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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本忠发表的有关aie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4:12:42

唐本忠发表的有关aie论文

唐本忠院士认为意识教育的好处在于扎实基础坏处在于成绩搞上去”当做唯一要求,通过考试,以分数来衡量学生水平。

传统的有机发光材料在聚集状态下,荧光通常会减弱或淬灭,其严重制约了有机发光材料的实际应用.具有聚集诱导发光(AIE)性质的化合物在聚集状态下,通过分子内部的自我调节实现荧光增强,弥补传统发光材料在该方面的不足,在荧光传感、电致发光、固体激光与生物成像等领域展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2001年,香港科技大学唐本忠教授课题组发现六苯基噻咯(HPS)在乙腈溶液中几乎不发光,但加入不良溶剂使HPS溶解度下降,聚集析出的过程中,荧光却显著增强(如下图所示).这一现象与传统的ACQ现象恰好相反,他们将其命名为聚集诱导发光(aggregation-induced emission,简称AIE)现象.AIE现象的发现为有机光功能材料的应用研究打开了窗户,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AIE已成为聚集时具有发光性质的材料的代名词。目前;国内西安齐岳生物提供一系列高品质的AIE材料,包括基本TPE/HPS的修饰偶联结构改变定制

20071.Tse, K. K. C.; Tang, X.; Häuβler, M.; Lam, J. W. Y.; Hammel, E.; Tang, B. Z. “Facile Preparation of Poly(ethylene glycol)-Functionalized, Water-Soluble, Multiwalled Carbon Nanofibers” Polymeric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2007, 97, 707–708.2.Jim, C. K. W.; Qin, A.; Lam, J. W. Y.; Häuβler, M.; Tang, B. Z. “Synthesis of Ferrocene-Containing Polyacetylenes via Click Chemistry and Their Use as Precursor for Magnetic Ceramics”Polymeric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2007, 97, 709–710.3.Hong, Y.; Dong, Y.; Tong, H.; Häuβler, M.; Lam, J. W. Y.; Tang, B. Z. “Synthesis and Aggregation-Induced Emission of Tetraphenylethylene Derivatives and Their Blends With Poly(methyl methacrylate)” Polymer Preprints 2007, 48 (2), 367–368.4.Peng, H.; Zhang, N.; Tang, B. Z. “Synthesis and Properties of a Pyrazoline-Containing Hyperbranched Polyarylenes” Polymer Preprints 2007, 48 (2), 369–370.5.bler, M.; Lam, J. W. Y.; Qin, A.; Tan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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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Y.; Tong, H.; Dong, Y. Q.; Haeussler, M.; Lam, J. W. Y.; Tang, B. Z. “Aggregation-Induced Emission of Tetraphenylethylene Derivatives and Their Blends with Poly(methyl methacrylate)” Polymer Preprints 2006, 47 (2), 979–980.19. Xing, C. M.; Zhao, K. Q.; Lam, J. W. Y.; Tang, B. Z. “Synthesis of Discotic Liquid Crystalline Polyacetylenes with Triphenylene-Cored Mesogenic Pendants” Polymer Preprints 2006, 47 (2), 687–688.20. äubler, M.; Lam, J. W. Y.; Tse, K. K. C.; Tang, B. Z. “Synthesis of a Hyperbranched Polytriazole by 1,3-Dipolar Polycycloaddition” Polymer Preprints 2006, 47 (2), 681–682.Qin, A.; H21. Hua, J. L.; Lam, J. W. Y.; Yu, X.; Peng, H.; Wong, K. S.; Kwok, H. S.; Tang, B. Z. “Synthesis and Properties of Polyacetylenes Carrying Perylene Pendants” Polymer Preprints 2006, 47 (2), 673–674.22. Peng, H.; Zheng, X. W.; Tang, B. Z. “Synthesis and Properties of a Carbazole-Containing Hyperbranched Poly(aryleneethynylene)s” Polymer Preprints 2006, 47 (2), 671–672.200523. Hua, J. L.; Lam, J. W. Y.; Dong, H. C.; Wu, L. J.; Wong, K. S.; Tang, B. Z. “Synthesis, Light Emission, and Photocrosslinking of Polyacetylenes Containing Vinyl Pendant Groups” Polymeric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2005, 93, 27–28.24. Qin, A.; Dong, H.; Lam, J. W. Y.; Tang, B. Z. “Synthesis and Light Emission of a New Hyperbranched Poly(aroylarylene) Containing Triphenylamine Chromophores” Polymeric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2005, 93, 538–539.25. Lai, L. M.; Lam, L. M.; Tang, B. Z. “Synthesis and Chain Helicity of a Poly(1-butyne) Containing L-Leucine (1S,2R,5S)-(+)-Menthyl Ester Pendants” Polymeric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2005, 93, 569–570.26. Häußler, M.; Dong, H.; Lam, J. W. Y.; Tong, H.; Tang, B. Z. “Syntheses and Properties of Hyperbranched Organometallic Polyynes and Poly(aroylarylene)s and Their Utilization in Photolithographic Patterning” Polymeric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2005, 93, 869–871.27. Dong, H.; Lam, J.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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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ds.; Sichuan University Press: Chengdu, 2005; pp 6–9.36. Yu, Z.-Q.; Zhang, X.; Liu, J.-H.; Chen, E.-Q.; Tang, B. Z. “Side-Chain Liquid Crystalline Polyacetylenes Bearing Biphenyl Mesogens: Fluorescence and Aggregation Behavior” In Advance in Polymer Liquid Crystals and Supramolecular Ordered Systems; Wang, Y. Z., Xie, X. L., Eds.; Sichuan University Press: Chengdu, 2005; pp 141–144.37. Yao, G.-J.; Tong, B.; Dong, Y.-P.; Zhang, M.-F.; Lam, J. W. Y.; Tang, B. Z. “In-situ Complex and Its Photovoltaic Property of Conjugated Self-Assembled Film with CDS Nanoparticles” In Advance in Polymer Liquid Crystals and Supramolecular Ordered Systems; Wang, Y. Z., Xie, X. L., Eds.; Sichuan University Press: Chengdu, 2005; pp 197–199.38. Ye, C.; Yin, X.-Y.; Yu, Z.-Q.; Zhang, H.-L.; Chen, E.-Q.; Lam, J. W. Y.; Tang, B. Z. Zhou,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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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本忠认为,促使一个人成为科学家的因素无疑是多样的,而其中有代表性的几点是浓厚的好奇心、强烈的责任心、取得成功的荣誉感和做出发现的成就感。他谈及哲学家关于人生、需求和快乐的论述: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生命,人的快乐来源于需求的满足;人又会不断产生新的需求;人总是在需求什么,这是贯穿人一生的特征。唐本忠告诉学生,科学研究给人愉悦感、成就感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他认为物理学家、英国皇家学会院士迈克尔·贝里道出了他的感受:“科学发现的动人之处在于当我们搞明白一些东西之后的满足感。在科学的世界里,当你有一些新发现的时候,你会好几天兴奋得像飘在云端一样。这是很多科学家的快乐之所在。”唐本忠谈到,现在每天有几万篇科技论文被发表,而70%左右的论文引用率为零,因此,“做什么样的研究”显得非常重要。“开发能被广泛应用的技术和方法,发现有学术和应用价值的新现象”。唐本忠谈到被称为“光纤之父”的09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高锟,举了光纤改变人们生活的例子。他说:“诺贝尔奖的宗旨是什么?要么改变人们的思想,要么改变整个世界。”在新现象的发现方面,他认为做导师要有赵本山的本事——能跟学生们“侃”。因为当战斗在第一线的学生忽视掉一些新现象时,导师在和学生“侃”的过程中容易把它们发掘出来。“颠覆‘众所周知’的传统观念,挑战教科书传授的常识或教条”。唐本忠提到,国外教授曾与自己讨论中国学生的特点,正面的是“

