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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论文发表期刊app

发布时间:2024-07-05 22:12:15

民法学论文发表期刊app

发表论文的平台如下:

1.知网

这里所说的是知网,是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共同办的这个数据库。在前些年他也叫中国期刊网,由于后来有人自己建了个网站也叫中国期刊网,自己收录期刊,假李逵装真李逵。玩文字游戏,导致很多作者上当。

所以现在知网对外不称中国期刊网了,就是叫知网。从论文发表来说,知网是最权威的,最有说服力的数据库。

凡是知网收录的期刊,一定是正规的,可以放心大胆的发表的,但是最近这两年知网变得更严格,所以知网收录的期刊发表费用比较贵一些。

2.万方数据库

万方数据库,也是一个比较大的论文数据库,仅次于知网。其权威性和重要性就等于是一个弱化版的知网,但是也是比较大。

从期刊正规性来说,如果一个期刊,知网不收录,但是万方数据库收录,说明还是比较正规的,虽然不如知网收录的那么正规。但是对于一般单位来说够用。

对于大学这样的单位可能必须要求知网。而对于一些企业单位,只要万方数据库能检索到已经发表的论文,就算不错了。所以,万方数据库也是一个必须参考的标准。

3.维普网

维普网在前些年实际上假刊比较多,比较泛滥,这两年所说期刊审核严格,上面审核严格,但是维普网收录的期刊从正规性和权威性上来说,都是严重不如知网和万方数据库。

对于很多要求不高的单位,或者评一些初级职称的单位,只有维普网收录的期刊还能管点用。稍微严格一些的,就不大灵光了。

在万方、维普、CNKI。

期刊,定期出版的刊物。如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等。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刊物。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从广义上来讲,期刊的分类,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过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

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

学术期刊,主要刊载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评论等文章,以专业工作者为主要对象。

可以发表到期刊

查找论文的APP有超级论文,论文指南,论文帮,科技论文在线,全球学术快报。

全球学术快报是CNKI知网的移动版,是CNKI为用户提供定制服务,个性化推送,简约搜索等实时掌握全球新科技前沿信息的综合性知识型移动端平台和文献阅读器。

App的特色:

1、文献搜索简洁明了,随时随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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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学术快报App的功能:

1、热点追踪

联系时下社会与学术热点,系统会为用户自动罗列热点词,在用户定制添加后,会根据热点词为用户推送相关文献。

2、个性定制

结合大数据技术联系用户个人定制,用户可以在7大门类,4000多个主题中定制自己感兴趣的学科,系统会实时为用户推送定制的相关文献、期刊出版物和感兴趣的会议。

3、文献方便阅读

APP在原版阅读的基础上,提供EPUB阅读和智能分版阅读。同时用户可以在云端对文献方便编辑,可以对文字进行勾画、删除、高亮等处理。

4、文献云存储

应用云存储技术,可以将用户在多个平台阅览的文献进行统一云存储,方便在任何设备上进行查阅。

5、机构绑定

机构用户可以通过机构绑定功能,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不受地域限制,随时随地检索文献。

