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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8: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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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106590.42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兰仁迅.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华侨大学学报.2000(3).

[2]付翠英.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刘洪斌.试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立法例的选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4]狄刑侦.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重构.管理观察.2009(5).

[5]何政泉,杨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经济师.2008(3).

[6]蔡林静.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2012-12-15.

[7]李晓燕.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4).

[8]刘雅娟.论胎儿利益的保护.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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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斗?没几个人敢称吧,即使是江平老先生也不敢自称泰斗。年轻点的么,王利明阿,梁慧星阿,都比较有名,书也很多。台湾的王泽鉴也只称大师,没称泰斗。

那你得看什么情况了,如果是你朋友的照片,而且是你朋友非常好的朋友,而且她在你的这个群聊里,或者说他知情的情况下,那可以啊,对吧,那如果说你发一个名人照片,或者是说法一些表情,那没什么问题,如果说你发一个不知情的,一个人或者说别人不让你发,但是你还是发了的人照片,那可能就麻烦了,你这个问题问得笼统到家了,真的不能这么笼统

还有一个 佟柔先生 是我国著名民法学家 《民法原理》《中国民法》

中国民法学的泰斗有:

1、江平(1930—— ),最负盛名的民商法专家,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负责人,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江平教授1930年12月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2、梅仲协

梅仲协 (1900-1971) 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

3、谢怀栻

谢怀栻,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

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4、佟柔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男,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或“泰斗”。

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5、史尚宽

史尚宽先生(1898—1970),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性厚重而颖悟,十一岁能文章,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

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民法学经典著作:

《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公司法教程》、《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中国司法大辞典》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法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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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法》第一章标题就是基本原则,直接参照法条,讲得很清楚的啊。过错责任原则只是民法的基本规则原则~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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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二语说不清,慢慢说吧

一、你说的是二个领域里的责任归责原则。完全是二码事。

你说的江老民法一书我没看,老人家有没有错,我也不好评判。另外,归责原则也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只是民法在适用上的一种规则。

一般而言,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领域的通用原则,即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合同领域是特殊领域,其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违反合同行为的认定,不需要你有过错,只要你违反合同的约定,你就要承担责任。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然,在侵权、合同领域,都还有其他原则作为补充的。

二、下面,先说说侵权领域的责任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甲因出现重度中毒症状住院,乙医院对甲进行了当时医疗条件下所有可能的检查和诊断,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三年后,乙医院才得知,甲属于铊中毒,并且甲得病时,已有美国科学家发表科研论文,详细介绍铊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但不为中国医疗界所知。1、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应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了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的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2、乙医院诊断和治疗行为符合前述表述,虽不能妙手回春,但不具有过失,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1、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3、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4、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过错推定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例一】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1、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例二】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

(二)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法定补偿义务,即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一)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二)公平责任的承担:

1、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2、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的法定情形:

1、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3条)。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或不受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

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一】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①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②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③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二】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四】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有两个前提:第一,形成区分所有;第二,难以确定加害人。②此例中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三、下面是合同领域的归责原则

合同领域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因而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

但我国合同责任实际上并非奉行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因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尚有例外,在下列情形下不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

我国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无偿合同的场合。 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 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 所谓手段债务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提供,而并不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如医疗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其不能以债务人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因而债务人应仅承担以合理注意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适用绝对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场合。

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场合:

(1)金钱债务。一般认为, 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早已确认了该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上应以此解释为宜。

(2)种类物之债。如果种类物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在交付买受人之前造成毁损灭失,也应对其不能给付负担责任。我国合同法虽对此未予以规定,但从法理分析,应认可该规则。

