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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关于算法的

发布时间:2024-07-03 17:22:46

发表论文关于算法的

【中文摘要】随着信息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算法是计算机工作的基础,了解算法知识及其思想成为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在许多发达国家,算法知识早已成为中学教材的重要内容。2003年4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试验)》,新课程开始陆续实施。作为新课程中首次出现的内容之一,算法的教学问题被人们所关注。湖北省于2010年才第一次进行必修3(含算法初步的内容)的教学。由于算法内容对刚实行新课改地区的中学数学老师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心理上存在着畏惧情绪,在实际教学中缺少有效的教学指导,因此给他们的教学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本文研究了国内外关于算法教学的研究及教学设计理论的发展,重点是国内的“双主”教学设计与“以活动为中心”的教学设计,对高中数学算法初步的内容进行了功能分析。结合教学实际,对算法初步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教学设计。旨在为自己及同行的教学提供一个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本文所给出算法设计方案只是初步的,有待于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完善。 【英文摘要】Algorithm is an ancient concept,with thedevelopmentofcomputationalscience,algorithmhasbecomemoreand more important.The idea of Algorithm has already become amathematical quality for modern citizens. In many developedcountries, Algorithm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in senior教研专区全新登场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课题研究教育论文日常工作highschoolteaching.InApril2003,TheMathematicsCurriculumStandardofHigh Schoolbegantobecarriedon in ourcountry,and algorithm has appeared in the text-books of high schoolmathematics. But the problem of teac...【关键词】算法 功能分析 教学设计 【英文关键词】algorithm function analysis instructionaldesign【目录】高中数学算法初步的功能分析及教学设计摘要4-5ABSTRACT51绪论8-111.1研究问题的提出8-91.2研究意义9-101.2.1研究的理论意义91.2.2研究的实践价值9-101.3研究方法10-112研究综述11-182.1算法的研究综述11-142.1.1国外的算法研究11-132.1.2国内的算法研究13-142.2教学设计的相关研究综述14-182.2.1国外教学设计理论的发展14-162.2.2国内教学设计理论的发展16-183算法初步的功能分析18-203.1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183.2有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与创造性思维18-193.3有助于发扬优秀的算法传统19-204算法初步的教学设计20-404.1算法初步的教学设计策略20-214.1.1以内容分析和学情分析为起点204.1.2以现代信息技术为辅助手段204.1.3以思维训练为目的204.1.4以数学文化为驱动力20-214.2算法初步的教学设计案例21-404.2.1算法概念的教学设计21-244.2.2程序框图与算法基本逻辑结构的教学设计24-294.2.3基本算法语句的教学设计29-324.2.4循环语句的教学设计32-354.2.5秦九韶算法的教学设计35-405教学建议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40-425.1教学建议40-415.2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41-42参考文献42-45附录 A: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45-46附录 B:听课笔记节选46-50致谢50

不好发,进化算法不好发论文,在进化算法领域,里面的论文鱼龙混杂,好的论文非常好,差的非常水,部分算法甚至完全无法复现论文效果。非常吃圈子关系

因为算法类数据出错的概率很小。算法类论文具有探索性,经过文献调研后,针对某一领域欲解决的问题和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见解,产生出一个题目,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加以研究算法类讲究的是正确率和数据所以很少概率会出错,所以算法类论文容易通过是因为算法类数据出错的概率很小。这样做你的毕业论文会比较完整,内容丰富,算法方面基本可以不要求较大的创新。

关于论文发表的法律法规

标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文号:权司[1999]第6号某某市版权局: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弄清楚网络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四四次会议通过法释〔二○○○〕四十八号)(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所以很明显,传统媒体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但是,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里赋予了网站间相互转载、摘编的权利。

暂时应该还没有法律保护吧!

