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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联合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04:20:51

三部联合发表论文

我觉得这规定特别好。因为在现在的学术圈,很多人为了评职称或者是荣誉将论文成果强行分一杯羹,这对学术环境是很大破坏。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合理的,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减少当下论文造假或者署名顶替的情况,对于医生而言也是一种激励他们提高科研和实践水平的做法。

如果论文是由单位和大学共同发表的,通常可以在论文作者名单中将两者的名称列在一起,如“[单位名称],[大学名称]”。例如,如果论文是由单位A和大学B共同发表的,可以将其标识为“单位A,大学B”。另外,在论文的摘要或论文本身的第一页或第二页,还可以清楚地标明论文的发表单位,例如“本论文由[单位名称]和[大学名称]共同发表”。这可以帮助读者更清楚地了解论文的发表背景和来源。

在2021年的2月1日,有相关的国家政府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修订了关于医学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说关于医学科研人员,他们在发表论文的过程中,如果说这个里面没有实际意义的话,不能够对他们名字进行相应的标注,这也是我们大家都能够去想象到了。因为对于现在总体的论文环境而言,还是存在这很大的事情了。

而现在政府在这个时候做出这样的问题,我们也是能够进行相映的理解的。因为我们大家都明白了,就是说如果不对这个问题进行及时的约束的话,那么对于医学科研相关人员,他们在科研活动之中做出的事情也是让我们大家都不能够进行理解。所以说对于新的耐药状况,我们应该进行个相应的注意,就是说对于现在这个状况还是要进行个及时了解,这样的话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去解决这个问题的发生。所以说对于现在这个事情来说的话,我们也能够明白就是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去减少一些不好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这样的情况总体来说都是非常好的了。

所以根据这个事情我们大家也可以了解到,就是说对待现在这个情况之上还是要进行相应的注意,同时对于那些医学科研人员也是提高了对他们的要求,这也就要求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对自己的己的文化程度进行更深层度的造诣。医生,也就是我们大家都希望看到的结果。所以说对于现在整体的情况而言,我们要想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这样的事情的话,是应该要进行及时的了解,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真正去落实。同时对于这些人员,他们在发布论文或者是出版相关的著作之中,一定要进行相应的规定,没有有任何学术贡献者不能够进行相应的挂名,这个事情也吸引对于现在的专利而言能够有很好的保护。

这些就是我们大家都希望看到的那个结果。所以对于现在这个做法而言,就是非常不错的了。所以根据这个事情我们可以明白的就是说对待这个问题,我们大家还是要进行及时的了解,因为只有这样的话对于我们自身而言也能够去进行明白了。所以说在这个事情之上,还是要进行相应的注意才可以解决根本的问题的了。