(3)安全保证债务。 即合同当事人负有使对方避免遭受损害的义务。其中最典型的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在该种合同中,承运人不仅应负责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而且应负责旅客的途中安全,这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4)迟延履行后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了此项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违反担保义务的合同责任。所谓担保义务, 是指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的完整和标的物质量合格,如果债务人违反此项担保义务,无论该瑕疵系由何种原因造成,均应承担合同责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瑕疵担保责任,其又分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与物的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前者(见《合同法》第150条),对后者则是作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对待的。但1993 年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担保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既然规定了担保义务,自然无须证明其违反者因何种原因而违反义务,故应属绝对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下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有别于过错责任,过错是一种积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归责的必要条件。严格责任是一种消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责任可以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存在,并通过法律承认的免责事由而免除其责任,因而,何种情形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就成为严格责任原则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应限为以下几项: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职能等。此种情形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绝对地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债权人的原因。如果债务人违约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引起的,则债务人应当可以被免除或减轻责任。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采用的是过失相抵原则,即在债权人对违约也有过错时,减轻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合同责任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因而过失相抵原则在此没有适用的余地。但是《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是对过失相抵原则的变通适用。但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引入,“双方违约”目前即成为一个存有相当争议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承认双方违约,该条的规定显然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免责的事由限定在一个相当狭窄的范围。因而在解释上应理解为如果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助成了对方当事人违约,不管该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了违约,均可减轻或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3、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合同责任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财产性、补偿性体现了其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对其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自愿协议免除合同责任的,法律自无强行干涉的必要。因而各国大都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得以协议免除合同责任,我国《合同法》显然对此也予以了肯定。但免责条款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进而危害社会正义的实现,这在标准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方面,《合同法》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第一,免责条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等,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排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

四、在合同领域为什么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首先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是符合合同严守原则的。其优点在于,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即可,不需要证明违约方有过错,也无需违约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违约方免责的可能性在于免责事由的存在,而免责事由也属于客观事实,证明起来相对容易。所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方便裁判,及时解决纠纷。尤其是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直接相联,两者直接的因果关系极为明确,十分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权威性、严肃性。诚然,严格责任原则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准确认定责任,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责任,而且,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利于在一些清况下分清双方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责任。另一方面,不利于惩罚有过错的行为,实现合同正义。

总之,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每种原则的适用,都有其适用的环境,如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通用的普遍的归责原则,但这种通用原则也必然意味着在一些特定领域或特殊情形下又是不能适用的,在合同领域有其特殊性,所以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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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风俗旅游的开发摘要:该文从风俗文化的重要性、开发模式、开发原则、开发重点等方面对我国风俗旅游的开发进行分析,对其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一、风俗旅游的概况二、风俗旅游开发的原则及形式三、风俗旅游的开发策略四、风俗旅游开发的意义 我国历史文化,悠远文明,丰富多彩,民族众多,全国55个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特色各异、异彩纷呈的民俗文化,随着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少数民族民俗文化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业也正在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旅游开发在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本地区民俗文化带来了负面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民俗风情旅游活动的开展对社区影响的分析,以及民俗风情旅游可持续发展措施的分析,来探讨民俗风情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1.风俗文化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风俗即民间风俗习惯,是广大中下层劳动人民所创造的民间文化,包括饮食、服饰、居住、节日、民间歌舞等各方面的风俗风情。旅游学的理论一般把旅游资源分为风俗文化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其中,风俗文化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共同构成人文旅游资源。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祖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服饰饮食、婚葬嫁娶、待客礼仪、节庆游乐、民族工艺、建筑形式等等,都各有特色,形成了我国丰富多彩的风俗文化景观。这些风俗文化现象,以其丰富的内容,浓厚的地方色彩,鲜明的民族特点,吸引着大量的国内外游客,构成我国风俗旅游开发的丰富资源,具有极高的旅游价值。 风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由于它满足了游客“求新、求异、求乐、求知”的心理需求,成为旅游行为和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内一次抽样调查表明,来华美国游客中主要目的是欣赏名胜古迹的占26%,而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风土人情最感兴趣的占56.7%。目前,无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风俗旅游均已蓬勃发展:北美的“活人博物馆”通过仿照当年格式建造的房屋、棚圈、碉堡、果园组成的“移民村”,再现了几百年前欧洲抵美移民的生活,劳动和风俗习惯;科特迪瓦利用其独特精巧的人造面具表现其传统文化,还举办了全国舞蹈节;突尼斯根据西方游客喜欢猎奇的心理,利用本国土著居民的村落古迹、山洞住宅、民族服饰和车马游玩等风俗文化来发展旅游业,已成为非洲和阿拉伯国家中的旅游大国。在国内,深圳中国风俗文化村汇集了全国几十个民族的灿烂文化,昆明云南民族村也展示了云南25个少数民族的风俗,山东省长山岛“渔家文化”以及广东岭南文化、客家文化和连南瑶族风情的旅游开发,也是目前的关注热点。因此,对风俗文化的旅游开发进行研究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2.风俗文化旅游开发的五种模式 通过对风俗文化的丰富内涵进行精选和加工,激发人们前来观赏风俗、了解文化的旅游开发行为,可以概括为五种模式:

1、腊八节是一定要喝腊八粥的,2、 电话、手机上、电子计算机,朋友传信息内容;新春、新年、新景色,祝福朋友皆健康。祝你腊八开心!3、 不知道2021年腊八节你好不好,我状况可不好。只感觉从头至尾,左左右右,头脑里里外外,来来回回,嗡嗡响的都是你,你想我吗?4、 腊八节到了,我好运米,南瓜子,漂亮豆,发家致富枣,幸福仁,称心蜜,身心健康糖,安心水做一碗腊八粥送给你,愿你每日都开心!5、 腊八,盼你获得成功又大;腊八,祝你日常生活五彩缤纷风景如画;腊八,望你才若陆逊每个人夸;腊八,愿你每日开心笑哈哈!腊八节愉快!6、 祝愿在电子邮箱中,火腿肠在咬合中;新年衣服在筹备中,爆竹在记忆里;联欢晚会在年夜中,大红包刚到手上;愿腊八逐渐开心在彼此心里!7、 喝碗八宝粥,一年四季也不愁。纸币不断来加厚型,奇珍异宝揣满兜;牙笑的往露出,身心健康乐无忧。蒸蒸日上腊八日,祝你增财更填寿!8、 腊八节到,喝碗腊八粥。腊八粥甜,喝出高兴永绵绵不绝;腊八粥苦,喝出勤奋肯吃苦;腊八粥香,喝出幸福快乐把你要;腊八粥闲,喝出笑容一年年!9、 一捧豆,一把米,一锅香粥送给你;半壶醋,半罐蒜,有酸有辣每个人羡;手机上响,收信息内容,简明扼要是情义;腊八到,祝愿传,高高兴兴迎新春!10、 从没做了贼,却想偷个幸福快乐给你!从未坑出众,却想个开心给你!从没害过谁,却想拐个高兴给你!从未赖过谁,却想抢个安全给你!祝腊八节开心!11、 腊八到,贴门神、灶王爷、财神爷,佑你一年四季五谷丰登;东风、雨神、土地公,保你一生一世顺顺当当;福神、乐神、健神,祝你腊八节里诸事皆顺!12、 一朵朵白云飘,腊八节赶到,特色美食可口没有挑,只有粥不可以少,你笑,我笑,阖家欢乐真棒。音响喇叭到了,祝腊八开心,身心健康,阖家欢乐。13、 腊八送你八宝粥:一“粥”八面来财,二粥八方称心,三粥八成好运,四粥八仙庇佑,五粥八乡宾朋,六粥八斗之才,七粥八通比较发达,八粥八戒开心!14、 我的信息来了:接到的人人生得意,阅读文章的人一切顺利,存储的人感情甜美,分享的人吉祥如意,删掉的人仍然好运气!愿好运始终缠你!祝你腊八节开心!15、 吉祥如意进伙了,开心加盟代理了;安全进驻了,身心健康倾情了;幸福莅临了,财源广进了;幸福快乐甜美了,好运无限了。腊八了,愿你八面玲珑,事事顺心!16、 腊八节喝腊八粥,贴心养胃,开心、甜美、吉祥如意、称心、好运、安全、幸福快乐、幸福、喜气、财运、走桃花运通通都到碗里来,腊八节送好运,祝高兴!17、 腊八季节熬稀饭,内心就想将你见;红枣莲子加果脯,恩恩爱爱好运连;甜杏仁小肉块和干桂圆,幸幸福快乐福乐阖家团圆;腊八粥成送给你,愿你快乐每一天!腊八节开心!18、 腊八节,送你八气,愿你看起来很有灵性,本人很有才气,家中一直和气,常常会出现喜气,每天充斥着青春活力,为人处事很好福气,的身上满是财运,随时有好运气!19、 传说故事腊八粥可以保暖看病辟邪牵正。科学合理认证腊八粥增强体质,养胃散寒牵正舒气,身心健康了也就没有了病症。腊八节到了,愿好朋友吃一顿腊八粥,平安吉祥!20、 今天腊八节,送你八气:愿你看起来很有灵性,本人很有才气,家中一直和气,常常会出现喜气,每天充斥着青春活力,为人处事很好福气,的身上满是财运,随时有好运气!

