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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5:25:42

清律研究论文

随着中西方交往的不断加深,近代中国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中国社会向来就是一个自然经济占据主体的农业大国,在鸦片战争前,经济增长的形式仍然是“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奉行的仍是以土地为根基,重农抑商的农业生产模式,与之相适应的是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法律重公权、轻私权,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多从刑事、礼俗、宗族法入手。在西方列强的炮火声中,为了救亡图存、富国强兵,遂提出了实业救国、商业富民的口号。如在洋务运动中,产生了官府独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民商独办的不同模式。通过洋务运动,中国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在1860年至1894年间,中国的近代工业开始了起步阶段。“自五口通商以后,门户洞开,海陆商埠,逐年增辟,加以交通之进步,机械之勃兴,而吾国之经济遂息息与世界各国相通,昔之荒野僻壤,可变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给人多,多变为不平均之发展。”[[2]]商品经济的深层次发展,就表现为民事纠纷与诉讼的增多,其法律所作出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三)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中国传统文化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伦理纲常,是贯穿于中国古代的社会生产活动和生产力、社会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这五个层面的主要线索、本质和核心,这就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中国的传统法文化与西方近代法文化有着巨大的差异,在鸦片战争后,西方的资产阶级法文化通过各种渠道输入到中国,震撼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文化。西方法文化中的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在中国大地上开始生根、发芽,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在一种不变亦变的境地中逐渐发展开来,从而推动了中国的法律近代化

