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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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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费不正常(高于or低于正常值)。一般一本杂志,除非特别出名,和同类杂志的稿费水平基本相差不大,遇到杂志稿费高到or低到令人震惊的地步,就要慎重考虑了。二、约稿函定位不清。一般看一个杂志的约稿函,就能看出这家杂志的风格、市场定位和受众范围。那种来稿荤素不忌的,要求很浮夸的,基本都是广撒网的稿帖。三、文学工作室约稿。这条觉得会招黑,我不是说所有文学工作室哈,我说的是那种没有实体刊物没有稿费,还喊着我们有梦想我们最伟大来约稿的;还有那些号称帮投稿百发百中,转眼就把文章换个名字去投稿的。

网址:进入网址后点击投稿指南,里面有操作提示。不管你是什么时间投稿,对方都接受的。投稿指南:1.投稿程序 1)首先点击“作者在线投稿”,进入后请仔细看投稿说明,然后“注册”,用注册后的登陆名、密码进入投稿系统,如果要投稿点击“我要投稿”,仔细阅读投稿须知、论文模板、著作权转让合同,然后按照投稿向导进行投稿( 上传稿件全文后要点击“下一步”,并继续完成下面的投稿步骤),投稿后请您耐心等待,不要重复投稿,编辑部会在1周内完成初审,整个审稿周期为2个月。 2)请您下载论文模板并据此规范您的稿件。投稿后请您耐心等待,可通过首页的“作者在线查稿”随时查看稿件的处理情况,如无特殊情况编辑部不接受电话查询,谢谢您的支持与合作。3)作者收到审稿专家的修改意见后,请认真修改并撰写修改说明。上传修改稿需点击“投修改稿”。 2.来稿要求和注意事项 1)来稿务必重点突出,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文字简练。每篇论文(含图、表、参考文献、英文摘要)一般不超过6000字(有创新性的论文可适当放宽要求,但要突出创新点)。投稿同时必须提交著作权转让合同(PDF)。论文必须包括(按顺序):题目、摘要、关键词(3~8个)、分类号、正文、参考文献。中文题名不超过20个汉字,文章格式参见论文模版。2)论文摘要应尽量写成报道性摘要,包括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自我评价。采用第3人称的写法,不要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主语,建议采用“为了(针对,根据)......对......进行研究(分析)”、“阐述……过程,提出......观点”等,以200~300字左右为宜。3)文稿用5号宋体,量和单位符号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稿中外文字母、符号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的字母、数码和符号要清晰,矩阵、矢量用黑体表示。4)文中图、表只附最必要的,凡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用图表。5)参考文献只选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内部文件和资料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引用。无特殊需要不必罗列一般知识性或陈旧史料。文献序号按其在文中出现先后次序编排。作者姓名用外文的,应按中文习惯,姓前名后,名可缩写,去掉缩写点,只留空。3人以上作者只列3人,后加“等”字。书写参照如下格式: 期刊:[序号]作者.题名[J](首单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均用小写)。期刊名称(外文可缩写),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专著:[序号] 作者.书名[M](首单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均用小写).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 论文集:[序号] 作者.题名[C](首单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均用小写)//论文集主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序号] 作者.题名[D](首单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均用小写).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标准:[序号] 主要责任者.标准编号—发布年,标准名称[S](首单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均用小写).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电子文献:主要责任者. 电子文献题名[EB/OL](首单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均用小写).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或访问路径. 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作者. 文献题名[Z].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6)来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编辑部将先退请作者修改后再送审。 3.其他约定1)投稿作者须转让论文版权(含各种介质的版权)给编辑部,并签定著作权转让合同。2)凡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上登载过的稿件,本刊一律不予刊登。若发现一稿多投者,本刊将追补对本刊造成的损失,并不再接收其稿件。3)编辑部编辑稿件时有权对录用稿件作适当删改。4)凡向本刊投稿者,均视作接受上述各项约定,本刊不再特别声明。 联系电话:-3402(3404、3405、3406)