民法学论文发表小说app

可以在起点中文网,逐浪网,世纪文学网等站发表。 起点作者如何写书: 1,首先你要在起点注册用户 2,然后你要在作家专区申请成为作家 3,申请作家时,填写相关原创作家的各项信息,并上传5000字左右的作品开篇部分,经审核后工作人员将于四十八小时内开通专栏(法定假日顺延),并以邮件形式通知原创作家如何进行作品的上传和管理。 4,并不是所有作家都有钱赚的,请记住。在起点有80%的作家都是拿不到钱的,其原因有很多,包括(更新速度慢,作品没有吸引力,跟风的作品,新人没有人认识,文字表述力差,作品主线不清,推荐不够,等等) 5,当你的作品达到标准时(字数,推荐),你可以申请成为签约作品,当然还要编辑审核。 6,当你的作品真正成为签约作品时,才可以真正拿到钱,但不会很多。 7,签约后,你得到的报酬是与你更新的速度以及字数挂钩的,当然多少会给你一个底线的。 8,如果你的作品受到很多读者(VIP读者是主要的,因为你的钱是从他们手里赚的)的追捧,那么恭喜你,你已经成为起点为数不多的大神中的一位了。 9,三少其实只是在一个正确的时间,作了一个正确的选择而已。并不是所有的作者都会象他那样崛起的。 10,最后要说的,在起点新人很不好混,你没有忠实的读者追随,这点很重要,没有读者就没有点击,没有推荐,成不了VIP,拿不到钱,有很多人因为这种恶性循环,最后TJ的。 如果你能够了解这些,并能够顶住压力的话,欢迎你来到起点中文网 签约: 首先起点签约是不看书的点击推荐等,唯一标准就是书的质量,书的商业价值前途等东西。 其实每本新书的正文字数到3万的时候,起点网编会审核一遍的,就是会看你的书。这样会把书分为四个等级,一为直接签约,二为重点跟进,三为普通跟进,四为直接放弃。 直接签约会马上在作者专区发短信通知你,到时候联系编辑就可以了;重点跟进就是看你剧情的后续来视;普通跟进也是看后续剧情,只是重点和普通的分别而已;四的话,就是你后面就算再加300W字,起点都是不会管你的。(当然有点夸张了,但是真的不会管的了,一般如果你硬要坚持,到60W字左右,收藏有个5千,还是可以签约的,但是这样,不如直接开个新坑。) 如何分别自己是哪个级别。 如果是签约,会在第二天就有短信的,所以看自己的书到3万字了,第二天如果有短信说有事找你商量,就表示成功了,如果没有就不是直接签约了;重点和普通跟进是没办法分辨的,但是无论哪个跟进,都是看质量,所以还是把后续剧情写好吧,一般重点跟进到10W字就会下定论,普通跟进到15W字下定论,如果你的书过了15W字都没反应,那代表你为列为无价值了。 当然,期间你也可以通过专区的渠道,来申请一下签约也是行的,这样起到催促的作用。利弊都有,你自己权衡了。 不过,虽然主要是看质量,但是成绩还是起一定作用,特别是跟进作品。所以新书一定要打榜,呼朋唤友,拉帮结派,总之,要冲那个新人榜,新书榜,让书爆光,引起关注。 一般的作家:按照千字稿酬计,月完成协议规定字数的作者平均稿酬达到近千字30元的标准,最高稿酬超过千字180元。 职业作家待遇 1、择优录取。第一批职业作家名额:约10名。其中分资深级作家3名,出版级职业作家(5-7名,具体数额由职业作者负责小组认定) 2、资深级作家待遇: 年薪待遇:年薪10万起,最高至100万 奖励待遇: 视当年写作任务完成情况,可获年终不高于10%的年薪奖励。 作品简体出版后实际销量超出30000册部分,可获简体出版版税奖励。 电子出版实际销量超出5000订阅部分,可获电子订阅稿酬奖励 写作要求:根据要求,完成月写作10-15万字数稿量。 居住要求:定居上海 3、出版级作家待遇: 年薪待遇:年薪3万起,最高至10万 奖励待遇: 视当年写作任务完成情况,可获年终不高于10%的年薪奖励。 作品简体出版后实际销量超出10000册部分,可获简体出版奖励。 电子出版实际销量超出3000订阅部分,可获电子订阅稿酬奖励 写作要求:根据要求,完成月写作8-10万字数稿量。 居住要求:不限 下面是额外的: 1、每月会由VIP读者投票评选出“当月最受欢迎的VIP作品”五名、“当月最受欢迎的VIP新秀作品”五名; 2、荣获“当月最受欢迎的VIP作品”第1-2名的作者,在原有稿酬基础上,将给予起点超级红包奖励5000元; 3、荣获“当月最受欢迎的VIP作品”第3-5名的作者,在原有稿酬基础上,将给予起点超级红包奖励3000元; 4、荣获“当月最受欢迎的VIP新秀作品”第1-2名的作者,在原有稿酬基础上,将给予起点超级红包奖励2500元; 5、荣获“当月最受欢迎的VIP新秀作品”第3-5名的作者,在原有稿酬基础上,将给予起点超级红包奖励1500元; PS:说下 一般 运气好到15W字才开始赚钱。其他的申请成功后 下载起点作家手册,里面有详细的介绍

