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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教育集团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策略*

更新时间:2009-03-2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部在2015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提升内部聚集能力,促进集团成员的深度合作和协同发展。”从“管理”走向“治理”是激发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的应然价值选择。高职教育集团治理结构是高职教育集团治理的载体,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从本质上讲,高职教育集团内部治理结构是联系高职教育集团内部以及外部各利益相关者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目的是使各利益攸关方在权利、责任和利益上相互制衡,从而实现高职教育集团内部效率和公平达成合理统一。二十多年来,我国职业教育集团飞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累计成立1406个职业教育集团,基本覆盖了除西藏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个行业[1]。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推进了校企资源有效整合,提高了职业院校的发展能力,促进了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职业教育集团在实践运行中,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优化高职教育集团内部治理结构,是当前我国高职教育集团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扬风格也不是随意发挥,上文所提到的两位翻译家,鲁迅和周作人,他们都认为儿童文学翻译作品的目标读者是儿童,因此应该着重考虑儿童的阅读习惯和心理。原文中一些晦涩难懂的词汇应该改成简单生动的词汇,所以在翻译这些作品时,译者要做二次创作。(夏丐尊,1983)[9]

一、当前我国高职教育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高职教育集团组织架构不尽合理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职教育集团是在原先校企合作关系基础上,经高职院校发起而建立起来的,从而导致不少高职教育集团的成员单位只有一所职业院校和若干家企业单位,高职教育集团的成员单位中缺少能代表行业先进水平和区域先进水平的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我国绝大多数高职教育集团的组织机构实行的是理事会制度,它的组织架构一般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常规机构。比如由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成立的陕西装备制造业职业教育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的日常事务。由企业主办的北京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的是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职教集团最高决策机构,通常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理事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秘书处具体负责集团日常业务工作。很多高职教育集团的组织机构中都没有设立监督机构,没有设立具体承担合作协商与实施工作的业务部门。职教集团的理事长基本上都是牵头组建单位的校长(院长)。职教集团中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重要领导职务,也均由职业教育集团内成员单位的领导兼任,也就是说集团内部无专职工作人员。职教集团里的很多管理工作,如专业建设、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师资培训等,主要由设立在牵头单位的秘书处承担。这种不合理、不健全的组织架构,导致了高职教育集团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地阻碍了职业教育集团运行和发展[2]

(二)高职教育集团不具独立法人资格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集团处于既“合法”又“非法”的“非法人组织”尴尬的处境。一般而言,组织可分为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高职教育集团理所当然不属于前两者,只能属于社会组织。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依法登记的才是合法的社会组织,才具有法人资格。所谓法人,在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中有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说,法人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教育部和地方政府相关文件中,早已明确规定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产教联合体。由于我国高职教育集团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我国高职教育集团也就不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也就没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也就不存在什么共同债务,也不会成为诉讼主体[3]。这种法律身份的缺失和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相矛盾,使高职教育集团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要么高职教育集团名存实亡,要么高职教育集团无法向前发展。就组织结构而言,职教集团是一个契约式的联合,职教集团内的常务理事、理事等职位是由其他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来兼任,开展一项工作是由集团牵头单位依靠自己单位的力量来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实力的强弱和主动性的大小直接影响职教集团的路能走多远。就现行的财务制度而言,这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产教联合体无法进行财务上的资金往来,是一个无法深入具体开展工作的联合体。就管理角度而言,高职教育集团无法人,无公章,无固定独立的办公地点,无专职人员,所有的工作无专人负责,无法承担政府的购买服务,所以难以开展工作是必然的。

(三)高职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职责不明

高职教育集团的成员单位主要有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高职教育集团内部的所有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高职教育集团章程的一个重要内容,它调节着成员之间的关系。 然而在绝大部分高职教育集团的章程中,对其成员单位有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只是对其大概的作了陈述,并没有其他的具体文件做具体的规定。如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集团章程,第十四条规定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集团的各项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享用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3.对集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第十五条规定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2.成员单位互相交流,资源共享,自觉维护集团信誉。高职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职责不明容易导致成员单位的行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高职教育集团内部缺乏向心力和凝聚力。由于大部分高职教育集团没有设立具体的业务部门,高职教育集团章程对于高职教育集团成员之间“人才培养、教学科研、职工培训、技能鉴定、项目研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目标缺乏健全的保障体制,如此一来,高职教育集团章程的规定就模糊不清,高职教育集团的活动也就难以长期有序开展。

