研究》,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1期。16.《利用色相取得建筑项目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载《经济与法》2000年第2期。17.《包更生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没收假币案》,载《判例与研究》2000年第3期。18.《城市化进程中的网络犯罪及其防治》,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4期。该文在2000年第九届中国犯罪学年会上获得较高评价。19.《抢劫杀人案的定性问题》,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20.《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及其评述》,载《当代法学研究》2000年第2·3期。21.《论死刑缓期执行的司法适用》,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6期。22.《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载《法学》2001年第1期。23.《关于惩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立法建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24.《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25.《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9辑,法律出版社出版;26.《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法律出版社出版;2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28.《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及其未遂形态问题》,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 。29.《共同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案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30.《网络犯罪及其防治对策前瞻》,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2期。31.《法院变更指控罪名观念误区与合理选择》,载2002年8月26日《人民法院报》(时代特稿)。3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及法律责任》,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33.《内幕交易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规制》,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第二作者);34.《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基本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35.《对未遂犯处罚范围的新思考》,载赵秉志主编的《刑事法实务疑难问题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内月出版;36.《刑法中“委派从事公务”的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载《法学》2002年第9期;37.《一起利用伪造观光券实施的职务侵占案》,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38.《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与防治对策思考》,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4期;39.《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三个观念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1期(合作);40.《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关系论》,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 期;41.《试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42.《打击证券犯罪的价值选择和现实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四期,并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刑学)2004年第12期转载;43.《日本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44.《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其关系新论》,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45.《死罪原因与死刑限制——死刑案件给我们的一点启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46.《补诉·补判·补刑——从诉讼期限制度看刑事法的谦抑精神》,载《法学》2005年第7期;47.《有关卖淫犯罪的疑难问题新探》,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48.《行政犯立法构想新论》,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49.《论共犯关系之脱离》,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50.A New Probe into the Criminal Liabilities for the Intentional Spread of AIDS ,CHINAN LEGAL SCIENCE,2005.(《中国法学》2005年海外版)。51.《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与选择》,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5期;52.《司法权威:从理想到现实的回归》,载上海市法学会编《专家学者谈司法权威》,文汇出版社2004年出版;53.《死缓制度的中外渊源及历史发展》,载《中西法律传统》(第四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54.《让地方执法的暴力冲动远离和谐社会——法治视域下的“当场击毙”》,《法学》2007年第7期55.《对“纸箱馅包子”事件的刑法考量》,载《上海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56.《教师侵害未成年学生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学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57.《贪污房产案件的定罪问题与思考》,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58.《也谈检察监督制度为什么受质疑》,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59.《西丰事件还需法律亮剑》,载《检察风云》2008年第3期“专家视点栏目”;60.《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心理和人格因素辨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3期。61.《论仇富引发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思考》,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5期。62.《艾滋病人犯罪与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63.《贫困与犯罪问题——以农民工犯罪为视角》,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64.《媒体诽谤与权力造罪》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65.《公司高管犯罪的现状、成因与对策思考——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罪为例》,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66.《“尊龙名社”案之忧思——关注网络网罗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2期;67.《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问题研究》,载张育军等主编:《证券法苑》(第2卷),2010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68.《以刑制罪的学理阐释》,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69.《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破产犯罪的修改完善》,载《经济刑法》第9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70.《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71.《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成因与防治对策新探》,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5期。72.《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问题》,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年第6期。73.《警察防卫新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74.《为何同案不同判》,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载2011年第2期。75.《酒驾犯罪的立法背景和构成要件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76.《论刑法中的多次犯罪》,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合作)。77《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几个问题》,载《审判研究》2011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78-80.《法制日报》(北京)三篇(法制日报思想部落):(1)《用法律破解“达芬奇之谜”》(2011年8月3日)(2600字);(2)《对“牛”案的法律追问》(2011年11月2日)(2200字);(3)《用法律温暖“社会冷漠症”》(2011年11月16日)(2500字)81.《民间网络反腐现象的法律思考》,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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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发表于陈明华主编《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死刑存废的思考》:载于杜发权主编:《法学学理初探与构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试析刑事证据的证明能力和体系标准》: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11月刊;4.《论价格违法行为的犯罪化》:载于吴明童主编《学术高峰论坛》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和谐社会与刑事政策初论》,载于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与刑事政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1] 王振. 刑事犹豫制度的理性检视——理念、理论与制度[J]. 前沿. 2011(05) [2] 王振. 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逻辑与路径之检视[J]. 学园. 2011(03) [3] 王振.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路径之探寻[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05) [4] 王振.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问题之省思[J]. 