唐本忠课题组发表的论文

化学院娄筱叮教授。娄筱叮教授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实现了在化学和生物传感器的应用。娄筱叮教授曾发表SCI论文16篇,授权中国专利3次,在香港科技大学化学系唐本忠课题组主要进行设计、研究,并取得成功。

199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化学系,2002年6月获武汉大学理学博士学位(导师:秦金贵 教授)。在此期间,于1998年参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教育部在北京大学举办的第一届全国化学研究生暑期学校。2004年,博士论文入选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论文。2003年11月至2004年11月在香港科技大学化学系唐本忠教授课题组从事科学研究;2010年3月至8月在美国乔治亚理工学院化学与生物化学系Seth Marder教授课题组从事科学研究。2006年,被评为教授。2007年,获中国化学会“青年化学奖”。2008年,获“湖北省自然科学一等奖”,同年,入选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年,获冯新德polymer prize (Elsevier)。2011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

关于唐朝发表的论文

唐朝 中外交往在大秦景教与匈奴通婚

五、近几年来,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论文如下:1、《论唐代均田思想及均田制的瓦解》,6000字,《史学月刊》1995年第2期;2、《唐代抑工商国策与重商社会观念的对立》,8000字,《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3、《先秦儒道经济思想比较论》,12000字,《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5年第4期;4、《儒家学说与现代日本管理思想》,9000字,《财经论坛》1995年第5期;5、《论商鞅与色诺芬农战思想的异同》,7500字,《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6、《论唐代的和籴和雇》,6000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5年第5期;7、《日本经济发展中的文化因素》,1万字,《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8、《论唐代的土地租佃关系》,7200字,《史学月刊》1996年第4期;9、《论唐太宗、唐玄宗的经济思想》,6500字,《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10、《儒家经济思想对日本的影响》,4500字,《经济纵横》1996年第4期;11、《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对法国重农学派的影响》,12000字,《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第5期;12、《东亚地区21世纪经济发展的难题》,1、2万字,《世界经济文汇》1997年第6期;13、《论国有企业垄断性的危害及消除》,12000字,《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14、《把握发展阶段,努力发展自己》,3500字,《群言》1997年第10期;15、《论唐代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思想》,6000字,《经济评论》1998年第1期;16、《东南亚金融危机与东亚经济发展的未来》,1、2万字,《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17、《“百日变法”百年祭》,4500字,《中国改革》1998年第8期;18、《知识经济对传统经济理论的冲击》,6000字,《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9期;19、《“全球一体化”的神话,发展中国家的陷阱》,1、2万字,《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12期;20、《论韩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终结》,7000字,《亚太经济》1999年第1期。21、《欧元启动与国际金融结构的重构》,6000字,《世界经济研究》1999年第2期;22、《欧元启动对中国的机遇和挑战》,5000字,《经济纵横》1999年第3期;23、《“五四”前后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1、2万字,《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24、《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一体化”中的对策》,6000字,《地方财政》1999年第1期。25、《浅淡欧元对中国的机遇与挑战》,6000字,《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年第5期;26、《韩国外债管理的经验教训》,7000字,《当代亚太》1999年第4期;27、《由金融危机反思韩国金融业》,6000字,《世界经济文汇》1999年第4期;28、《论生产劳动》,10000字,《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9期;29、《论21世纪前期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特点》,12000字,《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年第9期;30、《论产业调整与区域经济发展》,4500字,《新视野》1999年地6期;31、《金融危机与韩国金融业》,6000字,《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32、《论WTO规则的片面性及其对中国的挑战》,1、2万字,《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33、《西部振兴需要特殊措施》,3500字,《中国改革》2000年第2期;34、《论全球化规则的“扶强抑弱“性》,10000字,《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4期;35、《论我国“中西合作”的条件与目标》,5000字,《党政干部论坛》2000年第4期;36、《论人民币成为“支点货币”的条件及收益》,5000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0年第5期;37、《经济全球化的实质与中国的对策》,5000字,《世界经济》2000年第10期;38、《世界经济“一体化”与美国化》,10000字,《世界经济文汇》2000年第5期;39、《中国经济の现状と问题点》,5000字,〔日〕樱美林大学产业研究所年报第18号,2000年3月40、《国际资本流动的新变化和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7200字,《求是》2000年第23期;41、《21世纪中国的经济学和经济学家》,1、2万字,《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42、《论21世纪前期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环境和发展战略》,7000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1年第1期;43、《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8000字,《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44、《经济全球化与“韩国模式”》,6500字,《世界经济文汇》2001年第3期;45、《关于“美国世纪”的几个问题》,8000字,《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4期;46、《论世界经济的“美元化”趋势》,10000字,《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1年第6期;47、《安东尼、阿特金森及其对公共经济学的贡献》,7000字,《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6期;48、《中西冲突模式差异》,7000字,《经济管理》2001年第21期。49、《灰色决策理论与跨国公司控制协调机制》,7000字,《经济管理》2002年第1期。50、《论“信用缺失”对中国管理的危害及其对策》,9000字,《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51、《加入WTO,经济特区使命终结》,8000字,《改革》2002年第1期。52、《论全球化时代的两极分化及其对策》,8000字,《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1期。53、《入世与中国管理的国际化》,8000字,《经济管理》2002年第5期54、《莱斯特、瑟罗经济思想评介》,7000字,《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3期55、《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战略选择》,7000字,《经济管理》2002年第9期56、《儒家文化与华人管理范式》,12000字,《改革》2002年第3期57.《全球跨国并购的特点、动因及影响因素》,7000字,《经济管理》2002年第15期58.唐任伍 赵莉:《论人才资源管理的全球化趋势》6000字,《经济管理》2002年第17期59.唐任伍 王宏新:《国际产品生命周期与企业跨国经营》,7000字,《经济管理》2002年第23期60.唐任伍 雷晓宁:《寻租、逆向选择与国有企业改革》,8000字,《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61.唐任伍 董洁:《西方并购动因与并购效应理论的发展》,《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2期62.唐任伍 魏成龙:《论不良资产的多样化出售》,《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63.唐任伍:《《“环境管理”与企业绩效》,《经济管理》2003年第19期64.唐任伍:《论“中国富人”》,《改革》2003年第6期65.唐任伍 聂元贞:《美国201钢铁贸易保护争端对我国的影响与对策》,《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666.唐任伍 王宏新:《宪政经济:中国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的制度选择》,《管理世界》2004.167.唐任伍 唐天伟:《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二重性》,《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04.267.唐任伍 魏成龙:《不良资产的深度重组》,《改革》2004.168.唐任伍 陆跃祥:《标准化管理对中国管理的挑战》,《经济管理》2004.769.唐任伍 唐天伟:《政府效率的特殊性及其测度指标的选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270.唐任伍 唐天伟:《2002年中国省级地方政府效率测度》,《中国行政管理》2004.671.唐任伍 唐天伟:《政府效率的症结及次优选择》,《改革》2004.5.116-12072.唐任伍 戴伟:《自然人“经济人”人格的培养对我国经济转轨模式的影响》,《新视野》2004.3.19-2173.唐任伍 周觉:《论时间的稀缺性与休闲的异化》,《中州学刊》2004.4.26-3074.王华春 唐任伍:《国外征地制度对中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启示》,《云南社会科学》2004.1.50-5475.王华春 唐任伍等:《引导土地流转 增加农民收入》,《南京社会科学》2004.9.1-576.唐任伍:《“十一五“是中国经济发展战略机遇期的关键》,《改革》2005.1.11-1277.唐任伍 赵莉:《我国人力资本安全的现状、影响及对策》,《改革》2005.2.103-11078.唐任伍 唐天伟:《论民主的经济性》,《中国行政管理》2005.3.90-9479.唐任伍 周觉:《效率的追求与休闲的异化》,《改革》2005.6.101-104 80.唐任伍 :《新农村建设贵在“新”》,《改革》2006.3.15-1681.唐任伍 卢少辉:《儒家文化对现代管理的影响》,《太平洋学报》2006.6.4-1182.唐任伍:《自主创新主体地位的实现与“企业生态系统”构建》,《改革》2006.4.77-8283.唐任伍 卢少辉:《儒家文化对“儒商”管理伦理的塑造》,《经济管理》2006.11.25-2884.王华春 唐任伍等:《土地市场二元结构行为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6.6.10-1485.唐任伍 不能让“关系”摆平了法律? 人民论坛2006年第5期86.张 敏 唐任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理论?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5期87.唐任伍 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困境和出路?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88.唐任伍 全球化体系下中国农民的贸易环境及对策? 改革2006年第7期89.唐任伍 文化:为经济竞争注入竞争力? 人民论坛2006年第12期90.唐任伍等:《公共话语场与政府治理》,《改革》2007年第1期(115-119)91.唐任伍:《春晚,中国社会变迁的缩影》,《人民论坛》2007年2月1日(34-35)92.唐任伍等:《股票市场政府非理性行为及其矫正》,《改革》2007年第2期(92-97)93.唐任伍等:《强外生性股票市场政府与交易主体行为博弈》,《经济管理》2007年第10期(60-68)94.唐任伍等:《中国农民话语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5期(45-48)95.唐任伍:《用节约弥补短缺》,《人民论坛》2007年8月15日(27)96.唐任伍等:《中国股票市场政府与上市公司行为博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5期(108-116)97.唐任伍等:《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及其政府的对策》,《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P23-2998.唐任伍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农民的生存生态》,《新视野》2008年第3期P25-2799.唐任伍:《美国经济增长“停滞”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4期P128-132100.唐任伍:《“蓝天下的增长”迫在眉睫》,《人民论坛》2008年第18期P12-13101.Trade Environments of Chinese Farmers in the Globalization System and Countermeasures, The Chinese Economy, JULY-AUGUST 2008/VOL.41,NO.4,Armonk,NY 10504102.马骥、唐任伍:《能源约束对环渤海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经济管理》2008年第9期(77-80)103.唐任伍、马骥:《中国对外开放30年回顾及争论解析》,《改革》2009年第4期(19-33)104.唐任伍、赵国钦:《我国劳动与资本要素差异及其对策建议》,《改革》2009年第4期(55-60)105.唐任伍、赵国钦:《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低效率重复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9期(121-124)106.李水金、唐任伍:《我国公共管理改革的若干思辨及其下一步》,《改革》2009年第10期(136-141)107.唐任伍、刘泰洪:《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演进:1949—2009》,《改革》2009年第11期(15-19)

经济方面;贞观之治时期,采取“静以抚民”的政策,减轻农民的赋税,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使得社会的生产力的得到提高。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对外交往方面:一面和草原的“突厥部落和谈,一方面聚集力量实行征服拓疆的准备。

