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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6 16: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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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办理采矿权证2土地使用权证、环保、安全、工商、税务等方面的手续

1 总则

1.1 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评价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通常情况下,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为评估基准日,相关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评估业务有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矿业权评估领域使用的专用概念,是考虑资源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定义的。是指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以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按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判断原则估算的资源储量。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设计损失和开采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

3.1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

3.1.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并利用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1.2 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应用指南,判断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应关注:

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本身可能存在非储量估算规范范畴的数字计算问题,并应提出评估处理方案。

3.1.4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2)计算时点评估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3.1.5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动用矿产资源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式中:煤矿采矿回采率指采区回采率;

煤矿及无需考虑废石混入的非金属矿不计矿石贫化率。

(1)对管理规范、生产报表齐全的矿山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可根据其报表或证明列明的动用资源期间的实际采出矿石量、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和采矿损失量计算。

(2)对管理不规范、生产报表不齐全的矿山,可根据其实际采出量或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以及矿山设计文件或相关规范规定的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估算。

(3)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对于金属矿产,应针对矿石量和金属量同时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同类型资源量折算前后其矿石品位保持不变。

对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应当对比分析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与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差异。如利用储量级别差异,应说明原因,并注意直接利用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等指标的可行性。矿业权评估中通常按下列原则确定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

3.2.1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基础储量可直接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2 通过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通常不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相关应用指南有规范的,从其规范;没有规范的,应谨慎分析其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

3.2.3 矿产勘查报告中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评估时需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4 内蕴经济资源量,通过矿山设计文件等认为该项目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可信度系数取1.0。

(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可信度系数;矿山设计文件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可信度系数可考虑在0.5~0.8范围内取值;涉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评估业务,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确定。

(3)可信度系数确定的因素,一般包括矿种、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关系等。

(4)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5 预测的资源量(334)?,应谨慎考虑其是否参与评估计算。各应用指南中有规范的,从其规范;各应用指南没有规范的,如参与评估计算,应确定相应的可信度系数,但应注意其属潜在矿产资源。

3.3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3.1设计损失量确定。

(1)露天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为最终边帮矿量;地下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①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开采的边缘或零星矿体或孤立矿块等)产生的损失;②由留永久矿柱(如边界保护矿柱、永久建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以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能开采的保护矿柱等)造成的损失。

(2)设计损失量中资源量应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中的资源量按相同的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3)对设计确定的后期回收的矿柱(如某些大巷和工业广场矿柱),不应归为永久矿柱做设计损失量。

(4)注意区分永久矿柱和压覆矿产资源,两者不能混同。

3.3.2采矿损失量是指采矿过程中损失的资源储量,通常以采矿损失率表示: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4 通常情况下,不应根据后续勘查设计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和类型进行修正。矿业权价值咨询评估时,委托方有特别约定的可依据约定进行修正,但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4 附则

4.1 不同矿产资源储量定义及其估算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矿产资源储量。本指导意见基于国家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规范;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规范调整,将调整本指导意见。

4.2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3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年来,按照“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矿产地储备和地质资料管理等工作,逐步做到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家底的真实、可信,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及地质资料服务。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 1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9、33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 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1999 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 号),2001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 号)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配套办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 号),设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仅对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和评审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改变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注册管理方式,实行自律管理。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共同承担着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实物帐户入口把关的任务;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是设立矿业权的要件,也是矿业权人筹资、融资的重要依据。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能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评论和审查,并给出合理的评审结果,保障了矿产资源“家底”的真实、可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及时出具备案证明,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完成了 1920 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年平均 384 份,2010 年完成了 419 份。

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共授予了 37 个机构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其中事业单位 26 个,企业性质 8 个,社团组织 3 个。授予了 1178 人具有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

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1995 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登记,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的内容和程序。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 号),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明确了经过审查的登记统计数据作为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以及发布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通报》和《全国油气矿产储量通报》的依据。以储量通报数据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形势进行分析形成了《中国矿情通报》和《中国矿产资源年报》。这些报告为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了决策性数据。

专栏7-2 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掌控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2007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这是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是进一步促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的依据,是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这项调查工作以煤、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28种重要矿产为调查对象,了解并分析各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利用状况和潜力。通过这项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统计单元,理清采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核查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停止开采矿山剩余的、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信息。

