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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舰艇远程对海打击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04:55:23

水面舰艇远程对海打击研究论文

21世纪的当代,,随着陆地资源的日渐枯竭,世界各国对海洋日益重视,海上冲突也必将愈演愈烈;与此同时,各海军强国纷纷加大海军投入,力图抢占新世纪海军技术的制高点。中国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为中国海军新世纪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们相信在新世纪中国海军一定会成为三百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上的一条钢铁长城。新世纪,中国海军希望与挑战并存。 中国海军自1949年成立后,曾长期是守在河流入海口不远处的“黄水海军”。1980年,为顺利完成洲际导弹试验任务,中国海军护航编队穿越岛链,首次航行到太平洋深处,中国海军开始具备“走出去”的能力。2002年,中国舰艇编队首次完成环球航行,具备一定的远洋执行任务的能力。目前中国海军仍然是一支近海防御型海军。首先,中国海军关注的重点区域仍然在近海范围内,例如台湾海峡、东海海域等,中国海军的作战训练也通常在这一范围内展开。其次,中国海军仍然过度依靠岸基力量的掩护,由于缺乏足够的补给和防空力量,中国海军编队难以脱离岸基航空兵的保护在大洋上独立完成高强度的作战任务。中国的海军战略虽然仍以近海防御为主,但这一战略不等于只能在近海活动不出去,这样做等于给自己画地为牢。拥有远洋行动的机动能力,与我国海军近海防御的性质并不矛盾。因此,向“蓝水海军”挺进的目标义不容辞, 如今, “蓝水海军”成为大国标志 “蓝水海军”则是指能在外洋长时间执行战斗和非战斗任务,并在较宽广的大洋范畴保护本国海洋利益和安全,防止敌对势力的威胁。 当年清朝的北洋水师,拥有世界第四、亚洲第一舰队和铁甲巨舰,但抱着死守海口的落后理念,最终打不过以蓝水为目标的日本海军。冷战刚开始,美国就提出把中国围堵在“岛链”中的战略构想。美国“环球战略网”曾报道,因为“第一岛链”的限制,中国潜艇远洋训练自2000年以来每年平均只有次,2007年加强训练的结果也不过6次,远比不上美国一年上百次的远洋巡逻次数。法新社也曾援引美国海军情报机构的一份报告称,在094“晋”级战略核潜艇服役前,中国仅有的092“夏”级战略核潜艇只能在中国近海活动,从来没有进入大洋实战值班。由于“夏”级搭载的“巨浪-1”潜射导弹射程不过2000公里,再加上活动位置的限制,打击范围无法够到美洲大陆,因此有西方观察家甚至不承认中国有可靠的二次核打击能力。即便是有了射程8000公里的“巨浪-2”洲际导弹,搭载它的“晋”级战略核潜艇也必须挺进到第二岛链以东的“蓝水海域”,才能确保中国海基核力量的可靠打击。 。中国海军现在已经拥有一定的执行远洋任务的能力,怎样常规化地使用这样一支力量才是向“蓝水海军”发展的关键。 中国海军新型驱护舰编队,中国海军近年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远洋作战能力。 近代500年来,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强大的军事标准,始终都是看它是否拥有先进的海军。在先进海军的背后,是强大的工业体系和先进的国家制度。晚清中国正是因为没有先进国家制度和强大工业孵化出的先进海军,所以,一败于鸦片战争再败于甲午战争,国破家残。从今天的情况看,如果没有现代化的海军,中国就只能被封堵在资源匮乏的陆地上坐吃山空,经济在海外的拓展也只能战战兢兢仰人鼻息,甚至连自己的海洋国土也不能有效防卫。这不仅将延缓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也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 正如当今一些大国做法所表明的那样,海军因其特殊的军事职能,还有一种非常有效的外交手段。中国如果不能建设一支能够走向世界的现代化海军,也无法扩大与世界的合作,难以履行维护世界和平的责任。这在世界上会留下“自私”和“无力”的双重负面影响,非常不利于国家形象的树立,将直接损及中国的大国尊严。 但是,基于历史教训和世界的经验,中国刻不容缓需要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的海军。但是,现代化的中国海军包含什么含义,就绝不是一些先进武器和信息化的技术口号能够直观说明的了,否则北洋水师的悲剧就不会出现。 防务新闻网报道称,美国海军战争学院于2006年组建“中国海军研究所”,每年召开一次研讨,此前两届研讨会分别就中国的水下作战能力、中国能源与其海军战略的联系,以及中美海军可能实现合作的领域进行了探讨。因此,加强中国国防装备和建设,而中国海军建设上的加强、刻不容缓。作为新世纪的接班人,朝气蓬勃的大学生,我有责任更有义务为我国强大的海军贡献自己的一切,也许现在我什么也作不了,可是我知道只要不懈努力不断奋斗胸怀祖国和里想,坚持信念,发奋学习,争取早日成材,报效祖guo.希望对你有用!

