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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论坛论文重复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7 16: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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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必须保持谨慎,不得尝试重复发表和一稿多投。这类行为除严重违反版权法及危害科技文献的公信度外,还被视为可“危害作者的诚信” 及严重影响作者的声誉或学术能力。因此,建议作者应参阅参考资料中的资源,并阅读相关案例研究,以了解并遵守道德的投稿规范。其他的发表道德议题还有科研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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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始终把学科建设作为学院发展的首要任务和职责。现有一级学科四个,拥有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10个硕士学位点,5个专业硕士学位点。金融学为省级重点学科、会计学为省级特色学科,2011年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评为省级重点学科(以上资料于2013年摘自该学院官网 )。学院院实施积极措施鼓励老师开展科学研究,学院设立“东吴商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出台“东吴商学院科研贡献奖励暂行办法” 和“东吴商学院研究生论文奖励试行办法”,加大对高质量科研论文的奖励力度。学院纵横向科研经费和一、二区论文数量持续上升。学院拥有乡镇经济研究所、世界经济研究所、财务与会计研究所、企业创新和发展研究中心、企业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价研究中心、企业案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先后多次举办国际性与全国性学术会议。学院共承担国家、省、市各级科研课题200多项,撰写出版专著235本,发表学术论文1000多篇,获得170多项科研成果奖。2011年学院获苏州大学科研优秀组织奖(以上资料于2013年摘自该学院官网 )。学院十分重视学术论坛建设,设有苏州信托商学大讲坛和东吴MBA大讲坛,每年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和知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来学院作学术报告。学院还积极主办国际性学术会议,鼓励老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姓 名方 向李晓峰企业管理魏文斌企业管理陈一星企业管理马绝尘企业管理张方华企业管理陈铭企业管理赵增耀企业管理孙永正企业管理赵建新企业管理方健雯企业管理沈能企业管理王敏企业管理万解秋金融贝政新金融乔桂明金融王光伟金融薛誉华金融姚海明金融徐涛金融段昆金融郑晓玲金融常巍金融陈作章 金融张雪芬会计罗正英会计俞雪华会计黄鹏会计王则斌会计刘海燕会计陈志强会计张薇会计周中胜会计朱雪珍会计滕青会计硕士邢建国世界经济李宗诚政治经济顾建平政治经济朱学新农业经济管理徐文华农业经济管理鲍灵光财政孙文基财政黄肖广财政陈忠财政茆晓颖财政朱福兴财政邵建华税务硕士袁建新国际贸易蒋珠燕国际贸易王俊国际贸易毛群英国际贸易杨颖国际商务徐春秀产业经济顾建平产业经济张斌产业经济段进军区域经济夏永祥区域经济(以上资料于2013年摘自该学院官网 )

毕业论文不能投学术论坛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学术论坛》创刊于1978年,是由广西社会科学院主管、主办的综合性社科学术理论刊物。投:tóu ㄊㄡ_。《说文解字》:“投,_也。从手、从殳。

中科院通报论文重复发表

免疫艾滋病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哦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细化为“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新增7种行为被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细化调查处理职责分工……9月14日,科技部官网公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文。《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2007年,为落实科技部第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六个部门和单位决定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3月28日下午,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对照2019年9月25日的“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可知,与三年前相比,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新增两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国防科工局。2022年8月25日的“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的落款单位有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则》显示,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等7种行为,被新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规则》重申,对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等。《规则》列明,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据科技日报报道,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全文: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