截至2010年底,已经完成28个矿种21600多个矿区的野外核查工作,超额完成了原计划核查矿区的20%。完成野外核查工作的矿区已经有68%通过了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完成16个矿种核查成果的初步汇总,基本摸清12个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数量、结构、分布和利用情况,系统清理了长期挂帐的和未上表的矿产资源储量,对漏报和误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加以更正。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了核查成果数据库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衔接试点工作,以确保核查成果能够平稳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法》第 3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规定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2000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 号),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作出了原则性程序规定。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分工,压矿审批原则和补偿范围,规范了报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按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明确规定了与土地管理衔接关系,若没有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避免和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4. 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7、34 条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2002 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9 号),对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作出了规定。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6 号),进一步明确了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的职责,细化了地质资料管理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内容。此后,国土资源部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 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 号)、《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件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 号,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以及从事非矿业权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专栏7-3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0〕113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技术要求等,对各项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2010年,组织建立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组织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重点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等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面对不同用户需求,提供数据服务,不断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规模和水平。组织开展了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已经通过评审,为下一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期间,成果地质资料年度汇交数量保持平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成果地质资料总量稳步增长,成果地质资料提供服务利用件次逐年上升(表 7-1)。同时,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表7-1 地质资料馆藏数量及利用情况

国家矿产储量储备包含前苏联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和乌克兰的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矿产地及其矿段的储量,迸一步细分为:

1)生产的井工矿和露天矿(a组);

2)在建的井工矿和露天矿(b组);

3)井工矿和露天矿a组的备采矿段(standby sites);

4)井工矿和露天矿b组的备采矿段(standby sites)。

国家矿产地储备中的储量包括前苏联国家储量管理委员会和乌克兰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矿产地或矿段的储量,迸一步划分为:

1)已勘探矿段;

2)有勘查远景的矿段;

3)生产矿山附近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段;

4)关闭的矿山或工作面。

在煤炭储量分类套改过程中,设计矿块及其轮廓、数量、设计参数和煤质指标不做修订。而采用国家储量平衡表列出的数据参数。

已经核算的储量的商业价值(平衡表的属性)无需修订。根据前苏联的分类体系(1981)已经核算储量被评价为表内储量,套改时还归为表内储量;被作为表外储量评价的仍归为表外储量。条件限制性平衡表内储量和商业价值未定性储量不按照此原则划分。

例外的情况包括:未设置矿业权区域内表内和表外储量,被认为开发不合理的,已关闭矿山的储量,以及根据新的分类体系归为商业价值未定性储量。

表2.3列出了煤炭资源储量类别从前苏联分类体系USSR(1981)套改为乌克兰分类体系(符合UNFG-1997原则)的方案。

矿山储量期刊投稿

基建期矿山储量变动原因是其空间分布、产状、形态、规模和质量发生了变化。生产矿山保有的矿产储量由矿产储量和生产矿量构成。矿产储量(习惯于将其称为地质储量)是经过地质勘探、基建勘探和生产勘探后,经勘查证实存在矿床(矿体),探明其空间分布、产状、形态、规模和质量,能为当前工业生产技术经济条件所开发利用的原地矿产资源量。它是矿山矿产资源量中已勘查探明矿产资源量的一部分。开拓矿量是指在勘探程度达到相应级别的能利用探明储量基础上,完成设计所规定的开拓系统工程范围内及其所开采的邻近矿体,所计算的除永久性矿柱和暂不回采的矿柱外的所有能利用已有开拓工程进行采准的矿量,其中基建期矿山储量变动原因是其空间分布、产状、形态、规模和质量发生了变化。

矿山储量年报中矿山名称应该按照 采矿证上矿山名称栏 填写。矿山命名应该是所在地名()+矿种。矿业权人名称则是矿业公司的名称,要求与单位公章一致。

储量核实报告是采矿权有效期内矿山的资源储量保有量,金属矿山由业主委托具有乙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以上的地勘单位到矿山进行实地核查,并且要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评审中心评审,取得取得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专家意见书,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储量年报是矿山上年度资源保有总储量减去年资源消耗储量,报地属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必要工作,可委托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写,也可由矿山地质专业人员编写。动态监测报告,是目前对矿山进行实时管理的方法,以便于国家相关部门统计掌握我国的矿产资源总储量的年保有量和年消耗总量,一般由业主自己填报并提交给地属国土局