其发展趋势是:发展艇体“隐身”、“降噪”技术,提高隐蔽性;研制高强度耐压材料,增大潜艇下潜深度;发展核动力潜艇大功率核反应堆,提高水下航速,延长堆芯使用寿命,提高在航时间;

常规动力潜艇主要增大电池容量,研制性能良好的氢氧燃料电池、钠硫电池和超导电机,以提高水下机动性;装备高效能的综合声呐、拖曳声呐和水声对抗设备,增大水下探测距离和提高水声对抗能力;提高导弹的射程、命中精度、打击威力,增加分导多弹头等抗反导能力。

扩展资料:

历史背景:

史上第一艘用于军事的潜艇出现于美国独立战争。美国耶鲁大学的大卫·布什奈尔(David Bushnell)建成海龟号(Turtle),通过脚踏阀门向水舱注水,可使艇潜至水下6米,能在水下停留约30分钟。

艇上装有两个手摇曲柄螺旋桨,使艇获得3节左右的速度和操纵艇的升降。艇内有手操压力水泵,排出水舱内的水,使艇上浮。

艇外携一个能用定时引信引爆的炸药包,可在艇内操纵系放于敌舰底部。内部仅容纳一人操作方向舵和螺旋桨。1776年,海龟号企图攻击英国皇家海军老鹰号(HMS Eagle),虽未获成功,但开创了潜艇首次袭击军舰的尝试。

发展方向肯定还是以航母为轴心,加上潜艇,巡洋舰,导弹驱逐舰,布雷舰,两栖登陆舰组成多元的混合舰队~

应该还是以航母为核心,护航舰艇应以大型驱逐舰为主,由于巡洋舰造价昂贵,再加上驱逐舰吨位越来越大,以后估计会取代巡洋舰,一个航母战斗群主要还是一艘航母加上几艘驱逐舰和护卫舰,水下再加几艘潜艇,要是养不起航母的小国,主要应该是性价比较高的轻型护卫觇比较受欢迎.

二战潜艇和驱逐舰比较研究论文

这要看具体战场情况,比如U艇,趁夜进入英国军港,袭击英国舰队,造成驱逐舰在内巨大损失,而日军驱逐舰为追杀美军潜艇,回归航母编队,却被飞机发现,引来美军对日军航母编队的攻击。

潜艇就是凭借水深、洋域地貌、海洋背景噪音等,使水面舰艇难以探测到其综迹,才有机会对水面舰艇发动鱼雷、反舰导弹攻击,以取得海战主动权,此时的核潜艇,就对驱逐舰拥有绝对优势。但倘若驱逐舰和核潜艇在相距50海里,同时发现了彼此的存在,就将展开惊心动魄的较量,由于驱逐舰有远程反潜导弹,可即可发射,核潜艇将凶多吉少。

驱逐舰,现在反潜技术很先进了,潜艇对水面舰艇来说没有太大的优势,只要暴露行踪会死得很惨,二战时德国的潜艇用狼群战术袭击同盟国海上运输线,当盟军加强护航后,德国潜艇损失很大

看情况吧,驱逐舰的射程有优势。对于高玩来说驱逐配灰比潜艇强

军舰对台湾海峡的影响研究论文

据西方媒体报道,美国正在考虑派遣一艘军舰通过台湾海峡。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华盛顿准备采取更多行动来展示其对华施压的姿态。在这个消息传出的同一天,美国两架B-52轰炸机被报道从关岛起飞抵近中国南沙群岛,但是随后美国太平洋空军发言人又否认那两架B-52飞到了南沙附近。