关于论文发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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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关于敢于发表看法的议论文

学问”,就应该多学多问,问就是要质疑,只有发现问题,通过努力解决问题,学问才能有进步,所以学习贵在质疑.人们将知识比作海洋,海洋是无边无际的,所以知识也是无止境的.一个人知识再多也有不知道的地方,而质疑就是探索知识的一种途径.基于这点,法国伟大作家雨果说过:“打开一切科学的钥匙都毫无疑问是问号,而生活的智慧,大概就在于逢事都问个为什么.” 事实的确如此:达尔文如果没有在人类起源问题上对《圣经》中的“神创论”提出质疑,就不会有“人猿同祖论”的诞生;如果哥白尼不怀疑“地心说”,也不会有“日心说”的创立……可是我们的许多青年人并不善于质疑,更不善于发现.他们相信书本上的内容是对的,凡是书本上的东西也是对的,凡是前人说的的,就是正确的.他们过于依赖于书,崇拜前人,不敢越雷尺一步.事实上,这些人不可能有创新.像这样的人多了,人类的文明就会停滞不前.即使我们的质疑是错误的,不对的,那也并不是坏事.敢于质疑,就会充分表现出自己的缺点,从而改正.而那些敢疑不敢言的人也只有将疑问永藏心底.在这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要增长知识,就必须质疑,只有这样,我们的学习才有进步,才能打开科学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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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的关于能量衡算的论文

