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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阿q精神胜利法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0:32:26

浅谈阿q精神胜利法毕业论文

鲁迅先生的《阿Q正传》是中国现代文学自立于世界文学之林的伟大代表,更应是值得每一个中国人拜读的伟大作品。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他之所以要写这篇文章,是因为要“画出这样沉默的国民的魂灵来”,也正如先生所预料的,其“画”出的不仅仅是那一代人。阿Q是时代中的一群人,乃至一类人。一类身体渺小,精神“强大”的人,一类思想上有着无数双眼睛与嘴的人。 鲁迅先生通过一个又一个的事件与故事,为我们塑造了一个生动,性格多重,且让人无法同情的阿Q。阿Q无疑是苦难的,无房无家无儿无女,最后还死的不明不白。可他值得可怜吗?并不,倒是应了那句“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了。 开篇先生通过对于为何是正传的解释,让我们了解了阿Q这个人的背景,不是什么高官显贵,也不是什么氏族功勋,甚至连姓什么叫什么都不确定,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处于社会底层的小人物。又通过姓“赵”这件事,及阿Q与赵老爷的互动为我们初步树立了一个爱要面子,却又惧怕强权的形象,也给我们描摹了当时落后黑暗的社会现象。 接着通过“先前阔”,见识高,“真能做”,来引出阿Q这个“完人”体质上的缺点。从而用阿Q对于别人对于他体质的讥讽与嘲笑做出的反应,被嘲笑后总是要先估量对手,口讷的便骂,气力小的便打。最后吃亏多了就变成了怒目而视,直至言语与精神上的“胜利”,而阿Q精神胜利法的作用也日渐突出。这种种生动具体的描绘出其欺软怕硬的人物特点,而阿Q把“刀”捅向了更弱者——小尼姑,更是加深了这一人物形象的刻画。 可向阿Q这样的人就不配拥有尊严了?阿Q也是有自尊的,和旁人一样这自尊也是自己赋予自己的,不同的是这自尊是阿Q在心理上打压别人得来的,也称的上是盲目自负自大,亦是无条件自负。从“我的儿子会阔的多啦”,“长凳”还是“条凳”,煎鱼的葱的放法,调戏吴妈,小D抢活,及关于“革命”的系列事件都可以看出阿Q把自己想得过分伟大,将自己看的太重,谁都瞧不上的这样虚假自尊的性格特点。 而阿Q的精神胜利法更是赋予了他自轻自贱,自欺欺人的性格特点。被打了说自己是虫豸祈求放过,可不到十秒钟阿Q却心满意足的得胜走了。为何,因为他觉得自己是与状元一样第一的人——第一个能够自轻自贱的人。自欺欺人在阿Q的一生中体现的就更为明显了些,与别人口角时,“我们先前——比你还阔啦”。看到人家家里有文童,受人尊敬时,“我的儿子会阔的多啦”。被人欺负时,“我总算被儿子打了,现在世界真不像样”“儿子打老子”。可事实呢,真的向阿Q说的这般吗,阿Q先前如何我们无从得知,可现在的贫困也不是假象。连个房子,妻子都没有,却在想儿子。被打了,说是自己儿子打的就能少一分疼痛,还是能让他们停止殴打,不过是在寻求心理安慰罢了。这点倒是跟被人欺负了,暗暗跟自己说坏人不会有好下场的有异曲同工之妙。 除此之外,小生产者狭隘的特点在阿Q身上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以看过杀革命者的头为荣,一方面将革命看为造反,另一方面又觉得革命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自己也想去加入革命,这样就可以把“革”来的财产据为己有。 而文章的最后用阿Q的视角将喝彩的人们与饿狼联系起来,即暗讽,也写出了旁观者愚昧,落后且肮脏的嘴脸。从而辐射当时整个中国社会。 阿Q只是一个处于未庄社会最底层却不自知的狭隘者,却完完全全的向我们展示出了一个被封建落后文明荼毒的农民形象。可阿Q是个例吗?并不是,他是当时社会的普遍现象,甚至与在我们现在这个社会中,在大多数人身上仍能看到阿Q的影子。这就是文章的独到之处,看似再写一人,却用这一人写尽中国思想文化之弊病,也写出了中国思想革命不彻底的缘由。时至今日这篇伟大作品仍散发着光和热,给与我们无限启迪与思考。人性的弱点与思想的封建落后依旧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伟大课题。 阿Q也曾是他们中的一员,而阿Q的结局也将是不改变者的结局。