美军也没有正式证实将派军舰通过台湾海峡,然而这些真真假假的美国舰机前来中国近海挑衅的消息实际上构成了对中国的某种心理战。从各个方向对中国施压成为近来美国对华态度的基本面貌。

对华采取更友好的姿态是对中国的一种照顾吗?看来华盛顿有一些人真的这样看。他们会认为美国找中国麻烦很容易,代价极低,甚至可以零代价,但有可能收获中国对美国利益的更多配合和顺从。

中国的确不愿意与美国出现纷争,愿意在尽量多的范围保持与美合作。但是中国人很清楚一个道理,那就是,在无理的压力面前,让步只会陷自己于更严重的被动,因此对挑衅进行反制是我们的基础理性和原则。

对美方的所有挑衅,中国都不会无动于衷。中国人的反制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还有些是“你打你的,我打我的”。但是中美关系逐渐变糟将提升双方的交往成本,而决不可能是“中国全亏,美国全赚”。

台湾海峡是国际水道,但是美国军舰从那里走通常具有特殊地缘政治含义,释放与台湾问题有关的信号。中国人肯定对此不高兴,而由于台海最靠近中国大陆,也是中国核心利益的标志性地区,中国能调动起来与美方博弈的资源和手段也最多。

美国迄今从没能吓唬住一个小国,怎么可能将中国这样的力量恐吓住。无论在台海还是南海,美方挑衅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是增加中国的警惕。有警惕就会有行动,那些行动带给美国的不舒适感总体上越来越会与美方带给中国的不舒适感差不多。

现在美方将中国定位为“战略对手”,华盛顿的精英圈不时释放要对中国“更强硬”的威胁。中方一直低调回应,不主动激化中美摩擦。但是美方如果采取实际行动,就是另一回事。北京不会对华盛顿的实际挑衅进行迁就。

美国军事力量最好还是离台海别太近,尤其是别主动来搅这里的浑水。从战略上看,那意味着新增美国无法承受的对台湾的责任,将美国拖入一场与中国大陆军事对抗的风险中。一旦华盛顿拉高台湾的期待和美国公众的斗志,那么它将会骑虎难下,在一些重大关头进退维谷。

台海这个地方尚未形成中美军事对峙,希望那一天不会到来。但是一旦出现那种糟糕局面,中国肯定无处可退,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不惜付出任何代价。那样的中国将是美国很难对付的,中美在台海的军事对抗必将是美方的不可承受之重。

因此最重要的是中美要共同避免一点一点地朝着在台海对抗移动。美国军舰、飞机每来一次之前都需三思:中国会如何反应?与中方开展这样的负面互动真的对美国好吗?

如果华盛顿就是想让中美关系紧张起来,并且愿意承受由此而来的任何代价,那么中方早晚会搞懂美方真实用意的。中美之间以及亚太地区也终将上演另一个故事。

东部战区组织海空兵力全程跟监警戒,战区部队时刻保持高度戒备,坚决反制一切威胁挑衅,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军舰穿越台湾海峡并不是严重的事件

虽然台岛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这并不代表台湾海峡就不允许其他国家的军舰或者是船只进入,根据国际海洋法规定,只要这些军界和船只不靠近我国临海就能够正常运行,就和我国军舰曾经十分靠近日本领海和美国领海一样;所以此次美国和加拿大的两艘军舰穿越台湾海峡并不是一件大事,只不过美国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宣传,以此来造成我国解放军不敢拦截的假象,同时也是台岛敌对势力进行撑腰。

两艘军舰的行踪都在我国的掌控之中

虽然美国和加拿大的军舰是能够合法在台湾海峡指定区域内航行,但是我国东部战区的海军力量和空间力量也立刻对这两艘军舰进行了追踪和跟进,可以说这两艘军舰的一举一动都在我国东部战区的监视之内,一旦这两艘军舰有任何违规的行为发生,那么我国中部战区立刻会做出相应的反制行动;假如这两艘军舰严重违规,那么我国东部战区也有足够的力量将这两艘军舰彻底击沉在我国的领海。