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揭开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序幕。但是,中国的国家形态,却并未与时代同步跨入近代,成为一个近代的国家。法律形态是国家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和近代中国的国家形态一样,在近代化的过程中,走过一条曲折而艰辛的道路。西方列强的鸦片毒品和新式炮船,不但打开了古老的中国海关大门,也打破了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封建士大夫们脑中的中国中心梦。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和传统,紧随西方列强的商品滚滚东流。有着几千年光荣历史,包括法文化在内的古老东方文明,在西方文化(包括法文化)面前,很快失去了昔日的光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文化,在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内部矛盾斗争中,由对立冲突到调和融合。最后,古老的中华法系终于在这种冲突和融合中自行解体。中国法律由此走出中世纪,进入近代。这是一个曲折痛苦的过程。在血与火的年代,前进与倒退,守旧与创新,传统与外化,既严重对立,又相互调和。在困惑和迷惘中,于20世纪初年走完了这段路程。一、陷入困境中的封建法律法者治之具也,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统治者统治社会的重要工具。我国的封建法律,自先秦李悝制定《法经》到清朝入关纂定《大清律》,历时二千多年,饱经沧桑,经无数封建政治家,律学家损益删补,曾经是包括清王朝在内的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封建统治的十分有效的工具。但是,自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受列强的压迫,内遭人民大众的反抗,加上统治阶级自身的践踏,这一有效工具逐渐败坏,以致与社会现实生活脱节,无法继续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它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之中,完全丧失了昔日的权威。(一)领事裁判,列强对中国法权的侵夺为了侵略的需要,西方文明强盗打开中国海关大门后,立即借口清朝法律的野蛮落后,着手建立领事裁判制度。“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1害莫大焉。这一制度确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订立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虎门条约》,以及稍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而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所订立的《天津条约》中系统化完善化。19世纪50、60年代出现的上海会审公堂制度,是领事裁判权的进一步扩张。英、美、法等国的“按察使衙门”,“英皇在中国的高等法庭”、美国“在中国的合众国法庭”、日本在东北设立的法院,因之公然在中国的土地上依照外国法律,行使审判权,审判中国人。领事裁判权(近代又称治外法权)的核心问题是:凡与清朝政府缔结过条约的国家,其侨居中国的公民,均不受清朝法律的管辖。他们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人发生争讼,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由其国家派驻中国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理,清政府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无权过问。因此,这种制度一确立,清王朝即丧失了对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侨民的法律管辖,原有的完整的司法权也因之而丧失。其结果,不但严重地破坏了中国原有的社会秩序,同时也给清王朝的统治带来严重的危机。19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中国境内发生的数以千计的大大小小教案,以致1900年爆发的义和团运动,都与这种制度存在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对领事裁判权的这种危害,不但资产阶级有痛切的感受,戊戌维新时将它列为法律改革的理由之一,封建统治集团内部的有识之士,也十分清楚这种危害。20世纪初年,主持法律改革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在阐述旧律必需改革的理由时,即屡屡陈言:“国家既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各国通例,惟君主大统领,公使之家属从官,及经承认之军队、军舰有治外法权,其余侨居本国之人民,悉遵本国法律之管辖,所谓属地主义是也。独对于我国藉口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以裁判之权,英规于前,德踵于后,日本更大开法院于祖宗发祥之地,立权日削,后患方长。”又说:“景教流行,始于唐代,有大秦、摩尼、袄神之别,言西教者喜为依托。自前明以至国初,利玛窦、熊三拔、汤若望、南怀仁之流,藉其数学传教中国,虽信从者众,而与现在情形迥异。教案为祸之烈,至今而极,神甫、牧师势等督抚,入教愚贱气凌长官,凡遇教讼案,地方于交涉,绌于因应,审判既失其平,民教之相仇益亟。盖自开海禁以来,因闹教而上贻君父之忧者,言之滋痛。推其原故,无非因内外国刑律之轻重失宜有以酿之”。2领事裁判权对清朝法制的破坏,成为采纳西法以改革中法的直接原因。(二)天朝新制,历史悲歌与时代新曲农民处在封建社会的最下层,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使他们对封建法制深恶痛绝。因此,太平天国英雄们在发动武装起义之始,便把斗争的矛头指向清王朝封建法制。在《奉天讨胡檄布四方谕》中,他们痛斥清王朝“造为妖魔条律,使我中国之人,无能脱其罗网,无所措其手足”:“官以贿得,刑以钱免”。“起义兴复中国者,动诬以谋反大逆,夷其九族”。总之,封建统治和封建法制,纵罄南山之竹,亦写不尽满地淫污;决东海之波,洗不尽弥天罪孽。天国英雄们憎恨相陵相夺相斗相杀的封建之世,向往强不犯弱,众不暴寡,智不诈愚,勇不若怯的公平正直太平之世。“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姐妹之群,何得存此疆彼界之私,何可起尔吞我并之念”。洪秀全:《原道醒世训》。带着这种美好的理想,革命初起,天国领袖们便以“天条”形式,规定起义军要孝顺父母,不要杀人害人,不要奸邪淫乱,不要偷窃劫抢,不要讲谎话,不要起贪心;把忤逆父母、杀人、奸淫及吹洋烟、(抽鸦片)唱邪歌、偷窃劫抢他人财物、讲谎诞鬼怪之话并一切粗话,以及贪人妻女贪人财产及赌博等,视为犯天条,而加以处罚。4定都天京后,农民们立即制定诸如《天朝田亩制度》等法律,将自己的理想付诸实践。这些法律,从土地分配、婚姻嫁娶到犯罪和刑罚、诉讼制度等问题,都一反清朝封建旧法制。