具体表现为他妄自尊大,自轻自贱,欺弱怕强,麻木健忘等等。鲁迅先生正是通过对阿Q精神胜利法的淋漓尽致的描绘,表明这种普遍在于"国人魂灵"中的精神病症怎样麻木。阿Q非常穷,穷得只剩一条裤,甚至连姓名都没有。但是,他的可悲却主要还不在物质生活条件的被剥夺,而在于他精神生活的被扭曲。他被压在未庄生活的最底层,什么人都能欺负他,可他却并不在乎,常常好像还很得意。这是的关键,是他有一种独特的精神胜利法,分明挨了打,他却想:这是儿子打老子。所谓阿Q精神,究竟是怎样呢?它的主要特点,一句话说来,就是精神胜利法,就是自欺自以求自慰。精神胜利法是阿Q精神的基本的东西,也是特有的东西。自然阿Q性格还是如一般实际存在的人物一样相当复杂的;然而阿Q之所以成为典型,则是精神胜利法通过种种条件的突出而具体的表现。他的自尊自负与自轻自贱固然是精神胜利法的主要的表现条件,他的排斥异端与“投降”革命也是精神胜利法的一个相关因素,至于怒目而视的怒目主义和“在肚子里暗暗咒骂”的腹非政策,更是精神胜利法的最主要的现象了。阿Q精神的第一个特点是“自尊癖”。阿Q本是极卑微的人,他没有家,住在土谷祠里,没有固定的职业,只给人家做短工,人们忙碌的时候才记起他,一空闲,便把他忘记了。然而,阿Q却很自尊,“所有未庄的居民,全不在他眼睛里”,甚至赵太爷儿子进了学,他在精神上也不表示尊崇,以为“我的儿子将比他阔得多”。阿Q甚至瞧不起城里人,认为城里人把“长凳”叫成“条凳”、煎大头鱼时加葱丝,都是“可笑”的。阿Q精神的第二个特点是“欺弱怕强”。阿Q最喜欢与人吵嘴打架,但必估量对手,口呐的他便骂,气力小的他便打。他寻衅跟王胡子打架,打输了,他便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他估量小D瘦小打不过他,骂小D是“畜生”,小D让着他,他却不依不饶,进而动手抓小D的辫子;对毫无抵抗力的小尼姑动手动脚,扭住她的面颊,说“和尚动得,我动不得?”大肆轻薄。可是,当他在路上遇到“假洋鬼子”时,他脱口说了句“秃儿”,不料被“假洋鬼子”听见了,“假洋鬼子”举起了“哭丧棒”,他便赶紧缩起脖子,等着挨揍,连吃了几棍子,一点不敢反抗。阿Q精神的第三个特点是“性幻想狂”。他认为,“凡尼姑,一定与和尚私通;一个女人在外面走,一定想引诱男人;一男一女在那里讲话,一定要有勾当了”。所以,当赵太爷的女仆吴妈在厨房与他谈几句闲天时,他便忽然抢上去对吴妈说:“我和你困觉,我和你困觉。”阿Q精神的第四个特点是“泼皮耍赖”。他跑到尼姑庵偷萝卜,被老尼姑发现了,他还强词夺理,说:“这(萝卜)是你的?你能叫得他答应你么?”阿Q精神的第五个特点是“善于投机”。阿Q本来是对革命一向“深恶而痛绝之”的,但当他看到“未庄的一群鸟男女(在革命到来之际)的慌张的神情”时,便想:“革命也好罢,革这伙妈妈的命,太可恶!太可恨!便是我,也要投降革命党了。”阿Q革命的目的,不过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我要什么就是什么,我喜欢谁就是谁”。于是他想到了元宝、洋钱、洋纱衫、秀才娘子的宁式床、钱家的桌椅;想到了复仇,把和自己打过架的小D、王胡子连同侮辱过自己的赵太爷、秀才和假洋鬼子统统杀掉;他想起了赵司晨的妹子、邹七嫂的女儿、假洋鬼子的老婆、秀才娘子和吴妈,拿不定主意究竟要谁。所以,当他的“革命”要求一为假洋鬼子所拒斥,便想到衙门里去告他谋反的罪名,好让他满门抄斩。阿Q精神的第六个特点是“自欺欺人”,即“精神胜利法”。阿Q与人家打架吃了亏,心里就想:“我总算被儿子打了,现在世界真不像样,儿子居然打起老子来了。”于是他心满意足,俨然得了胜利似的。当他被关进牢房时,他便“以为人生天地之间,大约本来有时要抓进抓出”;当他被拉去杀头时,他便“觉得人生天地之间,大约本来也未免要杀头的”。所以,阿Q“永远是得意的”。阿Q精神的第七个特点是“奴隶性”。阿Q看到审讯他的人穿着长衫,便知道这人有来历,“膝关节立刻自然而然的宽松”,立即跪了下来。长衫人物叫他站着说话,但他还是跪着,并且第二次审讯他时,他仍然下了跪。