1990年代以来,在很多场合下,民俗文化不再被权力政治一味地贬损为“落后”、“迷信”、“原始”、“蒙昧”,而是被发明为宏扬民族传统文化、向外来旅游者展示本土形象的旅游资源。一时间,中国大地上大大小小的民俗村、民俗城、民俗园数不胜数 ,位于边疆地带的少数民族地区打破了昔日的宁静古朴,一批批来自国内外的游客穿梭往来,许多已经消失的民俗事项被知识分子挖掘发明出来,策划、包装成为动态性、参与性展示古代民俗生活的旅游产品。 据旅游研究者的说法,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由于它满足了游客“求新、求异、求乐、求知”的心理需求,已经成为旅游行为和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内一次抽样调查表明,来华美国游客中主要目标是欣赏名胜古迹的占26%,而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风土人情最感兴趣的却达56.7%。如此看来,民俗风情旅游不仅仅成为政府部门发展经济、吸引外资的重要文化资源,而且也已经成为满足西方人想像、“了解”中国人生活方式的一种途径。但是,当我们怀抱全球化的语境联想,以此审视中国当下文化情境中的民俗旅游的时候,当我们考虑到民俗作为一种生活文化所具有的生态性原则的时候,我们有理由忧虑的是,民俗风情的旅游越来越抛离其原生的文化生存语境,已经彻底仪式化了。当民俗生活失去其生存土壤,被抛置于戏剧化、仪式化的场景之中,成为观赏和被观赏的对象,不是一种自然的、原生态的生活状态的时候,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民俗文化曾经被现代性话语斥之为“落后”、“迷信”的被改造的对象,曾经代表着现代化的过去,是古老天真、混沌蒙昧的代名词——尽管在当下中国的文化情境中,民俗文化在很多情况下依然被想像成为天真蒙昧的代名词——但是,在人们的潜意识中被如此界定的民俗文化是如何纳入到民族国家的现代化话语之中?在全球化的语境下,民俗文化又是如何被编织为民族文化的主要象征?民俗文化旅游事业的兴旺,其背后所支配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与权力?我们不得不承认,民俗文化旅游由于权力政治与资本的原因而注入了意识形态与商业经济的因素,作为一种具有独特文化意蕴与价值的符号体系,越来越成为空留下承载原有意义的形式外壳。不仅如此,在全球化背景下,民俗旅游已经成为全球化的一种表征,越来越成为人们娱乐休闲、摆脱生活压抑的一种方式,民俗风情旅游已经成为发达地区人们寻异猎奇的对象,是满足西方人对中国社会的想像之途径,随着民族国家内部地区间经济文化的差距日益凸显,也已经成为地区间文化想像的文化符号。 实际上,民俗文化旅游体现了后现代时期文化的诸多特点,真实的实在转化为各种影象,时间碎化为一系列永恒的当下片断,用一种典型化的或者缩微的方式展示某一族群或者社区具有深厚历史意蕴的民俗文化,真实的生活物化为一堆了无生气的建筑、戏剧化地想像为一套千篇一律的仪式,这本身就已经将一个族群或者社区的历史与文化凝聚于当下的时空当中,历史与文化平面化、瞬间化了。旅游部门一再强调,民俗文化旅游的意义与价值在于体验异文化情调,而且是活生生的、真实的生活展现,旅游者将看到原汁原味的民俗文化,体验一次充满异域情调的旅游探险,种种煽情的语言激起旅游者的无限遐想。