我想给自己画像镜子中的我,一个个子最矮的学生——曾经有人误以为我是一年级的。

一头齐耳的短发,干净利落的盖住了前额。

眉毛下面那双眼睛虽不大,却显得很有生气。

经过阳光抚摸的皮肤黑而粗糙。

嗨, *** 裙子时你根本认不出我是一个女孩子。

那张小嘴蕴藏着丰富的表情:高兴时,撇撇嘴,扮个鬼脸;生气时撅起小嘴估计能挂起一把小油壶,从这张嘴巴里说出的话,有时能气得人火冒三丈,抽泣不止;有时却能让人忍无可忍大笑不已……我的爱好广泛,有画画、唱歌、跳绳、踢毽子……可是最爱的那可是捏橡皮泥了。

说起捏橡皮泥,总令人忍不住捧腹大笑:要么捏个猪八戒,要么捏个大肚子的七品芝麻官,可每次不是把猪八戒的尾巴捏成了马尾巴,就是把七品芝麻官的的乌纱帽给弄丢了。

但是,我都会狡辩地说:“不要笑,等过了几百年之后,就成了价值连城的文物了哩”。

可以用活泼开朗来形容我。

瞧,下课时踢毽子、丢沙包、跳橡皮筋,那中间总也少不了我小巧玲珑跳跃的身姿……只要是游戏,只要是我会玩的就绝对不会少我。

虽然我长得矮,但是我不会因为长得矮而内向和自卑,上课时我的手总是高高的举起,为此得到了无数次的夸奖。

不要以为我长得矮,可我的志向可不短哦!相信我吧!今天我是矮矮的小个子,可明天我会超越你们的。

注意了!我正在超越着,为我的明天努力吧!加油吧!

做自己想做的人人?生命?价值?这三个看似并无关联的词语,却能承载一个人的一生,这也许就是生命的意义吧! 生命只有一次.在有生之年,如何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去自己想去的地方,做自己想做的人?这是很多人一直困惑的问题.也许在这本书中你能找到答案.这书我才读了一半,但有一段话令我回味无穷:“生活中有太多控制不了的事,但我们自己可以控制.你是粘土,同时也是雕刻家,你有能力创造一副杰作.模型和样板已经形成,你要估摸的只是精雕细琢.” 有时候我很矛盾.比如说我想把字写快一些,于是我就拼命去写,但写到最后我又反问自己:“为什么要把字写快呢?我到底在追赶什么呢?噢,也许我在赶时间,追赶时间到底为了什么?不是为了能省下更多的时间去做更多的事吗?可这件事没做好,又怎么来做下一件事呢? 人活着是为了理想,事情要一件一件的做,人生要一步一步地走.做自己想做的人不代表放纵自己,而是为了在有生之年做完该做的事,让自己离开时不留遗憾.看看那些花儿吧!从萌芽到开枝,从长叶到开花,每一个阶段都尽情享受大自然的恩惠,所以在凋零的时候也没有遗憾,因为它已经达到自己所向往的了. 所以,现在不要再犹豫,定好目标,做自己想做的人吧!

记得一年前有一天,我放学回家,这时天已经接近黄昏。

正当我急急忙忙赶路的时候,突然,我发现前面有一位白发苍苍、脸上布满皱纹的老奶奶,恩?这不是13号楼的杨奶奶吗?她吃力地提着一大筐的蔬菜,走得非常缓慢和艰难,腰都快要弯下去了,而且在她的脸上流淌着一颗又一颗雨点般的汗水。

当我看到这种情景时,我非常同情老奶奶,于是想:“要是帮助老奶奶提菜的话,回到家时天就会黑到伸手不见五指;何况,我今晚还有很多作业要做呢。

但是,要是我不帮忙的话,杨奶奶就会很吃力,很累,可能她再走几步就会走不动了。

”最后,我下决心要帮助杨奶奶。

于是,我不顾天色已晚,跑到杨奶奶身边,说:“杨奶奶,您提这么重的菜,前面还有很远的路才到家,就让我来帮您提菜吧!”杨奶奶听后,温和而带着微笑地对我说:“佳佳,谢谢你,你太好心了。