三部委联合论文发表

非常好,可以让科学研究真正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这样一句古话师徒如父子。也就是说,学生与导师的关系有些类似于孩子与家长。那么,在现在的科研环境下,当“孩子”出问题时,“家长”应该受罚吗?   不久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似乎回答了这个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正是这一“学生犯错,导师"连坐"的规定,引来了一片议论之声。   疑问一:合理吗?   据了解,关于学生犯错后,如何“处置”导师的政策,国内久已有之。   例如,早在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学生论文造假指导教师要负连带责任。   在学校层面,2010年初,华中科技大学修订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规定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导师相应的学术处分;中国农业大学也于同年宣布,如果研究生论文抄袭剽窃,指导教师也将连带受罚……事实上,作出类似规定的高校远不止以上两家,似乎学生犯错,导师“连坐”已是一种自然。   自然的东西就一定合理吗?   顾莹是北京某重点高校外语学院的一名博士生导师。在了解到此次三部委意见的相关内容后,他向记者倒了一番“苦水”。   顾莹表示,三部委的意见初衷无疑是希望导师加大对研究生科研诚信的教育,但在指导思想上却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做法的本质是把研究生出现的问题追加在导师身上,强调导师对研究生能力的影响。”他说。然而教育部当年规定研究生培养目标时,要求培养硕士研究生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能力,博士生则要有独立的研究能力。从这个角度讲。研究生需要的是独立,为什么导师反倒成为“第一负责人”了?   事实上,早在2012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就有人曾提出质疑,表示学生论文有抄袭,导师确有失察之责,但更应强调学生自身责任,否则学生的一切都要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将导致学生根本毫无责任感。所以,“连坐”不如更强调对论文第一创作者的重罚。   “中国传统思路认为,研究生抄袭而没有察觉,说明导师没有水准。而在西方,学生抄袭跟导师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导师审查学生论文的一个前提,就是假定论文是原创的,检查论文是否抄袭从来都不是导师的职责范围。”顾莹说,如果导师发现学生有抄袭现象,当然应该举报和制止,但如果没有发现,导师也不应该被追究什么过错。   疑问二:可行吗?   虽然在制度和理性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近年来,导师因为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而受牵连事例并不少见。比如在2007年底,复旦大学官方网站通报了该校信息学院的一起学生论文涉嫌抄袭事件。在事件的处理结果中,造假学生的导师因为“失职”,被免去了两年内的招收研究生资格。   纵观各校对于学术不端的规定,对相关导师的处理手段多为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而这样的制度在实际实行中,却存在着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   “研究生抄袭,导师不能完全免责,毕竟学生是在导师指导之下完成论文的。但导师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却是一个很难说得清的问题。”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北京工业大学教授薛素铎坦言,因为导师并不能将学生论文涉及的所有相关文章全部看过,而且“理论的东西相对还容易看,但一些文字性的内容相对而言要更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顾莹是一位人文学科的导师,目前也在从事着带研究生的工作。对于自己手下的学生,他从一开始就要求其严守学术规范,也在平时不断对学生灌输相关的理念。“这就有一个问题,”他说,“我自认为在学术诚信教育方面,已经尽到了导师的责任。而且在人文学科,学生的研究课题很可能并不是导师所熟悉的领域。比如,学生研究的某些作家并不一定是我所关注的。那么此时,如果我的一个学生依然我行我素,出现问题后,我究竟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在国外高校已实行多年的“导师组”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内高校所采用。“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篇论文是由导师组共同指导的,一旦论文出现问题,导师之间所谓的"责任划定"也就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操作。”顾莹说。   质疑三:重要吗?   李亮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在读研究生。这段时间,他正在为自己的论文忙着作调研。其间,李亮的导师也没少跟他“唠叨”关于科研诚信的话题,但李亮对于这些话却并不太在意。   “关于学术诚信的道理其实谁都明白,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当然也不会作假,但有时候一些制度逼得你明知不对,也不得不"冒点险",这不是导师的唠叨能解决的,更不是出了错把导师"折腾"一通所能改变的。”李亮说。   李亮的看法其实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记者的采访中,某位重点高校的院长坦言,一些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其本意,造成他们抄袭造假的原因或是对规则的不理解,或是受现行制度所迫。“比如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要求在校博士生一定要在重点期刊发表若干篇论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该院长表示,我国的很多老一辈教育家都不主张学生短时间内发表论文。比如历任北京大学代理校长、台湾大学校长的傅斯年就曾为青年学者定下“三年内不许发表文章”的规矩,并长期坚持。“按照治学规律,在校仅三年时间的博士生远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境界,要求他发表文章,否则就不予毕业,这样的制度其实是在"逼"学生们犯错误。”   事实上,在两年前的一次会议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济大学教授郑时龄就曾指出,目前一些高校对研究生发表论文制定了不合理的硬指标。“以建筑学为例,全国的专业期刊并不多,而列为一级刊物的更是只有两本,但是一些高校却规定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发表至少三篇论文。就算把这些杂志全部用来刊登博士生论文,也登不下。”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成绩",即使明白抄袭的行为不道德,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手段。换句话说,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实是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其追责的对象应该是制度的制定者,至于对于导师的责任追究,反倒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该院长说。

我觉的这样规定其实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毕竟很多的情况下需要的人非常的多,因此没有实质贡献的一些科研人员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的大的。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合理的,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减少当下论文造假或者署名顶替的情况,对于医生而言也是一种激励他们提高科研和实践水平的做法。