太平天国的法制虽然因时代和农民的阶级局限,而存在不少落后成分,并因战争等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实施,但是它在大半个中国否定和取代了封建法制长达十多年,其摧毁旧法制的革命作用实在不能低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洪仁的《资政新篇》。这本得到天王洪秀全同意颁行的著作,既是农民理想的进一步升华,又是近代中国实现国家近代化的纲领。这是一首时代新曲,它描绘了依法治理王国的蓝图。“所谓以法法之者,其事大关世道人心,如纲常伦纪、教养大典,则宜立法以为准焉”。“以法法之”之“法”,不是一般的“法”,而是治理天国的新法。这种新法,立法人是经过磨炼,洞悉天人性情,熟谙各国风教,大小上下,源委重轻,无不然于胸中者。而新法之内容,则包括与外国的平等交往,以及交通(铁路、轮船)、银行、机器制造、开矿、邮电、新闻、商业、教育等等。这些思想和主张,为前古所罕有,为封建法制所未闻。《资政新篇》所提出的理想,虽然因种种原因而未付诸实践,但是,它在19世纪50年代便如此详尽地提出了采用西方国家的先进制度,以治理天国的方案,其识见远胜封建统治者,而其本身则是对封建法制的否定。(三)就地正法,中央对地方失却控制满清贵族入主中原,统一全国以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5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司法审判制度。死刑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保证封建皇帝对死刑案件的终审权。按照清朝法律的规定,京师以外全国各地的死刑案件,都由案发地的州县进行初审,然后层层转解。经各级审转复核,最后由巡抚总督以结案报告形式向皇帝专案具题,由皇帝作出终审裁决。这种死刑复核审判制度,保证了皇帝手中握有对全国臣民的生杀大权,维护了皇帝的绝对权威。但是,它也存在弊病。一是层层审转递解人犯,结案时间长(往往几年),耗费的资财大。二是转解途中囚犯安全没有保障。这种费时耗资的制度,适于和平安定时期。在太平天国革命爆发,全国性的大动乱年代,显然不能有效地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以快速、省事、严厉为特征的“就地正法”,正好弥补了这种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但是,它造成了另一恶果,即原有的封建法制由此而被打乱。咸丰三年(1853年)三月,即太平天国革命爆发后的第三年,就地正法以清朝皇帝诏旨的形式宣布实施。它授权全国各级地方官,对抓获的“土匪”即行“就地正法”;授权各地团练绅士缉拿“土匪”,可以“格杀勿论”。6清代的死刑案件,以命、盗为主。“就地正法”的“土匪”,无一不与命、盗相连。因此,允许地方官对土匪即行就地正法,也就等于宣布废弃原有的死刑复核审转制度。命盗案件的死刑裁决权,由高度集中走向高度分散,这就是“就地正法”实施后所带来的审判制度上的变化。适应政治斗争、阶级斗争的需要,为了延续封建国祚,封建统治者终于自己动手破坏了自己建立的法制。这种变化的结果,是全国性的滥杀。“府电朝下,囚人夕诛,好恶因于郡县,生杀成于墨吏,刑部不知,按察不问。遂令刑章枉桡,呼天无所”。7几千年来,被封建统治者奉为圭臬的“治乱世用重典”,在封建末世,被封建地主阶级最后一次付诸实践。就地正法有效地配合了清王朝的军事围剿,镇压了太平天国农民的反抗。封建地主阶级用反抗者的头颅验证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真理。但是,法制的破坏毕竟不利于封建统治的长远利益。因此,封建统治阶级中的一些人,为消除因农民起义而造成的封建统治集团内部的内轻外重,从削弱地方权力以加强中央皇权出发,屡次倡言取消就地正法,恢复旧有法制。然而,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和地方督抚的反对,“自此章程行,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讫未之能革”。8历咸同光宣四期,被打乱的封建旧制始终得不到恢复。(四)新事迭出,旧律难以应变清朝沿明旧制,律例并行,“有例不用律,律已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9清律之例文,康熙初年仅321条,至同治年间乃增至1892条。按照乾隆定制,例文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然而,“每届修例,第将历奉谕旨及议准臣工条奏节次编入,从未统合全书,逐条厘正”。职是之故,例文之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甚至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其结果,严重影响法制的实际运行。罪刑的轻重,每因适用例文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异,为幕友胥吏操纵司法提供了便利条件(清代官员专意仕途,不习刑名。为官后将刑名交给长期从事甚至世代相传从事刑名的幕僚胥吏)。“清朝与胥吏共天下”,这一民谚,就是胥吏操纵繁碎例文,因缘为奸的高度概括。清朝统治者于同治九年(1870年)最后一次下令修例。此后,因“时势多故,章程丛积,刑部既惮其繁猥,不敢议修,群臣亦未有言及者,因循久之”。旧律与社会实际生活脱节,无力推动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过去的一些学者,强调20世纪初年清王朝制定的新法律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节,忽略甚至不谈封建旧律亦已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节。事实上,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旨在挽救封建王朝的洋务运动,使中国社会内部不可避免地产生出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由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而带来的社会生活的变化,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旧律所无法应变的。例如,由于旧律体系中没有商业法律,就只能被动地比照陈旧的京城钱铺治罪章程处罚虚设公司的倒者,而不能主动地依法管理商业,更谈不上依法保护在竞争中被外国工商业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本国工商业。旧律的这种不适,近代不少政治家思想家都曾深言其害并建言改革。例如,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刘坤一就针对商法的制定而指出:中外通商以来,“大宗生意,全系洋商,华商不过坐贾零贩”。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机器制造,均非一二人之财力所能。所有洋行,皆势力雄厚,集千百家而为公司者。欧美商律,最为详明。其国家又多方护持,是以商务日兴。中国素轻商贾,不讲商律,于是市井之徒,苟图私利,彼此相欺,巧者亏逃,拙者受累,以故视集股为畏途,遂不能与洋商争衡。”因此,“必中国定有商律,则华商有恃无恐,贩运之大公司可成,制造之大工厂可设,假冒之洋行可杜”。10总之,进入近代以后,封建旧律在内外力量的打击之下逐渐脱离现实社会生活。陈旧的内容和日新月异的现实生活,逼迫它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

