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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裁判尺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07:35:06

统一裁判尺度研究论文

该文件虽然已经在8月19日的深改组会议通过,但是全文尚未对外公布,可能需要具体联系最高院相关部门获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5.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6.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合议庭评议和表决规则,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7.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应当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确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人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协助院长管理行政事务。 8.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二)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9.明确审判委员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10.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11.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 (三)审判管理和监督 12.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 1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业绩档案应当以法官个人日常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法技能、廉洁自律、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法官业绩评价应当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1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一)独任庭和合议庭司法人员职责 15.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6.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7.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18.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19.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20.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院长庭长管理监督职责 21.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22.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23.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2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审判责任范围 25.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7.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8.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审判责任承担 29.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30.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3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2.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35.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36.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惩戒程序另行制定。 37.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 (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五、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 38.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39.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分别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处理。 40.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或者经法官惩戒委员会等组织认定不应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 41.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官因接受调查暂缓等级晋升的,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违法审判责任,或者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无责或者免责建议的,其等级晋升时间从暂缓之日起连续计算。 43.依法及时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妨碍诉讼活动或者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4.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六、附则 45.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46.本意见关于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于人民法院的法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院长和院长。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参照执行。 技术调查官等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另行规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法院人民陪审案件中的审判责任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另行规定。 47.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48.本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

裁判员应当于与运动员、教练员、观众以及场上同伴之间保持良好的交流互动关系,这样有利于在执裁中掌控比赛、从而顺利完成执裁任务。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仪态和风度,例如着装和仪容必须表现的优雅,哨声和手势要表现出自信,宣判后应当以微笑的表情注视被宣判的球员。在执裁时要兼顾情、理、法,要根据赛场上各种情景变化来掌控运动员、教练以及观众的情绪,力求把完美的比赛呈现给观众。 裁判员的执裁行为本身是一个信息交互的过程,因此,信息的交流、互动和沟通是裁判员功能指向的重要目标。不同水平的运动员对篮球规则的掌握及理解程度有差异,董慧杰针对篮球比赛中裁判员与运动员交流的必要性进行探讨,认为在比赛中必须要进行适当的交流,有利于传播新规则,有利于比赛的顺利进行,但要注意沟通的方式和方法。同时运动员非常期望与裁判员进行适度交流;但交流一定要适度,具体的表达方式根据场上情况分为语言与体态两种方式,并且要符合场上的情景,采用合理的方式在恰当的时机实施。辛艮伟也进行了类似的研究,认为需要提高裁判员在赛场与教练员和运动员的交流方式、管理技巧等,加强裁判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缓解赛场环境和裁判之间的矛盾,进而减轻裁判员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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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裁判研究现状论文

在排球场上比赛的双方不仅仅是在技、战术合理运用上比高低,争胜负,而且也是在比心理比意志。现代的体育竞赛表明:运动员参加比赛,不仅消耗很多的体能,同时也消耗很大的心理能量,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所需要的心理机能和个性心理特征发展得不好,即使在身体、技术、战术方面训练有素也难以研究和掌握队员比赛的心理特点,因此,提高他们的心理机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心理训练在排球运动训练中的地位运动训练包含的内容很多。体育科学研究和运动训练实践证明,现代运动训练和竞赛要求运动员在消耗巨大身体能量的同时,也要付出巨大的心理能量,因为运动训练和竞赛在对人的机体施加生理负荷的同时,也施加了心理负荷。运动员没有良好的心理准备状态,就不能顺利地完成运动训练任务,更难以夺取优异的比赛成绩。心理训练已成为提高训练水平和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突破口。心理能力是充分发挥身体能力的技术、战术能力的保证,尤其在当前国际体坛上,运动员身体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差距日益缩小的情况下,发挥心理能力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了,两强交锋,心理能力强者胜,这在国内外比赛中早已屡见不鲜。目前,美国、俄罗斯等体育强国已把心理训练作为一个固定的组成部分,贯彻始终,常年不断。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多数国家的代表队配备了运动心理学家,可见心理训练在运动训练中的重要性。二、心理训练在体育运动训练中的作用(一)心理训练的特点心理素质的好坏在非比赛时,是无形的,抽象的,而在比赛时,又能明显地表现出来。所以进行心理训练的难度大,要求高,需要有计划、有意识、科学系统地进行训练。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也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它需要长时间持续不断地进行训练。心理训练还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对不同性格,不同心理程度的运动员分别进行针对性的训练。同时心理训练也必须同技术训练、战术训练、身体训练相结合,互为一体,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二)心理训练的作用心理素质不但对竞赛成绩有直接影响,还会对体力和技战术水平的发挥起作用,从而影响到竞赛成绩。系统的心理训练为自我认识、自我提高提供重要条件,心理训练对运动员的事业心与责任感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事业的探求与进取,对专项技术的掌握与熟练,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心理训练是掌握、提高专项技术、战术的强有力的动力。心理训练对教练员来说,既是必需掌握与运用的规律与方法,同时又是必要的工作艺术。通过心理训练使运动员各种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能更快地得到完善和发展,形成参加运动训练与比赛的最佳心理状态,从而帮助运动员顺利完成训练任务和取得优异比赛成绩。