教育部联合发表论文

您提出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应与公民个人信用体系挂钩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一些不良的学术风气严重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繁荣发展。针对这些情况,教育部联合相关部委,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同、联动,构建科研诚信建设合力,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了一系列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 1.完善顶层制度设计。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同年,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规定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2.严格科研诚信审核。以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基础,由科技部牵头建立覆盖科技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在国家科技计划的评审中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全面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基地建设、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等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各环节,对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一票否决”,取消其承担项目、评奖评优的资格。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从2018年开始实施“四方承诺”制度,要求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和基金工作人员共同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正性,在会评阶段实行驻会监督制度,对会议评审开展监督,引导和保障评审专家队伍更加科学地履行学术评价职责。 3.强化学术不端查处。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要求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开展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论文造假、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并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267起,开展科研诚信审核18.3万人次。2018年11月,教育部在内的4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对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提出了43项联合惩戒措施,明确规定由科技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4.加强学术期刊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机制”的规定,科技部建立了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及黑名单,并进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5.建设科学评价体系。2018年10月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0号),对各类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四唯”的作法限期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科技部进一步优化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对企业人才申报明确不受职称限制并放宽学历要求,全面加强代表成果评价,评价指标不与论文、学历及奖项直接挂钩;教育部从高校实际出发,在科技领域“四唯”基础上增加了“唯帽子”,开展了教育系统的“五唯”清理,提出更加注重质量和贡献导向的评价体系设计,探索以代表性成果和原创性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科研评价。

1、《教师教育研究》创刊于1989年,为双月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联合主办的全国性教育科学学术刊物。

主要栏目有新时期教师教育体系的建构、资格制度与教师专业化、继续教育与职业发展、课程标准与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探索、教育现代化与信息化、政策法规、调查研究等。

2、《中国教育学刊》(月刊)创刊于1980年,是由中国教育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双百”方针。

3、《教育与职业》杂志创刊于1917年,半月刊,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主管,中华职业教育社主办,是职业教育类学术期刊。

4、《教育科学》创刊于1985年,是由辽宁省教育厅主管、辽宁师范大学主办的教育理论刊物。主要有教育理论研究、课程与教学、教师教育、高教研究、心理健康理论研究、网络教育等栏目。

5、《基础教育》创刊于1978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华东师范大学主办、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承办的在中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教育类学术期刊。

在8月20日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意见》提到,依法惩处“校闹”人员,严厉打击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等八种“校闹”的犯罪行为。

这让我想到了一个新闻中讲到过这样的一件事情:由于一个孩子在早操的时候摔倒,家长就找到了学校大闹,更是扬言要打断带操老师的腿。这样的事情到底该如何解决呢?其实我们的校园里,会遇到各种各样类似的事情。老师们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到底如何处理这样的事情呢?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说:“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这些话估计会引起广大老师的欢呼。

在这个《意见》当中,有很多具体的实施措施,比如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意见》也说到,“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这一系列的措施,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属于”校闹“,更是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置给出了具体的措施,这会让学校在以后的”校闹“行为处置中有法可依,也会给学校能能够妥善处理类似事件,还给学校一个安静、文明的校园环境。

严厉打击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教育部联合发表学术论文

对论文写手会进行罚款,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了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从我们当前的法律规定处罚层级来看,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只能由行政规章来处理,刑法是没有办法介入的。

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学术不端行为与其他造假行为一样入“罪”,明确惩罚尺度,落实监管和执法主体,严肃处理和打击组织买卖、代写论文,以及以“润色、修改、翻译”等为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切断从事论文交易等“产业链”的源头。

论文代写规定

我国当前对论文代写的监管并非无规可依。2015年12月,中国科协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坚决抵制“第三方”代写、代投、修改等学术不端行为。

2018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高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2019年10月,科技部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对案件调查流程及处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买卖、代写论文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中。

同济大学周颖老师非常优秀,周颖,工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现任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院长[1]、国际隔震与消能减震控制学会(ASSISi)副主席[10]、教育部地震工程国际联合实验室(ILEE)副主任[2],主要从事高层建筑抗震与减震研究。2006年博士毕业于同济大学后留校任教,先后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里海大学从事国际合作研究。近年来主持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973项目课题等20余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和多项企业委托课题[3]。研究成果获国际学术奖励4项、国内学术奖励5项,发表学术论文180余篇,其中SCI收录论文70余篇,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0余项,软件著作4项,著有《阻尼墙减震理论方法与工程实践》《建筑结构振动台模型试验方法与技术》等4部[3]。主要学术组织兼职:中国建筑学会高层建筑人居环境学术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地震学会可恢复功能防震委员会秘书长[4]、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专委会副秘书长[5]等,另兼任国际SCI期刊《Soil Dynamics and Earthquake Engineering》编委[6]、《Journal of Asian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Engineering》领域编委[7]、《建筑结构学报》编委[8]等。

t2论文意思如下:

这里的T2论文指的是国际知名期刊的论文。所谓的T2是指国际知名期刊。每个学科领域的T级期刊进一步分为T1级、T2级和T3级三个级别,由国内各大专业学会等形成本领域科技期刊分级目录。

2019年7月,中国科协、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改革 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提出要遴选发布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简称T级期刊,形成较为全面客观反映期刊水平的评价标准。

论文的分类:

1、专题型

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

2、论辩型

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

3、综述型

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

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

主要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力学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 大浪中非线性船舶运动和水动力问题、高速船耐波性与波浪载荷、多体船水动力问题、数值水池技术、船舶流体力学网格计算技术、数值流体力学无网格方法等 。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两项,中英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一项,教育部基金项目以及参加预研项目和民品船舶科研项目等。在国内外杂志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10余篇被SCI和EI收录。1999年博士论文被评为全国首届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2005年,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工程学院成立深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段文洋教授和深海中心有关教授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引智工作,引进欧美大学和石油公司的十几位杰出人才为该校柔性教授,以这些学术交流活动为重要支撑申报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又称“111计划”)获得批准,在哈尔滨工程大学设立深海工程科学与技术创新引智基地。有力地促进了深海工程团队的发展和学科创新。2009年,段文洋受邀多次参加国家自然基金委、总装、工信部、科工局及学校的中长期及十二五发展规划论证。在船舶水动力学势流理论研究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系统性、创造性研究成果,体现在段文洋与戴遗山教授和写的专著《船舶在波浪中运动的势流理论》。在国际重大谈判项目(IMO温室气体减排谈判)中,段教授发挥重要作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维护了国家和行业利益。瞄准 “三海”发展中的基础力学问题,段文洋教授连续10年获得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借此把握人才培养及教学方向,将先进的理念、前沿技术与专业基础融合渗透到日常教学中,连续3年指导学生研究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论文。2009年段文洋带领深海工程科研团队,深入论证“深海浮体运动耦合及外载荷分析”项目,挖掘特色优势,积极组织申报材料,在专家评审答辩会上,在包括上海交大、大连理工、哈工程、702所、708所等全国5家申报单位中,名列第一,成功获得工信部首批唯一海洋工程基础科研项目。段文洋教授发挥船舶工程学院多年来在船舶耐波性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积累的经验,高效率的理清发达国家提案的技术脉络,抓住其缺陷进行辩论和磋商,有力支撑中方的国际谈判,以此为基础深入研究的建议获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海军舰艇高速化,大型化的发展,提出了高航速和非线性船舶耐波性水动力学新问题,段文洋发挥在水动力学基础理论方面的特色,在国内提出并发展了二维半耐波性理论和时域水动力模拟新理论,上述工作受到舰船总体设计所和有关单位关注,因而受专门委托开展自研*船耐波性研究项目和承担国防973项目子课题等研究。在舰船基础和关键技术方面体现了学校的优势。在国际重大谈判项目(IMO温室气体减排谈判)中,段教授发挥主力作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维护了国家和行业利益。

联合发表论文

如果论文是由单位和大学共同发表的,通常可以在论文作者名单中将两者的名称列在一起,如“[单位名称],[大学名称]”。例如,如果论文是由单位A和大学B共同发表的,可以将其标识为“单位A,大学B”。另外,在论文的摘要或论文本身的第一页或第二页,还可以清楚地标明论文的发表单位,例如“本论文由[单位名称]和[大学名称]共同发表”。这可以帮助读者更清楚地了解论文的发表背景和来源。

可以。论文可以选择独著,也可以合著,合著就是联合发表了。合著的论文署名是个敏感的问题,署名要根据作者对文章的贡献大小和参与程度来,贡献越大、参与度越高,署名越靠前。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本协议就甲乙双方共同开展科研项目,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__________项目》

2、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本项目结题后,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二、任务分工与责任

1、甲方负责项目实施及协调。

2、甲方负责国内论文撰写及专利申报。

3、乙方协助室内试验。

4、乙方负责国外论文撰写及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实施。

5、双方需定期向对方以交流、科研报告等形式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提交书面材料,互相监督研究进程。

