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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贸大学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

发布时间:2024-07-01 11:08:29

首都经贸大学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

首都经贸大学在职研究生靠谱的。证 书是国 家承认的、社会认可的,升职加薪、出 国 留 学等都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学员可以放心报 考。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的招生方式有同等学力申硕和非全日制两种,下面介绍一下他们两个怎么样报名。

1、同等学力申硕

同等学力申硕报名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参加课程班学习,想要参加该校的课程班学习,可以直接联系本网站老师,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然后入学学习;后期的同等学力申硕考试需要在学位网上报名,每年3月份报名,5月份考试。

2、非全日制

非全日制在职研究生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需要先参加全国联考,这种方式要在10月份的时候在研招网上报名,12月份参加考试。

另一种方式是先入学学习知识,然后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课程班可以直接在本站报名,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方式跟上边一样。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以同等学力申硕进行,报考者可以免试入学,参加院校的在职研修班,拿到结业证书才可以进行后期的申硕考试。首先学员需要先报名参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修班课程学习,只要符合专科学历就可以报名参加,学员在学习完专业课程之后就需要参加结业考试,修满学分就可以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结业证书。其次,拿到结业证书的学员就可以参加后期的申硕考试了,但是考试必须满足本科以上学历,且学习学位满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学员才可以参加报考。考生报名时间在3月份,报名成功后需要在5月份进行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分为外语和学科综合两大科目,考试难度相对比较好通过,只要达到60分及格分数线就算考试通过,通过的学员还需要进行论文撰写和答辩通过才能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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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贸大学论文答辩时间表

,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时间分为现场答辩,和论文写作时间,现场答辩时间大概在20分钟-30分钟之间,学员先要进行自我介绍,然后开始论文的阐述,写作目的,意义,取材等等。首经贸论文写作大概是在通过申硕考试一年之内进行论文答辩,

大学下半年的毕业季大多在6-7月份,而论文要求的完成时间一般在5月,大学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安排一般如下,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还需看下高校的要求: 第一步:学生于4月下旬完成论文初稿; 第二步:指导老师提出修改意见,学生5-6月完成论文修改; 第三步:指导老师同意将学生的论文送出去,学校统一送出盲审; 第四步:送外审一个月左右会出结果,一般在月底由学院反馈给学生。符合校外考试成绩要求的就可以参加毕业答辩了(每一所学校要求是不同的,比如湖南大学,要求外审成绩在2B1C以上,长沙理工大学在1B2C以上,不能有D); 第五步:在6月中旬,学校举行毕业答辩,学生按照要求讲解论文,回答答辩老师提出的问题。答卷教师在答辩后集体投票决定学生是否通过答辩(与法院合议庭制度类似,一般多数通过即可); 第六步:通过答辩的同学进行毕业档案整理,按照学校的要求归档(各类材料、表格要填写, MBA的一般会把资料寄到自己要求的地址,填好后寄回学校); 第七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于2022年1月中旬对毕业论文和档案进行审核,符合学校要求的颁发毕业、学位双证书, 旅程顺利结束。 希望大家都能够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的查重哦!顺利通过答辩,获得毕业证书。

一般在五月底六月上旬。

1.在论文答辩会之前,我们需要将经过了老师审定并签署过意见的毕业论文,包括所有的提纲以及任务书还有初稿都提交上去。2.在答辩会上进行论文阐述时需要先用一个短时间概述自己毕业论文的大概是什么内容以及为什么会选择这个论题,详细的介绍毕业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还有自己在写作时候的体会,字句清晰意思明确的让老师和其他在场人员明白自己所讲述的内容,这部分会考察到你的分析能力还有一些综合归总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3.答辩进行时会有老师对你所讲述的问题进行提问,一般在3个左右,在老师提问完后根据学校的规定可以准备一段时间或者立即给与老师答复。4.答辩完成之后学员退场,导师以及其他委员会成员根据你的论文质量和答辩的情况商讨是否通过并拟定大概成绩。5.在拟定完成绩之后主答辩导师可能会找回学员,对学员答辩情况给与小结,会肯定部分内容,然后对其他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加以补充和指点。

