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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产假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21:52:20

修产假发表论文

暨南大学经济与 社会 研究院/余家庆 葛梦君

早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宋治平提议延长女性产假至3-6年就引起了广泛热议。虽然女性应当休产假已经成为共识,但产假的长短却存在争议。争论认为,过短的产假不利于女性的身心恢复与子女照顾,而过长的产假所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又会使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面临更大的歧视。随着“三孩政策”的出台,产假、生育津贴与公共托育等生育配套支持政策即将成为今后改革的焦点。那么,在制定政策时,多长时间的产假才是最合适的?

产假:身心恢复到子女照顾

对此,早在1919年的《保护妇女生育公约》(Conventionon Maternity Protection for Women)中,国际劳工组织便呼吁保障女性产后六个月的休息权(ILO,C003:Article3)。最新一版(2000年)《保护妇女生育公约》中,提倡产假至少持续14个星期(约98天),并建议有条件的会员国可增加至18周(约128天),同时确保女性不会因为休产假失去相应的劳动权益与福利(ILO,C183:Article3)。

而伴随近代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女性作为潜在的劳动力后备军被整合进城市的生产体制(production regime)。职业女性兼具母亲和劳动者角色,这使得女性面临照顾与就业上的双重冲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制度鼓励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在“企业办 社会 ”的指导下,城市的单位与街道普遍建立了哺乳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等照顾机构。公办幼儿园体系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配套制度优先接纳城市职工家庭子女,并调整幼儿园开放时间、取消寒暑假以适应父母亲的工作需要。但随着1980年代市场化改革以来的“单位”制度瓦解,国家快速退出家庭私人生活,儿童照料等责任重新回归家庭。市场化改革后中国缺少儿童照顾方面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我国0-3岁的儿童照料机构几乎为空白,只有少数中产以上家庭可以转向市场购买服务来弥补托育需求。同时,人口流动使城市新组建的家庭与原有亲属网络分开,随着家庭的核心化,传统大家庭的代际支持被削弱。

当前,大多数的女性在生育时获得的公共支持和家庭支持不足。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以及“女性更适合照顾小孩”等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大多数女性在生育时难以获得的配偶的帮助,甚至出现“丧偶式 育儿 ”的困境。根据第三期中国 社会 妇女地位调查显示,3岁以下的孩子基本由家庭承担照顾责任,其中母亲承担日间照顾责任的比例为63.2%。虽然我国女性就业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如2010年中国18-64岁女性的就业率为71.1%,但这些现实的障碍使得职业女性面临着如何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难题。

中国女性产假政策解读:1949-2021

中国的产假制度最早形成于1926年的民国时期,时长达到6-8周不等,但在当时的 社会 经济背景下并未普遍推行(李扬,2016)。1935年一项针对广州市60位已婚职业女性的调查显示,回答有产假的女性只有36人,产假天数主要(46%)集中在30-45日(陈慧贞,1935)。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了当时城市女性职工的56天的产假权:“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56天的产假制度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末期。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直到2012年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将中国女性的基础产假上调至98天。

目前,我国关于产假有关规定主要来自于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和各省的《女职工劳动特别法律规定》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首先,全国女性享有基础产假98天。2012年的国务院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次,根据不同省份的规定,各省的法定产假还可以在基础产假之上增加若干天数。例如,广东省的女性职工还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广东省女性职工,法定最低产假为98+80=178天。

然而有趣的是,我国各个省份关于女性法定产假天数的规定差异很大,有的省份产假长达1年,有的省份产假短则不足两个月。其中,台湾、澳门、香港、北京、江苏、上海、天津、浙江等城市化率较高、经济发达的地区,产假天数较短,多为3个月或4个月。相比之下,同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省产假政策更长。

除了法定最低产假,部分省份还制定了产假延长政策。北京、吉林、重庆、福建省允许有条件的雇主额外增加产假1至12个月不等;海南、陕西、广西增设了哺乳假,允许有条件的雇主给予女职工3至12个月不等的哺乳假;陕西则针对参加孕前检查的女职工奖励额外10天的产假;广东则针对剖腹产的女职工额外提供30天的休假。

表1 各省女性职工产假表

他山之玉:产假应该休多久?