阿Q精神关于阿Q,自他诞生以来的80年间,人们说得太多、太细、太深了。你几乎再很难找到新的话题和切入点。我想从人物类型——即阿Q是一个什么样的典型的角度,谈谈自己的想法,看能否谈出些许新意? � 对于阿Q这一形象,已有许多权威的评论。这些论述排列起来,就构成了一个阿Q形象的接受史,反映了我们对阿Q形象认识的不断深入。1922年初,鲁迅的《阿Q正传》还没有在《晨报副刊》连载完毕,沈雁冰(茅盾)就认为:阿Q“他是中国人品性的结晶”“阿Q所代表的中国人的品性,又是中国上中社会阶级的品性”(《小说月报》1922年2月第13卷第2号“通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30年间,人们强调要对文学作品进行阶级分析,于是阿Q就被视为“落后农民(或“农民”)的典型形象”。1979年出版的由唐�主编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依然认为:阿Q是“一个从物质到精神都受到戕害的农民的典型”(人民文学出版社版)。1998年出版的杨义的《中国现代小说史》,重新解读阿Q,说鲁迅“塑造阿Q这个具有强大艺术生命的典型性格,并在小说中显示‘个人历史’和‘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的高度一致性,从而摄录下辛亥革命前后中国的人心史和民族的苦难史”“他的性格展现得最为充分的一点是精神胜利法,阿Q性几乎成了精神胜利法的代名词”(人民文学出版社版)。这些论述,都敏锐地“抓住了”阿Q国民性、阶级性、心理性等特征,但大抵是从现实主义“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的角度,来阐释人物的性格内涵的,或者说是从人物错综复杂的性格构成中,来概括他的精神特征的。阿Q还是一个“性格典型”。这一研究路径并没有错,但我以为是走了“弯路”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开门见山”,直接面对他的精神世界、精神特征,把他当作一个“精神典型”呢? 现实主义的经典理论,把塑造“性格典型”当作一个核心命题,同时也当作一把权威的标尺。其实这种“典型观”是有它的局限性的,不要说它不大适应浪漫主义、现代主义文学创作中的人物形象,对现实主义创作中的一些特殊形象,也常常显得“捉襟见肘”。譬如对阿Q就是这样。我以为文学中的典型形象,是一个多元的、开放的“大家族”,它至少应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性格典型、心理典型、精神典型、象征典型。只要这一人物艺术地、强烈地表现了某种人生的、社会的特征,我们就应该视他为典型,而不必强求他的性格刻画得有多么鲜明、特别。当然,每一类典型并不排斥人性的其他特征,但这一典型的核心特征应该是确定无疑的,这也是他区别于其他典型的所在。《阿Q正传》毫无疑问是一篇现实主义杰作,但它同时采用了古典小说的章回体形式,现代小说、散文、杂文的幽默、讽刺、夸张等艺术手法,形成一种开放的、奇崛的现实主义文体。阿Q身上确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也有独特的心理描写,但他更让我们心灵震撼、永生难忘的是他的精神特征——那种饱含了民族的甚至人类的灵魂深处的“精神胜利法”。古老的中国已然风雨飘摇,而阿Q却沉醉在虚幻的精神世界里,面对走投无路的生存绝境,他只能祭起一面面人己的得胜旗子。这是一种多么普遍而深广的民族的、人类的、个体生命的精神特征啊!所以我把他当作是一个“精神典型”。 其实,鲁迅压根儿也没有把阿Q当作一个性格人物去刻画。他说得很明白:“例如,说到‘为什么’做小说罢,我仍抱着十多年前的‘启蒙主义’,以为必须是‘为人生’,而且要改良这人生。所以我的取材,多采自病态社会的不幸的人们中,意思是在揭出病苦,引起疗救的注意。”(《我怎么做起小说来》)鲁迅是站在现代知识分子的高度,去审视、揭露阿Q们的精神疾病的,并期望通过自己的笔,“启蒙”民众,“改良”人生。他又说:“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病死多少是不必以为不幸的,所以我们的第一要著,是在改变他们的精神。”(《〈呐喊〉自序》)这段话,鲜明地表现了鲁迅对“国民精神”的密切关注,比之于国民的身体状况来,精神是“第一要著”。1925年,鲁迅在《俄文译本〈阿Q正传〉序》中,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创作思想:“要画出这样沉默的国民的魂灵来,在中国实在算一件难事,因为,已经说过,我们究竟还是未经革新的古国的人民,所以也还是各不相通,并且连自己的手也几乎不懂自己的足。我虽然竭力想摸索人们的魂灵,但时时总自憾有些隔膜。在将来,围在高墙里的一切人众,该会自己觉醒,走出,都来开口的罢,而现在还少见,所以我也只得依了自己的觉察,孤寂地姑且将这些写出,作为在我的眼里所经过的中国的人生。”对有如死海一般的国民的灵魂和精神,鲁迅常常审视、探索、思考。但他又常常觉得隔膜、不自信。这一方面反映了国民精神的深不可测,同时也表现了鲁迅对自己创作的苛求。他不是那种有点小感受、小感想就仓促动笔的作家,他所追求的是“写出一个现代的我们国人的魂灵来”,而阿Q正是体现鲁迅创作思想的一个最理想的对象。你看,在鲁迅这一系列论述中,其主题词是:启蒙主义,揭出病苦;第一要著,改变精神;依靠觉察,画出灵魂。他并没有谈到人物的性格刻画问题。鲁迅发表过很多谈论创作的文章,也多次论述了人物的塑造,但他往往强调的是刻画人物的灵魂和精神,而不多涉及人物的性格描写。当然,作为中国现代小说的开创者,鲁迅并没有轻视性格描写的意思,但在他看来,性格描写是为展现灵魂和精神服务的,灵魂和精神才是人物最重要、最本质的东西。正因为鲁迅有这样的审美思想,因此他塑造的人物都具有强烈的精神特征,这种精神特征都具有极大的社会、人生涵盖性,往往成为某种人物的代表和象征。譬如孔乙己代表了被异化的没落文人,闰土代表了动荡的封建社会中农民的悲苦人生,狂人成为封建“铁屋子”里先觉者的象征形象……我们在他们身上看到的最耀人眼目的是一种内在的灵魂和精神特征,他们也有自己的性格,甚至颇为复杂,但随着情节的推进,人物性格有机地融化进了灵魂和精神中去。阿Q无疑是鲁迅小说中最丰满、最深刻的一个艺术形象,他比鲁迅的其他人物要更丰富、更鲜明一些。譬如他的质朴和狡黠、自尊和自贱、欺软和怕硬、敏感和麻木等等复杂多变的性格特点。但鲁迅刻画他的个性特征并不是最终目的,这些个性特征是直达人物的灵魂和精神的,鲁迅的最终目的是要画出“国民的魂灵”来,阿Q因此成为一个杰出的“精神典型”。 阿Q是江南乡村未庄的一个贫苦农民、流浪雇农,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认定他就是一个“农民典型”。作为“精神典型”,他是不受阶级、阶层甚至民族的限制的,他突破了自己的身份,成为各个阶级、阶层乃至整个民族、人类的一个典型形象。但鲁迅为什么要选一个农民作为他的描写对象呢?我以为原因有二:一是鲁迅本人对农民较为熟悉,他出生在浙江绍兴——一个很古老的镇子里,外祖母家就在乡下,他从小就是在乡村和农民的氛围中长大的,对农民有着很深的感情和理解。他的很大一部分小说就是写的他熟悉的农村和农民。二是在农民身上,最能体现民族的文化和精神。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特别悠久的传统社会,这个社会存在和延续的基础,就是最广大的农民。伴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形成的中国文化,经过统治阶级的改造、整合,演变成一种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封建文化,然后通过各种方式向民间灌输和渗透,成为支配农民思想行为的一种精神文化。即便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而农民心理中的文化积淀却往往根深蒂固、难以动摇。20世纪初,中国的封建社会已走向穷途末路,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外国列强的野蛮侵略使国家走向动荡和贫穷。就在这样一个痛苦的历史大转折时期,统治阶级显出一副懦弱、虚伪、奴颜婢膝的模样,而广大农民依然过着一种原始状态的生活,思想变得更加麻木、愚昧、保守。整个民族弥漫着一种可怕的奴性意识——精神胜利法。选择阿Q这样一个流浪雇农作为表现对象,既能真实地反映历史转折时期下层民众的生存状态,更可以集中地展示民族灵魂的微妙变动。阿Q是一个最卑贱的贫民,他在有意无意之间接受了足够的传统道德文化,在时代的疾风暴雨中,他的灵魂和精神同样受到了一定的冲击,竟驱使他要去“投奔革命”,最终做了“革命”的牺牲品。用这样一个角色,去表现辛亥革命,去展示“国人的魂灵”,不是一个最恰当、最艺术的选择吗?从操作的角度讲,鲁迅选择阿Q作为传主,他可以更少顾虑,更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思想和艺术。因此可以说,鲁迅是借了阿Q的“躯壳”,来塑造他的“国民魂灵的典型”的。 传统的现实主义着力展示的是人物复杂多样的性格侧面,意识流小说侧重描摹的是人物的心理流动。那么,鲁迅是怎样雕塑他的“精神典型”的呢?概括来讲,我以为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日常生活中的平常事件“陌生化”。鲁迅很佩服果戈理的“用平常事,平常话,深刻地显出当时地主的无聊生活”的本领,创造性地发挥了果戈理的这一表现方法,在《阿Q正传》中把人物的最日常的生活事件进行定格、放大、强化,就使人们司空见惯的生活变得强烈而陌生,从而折射出人物行动、性格背后的精神内涵,显出一种惊心动魄的艺术力量。譬如阿Q与王胡比赛捉虱子,无聊而细小的事件,经鲁迅的精雕细刻,就变得陌生神奇起来,把阿Q那种“美不过他们,同他们比丑”的变态心理表现得入木三分。这样的例子在小说中俯拾皆是。 二是大量采用幽默、讽刺、夸张等艺术表现手法,凸现人物的灵魂和精神。譬如阿Q对小尼姑,他在骨子里是轻蔑的,一副正人君子的作派,但自从摩挲了小尼姑的头皮之后,他却突然觉得手指间有一种“滑腻”感,弄得心旌摇荡起来,直到犯下“调戏吴妈”的错误。把阿Q灵魂深处的文化积淀和人格分裂表现得淋漓尽致。这是用的幽默、讽刺手法。再如描写县衙捉阿Q,官兵的兴师动众、如临大敌;阿Q在临刑前的画圆圈,全力去画,没有画好,从“羞愧”变得“释然”。夸张手法的运用把阿Q的可怜、麻木、愚昧展示得触目惊心。 三是插入作者的主观议论,深化人物形象。按照传记体的通例,对于所传的人物,作者是可以议论和评价的,鲁迅很好地利用了文体的便利,随时夹进一些精辟的议论,成为作品的点睛之笔。如关于“胜利者哲学”的议论,说阿Q的得意“这或者也是中国精神文明冠于全球的一个证据了”。一下把阿Q这一形象推到了中国精神文明的大背景中。如阿Q遭遇了困惑难解的女人问题的时候,作者有一段“关于女人”的议论,正话反说,亦庄亦谐,深刻解剖了阿Q内心的矛盾现象,尖锐抨击了封建文化中的“女性观”。又如阿Q在临死前恍惚看到了一片狼的眼睛,“不远不近地跟他走”“已经在那里咬他的灵魂”。麻木如一段木头的阿Q大约是不会有这样的幻觉的,这是把作者的联想赋予了阿Q,但就在这一瞬间把阿Q的死深化了、升华了。他的死,是民族的悲剧,文化的悲剧,时代的悲剧。但阿Q作为一个传统文化的“精魂”,是永远不朽的。实在说,阿Q不过是一个农村的流氓无产者,他本来负载不了那么多社会的、人生的、民族的、文化的内涵,是鲁迅创造了他——一个奇迹般的“精神典型”。