但是,民俗文化旅游从策划、设计规划、投资建设、推向市场等等一系列步骤都表明,旅游部门向大众推出的是一种可供消费的文化产品。在这一文化的再生产过程中,无论是采用主题公园、博物馆的形式,抑或原生自然式的民俗生态旅游,都首先着眼于文化再生产与市场的逻辑,民俗文化在当下市场境遇中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主宰着旅游者对民俗文化的接受。因此,无论民俗文化村展示的各族群的民俗文化如何逼真,甚至让你感受一种所谓的真实体验,从其作为一种文化工业的再生产过程而言,它与许多地方为了获得文化的交换价值蜂拥而上拙劣地展示的地方民俗文化之间没有多大区别,都是在当下文化情境中的文化复制。民俗文化实际上已经沦为一种仪式的展演,失去了民俗生活所具有的历史感与当下性,貌似展示了无限丰富的地方民俗文化生活,民俗文化旅游的市场化实质却分明戳穿了民俗文化旅游的个性化、地方化的谎言。作为一种文化工业,它威胁着文化的丰富个性与创造性,其实是一种同质化的大众文化。民俗文化的主题公园试图以奢华浮靡的宏大排场来展示、汇集不同族群民俗文化的典型场景,这种民俗博物馆的形式只不过就是对世界的仿真物,人们在参观游览的时候,并不探求一个可靠的、仿真之前的实在,而只需要投入当下的情感去体验现实的游戏。民俗文化主题公园实际上是一个消费、娱乐、休闲的场所,在中国当下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它是社会性与工具性的产物,主题公园遵循的是消费主义的市场逻辑,它是大众欲望、权力政治与大众媒介等等诸多社会关系的产物,消费主义的逻辑渗透到主题公园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春节是我国一个古老的节日,也是全年最重要的一个节日,如何过庆贺这个节日,在千百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风俗习惯,有许多还相传至今。 扫尘 “腊月二十四,掸尘扫房子” ,据《吕氏春秋》记载,我国在尧舜时代就有春节扫尘的风俗。按民间的说法:因“尘”与“陈”谐音,新春扫尘有“除陈布新”的涵义,其用意是要把一切穷运、晦气统统扫出门。这一习俗寄托着人们破旧立新的愿望和辞旧迎新的祈求。 每逢春节来临,家家户户都要打扫环境,清洗各种器具,拆洗被褥窗帘,洒扫六闾庭院,掸拂尘垢蛛网,疏浚明渠暗沟。到处洋溢着欢欢喜喜搞卫生、干干净净迎新春的欢乐气氛。 贴春联 春联也叫门对、春贴、对联、对子、桃符等,它以工整、对偶、简洁、精巧的文字描绘时代背景,抒发美好愿望,是我国特有的文学形式。每逢春节,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家户户都要精选一幅大红春联贴于门上,为节日增加喜庆气氛。这一习俗起于宋代,在明代开始盛行,到了清代,春联的思想性和艺术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梁章矩编写的春联专著《槛联丛话》对楹联的起源及各类作品的特色都作了论述。 春联的种类比较多,依其使用场所,可分为门心、框对、横披、春条、斗方等。