本文是一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 随着排球比赛竞争的日益激烈,排球比赛场上千变万化,作为排球的二传队员 要具有娴熟的手上功夫、良好的身体素质、顽强的精神、较好的心理素质及优良 的战术意识来捕捉瞬时的战机。 略论排球二传队员的选材及其培养 一、选题依据 1、研究的目的意义 目的:现代排球正朝着速度快、技术娴熟、战术多变、对抗激烈的方向发展。一个排球队要想达到或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话,必须拥有优秀的二传队员。由此可见,二传队员的作用在整个排球队伍中的地位是多么的重要。 意义:对后备二传队员的选材以及培养又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任务。一个成熟的排球二传队员,必须经过数年的磨练,在技术上、生理上、心理上都要得到质的提升,才能带领全队取得更好的成绩。 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从中国排球的发展历程来看,二传手的重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国女排先后6次出战世界杯赛,孙晋芳、杨锡兰和马芳先后3次获得了最佳二传奖。中国男排的每一次大的胜利也都与二传手的超常发挥分不开。同样近年来中国男女排球队在各种大赛中取得的良好成绩,都与二传手的良好发挥是分不开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二传手的个人技术要求非常全面,除了娴熟的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各种基本技术之外,还应掌握相当多的特殊技术和技巧,因为对二传手的技术训练,是一个科学性很强的特殊工作。另一方面是要求二传手在场上“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沉着果断,心道手到,每个球都要形成攻击力。这需要二传手在身高、速度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更需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生理素质。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二传手的先天因素,也是后天训练能够取得较大成效的重要基础。毋庸置疑,“选材是成功的一半”。

写作思路:首先阐述一下关于排球的起源,然后讲述一下排球比赛的规则,中心要明确,语言要通顺连贯等等。

正文:

排球,是球类运动项目之一,球场长方形,中间隔有高网,比赛双方(每方六人)各占球场的一方,球员用手把球从网上空打来打去。排球运动使用的球,用羊皮或人造革做壳,橡胶做胆,大小和足球相似。

排球运动源于美国,1895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霍利约克市,由韦廉姆·G·摩根发明;1900年左右,排球自美国传入加拿大。1905年,排球传入古巴、巴西、中国等国家,成为当时风靡美洲的一项时尚运动。1949年,首届世界男子排球锦标赛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举办。

1896年,摩根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排球竞赛规则,同年在斯普林菲尔德专科学校举行世界上最早的排球赛。斯普林菲尔德市立学院的特哈尔斯戴博士将其命名为volleyball,意为“空中飞球”。

排球最高级的组织机构为国际排球联合会,截至2020年9月,共有222个协会会员,分属欧洲、亚洲、非洲、中北美和加勒比地区、南美5个洲级排球联合会。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专项运动协会。

排球比赛场地为18米×9米的长方形 ,四周至少有2米空地,场地上空至少高7米内不得有障碍物。场中间横划一条线把球场分为相等的两个场区。所有线宽均为5厘米。球的圆周为65-67厘米,重量为260-280克,气压为千克/平方厘米。

场地中线上空架有球网。网宽1米 ,长米,挂在场外两根圆柱上。女子网高米,男子网高米。球网两端垂直于边线和中线的交界处各有5厘米宽的标志带 ,在其外侧各连接一根长米的标志杆。