能既不会无中生有,也不会自行消失,而只可由一种形态变成另一种形态.即宇宙中的总能量保持不变. 能量守恒定律是这样发现的: 物质不灭定律的发现,是科学史上的一件大事。然而,物质不灭定律只是说明了在燃烧过程中物质不灭,至于在燃烧过程中发出的光和热,这些能量从哪儿来的,又跑到哪儿去了,它并没有回答。 也就是说,在这里涉及燃烧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能量是不是守恒? 这事儿得从意大利物理学家西蒙·斯台文在1586年出版的一本力学专著说起。在这本著作里,斯台文用铁的事实,批驳了著名古希腊科学家亚里士多德的错误观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两个物体从高处落下来,重的物体先着地,轻的物体后落地。千百年来,谁也没有怀疑过亚里士多德的话,以为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会计员出身的斯台文在他的著作中,却详细记述了他的实验: “反对亚里士多德的实验是这样的:让我们拿两只铅球,其中一只比另一只重10倍,把它们从30英尺的高度同时丢下来,落在一块木板或者是什么可以发生清晰响声的东西上面,那么,我们会看出轻铅球并不需要比重铅球10倍的时间,而是同时落到木板上,因此它们发出的声音听上去就像是一个声音一样。”[50] 斯台文以不可辩驳的实验,证明了大名鼎鼎的亚里士多德错了!在科学上,所尊重的只是实践,而不尊崇任何偶像! 不久,著名的意大利物理学家伽利略继续钻研这一个问题,又进一步发现:落下来的物体的速度,是随着时间而均匀地增加的。如果把一个从10米高处落下的物体抛回10米的高度,那么,抛出的速度正好等于物体从10米高处快落到地面时的速度。伽利略把物体的质量与速度的乘积(即mv)称为“动量”。他认为物体的动量是守恒的。 伽利略只是作了初步的探索。 到了1824年,法国的一位20多岁的青年工程师萨迪·卡诺(1796—1832),十分起劲地研究着蒸汽机。卡诺虔诚地信仰热素学说,以为物体之所以热,是因为含有“热素”的缘故。卡诺从对蒸汽机的研究中,认为在蒸汽机工作时,热素的量——热量并没有减少,总热量是不变有,只不过从高温的地方“流”到了低温的地方,仿佛水从高处流到低处,推动了水轮机工作,而水的总量并没有减少。正因为这样,恩格斯认为,“萨迪·卡诺是第一个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即能量守恒问题——编著者注)的人”[51],然而,“阻碍他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的,并不是事实材料的不足,而只是一个先入为主的错误理论”[52]。 到了1830年,卡诺在实践中发现热素理论错了,在他的笔记中曾这样写道: “热不是别的东西,……它是一种运动。” “动力(能量)是自然界的一个不变量,准确地说,它既不能产生,也不能消灭。” 可惜的是,过了两年——卡诺还只36岁,竟不幸死去。他的这些笔记,直到他死后40多年,才被人们所发现! 也就在这时候,一位德国的青年医生罗伯特·迈尔(1814—1878)开始钻研这个问题。当时,迈尔在一艘远洋轮船上担任船医。他发现,当船在热带航行时,从病人静脉中抽出来的血液,要比在欧洲时更红一些。这是为什么呢?迈尔想,大约是热带气温高,人体消耗的热量少,于是血液从人体中吸收的养料也比较少;养料在血液中氧化减少,所以静脉中含氧比较多,于是颜色就红一些。迈尔从中得到启发,懂得养料中的化学能,可以转化为热能。他认为,有多少化学能,就只能转化为多少热能,转化时能量不会增多,也不会减少。 1814年,年仅27岁的迈尔大胆地写了一篇论文《关于非生物界各种力的意见》,明确地提出能量“无不生有,有不变无”,认为各种形式的能量可以互相转化,但是转化前后的总能量是守恒的。 迈尔把论文寄给了当时的学术界享有盛誉的德国《物理学和化学年鉴》杂志。这家杂志的主编波根道夫对这位“无名小卒”的来稿理也不理,不仅不发表,连原稿都没有退还给他。 迈尔并不灰心,坚信真理在他手中。迈尔又写了几篇论文,更加明确地论述了能量守恒的原理。这些论文寄出去以后,仍如石沉大海,毫无回音。迈尔没办法,到后来,他把自己仅有的一点积蓄拿出来,在一家杂志上自费发表了论文。 谁知论文的发表,给迈尔招来了灾难。当时那些科学界的权威们满脑子是“热素”、“燃素”之类神秘的“素”,把迈尔的理论视为“邪说异端”。于是,有人造谣说迈尔患了精神病,才写出那样胡说八道的文章,竟然把迈尔关进了疯人院! 无独有偶。在英国,一位名叫焦耳的青年酿酒商人,利用业余时间,对电流通过电阻时产生的发热现象,进行了认真的研究。1840年,年仅22岁的焦耳发表了论文《论伏打电所产生的热》,提出了他经过多次实验发现的一条定律:当电流通过导体时,导体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热量同导体的电阻和电流强度平方的乘积成正比。在这里,焦耳不仅指出了电能会转化为热能,而且以精确的数学公式表明了转换规律。 过了3年,焦耳又发表了论文《论磁电的热量效应和热的机械值》,清楚地指出:“那里消耗了机械力,总能得到相当的热。”焦耳以自己精确的实验为依据,说明“使一磅水增加1°F的热量等于把770磅[53]物体提高1英尺的机械功。” 焦耳的论文同样被当时的科学界权威们嗤之以鼻,不予理睬。然而,焦耳是个勇往直前的年青人,他坚持做了大量的实验,以精确的数据有力地说明各种能量在转化时确实是守恒的。这些精确的实验,是无法抹煞的!经过整整10年的奋战,焦耳接二连三地发表了一系列论文,这才逐渐引起了各国科学界的重视。 与此同时,许多不同国籍的科学家各自独立地进行着这方面的研究: 丹麦28岁的科学家柯尔丁(1815—1888),通过对摩擦生热现象的研究,写成了关于能量守恒定律的论文,送给哥本哈根科学院。 1847年,德国年仅26岁的军医赫尔曼·赫尔姆霍茨(1821—1894)写了论文《论力的守恒》,阐述能量守恒的思想。他的论文寄到《物理学和化学年鉴》杂志,同样被主编波根道夫所压制,没有发表。后来,赫尔姆霍茨自费印刷了这篇论文。 1842年,英国31岁的律师格罗夫(1811—1896),也独立地提出了能量守恒定律。 ……就这样,在一批年青的、各种职业的业余科学家们的努力之下,终于用排炮轰开了那些科学界“权威人士”的顽固脑壳,使他们不得不在事实面前,承认了能量守恒定律——自然界的又一重要定律。 恩格斯把能量守恒定律作为19世纪的三大发现(能量守恒定律、细胞学说、达尔文进化论)之一,热烈地赞颂它: “第一是由热的机械当量的发现(罗伯特·迈尔、焦耳和柯尔丁)所导致的能量转化的证明。自然界中所有无数起作用的原因,过去一直被看作一种神秘的不可解释的存在物,即所谓力——机械力、热、放射(光和辐射热)、电、磁、化学化合力和分解力,现在都已经证明是同一种能(即运动)的特殊形式,即存在方式;我们不仅可以证明,它在自然界中经常从一种形式转化到另一种形式,而且甚至可以在实验室中和工业中实现这种转化,使某一形式的一定量的能总是相当于另一形式的一定量的能。……自然界中整个运动的统一,现在已经不再是哲学的论断,而是自然科学的事实了。”