给你点资料,自己看着删减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强盛,最繁荣,最发达,最开放的时代之一。李渊于618年建立了唐朝,以长安(今陕西西安)为都,后来又设洛阳为东都。其鼎盛时期的疆域西至中亚的里海与咸海;北越外兴安岭,贝加尔湖;东起库页岛,朝鲜半岛;南到越南。690年,武则天改国号为周,史称武周,直到705年唐中宗恢复大唐国号。唐朝在天宝十四年(755年)安史之乱后日渐衰落,至907年梁王朱全忠篡位灭亡,共延续了289年,传了20位皇帝。唐在文化、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都有辉煌的成就,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当时的东亚邻国包括新罗、渤海国和日本的政治体制、文化等方面亦受其很大影响。 “唐”这国号是晋的古名,泛指今山西省的中心地域。传说君主尧号称“陶唐”氏。周朝时在现今湖北省有一小国唐国。李渊在隋朝时继承唐国公;在隋恭帝禅让后便以唐为国号。唐朝灭亡后,五代的李存勖所建的后唐和十国的南唐都自称是唐朝的承继者而用“唐”作为国号。事实上他们的皇帝与唐王朝并无血缘关系。 唐朝皇族李氏自称出自汉族的陇西李氏。陇西李氏从秦代开始就是中国著名的武将军人世家。这个家族涌现过汉朝飞将军李广等著名将军。不过也有人对此说法表示怀疑,认为唐朝皇族李氏带有鲜卑血统。而《旧唐书》和《新唐书》中则称唐朝皇族李氏是老子李耳的子孙,十六国的西凉开国君主李皓亦是其远祖。北周时推行鲜卑化政策,李氏被迫改成“大野氏”,这是一个新创立的姓氏。北周灭亡后,又恢复为李氏。 唐朝连同宋朝被历史学者黄仁宇认为是相继于秦汉之后的中国第二帝国时期,日本历史学者则普遍认为唐朝是中国“中世”时期的结束。唐朝国力在中国历史上数一数二,因此华人也被称为“唐人”,现今西方华人聚居处也被称为“唐人街”。 ▲历史: 李渊开国 隋朝末年,由于隋炀帝的失道离德和出征高句丽失败,农民起义在各地兴起(参看隋末农民战争)。617年五月,太原留守、唐国公李渊在晋阳(今山西太原)起兵,十一月占领长安,拥立杨侑为帝,改元义宁,是为隋恭帝。李渊任大丞相,进封唐王。大业十四年(618年)三月隋炀帝在江都被杀。同年五月,李渊逼恭帝禅让,自己称帝,国号唐,是为唐高祖。改元武德,都城仍定在长安。由于第三子李玄霸早死,长子李建成被封为太子,次子李世民为秦王,四子李元吉为齐王。唐朝建立后,李渊派李世民征讨四方,剿灭各方群雄。武德九年(626年)六月初四,四方征战有功的李世民发动玄武门之变,杀死兄长李建成和弟弟李元吉,李渊自动退位,让李世民即位为唐太宗。 贞观开元 太宗时期将为突厥所支配的蒙古高原纳为势力范围,唐朝北方的诸民族专称李世民为天可汗。内政方面承继了宰相制,发展完善和确立了后世运用的三省六部和科举选士制,又推行均田制,实行租庸调制,网罗了一大批精明强干的大臣。这时期社会秩序安定,经济繁荣,历史上称为“贞观之治”。其政绩的总结《贞观政要》成为日本和朝鲜的帝王教科书。 唐太宗死后,第九子李治即位,是为唐高宗。高宗时期对外接受了新罗之请,终于灭了高句丽和百济并于白江口大败日本水师援军。高宗健康状况不好,许多政事都交给皇后武氏来处理。高宗死后不久,武皇后立太子李显为帝,是为唐中宗。不久又废中宗为庐陵王,改立另一个儿子李旦为帝,是为唐睿宗。平定了徐敬业领导的反叛后,在天授元年(690年),皇后武氏废睿宗秸号称帝,改国号为周,武后也成为了中国历史上唯一自称皇帝的女人,前后掌权50余年。由于武后死后的谥号中“则天”二字,所以近代以来一些学者称其为“武则天”,但这是一个不严谨的称号。 在武周十五年统治时期,武后为了制衡甚至打击高宗以来的世家大族的权力,所以对以科举进身仕途的官员大力提拔。狄仁杰是其中的代表。她又安排她的侄儿党羽武三思和武承嗣等人担任重要机务。传统史学家对武后批评,如索元礼、来俊臣和周兴等官员在她的鼓励下替她以告密、酷刑等监视群臣。武后又常绕过门下省,中书省直接对官员发号施令,开了破坏官吏制度的先例。男性内侍张昌宗弟兄和薛怀义等。不过传统男性皇帝的后宫亦很多。武后对佛教亦大力推崇,例如武周时期的佛寺兴建频繁,使用年号证圣、大足等;这与李氏皇族推崇道教和如贞观、永徽、景云、开元等年号相对。另外武后成了后来唐朝后宫女性争权的效法者。 神龙元年(705年),敬珲和宰相张柬之等人发动政变,拥立中宗李显复位,恢复了唐朝的政权。李旦被立为相王。中宗却一直受到韦皇后、女儿安乐公主和武后的旧有党羽武三思等人的影响,张柬之和敬珲等人全部被流放或诛杀。韦皇后有意成为第二个武后,安乐公主则曾要求被立为皇太女。在景龙四年(710年)韦皇后和安乐公主合谋毒杀中宗,韦后立温王李重茂为帝,是为少帝,并欲加害相王李旦。李旦的儿子,当时是临淄王的李隆基在姑母太平公主的协助下发动政变,诛杀韦后、安乐公主及武氏残余势力,拥立李旦复位。后睿宗妹太平公主与李隆基发生权力之争。延和元年(712年),睿宗让位于太子李隆基,是为唐玄宗,又称唐明皇。713年,唐玄宗将太平公主赐死,党羽或杀或逐,结束了这段史称“韦后之乱”的混乱政局。同年改元开元。唐玄宗在位44年,前期(开元年间)政治比较清明,经济迅速发展,农业上发明了曲辕犁和筒车,使得农业生产力大幅提高,国力迅速上升,唐朝进入全盛时期,史称“开元盛世”。这一时期被认为是继汉武帝时期之后,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二次鼎盛局面。首都长安城人口达一百余万,面积84平方公里,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 唐 首都 长安为首都,洛阳为东都 君主 -开国君主 -灭亡君主 共20位 李渊 李祝 成立 (隋末农民战争) (618年) 灭亡 (白马驿之祸) (907年) 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朝代之一,也是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时代之一。李渊于618年建立了唐朝,以长安(今陕西西安)为都,后来又设洛阳为东都。其鼎盛时期的公元7世纪时,中亚的沙漠地带也受其支配。690年,武则天改国号为周,史称武周,直到705年唐中宗恢复大唐国号。唐朝在天宝十四年(755年)安史之乱后日渐衰落,至907年梁王朱全忠篡位灭亡,共延续了289年,传了20位皇帝。唐在文化、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都有辉煌的成就,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当时的东亚邻国包括新罗、渤海国和日本的政治体制、文化等方面亦受其很大影响。 “唐”这国号是晋的古名,泛指今山西省的中心地域。传说君主尧号称“陶唐”氏。周朝时在现今湖北省有一小国唐国。李渊在隋朝时继承唐国公;在隋恭帝禅让后便以唐为国号。唐朝灭亡后,五代的李存勖所建的后唐和十国的南唐都自称是唐朝的承继者而用“唐”作为国号。事实上他们的皇帝与唐王朝并无血缘关系。 唐朝皇族李氏自称出自汉族的赵郡名望,同时李氏家族也是陇西军事贵族。陇西李氏从秦代开始就是中国著名的武将军人世家。这个家族涌现过汉朝飞将军李广等著名将军。不过也有人对此说法表示怀疑,认为唐朝皇族李氏带有鲜卑血统。而《旧唐书》和《新唐书》中则称唐朝皇族李氏是老子李耳的子孙,十六国的西凉开国君主李皓亦是其远祖。北周时推行鲜卑化政策,李氏被迫改成“大野氏”,这是一个新创立的姓氏。北周灭亡后,又恢复为李氏。 唐朝连同宋朝被历史学者黄仁宇认为是相继于秦汉之后的中国第二帝国时期,日本历史学者则普遍认为唐朝是中国“中世”时期的结束。唐朝国力在中国历史上数一数二,因此华人也被称为“唐人”,现今西方华人聚居处也被称为“唐人街”。

