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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众所周知,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正是我国法治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本文所讨论的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是由独立的社会人士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和检查活动,对监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和管理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要求监狱机关予以回应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属于外部监督模式,因为它强调监督主体由中立的社会公众组成,通过引入监所外的社会力量来强化监狱执法的监督模式,从而保证监所执法的正当性。我国实行的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与西方国家推行的羁押巡视制度在主体上和功能上都存在相通之处。羁押巡视制度由2002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倡导,是由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公众代表对羁押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独立巡视,巡视人员通过巡视羁押场所的羁押条件、查验羁押记录、与被羁押人进行单独访谈,以确认被羁押人是否受到了人道待遇、羁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被羁押人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的一项对羁押场所的监督和检查制度。[2]对二者的比较分析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的形成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腐败治理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二是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保障,有机结合、共同发力。[3]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正是响应落实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要求而建立的。1999年,为了强化监狱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作用,防治腐败,司法部出台了《关于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明确将聘请执法监督员作为“两公开、一监督”的重要形式。司法部《关于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之二“‘两公开,一监督’的形式”规定:“各监狱管理机关要在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2001年,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也重申了聘请执法监督员监督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之三“监督途径与组织领导”规定:“聘请执法监督员。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可以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监狱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员,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机关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地貌学原理》[13]书中认为:花岗岩在3组相互正交的原生节理切割下,形成许多长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岩块,由于风化作用将周边棱角磨圆,岩块逐渐球化,最后形成风化球又称孤石。孤石是原岩不断风化过程中尚且没有风化完全的残留物。如图1中(b)所示,该工程边坡上广泛发育形态多样的孤石,直径一般为1~6 m。根据场地勘察报告,区内地层主要为第四系人工堆积层、第四系残积层和燕山期侵入花岗岩,而燕山时期的花岗岩是形成孤石的主要岩体。工程需要对孤石进行稳定性分析,对不稳定的孤石进行治理。

随着上述两个文件的出台,我国各地监狱纷纷聘请执法监督员。2000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建立并实施了公正文明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定期从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及省级新闻单位中聘请公正文明执法特邀监督员。[4]同年,山西省监狱管理局首次向社会聘请执法监督员,正式实行监狱执法监督制度。[5]2003年,西藏自治区监狱系统聘请巴桑平多等27名同志为西藏自治区监狱执法监督员。[6]2016年11月15日,7名来自浦口区多个行业的杰出代表受聘成为浦口监狱第六届特邀执法监督员,围绕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矫正等重要执法环节开展执法监督,促进监狱规范管理、依法行刑,提升执法公信力。[7]由此,聘请监狱执法监督员开展巡视活动成为各地监狱强化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除积极聘请执法监督员外,各地监狱为了使监狱执法监督员巡视活动更加规范,还出台了本地监狱执法监督员聘任及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2004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建立特邀执法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执法监督员制度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也出台了《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对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员的聘任及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各地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总体引导,各地规定都存在过于简单化的弊病,如对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比较模糊,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不足。

2015年4月1日,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各地监狱聘任的执法监督员可以通过定期参加检查活动、列席涉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的方式对狱警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意见》对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监督形式予以明示,使各地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得以渗透到各项监狱管理工作之中。随后,有些地方根据《意见》出台了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2016年4月29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出台了《关于监狱系统聘请执法监督员的办法》,对监狱执法监督员的聘任和运作机制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2016年2月2日,包头监狱也公布了《包头监狱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明确规定监狱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总之,《意见》的出台在更大程度上推动了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向纵深发展。

二、我国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的特色

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为了加强公众与监狱的联系、强化公众监督监狱执法行为、提升监狱公信力而设立的一种外部监督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是一种预防性制度,属于事前预防手段。监狱执法监督员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对监狱执法行为提出看法和批评,并要求监狱执法者作出回应。这样可使监狱执法者清晰了解社会公众对监狱执法的要求,并明确知道整个监狱执法行为随时处于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之内,任何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都随时可能被发现,从而使监狱执法者心存畏惧,实现对监狱执法者的事前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杜绝不正当执法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它也是监狱执法者安全执法的“保险绳”,因为它能在错误苗头出现时提前预警,让执法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防止小错成大过。[8]