球员通常不需要掌握全部六种技术发球、一传(接发球)、二传(举球、托球)、扣球、拦网、救球,而是通常根据球队的战术,以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专长。最常见的位置分配包含三种位置:攻手(分为主攻手和副攻手)、二传手和自由人(专职防守的球员)。 为了有效阻挡对方的进攻,并在对方有足够反应时间之前将球以陡峭的角度高速弹回对方场地, 一般来说由身材较高且弹跳力好的球员担当攻手。

世界排球的三大赛事是世锦赛、世界杯和奥运会。其中,前两者是排球界的专项赛事。

排球世锦赛是排球界的最高赛事,也是历史最悠久的一项排球赛事。其参赛队伍最多、赛程最长、赛制相对最为严谨和苛刻。因为含金量很高,世界很多传统强队都很在乎世锦赛。

排球世界杯是正式三大赛中最年轻的。自1991年改换比赛年份后已经逐渐变成奥运选拔赛。同时也影响形成了国际排球比赛如下的节奏:轮空年、世锦赛大年、世界杯外围赛、奥运大年。

奥运会是世界上除足球世界杯外最著名的体育赛事。任何一个奥运会项目的意义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奥运会已经成为不少国家的国家任务。

对不起哎。我现在是初中生。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研究论文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判决书的制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讲,判决书的质量离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并出台了判决书的样本,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生动教材”。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是对整个诉讼活动最精炼、最完整的概括。它不仅是法官业务素质强弱的重要评判依据,也是衡量办案质量,宣传司法公正,体现法律真义的司法产品。一份好的民事判决书,除了要求事实叙述清楚,证明事实的证据有力外,更重要的在于说理的充分透彻,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准确,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民事判决书的说理问题已成为当前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点。一、我国民事判决书说理不充分的表现目前,我国法官制作的民事判决书中,有不少的民事判决书是不说理的。民事判决书不说理有种种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诉、辩理由归纳过于概括、抽象。裁判文书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故意遗漏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有的甚至任意曲解当事人的理由。(二)、认定事实部分没有体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判决书中不列举当事人的证据或不全部列举,或虽在判决书中列举当事人的证据,但未写明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未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庭的认证意见去写。对采信的证据不说明理由,对不采信的证据也不说明理由或者不该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应予以采信的证据不予以采信,断章取义,任意取舍,枉法裁判。(三)、判决书说理部分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决书不说理由,或者虽有说理,但说理不准,牵强附会,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理,而是罗列同一类型案件共性的说理,惯用一些诸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等公式语言;有的对当事人的主张说理不全,只择其所需,选择对判决有利的部分,对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说理只是证据和法条的简单罗列累加,缺少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没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分析,更没有揭示证据—法律—结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四)、对案件审理过程交待不够。在首部写作中没有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追加当事人、审限等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事项,使案件审理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二、民事判决书充分说理的现实意义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减少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有利于防止“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败的产生;其次,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提高法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改判率;再次,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使法官在这一领域充分借鉴和运用大量事例、判例、著名学者和其他法官判词的意见说明对本案的认识过程和判决结论的合法性,有利于改变呆板的“八股”文风,适应国际裁判文书改革的需要。三、民事判决书充分说理的方法(一)、心证公开,增强说理的透明度。心证公开,是指在庭审时及判决书的制作中,法官根据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在判决书的文本中阐明以求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识、理解与支持。心证公开在民事判决书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开法官认证的形成过程。认证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凭借自己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对通过庭审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作出判断,并为自己预先感知和判断得出的结论给出理由的过程,它既是一种法律推理的过程,又是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具体地说,就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公开展示自己经过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得出的认证意见,公开表明法官对证据的理性判断和取舍的原因,公布所采信证据的具体内容,并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使证据形成环环相扣,步步推进的锁链式的证据威力。此外,对不采纳的证据也要据理驳回,表明认定的证据与判决结果有逻辑上的联系。法官认证过程的公开,体现了判决书形式上的公正,以及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的可信度。公开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支持与否定的原因。民事诉讼是围绕当事人诉辩主张来展开的。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并非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所辩驳的理由都是正当的,对这些问题,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不应回避,而应旗帜鲜明地公开自己支持或否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心证过程,说清原因和依据。此外,针对当事人对审判方向或状况有疑虑和误解的地方也要有所反映,说清法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理由,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提高当事人及公众对判决的信任度。公开法官作出判决结果的理由。要防止给予当事人突袭裁判的感觉,法官在判决书文本中,对自己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必须公开心证过程及理由。一是论证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争议焦点的概括归纳是恰当的;二是结合所采信的证据层层分析论证法官内心确信的心证事实,充分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三是分析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总之,心证公开促使法官尽其所能地论证其判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增强判决书的透明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法官对事实认定,判决理由论述得越详细,心证公开的程度就越大,就越能体现判决结果理由的充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任意性就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从而提高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此外,心证公开也有利于律师、当事人及公众对法官判决行为的监督,从而促使法官更加尽职尽责,公正判决。(二)、就事论理,增强判决的公信度。就事论理,就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论证,明辨是非。争议焦点是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的,而案件事实又是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争议焦点抓得不准,就无法弄清事实,事实不清,事实认证部分就会有错、有假、有矛盾,而以不清的事实作为依据作出判决结论,就会影响到判决结论的正确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争议焦点的剖析论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能够论清的争议焦点,主要指能够由证据证明的事实;其二是无法论清的争议焦点,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都无法证明事实的真伪。但无论是哪一种,法官都必须依据自己心证的情况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具体操作是:一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证据,概括归纳争议焦点,分清核心焦点或一般焦点,是一个焦点或是多个焦点;二是紧扣各个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的具体内容进行透彻分析,准确判断,揭示案件性质与责任分担的内在联系;三是对当事人诉争焦点所主张的权利、依据评述,表明是支持或是不予采纳,并说清理由;四是对无法论清的争议焦点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要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论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时,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五是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论证,要加强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逻辑关系及必然联系,体现的是“盖然性占优势”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事实、理由、主文连贯统一,浑然一体,从而增强判决书的公信力。