《求索》主管单位: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主办单位: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国际刊号: ISSN 1001-490X 国内刊号: CN 43-1008/C期刊级别: 北大核心/CSSCI期刊 期刊类型: 月刊期刊地址: 长沙市德雅村7号(410003)投稿邮箱:《江西社会科学》征稿主管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主办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国际刊号:ISSN 1004-518X国内刊号:CN 36-1001/C期刊级别:北大核心/CSSCI期刊期刊类型:月刊投稿邮箱:期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49号(330077)《社科纵横》(新理论版)主办单位:甘肃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7——9106国家统一刊号:CN 62——1110/C投稿邮箱:《统计与决策 》主管单位:湖北省统计局 报刊刊期:月刊 主办单位:统计与决策杂志社 报刊版面: 编辑出版:统计与决策杂志社 邮政编码:430071 创刊日期:1985.1.1. 国内统一刊号:CN42-1009/C 互联网址:国内邮发代号:38-150 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2-6487 期发行量:5000 国外发行代号:DK42008 投稿邮箱:《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月刊主办:福建社会科学院《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月刊是福建省电化教育馆组织编写的教育刊物。刊物始终坚定地站在基础教育改革前沿,倡导生命化教育写作,关注教师生存与发展现状,关注儿童文化,以平民立场办刊,以成全教师的发展为宗旨。国际刊号:ISSN 1672-6847国内刊号:CN 35-1268/C投稿邮箱:《甘肃社会科学》主办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甘肃社会科学》是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1979年创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国际刊号:ISSN 1003-3637国内刊号:CN 62-1093/C邮发代号 54-2,投稿邮箱:《湖北社会科学》国内统一刊号:CN42-1112/C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3-8477 投稿邮箱:《教学与管理》《教学与管理》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教育类学术期刊。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双效期刊”、全国综合教育类“核心期刊”全国教育学院学报研究会“优秀期刊”、山西省一级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4-5872,国内统一刊号CN14-1024/G4,四封彩色印刷,内文80页。《教学与管理》创刊于1984年,创刊伊始为季刊,1997年扩容为月刊,2000年扩容为半月刊,2001年扩容为旬刊。投稿邮箱:《教育理论与实践》出版地:山西省太原市 主管单位:山西省教育厅主办单位: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教育学会编辑单位:《教育理论与实践》编辑部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东头道巷国内统一刊号:CN 14-1027/G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633X邮发代号:22-31国外发行代号:BM6049投稿邮箱:《教育研究与实验》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3-160X 国内统一刊号:CN 42-1041/G4 邮发代号:38-144投稿邮箱:《开发研究》【期刊名称】:开发研究【主办单位】: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出刊周期】:双月【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3-4161【国内统一刊号】:CN 62-1005/C【收录情况】:《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万方数据、中国科技期刊网收录期刊.【邮发代号】:54-48【发行情况】:国内外公开发行【投稿邮箱】: 《兰州学刊》《兰州学刊》是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理论刊物,以科学性、思想性、前沿性为指导,主要刊登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论文,并设有一定的研究专栏。 主办: 兰州市社科院;兰州市社科联出版地:甘肃省兰州市语种: 中文 开本: 大6开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5-3492国内统一刊号:CN 62-1015/C邮发代号 54-71国内统一刊号:投稿邮箱:《中国成人教育》国际刊号:ISSN 1004-6577国内刊号:CN 37-1214/G4邮发代号: 24-96投稿邮箱: 《中国医院管理 》刊名: 中国医院管理 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主办: 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周期: 月刊出版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文开本: 大16开国际刊号:ISSN 1001-5329国内刊号:CN 23-1041/C邮发代号 14-76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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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芷江师范招生标准: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和社会青年,不受年龄限制。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重大病史,无精神病史。