aie近些年发表的论文数

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2022年各国的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论文数量如下:1. 中国:617,000篇2. 美国:416,000篇3. 印度:135,000篇4. 日本:103,000篇5. 英国:97,000篇6. 德国:96,000篇7. 韩国:75,000篇8. 法国:63,000篇9. 加拿大:43,000篇10. 意大利:42,000篇其中,中国以远超其他国家的数量位居首位,显示出其强大的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美国虽然在总数上落后于中国,但其高水平学术论文数量依然居世界领先水平。其他国家的SCI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说明全球科学技术的发展正在日益加速。这些数据反映了各国重视科学技术研究的态度和努力,也预示着未来科技创新的前景十分广阔。

在2022年,各国的SCI数量将有所增长。根据统计,中国将拥有最多的SCI文献,其数量将超过2.5万篇,美国将拥有约2.2万篇SCI文献,而德国和日本分别将拥有约1.5万篇和1.2万篇SCI文献。此外,加拿大、法国、英国、意大利、韩国和印度也将拥有大量SCI文献,各自的数量将在1万篇以上。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全球化的推进,未来各国关于科学研究和发展的投资也将不断增加,因此,2022年各国的SCI数量将进一步增加。

在nature直接输入该学校的名字。打开nature,直接在检索里输入你想要查的学校的名字然后点击检索,就可以知道,该学校在nature上一共发表了多少论文了。《Nature》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最有名望的科学杂志之一,首版于1869年11月4日。与当今大多数科学论文杂志专一于一个特殊的领域不同,其是少数依然发表来自很多科学领域的一手研究论文的杂志,其它类似的杂志有《科学》和《美国科学院学报》等。在许多科学研究领域中,很多最重要、最前沿的研究结果都是以短讯的形式发表在《自然》上。

现在的排名特别靠前,排在第2名的位置,因为我们国家的文学实力有了很大的改变和提升,所以论文的数量变得越来越多,论文的含金量也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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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面临的困境与改革策略论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浅析WTO面临的困境与改革策略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WTO面临的外部挑战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冲击

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简称RTA)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不同关税地区之间,为了消除成员间的各种贸易壁垒,规范彼此之间贸易合作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规定,RTA是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存在的。但是国际经贸交往的实践中,RTA却成为了常态。且RTA的发展速度令人惊叹,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WTO已收到575个区域贸易协定的通知,其中有379个已经开始实施。RTA因其自身的优势使得谈判更为容易,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很自然地将精力放在其身上,如跨太平洋经济贸易伙伴关系(Tans-pacificPartnership,简称TPP)、跨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TradeandInvestmentPartnership,简称TTIP)几乎将世界上所有的发达国家囊括其中。RTA注重的是双边或者区域利益的协调,与WTO所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不相协调,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构成了威胁。

(二)南北国家矛盾的冲击

南北矛盾,也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是国际经贸领域最为激化的矛盾。发达国家一直都把握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话语权,这个事实从未改变。而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世界经济复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它们也希望获得一定的话语权。WTO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使发达国家得到了最大的利益,而那些新型经济体由于自身经济水平有限,获得的利益也很有限,且最不发达国家有着被边缘化的倾向。因而,一方面,WTO中的25个发展中国家于2012年集体写信要求停止多哈回合,另一方面,享有主导权的发达国家仍不愿意与后起之秀分享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南北矛盾的激化,阻碍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与进步。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

随着国际经济密切合作的不断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在不断增强。竞争总是伴随着合作应运而生。各国为了保持本国的竞争力,对本国产业实施保护性政策。特别是如今世界经济增速减慢的时候,新贸易保护主义(NewTradeProtectionism)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有体现。新贸易保护主义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反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规避多边贸易体制的束缚,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对以推进世界贸易一体化为己任的WTO是个严峻的挑战。

二、WTO自身存在的缺陷

(一)组织结构上的缺陷

虽然WTO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克服了GATT的临时性协定的缺陷,但其在自身组织结构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缺陷。WTO由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组成。部长会议是最高权利机构,但在会议谈判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往往要贸易大国间达成一致且耗费大量时间,因而许多小国的部长的参与基本上发挥不了作用。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司其职,但总理事会同时兼任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给其日常运营带来了极大的负担。秘书处是WTO的常设机构,由总干事负责。与其他国际组织的秘书处相比,WTO秘书处的投入显得很“小家子气”。如目前IMF秘书处有多达6000多人的工作队伍,而WTO秘书处只有其十分之一。人员与经费的缺乏使WTO秘书处的工作捉襟见肘。