请自行择取修改内容提要:国家或集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历代整饬吏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各级官员,由此形成了我国古代丰富的反贪法律史料。本文笔者试分别谈论分析了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进而提出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的启示。关键词:反贪 立法 特点 处罚 启示贪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代都十分重视对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总结古代中国在反贪立法方面的经验,剖析历朝廉政监督机制的优点与缺陷,指出各代反贪立法的成败与得失,都将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一、我国历代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一)秦以前的反贪立法情况及特点夏、商、周时代我们称之为先秦时代。从立法角度讲,先秦法律尚不完善,但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朕命”和“礼”中,都包含有反贪、戒贪的内容。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尚书·伊训》载,殷汤制官刑,把“殉于货色”即贪求财物美色列入可导致亡国败身的“三风十(衍心)”之中,并告诫,如“臣下不匡,其刑墨”。《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春秋战国时期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 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二)秦汉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第一,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贪污犯罪的罪名日趋完善。如规定了一种罪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第三,对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如监守自盗等处以重刑。 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反贪立法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窥见大概。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就是“清洁正直”,“审悉毋私”,即清正廉洁,不谋私利。1、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有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2、对于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可以想象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3、对行贿受贿罪,《法律答问》规定行贿一钱即“(黑京)城旦罪”,也就是肉刑、徒刑并用。4、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汉代对贪污行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 汉代对防范和惩治贪赃十分重视,如汉武帝时的《汉官典职仪》,规定十三部刺史察问郡县,考察官吏,以六条问事。六条中有三条涉及到官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渔百姓等罪。 秦汉时期的贪污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2.主守自盗;3.接受属官馈赠;4.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5.行贿;6.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惩贪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和《杂律》中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起,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魏晋南北朝超过了前代。《晋律》有一条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这条律令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 这一时期反贪法规还有一个特点,即对贪污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 (四)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 隋唐时,封建法律达到了高度的成熟与完善。当时已出现了“六账”之名,在《名例》律“以账入罪”和《杂》律“坐账致罪”等规定中,都提到“六账”,这是对六种非法占取公私财物的合称:一受财枉法,二受财不枉法,三受所监临,四强盗,五窃盗,六坐账。这里除一种(强盗)外,其他有三种直接为官吏和有关主管人员所设,另外两种也常与官吏贪污受贿以非法手段就获取财产有关。 唐律《职制》律中规定官吏因职务从他人得到非法利益的各种犯罪。比如,利用职务便利而授受贿赂,在唐律中称为“受财”,不按法律办事叫做“枉法”。 此外,单纯请托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不使用财物只因人情的也不允许。 还有从隋唐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的严格规定。如隋文帝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则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等与“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 总结隋唐时期反贪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唐律对贪污行为作了明细的区分,成为后世反贪立法的蓝本;三是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来及以后多沿用不改。(五)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亦有特点,如: 第一,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如《宋刑统》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的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法律规定。 在量刑上,宋律也加重了对赃吏的惩处。 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 第二,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宋法规定,犯赃官吏不能任亲民官,不能得到荐举,而且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并影响子孙的仕途。金朝、元代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第三,制定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宋代有颁行于神宗熙宁三年的“诸仓丐取法”。元代则制订了关于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和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的基本规范 “赃罪条例十二章”。(六)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 明代反贪立法多集中在《大明律》中。《大明律》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大明律》颁行后,明太祖后世子孙为补律之所未备,历代都编修条例,称“问刑条例”,其中增加了不少反贪条款。如《万历问刑条例》规定: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赃该绞者,发近卫充军等等。“问刑条例”的许多内容被收入《明会典》中。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 明清律都增加了反贪罪名,另外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二、古代反贪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整饬吏治,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历代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目先秦以来的反贪立法,都遵循着这一基本精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纵观中国历史,古代贯彻反贪法精神,惩治贪污较好的时期主要有北魏孝文帝时期、唐太宗时期、北宋初年、金世宗时期,以及明初和清代前期。而这些时期,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被人所称道的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期。古代的反贪立法及其严惩赃吏,无疑有可资借鉴的经验的一面,但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笔者认为从古代反贪立法中可借鉴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立法比较重视,在立法之初便充分吸收过去的宝贵经验,很少有等到问题恶化情况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去认真细致地立法。二是立法较细,既让官吏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是不能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些,也使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官吏时有明确的法规可循。三是立法较严,这首先是表现在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使官吏更无隙可乘;其次表现在从小的方面抓起,只要有轻微的非法举动,便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国古代是封建国家,对其官吏所定的处罚都如此严格,而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对自己的干部要求上,即使不比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制度更高更严,也应该不亚于封建时代。参考书目: 1.张建国 《帝国时代的中国法》 法律出版社 2.王利民 《中国法制史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律毕业论文-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摘要: 发端于晚清的中国法律近代化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必然结果,对中国法制的进步与文明具有深刻的影响。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演变进程,始终贯穿着批判与吸收的矛盾冲突。本文主要从法律文化形态、法律制度改革、社会历史条件及其发展过程论述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特点,其西方先进法的引进、法律人才的培养、立法技术的改良、司法制度的变革,对我国今天的法律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特点的研究探讨,不止是在于弘扬传统,而且在于它能对我国当前法制现代化事业诸多启示。 关键词:中国 法律近代化 特点 On China's laws of the main features of modern times Abstract Start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of China's legal modern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Chinese society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changes in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s progress and civilization have a profound impact. China's Modernization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legal process, and always imbued with the criticism and absorb the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This paper from a legal form of culture, legal system reform, social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law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times, the introduction of advanced Western law,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improved technology legislation, judicial system reform.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law is of important reference valu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aw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udy, not only to carry forward the tradition, but it is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of China's modernization cause many inspirations. Keywords:China ,Modernization of the law , Features 前 言 中国的法律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华法系的固有格局而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律接轨的过程。自十九世纪鸦片战争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资本输出与殖民扩张,使得中国法律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不断碰撞、融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法律近代化实际也就是中国封建传统法律向资本主义法律形态转型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中华法系从而宣告瓦解,中国法制也就正式迈入了近代历史。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产生,具有深层次的社会历史原因,它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必然产物。从鸦片战争后,中国处于被侵略、被奴役的地位,清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不得不变更相关法律制度。可以说:“中国法律近代化是近代社会的必然产物,它是在引进西方法文化的同时,在批判与吸收传统法文化的矛盾冲突中逐步推进的。”[ ]因而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历程中,它就具有了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目录:摘要: IIAbstract: III 前 言 1一、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文化色彩 1(一) 法律文化的概念 1(二) 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 2(三) 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主要标志 3二、体现了长期的、系统的发展过程 3(一)体现了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 4(二)体现了系统化的、法典化的发展过程 4三、西方法与本土法的有机融合 5四、与政治、经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 6(一)与政治的近代化紧密相连 7(二)经济的近代化紧密相连 7(三)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 8五、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 8六、注重新思想的作用 9结 语 11参考文献: 13致 谢 14作者点评: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 结 语中国法律近代化历经百年曲折,中间充满了震古烁今的巨变。回顾这段历程,一百年来争取法制文明的历史,势必能给今天的我们以深刻的启迪,从而为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提供历史性经验。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处理好外来法律与本土法律之间的关系。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引入西方法文化的历史。这种移植与输入,在加快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在清末法律改革后,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近代法律体系,确定了整体走向和总体架构,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南京国民政府。此种法律移植,在较大程度上符合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填补了中国传统法律在相关领域的空白与漏洞,因而其所制定、颁布的法律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中西法文化的差异,致使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文化之间的相互对抗、冲突,法律的制定者们在移植这些法律时,往往只是照搬照抄原文或者披西方法律之衣,而行传统法律之实,两种法律制度没有充分的交流与融合,所体现出的就是一种外来法律与本土法律关系的不协调。这种现象导致的后果就是虽然颁布的法律具有适时性,但却没有实施的土壤,后来无一不被束之高阁,既浪费了法律资源,又损害了法律人的积极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外来法律只有在适合中国国情的特点,体现社会发展需要时,才能释放出自身的价值与意义,使其成为中国社会自有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依赖于我们保持开放的社会环境,吸收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使其转化成为我们自有的法律意识。贵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 12 页清末法律改革以前,中国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封闭的文化体系之中,中国传统法律只有内部的继承,而没有外部的吸收,在这种情势下,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无从谈起。正是由于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打破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社会政治和民族文化心理被打开。伴随着西方工业社会法律的大量输入,使得国人经历了一次思想大洗礼,了解到了外来法律的形态,分析其合理之处,为法律近代化提供了理论指导。同时,开放的社会环境浇灭了人们“天朝上国”的思想,对两种法制文明持平等的心态,冷静地识别出其先进性和社会适应性,从而实现两种法制文明的融合,中国法律终于迈上了近代化的道路。正如有学者说:“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文化发展空前活跃,民主政治建设呼声高涨的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反映。”[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部分,它加速了中华法系的终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使中国开始走上法制文明的道路。在其艰难、曲折的进程中,充斥着中国法与西方法、传统法与现代法等诸多矛盾和冲突,体现了中西法律交流、融合的过程。其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更是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创造了积极条件,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已迈入法律现代化的道路当中,回顾近百年的近代化历程,仍能给我们深刻的启迪。今天的我们更有义务肩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从而使中华法制文明闪烁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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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汇编》是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就馆藏历史档案中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资料编辑而成的一套综合性资料汇编,共90册,5000馀万字,汇集了南京临时政府