女性应该休产假已经成为共识,但该休多久的产假还未达成共识。生育对家庭和国家有益,却由企业来承担女性职工的养育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不仅会考虑到已生育的女性面临的家庭照料重担歧视已生育的女性,而且会考虑未生育的女性职工在未来生育时的成本。 太长和太短的产假都会对女性的工资、再就业和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已有研究表明,如果女性休产假时间太长,会导致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加剧。同时母亲脱离职场太久对女性人力资本积累造成负面影响,也这将降低母亲的职位或工资,使女性更容易面临“职场天花板”。中国学者於嘉和谢宇(2014)的一项研究表明,女性每生育一个子女会造成其工资下降约7%,而且这一负面影响将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加而变大。反之,如果女性没有产假或产假时间太短,只能驱使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或转向时间更为弹性能满足她们照料孩子需求但收入不稳定、权益缺乏保障的灵活就业。在德国和英国,个体户(英国将连续就业不足26周的职工也列入其中)无法享有带薪生育假期,这也是两国生育女性兼职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在意大利,15至34岁的女性中有25%处于临时就业状态,其中只有极少数女性能够享有带薪生育假期,同时这也是意大利女性生育率较低的原因。

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产假的时间应当适中,6个月的产假最为合适。一项针对欧洲地区生育假期对女性劳动参与的影响表明,短期休假(少于6个月)对生育女性的职业生涯影响很小,而享受较长的产假(不少于6个月)对女性,特别是育龄女性的工资产生负面影响,9个月的有薪产假将会使女性收入降低3%。除了产假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父母假,这是由父母共同可以享有的假期。学者们的研究表明,较长的父母假会降低母亲返回就业单位的工资或者更可能使母亲退出劳动力市场,这是因为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一些父权制国家,父母假通常由母亲申请使用。芬兰和丹麦的父母假较短,这些地区的母亲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很高,而且生育率也较高;意大利的生育女性产假和 育儿 假的时间都较长,但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都不高,说明生育假期长无助于提高女性就业率。

育儿 津贴也会对生育女性的就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父母假期间提供津贴,更可能促使母亲在小孩1岁内选择在家陪伴孩子;没有提供 育儿 津贴,母亲为了有足够经济能力照顾幼儿的生活需要,更可能提早返回劳动力市场从事兼职工作。在瑞典,生育女性的产假期工资相当于产前工资的90%,由于有优厚的假期津贴,生育女性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不到20%;英国和荷兰的生育女性 育儿 假是不带薪的,其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分别为40.4%和60.2%,远高于瑞典,这意味着生育女性出于家庭收入的考量不得不在假期从事兼职工作,既不利于照顾孩子,还会造成母亲职位和收入降低。

谁能享受到产假权益?

此外,模棱两可的政策文本,导致了往往是企业组织具有对产假政策的最终解释权。例如,北京市的产假一般是128天,但如果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这意味着女性职工的最长产假可休至218天,这就带来了企业、组织间的隐性福利差异。

文献参考

李扬.歧路纷出,何处是归程?——民国时期知识女性在事业与家庭上的两难选择[J].北京 社会 科学,2016(06):112-118.

杨玉臣.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分析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1996(02):24-29.

邱玉梅,田蒙蒙.“陪产假”制度研究[J].时代法学,2014,12(03):63-72.

陈慧贞.广州市已婚妇女与职业[C]//.程焕文、吴滔.民国时期 社会 调查丛编岭南大学与中山大学卷上, 福州: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教育出版社, 2014.

左际平.20世纪50年代的妇女解放和男女义务平等:中国城市夫妻的经历与感受[J]. 社会 ,2005(01):182-209.

於嘉,谢宇.生育对我国女性工资率的影响[J].人口研究,2014,38(01):18-29.

刘闽峰,姜荣萍.提升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路径选择——基于对国外家庭支持政策制度设计的分析[J].行政与法,2021(03):65-74.

杨雪燕,高琛卓,井文.典型福利类型下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人口与经济,2019(02):1-16.

庄渝霞. 母职惩罚理论及其对女性职业地位的解释——理论进展、路径后果及制度安排. 国外 社会 科学. 2020;(05):140–9.