(二)管辖范围、职责上的缺陷

WTO本身是一部规模庞大的法律体系,它由一系列有关贸易的协定、协议等组成,其覆盖面已经涵盖了世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掌握WTO话语权的发达国家仍在不遗余力地将新的议题纳入WTO的管辖范围,其中很多议题并不是有关贸易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在贸易问题上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对议题的接受也只是被迫的,并不是真心诚意的接受,因而在某些决议的执行上敷衍了事,造成了执行上的困难。而新的议题进入WTO框架之内,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被动性有增无减,其直接后果就是使WTO陷入艰难的境地。

(三)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上的缺陷

由于力量对比的悬殊,WTO规则大部分是由发达国家按照其自身利益制定的,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关注少之又少。因此可以说,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体系这一说法是虚假的。更让人失望的是,WTO的决策过程经常缺乏透明度,如在绿屋会议中,许多国家的部长被排斥在大门之外。而且,发达国家通常会暗中施压,甚至予以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妥协。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决议怎么可能让发展中国家接受。

三、WTO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WTO改革的必要性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WTO已不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关系。WTO被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的局面一直未曾改变过,表面上虽然实行“协商一致”,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从来都只能被动接受其决策。这些新兴的经济体对这种模式极为不满,随着自身实力的提升,它们迫切需要改变这种极为不合理、不公正的局面。此外,WTO本身还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它是一种成员方主导的国际组织,总干事和秘书处只是一种被动执行的工具,其自身缺乏应有的管理权威。正因如此,WTO在渐渐失去其国际影响力,在国际经贸领域也越来越不受待见,很有可能面临着被架空的危险。因此,WTO改革势在必行。

(二)WTO改革的建议

首先,完善WTO体制改革。WTO目前的组织结构上存在缺陷,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运行机构是首要问题。许多改革方案都指出,应当强化WTO总干事的职权。目前的总干事职责范围十分有限,好似一个“发言人”的角色。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总干事的权利和职责,并且将优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作为当选总干事的先决条件。同时,应当为工作繁忙的秘书处增加人手和预算,充分发挥其作用。其次,落实现有议案,拒绝无关议案。从前文所知,WTO的管辖范围已经涉及世界经济的各个领域,其本身已是不堪重负。现在的许多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应当敦促发达国家尽快落实现有的议案,且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方面。此外,审查新提交的议案是否属于货物贸易领域。如环境、资源的谈判、有关劳工标准的谈判等都不属于货物贸易领域,WTO并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场所,应当反对将这些议案纳入WTO体系,这些问题应当由专门的国际组织去解决。再次,改革现有的决策机制。

合理的决策机制是一个国际组织良好运行必不可少的因素。“协商一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决策困难,但它并不应该被摒弃,在涉及WTO基本原则方面的重要决策上仍可适用。另外,根据许多专家学者的建议,应当增加权重投票方式作为“协商一致”的补充:对于采取“协商一致”而全体成员方长期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采取权重投票,且投赞成票的成员应达到一个绝对的“临界数量;对于某些程序性事项直接采取权重投票的方式。决策机制的改革是一个涉及各方利益的敏感问题,应当在谨慎考虑的基础上实施。最后,协调RTA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RTA与多边贸易体制都是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个终极目标的'助推器,两者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应该被界定为一种互补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多边贸易体制为区域贸易协定设定宏观上的框架和体制,提供原则性指导与帮助,区域贸易协定则延伸了各国谈判的深度和广度,为多边贸易体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找到了出路。要想最终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需要两者的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近年来,随着世贸组织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改革势在必行,对此各方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提案,WTO改革什么、怎么改革都涉及到成员国各方根本利益,因此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本文力求分析WTO改革的形势,归纳WTO改革的焦点问题,包括决策机制、接纳程序、调控能力等,并拟提出WTO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现状

(一)多哈回合谈判迄今无法成功完成

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成立以来,对进一步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问题,促进世界经济与贸易发展等,发挥了其他国际机构难以取代的作用。但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启动之后就不断陷人僵局,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因此造成一部分人对WTO持有悲观和消极态度。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多哈回合巴厘会议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等一些诸边协定,其中32个《加入议定书》更是改写了WTO协定的某些内容,除此以外2015年世贸组织第10次部长级会议、2017年世贸组织第11次部长级会议,以及在2020年即将在哈萨克斯坦召开的世贸组织第12次部长级会议仍然对多哈议程持有积极态度,这让人们对世贸组织自身和顺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增添了信心。

(二)始终提供自由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

即便WTO在多边规则制定和市场准入谈判上步履维艰,但作为提供自由和非歧视贸易体制的唯一多边机构,WTO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国际机构,WTO在全球金融危机出现时能够起到关键的制度稳定作用,从而确保国际经济运行的秩序和可预见性。由此来看,多边谈判的僵局对国际经济运行的影响仅是局部和暂时的,而国际经济的大局主要还需要WTO体制的支撑和维护,WTO的制度性影响和核心作用是全局和长期的。

二、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难题

(一)发达国家的主导作用危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WTO虽然号称“经济的联合国”,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当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毕竟是少数发达国家,全球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进程也是在发达国家占支配地位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它们通过WTO来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多种贸易、投资及经济运行规则,这决定了WTO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与问题,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必然交织着各种矛盾和冲突。每个国家加入WTO就是为了使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这些规则的不公平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的伤害。

(二)区域经济集团化正侵蚀着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一直力图将区域集团问题纳入多边框架,以消除和制约其消极影响。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以双边或区域形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在WTO新回合贸易谈判尚无法启动的情况下迅速发展。欧盟的贸易与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其次还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贸易呈现全球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贸易体制并存的格局。这些优惠性贸易协定的运作结果会使得未来多边贸易谈判更难达成。

(三)“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存在问题

“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似乎非常民主,任何一个发展中小国也拥有一票否决权,其实真正能用上一票否决权的是贸易大国。如美国就是利用一票否决权最多的国家,不仅如此,美国经常以退出谈判相威胁,逼其他国家认同美国的标准。正是“协商一致”原则,每一轮贸易谈判久拖不决。

(四)仍然存在很多监控的“真空地带”

WTO例外和免责条款过多,使国际贸易中的很多时期、很多场合、很多领域,世界贸易组织无力或无权监控,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原则在边境贸易中就可以不遵守执行;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协议中的优惠条款,其他成员方就无权享有等。诸多的“真空地带”,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控能力大大降低,使数十个协议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趋势

(一)更加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多哈回合充分表明发展中成员的发展问题已经引起WT0全体成员高度重视,但这还远远不够。自WTO成立以来,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虽有所发展,但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并没有太大的改善。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指数有所好转但仍低于发达国家成员。这表明,WTO在实现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方面,还必须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降低门槛简化接纳程序