因为中西方两者的观念不一样,在短期内根本无法达到成功的效果,那时候的中国是一个封建主义国家,这个主义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在变法的时候损害了封建官僚阶级的利益,所以遭到了严厉得反对。而那时的人民都是被这些封建官僚主义而愚弄,不知道西方法的精髓,反而认为西方法“大逆不道”、“妖魔鬼怪”。等等,所以西方法得不到支持,失败是必然的事情。

该《汇编》是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就馆藏历史档案中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资料编辑而成的一套综合性资料汇编,共90册,5000馀万字,汇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民国政府、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重要档案,从而为民国史研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第一手材料。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分为五辑: 第一辑《辛亥革命》(1911年) 第二辑《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第一、二辑 合1册) 第三辑《北洋政府》(1912—1927年)(在第三辑编辑出版时,学术界尚称北洋政府,现在学术界已不称北洋政府,而称北京政府) 共17册:政治(2册) 军事(4册) 外交(1册) 财政(2册) 金融(2册) 工矿业(1册) 农商(2册) 教育(1册) 民众运动(1册) 文化(1册) 第四辑《从广州军政府至武汉国民政府》(1917—1927年) 共2册 第五辑《南京国民政府》(1927—1949年) 第一编 共25册 政治(5册) 财政经济(9册) 军事(5册) 外交(2册) 教育(2册) 文化(2册) 第二编 共27册 政治(5册) 财政经济(10册) 军事(5册) 外交(1册) 教育(2册) 文化(2册) 附录(2册) 第三编 共18册 政治(5册) 财政经济(7册) 军事(2册) 外交(1册) 教育(2册) 文化(1册)编辑本段目录《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政治(1)》目录: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 (一)宣言政纲 1.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宣言 (1927年4月18日) 2.国民政府关于颁行训政时期施政纲领草案的训令 (1929年7月20日) (二)行政组织 一、中央机构 (1)国民政府组织 1.国民政府公布。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令 (1928年2月13日) 2.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928年10月8日) 3.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七条条文 (1930年3月) 4.国民政府抄发“国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训令 (1930年11月24日) 5.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931年6月15日) 6.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931年12月) ……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政治(2)》目录: [二]中国国民党历次会议重要决策与党内派系斗争 (一)中国国民党历次会议宣言与重要决议案 一、国民党中央特别会议 1.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宁汉沪三方谈话会决 议案 (1927年9月) 2.中国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宣言 (1927年9月16日) 3.中国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重要决议案 (1927年9-11月) 二、国民党第二届第四、五中全会 1.中国国民党二届叫中全会宣言 (1928年2月7日) 2.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重要决议案 (1928年2月) 附录:(1)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预备会议记录 (1927年12月一1928年2月) (2)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记录 (1928年2月2-7日) 3.中国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宣言 ……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政治(3)》目录: (四)国民党的“民众运动”与工农学各界的斗争 (一)国民党的“民运”概况 一、国民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与训练方案 1.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之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 (19281年10月)(1) 2.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计划大纲 (1928年7月9日)(10) 3.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拟订民众团体三民主义训练纲要 (1928年10月)(21) 4.国民政府检送训政时期民众训练方案的训令 (1930年8月5日)(12) 5.国民党省市党部指导民众运动工作纲要 (1932年9月8日)(45) 6.国民党中央秘书处检送修正指导民众运动方案函 (1933年2月2日)(47) 二、国民党民众训练实施概况 1.全国人民团体会员人数统计表 (1931.年9月15日)(51) 2.国民党陆军第八十三师党部办理江西宁都县公民训练的有关文件 ……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政治(4)》目录: (四)国民党防范青年学生运动概况 一、颁布青年学生团体组织法与实施情况统计 1.学生联合会组织条例 (1928年10月16日) 2.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 (1930年1月23日) 3.学生团体组织原则 (1930年1月23日) 4.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及根本精神的指令 (1930年8月21日) 5.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颁布学生训练暂行纲领施行 (1931年2月5日) 6.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关于青年团体组织概况统计 (1936年4月) 二、所谓整饬学风与防范、破坏青年学生运动概况 1.国民政府颁布整饬学风令 (1929年2月27日) 2.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关于上海特别市党部查封该市学 生联合会案函件 (1929年6月7日) ……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政治(5)》目录: (五)民族事务 (一)行政法规 1.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1928年3月21日) 2.修正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1932年7月25日) 3.蒙藏新疆回部来京展觐人员招待规则 (1934年1月8日) 4.边疆宗教领袖来京展觐办法 (1934年1月8日) 5.蒙藏回疆各地方长官及各宗教领袖人员来京觐见礼节单 (1934年1月8日) 6.蒙藏回疆各地方长官及各宗教领袖人员来京展觐赏赉办法 (1935年1月14日) 7.管理喇嘛寺庙条例 (1935年12月9日) 8.喇嘛奖惩办法 (1936年1月10日) 9.修正边疆武职人员叙授官衔暂行条例 (1936年2月8日) 10.边疆武职人员叙授官衔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36年2月8日)