矿山储量期刊投稿经验

1、缺少稿源,缺少办刊经费,前者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学术期刊不注意学术的价值,没有严格审稿导致办刊宗旨不明确,以至后来没有人愿意投稿导致稿源缺乏而停刊。2、很好理解,以前主办单位有相应的经费然后支持没有了,而停刊。3、还有一种是违规经营被新闻出版管理机构责令停刊。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年来,按照“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矿产地储备和地质资料管理等工作,逐步做到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家底的真实、可信,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及地质资料服务。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 1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9、33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 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1999 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 号),2001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 号)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配套办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 号),设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仅对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和评审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改变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注册管理方式,实行自律管理。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共同承担着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实物帐户入口把关的任务;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是设立矿业权的要件,也是矿业权人筹资、融资的重要依据。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能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评论和审查,并给出合理的评审结果,保障了矿产资源“家底”的真实、可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及时出具备案证明,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完成了 1920 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年平均 384 份,2010 年完成了 419 份。

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共授予了 37 个机构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其中事业单位 26 个,企业性质 8 个,社团组织 3 个。授予了 1178 人具有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

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1995 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登记,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的内容和程序。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 号),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明确了经过审查的登记统计数据作为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以及发布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通报》和《全国油气矿产储量通报》的依据。以储量通报数据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形势进行分析形成了《中国矿情通报》和《中国矿产资源年报》。这些报告为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了决策性数据。

专栏7-2 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掌控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2007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这是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是进一步促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的依据,是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这项调查工作以煤、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28种重要矿产为调查对象,了解并分析各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利用状况和潜力。通过这项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统计单元,理清采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核查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停止开采矿山剩余的、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信息。

截至2010年底,已经完成28个矿种21600多个矿区的野外核查工作,超额完成了原计划核查矿区的20%。完成野外核查工作的矿区已经有68%通过了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完成16个矿种核查成果的初步汇总,基本摸清12个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数量、结构、分布和利用情况,系统清理了长期挂帐的和未上表的矿产资源储量,对漏报和误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加以更正。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了核查成果数据库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衔接试点工作,以确保核查成果能够平稳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法》第 3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规定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2000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 号),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作出了原则性程序规定。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分工,压矿审批原则和补偿范围,规范了报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按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明确规定了与土地管理衔接关系,若没有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避免和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4. 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7、34 条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2002 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9 号),对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作出了规定。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6 号),进一步明确了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的职责,细化了地质资料管理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内容。此后,国土资源部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 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 号)、《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件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 号,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以及从事非矿业权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专栏7-3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0〕113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技术要求等,对各项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2010年,组织建立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组织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重点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等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面对不同用户需求,提供数据服务,不断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规模和水平。组织开展了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已经通过评审,为下一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期间,成果地质资料年度汇交数量保持平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成果地质资料总量稳步增长,成果地质资料提供服务利用件次逐年上升(表 7-1)。同时,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表7-1 地质资料馆藏数量及利用情况

矿山储量期刊投稿要求

大于普通期刊。金属矿山属于冶金方向的核心期刊,投稿难度自然要大于普通期刊,但是受认可度也是很高的,为此也是很多评职人员的首选刊物。金属矿山是由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所主管的北大核心期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新设采矿权应当取得储量核实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规程》也要求,在矿山权评审备案前,必须具有有效的储量核实报告。因此,一般情况下,新设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需要经过评审备案的程序。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新设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咨询专业的勘查单位进行资源勘探和储量核实,并出具勘察、探测等专业技术报告。2. 提交储量核实申请书及勘察、探测等专业技术报告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3. 地方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关于储量核实结果的鉴定意见》或颁发有效期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证明书》。4. 提交储量核实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矿山权评审机关进行矿山权评审,并按照要求提供储量核实证明材料。5. 矿山权评审机关对提供的储量核实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新设采矿权。综上所述,新设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需要评审备案,这有助于保障采矿活动的合法性和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矿山储量期刊投稿经验总结

矿产储量,简称储量或矿量,是指有用组分或矿石在地下的埋藏量。矿产储量是矿床勘探的主要成果之一,也是制定国民经济计划、进行矿山建设和生产的重要依据。

(一)储量分级的意义

在矿床勘探过程中,人们对矿床的研究和认识是随着勘探工程控制的程度而逐步深入的,不同类型的矿床、不同勘探阶段、工程的控制程度不同,所计算的矿产储量的可靠程度不同,提供资料的作用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将矿产储量按其控制和可靠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称为矿产储量分级。

矿产储量的分级对储量的计算、审批和利用,更加合理地做好矿床勘探工作,明确各级储量的工业用途都有重要意义。

(二)储量分级的依据

储量分级的主要依据是储量的可靠程度及其相应的工业用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矿体的形状、产状和空间位置的控制与研究程度。

② 矿石质量和数量的控制与研究程度。

③ 影响矿体的地质构造的控制与研究程度。

这些问题的控制与研究程度取决于探矿工程的种类、间距、施工质量及地质研究程度。

(三)矿产储量分级

在1999年以前,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和远景发展需要,我国矿产储量分级一直将矿产分为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