WTO目前也只有164个成员,也不能囊括和代表全世界国家。虽然在全球范围内让所有国家都能充分、平等参与WTO协商谈判、制定规则等活动经常被认为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式的梦想,但是只要WTO降低门槛简化接纳程序,WTO有希望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贸易组织,并且要确保在WTO成员增加时,没有国家被边缘化。

(三)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溶解”

一般认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其成员之间的贸易中消除壁垒,是朝着普遍的贸易自由化迈出的一步,因而只要其特惠安排无损于非成员的贸易,就应允许。随着WTO多边贸易体制向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很可能把许多区域集团带歧视性的特惠制“融化”或使之在不同程度上多边化了。双轨并行的局面只是历史性过渡形式,多边贸易体制最终会取代区域经济一体化。

(四)决策机制的进一步改进

将协商一致作为主要决策方式、适当增加多数表决决策事项的建议是改进决策机制的重要思路,但这要求绝大多数成员能够就修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达成一致,这在短期内可能难以实现。改进绿屋会议是近期内比较可行的措施。一方面需要扩大其参与程度,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另一方面需要增强其透明度,使其议程设置、讨论过程和会议结果及时让全体成员和世界民众知晓。

(五)不断加强调控能力

以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进一步加强,其管辖的WTO管辖的范围将从货物、服务、知识产权领域向新的领域延伸;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框架协议与协定将更加细化和具体,其约束力向深层次渗透;其协议与协定中的规则从际范围向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内或地区内体制延伸这样也会使得WTO在整体上的作用得到加强。