第一步:初稿一般重复率会比较高(除非你是自己一字一句写的大神),可以采用万方、papertest去检测,然后逐句修改。这个系统是逐句检测的,也就是说你抄的任何一句话都会被检测出来。这种检测算法比较严格,从程序的角度分析这种算法比较简单。因而网上卖的都很便宜,我测的是3万字,感觉还是物美价廉的。(注意:1 这个库不包含你上一届研究生师兄的大论文,修改一定注意. 2 个人建议如果学校是用万方检测,就不要去检测维普之类的 先把论文电子版复制一份,保存一份。看检测结果,其中一份复制的备份论文,把检测出重复的部分能删了先删了,把不能删的,15字以内改一改,最好是加减字符,不要改顺序,改顺序没太大用,参考文献删掉一部分,不能删的话,先改下,英文文献可以15个字符换一个词。把修改过的上交,重新过系统检查。保存的原论文稍做改动上交纸质版。那个系统很麻烦的,很多没看过没应用过的文献都能给你加上,可见中国人抄袭的功夫,都是互相抄,但是为了保证论文的完整性和表述的准确性,不要随意改动,上交的纸质版,一定要斟酌,一般检查完就不会再过检测系统了,所以纸质版的不用担心。第二步:经过修改后,重复率大幅下降了。这时你可以用知网查了,知网查重系统是逐段检测的,比较智能。检测后再做局部修改就基本上大功告成了,我最后在网上用知网查是4%,简单修改后,在学校查是1.5%。注意:记住,最忌讳的是为了查重,把论文语句改得语句不通、毫无逻辑,这样是逃不过老师的,哈哈,大家加油!关于知网相关抽查规定:有规定的,可以进行第一次修改,修改之后通过就可以答辩,如果第二次不通过就算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这个是在抄袭30%的基础上的。 如果抄袭50%以上的话,直接结业 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1.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在30%至50%(含50%)之间的,需经本人修改。修改后经过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参加学院答辩。再次检测后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须在3 个月后提交改写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2.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直接按结业处理。须在4 个月后提交改写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 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 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 4.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那么在每句话里改动一两个字就检测不出来了么?我们对句子也有相应的处理,有一个句子相似性的算法。并不是句子完全一样才判断为相同。句子有句子级的相似算法,段落有段落级的相似算法,计算一篇文献,一段话是否与其他文献文字相似,是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的。 5.如果是从相关书籍上摘下来的原话,但是此话已经被数据库中的相关文献也抄了进去,也就是说前面的文章也从相关书籍上摘了相同的话,但是我的论文中标注的这段话来自相关的书籍,这个算不算学术抄袭?检测系统不下结论,是不是抄袭最后还有人工审查这一关,所以,如果是您描述的这种情况,专家会有相应判断。我们的系统只是提供各种线索和依据,让人能够快速掌握检测文献的信息。6.知网检测系统的权威性?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并不下结论,即检测系统并不对检测文献定性,只是将检测文献中与其他已发表文献中的雷同部分陈列出来,列出客观事实,而这篇检测文献是否属于学术不端,需专家做最后的审查确认。0; font-weight:normal; text-transform:none; font-style:normal; font-size:14px; mso-font-kerning:0; " >

医院发表sci论文疑似重复

不可以的哦 需要重新修改,检测确保过关

sci论文内容跟ei论文内容相近可能不会被通过,会判定一些重复情况。发之前查重报告即可。为了避免以上问题,在文章发表之前,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只需要通过查重系统进行一下相似度(similarity)检测。

根据网友Elisabeth M Bik提供的论文图片分析情况, 天津医科大学天津生命科学研究中心Hua Tang 课题组40多篇SCI论文涉嫌图片重复使用问题 ,大部分论文由国自然基金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No、1 论文题目: Downregulation of TNFRSF19 and RAB43 by a novel miRNA, miR-HCC3, promotes proliferation and epithelial–mesenchymal transition in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cells 论文作者: LiMing Guo, Rui Gao, JianChen Gan, YaNan Zhu, JunYi Ma, Ping Lv, Yi Zhang, ShengPing Li,  Hua Tang 出版期刊及年份: Biochemical and Biophysical Research Communications(2020) 涉嫌图片重复使用情况: 参考链接: No、2 论文题目: TCDD-induced antagonism of MEHP-mediated migration and invasion partly involves aryl hydrocarbon receptor in MCF7 breast cancer cells 论文作者: Anqi Shan, Ling Leng, Jing Li, Xiu-mei Luo, Ya-jiao Fan, Qiaoyun Yang, Qun-hui Xie, Yang-sheng Chen, Chun-sheng Ni, Li-ming Guo,  Hua Tang , Xi Chen, Nai-jun Tang 出版期刊及年份: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 (2020) 涉嫌图片重复使用情况: 参考链接: No、3 论文题目: miR-30a reverses TGF-β2-induced migration and EMT in posterior capsular opacification by targeting Smad2 论文作者:  Hua Li, Hui Song, Xiaoyong Yuan, Jun Li,  Hua Tang 出版期刊及年份: Molecular Biology Reports(2019) 涉嫌图片重复使用情况: 参考链接: No、4 论文题目: HBV-encoded miR-2 functions as an oncogene by downregulating TRIM35 but upregulating RAN in liver cancer cells 论文作者:  Lili Yao , Yadi Zhou , Zhenhua Sui , Yanling Zhang , Yankun Liu , Hong Xie , Huijie Gao , Hongxia Fan , Yi Zhang , Min Liu , Shengping Li ,  Hua Tang 出版期刊及年份: EBioMedicine (2019) 涉嫌图片重复使用情况: 参考链接: No、5 论文题目: miR-639 Expression Is Silenced by DNMT3A-Mediated Hypermethylation and Functions as a Tumor Suppressor in Liver Cancer Cells 论文作者:  Jing Xiao, Yankun Liu, Fuxia Wu, Ruiyan Liu, Yongli Xie, Qian Yang, Yufeng Li, Min Liu, Shengping Li,  Hua Tang 出版期刊及年份: Molecular Therapy (2019) 涉嫌图片重复使用情况: 参考链接: No、6 论文题目: GRSF1-mediated MIR-G-1 promotes malignant behavior and nuclear autophagy by directly upregulating TMED5 and LMNB1 in cervical cancer cells 论文作者:  Zhen Yang, Qi Sun, Junfei Guo, Shixing Wang, Ge Song, Weiying Liu, Min Liu &  Hua Tang 出版期刊及年份: Autophagy (2019) 涉嫌图片重复使用情况: 参考链接: No、7 论文题目: INPP1 up‐regulation by miR‐27a contributes to the growth, migration and invasion of human cervical cancer 论文作者:  Pu Li, Qiaoge Zhang,  Hua Tang 出版期刊及年份:J Cell Mol Med(2019) 涉嫌图片重复使用情况: 参考链接: No、8 论文题目: MiR-HCC2 Up-regulates BAMBI and ELMO1 Expression to Facilitate the Proliferation and EMT of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Cells 论文作者:  Jianying Yi, Yajie Fan, Le Zhang, Hong Wang, Ting Mu, Hong Xie, Huijie Gao, Min Liu, Shengping Li,  Hua Tang 出版期刊及年份:Journal of Cancer (2019) 涉嫌图片重复使用情况: 参考链接: 由于版面问题,本文仅列举了2020年和2019年出版的论文,其实远远不止这个数,一共有40多篇,具体情况可以查看这个链接:

其实我觉得类似的论文也有不一样的地方,不可能完全不同的人想的东西完全一致,你需要的是从类似的里面找出不同的作为立题的创新点来发文章。当然这类的文章好的期刊发表比较困难,发三区、四区,IF比较低,1左右的也是可以发表的。我们实验室经常会发一些小文章,用一些不太重要的数据,否则做出来岂不是浪费了。如果你自己分析不好的话,可以找公司给你进行论文指导,也不贵。我们课题组用的是艾德思论文指导服务,价格不贵,确实能让一些数据起死回生。

地坛医院发表论文

北京地坛医院介入科李常青 北京加速度挂号网 擅长: 肝胆胰肿瘤、门脉癌栓、肝血管瘤、门脉高压、梗阻性黄疸的微创治疗 李常青,男, 山东人,主任医师,教授,医学硕士。北京地坛医院肝胆肿瘤介入科主任。先后在韩国汉城大学医学中心参加亚太介入高级研修班学习,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Austin医院介入中心作访问学者。中国抗癌协会北京肿瘤介入委员会委员,北京中西医结合肿瘤委员会委员,吴阶平医学基金会肿瘤微创介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从事内科、肝胆外科、肿瘤介入工作20余年。1999年在地坛医院放射科基础上创建了介入放射科,擅长肝胆肿瘤及门静脉高压微创介入治疗工作。发表专业论文10余篇,医学专著(《影像引导下介入治疗学》美国SUNDERS出版社2008年)(注:Matthew--美国北卡罗琳娜大学教授;Murphy--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教授)。2005年晋升为主任医师。主要开展了以肝胆肿瘤为主的介入治疗:(1)肝癌的高温热碘油栓塞治疗;(2)脾功能亢进的介入治疗;(3)肝血管瘤的介入+射频消融治疗;(4)肝胆管癌的支架介入治疗;(5)改良TIPS在肝硬化门静脉高压消化道出血中的应用;(6)下腔静脉狭窄的支架治疗;(7)肝癌门静脉瘤栓的覆膜支架再通治疗;(8)肝硬化门静脉高压顽固性腹水肝脏血管搭桥治疗;(9)肝癌双介入联合射频消融治疗;(10)肝癌热缺血下微波消融治疗。 国外学习情况: (1)2000年12月在奥地利萨兹堡S.John中心医院介入放射科作访问学者。 (2)2004年2月在韩国汉城国立大学医学中心参加亚太地区介入治疗高级研修班。 (3)2006年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Austin医院学习微创介入治疗新技术。 社会兼职情况: (1)中国抗癌协会北京肿瘤介入治疗委员会委员; (2)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委员; 近期发表的主要论文及国际专著: 1.高温碘油热栓塞治疗原发性肝癌发表在《中华肝脏病杂志》2002年6月第10卷第3期174-177 2.高温碘油热栓塞治疗脾功能亢进发表在《中华肝脏病杂志》2001年12月第9卷第6期375-376 3.经皮肝穿刺胃冠状静脉栓塞治疗肝硬化上消化道出血发表在《中华实用医学杂志》2003年第5卷第18期40-42 4.肝癌所致恶性布-加综合症发表在《中华国际医药杂志》2003年第2卷第3期172-174 5.门静脉穿刺造影改良TIPS治疗门静脉高压消化道出血发表在《中华肝脏病杂志》2006年月6期403-406 6.介入开通术治疗门静脉血栓性狭窄临床疗效观察发表在《中华肝胆外科杂志》2006年12月。 7.覆膜支架在门静脉血栓中应用《中华外科杂志》2010年1月1日第48卷第1期72。 8.美国霍普金斯大学Murphy教授主编的Image-Guided Interventions国际专著的第111章:TIPS治疗门静脉高压。20080607 研究方向:肝脏肿瘤微创介入治疗及门静脉高压介入治疗 北京加速度挂号网