(三)、依法说理,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如果说事理是理由的筋骨,那么法理就是理由的灵魂。由此可见,“说理”其实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内涵分析事理,阐述法理。具体包含的内容有:对法律适用予以解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法律规定更是如此。立法者总是根据内蕴法律需要的社会生活中的相关事实进行预测分析然后进行立法的。因此,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的指引评述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时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变得实际有效,从而揭示法律内涵与实际的案件事实之间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谁是谁非,一目了然。对法律局限进行弥补。社会生活变化不定,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相对稳定的法律总是难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由此带来了法律的空白或法律的局限性。因此,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既要阐述现行法律的内涵,同时还要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科学的思维方式、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作出分析判断,揭示尚未被发现的法律含义,以弥补法律存在的局限。这种弥补局限的法律解释,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进行阐述,也是一种法理阐述。总之,法理是将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在判决书中论述法律的理由越充分,就越能使当事人及公众相信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牲(四)、依情说理,增强判决书的亲和力。“情”,从社会生活角度来说是“情感”,是人类七情六欲的概括;而从法律生活角度来说,则是“理解”,是法官根据案情,对当事人具体的法律行为依据法学原理、社会道德规范进行理性分析判断,得出的一种合乎民意,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这种认可是法官解释法律的结果,也是法官内心良知的反映。因此,在判决书中,法官不仅要讲事理,讲法理,也要讲情理。事理是判决公正的基石,法理是判决公正的大厦,情理则是判决公正的夜光碑。可以说,事理、法理、情理组成判决书强大的生命力。情理在判决书中所体现出来的是法官一种博大、豁达、充满理智的心境,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好展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情理”不是法律规范,法官不能从法律条文上直观地感受它的存在,法官是靠悟性,靠灵气,去感悟它,去理解它,用心去发现它的存在,去寻找它的精髓,去把握它的气度。因此,在判决书中要讲情理并不能随心所欲。笔者认为,讲情理,主要是针对如下情况进行:(1)法律规定不周全、不明确时,法官应根据法律条文字里行间所反映出来的真实含义,或立法者的目的,去理解、分析、判断、讲清其中的道理;(2)法律规定有缺陷时,应从理解对象的背景,包括文化、传统、思想等,在一定的范围内,依照公正原则的价值取向进行说理;(3)根据情势所需,进行情理分析。这时候要讲清情理,主要从社会的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要求等方面分析说理。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讲情理应体现如下内容:一是符合法意,即符合法律之精神;二是顺遂民情,也就是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三是符合正义、公正、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需要。总之,情理讲得透,说得明,既增强判决书的公信力,又增强了判决书的亲和力。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审结案件的法律文书,而且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个人操守品行的综合展示。在实际工作中,法院的裁判文书也确实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有的文书中出现错别字,文字表述不规范,有的文书在说理部分过于简单。说理不透彻,缺乏针对性,还有的法律文书适用法律不准确,导致裁判错误或者漏判。 分析起来,裁判文书存在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有些法官业务素质偏低,疏于学习,写作水平不高。其次,对制作文书缺乏责任心。对裁判文书的制作不够重视,校对不认真,工作态度不够严肃。要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我们认为,首先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同时,要组织法官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正确适用法律。其次,要加强对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说理部分可以简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部分要表述清楚,说理部分要注意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详细叙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情况。同时,对证据的采信与否也要作以分析、说明。第三,要加强裁判文书的审核,建立裁判文书把关制度,定期对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要把我们办的每一起案件通过公正的审判,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现今社会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法律的普及也很不够,法律理解能力普遍偏低,所以,我们在书写法律文书的时候,就不能写的象是调研文章,而应该是大多数老百姓都能读懂的普通读本。在公正办案的同时,要写出浅显易懂、说理充分、人文亲善的裁判文书,这样,才能使群众感觉到法律的便利、实用,才会使人们尊重法律、信任法律,才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结合近来庭上抓的重点工作“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通过庭里组织学习、向领导和前辈请教及个人实践,我对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民事裁判文书是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不仅要解决争议,而且要阐明处理的理由,即要论证当事人争议问题的正确与错误,分清是非责任等问题。民事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是论证和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也是体现裁判文书水平的部分。当前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重点是提高说理性,为确保法院裁判文书的公正性,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说理时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以事实为依据,结合相关证据,以事以据论理。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是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阐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答辨意见的支持与否,因而在论述理由时,首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原则,就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为裁判结果打下基础。因此,阐述理由时必须首先做到以事实为基础,有理有据。 第二,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避免套话。就是要针对每起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具体阐明裁判文书所持的观点和理由。每一起民事案件都有其特点和特有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案件的个性。裁判文书的理由必须针对这种特殊性,即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避免多案一理。为了增强说服力,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个性,必要时可以针对本案的具体特点,扩大理由阐释的力度;在撤诉的民事裁定中,还应写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具体理由和法院允许撤诉的理由,避免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损害对方的利益。如不允许撤诉,也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要针对实质问题重点分析。民事裁判文书法律理由部分的核心是依法分清是非正误问题,主要在违法、合法、侵权损害这一核心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阐明处理原则展开论述,为最后的处理决定打下基础。分清是非,就是要观点鲜明地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论证其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各当事人对纠纷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民事案件中离婚、赡养、抚养及精神赔偿等涉及人文科学的裁判文书,除法理分析外,还可从人情事理、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有关学科的科学原理的角度充分展开。 第四,要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相结合。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不仅应从正面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同时对当事人所持的谬误主张也应据理驳反。当事人所持的理由哪些应予支持,哪些不予支持,应准确全面的予以反映,立场鲜明,正反说理相结合,真正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第五,要使说理与事实及裁判结果相一致。阐述理由时必须注意到其在整个裁判文书中所起的承上启下地位及与裁判结果的内在联系。因此要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结果一致,论证周密、论理充分,从而保证裁判文书整体的系统性、逻辑性,使判项、说理与诉讼请求相互呼应、浑然一体。 总之,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可以先概括认定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然后在此基础上全面依法展开论理,阐明作出本裁判结果的原因。理由部分是现行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是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充分据事依法论理的力度。我国已故着名法学家谢觉哉曾说过:“务要判词出来人人拍手!”“判词要剖析允微,合情合理,使败者不能不服。”要达到这样的判决,必须通过理由部分的改革和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真正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