校对:栾梦

女教师休产假是不会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扩展资料:

评定标准

申报条件

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资历标准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动手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职称评定

不会影响的,因为整体上面科学发展观津贴的发放是按照相对应的入职日期的长短进行一次性发放的,所以整体上面的产假是属于对应的工作日期内的是不会受到影响的,所以是不影响的

多地延长生育假该如何确保落实到位

多地延长生育假该如何确保落实到位,最近各地为提高社会生育意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生育鼓励措施,反映了我国在生育政策上的积极调整。多地延长生育假该如何确保落实到位。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全国多地密集修订计生条例,加码生育福利,延长生育假期。许多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也有省份延长产假60天甚至90天,并且增加育儿假。

延长产假、生育假等政策,将给女性的生活和就业带来哪些影响?如何确保好的政策落实到位?

日前,北京市修订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明确,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正常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调整为60天。同时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1—3个月的假期。

此外,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更为人性化的是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北京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副处长吴娅介绍:“这次修改首次把女方延长的60天生育假,在她自愿减少相应天数的情况下,可以由男方享受这个假期,积极参与到家庭的育儿当中来,承担家庭育儿责任,减轻女性负担。”

除北京外,上海、河南等多地也修订了计生条例。根据相关法律,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除假期鼓励外,条例还完善了一系列积极生育的支持政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上海)市区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的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有公开调查显示,“没人带孩子”是育龄妇女不愿再生育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仅4%。采访中,不少人认为育儿假的设置更加人性化。

家长1:挺好的,这样有时间陪陪孩子,陪伴他成长。

家长2:对父亲来讲,本身就没什么假期,如果多了这个假期,对于孩子的成长还是有很大好处的。

家长3:觉得时间再长一点会更好。

政策虽好,但也有人担心,如果不能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只限于“政策请客,用人单位埋单”,“10天育儿假”将成为一纸空文。

记者:您觉得这项规定落实下来有难度吗?

家长:应该会比较有难度。用人单位牵扯到人手,还有薪资的问题,人手不够可能就不会放这个假。

群众:在实践中,大家好多假期很难得到保障。

江西省某企业负责人董玲也认为,作为生育配套政策的生育假、育儿假等可以减少家庭的生育压力,但生育假的延长也会增加企业成本,客观上弱化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董玲说:“延长女职工的产假,还要依法保障她们相应的福利待遇,势必会大幅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固然要保障,但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成本也是不能忽视的,国家如果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助或者是特殊政策,比如说减免相关费用等,这样的话企业就更加能够善待女职工了。”

华东师范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吴瑞君认为,由于各种生育关联的配套政策牵涉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和需求,现在要考虑这些政策如何具体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更多以正向激励为主的配套措施。

吴瑞君说:“我们希望能够建立一个‘生育友好型’的社会,不只是一个家庭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从根本上要鼓励更多的家庭按照政策来生育,它是一个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近期多地密集出台鼓励生育的政策,北京、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还新增了育儿假;江西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男性陪产假增加15天;陕西三孩产假拟增至350天……这些鼓励生育的政策对经济增长有何影响?对于企业和女性来说,如何减少不利影响?

从各地近期的生育鼓励政策来看,总体是三种方式:一是延长产假、生育假、夫妻双方享受育儿假等;二是发放生育津贴或补贴金;三是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重庆、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等多个地方都增设了育儿假,同时也有很多地方延长了生育假。北京规定,取消限制生育的措施,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同时,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上海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与此同时,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的生育假从原本30天增加到60天。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此外,父亲在家庭生育支持中的缺位也引起重视,多地增设男性陪产假。江西规定,增加产假90日,达18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男性陪产假增加15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主任陶文忠说,最近各地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生育鼓励措施,反映了我国在生育政策上的积极调整。“这些政策对增强家庭生育的认知、鼓励家庭能够增加生育的积极性,特别是加强对生育方面的保护,态度鲜明,措施总体落到实地。”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宏山认为,要提高社会生育意愿,仅仅依靠延长假期以及增加福利还不够,还需要更多配套政策支持。“比如住房空间要改善,还有教育问题、医疗问题,以及城市生活成本能不能降低。”