第二,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是一种权利监督权力模式。监狱执法监督员巡视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提升监狱场所的透明度,减少监狱场所原有封闭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加监狱场所的公信力。所以,它强调从与监狱无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中选出志愿者,通过建议权和批评权的行使,对监狱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与其他外部监督模式相比,它强调以权利监督权力,更能体现对公民权利和公众意愿的尊重。而其他外部监督则强调以权力监督权力。例如,检察机关监督模式和人大监督模式都是从权力制约权力角度进行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二者在听取公众意愿和吸纳公众参与方面远不如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容易形成“官官相护”的印象,不易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而监狱执法监督员承担监狱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职能,能够较为有效地促进监狱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执法监督的参与程度。因此,“只有在以权力制约权力之外,普通公民得以依据宪法享有和运用基本权利参与反贪腐和参与制约权力之后,历史才真正翻到了崭新的一页”。[9]

近5年来,绍兴各级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实际,勇于探索,善于创新,不断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使之成为推进“平安绍兴”建设、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有力抓手。

第三,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具有弥补性。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定位于令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监狱情况。监狱执法监督员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比较宽泛,除了关注监狱管理者的执法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之外,其他发生于监狱场所的越轨行为以及被羁押者的羁押条件、医疗卫生等内容都可以成为执法监督员关注的对象。而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监狱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执法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受理被监禁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10]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监狱执法的监督侧重监狱法律执行是否公正,不重视对服刑人员生活等其他方面的监督,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不够全面,而监狱执法监督员的巡视监督活动则弥补了这一缺点。

第四,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具有成本小和易推广的优点。由于监狱执法监督员定位于志愿者,因此,监督员的巡视和监督活动是无报酬的。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一般只补贴执法监督员因参加巡视活动而支出的费用,不需要支付太多的人工成本,投入较小。而且,监督员进行巡视的时间比较灵活。只要不对监狱管理工作造成困扰,巡视活动可以随时进行。可见,由于受时间和经费的制约比较小,该制度适合在大多数地方推广施行。

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推动监狱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增强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执法运行的了解,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树立对监狱机关执法的信任感和认同感,有效提升监狱管理机关的公信力。

三、我国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彭海青.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及实践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12(1):91.

整体设计中,可将天津环球金融塔作为天际线序列的主高潮点,以北侧的保利香槟及南侧的海信广场为天际线序列的次高潮点,通过中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对高潮点进行烘托与强化,最终形成流畅平滑的凹形天际线。同时,在保护原有风貌的前提下,促进建筑风格多元化,有助于提升城市天际线的丰富性和可辨识度,更好地传达城市形象[15]。

(一)监狱执法监督员组成人员“民间性”不强

在西方国家,为了保证监督者的社会代表性,巡视员往往从社区民众中选择,与监狱无直接利害关系。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不会成为巡视委员会的成员,从而保证该监督是一种公众监督。例如,英国在2010年修改《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后,对独立羁押的巡视主体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独立羁押巡视者从在当地警察局辖区生活或工作的年满18岁的公民中选出,并且其在英国居住时间至少有两年。独立羁押巡视者在本社区具有代表性,以及在年龄、性别和种族等方面保持平衡。[11]