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研究论文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三 、结语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参考文献:[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2]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3]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1).[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5]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结合近来庭上抓的重点工作“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通过庭里组织学习、向领导和前辈请教及个人实践,我对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民事裁判文书是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不仅要解决争议,而且要阐明处理的理由,即要论证当事人争议问题的正确与错误,分清是非责任等问题。民事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是论证和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也是体现裁判文书水平的部分。当前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重点是提高说理性,为确保法院裁判文书的公正性,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说理时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以事实为依据,结合相关证据,以事以据论理。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是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阐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答辨意见的支持与否,因而在论述理由时,首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原则,就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为裁判结果打下基础。因此,阐述理由时必须首先做到以事实为基础,有理有据。 第二,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避免套话。就是要针对每起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具体阐明裁判文书所持的观点和理由。每一起民事案件都有其特点和特有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案件的个性。裁判文书的理由必须针对这种特殊性,即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避免多案一理。为了增强说服力,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个性,必要时可以针对本案的具体特点,扩大理由阐释的力度;在撤诉的民事裁定中,还应写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具体理由和法院允许撤诉的理由,避免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损害对方的利益。如不允许撤诉,也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要针对实质问题重点分析。民事裁判文书法律理由部分的核心是依法分清是非正误问题,主要在违法、合法、侵权损害这一核心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阐明处理原则展开论述,为最后的处理决定打下基础。分清是非,就是要观点鲜明地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论证其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各当事人对纠纷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民事案件中离婚、赡养、抚养及精神赔偿等涉及人文科学的裁判文书,除法理分析外,还可从人情事理、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有关学科的科学原理的角度充分展开。 第四,要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相结合。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不仅应从正面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同时对当事人所持的谬误主张也应据理驳反。当事人所持的理由哪些应予支持,哪些不予支持,应准确全面的予以反映,立场鲜明,正反说理相结合,真正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第五,要使说理与事实及裁判结果相一致。阐述理由时必须注意到其在整个裁判文书中所起的承上启下地位及与裁判结果的内在联系。因此要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结果一致,论证周密、论理充分,从而保证裁判文书整体的系统性、逻辑性,使判项、说理与诉讼请求相互呼应、浑然一体。 总之,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可以先概括认定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然后在此基础上全面依法展开论理,阐明作出本裁判结果的原因。理由部分是现行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是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充分据事依法论理的力度。我国已故着名法学家谢觉哉曾说过:“务要判词出来人人拍手!”“判词要剖析允微,合情合理,使败者不能不服。”要达到这样的判决,必须通过理由部分的改革和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真正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