二、经费分配

项目立项后,甲方提供乙方科研协作费_____万元。甲方在_____年_____日之前首期拨付乙方科研协作经费_____万元,项目完成后拨付乙方科研协作经费_____万元。

三、成果分配

本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及研究成果双方共享,甲方为主持单位。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生效期间为项目获得之日至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之日。

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_____个月向对方提出。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执行协议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五、保密约定

1、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2、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科研成果及研究方案等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本协议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主持单位):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合作单位):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参与研究科研项目事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参考本项目经费来源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合作内容

1、本合作项目用于申报课题项目(请务必注明课题项目的来源单位以及具体名称);

2、双方分工情况:

甲方:

乙方:

二、经费分配

1、项目获得资助后,甲方享有总经费的%,乙方享有总经费的%。具体经费将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课题经费到账后甲方应在日内一次性支付于乙方;

(2)课题经费分阶段拨付,则甲方应在每阶段经费到帐后日内支付于乙方。

2、乙方应制作经费预算安排表作为合同的附件,并严格按附件经费预算安排表的要求开支经费。(本条仅适用于国家科技部相关项目且涉及经费外拨的情形)

三、成果分配

1、产权归属:

本研究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合作双方、独立完成方)所有。具体分配如下:

(1)成果报奖署名:完成单位排序为:,完成人名单排序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

(2)论文发表:甲、乙方(需、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本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发表;联合发表论文时,完成单位排序为,论文作者排名将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

(3)专利申请:甲、乙方(需、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本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联合申请专利时,申请单位排序为,发明人排序将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

(4)合作各方根据在合作期间所获取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以及鉴定、成果报道等均须注明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

2、成果转让:

本研究项目所产生成果的转让权归(甲方、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甲方享有经济收益的%,乙方享有经济收益的%;

(2)在成果转让前,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作双方确定,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等因素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3、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五、其它

1、本项目如获得批准后,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伸至项目结题通过时;本项目如未获得批准,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2、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及其各自人员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及相关技术信息、材料等透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为;

4、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协商约定;

6、与本协议相关的附件、备忘录等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日期:

甲方(负责单位):

乙方(合作单位):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申报 年度 项目,项目名称: 。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 任务分工与责任:

甲方:

乙方:

二. 经费分配

项目获得资助后,甲、乙双方按 : 分配资助经费。甲方在收到财政拨款之日起两周内将经费转拨至乙方账户。若需自筹或配套经费,由 方筹集(或按 筹集)。

三. 成果分配

本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等理论性成果由各自享有,形成的专利和应用成果,按照 : 比例由双方共享。若转让需经双方同意,转让产生的收益,按照 : 比例分配。

四.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生效期间为项目获得之日至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之日;

2. 本协议仅限于此次项目申报,如需申报其他项目,需另行签订协议;

3.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4.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5. 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7. 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双方其它特殊约定:

六、其它

1. 本项目如未获得批准,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2.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效力;

3. 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 乙方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12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户名/开户行/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户

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经甲(项目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项目受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鉴定本协议:

一、为了开展研究,甲方特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的研究。

二、本协议所立项目为横向合作项目。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研究所需经费,乙方负责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其管理方式按乙方科研管理方式,必要时应向甲方通报某些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本协议所立项目的研究时间为:自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 年/日内,保证及时将上述项目所需研究经费 万元、中试经费____万元、技术成果转让经费 万元及 经费万元拨入乙方财务帐户。

五、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应按甲方所提供的《项目委托任务书》或其他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协调课题组开展项目研究,并保证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六、本协议所立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的知识产权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一方如需转让或变更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经另一方同意,否则无效,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七、本协议所立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如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如甲方已支付乙方成果转让经费,则后续经济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

(二)如甲方未支付乙方成果转让经费,则甲方获得后续经济收入的 %,乙方获得 %。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九、本协议自甲方将各类经费拨入乙方财务账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项目完成之日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共四页),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章) (章)

甲方代表:

年(签章)日乙方代表年(签章)日 月月

项目名称:

甲方(负责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合作单位):通讯地址:

本协议双方就 项目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合作内容

1.研究目标

(1)、

(2)、

2.技术内容:

(1)、

(1)、

(3)、电镜观察肝癌细胞形态学

二、双方分工情况

1. ; 2. ; 3. ;

三、合作期限:

年月至 年 月。

四、经费分配

项目获得资助后,甲方将总经费中的%支付给乙方作为合作研究经费,其中课题开始时支付 %作为乙方的起动经费,其余部分将采取的方式进行支付,并于课题开始后的 年时间内支付完毕。

五、成果分配

1.产权归属:本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产权中的 归甲方拥有, 归乙方拥有。具体分配如下:

(1). 科研成果署名:甲方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 将研究成果中的 单独申报科研成果;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研究成果中的 单独申报科研成果;联合申报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完成单位排序按照甲方为第完成单位,乙方为第完成单位排列,完成人名单排序按照 方式进行。

(2). 论文发表: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 单独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 发表;乙方 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 将 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联合发表论文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论文作者排名将按照甲方为 ,乙方为 原则进行。

2. 成果转让:本研究项目所产生成果的转让权归拥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分配方案在成果转让由确定。

六.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生效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至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之日;

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6.本协议的备忘录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其它

1.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主持单位):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合作单位):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参与研究 科研项目事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参考本项目经费来源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 合作内容

1、本合作项目用于申报 课题项目(请务必注明课题项目的来源单位以及具体名称);

2、双方分工情况:

甲方:

乙方:

二、 经费分配

1、项目获得资助后,甲方享有总经费的 %,乙方享有总经费的 %。具体经费将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课题经费到账后甲方应在 日内一次性支付于乙方;

课题经费分阶段拨付,则甲方应在每阶段经费到帐后 日内支付于乙方。

2、乙方应制作经费预算安排表作为合同的附件,并严格按附件经费预算安排表的要求开支经费。(本条仅适用于国家科技部相关项目且涉及经费外拨的情形)

三、 成果分配

1、产权归属:

本研究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 (合作双方、独立完成方)所有。具体分配如下:

成果报奖署名:完成单位排序为: ,完成人名单排序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

论文发表:甲、乙方 (需、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本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发表;联合发表论文时,完成单位排序为 ,论文作者排名将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

专利申请:甲、乙方 (需、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本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联合申请专利时,申请单位排序为 ,发明人排序将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

合作各方根据在合作期间所获取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以及鉴定、成果报道等均须注明 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

2、成果转让:

本研究项目所产生成果的转让权归 (甲方、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甲方享有经济收益的 %,乙方享有经济收益的 %;

在成果转让前,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作双方确定,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等因素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3、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五、其它

1、本项目如获得批准后,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伸至项目结题通过时;本项目如未获得批准,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2、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及其各自人员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及相关技术信息、材料等透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为 ;

4、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协商约定;

6、与本协议相关的附件、备忘录等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主持单位:

甲方(负责单位):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合作单位):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参与研究

项目事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合作内容

1、研究目标:

2、技术内容:

3、合作方式:

4、合作期限:

双方分工情况

甲方:

乙方:

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甲方:

乙方:

合作研究费用和支付方式

项目总经费:

资金支付方式:

以上款项由方通过银行汇入方如下账号:

开户名称:

帐号:

开户行:

成果分配

产权归属:

(1)科研成果署名:

(2)论文发表:

(3)专利申请:

(4)后续研究或项目申请:

2、成果转让: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生效期间为项目获得之日至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之日;

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4、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6、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取代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定,以及与该协定主要事项相关的担保;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双方其它特殊约定

在研究过程中如因一方的技术导致侵犯他人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必要时诉著法律。

其它

1、本项目如获得批准后,本协议有效期的自动延伸至项目结题通过时;本项目如未获得批准,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2、本项目如获得批准,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合作研究经费完全取决于甲方依据主协定从项目主持单位实际收到的相关款项。如项目主持单位并非由于甲方的过失而拒绝拨款或支付失败,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3、在没有事先获取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抵押,收费或以其他方式让渡本协定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4、未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书面授权,合作方在市场推广或向消费者宣传该技术(含技术产品)过程中,不得利用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下属单位(机构),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专家,学者,医师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如果合作方违反上述约定,应赔偿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相应经济损失,并按照合同标的额支付违约金。

5、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一份包含从项目主持单位获得的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副本;

6、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效力;

7、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

乙方

项目负责人

(签章)

项目负责人

(签章)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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