各地政策出台后,有人担心这可能会影响市场中劳动力的参与程度以及企业的用工积极性,甚至影响到经济增长。陶文忠认为,生育保护和生育服务体系的完善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的长期发展有赖于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支撑。从市场的整体性、公平性角度来说,不必过度担心。“因为它具有整体性,不是局部的,不是针对某些类型的企业。”陶文忠说。

此外,杨宏山认为,对于女性来说,在国家层面应该出台一些政策,对女性就业进行更好地保障和支持,防止一些非常明确的壁垒把一部分生育女性排斥在某些就业市场之外。

最近,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河北、安徽等多地密集修订计生条例,加码生育福利,延长生育假期。许多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也有省份延长产假60天甚至90天,并且增加育儿假。

这是一项切实的“生育红利”

眼下,随着国家“三孩”生育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育龄夫妻“想生”。但摆在育龄夫妻面前的现实问题却“不少”,比如产假有几天?有没有育儿假?“育儿假”是只限定于母亲,还是父母双方都拥有?有没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这一连串的问题无疑成了许多育龄夫妻是否拥有生育意愿的一块“绊脚石”。

一时间,社交媒体对此讨论热烈。有人表示自己的孩子生早了,没能享受到这一波政策的红利;有人担心女性就业率是否会因此下降;还有人则忧虑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的民企能否扛得住。

不得不说,各地纷纷增加生育假,这是对国家三孩生育政策的积极呼应与具体化,对此当持开放态度。但要真正落实这些措施,有一些细节还需厘清。

为何职场女性不愿意为“利好政策”买单?

为何职场女性不愿意为“利好政策”买单?多了假期不是应该暗自欣喜吗?我们在抛出这些问题的同时,不妨思考背后的深层原因。在实际的就业市场上,恋爱情况和结婚打算已成为许多招聘公司的必问问题套餐之一。为什么企业如此在意应聘女性的结婚和生育计划?

答案显而易见,一旦女性待产,就得休产假,而公司薪资照付。因此,在应聘过程中,女性被录取的概率总会比男性小,市场上的每一个双向选择,都是招聘者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结论。

一旦产假假期延长,企业面临的亏损也就更大。为了避免这种消耗,用人单位自然在男女应聘者能力相近的同时,优先录取男性;而已经进入公司的女性,要想升职,更是难上加难,公司担心女性离开工作岗位档期的工作没人负责,由此又是更大的消耗,堵死了女性的升职空间和上升通道。

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三孩”来了,不断走低的人口出生率似乎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必须有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也只有这样的方案才能行得通、通得久。

首先,生育假带来的成本问题必须正视,这部分成本全由企业负担显然是不现实的。政策“请客”企业“买单”,不仅不能提高企业鼓励生育的积极性,而且还会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的现实。其次,生育假对职场女性的影响也应正视。浙江新政中明确提出,休生育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但生育者在休假期间的活由谁来干,休完假之后其岗位还在不在,这都是问题。此外,休了一年半载之后,晋级涨工资是否能通过相应的考核,这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斟酌的细节。

再次,生育假终有休完的一天,其后阶段仍然有幼儿的看护问题。目前,在我国,0至3岁的托幼服务主要由家庭自行承担,社会化、市场化的托育还存在较大的空白。然而,最近一项发表在《社会》杂志上的论文揭示,具有“去家庭化”性质的托幼服务对欧洲家庭生育决策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相反,具有“家庭化”性质的现金补贴并未产生预期的作用。显然,政府加大对托幼服务的财政投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托幼服务共建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切入口。

休产假期间可以发表论文吗

上班期间是可以发表论文的。工作了当然可以发论文,如果你的工作和论文题目相关更好。可以和你的领导聊聊,可以挂上他的名字,一般不涉密的话,单位和领导应该高兴才对。没准版面费都给你出了。如果工作和论文不太相关,和你在学校的研究方向相关,建议联系之前的导师,进行合作。

女教师休产假是不会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扩展资料:

评定标准

申报条件

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资历标准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动手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职称评定