学校由平民教育家晏阳初先生创办于1936年,始称“湖南省立芷江乡村师范学校”;1941年,改名为“湖南省立第十师范学校”;1950年,芷江县简易师范学校并入,保留“湖南省立第十师范学校”校名;1953年,更名为“湖南省芷江师范学校”。

1973年,改名为“黔阳地区芷江师范学校”;1981年,更名为“怀化地区芷江师范学校”;1985年,恢复为“湖南省芷江师范学校”;1989年,更名为“湖南省芷江民族师范学校”;2001年,怀化市教师进修学校并入,保留“湖南省芷江民族师范学校”校名。

学校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模具设计与制造、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现有教职工257人,其中,全国优秀教师4人,湖南师大硕士生导师1人,教授级高级讲师1人,副教授与高级讲师68人,硕士研究生35人。现有在籍学生达5700余人。

芷江师范学校:

芷江师范学校是一所历史悠久的老牌学校,创办于1936年。2000年,在由三级师范向一级师范转型的布局调整中,该校为全省保留下来的8所中等师范学校之一,校园占地600亩。校占地面积150亩,建筑面积59000平方米,学校固定资产原值4545万元。开办有初高中教育、全日制大中专教育、成人教育、小学师资培训及校长培训等门类。

开设有幼师、计算机、英语、音乐、美术、文秘电脑、模具等专业。各级各类在籍学生4235人,全日制在校学生2825人。学校设有党政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指导科、保卫科、总务科、继续教育中心等七个中层行政科(室)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全校在职教职工183人,其中副教授、高级讲师46人,讲师54人。徐特立教育基金奖获得者1人,曾宪梓教育基金奖获得者3人,特级教师2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省级优秀教师6人。

一、湖南医药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 湖南医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入口为 ,学生可以复制该网址到浏览器地址进入登录页面。 二、湖南医药学院简介 湖南医药学院是一所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医学本科院校。1924年始创于长沙(仁术护病学校),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升格并更名为湖南医药学院。 学校坐落于有“大西南桥头堡、原生态植物园、古建筑博物馆、多民族文化村、杂交稻发源地、抗战胜利受降地”之称的怀化市。怀化交通十分便利,湘黔、焦柳、渝怀铁路,320、209国道及沪昆、杭瑞、娄怀高速在此交汇,沪昆高铁怀化站就在主城区,学校距芷江机场仅半小时车程。 学校占地面积1418亩,校舍建筑面积26.8万㎡,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342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77万册,中外文纸质期刊578种,电子图书157万册。 学校现有教师603人,其中专任教师553人。有教授等正高职称教师70人,有副教授等副高职称教师173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295人,其中博士30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5人,省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学科带头人1人,省级教学名师1人,省级青年骨干教师17人,省级优秀教师1人。 学校设有医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康复医学与保健学院、检验医学院、口腔医学院、医学人文与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计算机科学教学研究部、体育教学研究部、继续教育学院。学校是国家执业医师临床类别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有国家三级甲等综合性直属附属医院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7所。有省级重点专业1个(药学专业),省级特色专业2个(护理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有国家资源共享(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5门,省级在线开放课程2门,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2个。 办学95年来,学校为社会输送了近10万名医卫人才,特别是为武陵山片区培养了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应用型高素质医卫人才。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单位”“全国学籍管理先进单位”“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校”“湖南省实践教学管理先进单位”“湖南省辅导员工作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等荣誉。 湖南医药学院在哪里 附准确地址 湖南医药学院宿舍条件,宿舍几人间环境好不好(图片) 湖南医药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湖南医药学院教务处电话 湖南医药学院专业排名,招生专业目录(10篇) 湖南医药学院有哪些专业 附好的重点专业名单 湖南医药学院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每年多少钱 湖南医药学院怎么样 评价排名好不好(10条) 湖南医药学院录取通知书,开学时间,入学考试指南军训宿舍条件转专业政策 湖南医药学院学费标准多少,湖南医药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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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骤:

1、首先需要撰写一篇初稿,对于近的研究成果,一个项目,一个成果,按照基本的中英文题目,摘要,正文,结论,参考文献等都要写好,包括详细的数据,图文等等。

2、论文写好后必须要多次修改,明确自己的观点,创新点很重要,数据也要真实。写好之后,寻找自己需要投稿的期刊,可以在万方,知网,维普等查询期刊,比较权威和真实。

3、比如知网,大家可以进入;期刊投稿”搜索期刊关键字,选择自己领域里面的期刊。

4、这里大家需要注意,期刊是分等级的,有核心期刊,国家级,省级等,比较好的SCI,等,大家可以选择,不过越是好的期刊,要求越是严格,门槛也很高。

5、选择好自己的期刊之后,大家可以进入该期刊的官方,下载投稿须知,及相关的文件,仔细阅读该期刊的投稿要求,按照要求修改稿件,包括内容,文字,标点,字符,排版等。

6、接下来就是投稿,大家可以选择在线投稿,上传稿件,没有官方网站的,部分期刊是邮箱投稿,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弄错了信息,投错了地方,以防被。

7、期刊投稿成功之后,等待通知,一般会经历退稿,或初审,退修,外审,等步骤,记得随时关注,尤其是退修之后一定要仔细按照要求修改。

相关信息:

杂志(Magazine),有固定刊名,以期、卷、号或年、月为序,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的印刷读物。它根据一定的编辑方针,将众多作者的作品汇集成册出版,定期出版的,又称期刊。“杂志”的形成来源于罢工、罢课或战争中的宣传小册子。这种类似于注重时效的报纸的手册,兼顾了更加详尽的评论,一种新的媒体也就因这样特殊的原因而产生了。

最早出版的一本杂志是于166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由法国人萨罗出版的《学者杂志》。我国最早的中医杂志——《吴医汇讲》,创刊于清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停刊于清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前后历时10年,共刊出11卷,每卷均合订为一本,是类似年刊性质的中医杂志。

它的稿件是当时江南一带的名医所供给的,故名《吴医汇讲》。任何一种杂志以自己的“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进行出版。

看.我户口。。。@ 我。 希望我对您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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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专学报不是省级刊物。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滇西北唯一的公立院校。其前身是丽江教育学院和丽江民族师范学校于2001年组建的丽江教育学院。

原丽江教育学院始于1978年,原丽江民族师范学校始于1906年,经过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传承与融合,2006年改制为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整体搬迁到丽江市古城区新团片区办学。

在百余年的师范教育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德高业实、丽泽三江”的校训,坚持植根滇西北,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办学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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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期刊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部门、委办、厅、局、所,省级社会团体和机构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国家级期刊的主办单位: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省级刊物

如下

1.首先是文章的写作。发表论文前首先要有写好的文章,当然如何过于仓促,文章还没完全写好,可以找一些老师帮忙修改完善。论文要做到精细定位,不是泛泛而谈,西出落笔,深挖掘,抓住一个点做好即可,不能奢望面面俱到。

文章写好后,还要看人事或者学校对于发表论文的期刊的具体要求不同,一般而言,各个单位评职称都有自己的明文规定,不要急于投稿发表,要先看看文件对期刊的要求,认可那些期刊,不认可那些期刊,这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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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没有备案,或者与提供的期刊刊号信息不一致,则为假刊。若新闻出版总署有备案,但是没有一家数据库收录(龙源期刊网收录的期刊不算在列,龙源期刊网的收录标准是,只要带字的都收录,因此,不建议作为参考收录标准),

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谨慎,因为评职称时,要求文章要在数据库检索的到的。另外,还有一些期刊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是“电子版”,但他们仍然出版实体刊物,这种情况更需要十分谨慎,建议作者先去自己的人事部门问问,电子版期刊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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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征兵网官网登录入口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 兵 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咨询本单位职教管理部门。或者参阅发到各单位的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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