从我国各地监狱的实践看,监狱执法监督员的选任人员大多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主,普通民众的参与比例不高,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不明显。例如,钟山监狱聘请的4名执法监督员分别来自当地人大、法院、政法委和政协,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没有普通民众。[12]钟山监狱这一做法虽然不能完全达到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狱监督的目的,却有其合规性:一是《意见》只规定各监狱管理机关在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没有将政府机关的组成人员排除在外,聘请政府官员作为执法监督员并不违反《意见》的规定。二是现行的监狱执法监督员人选主要以单位推荐为主,而单位推荐的人选多以本单位领导为主,因而造成执法监督员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中的领导成员组成的现象,执法监督员的“民间性”不强。没有高比例的社区民众参与,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监督容易让人质疑能否真正代表民众。而且,由政府机关的领导者担任执法监督员,还存在因其任务繁多,无法花费更多精力专注于监狱监督工作的弊端。

欲增强监狱执法监督员的“民间性”,就需缩小原来的人大代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参与比例,进一步增加普通民众代表的比例,甚至可以考虑从民间人士中产生全部监狱执法监督员,使监狱执法监督员保持中立,与监狱机关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目前已有部分监狱关注到该问题,并作出了相应变动。例如,2017年4月青海监狱《关于公开聘任执法监督员的公告》明确规定:党委、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公检法机关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履行执法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成为监狱执法监督员。[19]可见,监狱执法监督员的“平民化”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发展趋势。

(二)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独立性有待加强

巡视员的独立巡视和对事件的独立调查是巡视制度最重要的内容。监督者只有具有独立的监督地位,才可以独立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意见,这才是客观可靠的监督。因此,西方国家都重视保障巡视员的独立性,如英国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资金保障。独立巡视委员会成员的活动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保障,以确保其行使职权时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二是独立巡视委员会成员一经任命即保持独立,除非存在犯罪事由或重大违纪行为,独立巡视委员会秘书处无权解聘巡视员。三是巡视员无需监狱工作人员陪同,可随意进入监狱各处,不受任何监视和监听。监狱工作人员不仅不设障碍,而且会提供必要的辅助。[13]

当前在精神分裂症上的治疗,以药物治疗为主。但一些抗精神病药物往往易引发锥体外系反应[9]。近年来,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因在锥体外系不良反应方面的发生率较低,被临床广泛应用,利培酮作为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在精神分裂症治疗中表现出较好临床效果[10]。作为一种中枢多巴胺与5-HT2受体拮抗平衡剂,利培酮能够起到对多巴胺受体的有效阻断,对于中枢系统5-HT与多巴胺拮抗具有平衡作用,可有效减少锥体外副作用的发生,使精神分裂症患者阴性症状得到明显改善[11]。此外,利培酮作为D2受体拮抗剂,在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中应用还可有效改善其阳性症状[12]。

与之相比,我国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独立性明显不足。一方面,执法监督员的聘任方式使其缺乏独立地位。我国监狱执法监督员主要由各地监狱机关自行聘任。“主动要求他人来监督自己是一种反逻辑的行为”,使执法监督员易受制于聘任监狱机关,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度,也降低了公众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认同感。[14]另一方面,监狱执法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缺乏支配性地位。虽然有些监狱明确表示,执法监督员可以自行到监狱进行巡视,但监狱执法监督员通常是在监狱民警陪同下前往各执法办公区域。这种陪同式的监督容易给服刑人员带来心理压力,服刑人员不能畅所欲言,监狱执法监督员也不能充分了解监狱执法的真实状况。

(三)监狱执法监督员的巡视培训有待加强

由于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宗旨是让更多社会公众参与监狱执法活动的监督之中,故监督员主要从社会志愿者中选任。监督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有着不同的学历水平和专业背景,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难免存在“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学习培训,适应监督要求,提升监督能力。[15]因此,为了能让执法监督员进行有效监督,监狱主管机关就有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巡视培训。对于这一点,西方国家也比较重视。例如,英国十分重视对独立羁押巡视者的培训工作,已提升至立法层面。根据《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的规定,羁押巡视者的培训分三个阶段:首先是入门培训,主要是向被培训者介绍有关羁押的法律规范、内政部的规则、地方性规则等;其次是对入门培训合格者的就职培训,主要包括与有经验的巡视者一同巡视、巡视后讨论有关实践问题等;最后是继续培训,即相关法律规范发生变化后,对巡视者进行知识更新化培训。[16]