天快要黑了,你还是快回家吧,妈妈正在等你呢。

”“没关系,让我帮您提回去吧!”于是我一边扶着杨奶奶,一边接过菜筐走了起来。

过了一会,我感到胳膊开始酸疼,脚好像灌了铅沉沉的,我好想放下菜筐,休息一会,可是为了不让杨奶奶担心,我装作很轻松地继续走起来。

十多分钟后,我提着菜筐终于将杨奶奶送到了家。

临走时,杨奶奶留住我说:“等会。

”我看见杨奶奶手里拿着一把手电筒,“孩子,路上黑,回家时就用它照路吧,一路小心点。

谢谢你,佳佳。

”“杨奶奶,再见!” 回家的路上天色已经很黑了,但是,杨奶奶的手电筒发出的光芒让我路上一片光明,她的关怀驱散了周围的黑暗,让我的心里一片温暖;而且,因为感到自己做了一件好事,我的心里喜滋滋的,像吃了一块糖果。

我就是这样一个助人为乐的孩子。

我喜欢帮助别人,当我看到在自己的协助下,别人很顺利地度过他们的困难的时候,我就会从心地里涌出一股难以言说的自豪感和幸福感,因为我感到了自己对他人的价值。

而且,帮助人,让我们亲密地走在了一起,让我们变得像一家人一样。

助人为乐真好!我愿意继续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让我们的生活充满七彩的阳光!

我最想做的一件事是永远睡不醒来,这样我就可以在梦的世界里遨游,想干吗就干吗,不用每天都在现实世界里累、忙、无聊。

但我在梦里就不一样,因为在梦里也有朋友,而且在梦里都不用吃饭,有无数的书,有好多游乐园,只要你一想什么东西都有,在现实世界里还要听大人唠叨来唠叨去,烦死人了,不像在梦里,在梦里谁也不会吵你,只有你自己,无聊的时候就可以找朋友玩,或者到游乐园去,现实生活有的,在梦里也有。

而且在梦里也不会想睡觉,在梦里也可以做火箭去月球看嫦娥,还有玉兔,你还可以去找外星人玩呢,在梦的世界里应有尽有,坐火车,看飞机,到世界各地去游玩,去美国,去意大利,去剑桥英语大学,去看孔子的墓,去找曹操,去家里看书,或者看电视,看全国的历史文物,观看世界地理,去看火山爆发,去看发洪水,去看野生动物,告诉你在梦里还能飞呢,在梦里你还可以想当什么就当什么,当个超人,在天上翱翔。

梦里的世界是个非常美妙的,会让你舍不得离开那里的世界。

1.妈妈,我真想对你说,是你让我健康成长,是你让我幸福一生,大家肯定都知道,母子之间的情比天都要高,妈妈对我做的每一件事,都能体现出妈妈对我的爱.去年初冬,我早早的起了床,准备上学.当我走出房间时,妈妈走进来,看了看我里面穿的衣:“穿这么点儿衣呀!”我连忙说:“我觉得天气很热,不会的!”妈妈又轻言细语的说:“在家里会感到热,因为家里很暖和.但在外面还是觉得很冷的!”接着妈妈从衣柜里拿出几件保暖衣,给我一件一件的穿,把我搞的暖暖和和的,就叫我上学去了.有次,我在学校突然觉得肚子非常疼,然后跟老师说了一声,老师就给妈妈打了个电话,妈妈听到了,连忙跑到学校,把我抱到医院,一到医院,妈妈就叫医生给我检查.那一滴滴宝贵的汗水滴到我的脸上,那时我真想放声大哭……妈妈,你的爱我永远无法忘的.2.妈妈,我想对你说从前,我不懂事,妈妈骂我,我总和她顶嘴,气得妈妈不理我。

就拿上一次的事来说。

那天放学,我们的作业很少,所以我想在楼下花园玩一玩。

但是那天我要上棵,我却把这事儿给忘了。

妈妈一直在家里等我,“怎么还没回来呢?”妈妈很着急,所以就想去学校找我。

恰好,我那时准备回家,在电梯里碰见了。

很生气地对我说“你怎么在楼下玩呢?你又知不知道你今天要上课呢?”我突然想了起来,我不但没有对妈妈承认错误,还和她顶嘴,“我不知道呀!为什么每次都要我去上兴趣班,别人孩子就可以在下面玩,而我就要在这里辛辛苦苦地学习。