裁判文书写的是否好,一是看叙述事实是否清楚,二是看是否有分析。裁判文书是要高度体现出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要言之成理论之有据,三是看是否体现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真正保护。1、办理刑事一审案件,制作刑事一审法律文书,不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论基础,实践中往往更需要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写刑事一审判决书,首先要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恰当,这就要有一定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判决书中的语言,一般不宜使用方言俚语,而要使用“法言法语”,要紧紧依据法律规定来组织文书语言,这就要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学理论修养;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叙述以及论证的层次性、逻辑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文书,就是一篇好的论文。基于这种认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极力贯彻不断学习的思想,不断结合所办案件对文书的写作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学习研究最高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分别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经济犯罪审判指导》登载的各类刑事判决书。这些判决书都是最高法院从各地法院精选出来的,不论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还是在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如《经济犯罪审判指导》2004年第1辑刊登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一审判决书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取证地点不合法等辩护意见,判决书是这样评价的:“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再如《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格式上没有采用通常的方式,即先叙述指控的事实、简要概括指控证据,后写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详细列写确认的证据,再评价辩方意见,最后阐明判决理由,而是采用了“一事一控一辩一评”的格式,即针对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采取一起一清的方式,在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后,紧接着表述控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辩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再叙述法官对双方意见的评述。这样的表述方式对于多起指控事实的案件非常恰当。2、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它体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是止纷息争的工具,是公正与效率的载体,是法官技能的赛场,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对判断人民法院公正与否、效率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反映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而且能起到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作用,还能起到应有的法制宣传作用,促使民事主体依法行事。要写出好的裁判文书,法官需要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成熟的社会经验,丰富的人生阅历,一定的文学素养。笔者查阅了相当一部分民商事裁判文书,从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程序性问题,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写的不够恰当,格式不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式样》的制作规范,该问题涉及法官的基本素质及司法理念问题,对此笔者不再赘述。2、说理不透。(1)对证据不予理睬、不予分析或分析不透。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所在,是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前提,它直接关联着当事人案件的胜败与否,直接决定着法院如何判案,在查阅的有些法律文书中,笔者发现少数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根本不予理睬,这样势必导致该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及其裁判成了无源之水;有些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加分析便直接采信,有此导致对方当事人的严重不满,它为人们对该裁判文书的合理怀疑提供了机会;有的法官对证据分析不透,决定证据采信与否的着力点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在分析证据时必须准确地适用法律 ,又要运用其在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才华,还要掌握一定的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在分析证据时对法律知识把握不够,对有关生活常识及专业知识掌握肤浅,逻辑规律意识淡薄,从而在分析证据时出现适用法律不准、认识上有偏见、推理上出现矛盾等不正常情形,这些都势必会动摇法律事实存在的根基。(2)采信证据与法律事实脱节。从采信证据到认定法律事实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它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在此前提下的推理是无论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必须符合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的思维违背逻辑规律,出现采信的证据推不出所认定的法律事实的怪现象 。(3) 法律事实与判理衔接不顺。判理就是阐明判决的理由,从法律传统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判例而只能通过具体的判决理由来阐述,因此一份优秀的民商事判决书的判理部分既是判决书的灵魂,又是联系法律事实与法律引用乃至裁判结果的桥梁与纽带,是反映法官水平的标尺,是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砝码,是进行法制宣传的有力工具,它在整个裁判文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判理即逻辑推理,这种理性认识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推理,即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有大前提(法律规定)与小前提(案件事实)两个条件而得出一个结论(裁判结果),这个思维过程必须符合逻辑规律及一般人认知规律,推理过程即认识内容表现应该祥略得当;在推理循序上,先列举大前提,即相关法律所隐含的精髓,譬如:是合同纠纷应先摆出“合法的合同依法应受保护”的前提,再列出小前提,即本案中的合同是否合法及其理由,最后得出结论,即各方当事人法定、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实际上履行了什么义务、享有了什么权利,还应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由此可以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同时也能够使法院判案显得有根有据,凸现公正,显示效率,然而笔者发现有的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逻辑性不强,推理不够严密,过于简单,发挥不出裁判文书判理应该发挥的作用。 (4)在判理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法理不顺,即引用法律不当,包括引用法律错误及不符合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上位法后下位法、先一般法后特殊法的正常顺序。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想写出比较出色的法律文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认真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特别是学好、学透法学基础理论,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树立起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维方式;学习基本的逻辑知识,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学习文学知识,增强文学修养;同时 要多看优秀法律文书,作到取长补短。其次要 不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及缺陷。最后要增加阅读量,善于观察,不断思考,拓宽视野,增长自己各方面的知识,积累比常人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生活经验。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体现出审理案件的“事实清、道理明、人心服、裁判公”的效果,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要不断学习,认真思考,这样才能写出比较出色的民商事裁判文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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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裁判员论文研究目的怎么写