我国并不惧怕任何来犯之敌

近期美国和日本等亚太国家都在不断针对我国,想要让我国引起事态升级,但是我国一直在不升级事态的情况下,对这些行动进行了反制,展现出了大国智慧;同时我国强大的军事实力,也并不惧怕任何来访之敌;我国如今已经拥有三艘航空母舰,其中两艘航空母舰已经形成了足够的战斗力,同时还有055型导弹驱逐舰,大量的052D型导弹驱逐舰以及各类型的新式舰艇,海军力量已经仅次于美国;同时我国背靠大陆,还拥有着大量的先进导弹,不惧怕任何胆敢挑战我国底线的敌人。

表明了美国的军舰在不停的挑衅我国,但是面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明确表示要坚决反制一切威胁挑衅。

军舰海上侵权问题研究论文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

写作思路:可以从居安思危,才能立于不败这个角度出发进行阐述,中心要明确,语言要通顺等等。

正文: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的主流。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民族冲突不断,在新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尚未形成之前,各种势力的斗争日趋激烈,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仍然存在,世界并不安宁。

在新的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改革不断深入。在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面临的国防压力也不断加大,部分西方大国不愿看到中国的强大,想方设法阻扰中国的前进。作为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学校,必然要为新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人才的准备,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从小树立青少年报效祖国的意识,培养保卫祖国的强大后备军,是我们教育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加强国防教育,提高青少年的国防意识,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前途,关系到青少年能否成为祖国和人民所需要的合人。俗话说,“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安全统一和稳定。无论是确保国家的内政不被干涉、主权不被侵犯、领土不被分割,还是实现祖国统一,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都不能没有强大的国防。

阶段适时进行国防教育,是党中央的一项英明决策。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必须在完成科学知识传授的基础上,有的放矢的开展国防教育系列活动,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

国防意识是一种自觉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集中展示,是民族精神和国民素质的全面体现。战斗精神是国防意识的最高表现形式。战斗精神是军队特有的一种精神状态和气质特征,是军人素质和觉悟的集中展示。战斗精神对全民国防意识具有极强的导向功能。长期的和平环境容易使人产生松懈麻痹思想,淡化国防意识。

在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加大国防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大国防”观念,牢记“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不断增强关心国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全社会参与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培育战斗精神提供有力的支撑。军队战斗精神的培育,则应重点围绕爱国奉献、坚定信念、敢打必胜等核心内容,锻造高技术条件下军人过硬的战斗气质,使全社会学有榜样,推动全民国防意识的提高。

世界军事变革风起云涌,对我国而言,安全和主权永远是第一位的,中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中周边环境最复杂的国家,也是面临的安全威胁多元化的国家。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发展,强化大国防观念与全民国防教育就尤其重要。

强大的国家需要强大的国防。在鸦片战争后的100年间,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闭关自守,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国防体系,我们的国家受到世界列强的欺侮,割地赔款,丧权辱国,使香港、澳门的国土脱离中国版图近一个世纪,在中国强大的现实中香港、澳门终于回归祖国的怀抱。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建立强大的国防才能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

天安门前,党和国家领导人检阅正在通过的三军仪仗队。整齐的步伐,威武的队列,以压倒一切的气势勇往直前。先进的武器装备,尖端的导弹,呼啸而过的战机,向世界展示了国家的强大国防。观礼台上的外国武官和来宾无不惊叹强大的中国,连呼OK,了不起。

几个世纪前,郑和七次下西洋,不仅将文明传到西方,也向西方展示了国家的强盛。今天,我们的军舰巡航四大洋,所到国家受到热烈欢迎,国民争相参观,夸赞我们的现代化军舰好,显示了国威,海外华人更是激动得热泪盈眶。我们的军队是一个热爱和平和不可战胜的军队,是一个威武之师,是一个文明之师。

居安思危,才能立于不败!