”“妈妈是为你好啊呀!”妈妈对我说。

“只会说你对我好,天天就只知道这一句!烦死拉!”我很厌烦地对妈妈说。

妈妈听了很生气,拿起棍子朝我这边来,我仍然很不服气,就装出一副很不耐烦的样子,这时,她更加生气。

打得更大力了。

可谁知道,在母亲的心中,是很不愿意的。

于是我跑回了房间把门锁掉。

过了一会儿,妈妈走过来,用温柔的语气对我说:“孩子,妈妈不是想害你,试问哪个母亲不想自己的孩子成才呢?妈妈其实不想打你,打你只会使我心痛。

”听了妈妈的这番话,哭了。

我打开门,投入妈妈的怀中。

通过这件事,我想对妈妈说:“我一定不会辜负你的期望的!”

【小提示】父母看孩子日记是不好的行为。

哪怕是对子女的关爱。

涉及到隐私权 因为日记是他人的一种隐私。

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偷看,就构成了侵权。

根据民法的规定,是要承担赔礼道谦,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正文】然后父母感到很抱歉。

说是看了日记才知道"我"并不爱干嘛干嘛(比如我并不爱周末去上补习班之类的)。

(然后才知道"我"学习压力已经很大。

补习兴趣班什么的占用了"我"休息的时间)。

父母于是取消了我的课外补习。

兴趣班什么的。

并且周末带着我全家出去旅游散心。

渐渐的我也爱跟父母聊聊自己的想法。

学习上。

生活上。

等等。

后来我才发现父母不在偷看我日记了。

因为已经养成了与父母沟通的好习惯。

便去询问。

才知道我都已经把自己的事告诉了父母。

他们也没必要通过日记了解了。

关心我了。

是啊。

父母看我们的日记只是为了了解关心我们。

我们一味的怪他们偷看什么的。

倒不如反省自己有没有好好同父母沟通交流。

以前我总是一回家就上网聊天什么的。

把自己的心事。

遇到的好玩的事。

等等事都告诉一个不认识的陌生人。

也不愿意告诉自己的父母。

对他们来说不也是个很悲凉的事么?难道自己的父母连个网络上虚拟的连面都没见过的陌生人都不如么? 【ps】纯手打。

希望对你作文有帮助。

望赞同下 啊、

我想,我应该是一只自由的小鸟天空,灰蒙蒙的,淅淅沥沥的得下这雨,就想哭着的一般……看着窗外阴郁的景色,我相信,现在,天空也正印证着我心情的景色。

耳旁不断会绕着令人情绪低落的音乐,心中莫名的孤寂。

也许,只是单纯的左手在狭窄的房间里,感觉一种束缚吧!那一种在“牢笼”中无法自由呼吸的“痛苦”……我想,我应该是一只自由的小鸟。

想要展翅高飞,可是身边那么多的准则要遵守,让我无法在广阔的天空中伸展稚嫩的羽翼,去追求那绚丽而又美好的梦想。

处于青春时期,多少有些叛逆,自认为好的事物便是正确的。

于是,一切按在自己身上都显得苍白无力。

难道,我会成为一只不自由的小鸟?心里有个轻柔的声音在喃喃呓语:其实,不论何时的你,,始终是一只自由的小鸟,不禁有些愕然,我一直是自由的?望着窗外,思绪有些飘然,果真如此……草是那般的绿,与伙伴佯躺在上面,闻着似有似无的花香,不时沁入心脾。

微风惠畅,在耳边低吟着……与身旁的她谈论着,无边无际,不论时事还是令人好奇的八卦,紧锁着眉头亦或是开怀大笑。

一种舒心的感觉,在一方天地之间,我可以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最真实的想法,无所顾忌,无所保留,此刻的空气若是格外清新的。

顿感恍悟,原来,那种豁然之态,并未束缚过我,反而让我更加自由。

我想,我在慢慢变成一只自由的小鸟。

等待着,期许的蔚蓝天空。

年少痴狂,学习的压力却不会松懈下来。

我在其中挣扎过,迷惘过。

而如今,会对这一杯水,大吟:“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会在家里若无其事的高哼英文歌曲;会兴致来了时不时和一到数学题大战一个下午;会……原来,我早已经把这种苦闷的“束缚”融于生活了。