从我国实践情况看,虽然目前也有少数监狱开展此项工作,如2014年8月,浙江省第四监狱组织全体执法监督员开展首次季度业务培训,培训重点是罪犯管理中的规范执法,[17]但总体来说,监狱执法监督员的巡视培训工作并没有制度化。因为目前我国没有从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已制定的监狱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执法监督员的巡视培训制度,各地监狱应如何开展执法监督员的巡视培训工作缺乏法律上的指引。即使监狱机关没有履行培训义务,也无法从法律上对其进行有效约束。

(四)缺乏巡视报告公开制度

执法监督员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在对监狱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之后,有责任和义务向社会公众报告其监督情况。因为监狱执法监督员来自社会公众,只有将所掌握的监狱执法情况公开,才能帮助社会公众了解真实情况。在荷兰,当视察活动结束后,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将向司法部、矫正场所管理人员及地方监督委员会提交视察报告。此外,理事会每年还要拟定一份视察活动综述,此综述因被收入理事会的年度报告而为广大公众所获知。[18]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并没有监狱执法监督员在巡视之后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巡视情况的报告制度,社会公众很难查阅和了解监狱执法监督员的巡视结果报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意见反馈机制。实践中,在执法监督员的探视活动结束后,相关监狱机关会召开一个座谈会,执法监督员在座谈会上向监狱工作人员传达巡视的结果、意见和建议,只不过这些巡视结果和意见并不对社会公众公开。很多关于监狱执法监督员的新闻报道都比较简单、笼统,公众并不能清晰获知关键内容,如监狱执法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发现了哪些执法弊端,提出了哪些具体意见,监狱如何回应这些建议和意见等。但是,这些内容正是社会公众了解监狱执法情况和监狱执法监督员监督活动的关键所在。如果不明确公布,监狱执法监督员就不能真正起到监狱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纽带作用。

四、我国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建议

为了使我国监狱执法监督员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完善:

(一)增强监狱执法监督员的“民间性”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significant metabolic changes were registered in all analyzed groups,including signi ficant disturbances of carbohydrate and lipid metabolism.But with a severe lipid balance violation,the method of choice for intervention was conventional.

[4]赵珊珊.中国监狱适用羁押巡视制度研究——以美洲国家经验为例[J].政法论丛,2015(9):87.

(二)强化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执法督员开展有效监督的基础。因此,必须完善保障监狱执法监督员独立性的相关机制。

实验是化学学科的基础,在化学教学过程中,化学实验的教学环节不可或缺。事实上,化学实验教学能够帮助学生更加直观地感知化学知识,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因此,在高中化学教学中,教师则可以结合化学知识为学生构建实验情境,让学生在实验情境的引导下产生自主学习、主动探索的欲望,从而有效提升化学教学质量。

一方面,要完善执法监督员的选任程序。为保障执法监督员的独立性,不应由监狱机关自行聘任执法监督员,而应当考虑由监狱以外的国家机关聘请。例如,可以考虑由当地人大常委会聘请监狱执法监督员。符合执法监督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当地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确定执法监督员的人选。人大常委会是当地的权力机关,负有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责。由其选任监狱执法监督员是其监督职能的进一步体现,也能避免监狱管理局或监狱聘请与监狱有密切关系的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导致的监督流于形式的现象发生。所以,为保证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独立性,可考虑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确定监狱执法监督员的人选。