<足球进攻战术训练> 进攻战术的目的主要是取得进球,取得领先和保持场面的主动,防守往往是被动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赢得比赛。守门员的主要任务是防守球门,保证不失球。在对方发定位球时指导本方球员的站位和盯人。他是保证己方不落后的。选怎阵型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手下球员的特点,做到尽量扬长避短,还要根据教练员的战术进行排兵布阵,最后也是比较关键的是根据对手的实力进行布阵,对方实力比较强大的,一般采用防守反击。对方是鱼腩的就是全攻阵容,力求一上来就把对方打趴下。有时候根据场上的形势也要进行调整布阵。

目的:就是要理解足球最根本的是什么. 足球最根本的是什么,就是在脚上的一攻一守而已.把脚上的攻与守的关系搞明白了,足球也就踢好了. 意义:就是通过足球,感悟人生. 不是吗? 足球要个攻守平衡,人生又何尝不是呢?心态要个平衡,情感要个平衡,事业要个平衡,财政要个平衡,等等.什么也要要个平衡啊,一不平衡就要出问题. 顺便说一句,我可不配什么才子,只是顺嘴一说,说的不好,可不要骂我哟.

“体育教育专业足球普修课教学内容体系的研究”开题报告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 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2 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3 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 要求 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开题报告 学生: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三、 论文提纲 前言、 一、 1、 2、 3、 �6�1�6�1�6�1 �6�1�6�1�6�1 二、 1、 2、 3、 �6�1�6�1�6�1 �6�1�6�1�6�1 三、 1、 2、 3、 结论 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 一、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 二、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三、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预期的结果 六、进度安排

研究防守是为了阻止进攻,研究进攻是为了突破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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