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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5: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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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编辑本段]内容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工业产权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主要类型:1、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2、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3、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著作权(版权)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著作权: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3:有以下几条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编辑本段]特点知识产权的特点(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版权的的获得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1、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2、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3、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4、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5、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6、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编辑本段]作用(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编辑本段]历史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知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著作权则否。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编辑本段]范围不断扩展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根据TRIPs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编辑本段]相关小知识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的总部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日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回顾2001年:今天创造未来2002年:鼓励创新2003年: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2004年:鼓励创造2005年:思考、想象、创造2006年:知识产权——始于构思2007年:鼓励创新2008年:尊重知识产权和赞美创新2009年:文化、战略、发展2010年:创新——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从创新和拥有知识产权的关系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二是联合创新(即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产学研相结合)取得知识产权;三是直接引进知识产权。[编辑本段]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大事记(1978-2005年)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1982年、1984年、1986年、1990年、1993年,我国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颁布施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建立。1978年、1980年、1985年,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先后成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系渐趋完善。1993年、199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相继成立,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组织逐步走向完善。1994年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7月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2年1月17日与1995年2月26日,中美两国政府两次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2003年起,中美双方每年举行一次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就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广泛共识。1992年,《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实施,同年开始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2000年9月16日,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在北京、广州、成都、西安、沈阳、杭州六考区同时举行,这是首次面向全社会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1996年9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成为第一个地方专利保护方面的法规。随后,四川、湖北、山东、辽宁、安徽、山西、浙江、广西、河南、福建以及厦门等地相继颁布实施专利保护条例。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自1981年开始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以来,中国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相继开展了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相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项下的义务。这是标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的两座里程碑。此外,多年来,中国还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2001年7月1日施行 经过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3年5月22日《人民日报》13版刊登言:“为改变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积极实施一个名为‘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的项目,希望以此引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2004年8月,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立,大力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组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为期一年半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开展每年一届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建立了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保护知识产权专题研讨班",全面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关立法(1)、专利法。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2)、商标法。我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3)、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地图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农业部、林业部海关质监局、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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