肝血管瘤一般不会自行消退,肝血管瘤是最常见的肝脏良性肿瘤,通常情况下并没有明显的临床表现和症状,而是在体检当中无意发现的,肝血管瘤生长速度一般比较缓慢,绝大多数的血管瘤对人体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所以虽然不会自行消退,但是也无需过度的一个担心。我们一般建议肝血管瘤的患者定期的复查,每半年或者每年复查腹部的彩超,关注血管瘤的大小变化。如果血管瘤非常大的情况下,超过10cm甚至更大,可能会产生临床症状,压迫到周围的其它的脏器或者影响到肝功能,这个时候可能需要手术的治疗。也有极个别的血管瘤的病人,可能会出现血管瘤自发破裂出血这种比较危急的情况,需要进行急诊手术的治疗。至于其他的血管瘤病人,一般并不需要治疗。

陈志海,男,汉族,医学硕士学位,副主任医师,感染一科主任。1990年毕业于北京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系,2005年获得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自工作以来一直从事传染病临床工作。擅长对各型肝病的诊断及治疗。擅长对各种常见传染病的诊断、治疗及与传染病相关疑难病症的鉴别诊断。尤其在发热待查、皮疹待查、黄疸待查、腹泻待查、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2001年,北京市卫生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卫生系统青年岗位能手。2002年,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优秀教师。2003年,北京市:首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获得北京市卫生局十百千人才培养计划资助。2003年10月至2005年,受卫生部聘请,作为临床方面的专家,从事新疆、青海、云南、宁夏等四省区的基层医务人员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其他传染病的培训工作达二十余次。2005年6月、7月,受卫生部派遣,分别到甘肃、四川处理病毒性脑膜炎疫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马秀云,女,50岁。职称:主任医师。1978年毕业后从事传染病临床工作近30年。从事传染病临床工作,担任门急诊部主任十余年。对于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抢救、治疗及管理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如各型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脑)、乙型脑炎、伤寒、斑疹伤寒、麻疹、猩红热、狂犬病等等。参加了多种治疗肝病新药的临床研究,特别是1996年起参加多项国际多中心肝病新药临床研究,其要求严格、管理规范,科学性极强,从中积累了许多新药研究的经验,掌握了国内外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最新进展,对抗乙肝病毒新药的药代动力学、临床疗效、药物不良反应等均有较深的研究,能更准确的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参加的国际多中心研究有:拉米夫定治疗慢性乙型肝炎Ⅲ期和Ⅳ期临床研究,长效干扰素治疗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Ⅲ期临床研究,恩替卡韦治疗慢性乙肝初治病人和拉米夫定治疗失败的乙型肝炎病人的Ⅱ期临床研究,恩替卡韦治疗慢性乙型肝炎Ⅲ期临床研究,汰比夫定治疗慢性乙型肝炎Ⅲ期临床研究等。担任北京大学医学部传染病临床授课及北京市CDC组织的全市医疗单位的夏季肠道门诊、出血热等传染病培训课程。发表学术论文10来篇,参与传染病专业书籍及科普书籍的编写工作。现担任门、急诊部主任,门诊党支部书记。刘景院,男,副主任医师,硕士学位。1993年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毕业,2005年获得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硕士学位。从事传染病的临床诊治工作14年,现任肝炎三科及重症监护室副主任。专业方向:(1)病毒性肝炎的诊治;(2)重型肝炎及各种肝衰竭的诊断、内科治疗、人工肝支持治疗;(3)肝硬化腹水的系统化治疗:合理利尿及腹水浓缩回输治疗;(4)肝病合并心血管疾病;(5)肝病合并尿毒症的药物及血液净化治疗;(6)传染病危重症的抢救;(7)肝脏移植围手术期监护治疗。技术能力:熟练掌握呼吸监护及机械通气、高级心肺复苏、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护及循环支持、危重病的营养支持、强化血糖控制、感染性休克的早期目标化治疗、非生物型人工肝支持、连续性血液净化技术、腹水浓缩回输技术、经皮快速气管切开术和常规气管切开术等。工作业绩:曾抢救各类肝衰竭病人200余例,进行连续性血液净化及人工肝支持治疗600余例次。作为主要负责人进行肝移植术后监护30余例,ICU好转率100%。成功抢救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心源性肝病,SARS、AIDS合并呼吸衰竭等危重病数十例。