另一方面,要细化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独立巡视的保障措施:第一,允许执法监督员自行确定探视时间,即在不妨碍监狱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允许执法监督员不作事前通知,自行决定什么时间进入监狱探访。监狱工作人员不得以未事先通知为由,阻碍执法监督员的探访监督活动。第二,允许执法监督员自行决定访问对象和内容,即在监狱干警和服刑人员中,执法监督员可以自行决定访谈对象,也可以应服刑人员的要求进行访谈,以保证其能真实了解被羁押者对监狱管理的意见。另外,在访问安排上,执法监督员可自行决定每次访问的具体内容及先后顺序,监狱干警不得干涉。第三,在执法监督员到达监狱时,监狱工作人员应当毫无延迟地安排察访,整个巡视过程无需监狱干警陪同进行,即执法监督员对监管场所进行巡视时,可采取监控摄像的办法代替监狱干警陪同探视。通过摄像监控,执法监督员的探视活动全程处于监所工作人员看得见而听不见的状态之下,有利于打消被关押人员的心理顾虑,使执法监督员能与被关押人员自由对话交流,深入了解真相,确保谈话内容的真实有效。第四,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合义务和追责形式,明确监狱警察不配合执法监督员监督活动的法律责任。只有监狱警察主动配合,才能使民众更愿意相信监狱警察执法活动合法有效。

转向柱控制单元(图5)读取集成的各开关和转向角传感器的信号,并通过FlexRay总线接收和传送CAN信息。

(三)完善执法监督员的巡视培训制度

为了使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监督工作有的放矢,使巡视活动更具有针对性,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监督员的巡视培训制度:一是要明确培训的时间。监狱执法监督员初次聘任时,监狱机关就应当组织第一次培训活动,帮助执法监督员了解和掌握巡视职责和任务。此后,再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以一个季度为宜,以利于执法监督员及时了解监狱管理的各种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二是要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介绍和解释有关监狱执法的法律规范、地方性规定、与被羁押者以及羁押官员的交流技巧以及各种与监狱执法和管理有关的国际和国内衡量标准。执法监督员进行巡视时,能通过各种衡量标准,准确发现监狱执法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巡视监督活动富有成效,反之则容易走样为走马观花式的巡视活动,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四)建立巡视报告公开制度

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化、透明化,才能消除监狱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隔阂,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可。监狱执法监督员将巡视监狱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开,是监狱执法监督员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狱执法监督员真正独立开展各项活动,不受政府权力部门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保证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因此,为使公众充分了解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员的巡视报告公开制度。所谓“巡视报告公开制度”,是指监狱执法监督员在每次巡视监狱之后,都必须提交巡视结果报告,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该报告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刻意隐瞒,也不必过分夸大;而且在反映问题的同时,也要肯定监狱机关好的做法,将其严格执法、积极保护被关押人员权益的信息传递给社会,为监狱机关工作赢得更多的支持。巡视报告完成后,不仅应当提交给监所,更应当以合适形式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因为监狱执法监督员是社会公众的代表,代表公众对监狱场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其作出的巡视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报告公开形式应当遵循方便社会公众查阅的原则,如放在监狱机关的狱务公开主页上,使社会公众随时查阅和下载,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当然,公开报告时应当注意隐去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以及被关押人员的个人信息。

[9]童之伟.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J].法学评论,2017(1):6.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01).

[2]陈卫东.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J].法学研究,2009(6):4.

寿司最傻了,比我傻多了!有一次它在玩跑轮,跑得贼快贼快,过了一会儿,可能是累了,忽然停了下来。它不知道有惯性,一下被甩了出来,前脚和后脚在空中动来动去,叭的一声摔在地上,成了一块饼!我在那里笑,没想到我傻,它比我更傻!我以为它在跑轮里面吃了亏,会怕这个跑轮,不敢再上去了。没想到,它直接跑到跑轮上面上厕所,上完还在上面跑。傻是不是我们俩的亮点?就在我想这个问题的时候,鹩哥的饭没了,乌龟被太阳烤着,水被晒得滚烫滚烫的……

[3]吴建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构建[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8(1):53.