不再显得单调,不再显得枯燥,甚至是一种快乐之感。

似乎,在学习的天地中,我变得自由了,张开了羽翼,等待高飞……我想,我应该是一只自由的小鸟,在自己的巢穴中,等待着第一次与天空的拥抱。

妈妈说,只有去宽容的看待一切事物,那么,我的不自由之感是不会存在的。

因为永远是自己在束缚着自己。

我笑了,是啊,自由其实一直在我身边……窗外的雨已经停歇了,太阳微微一角,笑看这世间,感觉温暖且又舒心。

不禁莞尔一笑,我真的是一只自由的小鸟,因为那阳光也证明了,我找到了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我想,我应该是一只自由的小鸟。

不,更准确地说,我已经是一只自由的小鸟,快乐的面对未来……...

我最想念的人如果你随便去问某一个人,最爱的人是谁,那个人一定会说:“妈妈”。

妈妈这个词是多么亲切啊!可是,我最爱的人不止是妈妈,还有一个让我最爱最想念的人,她就是白奶奶。

当年,妈妈把八个月大的我交给了白奶奶,白奶奶是个称职的好保姆。

她对我特别好,我白天在白奶奶家,夜晚妈妈就把我接回家。

我特喜欢去小公园玩,白奶奶就经常带我去玩。

我们走来走去,在路上走累了,白奶奶就把备好的凳子给我坐,自己蹲在一边,我便毫不客气地坐上去。

我最喜欢玩秋千和吊船子,玩秋千时,她总是知道我想要的高度,若是高了或是低了,不等我张口,她就说,刚刚那下是低了点儿或是那下高了点儿,是不是有点儿害怕?……都说到我心里去了。

猜个准着。

时间飞逝,日月如梭,我们从包头市搬到萨拉齐来了。

刚和白奶奶分开的那段时间,真是度日如年啊!我心里一直想着白奶奶。

时间长了,我早忘了包头市的繁荣,可我忘不掉的是白奶奶。

我听不见网吧里人群的喧闹,我坐在窗台上,望着窗外的茫茫人海,渴望在我这人群中找到白奶奶的身影,可是,我拼了命也找不到白奶奶。

很快,我不能天天无所事事地坐在窗子上向外望了,因为我要上小学了,这事令我又高兴又苦恼,高兴的是,我可以看看小学和幼儿园一样不一样。

苦恼的是,我不能找白奶奶了。

我的梦想奇迹般地变成了现实,在一年级署假时,白奶奶的老伴孙爷爷来接我了!小时候,我特别怕他,而现在,我就像见了妈妈一样扑进他的怀里,他是开着机动三轮车来的。

爸爸妈妈同意我与孙爷爷走。

我坐在三轮车里,摇摇晃晃地驶向包头市——他们的新家。

白奶奶见到我时泪流满面,我们一起度过了难忘的一天。

我要走了,白奶奶又泪流满面地把我送走了。

从那以后,我就再没见过白奶奶,每当想起她,我的鼻子就酸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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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趣事快乐的童年像雨后的彩虹一般,缤纷绚丽,曾经做过的许多有趣的事就像一颗颗明亮的小星星在童年的天空中闪烁。

偶尔自己或别人提起来就引来一阵欢笑。

下面我就给你说一件我小时侯非常有趣的事。

那是我刚过完五岁生日的一年夏天,妈妈送给我一个大红气球,上面画着孙悟空腾云驾雾。

只要你轻轻向天空一扔,它就会轻飘飘地飞到半空,然后落下来,十分有趣。

我总在小朋友面前显耀它。

一天,刚下过大雨,我家院子里积起许多小水潭,我见雨停了,就跑到院里抛气球玩。

气球在空中打着旋,我一边追逐,一边喊:“真好玩!真好看!”忽然气球落在了一个小水潭里。

我连忙跑过去,捡起一看,真倒霉,气球上沾了一大片泥水。

怎么办呢!我机灵一动,想起上次我把手绢弄脏了,妈妈拿手绢到火炉旁的事,我何不也拿火...童年趣事快乐的童年像雨后的彩虹一般,缤纷绚丽,曾经做过的许多有趣的事就像一颗颗明亮的小星星在童年的天空中闪烁。