政法学刊. 2011(06) [5] 王振. 现代大学制度之内生自治系统略论——以软法为视角[J]. 职教论坛. 2011(17) [6] 王振. 走出保护与惩罚之间的迷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再检视[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2) [7] 王振. 通往权益平衡保护的刑事法之进路[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1) [8] 王振. 刑事被害人人权保护的三维考量[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1) [9] 王振,武立松. 论间接正犯概念的扩张——正犯后正犯[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2) [10] 王振. 我国注册会计师犯罪与刑事责任探究[J]. 财政监督. 2009(12) [11] 王振. 社区矫正性质之诘问与反思[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4) [12] 王振. 反思与重构——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之外部法律环境论[J].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6) [13] 王振,唐子艳. 权益平衡保护的技术分析与法理思考——以刑民交叉案件为切入点[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9(06) [14] 王振,唐子艳. 刑民交叉案件中权益平衡保护的法理反思[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6) [15] 董邦俊,王振. 风险社会中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危机[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01) [16] 王振. 社区矫正制度之省思[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1) [17] 王振. 对依法治校与现代大学制度的一种理论追寻[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0(01) [18] 王振. 道德的救赎:“见危不救”现象的刑法学检视[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2) [19] 王振. 坚守与超越: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理论之流变[J]. 法学论坛. 2010(04) [20] 王振. 风险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之检讨[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4) [21] 王振,董邦俊. 刑事司法犹豫制度的理性检讨[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12) [22] 王振. 台湾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初论[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7(01) [23] 王振.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根据简论[J]. 法制与社会. 2007(06) [24] 王振,张慧. 构建和谐社会与刑罚制度改革探微[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7(05) [25] 王振. 刑罚目的的新思维:积极一般预防[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26] 王振. 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之检视[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2) [27] 王振. 安全刑法:和谐社会中的刑法新面貌[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3) [28] 王振,董邦俊. 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回应[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8(03) [29] 杨光庆,王振. 和谐的中国古代刑法[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9) [30] 王振. 高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论纲[J]. 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8(09)

2003年张起淮律师荣获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十年科研成果奖。2004年9月应邀出席第22届剑桥国际反经济犯罪研讨会,发表《论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洗钱犯罪的现状、成因和对策》论文,2005年8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出席“第十四届世界犯罪学大会”并发表《论中国反洗钱犯罪的法制完善》的主题演讲,引起强烈反响。2006年2月荣获“中国律师风云榜”十大风云律师奖,2007年2月张起淮律师就其代理的多起航空案件接受中央电视台《人物》栏目专访,2009年9月出席第27届剑桥国际反经济犯罪研讨会,发表《反海外腐败犯罪研究》论文,2010年5月随贸仲代表团赴中东访问,发表《国际商事领域解决工程建设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主题演讲,2010年11月赴台湾参加第10届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发表《两岸通航后运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主题演讲,2010年11月发表论文《论航空器污染地面和水体的民事法律责任》,荣获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张起淮律师还曾多次就其代理的典型案件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浙江卫视、凤凰卫视、东方卫视、甘肃电视台、瑞典国家电视台、美国蓝色港湾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日报、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作为“焦点访谈”、“东方时空”、“大家看法”、“今日说法”、“法制在线”、“法治播报”、“法制进行时”、“法制讲堂”、“法律帮助热线”栏目和“社会与法”频道的嘉宾,在多期节目中作为法学专家参与点评。被誉为航空案第一律师、国际大律师、全军著名律师和受国家表彰的全国全军先进法律工作者、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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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守与超越: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流变》,《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0年第11期全文转载)。 2.《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问题之省思》,《政法学刊》2011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2年第4期全文转载)。3.《我国注册会计师犯罪与刑事责任探究》,《财政监督》2009年第6期。4.《刑事犹豫制度的理性检视——理念、理论与制度》,《前沿》2011年第5期。5.《现代大学制度内生自制系统略论——以软法为视角》,《职教论坛》2011年第17期。6.《软法之治: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之路径》,《教育学术月刊》2012年第5期。7.《台湾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初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8.《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根据简论》,《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9.《和谐社会与刑罚改革探微》,《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10.《刑事和解的生存空间:市民刑法》,《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1期。11.《刑法中人的变貌》,《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12.《刑罚目的的价值化诠释初探》,《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13.《刑罚目的的新思维:积极一般预防》,《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14.《刑罚制度的三元架构探索》,《前沿》2008年第5期。15.《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之检视》,《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16.《和谐社会下的刑法新面貌:安全刑法》,《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17.《高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解决法律机制论纲》,《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9期。18.《刑事被害人人权保护的三维考量》,《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19.《通往权益平衡保护的刑事法之进路》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20.《论间接正犯概念的扩张——正犯后正犯》,《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21.《社区矫正性质之诘问与反思》,《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4期。22.《反思与重构——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之外部法律环境论》,《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23.《权益平衡保护的技术分析与法理思考——以刑民交叉案件为切入点》,《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24.《刑民交叉案件中权益平衡保护的法理反思》,《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25.《社区矫正制度之省思》,《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1期。26.《对依法治校与现代大学制度的一种理论追寻》,《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27.《道德的救赎:“见危不救”现象的刑法学检视》,《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2期。28.《风险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之检讨》,《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4期29.《刑事犹豫制度的理性检视》,《湖北经济管理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12期。30.《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回应》,《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31.《社区矫正的制度化构想》,《政法学刊》2007年第6期.32.《保安处分的合理性思辨》,《理论月刊》2008年第1期。33.《风险社会中的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危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1期。34.《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逻辑与路径之检视》,《学园》2011年第3期35.