“门心”贴于门板上端中心部位;“框对”贴于左右两个门框上;“横披”贴于门媚的横木上;“春条”根据不同的内容,贴于相应的地方;“斗斤”也叫“门叶”,为正方菱形,多贴在家俱、影壁中。 贴窗花和倒贴“福”字 在民间人们还喜欢在窗户上贴上各种剪纸——窗花。窗花不仅烘托了喜庆的节日气氛,也集装饰性、欣赏性和实用性于一体。剪纸在我国是一种很普及的民间艺术,千百年来深受人们的喜爱,因它大多是贴在窗户上的,所以也被称其为“窗花”。窗花以其特有的概括和夸张手法将吉事祥物、美好愿望表现得淋漓尽致,将节日装点得红火富丽。 在贴春联的同时,一些人家要在屋门上、墙壁上、门楣上贴上大大小小的“福”字。春节贴“福”字,是我国民间由来已久的风俗。“福”字指福气、福运,寄托了人们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对美好未来的祝愿。为了更充分地体现这种向往和祝愿,有的人干脆将“福”字倒过来贴,表示“幸福已到”“福气已到”。民间还有将“福”字精描细做成各种图案的,图案有寿星、寿桃、鲤鱼跳龙门、五谷丰登、龙凤呈祥等。 年画 春节挂贴年画在城乡也很普遍,浓黑重彩的年画给千家万户平添了许多兴旺欢乐的喜庆气氛。年画是我国的一种古老的民间艺术,反映了人民朴素的风俗和信仰,寄托着他们对未来的希望。年画,也和春联一样,起源于“门神”。 随着木板印刷术的兴起,年画的内容已不仅限于门神之类单调的主题,变得丰富多彩,在一些年画作坊中产生了《福禄寿三星图》、《天官赐福》、《五谷丰登》、《六畜兴旺》、《迎春接福》等精典的彩色年画、以满足人们喜庆祈年的美好愿望。 我国出现了年画三个重要产地:苏州桃花坞,天津杨柳青和山东潍坊;形成了中国年画的三大流派,各具特色。 我国现今我国收藏最早的年画是南宋《随朝窈窕呈倾国之芳容》的木刻年画,画的是王昭君、赵飞燕、班姬和绿珠四位古代美人。民间流传最广的是一幅《老鼠娶亲》的年画。描绘了老鼠依照人间的风俗迎娶新娘的有趣场面。民国初年,上海郑曼陀将月历和年画二者结合起来。这是年画的一种新形式。这种合二而一的年画,以后发展成挂历,至今风靡全国。 守岁 除夕守岁是最重要的年俗活动之一,守岁之俗由来已久。最早记载见于西晋周处的《风土志》:除夕之夜,各相与赠送,称为“馈岁”;酒食相邀,称为“别岁”;长幼聚饮,祝颂完备,称为“分岁”;大家终夜不眠,以待天明,称曰“守岁”。 “一夜连双岁,五更分二天”,除夕之夜,全家团聚在一起,吃过年夜饭,点起蜡烛或油灯,围坐炉旁闲聊,等着辞旧迎新的时刻,通宵守夜,象征着把一切邪瘟病疫照跑驱走,期待着新的一年吉祥如意。这种习俗后来逐渐盛行,到唐朝初期,唐太宗李世民写有“守岁”诗:“寒辞去冬雪,暖带入春风”。直到今天,人们还习惯在除夕之夜守岁迎新。 古时守岁有两种含义:年长者守岁为“辞旧岁”,有珍爱光阴的意思;年轻人守岁,是为延长父母寿命。自汉代以来,新旧年交替的时刻一般为夜半时分。 爆竹 中国民间有“开门爆竹”一说。即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家家户户开门的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以哔哔叭叭的爆竹声除旧迎新。爆竹是中国特产,亦称“爆仗”、“炮仗”、“鞭炮”。其起源很早,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放爆竹可以创造出喜庆热闹的气氛,是节日的一种娱乐活动,可以给人们带来欢愉和吉利。