国不可一日无妨―要多少字的楼主呢

FF 护卫舰 护卫舰是以导弹、火炮和反潜鱼雷等为主要武器的轻型水面战斗舰艇,其主要任务是为舰艇编队担负反潜、护航、近海巡逻、警卫员、侦察及登陆支援作战等任务,人称"海上警卫" DD 驱逐舰 以导弹、鱼雷、舰炮为主要武器,具有多种作战能力的中型水面战斗舰艇。它是海军舰队编成中突击力较强的舰种,主要用于攻击潜艇和水面舰船,舰队编队防空 ,以及护航 、侦察、巡逻、警戒、布雷和袭击岸上目标等。 BB 战列舰 以大口径舰炮为主要武器,具有很强的装甲防护和较强的突击威力,能在远洋作战的大型水面战斗舰艇。又称战斗舰。战列舰在历史上曾作为舰队的主力舰,在海战中通常是由多艘列成单纵队战列线进行炮战,因而得名。是一种主要在远洋活动、装备有强大的舰炮武器、装甲防护与防雷舱的大型战斗舰艇。 CA 重型巡洋舰 具有多种作战能力,主要在远洋作战的大型水面战舰。用于海上攻防作战,掩护航空母舰编队和其他舰队编队,保卫己方或破坏敌方的海上交通线,攻击敌方舰艇、基地、港口和岸上目标,登陆作战中进行火力支援,担负海上编队指挥舰等。由于其巡洋舰装备有与其排水量相称的攻防武器系统,精密的探测计算设备和指挥控制通信系统。因此按排水量分为:重型巡洋舰和轻型巡洋舰,装备203毫米以上舰炮的为重型巡洋舰 CL 轻型巡洋舰 具有多种作战能力,主要在远洋作战的大型水面战舰。用于海上攻防作战,掩护航空母舰编队和其他舰队编队,保卫己方或破坏敌方的海上交通线,攻击敌方舰艇、基地、港口和岸上目标,登陆作战中进行火力支援,担负海上编队指挥舰等。由于其巡洋舰装备有与其排水量相称的攻防武器系统,精密的探测计算设备和指挥控制通信系统。因此按排水量分为:重型巡洋舰和轻型巡洋舰。装备152毫米舰炮为轻型巡洋舰 BC 战列巡洋舰 出自英语的“Battle cruiser”。该种军舰是在1904年由当时的英国第一海务大臣约翰·费舍尔上将提出,其概念是——“理想型巡洋舰”。由于“无畏”型战列舰机动性的缺陷和其数量严重不足,使当时装甲巡洋舰成为舰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舰队决战中充当辅助打击力量。为此约翰·费舍尔提出用战列舰上的巨炮安装到装甲巡洋舰上,1906年动工的“无敌”号,成为世界上第一艘战列巡洋舰。之后各国仿效英国的作法,建造本国的战列巡洋舰。 PA 装甲战列舰 俗称为“铁甲船”。原指与帆船舰队时代相比较以蒸汽机为主要动力装置的战列舰。其具有很强的装甲防护和突击威力,能在远洋作战的大型水面军舰。其普遍都采用钢质舰体,满载排水量可达到12000吨,采用螺旋膛线的主炮口径达到300至350毫米,舰体防护装甲的厚度达到230至450毫米,航速为16至18节( 1节即1海里/小时,约合1852米/小时),大吨位、大活动半径、最大口径火炮、最强装甲防护是装甲战列舰的特征。 CV 航空母舰 航空母舰是以舰载机为主要武器并作为舰载机编队海上活动基地的大型军舰,是海军水面战斗舰种之一。 航空母舰又可按其所担负的任务和舰载机性能分,有攻击航空母舰、反潜航空母舰、护航航空母舰和多用途航空母舰;按吨位分,有大型航空母舰(满载排水量6——9万吨以上)中型航空 母舰(3-6万吨)和小型航空母舰(3 万吨以下);按动力分,有常规动力航空母舰和核动力航空母舰。导弹艇和鱼雷艇顾名思义,是在快艇上加装导弹或鱼雷导弹巡洋舰就是个海上导弹发射平台两栖战舰艇主要进行登陆作战,和为登陆部队提供空中掩护的