为了解决WTO现存的诸多问题,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飞速发展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WTO的未来发展走向必将是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机制和体制以及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则,并且要充分考虑各成员方的利益均衡,保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利益。从人类文明进步史来看,WTO的多边贸易体制是目前人类最主要的公共产品之一,值得珍惜和维护,因此,我们应该对任重而道远的WTO持有积极和乐观的态度。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浅论国际贸易环境对我国贸易策略的影响摘要:近十几年来,全球贸易量取得了惊人的跨越式增长,而自由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也日趋尖锐。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利用不对等的贸易和投资手段从发展中国家攫取大量战略性资源,却造成这些国家境内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调;另一方面,一味地追求贸易扩张、资金积累和工业化又实际加剧了全球环境的恶化。环境效应对贸易的“挤压”性制约日益上升为国际贸易发展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引入环境变量,促进贸易策略的可持续性便成为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科学发展的必然之路。关键词:国际贸易 贸易环境 贸易策略一、贸易的环境效应传统贸易理论与实践往往集中关注贸易量差、国家福利等方面,常常忽视环境这一重要变量,如以比较利益为基础的李嘉图理论及赫克歇尔-俄林(H-O)的要素禀赋理论均未考虑到贸易可能引发的环境外部性问题。依照这些理论,自由的国际贸易会实现帕累托意义上的经济效率,满足社会需求并增进国民福利。然而,这一观点只是在静态条件和未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合理性,若加入贸易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负效应情况要复杂的多。研究和实践表明,一定条件下一国发展某些比较优势的贸易活动可能会给它国带来环境损害,如跨过河流上游国家砍伐森林以推动林业相关产品出口将造成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从而会严重损害下游国家出口型农业所依赖的环境,导致以邻为壑,破坏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同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有关的产品效应;同市场和经济活动扩张有关的规模效应;同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分布及强度有关的结构效应;同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有关的法规效应。所以这些效应均会对地区生态环境产生长短期的持续作用,进而反转影响贸易利益及国民福利。以出口为例,由于工业污染密度下降的可能性有限,而出口增长弹性却较大,负的规模效果常常要大于正的结构和技术效果,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一国过度出口往往对环境不利,如资源性产品的跨国贸易常常以资源不合理或过度开发为背景,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矿产资源产品的盲目出口更极易破坏平衡的生态环境,而当代盛行的转基因产品贸易已日益被证实背后隐藏着不少环境风险。此外,从各国政府贸易政策来看,当今国际贸易中凸显的绿色壁垒、环境关税,一方面反映了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新形式,但另一方面亦侧面反映出不恰当的贸易活动将危害到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安全,危害到全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二、中国进出口贸易中的环境困境(一)、贸易出口中的环境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贸易增长极为迅速,出口依存度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但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出口创汇的单向需求促使我国出口实施了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数量型模式,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触目惊心。1、生物资源破坏就外贸出口而言,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受到破坏,一些生物资源因盲目、无节制的捕杀和开采,数量大为减少,相关衍生品质量下降,出口货源已经或濒临耗竭,如盲目出口野生动植物,破坏了地区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影响;还导致产区土地沙化、荒漠化;而名贵中药材出口对资源的破坏更为严重,某些地区人参、杜仲、天麻、砂仁等因采挖过度已濒临绝迹。2、矿产资源损耗矿物资源的盲目出口导致盲目开采,不仅因此破坏了宝贵的矿产资源,也使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一些矿物在选炼过程中释放出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并威胁到环境和成品。一方面,资源密集型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能耗较大,投入自然资源高于产出水平,使原本稀缺资源更加稀缺。另一方面,高污染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常具有不经济性,而这一类的产品,如化工、农药、制革、印染等出口却占全部出口额较大比重,尤其是一些外向型乡镇企业盲目开发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隐患。(二)、贸易进口中的环境问题1、资源消耗型产品进口国家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进口商品中初级产品的总量在波动中减少,而矿物燃料、润滑油及其他有关原料的进口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所占份额都在增加;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工业产品的进口正快速增长。自1993年起,中国由石油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随着油气需求每年的扩充,中国对国际原油市场的依赖程度加大。据国际能源署(IEA)最新估计,到2010年我国石油进口将达到8000万至1亿吨,净进口率达41%。这种趋势既对国内贸易产生巨大影响,也将加剧我国环境问题。2、易污染型产品进口进口氟氯烃和使用氟氯烃的空调器、冰箱等产品,加重了我国环境压力,尤其是国家淘汰此类破坏臭氧物质的难度。此外,进口化肥、塑料薄膜等形成了新的二次污染。特别是氮肥易使地面水富营养化,造成赤潮,使近海生态平衡受到威胁,而最终失去农业价值的塑料薄膜则在自然界中难以分解,形成白色污染。3、废弃物转移进口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以直接贸易形式向中国大陆转移废弃物的事件相当严重,2006年从美国、日本和香港入境的占进口总量的21.3%、7.8%和11.3%。另据报道,仅英国在2003年就向中国出口有毒废弃物36.2吨,价值约1155万英磅。这些有毒废弃物种类繁多,主要是有色金属废渣、电池、旧衣物,甚至含放射性废物,其再生过程已对使用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此外,有些外国企业将国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禁止使用的产品及技术和设备以旧顶新、以次充好,通过投资方式转移进口至中国,这类投资实质上是有毒废弃物越境转移的另一种隐蔽方式,同样严重破坏了我国生态环境。三、我国贸易科学发展的环境策略实现我国贸易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恰当地引入环境变量,将环境因素纳入政府贸易政策规划的视域范围。在当代全球贸易环境经历深刻变化,“绿色浪潮”汹涌之际,环境效应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紧迫。