1.能利用储量

一般也称为表内储量,是指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开采利用的储量。根据储量的控制程度和工业用途,将矿产储量分为A、B、C、D4个等级。

2.暂不能利用储量

一般称为表外储量,是指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还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在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性和地质可靠程度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分类原则。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对矿产储量重新进行了分类。

(四)分类依据

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和经济意义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主要依据(图4-9-8)。据此,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16种类型(表4-9-1)。

1.地质可靠程度

反映了矿产勘查阶段工作成果的不同精度,分为预测的、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4种。

(1)预测的:是指对具有矿化潜力较大的地区经过预查得出的结果。

表4-9-1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图4-9-8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示意图

(2)推断的:是指对普查区按照普查的精度大致查明矿产的地质特征以及矿体(矿点)的展布特征、品位、质量,也包括那些由地质可靠程度较高的基础储量或资源量外推的部分。由于信息有限,不确定因素多,矿体(点)的连续性是推断的,矿产资源数量的估算所依据的数据有限,可信度较低。

(3)控制的:是指对矿区的一定范围依照详查的精度基本查明了矿床的主要地质特征、矿体的形态、产状、规模、矿石质量、品位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体的连续性基本确定,矿产资源数量估算所依据的数据较多,可信度较高。

(4)探明的:是指在矿区的勘探范围依照勘探的精度详细查明了矿床的地质特征、矿体的形态、产状、规模、矿石质量、品位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体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矿产资源数量估算所依据的数据详尽,可信度高。

2.可行性评价

分为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3个阶段。

(1)概略研究:是指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概略评价。所采用的矿石品位、矿体厚度、埋藏深度等指标通常是我国矿山几十年来的经验数据,采矿成本是根据同类矿山生产估计的,其目的是为了由此确定投资机会。由于概略研究一般缺乏准确参数和评价所必需的详细资料,所估算的资源量只具有内蕴经济意义。

(2)预可行性研究:是指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初步评价。其结果可以为该矿床是否进行勘探或可行性研究提供决策依据。进行这类研究,通常应有详查或勘探后采用参考工业指标求得的矿产资源/储量数,实验室规模的加工选冶试验资料,以及通过价目表或类似矿山开采对比所获数据估算的成本。预可行性研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相同,但详细程度次之。

(3)可行性研究:是指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详细评价,其结果可以详细评价拟建项目的技术经济可靠性,可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所采用的成本数据精确度高,通常依据勘探所获的储量数及相应的加工选冶性能试验结果,其成本和设备报价所需各项参数是当时的市场价格,并充分考虑了地质、工程、环境、法律和政府的经济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3.经济意义

对地质可靠程度不同的查明矿产资源,经过不同阶段的可行性评价,按照评价当时经济上的合理性可以划分为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内蕴经济的。

(1)经济的: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确定的生产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即每年开采矿产品的平均价值能足以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或在政府补贴和(或)其他扶持措施条件下,开发是可能的。

(2)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时,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于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他扶持的条件下可变成经济的。

(3)次边际经济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步,使成本降低后方能变为经济的。

(4)内蕴经济的:仅通过概略研究作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未作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由于不确定因素多,无法区分其是经济的、边际经济的,还是次边际经济的。

经济意义未定的:仅指预查后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矿产资源,无法确定其经济意义。

(五)分类

1.储量

是指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有3种类型:

① 可采储量(111);

② 预可采储量(121);

③ 预可采储量(122)。

2.基础储量

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包括品位、质量、厚度、开采技术条件等),是经详查、勘探所获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际经济的部分,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有6种类型,分别为:

① 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

② 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

③ 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④ 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

⑤ 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

⑥ 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3.资源量

是指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和潜在矿产资源。有7种类型,分别为:

① 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

② 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

③ 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

④ 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

⑤ 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

⑥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⑦ 预测的资源量(334)?。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国家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遏制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无序开采,促进资源的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更好地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加快改革和制度建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传统体制下廉价或无偿使用资源的情况已经改变,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治理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建立,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机制正在形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用经济手段配合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调整:1、是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从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 号)的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等 8 个煤炭主产省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起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以及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 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 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并对矿业权价款有偿处置的范围,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矿业权价款的分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管理,对矿权人已经占有、无偿取得矿业权的清理工作已逐步展开。2、是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础上,全面复查核定开采回采率,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积极探索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建立矿业权人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法律依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第二条征管划转工作将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第三条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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