焊接质量对潜艇的影响研究论文

在我国,电焊操作需要持证上岗,焊工是属于准入类的工种,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81项工种里准入类的只有五项,焊工就是其中一项,而实际情况确实大部分的行业从业人士都是无证操作。随着技术的不断规范以及行业的相关要求,越来越多的人都想考一个电焊证,考证的优势还是非常大的,首先持证和非持证的薪资待遇相差很大,往往能够达到多出一倍或者更高的级别。因此,关于短期焊工培训的问题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从业人员都比较关心的问题。焊接作为工业“裁缝”是工业生产中非常重要的加工手段,焊接质量的好坏对产品质量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那么,焊接技术未来的发展究竟如何呢?行业前景随着生产的发展,焊接广泛应用于宇航、航空、核工业、造船、建筑及机械制造等工业部门,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焊接技术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加工手段。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焊接是制造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展迅速,因此给焊接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水电焊、氩弧焊、数控等技术类工种在就业日趋艰难的大形势下仍是一枝独秀。目前我国每年消耗钢材3亿吨(焊接结构约吨),需要焊机约75万台,焊接行业将在今后8~10年会持续保持增长,市场上很多优秀的焊工月薪都过万,薪资也十分可观。

潜艇的下潜深度与以下因素有关:1,耐压壳体的材料,一般的合金钢壳体下潜深度为300-600米不等,而钛合金可达到1000米以上;2,与潜艇的形状有关,圆的形状受力最均匀,也最耐压,下潜深度可以最深;3,与焊接质量至关重要,再好的壳体材料如果没有合格的焊接,海底压力也可能从最薄弱处(焊接处)压坏潜艇;4,与耐压壳体上的开孔有关,一是开孔如果太多,壳体呈压能力越差,就不可能潜得深;二是人员进出孔、电池装载口、鱼雷装卸孔、电缆或管路孔等,它们的密封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密封不好,潜艇也不会下潜太深;5,当然与海底深度有关,潜艇在50米的近海就不可能下潜,在100米的水深也不可能下潜到120米,听起来是玩笑,但海水深度确实限制潜艇的下潜深度。6,潜艇在水深较浅的海域高速航行时,操作上要特别小心,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海底,酿成事故,所以也不宜下潜太深。

船舶质量关系到船舶建造业的发展,如果船舶质量不过关,对于船舶制造业来说,将会是致命的打击。下面是由我整理的船舶质量管理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浅谈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

【摘要】船舶检验是保证船舶能够稳定安全运行的重点工作,做好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是提高检验水平的有效途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论述如何做好船舶检验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关键词】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船舶安全问题的出现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做好平时的维护和检验工作,因此,为了降低船舶出现故障的概率,提高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必须要提高船舶的检验质量。

二、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据统计,国内因船舶质量问题引发的重大人为事故频发,均是由于质量检测时疏忽而造成的,“吉长春货”四艘投入使用的货船相继出现影响恶劣的质量问题,均是船体发生断裂问题,以“吉长春货5016”为例,在松花江榆树江桥码头起航后掉头时因船体质量不堪承重而断裂沉没,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其影响不仅是经济上的牵连,而是损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民众、承运商对船舶业安全问题的质疑,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响应和谐社会构建的号召以及维护、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船舶业的质量安全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加强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能够保证航运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三、船舶检验的种类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

1、船舶法定检验:船舶法定检验,英文名称:statutory survey,法定检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检验活动。

2、船舶入级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英文名称:class survey,其他名称:船级检验,船东为 保险 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取得某船级社的船级而自愿申请该船级社进行的检验。

(一)入级检验。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为了保险和航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向船级社申请入级,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它包括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和发证工作。入级是船东由于保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接受船级社的检验,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设施在该船级社的监督下并按照该船级社的技术规范建造或由该船级社进行全面的初次入级检验,证明符合或等效于此船级社的规范或规定,即为取得该种船级。入级检验合格后,由船级社发给证书,授予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并登入船级社出版的船舶名录内。

(二)船舶入级检验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入级检验是由船级社根据其制定的规范、检验程序对船舶实施的检验。入级检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检验服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非强制性检验。但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了几类特殊船舶需要进行入级检验。

3、船舶公证检验:船舶公证检验,英文名称:justice survey。公证检验是指船检机构接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 报告 可作为交接、计费、索赔及海事仲裁行为的有效凭证。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验、船舶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等均属公证检验。

四、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途径

船舶检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因而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不能只从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环节入手,而应从船舶生产、制造、检验、航运等各个环节入手,对船舶生命周期实施全过程控制,打造“造、检、航”船舶安全管理链,严把“三关”,提高检验质量。