阿q研究论文

生活需要阿Q精神 在我们看似平淡的生活中,到处都隐藏着小小的发现,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奥秘等待着我们去探索.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既有成功的喜悦,又有失败的苦恼.既有感受美好生活的快乐.又有生活的苦恼.感悟生活,感悟我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七彩的生活象一串诱人的糖葫芦,那诱人的甜与酸,永远让人回味无完…… 当我们不断长大,终于告别金色的童年时,当我们离开父母的怀抱,独自面对生活的时候.我们那颗幼小的心灵中,充满了苦恼.面对生活的磨难,你是否想过:生活需要什么,怎样才能笑对坎坷的人生?面对生活,我们需要怎样的精神? 有人说,生活需要乐观与豁达.有人说,生活需要大海一般广阔的胸襟.有人说,生活需要无畏的勇气.有人说,生活需要永不放弃的执着.而我却说,生活需要阿Q精神! 鲁迅先生笔下的“阿Q”是一个可笑的小市民,他总是自我欺,不敢面对现实.许多人都将阿Q当作嘲笑的对象.但是我却要大声说:“生活需要阿Q精神!” 例如在一场实力悬殊的比赛中,处于下风的一方的主教练明知获胜无望,但他绝不会把这种情绪表露在脸上,也许他甚至会高呼:“必胜”.面对强敌,只有放手一拼才有可能创造奇迹.反之,过早的悲观会导致一败涂地的惨痛后果.在这个例子中,处于劣势一方的主教练就成功的运用了“阿Q”精神的精髓——精神胜利法. 在生活中,我们往往需要面对许多我们不愿面对的事情,比如亲人的离去,中(高)考落榜等等……但是,生活又是残酷的,生活中什么事情都会发生,一旦发生了,我们面对.面对失败,我们不妨可以运用阿Q的“精神胜利法”.它可以给我们面对挫折的勇气 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它的两面性,我们不能事事都采用“精神胜利法”来逃避现实.但有些特定的时候,“阿Q精神”可以赋予我们面对生活的勇气,成为我们战胜困难的动力,我们的力量之源. 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生活中什么事情都会发生,生活需要阿Q精神!

最低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爱在延伸3《阿Q正传》中阿Q的形象分析内容摘要摘要:《阿Q正传》是鲁迅先生写于1921年的作品,他就当时的旧中国大多数农民的现状深刻地去揭示了当时农民的精神面貌,意在唤醒麻木中的中国人民,希望他们觉醒起来救中国,使中国人不再受欺辱,不再受奴役。他的作品具有很鲜明的时代性。我主要是从阿Q这个人物入手,抓住他的性格特征和精神世界以及他的种种行为去写,具体分析了他的精神胜利法和革命历程,揭示出人物的弱点,点明了人物性格的可悲性,以及由此去阐发了阿Q革命的失败和下场的悲惨的必然性。同时,也警醒国人,不要再让阿Q的悲剧在中国上演!关键词:畏强凌弱精神胜利法狂妄自大革命阿Q,是鲁迅笔下的一个典型文学形象,更是一个旧中国下层农民的真实再现!他的出现,不但震惊了旧中国,敲打着每一个中国的心坎,同时,也震憾了世界,让世界看到了中国人民的觉醒!《阿Q正传》①创作于1921年,是鲁迅先生②最著名一篇小说,它不仅是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的一座不朽丰碑,也是世界文学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鲁迅先生用娴熟的笔法为我们成功地塑造了阿Q这个世界文学画廊中的著名形象,让阿Q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甚至家喻户晓的名字。阿Q形象不但在当时的中国,乃至在今天在世界都引起了不小的震憾,催人警醒,促人奋进。《阿Q正传》继承我国小说的民族传统,用“传”③的形式构成全篇。小说紧紧围绕阿Q而“传”,自始至终以阿Q的活动作为唯一线索,展开故事情节,写出阿Q短暂而可悲的