《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路径之探寻》,《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36.《和谐的中国古代刑法》,《赤峰学院学报》2008年第9期37.《走出保护与惩罚的迷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再检视》,《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台湾《华冈法粹》等法学刊物上发表文章60余篇,10余篇(次)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刑事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CUPA》全文转载或转摘。曾独立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中国法学会科研项目,目前正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解释的立场与方法”、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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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刑事上,我国并未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发犯罪的法律条文,现实生活中也无法作刑事规制,针对当前局面,文章指出对于论文中介机构买卖论文的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对于论文中介机构代写、代发论文的行为,也难以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只有在论文中介收取相关费用后未履行承诺时才有适用合同诈罪或者诈罪的可能;且组织买卖、代写、代发论文就其归罪的行为无法适用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团伙诈犯罪认定方法为:1、在实施诈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2、在实施诈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3、多人实施诈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二、诈罪主要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为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为运用欺诈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作出处分财物行为;3、主体要件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大陆与台湾诬告陷害罪之立法的比较研究,载《法学家》 (cssci 期刊 )2001 年第 3 期,独著;2. 单位普通累犯理性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期刊 )2001 年第 6 期,该文后来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复印资料 2002 年第 2 期,独著;3. 新刑法第 403 条第 2 款罪疑点探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期刊 )2005 年第 3 期,独著;4.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抉择,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期刊 )2005 年第 3 期,独著;5. 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 年第 1 期,该文后来分别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复印资料 2001 年第 7 期和被编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文摘卡》 2001 年第 2 期,独著;6. 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法律适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4 年第 5 期,该文后来分别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复印资料 1995 年第 3 期,合著;7.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 5 期,独著;8. 单位毒品累犯认定的刑法根据与适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 年第 4 期,独著;9. 二元罪过选择型犯罪之罪名探究,载《人民检察》(法律核心期刊) 2002 年第 7 期,独著;10. 论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解决的原则, 2000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年会暨新千年刑法研讨会提交论文,载《新千年刑法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8 月版,独著;11. 新刑法中单位累犯之认定,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2.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协调中的立法抉择,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 年第 4 期,独著;13. 论渎职罪的刑事立法完善,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1 期,独著;1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法必须完善,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报学报》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5. 论新刑法中的单位累犯,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3 期,独著;16. 尼日利亚联邦防治法人犯罪的新举措,载《经济与法》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7. 新刑法第 30 条之价值分析与立法完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18. 论国际刑法的概念、性质、功能,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5 期,独著;19. 二元罪过形式选择型犯罪之罪刑适用, 2001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上会提交论文,独著;20. 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刍议, 2002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年会提交论文,该文后来发表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3 年第 2 期,独著;21. 南非刑法的渊源与罪刑法定原则,载《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22. 论刑法规范协调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6 期,独著;23.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的基点初论,载《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24. 当代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解决原则检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4 年第 2 期,独著;25. 刑法规范的结构模式新探,载《当代法学》 2004 年第 3 期,独著;26. 刑事义务基本问题初论,载《湘江法律评论》,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独著;27. 当代中国内地死刑案件再审的根据与完善,“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载《死刑的正当程序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1 月版,独著;28. 当代中国内地死缓的根据、适用与完善探究——以一体化的刑事法为视野, 2004 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年会提交论文,独著;29. 论科学的单位犯罪刑事司法理念——以当代中国为中心,法人犯罪理论与实践问题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30. 刑事责任定义再认识,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 年第 5 期, 11.0 千字,独著;31. 刑法规范的配置解构,载《马克昌教授八十华诞祝贺文集》, 31.8 千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版,独著。论文1. 刑事义务基本问题初论,载《湘江法律评论》,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独著;2. 刑法规范定义之检讨 ,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5 年02 期 ,独著;3. 渎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载《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 2005 年03 期 ,独著;引文索引(杨凯的论著被以下论文引用仅限本网不完全收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 /刘京柱,,矛盾与和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 /唐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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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度。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内,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最小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年龄。我们知道,在我国并非刑事犯罪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情况下必须充分考虑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未达到刑法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为有效照顾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国刑法因此规定了这类犯罪年龄,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应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下,注重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中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的,而且也是合理的。导致我国犯罪年龄低龄化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还处在未成熟、不稳定的朦胧状态,免疫能力相对较差,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此外,我国青少年还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和某些违法行为的诱惑和侵蚀,在求知欲和寻求刺激的心理驱使下,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次,社会关怀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一个令人忽略的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犯罪,就社会而言,对于家庭来说,更多的是歧视,有过分溺爱的原因,也有缺乏家庭温暖的结果。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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