具体的范文模板链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论文要求

提纲标题清晰,没有错别字,字数比规定的最低数多一些就行了。

首经贸劳动经济学院博士生毕业条件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的基本要求直接采用学校[2005]40号文的标准一和“经济管理学科”的标准二、标准三(其中“高水平期刊”指“附录A”中最后17种期刊,见附录1)。200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中博士研究生部分同时停止使用。二、免于双盲评审的规定针对学校[2007]314号文“附件”中第一条第2款要求,我院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要求如下:⑴ 凡在学校[2005]40号文标准一和“经济管理学科”的标准二、标准三(其中“高水平期刊”指“附录A”中最后17种期刊)的基础上,再增发1篇CSSCI期刊(见附件2)、部分CSCD文章(见附件3)或更高水平的论文,可免于盲评(指学位办送评的2份论文),但学院送评的3份仍用盲评;⑵ 凡符合上述要求,且达到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规定的“高水平期刊论文奖”和“科研成果奖”积分标准(30分以上)的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学位办送评的2份和学院送审的3份论文均免于盲评。三、全双盲评审的规定针对学校[2007]314号文第一条第3款,要求全脱产第8个学期及以上、非脱产第10个学期及以上未能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应发表论文标准的博士研究生,如果其在增列学术期刊(见附件4)上发表2篇文章及以上或在增列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文章、同时在CSSCI期刊或部分CSCD期刊(见附件2、附件3)发表2篇文章及以上的,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预答辩申请,且实行学位论文全双盲评审(学位办盲评3份,学院盲评2份)。四、关于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规定 本院教师在职攻读经管学院博士研究生,可按上述第一、二条规定处理,但不执行上述第三条的规定。但2002年及以前入学的,仍按入学当年的原规定执行。五、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报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第四条 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和外语水平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所修全部课程有效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及以上。(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及格标准。(三)外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在校期间(或证书有效期内)非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学位英语课程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及以上,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及以上;托福成绩65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及以上;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亦应达到相应水平。第五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本科生,主修专业须首先达到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辅修专业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时,还可以同时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第六条 各院(系)根据教务处、学生处下发的通知,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复查核对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七条 我校成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授予成人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第三章 硕士学位第八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需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或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并达到下列学术和外语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术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同等学力人员应在申请学位前2年内),在学校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增刊、论文集不计)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8周以上(含8周)全日制实习,并提交1篇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由相关学院(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三)通过国家研究生统一考试入学和推荐免试入学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标准:非英语类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工科照顾专业成绩达到405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或证书有效期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及以上;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或研究生课程全部修完,单独参加北京市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英语类研究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及以上;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亦应达到相应水平。(四)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参加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获得学士学位三年后方可申请硕士学位。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课考试,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方案进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课考试由我校统一组织进行。1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的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重复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所有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为2人,均为校外专家。其余论文由各学院(系、中心)组织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为2人,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3至5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1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答辩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相关学院(系、中心)提出,并在组织答辩前提交所在学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论文评阅、重复率检查、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对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确定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之日起半年后一年内。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第四章 博士学位第十五条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预答辩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申请博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增刊、论文集不计)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其中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不做具体要求。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方案进行。1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申请博士学位。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我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重复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预答辩,应在提交论文评阅前2个月进行。各专业应成立由3至5名专家组成的预答辩委员会,对拟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进行预答辩,并对论文的进展情况、论文水平,以及论文写作提出修改意见。如预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不能保证论文写作质量,应推迟论文答辩。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应由5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均为校外人员。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至7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各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应由本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设答辩秘书1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名单应由申请人指导教师和所在学科负责人协商提名,并应在组织答辩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论文评阅、重复率检查、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对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确定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之日起半年后两年内。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第五章 授予学位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位授予参照本工作细则和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除履行经审批并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条款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规招生、学术不端、舞弊作伪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第二十六条 非授予学位单位的学生向我校申请学位,应根据与我校签署的相关协议,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 公告、公示与复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相关决议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需公示三个月,公示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复议,有重大异议的应以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相关学校领导和教学、研究人员20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至5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学校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的主任应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整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议通过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其他要求。(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七)审议通过增列和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八)审议通过学位点设置等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各学院(系、中心)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由学院(系、中心)领导,具有副教授、教授等职称的专家,教师担任委员。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应由院长(系主任、中心主任)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系、中心)审批,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学院(系、中心)硕士、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其他要求,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二)审查通过本学院(系、中心)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审查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事项须通过会议进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根据全国985和211大学名单可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不是985大学,也不是211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不是211大学。目前211大学已经不再评选,已经统筹为双一流大学建设。

211工程,即在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专业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家立项在高等专业教育领域进行的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重点建设工作,是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