“阿Q”,名字好笑滑稽;人更是可笑,可笑到可悲。可笑,是因阿Q的“精神胜利法”;可悲,也是因阿Q的“精神胜利法”。 因为有了“精神胜利法”,阿Q似乎没有了什么烦恼,更是没有了“失败”,因此,阿Q永远是“胜利者”永远是快乐的。因为他的“精神胜利法”总让他有很多通往“胜利”的路径,所以阿Q永远不会输。 不然,他不会在被闲人打了以后想到“我总算是被儿子打了,现在这世界真不像样……”类似这样的情景总能给人们带来笑声,凄凉的笑声。“精神胜利法”是可悲的,阿Q更是可悲的,才有笑声的凄凉,愚昧的人只知道它的可笑,认为那是积极的升华,没想到它是那么的可悲。 不断的压迫几凌辱,阿Q也在不断地反抗不断地斗争,却只有不断的失败。不甘又无奈!阿Q身上封建阶级的精神奴役的创伤,那鲜明的被毒害与凌辱留下的烙印,迫使阿Q的“精神胜利法”的逐步成形,直至在阿Q身上表现得炉火纯青。 “精神胜利法”是一剂“好药”,至少对于阿Q来说是的,虽然只能治标不治本,但起码可以暂时地减轻阿Q的痛苦,即使他会使那烙印越深。但也正因“精神胜利法”,阿Q永远活在屈辱和失败中,与当时广大老百姓一样,在失败与压迫中拾起扭曲的胜利,在那不堪的社会里,拥有它们共同的特性。但却无法超越阿Q的个性特征,只因阿Q的“精神胜利法”已到了“出神入化”的境界。无可否认,“精神胜利法”是那么消极的东西,那可悲的消极。 阿Q错了吗?阿Q错了!错在他生长在那时,错在他拾起了那一剂“药”,那剂可悲的可笑的被称为“精神胜利法”的“药”。阿Q又是没错的,的错是阿Q也是错的承担者,因为没有人告诉他那剂名为“精神胜利法”的“药”并非好药!

谈谈律师的精神培养毕业论文

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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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1.论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2.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3.论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 4.关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5.论法与正义 6.论法律移植 7.论法的功能 8.论法律信仰 9.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10.论隐私及其立法保护 11.论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13.论国家司法豁免权 14.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15.论中国的领海制度 16.论契约自由原则 17.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8.论无权代理 19.论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20。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讨论 21.论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22.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23.论罪刑法定原则 24.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25.诉讼成本论 26.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27.论虚假广告罪的构成 28.论非法传销与刑事犯罪 29.论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30.论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 31.论权利质押 32.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 33.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3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35.关于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36.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37.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 38.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9.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40.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41.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42.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43.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44.网络立法研究 45.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46.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47.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 48.论正当防卫 49.试论侵权著作权的犯罪 50.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时的关系 51.论刑法的效力 52.论数罪并罚 53.论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54.论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诉讼权利的保障 55.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56。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57.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58。论公司的法律人格 59.论律师的诉讼地位 60.反垄断立法的几个问题 61.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 62.论我国的物权体系 63.制定民法典若干问题浅论 64.我国反倾销制度评析 65.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66.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67.论刑事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68.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69.论夫妻忠诚义务与我国婚姻法完善 70.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 71.关于新时期我国军事法体系建构的设想 72.中国军事法的历史演进 73.论我国军事法治的现代化 74.中国近代军事法文化的若干特征 75.我国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 76.中外军事法律文化比较 77.论军事法的价值构造 78.维护军事秩序与军人合法权益 79.论我国军事刑法体系的构造 80.我国军事法的本土资源探析 81.试论军队律师队伍制度的特点及其体系构造 82.论新《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秩序的优化 83论军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国防动员立法研究 85.论我国军事行政执法的特点 86.新时期完善军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87.论军事执法中武装冲突法的地位和作用 88.对台军事斗争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89.现代战争与战争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90.论对台使用武力的法理依据 91.从国际法看台湾的主权归属 92.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93.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94.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研究 95.提高依法治军水平的法理思考 96.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 97.国防监查法律制度研究 98.论法制教育与依法治军 99.军事法人才培养与改革 100.论我国军事法制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 (5050)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 教育 的功能。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律师的职业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我国现今律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

摘要: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其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总体素质越来越焕然一新。但是,律师整体专业素质的提高,不能掩盖其职业道德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下降,在某些地方,社会对律师的满意度并不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许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瓶颈。对此作为未来中国律师队伍的一员,本文认为了解律师行业的道德水平现状,找出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对策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法治社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指在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规范、道德情操与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持久弥新的命题,尽管法律规范试图与道德保持一定的距离,但不可否认,道德作为法律的本源之一具有强有力的指引作用,即使是法律职业本身都有规定相关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角色就是为社会尤其是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个职业与法律、社会的接触面非常宽,在其执业过程中,律师通常可以起到宣传 法律知识 ,传播法律 文化 的作用。在运用法律为他人服务的同时,律师如何能够守住职业道德,使自己能够不为金钱所诱惑,这两者既相互结合,又相互矛盾。律师的职业性质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职业道德水平要比其他职业高得多。律师职业道德除了具备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表现为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一般职业道德的规范,如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同时,律师既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其职业道德规范也就体现了法律职业的特点,也就是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而间接上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但同时,律师的行业性质又区别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性,如律师事务所具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追求企业利益是其重要木匾,律师作为其员工也是要追求企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这些都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

(二)强制性与自治性的统一

律师可以说是专业服务于委托人的“讼棍”,也可以说是与法官、检察官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的伙伴。在两种角色属性相互结合相互斗争的过程中,一方面不能成为当事人和金钱利益的奴隶,另一方面也要成为监督制约检察官和法官的一种独立力量。可见,律师的自治性是十分重要的。这种独立性和自治性对律师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较为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惩戒 措施 是维护律师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规范,如《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此外还有大量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如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除了这些以规范性的文件反映出来的职业道德规范外,还存在大量的非规范性的律师职业道德,如律师职业道德习惯、意识等。可以说,从形式上看,律师职业道德具体表现为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道德水平,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依然困难重重。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事人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但往往就是这种关系,反而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主要体现:

1.唯利是图,欺当事人。有的律师给委托人做出虚假承诺――以官司“包打赢”作为相互攫取案源的方式。同时为了多收取律师费,故意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捶胸顿足地保证案件胜诉绝对没问题,糊弄当事人。

2.不管不顾,“有活就干”。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后,不管自己有没有接触过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也不管自己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只要有足够费用,就接案处理。

3.相互扯皮、敷衍了事。有的律师在拍胸脯保证打赢官司,拿到律师费后,就不闻不问,一会让当事人送这个材料,一会让委托人跑那个部门。一旦无法解决问题,便想法设法扯皮推诿,敷衍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近3年来关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8年,各级律师协会共受理投诉案件7387件,给予行政处分762件,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有7件。”

(二)律师同业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律师同行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性竞争以及过度商业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律师整个行业的公信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争相向法官赠送钱财,买通关系。然后由法官向当事人推荐该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或代理人,以招揽案源;