回答如您是一位全日制的研究生,那么尽管课业繁重,研究生时间还是可以掌控的。在学业之余,您可以尝试积累社交、阅读、健身等多种技能,开拓自己的视野。如果不是全日制研究生,可以考虑如何在工作学习之余,更好地规划时间,来提升自己的个人发展。

法律分析:女教师休产假不影响评职称。正常来说,产假与评职称没有任何关系。职称属于个人的技术评估,只要满足职称评定的各项要求,就可以参评。如果学校在规定上存在不合法之处,可以向教育局举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学校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但评职称属于学校内部规定,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发表的假论文是造假吗

不可以发表。找人代写的论文发表属于论文造假。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处理办法》规定,如果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及开除学籍。如果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

论文篡改属于学术造假中的一种,严重性仅次于论文抄袭,对于论文查重时判定抄袭的情况如下: 第一种就是论文是完全或者基本是抄袭其他人的论文,只是将抄袭的对论文进行了简单的修改和删减而已,但是其中重复相似的片段和字数还是有很多的。 第二种情况是在进行论文查重的时候,虽然论文的相似度并不是很高,而且论文内容也不是完全一样的,但是摘抄部分中相似的片段仍然超出了最大阈值,因此这部分内容的重复率内容也会计算至论文的整体的重复率高于学校的要求,这一情况的严重度略低于第一种,在后期检测查重的时候工作量仍然比较大,需要降重的部分较多。 第三种情况就是大家并没有按照论文查重系统的要求标注好引用符号或者,查重系统便无法正确的识别这部分,而会直接将这些引用的部分标红判定其为,还有一种情况是即使做好了引用符号,如果引用的篇幅和次数超过了论文检测系统的阈值,也会判定为重复被标红。

论文发表假期刊假一赔几

我觉得是应该负责任的。因为是他们把这篇论文登到了报纸上,导致这篇造价论文流传开来,所以算是有一定的责任。

目前,正规期刊的违规举报可以向期刊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举报。如果期刊本身就是非公开发行的期刊,这个举报目前来讲因为涉及的部门比较多,没有单独一个部门可以受理这个举报的。

我认为期刊是应该为学术造假负责的,近期的这篇荒唐论文可以说是让很多的人大开眼界,这篇论文的论点想必很多的人都是闻所未闻,最开始在看到这一篇论文的时候,有我也表示大吃一惊,不由得发问,像这样的文章竟然也能够被发表到杂志上被如此多的人传阅,难道说没有人对这篇论文的问题表示质疑,并且觉得这样的说法完全是天方夜谭吗?

这一篇论文的论题是熟鸡蛋可以重新变回生鸡蛋,然后还可以孵出小鸡。这样的论点,单单是听到就觉得荒唐不已,就算是小朋友恐怕都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可是偏偏这样荒唐的论文最后还成功的在杂志上面发表了,可以说发表这篇论文的杂志起到了一个传播错误信息的媒介。

他对于很多阅读它的读者,可以说无形之中造成了一种误导,比如说有的读者对于某些杂志就是会比较的信任,认为能够在这种杂志上面发表的文章基本上都是可以信任的。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所以说读者对于看到的这种荒唐的论文,恐怕也会尽量的去说服自己相信这个说法。

但实际上这其实已经对观众产生了一种误导,所以说期刊是应该为学术造假负责的,如果说像这样的杂志在刊登这样的论文的时候能够对它进行一个审核,对它的论点进行自己的研究,这样的话这样的论文是根本不可能出现在杂志上的,当然也或许是这一篇论文通过其他的手段在这一篇杂志上发表,那这样的方式更应该受到谴责。无论是主动发表还是被动发表杂志,都应该对他所发表的内容负责,如果说将这种错误的信息刊登在自己的杂志内部的话,那么它是需要为此而承担责任的。

应该。因为这篇论文是从杂志社传上去的,经过审核才能发布。说明没有严格审查作品的真假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欺了广大群众。

假冒论文发表

直接报警求助,你只能在友情和权益选一个。

看到同学的情分上你可以找她谈谈,她要是不改正的话,你可以告诉老师或是起诉她

你可以去网上查啊,工商局可以查到

是谁先发表的呀,如果你之前已经发过了他才套用的那你举报他就好了,如果人家先发表了那没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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