(四)高职教育集团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高职教育集团的章程已对高职教育集团成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但却非常笼统和概括,而没有做详细、具体的规定。高职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职责不明,其结果必然导致工作上相互推诿,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高职教育集团的正常运作。我国2009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各职业教育集团从合作办学的实际和需要出发,以签订协议或备忘等方式明确职业教育集团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成员之间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稳定合作办学关系。”为此,高职教育集团必须从合作办学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在高职教育集团章程的基础上充实相关规定,以制度的形式明晰高职教育集团组织以及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高职教育集团应根据职业院校和企业特点及其各自谋求利益的不同,进一步厘清符合成员单位需要、发挥成员单位优势、满足成员单位利益的责权利关系,明确各成员单位在高职教育集团中的分工与责任,寻找成员单位的利益平衡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是完善治理结构的基础。我国目前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治理模式主要是理事会治理模式,我们可借鉴企业和公司集团治理结构的经验,结合职业教育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治理模式创新,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为基本组织架构。理事会为高职教育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为高职教育集团的日常决策机构,秘书处为高职教育集团的协调机构,专委会为高职教育集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具体工作的专委会主要包括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训实习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委员会、技术服务指导委员会等。除此之外,高职教育集团还应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众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使高职教育集团与外界交流、高职教育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互动有具体的部门负责,从而能够使各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细化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监事会的设立,可以对高职教育集团各个机构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不按章程履职的高职教育集团的机构、人员及成员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4]

(五)高职教育集团管理监控缺失

如前所述,我国绝大部分高职教育集团属于松散型高职教育集团,在监管上存在一定难度。不少高职教育集团成员单位只要认为高职教育集团某些活动不重要或事不关己就不愿参与,这就使得职教集团活动不能正常开展,难以发挥职教集团的功效。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离不开政府的宏观引导与监督管理,源于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多样性以及体制的复杂性,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政府管理中存在着管理和监督的双重缺失:首先是我国高职教育集团缺乏相应的主管机构,导致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缺乏对口管理部门,使一些高职教育集团所需要的政策和管理不能得到保证,从而影响了职业教育集团的建设和发展;其次是由于缺乏专属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在发展中仍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现象,难以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进行统一而规范的引导与监督;最后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成效缺乏评价与考核,在我国许多高职教育集团活动中找不到类似绩效评价的相关制度。我国高职教育集团治理结构中缺少制衡机制,没有监事会这样的机构对集团的所有活动进行全面有效地监控。虽然大多数职业教育集团都对本集团成员的义务和权利作了说明,但高职教育集团内部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合理,办学效益得不到体现、企业投入没有收益,无人过问原因、无人承担责任。管理监控上的不作为,使高职教育集团变得越来越“松散”,使职教集团的凝聚力受到严重影响。

二、我国高职教育集团内部治理结构优化措施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高职教育集团组织架构

通过研究分数的发展史,Park等[11]发现分数概念主要是通过“部分/整体”、“测量”、“除法”、“集合论”这四种途径产生的.

(二)赋予高职教育集团的法人地位,明确其法律身份

高职教育集团在实践运行中不顺畅,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身份。我国高职教育集团不象企业集团那样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有着稳定的契约关系,它一般属于松散的契约型高职教育集团,对其成员单位的约束力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改变高职教育集团现有的非法人性质,授予高职教育集团合法的身份与地位,并将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制度,赋予高职教育集团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企业、行业全面深入参与职业教育,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长胜不衰,始终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2005 年德国新颁发的《职业教育法》中就有关于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应通过立法,将高职教育集团界定为社会组织,使其具有法人资格。高职教育集团的法律身份明确后,一方面对外可以独立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同时,另一方面对内可以对职教集团的成员单位按照章程约定行使一定的管理权和提供更专业、更有效的服务[5]。由于高职教育集团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因而高职教育集团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开展相关工作,而不会出现名存实亡的现象。对于那些只是挂名的会员或者长期不参与高职教育集团活动的成员单位,能够及时发现并加以整改。由于高职教育集团是合法的社会组织,有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并可以进行合法募捐,因此高职教育集团的发展经费不成问题。