(一)、确立环境出口导向、全面推行环境标准制度出口的规模、速度及质量关系到一国国际收支和产业竞争力,在当前我国出口面临持续性“刚性”顺差但总体附加值不高,频频遭受“绿色壁垒”及倾销诉讼的现实条件下,企业必须彻底扭转传统环境规避的贸易观,确立环境出口导向,将出口产品导入更多的环境质量因子,使之成为产品核心竞争力之一。政府及相关质检部门应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将环保作为生产经营的重要价值取向,促使环境指标和其它质量指标一起构成优质产品的内涵,大力宣传彰显优质品牌中的环境优势,通过树立若干环境“标杆”型贸易产品带动相关产业部门的转型提升;此外,努力改善出口贸易商品结构,将环保产品提升为国家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培植环境型规模经济,[2] 对出口型绿色产业的孵化发展尤其要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努力形成企业与社会收集绿色信息、制定绿色计划、开发绿色产品、从事绿色营销、开辟绿色渠道、发展绿色消费的风尚。鉴于当代国际贸易中突显的环境标准效应,我国必须全面加强与国际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相衔接的标准认证。首先,要积极推行ISO 14000国际标准认证制度,完整对出口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回收过程中绿色方案的施行步骤;其次,积极实施环境标准制,使出口产品在环境认证基础上扩大对环境标准的适应能力;再次,大力拓展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在标识认证领域的合作,推进环境标识的多边认可,同时努力扩大标准制订层面的国际发言权,减少不合理的环境壁垒。(二)、坚定可持续型进口观、规范贸易类投资准入进口是一国对外贸易体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极。受历史产业结构和传统贸易政策影响,我国贸易活动中一度存在“重出口轻进口”的倾向,对进口的战略性地位和发展层次的认识相对薄弱,进口中的环境观念更是鲜有涉及。2007年,针对贸易持续性顺差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国家商务部明确提出了“扩大进口、优化结构”的口号,同时将环境因素置于政策调整的视域范围,这对于全面理性地开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可持续性进口要求立足国家环境安全的战略高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生物健康标准积极引进环境友好型的产品、技术与设备,尤其要积极引进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环境产品如污染防治技术及设施,使之成为促进我国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进口商品结构,坚决禁止有害废物的进口,对拆船业和废钢、废纸进口要实行专营;严格禁止有害于世界生物多样性的野生动植物的进口;严格管制有害于生态环境的商品进口;加快禁止消耗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及其制品的进口。贸易类投资是我国吸引国外投资结构中重要组成部门,其主要用于以进出口为目标贸易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工外销,受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在该领域吸纳的外资量近年来不断呈快速增长之势。着眼于国内现实,在今后的贸易类引资过程中,我国应将环境要素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严把引资关口,鼓励引导外资投入到有利于环境效益提升的产业和产品生产中,如清洁能源、交通、农业、有机食品、生态林业、绿色包装等,大力加强企业环境成本的核算,更加关注环境与外资的协调,更加着力提高外资使用的环境效益,、促使我国贸易类引资向内涵型、集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三)、建立环境税收制、培育环境贸易示范区国际贸易活动中对环境的漠视并引发的诸多环境问题很大一部分源于环境的公共性特征、企业没有将环境成本置于其生产经营总成本框架中,缺乏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激励和动机,导致高消耗高污染、私人成本较低而社会成本较高的产品在高额利润刺激下盲目发展,现代税收制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失。经济学理论及西方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下税收具有有效的杠杆调节效应,环境税是纠正市场失灵,消除外部性,促进环境良性发展、引导企业从事环境标的生产和经营的有益税种。[3] 着眼于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我国应尽早启动环境税收制,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按照产业特点分门别类征收级差性税收,对不利于环境贸易产品的生产、经营尤其要加强环税调控功能,以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绿色贸易”。据经济预测,2010年全球环境贸易将达6000-10000亿美元。面对这一趋势和现今我国环境贸易现状,若有重点地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地区发展环境产业,建立环境贸易基地,则可以创造成果,积累经验,辐射国内外,从战略上推动环境贸易发展的大局。鉴于各类经济开发区日益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生产企业大量聚集的现实,政府应积极加快区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进程,推动环境贸易示范区建设。要建立开发区贸易条例法规,制定绿色-有机产品贸易管理法,全面推广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取消限制类污染密集型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鼓励可持续型贸易企业落户并给予特殊优惠,如退税扶持、保证优先进出口经营权、为出口信贷和产品认证设立“绿色通道”等;要建立贸易与环境信息反馈中心和数据库,收集、跟踪国际及我国主要贸易对象国相关有影响的环境措施,整合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对区内环保体系进行研究评议,逐步形成开发区资源与环境商品化、价格合理化、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有偿化的良性机制,推动企业对外贸易经营的可持续之路。(四)、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增强环境贸易主动性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亦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可持续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应积极加入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双边及多边谈判,利用WTO舞台努力促成相关贸易与环境协议的达成;在环境检测方面,力争使部分资质佳的专业检验机构通过国际认证并获取可直接颁发国际绿色通行证的权威授权,成为有关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4]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有责任推进国际有效合作,防止任何严重退化或有害人类及生态环境的活动迁移转让至第三国,尤其严防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国际贸易的环境因素,我国既要适应绿色条款,积极调整产业政策,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也要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制定的不符合相关国际规范、借环境之名搞事实上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坚持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任意性歧视手段,绿色壁垒应遵循客观理性化原则和实施路径。[5]这有助于推动国际社会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现有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客观认识环境标准及其应有的补偿机制,更好的促进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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