偶尔自己或别人提起来就引来一阵欢笑。

下面我就给你说一件我小时侯非常有趣的事。

那是我刚过完五岁生日的一年夏天,妈妈送给我一个大红气球,上面画着孙悟空腾云驾雾。

只要你轻轻向天空一扔,它就会轻飘飘地飞到半空,然后落下来,十分有趣。

我总在小朋友面前显耀它。

一天,刚下过大雨,我家院子里积起许多小水潭,我见雨停了,就跑到院里抛畅骇扳较殖记帮席爆芦气球玩。

气球在空中打着旋,我一边追逐,一边喊:“真好玩!真好看!”忽然气球落在了一个小水潭里。

我连忙跑过去,捡起一看,真倒霉,气球上沾了一大片泥水。

怎么办呢!我机灵一动,想起上次我把手绢弄脏了,妈妈拿手绢到火炉旁的事,我何不也拿火来烤一烤呢?对用火来烤烤泥水。

可妈妈烤手绢那是冬天的事,现在大夏天的哪有大炉呢?我又想起妈妈生火时,总是先用火来点纸。

于是我也找来了纸。

我把气球拿进屋里,找来火柴,把纸点着,然后赶紧把沾着泥水的气球靠近火,忽然“啪”的一声气球爆炸了。

我吓了一大跳,不由得跳了起来。

美丽的气球霎时变成了碎片。

等我清醒过来,我的眼泪忍不住地流了出来……直到现在,每当想起这件事,我都忍俊不禁笑出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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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说通俗点就是规矩,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规矩。所以,学习法律其实没必要带着什么神秘感,你就象学习其他的什么规矩一样学习它就行了。既然它是规矩,那么它就得告诉大家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怎样做会有怎么样的后果,学习一部法律之后,这该是我们最起码要搞明白的问题。其实,如果你学习之后知道了这些东西,那就表明你的学习是有成效的。很多人对法律不可能有很系统的研究,所以,为了避免出现大面积违法的现象,法律的大部分规定都应该是合乎常理的。也就是说,即使你不认识字,即使你根本没有专门学习过任何一部法律,你也应该知道大部分法律条文的要求。知道了这一点,对于我们的帮助是显而易见的,对大多数条文,其实你没有必要寻章摘句咬文嚼字的念叨,你只要知道生活常识就行了,因为生活常识往往不会让你做出违法的事,结合生活常识你再来理解这些条文你就会发现你能很快的掌握你最应该掌握的部分。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专业,学习这一部分的时候需要你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比如说证券,比如说专利,如果你对这些领域根本没有涉足的话,把这些法律学多少遍你也是白搭,因为你连这些法律所规定的一些规则到底做什么用你都不知道,你学了也没用,你也不可能学好。对于这一块,如果你确实要掌握,你就要先掌握这些领域的一些相关的专业知识,对这些专业知识掌握得差不多后,你再来学习有关它们的法律规则不迟。法律对语言的要求比较高。一些语言学的知识,象什么逻辑呀、修辞呀、搭配呀你必须要精通,否则你学习法律永远就达不到真正的专业水准。一个法律大师应该同时是一个语言大师,学好法律是有语言天赋并且通过钻研已经颇有造诣的人才有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有系统学习语言学的意识,结合起来学,一起提高。精通法律的人与不通法律的人在一种情况之下差距最大,那就是在法律规定与生活常识相违背或是在一般生活中找不到根据的情况下,我称之为例外情况。什么时候才显示水平呀,那是在例外情况下。正常情况下的东西大家都清楚,学过没学过区别不大,在例外情况下,没学过就不知道,学过的才让人感觉到区别。对于这种例外情况,学习法律的人应该记牢,而且钜细靡遗,记得越多越好。最重要的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找出一些案例,运用所学过的法律理论和条文对其进行分析,找出是非曲直,分清黑白高下,对正确的言行给予理论上的支持,对不正确的则进行有力的批驳。在这个过程中,学的东西会有一个由死变活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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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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