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

三年。再婚(zàihūn,英文:):再次结婚。再婚在我国经历了先秦(现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汉(行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魏晋南北朝(法规沿袭前朝,言论有所放宽)、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明代(较唐代更为宽松)、清代(妇女改嫁要受到强大的宗族阻力,法规也有刑法的规定)至国民时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的发展。

浅谈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的演变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即一方配偶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后,各方当然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而在世界各国的古代,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上述再婚的权利,当属无疑。但是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①]人类进入了父权社会以后,伴随着生产的迅速发展和众多文明的辉煌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却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自然也不例外。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就给人们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从而,人们也往往留下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实际上,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有无,还是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中整理妇女再婚现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过程。同时,由于在中国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往不逊于国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当时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变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通过历史的追述,在文章的结尾,笔者尝试着提出了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粗浅的结论和思考。 一、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在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地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②] 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③]”,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在此时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④],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⑤],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二、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⑥].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⑦].”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⑧].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⑨].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⑩],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11].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12].,后来失宠,据说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13].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14].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15].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16]. 同样,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17].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18]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19].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五、宋元时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是,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20].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孝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21]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矗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 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荆[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 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23].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 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六、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24].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25],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26].”《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27].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不过,笔者以为,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因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当然,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 七、封建法律规定的废除和民间意识转变的艰难 清末起过渡作用的《大清现行刑律》仍是诸法合体的体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对妇女再婚问题的规定:“凡男女居父母丧及妻妾居夫丧,而自嫁娶者,处罚。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过去身体刑的规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时,守旧派对于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极力主张沿用传统的宗族、家长、服制等规定。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主张作出不平等的规定。最后结果虽然在其“亲属编”引入了不少先进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了诸如宗祧继承、嫡庶之别等中国传统的陈旧规定。 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残余,如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实质上承认纳妾的合法化、保留亲属会议制度等。但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得再婚的荒谬制度也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这部民法在987条规定:“女子自婚姻关系结束,六个月内不得再行结婚。”这是仿照西方国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设定的。表面来看,这和中国古代的制度有类似之处,实际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这就相当于剥夺了再嫁者的财产权。而对于守节的寡妇,清律则“听其卖产自赡”,其拥有对夫家财产的处置权。《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还规定:“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这样的条文,无疑是说再嫁之妇低人一等,不能享受朝廷的恩典。

唐朝是历史上最开放的朝代,唐朝的对妇女的开放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无法说明古代的整体情况在中国,性行为是一种受习俗高度制约的行为。人们不仅对公开的、合法的性关系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而且习俗的规范试图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缝隙之中。在《诗经》中,我们可以谈到许多妇女与情人们私奔的故事,至少在孔子时代,社会上层中,男女之间的性关系之混乱多少有如堕落的罗马时代。当时离婚很容易,再婚也并不难,少女的贞操还不是人们特别关心的问题。然而,随着儒学的兴起,特别是宋代的理学泛滥之后,妇女被认为要对社会道德负起责任,理学家们强迫妇女生活在禁闭的世界里,寡妇再嫁是道德上的罪恶,极其珍视妇女的贞洁。但是,古代女人的再婚,并不是什么奇耻大辱。从历史资料上看,《二十四史》中列入烈女传的妇女,《宋史》55人,《唐书》54人,《元史》187人,《明史》烈女不下万人,最突出者308人,可见,明代封建的节烈观极盛,因此,明代皇帝对皇后妃子的残忍就不足为奇了,时代使然。

朱自清研究论文

浅析朱自清散文的艺术特点 摘 要:朱自清是“五四”新文学的拓荒者和创业者之一,他对中国现代文学的发展作出杰出的贡献,尤其在散文创作方面取得了极高的艺术成就,成为现代文学史上有数的散文大师。他精美的散文作品,已成为至今值得珍视的一份文化遗产。 本文着重论述了朱自清散文在结构上,抒情上、语言方面的艺术风格,以及他散文体现的丰富文化意蕴,探求了朱自清散文在中西文化撞击下所走的民族化的道路。朱自清散文真挚、自然,深秀,在结构上注重“文眼”的安设,线索的贯穿,运用对立统一的原则,把“明断”与“暗续”统一起来,体现了漂亮缜密的特点;在抒情上善于创造情景交融、以形传神的艺术境界,追求真挚美、绘画美和理趣美;在语言上对口语进行大胆的艺术锤炼,追求朴实清新,雅俗共赏的作风。 关键词: 朱自清 散文 结构艺术 语言艺术 文化艺术 散文同一切形式的文学作品一样,是一定的客观社会生活的反映。一个成熟的作家,其艺术风格会从他对客观社会生活的描述中体现出来,会从作品的结构、语言、情感以及写作技巧上体现出来。朱自清的散文不论是写景、状物、叙事、议论,还是作品的结构、情感、语言都烙上鲜明的艺术特色。那就是构思的漂亮精美,结构的严整缜密,情感真挚委婉,语言的朴素清新。 一.结构的艺术 散文,朱自清先生把它称之为“随笔”,是一种侧重于抒发内心感情和表达内心体验的文学样式。散文在形式上要散些,在内容上表现更自由,但是,散文所表现的主题不应该是散的,而应该是首尾一致。散文的结构也应该是“散”与“不散”辩证统一,即“形散神聚”。朱自清在《背影》这个集子的自序中,说他喜欢写散文的原因,就在于它的“自由”与“随便”。的确,朱自清的散文,表面看来东一语,西一笔,时而叙事写景,时而议论抒情,随笔点染,信笔勾勒,“自由”与“随便”得很。他的散文作品能放能收,放收有序,使作品紧凑集中,切合主题。即便是作品的部分与整体之间,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安排得十分自然,衔接得十分巧妙。亚里斯多德说过,“美与不美,艺术作品与现实事物的分别在于,在美的东西和艺术作品里,原来零散的因素结合成为一体”朱自清散文的结构可谓天衣无缝,严谨缜密到了极点。朱自清的散文“形散神聚”,严谨缜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漂亮的艺术构思和缜密的结构上。 (一)漂亮的构思 优美的散文,必须讲究艺术构思。 高尔基曾经指出:“除了观察,研究、了解,还必须’构思’,创造。创作—这是把许多细节联成一个或大或小的有完整形式的整体……没有‘构思’艺术性是不可能的,而且也不存在。”l引朱自清散文的艺术构思,集中地体现在“文眼”的安设,线索的贯穿上。 1、朱自清散文的艺术构思,十分注重“文眼”的安设。 所谓“文眼”,是散文艺术构思的“焦点”,它是作者经过艺术的概括与集中,把作品的思想与形象辩证地统一起来的“凝光点”。围绕这个“焦点”,或者说是“文眼”,把零散的材料有机地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整体,或者把纷繁的内容集中到某一点上,使作品所表达的思想高度凝聚。清人刘熙载云:“揭全文之指,或在篇首,或在篇中,或在篇末。在篇首则后顾之,在篇末则前必注之,在篇中则前注之,后顾之。顾注,抑所谓文眼者也。” [1]惟有“文眼”,主旨才会鲜明突出,意境才会有虚实;惟有“文眼”,剪裁才会有详略,结构才一会有疏密严整。