小编导语:正能量是2012年最受大家欢迎的流行语。有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人性的丑陋,但是我们一直艰辛人性的光辉和那积极向上的正能量。正能量是也在我们身边的小事中体现,我们去发现身边的正能量,相信人性的正能量吧。让我们用一篇关于正能量的作文来传递正能量吧!更多关于正能量的作文尽在巨人作文网! 必须承认,这个世界并不总是那么的美好,我们的人性也并不总是那么的高尚,很多事都曾经一度让人们感到道德的迷茫:为什么好人得不到好报,为什么周围都是冷漠的目光?于是,有人沮丧,有人彷徨,似乎人们已经找不到方向,似乎社会已经失去了力量。但张丽莉、王世伟等六位龙江英雄的事迹一次次告诉我们:世界的真相,并不是这样!社会也好,人性也罢,都有着像硬币一样的正反面,我们不要以为看到了一面就看到了答案,这个世界,有黑暗就有光亮,有失望也有希望。而这光亮与希望,其实,就在我们每个人身上。 我们在报道中看到,当护士拉开窗帘,张丽莉看见照进病房的阳光,不禁由衷地感叹:“活着真好。”而在张丽莉、王世伟、荆百岁、谢尚威、高铁成、郭肖岐等人的身上,也让我们看到了同样的阳光,那是人性散发出来的美丽光芒,也会让我们感叹世界的美好与生命的坚强。正如本报在27日推出的《发现黑龙江之美。大爱读本》对于六位英雄的解读,在他们身上,都有着热爱生活、与人为善、心怀责任、目标坚定、乐观坚强、平凡可爱的特质,这些都是人性在日常生活中最美好的微茫,而在危难时刻,便会转化成闪电一样的力量。诗人说:“在没有英雄的年代,我只想做一个人。”但其实,能把人做好了,就是最大的英雄,就有无穷的能量。 我们相信,无论人的本性原来怎样,但最终的方向一定是向善向上,而人性中最重要的品质,也一定是善良。正如法国作家雨果所说:“善良是历史中稀有的珍珠,善良的人几乎优于伟大的人。心怀善良的人,总是在播种阳光和雨露,医治人们心灵的创伤。同善良的人接触,智慧得到启迪,灵魂变得高尚,襟怀更加宽广。”而在前几天,著名教授易中天先生在来哈的讲座中,也一再强调,与其空谈信仰,不如坚守道德底线,而这底线的标准之一,就是恻隐之心,而恻隐之心的实质,就是善良。这种人性的善良,用易中天先生曾经的比方,“就是全人类都能输的O型血”,能够拯救道德的沦丧,能够温暖世道的寒凉。 无论是英雄挺身而出的义举,还是民众爱心涌动的景象,这一切的一切,都让我们相信,只要社会中的“正能量”充足,就一定会形成道德与爱的强大气场。而人性的美好和善良,也最终一定能给这个世界带来无尽的力量,无尽的希望,像水融入着水,像光簇拥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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