随着时间的推移,爆竹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品种花色也日见繁多,每逢重大节日及喜事庆典,及婚嫁、建房、开业等,都要燃放爆竹以示庆贺,图个吉利。现在,湖南浏阳,广东佛山和东尧,江西的宜春和萍乡、浙江温州等地区是我国著名的花炮之乡,生产的爆竹花色多,品质高,不仅畅销全国,而且还远销世界。 拜年 新年的初一,人们都早早起来,穿上最漂亮的衣服,打扮得整整齐齐,出门去走亲访友,相互拜年,恭祝来年大吉大利。拜年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同族长带领若干人挨家挨户地拜年;有的是同事相邀几个人去拜年;也有大家聚在一起相互祝贺,称为“团拜”。由于登门拜年费时费力,后来一些上层人物和士大夫便使用各贴相互投贺,由此发展出来后来的“贺年片”。 春节拜年时,晚辈要先给长辈拜年,祝长辈人长寿安康,长辈可将事先准备好的压岁钱分给晚辈,据说压岁钱可以压住邪祟,因为“岁”与“祟”谐音,晚辈得到压岁钱就可以平平安安度过一岁。压岁钱有两种,一种是以彩绳穿线编作龙形,置于床脚,此记载见于《燕京岁时记》;另一种是最常见的,即由家长用红纸包裹分给孩子的钱。压岁钱可在晚辈拜年后当众赏给,亦可在除夕夜孩子睡着时,由家长偷偷地放在孩子的枕头底下。现在长辈为晚辈分送压岁钱的习俗仍然盛行。 春节食俗 在古代的农业社会里,大约自腊月初八以后,家庭主妇们就要忙着张罗过年的食品了。因为腌制腊味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必须尽早准备,我国许多省份都有腌腊味的习俗,其中又以广东省的腊味最为著名。 蒸年糕,年糕因为谐音“年高”,再加上有着变化多端的口味,几乎成了家家必备的应景食品。年糕的式样有方块状的黄、白年糕,象征着黄金、白银,寄寓新年发财的意思。 年糕的口味因地而异。北京人喜食江米或黄米制成的红枣年糕、百果年糕和白年糕。河北人则喜欢在年糕中加入大枣、小红豆及绿豆等一起蒸食。山西北部在内蒙古等地,过年时习惯吃黄米粉油炸年糕,有的还包上豆沙、枣泥等馅,山东人则用黄米、红枣蒸年糕。北方的年糕以甜为主,或蒸或炸,也有人干脆沾糖吃。南方的年糕则甜咸兼具,例如苏州及宁波的年糕,以粳米制作,味道清淡。除了蒸、炸以外,还可以切片炒食或是煮汤。甜味的年糕以糯米粉加白糖、猪油、玫瑰、桂花、薄荷、素蓉等配料,做工精细,可以直接蒸食或是沾上蛋清油炸。 真正过年的前一夜叫团圆夜,离家在外的游子都要不远千里万里赶回家来,全家人要围坐在一起包饺子过年,饺子的作法是先和面做成饺子皮,再用皮包上馅,馅的内容是五花八门,各种肉、蛋、海鲜、时令蔬菜等都可入馅,正统的饺子吃法,是清水煮熟,捞起后以调有醋、蒜末、香油的酱油为佐料沾着吃。也有炸饺子、烙饺子(锅贴)等吃法。因为和面的“和”字就是“合”的意思;饺子的“饺”和“交”谐音,“合”和“交”又有相聚之意,所以用饺子象征团聚合欢;又取更岁交子之意,非常吉利;此外,饺子因为形似元宝,过年时吃饺子,也带有“招财进宝”的吉祥含义。一家大小聚在一起包饺子,话新春,其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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