自我的价值、尊严,是人的智慧、坚韧和勇敢,是使一切美好、崇高的精神。

翻开辞典,“自”字下排列着数目可观的成语,这些“自”字多指自己而言。这中间包括着一大堆哲学,一大堆道德,一大堆诗文和废话,一大堆人,一大堆我,一大堆悲喜剧。自己“真乃天下第一英雄好汉”,有这么些可说的,值得说值不得说的!难怪纽约电话公司研究电话里最常用的字,在五百次通话中会发现三千九百九十次的“我”。这“我”字便是自己称自己的声音,自己给自己的名儿。自爱自怜!真是天下第一英雄好汉也难免的,何况区区寻常人!冷眼看去,也许只觉得那托自尊大狂妄得可笑;可是这只见了真理的一半儿。掉过脸儿来,自爱自怜确也有不得不自爱自怜的。幼小时候有父母爱怜你,特别是有母亲爱怜你。到了长大成人,“娶了媳妇儿忘了娘”,娘这样看时就不必再爱怜你,至少不必再像当年那样爱怜你。——女的呢,“嫁出门的女儿,泼出门的水”;做母亲的虽然未必这样看,可是形格势禁而且鞭长莫及,就是爱怜得着,也只算找补点罢了。爱人该爱怜你?然而爱人们的嘴一例是甜蜜的,谁能说“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真有那么回事儿?赶到爱人变了太太,再生了孩子,你算成了家,太太得管家管孩子,更不能一心儿爱怜你。你有时候会病,“久病床前无孝子”,太太怕也够倦的,够烦的。住医院?好,假如有运气住到像当年北平协和医院样的医院里去,倒是比家里强得多。但是护士们看护你,是服务,是工作;也许夹上点儿爱怜在里头,那是“好生之德”,不是爱怜你,是爱怜“人类”。——你又不能老呆在家里,一离开家,怎么着也算“作客”;那时候更没有爱怜你的。可以有朋友招呼你;但朋友有朋友的事儿,那能教他将心常放在你身上?可以有属员或仆役伺候你,那——说得上是爱怜么?总而言之,天下第一爱怜自己的,只有自己;自爱自怜的道理就在这儿。再说,“大丈夫不受人怜。”穷有穷干,苦有苦干;世界那么大,凭自己的身手,哪儿就打不开一条路?何必老是向人愁眉苦脸唉声叹气的!愁眉苦脸不顺耳,别人会来爱怜你?自己免不了伤心的事儿,咬紧牙关忍着,等些日子,等些年月,会平静下去的。说说也无妨,只别不拣时候不看地方老是向人叨叨,叨叨得谁也不耐烦的岔开你或者躲开你。也别怨天怨地将一大堆感叹的句子向人身上扔过去。你怨的是天地,倒碍不着别人,只怕别人奇怪你的火气怎么这样大。——自己也免不了吃别人的亏。值不得计较的,不做声吞下肚去。出入大的想法子复仇,力量不够,卧薪尝胆的准备着。可别这儿那儿尽嚷嚷——嚷嚷完了一扔开,倒便宜了那欺负你的人。“好汉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为的是不在人面前露怯相,要人爱怜这“苦人儿”似的,这是要强,不是装。说也怪,不受人怜的人倒是能得人怜的人;要强的人总是最能自爱自怜的人。大丈夫也罢,小丈夫也罢,自己其实是渺乎其小的,整个儿人类只是一个小圆球上一些碳水化合物,像现代一位哲学家说的,别提一个人的自己了。庄子所谓马体一毛,其实还是放大了看的。英国有一家报纸登过一幅漫画,画着一个人,仿佛在一间铺子里,周遭陈列着从他身体里分析出来的各种原素,每种标明分量和价目,总数是五先令——那时合七元钱。现在物价涨了,怕要合国币一千元了罢?然而,个人的自己也就值区区这一千元儿!自己这般渺小,不自爱自怜着点又怎么着!然而,“顶天立地”的是自己,“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也是自己;有你说这些大处只是好听的话语,好看的文句?你能愣说这样的自己没有!有这么的自己,岂不更值得自爱自怜的?再说自己的扩大,在一个寻常人的生活里也可见出。且先从小处看。小孩子就爱搜集各国的邮票,正是在扩大自己的世界。从前有人劝学世界语,说是可以和各国人通信。你觉得这话幼稚可笑?可是这未尝不是扩大自己的一个方向。再说这回抗战,许多人都走过了若干地方,增长了若干阅历。特别是青年人身上,你一眼就看出来,他们是和抗战前不同了,他们的自己扩大了。——这样看,自己的小,自己的大,自己的由小而大。在自己都是好的。自己都觉得自己好,不错;可是自己的确也都爱好。做官的都爱做好官,不过往往只知道爱做自己家里人的好官,自己亲戚朋友的好官;这种好官往往是自己国家的贪官污吏。做盗贼的也都爱做好盗贼——好喽唦,好伙伴,好头儿,可都只在贼窝里。有大好,有小好,有好得这样坏。自己关闭在自己的丁点大的世界里,往往越爱好越坏。所以非扩大自己不可。但是扩大自己得一圈儿一圈儿的,得充实,得踏实。别像肥皂泡儿,一大就裂。“大丈夫能屈能伸”,该屈的得屈点儿,别只顾伸出自己去。也得估计自己的力量。力量不够的话,“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得寸是寸,得尺是尺。总之路是有的。看得远,想得开,把得稳;自己是世界的时代的一环,别脱了节才真算好。力量怎样微弱,可是是自己的。相信自己,靠自己,随时随地尽自己的一份儿往最好里做去,让自己活得有意思,一时一刻一分一秒都有意思。这么着,自爱自怜才真是有道理的。1942年9月1日作。