2.诋毁同行,抬高自己。有的律师,在某些公众场合如讲座上过分贬低对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抬高自己的声望和地位,借机获得案源;

3.借助新闻媒体炫耀或包装自己,夸大其词,实力有限却大包大揽各项业务,排斥同行:

4.通过向委托人、介绍业务人利益许诺或给予财物,违反职业道德排挤其他律师。

(三)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本应该是同在法律屋檐下,同为法律人,应同做守法事,但当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却表现为违规越矩,知法犯法、“花钱铺路”现象较为严重。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影响力,社会大众一致把律师以及法官和检察官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但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素质钻法律漏洞,拉关系贿赂法官检察官,危害性十分巨大。“2006年阜阳中院、深圳中院、武汉中院腐败案牵涉到数名律师参与行贿,2007年广东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9月商务部郭京毅涉嫌受贿并牵出数名律师。”除上述不良现象外,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也存在相互不尊重,如律师在法庭上藐视法庭纪律,无视法官存在;法官看不起律师,不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甚至无端训斥律师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三、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

1.经济原因: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商业属性,随着律师人数越来越多,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他们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一旦竞争激烈,钱少了,分这杯羹的人多了,缺乏职业道德赚钱的律师、超越法律界限赚钱的律师、突破职业底线赚钱的律师也就越来越多了。经济层面上的原因会引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律师行业的两极分化问题。现如今律师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经济上无法独立,饭都吃不饱,怎么能要求他们在人格上,职业道德上洁身自好?

2.环境问题:此处特指法律环境。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执业环境,是不容乐观的。“律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无视甚至无故训斥、因敢于为弱势群体辩护而得罪某些权要继而锒铛入狱、因为黑社会头目或贪污犯辩护而遭受公众贬抑和责难……。按照某种说法就是:中国律师……属于经济上相对富裕而又要疲于自我维护权利的弱势群体。”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裁判结果的不如人意和律师接触法律最多,代表法律形象最贴近百姓生活的事实相矛盾,这导致律师的职业压力很大,“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我国的司法制度环境决定了律师的某些不良行为可能无法得到迅速更正。

3.管理原因: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行业协会管理无力、律师执业机构管理无作为也容易导致有些律师钻空子,打着所谓大律师的旗号坑蒙拐,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

除上述三种原因之外,律师自身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自身缺乏自律,唯利是图,见钱眼开等等道德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极易导致误入歧途。因此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道德水平,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两手抓,无疑是一种正确选择。

四、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

综上分析,律师的职业过程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且每一方面都对其职业道德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长期的系统的建设工程。要把这项系统工程建设好,最根本的在于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性质和使命,树立良好的职业理念,尤其要摒弃金钱至上的观念;最迫切的在于完善监管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相关措施。

(一)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专业劳动和技能赚取金钱,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养活自己和家人,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由此可知律师不能仅仅以赚取钱财为目的,学习法律最重要的使命还是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法律合理正确地得到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律师铭记自己肩负这样崇高使命,在职业生涯中,就不会迷失方向,更不会因金钱而做出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内容上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法学院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前防患于未然;通过律师事务所自身定期组织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提升提高自身修养与素质,进而提高律师自律意识;目前我国设有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也应设立自己的律师学院。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律师学院,将其作为一个学习和培训的基地,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律师彼此的交流平台,扩大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凝聚力。

(三)管理上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惩戒制度

首先要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2004年4月我国开展了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行业整顿运动”,它从行业整体上对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往往会忽略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问题。律师事务所是每一个律师执业的平台,其一切执业行为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完成,就必须要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约束。

其次加大严惩力度,从严治律:具体方面有通过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实行整改完善:如律师行业可学习当前法院系统开展的“五个严禁”,针对目前律师行业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几条禁令,通过行业大整顿和自我整改,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触犯现有法律法规的害群之马,一定严惩不殆,轻则清除出律师队伍,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并且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正在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律师行业仍存在很多问题。知道问题,并分析问题,才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但笔者相信,律师行业将会在民主法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席位,其所存在的问题也终将会被解决。律师行业的明天,还需要广大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为了法律职业的未来,继续努力吧!

注释:

①张善数.中国律师制度专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②魏杰.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之问题分析与解决路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2011年4月。

③六届全国律协亮点纷呈.中国律师.2008(11).第19页.

④刘桂明.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中国律师网.2008年.

⑤⑥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试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职业性、阶级性、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教育的功能。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这个行业在很多人看来是另人羡慕的一个行业,在业外人看来,律师收入高,相对自由。中国的律师制度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所以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起步也是很晚,相对很是落后,并且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在律师与司法官关系中,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双方职业关系失衡;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由于律师业务能力和道德能力存在不足,委托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律师与公众关系中,存在公众情绪干扰律师正常执业,传媒误导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在律师与律师同业者的关系中,存在恶性竞争问题突出。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称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律师职业道德是由一定机构制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思想信条和行为准则。

二、建设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1、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职业作为律师业务的物质运行者,需要建立自律性规章,以切实约束律师客观、公正、廉洁地从事律师业务,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一支力量。国家法律、法规虽然对于保证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定难免存在漏洞,并且在某些方面是必须由律师职业道德加以弥补的。因它覆盖面广,概括性强,能全面进行调整,能最大限度地对律师提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3、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作为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本身就应当是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楷模。但是,有一些律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法律、道德的事时有发生,给律师队伍的声誉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对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律师职业道德就是一个重要的教育手段。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利于律师队伍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出色地完成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三、加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西方律师业的早期,同样是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讽刺激了律师们,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性。为了改变人们的评价,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有时这种服务完全不计成本,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为打不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如此,律师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自身的纯洁性。希望中国的律师可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重视自身行为的修养和性格培养,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对荣誉的珍惜,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让法制理念深入大众。如果说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律师的价值体现,那么现代法制环境的建立和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师存在的土壤,没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现实的。而我国法制现代化刚刚起步,可以说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只有让更多人真正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三)建立有效防控体系,预防权、钱交易。相比于明确的单极利益是律师追求案件胜诉的直接动力,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等则是法官受贿的心理痼疾。大多数法官认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师,而收入却不如律师来的丰厚,无法摆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个人牟利,也有的法官会干脆辞去工作,成为律师后和原来的同事订立“协议”,钱权交易就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为了打断这种违法的交易链,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1.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