(三)明确高职教育集团组织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多法人办学联合体之“宪法”——高职教育集团章程,是高职教育集团的根本制度。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教育集团都制定了集团章程,但是保障高职教育集团章程具体实施的专门性的规章制度的建设还比较薄弱,在高职教育集团内尚未形成以集团章程为基础与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我国绝大部分高职教育集团属于较松散型高职教育集团,高职教育集团成员独立性很强,加入自愿,退出自由,高职教育集团对成员单位约束性不强。我国很多高职教育集团缺乏长远规划目标,配套制度建设滞后,没有明确的考核激励制度,没有建立完善的进入退出机制。高职教育集团章程对理事长等人员大都没有刚性的义务约束,也就是说如果理事长等集团领导人员没有履行职责,不存在相应的处罚以及弹勃机制。许多高职教育集团由牵头单位长期把持集团的主导权,高职教育集团内部的民主治理得不到保障,进而严重影响了其他成员单位参与集团化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由此导致了名为职教“集团”,实为“集而不团”的怪现象。虽然高职教育集团为了自身的发展,也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条例,以保证高职教育集团的有效运行,但这些规章制度并未严格执行,制度与条例的实施程度并不高,事实上我国高职教育集团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运作效率仍处于一个不够健全和低水平的阶段。

(四)完善高职教育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进入退出机制

高职教育集团成员单位在高职教育集团这一平台上开展合作办学,除了要制定高职教育集团章程外,还需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保障。一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集团理事会会议制度、高职教育集团财务公开制度、高职教育集团信息交流与沟通制度、高职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资源共享制度、高职教育集团成员成本补偿制度、高职教育集团成员加盟与退出制度以及统一规范的教学标准与教学质量考评制度等。二是对高职教育集团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如《教学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实训实习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双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专业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及《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与管理办法》)《技术服务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的、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文件与高职教育集团章程配套,形成一系列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三是设立监事会,担负起对高职教育集团的监督权。将监督权赋予了监事会,监事会的设立能够保证高职教育集团各个机构及成员单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此外,为了保证高职教育集团有效地运行,应建立参与主体的全面的考核机制,建立与考评对应的奖惩机制和高职教育集团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使高职教育集团能长期保持新鲜血液,确保高职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能积极主动参与职业教育工作,发挥合作成效。

(五)加强对高职教育集团的监管,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为了保障高职教育集团的有效运行,并不断提高高职教育的办学质量,高职教育集团应在兼顾各成员单位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高职教育集团的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地方政府监管与职教集团内部管控相结合的监控机制。各个地方应尽快转变职能,出台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明晰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标准与办学准入条件,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障和规范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同时要严格高职教育集团的管理程序、并强化过程管理,积极探索与国际ISO标准接轨的认证体系。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要求的监控手段和监控要素,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重视高职教育质量的产出性评价[6]。为了提升高职教育办学质量,保证高职教育集团有效、持续运行,高职教育集团内部还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高职集团绩效评价机制,以考核情况作为高职教育集团成员单位办学贡献的评价基础,并以此作为调整职教集团办学资源和成员权利的标准与依据。开展职育集团化发展绩效评价是提高高职教育集团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同时也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控、宏观决策和资源配置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对推动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种品种的农作物有其自己的生理特性,所以根据他们自己的需求搭配不一样的肥料会起到不同的效果,并对施肥方法进行合理选择。拿最常见的玉米作物来说,对N、P、K、Cu、Fe等元素需求在其生长过程中是不一样的,而且在玉米的生长初期、中期、晚期对肥料也具有不同的需求量。[3]拿棉花举例说明,其产量和施肥之间有直接关系,在棉花种植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土地基础肥力足、棉花苗施肥轻、蕾肥稳、花铃施肥多和盖顶进行补肥的原则,它的生长周期比较长,所以为了确保棉花能正常生长,必须要合理搭配肥料的配比,正确施肥。

参考文献

[1]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年度报告(2017)[EB/OL].(2017-12-04)[2017-12-10].http://edu.qq.com/a/20171204/019503.htm.

[2][4]余荣宝.职业教育集团治理结构现状、问题及对策——以湖北省为例[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6):5-6.

[3]许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分析与个案研究[D].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2011:97.

[5]盘长丽.职教集团主体及其组织架构研究——从法律视角分析[J].继续教育研究,2014(2):39.

[6]徐佳.我国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思路与对策[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4:90-91.

 
梁俊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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