清扫车清扫装置研究方法论文

驾驶式电动清扫车的工作原理:扫地机边刷(2只/4只)把灰尘、树叶、矿泉水瓶子等垃圾集中在设备中间,通过设备下面的圆柱型滚刷向后甩抛进垃圾箱,细小的粉末状灰尘是通过真空抽吸的方式进入到过滤网中,然后在通过震尘系统进入垃圾箱。手推式电动清扫车工作原理:扫地机边刷(1只、2只)把灰尘等垃圾集中在设备中间,利用真空抽吸的方式把垃圾收到垃圾箱中。1吸尘式电动清扫车工作原理:车辆的前端装置了两个旋转刷子,当车辆向前行走时、前述的刷子便会将地上的垃圾和沙土透过旋动而带到车辆的中间,随而利用车辆的真空吸头将垃圾和沙土抽吸进车辆上的废物收集箱中。

电动垃圾清扫车

电动垃圾清扫车有清扫功能,吸尘功能,还有前置的洒水功能,所以可以清理垃圾!

1、清扫车装置了一个滚柱式的毛刷,主要通过边刷由外向内将主刷不能清扫到的地方的垃圾集中到主刷能够着的区域里,主刷(也即是滚刷)再将垃圾,甚至是较大一点的垃圾卷起后投掷到垃圾回收箱;2、除了前边的毛刷(主干扫刷)外、清扫车都会多配置一个或两个毛刷,以便清扫车工作时、将路边的垃圾和沙土透过旋动而带到主干扫刷子的工作行程中。

3、随而,让主刷同时将该些垃圾与尘土扫进垃圾回收箱中,位于清扫车前部的抽气系统能产生非常大的吸力,再通过过滤系统将灰尘过滤掉,以避免排出的气体污染环境和对扫地机的操作人员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社会的进步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发展经济的时候,人们也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了。对于城市的绿化以及城市的好形象也更加的注重了,道路清扫车就能帮助建设美好城市环境,保持路面的清洁。下面道路清扫车制造商世乐重工就来说一说道路清扫车的应用范围以及原理是什么。 1.路面养护 传统的清洗方法粉尘量大,影响施工现场环境,危害工人健康。马路清扫车解决了这些问题。 2.施工现场清理:对于地下室 地下室高有限,环境封闭狭小,人工清扫工作量大。本着新型具有进出方便、无死角、清洁效果好、易倾倒等优点。 3.城乡道路、各类高校、生活区 道路上人工清扫速度慢,劳动强度大,扬尘有害健康,道路上车辆危险。该无尘清扫车安全、无尘、道路清洁,不受道路影响,集清扫和垃圾倾倒于一体,工作效率是人工清扫的30倍以上。 4.大型堆场 石材厂、大厂料场、煤场等场所环境恶劣。人工清洗工作量大,效率低,粉尘大。无尘清扫机可替代人工清扫,高效、清洁、无尘,符合环保要求。 马路清扫车的特点: 1.采用高速滚筒刷结合负压滤芯除尘技术,清洗过程不需要浇水,从而实现干法无尘清洗; 2.采用覆膜滤芯和反吹技术,规避了滤芯频繁的人工清洗; 3.方便换清扫器和拨叉,一机多用; 4.边缘刷可以用来清洁没有死角的道路; 5.液压翻转收集桶,方便倾倒垃圾; 6.适用于高温寒冷地区。 好了,关于马路清扫车的应用范围及原理就与大家分享到这里,有什么问题想了解或者想购买的广大朋友们可详细咨询道路清扫车制造商世乐重工的在线客服或者直接拨打公司的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希望上述的分享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后续想了解这方面相关知识的广大朋友们可关注世乐重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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