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个人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人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个人不得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第六条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图书(含年历、台历、图片等,下同)、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报刊、图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十六条 本市选用或者自编中小学教科书,须按国家规定经教育
凡有缺页、倒装、白页、模糊不清等质量不合格产品,供书单位和承印厂要负责退换,不得推诿。第七条 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工作,应遵循“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行教材多样化”
第十四条 图书报刊批发者不得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第十五条 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大中小学教材、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依照规定,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发行。
第十三条 除列入市邮电部门统一征订目录的报刊外,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从外省市出版社或发行单位购进图书报刊在本市销售的,必须在销售前向市书刊市场管理处申报并交验有关出版、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经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报刊市场,是指图书、刊物、图片、挂历、报纸等印刷品和绘画、书法、雕刻等作品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市、
第十五条 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等需要,编印本单位内部使用的无偿交流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应经地、市以上(含地、市,下同)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编印自用教材,应经省教委批准,但不得向外单位征订发行。凡属收费者,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图书报刊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图书(含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报纸、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出版管理,维护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秩序,促进出版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书报刊出版、
111 浏览 10 回答
334 浏览 9 回答
173 浏览 9 回答
358 浏览 9 回答
148 浏览 10 回答
265 浏览 10 回答
183 浏览 10 回答
324 浏览 10 回答
158 浏览 10 回答
231 浏览 10 回答
109 浏览 10 回答
118 浏览 11 回答
120 浏览 5 回答
195 浏览 10 回答
237 浏览 10 回答
342 浏览 9 回答
329 浏览 10 回答
260 浏览 2 回答
96 浏览 10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