每年进行院内外危重病人会诊100余次。连续两年来负责传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心电图培训,参加北京大学医学部实习生的教学工作,指导进修医生20余名。发表论文15篇,参加了《肝炎问答》(李兴旺主编)、《肝病防治》(范晓玲主编)的部分章节的编写。2003年被北京市委、市政府授予“北京市抗击非典先进个人”。李秀兰,女,硕士学位,传染病专业主任医师,北京大学医学部副教授。1988年北京大学医学部六年制本科毕业;1993年晋升为主治医师;1997年被评为北京大学医学部优秀教师、北京市卫生系统先进个人;1998年被评为北京市爱国立功标兵、被团中央授予青年岗位能手;1999年晋升为副主任医师;2000年公开竟聘担任北京地坛医院中西医结合科临床科主任;2001年担任北京地坛医院医务部副主任;2002年—2004年在职攻读北京大学和澳大利亚LaTrobe大学联合培养的卫生事业管理硕士研究生,并取得LaTrobe大学授予的卫生事业管理硕士学位,得到了国务院学位办公室认可,通过了出国人员留学服务部的认证;2005年担任北京地坛医院医务部主任。从事传染病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工19年,通晓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各型肝炎、肝硬化、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艾滋病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新技术新进展。迄今为止在中华级的杂志上共发表论文16篇,国家级的杂志上发表论文9篇,参与协调科技部、北京市科委及卫生局科技处多项课题实施。刘敏,女,副主任医师。1986年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1998年晋升为副主任医师,现任妇产科副主任。毕业后一直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妇产科临床经验,熟练掌握妇产科常见病、疑难病的诊治。对病理产科、产科危重症的抢救经验丰富。熟练完成各种妇产科手术如开腹子宫切除、阴式子宫切除、复杂子宫内膜异位症手术、卵巢癌手术、各种剖宫产手术、产钳术等,对较复杂的妇产科手术,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手术技巧。熟练掌握宫腔镜及腹腔镜这一微创技术。对传染病合并妇产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对肝病合并妊娠、乙肝的母婴传播,有较深入的研究,参加了国际范围的拉米夫定乙肝母婴阻断的研究。撰写论文数篇。为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孙静媛,女,北京地坛医院中西医结合科主任医师行政科主任1983年毕业于首都医学院医疗系,学制五年,获临床医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从事传染病临床工作。1991年晋升为主治医师,1998年晋升为副主任医师,2003年晋升为主任医师,现任中西医结合科行政科主任。本科室为国家中医局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重点学科,北京市中医局示范中医工作病房创建单位。在20多年的临床实践中,一直从事传染病的诊断、治疗、临床科研和教学工作。熟练掌握各种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以及重症病人的治疗抢救。参加院内外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晋升副主任医师后,主要负责肝病区的各项医疗工作,熟悉各型病毒性肝炎和各类肝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为肝病合并各种并发症的各类患者及自身免疫性肝病患者提供优质的治疗措施及个体化的治疗方案。运用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法,改善患者的各种症状。曾参加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的临床治疗和抢救工作,并且被卫生局聘为北京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培训专家组成员,负责各区县基层医院的培训工作。院外兼任中西医结合学会肝病分会委员,参与学会的各项学术活动。

一般不会。小肝血管瘤对身体基本没影响,刚检查出来的,可先不治疗,定期(3个月或半年)复查肝脏彩超监测评估,如肝血管瘤无变化,就继续观察下去;如血管瘤持续增长、增多,或出现腹胀、肝区不适等建议“疏通分流”肝胆清理系列中药治疗,以消除症状,控制增长。平时要注意保持情绪平稳,不要动辄生气着急的,饮食清淡,少食辛辣之物,戒烟酒。可适当多食用海带、紫菜、贝壳类、萝卜、山楂、丝瓜、橘叶、橘核、橘饼等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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