学校介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简称“首经贸”,位于北京市,为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京港大学联盟成员,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前身为创建于1956年的北京经济学院和创建于1958年的北京市财政贸易干部学校。1995年3月,由原北京经济学院和原北京财贸学院合并、组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截至2019年12月,学校有校本部和红庙校区,占地面积580亩。

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当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体师生员工正,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培养适应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型人才为目标,朝着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多科性、有特色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财经大学”的目标开拓奋进。

院系设置截至2017年8月底,设有43个本科专业,开设79个普通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60余年来,学校已发展为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重要特色和突出优势,并拥有法学、文学、理学和工学等六大学科,各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多科性财经类大学。学校共设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经济学院、会计学院、劳动经济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管理工程学院、财政税务学院、法学院、金融学院、统计学院、外国语学院、华侨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经济管理学院、体育部、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商务学院等19个教学单位。

师资力量截至2018年11月,学校有教职工1446人,专职教师881人,其中,教授等正高职专业技术人员168人,副教授等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336人。博士生导师115人,硕士生导师455人。截至2017年8月底,教师中有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称号获得者1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人,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3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7人。北京市教学名师21人,北京市长城学者6人、青年拔尖人才32人,青年英才19人。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北京市教学团队9个。

教学建设截至2017年8月底,学校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个北京市属高校一流专业,10个北京市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视频公开课1门,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2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9门北京市精品课程;有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3个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3个北京高等学校示范性校内创新实践基地,26个校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学科建设截至2018年11月,学校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授予权,17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二级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2个一级学科和 2个二级学科为北京市重点学科,1个一级学科和7个二级学科为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

学术研究截至2018年11月,学校有北京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1个,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3个,30个校级研究机构。北京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特大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研究院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城市群系统演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模拟研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CBD发展研究基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基地、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

2013年,学校8项成果获北京市第十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6项。

2015年,学校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赵秀池的著作《北京中心城人口疏解与新城发展机制研究》(2011,经济科学出版社)获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管理学类二等奖。

合作交流截至2018年11月,学校与33个国家和地区的139所大学及研究机构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学校1986年开始招收留学生,学校于2007年开办全英文授课硕士班,2011年开办全英文授课博士班。有来自94个国家和地区的留学生在校就读,留学生规模达910人。

教学成果

2014年,学校“非行政化运行模式的教师促进中心(OTA)建设与发展”项目(负责人:吴冬梅)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17年,学校12项教学成果获2017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3项成果获得一等奖,9项成果获得二等奖。

截至2017年7月,学校建成4部国家级“十二五”规划教材,45部北京市精品教材,19部国家级“十一五”规划教材;北京市级精品教材建设立项34部,校级精品教材建设立项97部,经济类、管理类、文传类共14部实践系列教材陆续出版。

学术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主要栏目有宏观经济、产业经济、金融与保险、公共经济与管理、企业管理、公司治理、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农村经济等。期刊是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核心期刊。

《人口与经济》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以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重要来源期刊”、“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以及“北京市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是CSSCI(扩展版)、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扩展版)、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2002年被评为第二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006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007年入选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入选2012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北京市作为我国211大学最多的省市,拥有26所211院校。分别为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优势学科及专业

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劳动经济学

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应用经济学、统计学

二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企业管理、会计学

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

二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政治经济学、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经济法学、安全技术及工程、西方经济学、技术经济及管理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统计学、工商管理、会计学、资产评估、劳动与社会保障

北京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法学、传播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商务英语、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安全工程、行政管理、税收学、广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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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硕士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汇总」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下面三我为大家整理的会计学硕士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

会计学硕士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一

[1] William Beaver , Financial Ratios as Predictors of Failure [J] , Journal ofAccounting Research,1966,2:71-111

[2] Altman, Ratios,Discriminant Analysis and Prediction of CorporateBankruptcy[J],Joural of Finance,1968,9:3-5

[3] Altman,E. Haldeman,,Zeta analysis:A New Model to IdentifyBankruptcy Risk of Corportions[J],Journal of Banking &Finance,1977,9:29-54

[4] Aziz,,,Bankruptcy Prediction- AnInvestigation of CashFlow Based Model[J],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1988,9:419- 437

[5] Green ,The Impact of The Quality of Earnings on The Valuation Relevance ofCash

[6]吴世农,卢贤义,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预测模型研究[J],经济研究,2001,6:46-55

[7]章之旺,现金流量信息含量与财务困境预测[J],现代财经,2004,8:26-31

[8]周娟,王丽娟,基于现金流量指标的财务危机预警模型分析[J],财会通讯,2005,12:107-119

[9]梁飞媛,基于现金流的财务危机预警指标体系初探[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4:44-47