本次研究的所有数据均行SPSS17.0软件处理,常规操作评分、健康宣教评分以及无菌操作评分对比用(均数±标准差)的形式表示,行t检验;考试通过率对比用率(%)的形式表示,行χ2检验,当P<0.05时,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在确定监狱执法监督员人选时,要注意吸收不同专业的人士,如熟悉监狱系统运作的专家或学者加入执法监督员队伍。这些人熟悉监狱的工作程序,对于狱政人员的违法行为十分警觉,能帮助其他执法监督员熟悉监狱执法要求,做到优势互补。还应当吸收熟悉医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的人士。另外,有学者提出,在监狱执法监督员的选任过程中,还应注意执法监督员的性别、民族等合理配置,以保证执法监督员的广泛民意代表性。[20]这一提议具有其特定意义:女性执法监督员具有较强的亲和力,更容易得到服刑人员的配合;对于来自不同民族的服刑人员,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执法监督员则更具优势。当然,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员的桥梁作用,还应当明确,在确定监狱执法监督员的人选之后,必须公开他们的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确保民众能及时与之联系。

[5]左燕东.省监狱管理局创新狱务公开新形式[N].山西日报,2008-12-13(4).

[6]王仕银.推行狱务公开 西藏监狱聘请执法监督员[N].西藏日报,2003-07-04(3).

为促使修剪后的大树尽快开花结果,在生长季节(6—8月),可适当喷施2~3次300倍液多效唑控制新梢生长,以利壮芽及花芽形成,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天。切忌逐年喷施,否则会对修剪后的大树造成伤害,甚至死树。正确喷施生长调节剂可有效抑制新梢生长,对花芽形成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7]王东亚.浦口监狱聘任特邀执法监督员提升执法水平[EB/OL].http://www.jsjy.gov.cn/jsjyw/jsdt/2016-11/16/content_a3510238e8734599b766474309d2e57e.shtml,2016-11-16.

[8]李玉长.拒绝监督 任何理由都是借口[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04-05(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建设,构建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全方位腐败治理体制机制的基本思路。[21]构建和完善包括党的自我监督、国家监督和群众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是新时代的要求。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属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群众监督制度,是实现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有效形式。对其进行完善性研究,有助于推动监狱执法的透明化、大众化,消除社会公众与监狱之间的壁垒,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10]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是什么[N].检察日报,2006-02-20.

虽然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已在我国各地监狱得到广泛实施,但与西方国家实施的羁押巡视制度相比,我国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答:我去过几次香港,1994年曾经去过上海,但是已经是二十多年前的事了.当时ICMI在中国上海召开区域会议,我受张奠宙教授邀请前往访问,期间我遇到很多中国的数学教育研究者,他们所做的数学教育研究也很有趣,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国的数学教育研究者们都很随和,给我提供了很多帮助,我很感谢.

[12]农瑜.钟山监狱召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EB/OL].http://www.gxjy.gov.cn/news_show.asp?id=27168,2016-12-11.

萧飞羽笑了,他扼腕道:“想起来了,原来你就是那傲慢得要命的丫头。”他起身出卧室取来一件宝蓝色罩袍塞进罗帐。

[13]叶旺春.英国监狱的社会监督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J].中国监狱学刊,2011(2):157.

[14]郭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新发展与改革完善[J].中国司法,2017(5):25.

[15]陈俊生.人民群众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J].理论视野,2017(10):42.

[16]彭海青.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及实践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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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曹卫红.关于荷兰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的考察与启示[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7):67.

[19]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公开聘任执法监督员的公告[EB/OL].http://www.qhjy.gov.cn/tzgg/2017-04-25-1356.html,2017-04-25.

[20]赵珊珊.中国监狱适用羁押巡视制度研究——以美洲国家经验为例[J].政法论丛,2015(9):88.

Para7第一句把动词spend的宾语置于句首,讲授的时候可以请学生分析句子结构,识别句子的正常语序。lay hands on词组的含义是形象生动的:“把手放在……上面”。引申含义“为得到,获得”,前后句式进行对比:no one will ever know,we do know以强调后者的重要性。

[21]吴建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构建[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8(1):48.

 
张德淼,唐杏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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