2.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

3.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

4.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

(四)明确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何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无法对此作出细致的规定。从现在理论界认为有三条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律师执业道德的最低评价标准:一是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形象为当事人服务,保持律师声誉。二是职业的独立性。律师执业中要保持独立,不得和司法机关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不受司法机关干涉,不受当时人的意志左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三是保持廉洁和清廉。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既要对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对法官行贿,做到对司法系统的廉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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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抗日战争胜利的意义论文格式

今天,我怀着波动的心情早早的待遇在台式机前等待着《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的著手。阅兵是中国向世界表明我们坚持维护二战后国际秩序的窗口。 我不知道那天让我期待了多久,因为对阅兵有极大的兴趣,建国60周年的阅兵式我也记不清看了多少遍,这次终于有机会在屏幕前近距离接班一番了。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也是中国人民抗战战争胜利70周年。中国人民抗战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中国战场爆发时间最早、历时最长。中国人民抗战战争坚定了盟国与法西斯作战的认为可靠,感动了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中国人民也为此付出了很大的民族牺牲。看见阅兵式上的官兵们雄赳赳气昂昂、英姿飒爽的样子使人们倍感精神振奋、非常自豪,有这样的军队、有这样的官兵作为一名中国人我非常骄傲。我们希望通过举办纪念活动,呼喊每一个善良的人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避免历史悲剧重演,与热爱和平的国家共同捍卫二战胜利果实,开启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回头看70年前,以前的中国是怎样一种社会情况,内忧外患,贫困落后,如今可谓是截然不同了。现代化的城市,信息化的设备,巨舰横行海洋,坦克碾压陆地,战机翱翔长空,核武器威慑世界。现在的国家发展日新月异,这便是社会建设者立下的赫赫战功。二十一世纪,判断了祖国的飞速进步与发展,但我们不能够停留在别人的成果中,我们应建立起远大的理想与目标,向着我们远大的理想去努力,去建立起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这就是我们年轻人应该做的。自强不息,激流勇进,永不服输,是我们中华人民的传统精神。历史启示了我们将来的路不可能一马平川,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只是这条路我们会走下去,因为正是这些迎刃而解,坚持不懈,顽强拼搏,刻苦钻研才成就了我们祖国的今天,成就了我们祖国的繁荣富强。今天,中国繁荣昌盛,蒸蒸日上。作为中华民族子女的我们,更应该努力学习,把我们的祖国发扬光大。更应该为祖国作出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让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共同奋斗吧,为我们的祖国有我们而骄傲!观察后真可谓感慨万千。我信任在看完《胜利日大阅兵》后每个人都会有所改变,让我们丢掉昨天的不快与气馁,共同走向新的明天!祝祖国繁荣昌盛,更加繁荣富强,早日达成祖国的伟大复兴!中国——万岁,中国——加油!

1、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彻底打败了日本侵略者,捍卫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使中华民族避免了遭受殖民奴役的厄运。2、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觉醒,使中国人民在精神上、组织上的进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3、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在团结,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4、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对世界各国夺取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维护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意义是:

抗日战争的胜利是全世界人民反对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冰以此为标志,全世界人民取得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伟大胜利;

2.抗日战争的胜利是中国人民战胜外来势力,特别是结束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历史,说明弱国可以打败强国,是以弱取胜的典型战例;但不能说抗日战争结束了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历史.因为美帝国主义还在支持台湾势力并占据着台湾,英国,葡萄牙还分别占据着香港与澳门 ,所以,抗日战争的胜利只能说明是中国人民取得了一场反对外来列强的胜利.是一次民族战争的胜利.3.抗日战争给我们的启示,一个国家必须团结与强盛,否则,就要受到外来势力的欺负.这也是我们目前谋求发展的动力与原因.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原因:

第一,国土大,引诱日军深入以后,日军力量被分散,后勤供应线拉长,越来越吃力,单这一条就可注定日本必败。

第二,随着战争的深入,中国军队得到了很大的锻炼,经验越来越丰富,战斗力越来越强,而巨大的兵员储备(人口),也是让日本陷入泥潭的因素之一。

第三,美军的全面参战,是加速日本失败的原因之一。

就这场战争而言,打到1941年的时候,日本失败的结局已经可以预见了,只不过时间早晚而已,当时日本的后勤供应已经出了问题。

一、抗战胜利的原因:1.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旗帜下,汇聚了中华民族各阶级、阶层、各界爱国人士等 参加的全民族抗战。2.中共为抗战制定了正确的战略、战术方针,并在抗战困难时期,采取一系列正确 施,扭转了局面。3.正面战场和敌后战场互相配合,共同为抗战作出重要贡献。4.国际法西斯力量和爱国华侨的积极援助。二、抗日战争的历史意义(1)是近百年来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斗争的第一次完全胜利。(2)大大增强了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为民主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中国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战场是反对日本法西斯的主战场,中国人民的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4)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提高。(5)抗日战争是中国近代历史的一个根本转折,是中华民族由衰败到重新振兴的转折点。这个根本转折,一是与近百年间中国抵抗外国侵略战争比较,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第一次取得了全面胜利的反侵略战争;二是与抗战前后国内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国共产党力量壮大并走向成熟,中国人民革命力量得到空前大发展,这为人民解放战争很快取得胜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致中国走上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奠定了重要基础。(6)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是取得抗战胜利的决定性力量。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近代以来中国反抗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是20世纪人类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于中华民族发展和世界文明进步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彻底打败了日本侵略者,捍卫了中国的国家 *** 和领土完整,使中华民族避免了遭受殖民奴役的厄运。 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创造了举世闻名的灿烂文明,曾经长时期走在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封建统治的腐败和束缚,中国渐渐落后了。 从1840年起,中国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蹂躏,国家 *** 和领土完整不断受到侵蚀,中华民族的灾难日益深重。 中国人民奋起抗击外敌入侵,又一次次遭到失败。 然而,这一次,中国人民彻底粉碎了日本军国主义 *** 的企图,彻底改变了中国近代以后饱受外来侵略的屈辱历史,捍卫了中华民族数千年发展的文明成果。 抗日战争的胜利,结束了日本在台湾50年的殖民统治,使台湾回到祖国怀抱。 中国参与发起成立联合国并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显著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历史表明,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觉醒,为中国 *** 带领中国人民实现彻底的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奠定了重要基础。 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许多志士仁人为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进行了艰苦探索。 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为中国的进步打开了闸门,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和人民的悲惨境遇未能改变。 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生死存亡的考验使中国人民极大地觉醒起来,更加深入地思考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和实现民族振兴的正确道路。 抗日战争烽火的洗礼,使中国人民在精神上、组织上的进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国要实现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必须首先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必须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政权,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 中国人民还深刻认识到,中国 *** 提出的改造旧中国、建设新中国的主张,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正确方向,符合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 *** 是领导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坚强核心。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成为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历史转折点。 正是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基础上,中国 *** 领导中国人民进而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 抗日战争使中国人民空前团结起来,使中华民族焕发出巨大凝聚力和旺盛生命力。 抗日战争,既是一场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的较量,更是一场意志和精神的较量。 在那场空前壮阔的伟大斗争中,中华民族进一步弘扬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并表现出许多鲜明的特点,这就是:坚持国家和民族利益至上、誓死不当亡国奴的民族自尊品格,万众一心、共赴国难的民族团结意识,不畏 *** 、敢于同敌人血战到底的民族英雄气概,百折不挠、勇于依靠自己的力量战胜侵略者的民族自强信念,开拓创新、善于在危难中开辟发展新路的民族创造精神,坚持正义、自觉为人类和平进步事业贡献力量的民族奉献精神。 伟大的民族精神,不仅成为激励中国人民团结一心、血战到底的坚实思想基础和强大精神支柱,而且在抗战的烽火中得到了新的丰富和升华。 这是伟大的抗日战争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一定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大力继承和发扬。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对世界各国人民夺取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维护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历史的光辉一页。 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开始最早、持续时间最长。 中国战场长期牵制和抗击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主要兵力,歼灭日军150多万,对日本侵略者的彻底覆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战略上策应和支持了盟国作战,配合了欧洲战场和太平洋战场的战略行动,制约和打乱了日本法西斯和德意法西斯战略配合的企图。 中国作为亚太地区盟军对日作战的重要后方基地,为盟国提供了大量战略物资和军事情报。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在全世界人民面前树立了一个以弱胜强的光辉范例,鼓舞了被压迫、遭侵略的民族进行解放战争的信心和勇气。 中国人民为最终战胜世界法西斯反动势力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阿q正传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郑久元再论“民族劣根性”- <阿Q正传》之我见《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3):15-181张建东郭云飞,冯莉群从《阿Q正传》等作品看文学阅读的隐性引导[D]《语文建设》.2013,(1):15-204鲁迅鲁迅小说全集[M].南昌:二十- -世纪出版社,2010:193王富仁.中国反封建思想革命的镜子-论《呐喊X彷徨》的思想意义[].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1983,(1):216-233鲁迅鲁迅全集[M]北京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36,7:146鲁迅,张烨.鲁迅全集[M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01,2:302-303鲁迅,智龚.鲁迅全集[M.中国致公出版社,2001:1532王晶.中国现当代作家作品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7王朝柱辛亥革命[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1:214鲁迅摩罗速读中国现当代文学大师与名家丛书[M].北京蓝天出版社.2003:78

(一)表现的深切 表现的深切,首先体现在小说题材的突破性。中国的传统小说历来都是帝王将相、才子佳人或绿林好汉的世界,即使是描写人世间的生活,也是不离其神仙鬼怪,以追求故事的传奇性和情节的曲折性为特色。然而,鲁迅的小说,大多取自普通人的普通生活,(多采自病态社会中不幸的人们)即使是表现当时社会上的重大事件,也常常是通过人们司空见惯的一些小事和生活场景来实现的。 表现的深切,其次体现在思想的深邃上。鲁迅的小说重在表现病态社会里的人的精神病苦,以及对现代中国人的灵魂“拷问。鲁迅那时的思想追求和艺术追求都是与中国反封建思想革命的历史需要融合在一起的。 以上两点在鲁迅的小说中清晰可见:《狂人日记》写的是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吃人本质,却只通过一个精神病患者的日记来披露。《孔乙己》写的是造成几千年中国知识分子屈辱历史的科举制度的危害,讲的只是一个乡村读书人的几个片断。《药》写的是启蒙不被人们理解的悲剧,讲的也仅仅是一个"人血馒头"的故事。《风波》写辛亥革命在农村的影响,讲的却只是一场乡场上的"辫子的风波"。《阿Q正传》写的是中国人的灵魂,讲的也只是一个乡村流浪汉的生与死。《祝福》中写的是封建礼教这颗社会毒瘤对普通百姓的摧残,作者却讲述了一个在江南农村随处可见的故事,一个连自己姓名都没有的女人"祥林嫂"的悲惨一生。真真切切的做到了以小见大,以部分代整体。 (二)格式的特别 第一,鲁迅小说中的结构模式独具特色。小说结构严密,不像大多数五四早期那种浪漫主义、形式松散之作。 第二,小说中形式手法有所创新。首先,灵活机动的运用了反讽手法,如《狂人日记》中的两重叙述角度及与此相关的反讽的结构。《孔乙己》外在喜剧性中所蕴涵的悲剧意味等。其次,鲁迅小说具有现实主义成就。这首先体现在小说中一些技巧上,丛现实家乡中取材,反应的是对民族的预言。人物环境源于现实,实际却是作者心灵的呐喊。小说中人物刻画是描绘现实和体现关键性思想的主要方法。例如《孔乙己》的残腿,《阿Q正传》中的伤疤,这些人物外在的伤痕,就是他们内心疾病的外在体现。鲁迅的这种现实主义创作是具有社会基础和作者生活经历的,一是中国在帝国主义侵扰下陷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现实;鸦片战争、甲午风云、八国联军、庚子赔款,使鲁迅从小就与同代人目睹了统治者的腐败,感受了民族的不幸与危亡。其次是外祖母的纽带关系,使他与农村和农民产生了血肉联系,他因此能以朴素和真挚的心去感受和体味广大农民在精神奴役和经济压迫下所遭受的痛苦与磨难。其三,是家境的破落。祖父因科场案下狱,鲁迅不得不避难于舅父家,寄人篱下而被称为“乞食者”;另外,在叙述技巧上,作者有意识的发展小说的叙述者,虽然多数运用第一人称,但是小说中的“我”与作者本身并不等同。这种手法的主要作用有两个: 一方面与有志于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思想改造的觉醒知识分子发生对话,使他们意识到整个中国社会思想改造的必要性,认识到中国具体的社会思想现实是他们起步的基础。另方面,要与沉沦在封建传统思想和伦理道德的孽海中而不自知的人们发生对话,使他们意识到这种思想和道德的残酷、虚伪和陈腐,并产生摆脱它们的强烈愿望。 参考文献:《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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