[10]简燕玲,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与安全经营[J],财经问题研究,2005,5:87-90

[11]张玮,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模型构建中现金流量分析法的运用,2007,6:40-45

[12]聂丽洁,赵艳芳,高一帆,基于现金流的财务危机预警指标体系构建研究—基于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J],经济问题,2011,3:108-112

[13]朱卫东,李朝阳,吴勇,ST公司现金流量特征分析—基于2003-2010年首次ST公司[J],会计之友,2011,9:81-84

[14]秦志敏,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警变量选择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32-56

[15]鲁爱民,财务分析(第二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21-132

[16]景欣,机械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预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6-19

[17]刘娅,企业现金流量预警系统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32-34

[18]何晓群,多元统计分析(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43-154

[19]曹金臣,企业现金流量与财务风险—基于配对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的实证研究[J],财会通讯,2013,5:70-73

[20]杨玉秀,企业财务预警模型的比较分析[J],财会月刊,2004,B11:44-45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31-55

[22]祝美芳,我国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预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47-50

[23]简燕玲,向阳,统计估计理论在企业破产预测中的应用[J],山西统计,1997,5:28-30

[24]郭晶,基于现金流的企业财务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J],中国集体经济,2014,28:126-127

会计学硕士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二

[1]李蕊爱.现代企业成本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

[2]爱德华J.布洛切,康H.陈,托马斯W.林.成本管理——经营控制与管理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

[3]张鸣,颜昌军.成本战略管理——基于可持续发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4]胡国强,刘小虎,柏思萍.先进制造模式下企业成本管理系统构建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

[5]林燕华.精益生产方式下成本管理的`相关问题及对策[J].管理方略,2013(3)

[6]罗文兵,邓明君.论精益运营模式下成本管理框架的构建[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3)

[7]王平心.作业成本计算理论与应用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8]周瑜.制造企业双层动态成本控制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9]魏士银.制造业成本控制方法和实施的探索—基于在PHILIPs公司工作的实践[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10]左凤菊.制造业成本控制问题研究—基于目标成本管理的视角[D].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11]刘玉华.电子产品制造企业成本管理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12]大野耐一(日),丰田生产方式[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年

[13]张善刚.精益生产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14]池海文.精益生产方式下的成本管理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15]曹海敏.企业集团公司目标管理和责任预算的思考[J].会汁之友,2008,11

[16]李晋毅.目标成本管理在制造企业中的应用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17]范东.我国电子制造企业成本控制管理探讨[D].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18]胡欢.精益成本管理在电子产业的应用探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19]闫盛囝.纬创力公司精益生产的实施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0]胡志祥.A工厂基于精益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21]吴咙.精益成本管理模式及其启示[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22]何云霞.制造企业的全面成本控制系统应用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23]郑军.关于我国制造业成本控制的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3)

[24] Ali Rajabzadeh Ghatari, Mehran Masoomi. Designing a Cost ManagementSystem Us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C]. International Multi-Conference onManagement, Chemical, Environment and Medical Sciences (IMMCEMS'12),November 23-24, 2012 Bangkok (Thailand)

[25] Ficko, M., Drstvensek, I., Brezocnik, M., Bal ic, J.,and Vaupotic,B. Prediction ofTotal Manufacturing Costs for Stamping Tool on the Basis of CAD-Model ofFinished Product[J].

[26] Narong D K. Activity-Based Costing and Management Solutions to TraditionalShortcomings of Cost Accounting[J]. Cost Engineering, 2009, 51(8): 11-22.

[27] Coopper. . Slagmulder . Pagh (1999). Supply Chain Management:More Tlien a New Name for Logistics[J].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ogisticsManagement, Volume 8,Numberl 1 - 14

[28] Creese. Robert C. Cost Management in Lean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ACCE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2000(l)

[29] Hansen&Mowen Cost Management Cost Management Accounting and Control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shing,1997, 354

[30] James R. Huntzinger. Lean Cost Management Accounting for Lean byEstablishing Flow[M].336 Pages SBN: l-932159-51-7 May 2007

[31] Cooper, Robin and Slagmulder, Regine, Target Costing and Value Engineering ,Productivity Press, Portland OR, 1997

[32] John K Shank Vijay Govindargan, Strategic Cost Management and Its value chainin Hand book of Cost Management 2002 Review, 2001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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