1、加强对船舶建造环节的管理,严把“出生”关

(一)加强船舶制造厂的资质管理。船舶是“造”出来的,船舶制造厂理所当然是船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为船舶的制造质量负首要责任。现阶段国内的船舶制造厂参差不齐,既有大型船舶制造厂,也有那些“沙滩造船厂”。大型船舶制造厂的技术力量雄厚、硬件设备先进,持有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而大多数中、小型船舶制造厂还处于资金积累阶段,未取得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质量意识比较淡薄。因此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船舶工业发展规划,设立和把好造船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把好修造船厂资质关。整合中小型船厂资源,向规范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指导企业改造升级设备设施,改进造船工艺技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把好船舶源头关。

(二)加强对船舶辅助检验机构的管理。船舶辅助检验机构主要是指与船舶制造过程相关的辅助性机构,如船舶设计机构、船舶焊接机构、船舶拍片机构等等,此类机构对船舶的检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保障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船舶的检验质量。如上所述的“金富星18”等三轮的断裂事故经查均是由于船舶的焊接质量差而导致的。负责对船舶焊接质量进行拍片的机构提供虚假的拍片结果,直接误导了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焊接质量的判断。

现阶段主管机关除对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纳入管理范围外,对 其它 的船舶辅助检验机构尚未纳入管理,有些目前由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间接的管理,有些则完全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导致了目前国内辅助检验机构准入门槛低、机构泛滥,市场处于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状态,威胁着船舶的制造和质量的检验。因此主管机关应制订统一的管理标准,加强对船舶辅助检验机构的监管,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船舶检验环节的管理,严把“检验”关

船舶检验机构是船舶检验质量的控制和保证机构,对船舶的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船舶检验机构除加强自身的软硬件建设外,在检验过程中应遵循“一检、二帮、三把关”的原则,强化审图、现场检验和审核等环节的过程控制,严格有效地依照规范开展船舶检验,把好船舶质量检验关。

(一)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管理,推进船检管理体制的改革。目前主管机关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其机构检验资质的管理来实现的。2008年部海事局颁布了新的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对船舶检验机构依据其检验能力实施分级管理和加强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下属船舶检验机构的管理力度,此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省级管理机构的权威,但要彻底改变目前地方船舶检验机构自身的管理问题还存在不足。因此目前主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两种 方法 来加强对船检机构的管理,推进船检管理的改革:誗在继续实施以机构资质管理为主线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省级船检机构自身的管理能力外,还应逐步推进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的体制改革,推进省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垂直管理体系的建立。誗利用市场的手段,尝试逐步打破目前国内船舶检验的相关制度,合理调配船检机构间的人力资源,让现有的验船师力量达到最大化的发挥。

(二)加强对验船师队伍的建设。2005年国家颁发的《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对验船师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只有通过考试方可有资格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并规定验船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必须参加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做好船舶检验只有检验能力是不够的,验船师还需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准则。近几年出现了多起违规验船现象,有的甚至是故意违规检验。因此一支有责任心的、有能力的验船师队伍对稳定验船市场、提高验船质量是必不可少的。主管机关应不断加强验船师队伍的建设,提高验船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加强检验质量的后续监督管理,严把“监督”关

通过对海事局2008年船舶FSC检查滞留缺陷来看(2008年海事局船舶FSC检查,海船滞留率为、河船滞留率为),真正发现由于船舶检验质量问题而导致船舶被滞留的几乎没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安检人员在船检知识方面的不足。因此必须加强在这方面的系统培训,包括理论知识的培训和现场检验知识的培训,进而在海事系统内部储备一批具有验船师资质的现场监督人员,通过考试取得验船师资格证书,以提高海事系统综合技术监督能力。

对违规检验行为的处罚是开展监督管理的一个配套手段。对发现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具体分析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处罚,尤其是对因主观原因而导致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应加大处罚力度,让其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所得。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提高船舶检验质量,做好检验监督管理的一些方法和途径,对于船舶检验质量监管重点环节展开了详细论述。本文的研究对提高我国船舶检验工作的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典庆.船体结构检测及维修规划的成本-效益评估[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3]黄宛清.德国的航运及船舶检验管理[J].中国设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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