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百科

侦查主体不合法的案例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19:15:10

侦查主体不合法的案例研究论文

有7000字的。。。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摘要」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 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一)“三职能说”。“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在传统的三职能之外增加“法律监督”职能,并认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提出是我国诉讼职能理论的特色及与国外诉讼职能理论区分的关键。[5]四职能实际上只是根据我国诉讼权力(利)配置的独特情况而对三职能说进行了局部修正,但其分类的基本理论依据仍然来自三职能说,仍然坚持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思路。(三)“五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将监督和协助司法,也作为刑事诉讼的职能之一,从而形成五职能说。该观点认为,一种科学的诉讼职能理论应当将所有参与诉讼的国家官员和个人的功能和角色都能概括进去,这样才能准确全面反映刑事诉讼制度的真实情况。据此,该观点主张,除了应将法律监督也列为诉讼职能之一外,还应将证人、鉴定人等角色在诉讼中的功能也列为一项诉讼职能,即协助司法职能。因为,证人、鉴定人本身一般与诉讼结果并无利害关系,它们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发现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结论。他们实际上是在担负着一种为刑事诉讼所不可或缺的协助司法职能。[6]五职能说主张的是一种泛化的诉讼职能观,它在检察院、法院和被告人等传统的诉讼主体的作用范围之外,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功能也列为独立的职能形式。(四)“七职能说”。 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司法、诉讼监督。该观点认为,传统的“三职能说”是以狭义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有其理论缺陷,对刑事诉讼职能的确定与划分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由于司法领域分工越来越细,分权学说的影响、人权思想的发达以及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诉讼职能在不断的分化、发展并不断的整合,传统的审判中心主义已为诉讼阶段论所取代,刑事诉讼的程序、阶段增多,向前延伸,因此诉讼职能的划分应当反映和展现从立案到执行各个诉讼程序中所有主持或参加诉讼活动的主体的全部诉讼活动,而不能仅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的诉讼活动来进行职能的划分。第二,某一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能否归纳为一种独立的职能,应当从其担负的功能、作用、独立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程序保障综合进行考察,如果他们的功能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职能所包容、替代,就应当认定一种独立的职能。第三,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公诉机关,而且还要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诉讼监督、执行、协助司法等职能。[7]根据不同的诉讼职能理论,对侦查职能的性质认识会有所不同。在“三职能说”、“四职能说”包括“五职能说”的理论框架下,没有侦查职能独立存在的理论可能性,侦查职能被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完全为控诉职能所吸收。而相反,根据“七职能说”,侦查职能的独立性则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被视为是一项独立于控诉职能的完整诉讼职能。在这里,争论哪一种观点正确,哪一种观点错误,是没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因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存在着建立各种分类研究体系的可能性,前面例举的关于诉讼职能的不同学说实际上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可以说都言之成理,都有其理论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一种分类标准更为科学,更能反映刑事诉讼结构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我们认为,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说,衡量一个社会功能系统独立与否,应当从该系统所担负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全面考察,如果其功能的内容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功能系统所包容、替代,那么就应当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功能系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认为,侦查职能应当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具体而言:(一)控、辩、审三职能不能涵括、指代刑事诉讼的所有职能。如同其他多数诉讼理论一样,刑事诉讼职能理论也是舶来品,从相关理论谱系来看,刑事诉讼职能是大陆法国家的诉讼法学者在对现代刑事诉讼与纠问式诉讼进行比较研究时使用的概念,而提出“刑事诉讼职能”概念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导出诉讼“职能区分”(或称“职能分开”)理论。根据国外学者的观点,“诉讼职能区分似乎是纠问式程序与控诉式程序(accusatorial procedure)之间的基本差异之一”。[8]在纠问式程序中,控诉、辩护和裁判这三项诉讼职能没有得到区分。控诉与裁判由同一司法机构承担,被告人只拥有极少的自我防御机会,辩护职能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控诉式程序中,这些职能却有必要进行分离。控诉职能由检察官承担,辩护职能属于被告人和他的辩护律师,而裁判则是独立于前两者中任何一个的法庭的职能。”[9]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实行的是“职能分开”原则,所谓职能分开是指,“负责进行追诉的司法官(检察官)完全被排除出审判法院;同时,同一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既行使预审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10]日本学者田口守一也认为,从历史发展来看,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前提显然是控辩式诉讼构造。而从控辩式诉讼构造出发,可以明确现行法的几项根本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采用国家追诉主义,诉讼程序由检察官的追诉行为开始。由此,法官与检察官的功能分离。因为法官不是追诉人,没有追诉的事实不能审理(不告不理原则),只有被起诉的被告人才是审判对象。[11]可见,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的核心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分化,而“刑事诉讼职能”这一概念从其产生伊始就是用来描述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的,刑事诉讼职能,实质上指的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而不是泛指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我们通常所指的“刑事诉讼职能”实际上指的是刑事诉讼主体的职能,即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它并不能排斥我们在控、辩、审三职能之外定位其他诉讼职能的可能性,像“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提出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协助司法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说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控、辩、审三方诉讼主体之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就没有特定的任务和职责了。这就像我们讨论现代宪政国家的职能,通行的理论是说“三权”即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但实际上“三权”并不能涵扩国家所有的职能,不排除在三权之外定位其他国家职能的可能性。同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传统的控、辩、审三职能说带有较强的“审判中心主义”色彩,它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并不能据此反对我们转换思路和角度,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考察,而从纵向角度看,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程序(不限于侦查职能),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程序。虽然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一样也具有诉讼特性,即侦查程序也是构造化的程序,但是侦查程序中的诉讼职能配置与审判阶段显然不同,在侦查程序中,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行使审判职能,但这里的审判职能不是一种实体性处罚职能,而带有程序性监督职能的特征,法院在侦查中的司法审查不是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而是通过审查判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性侦查行为是否适当,是否需要对公民提供司法救济。同时,检察院虽然也介入侦查,但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并不是控诉职能,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的角色不是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是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嫌疑人的人身,因此,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是侦查职能而非控诉职能,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功能是侦查官而非控诉官。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权限分为四类:(1)侦查权限,这是具有警察官特点的功能;(2)提起公诉的权限,这是具有法官特点的功能;(3)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等的权限,这是具有律师特点的功能;(4)指挥审判执行权限,这是具有矫正保护职员特点的功能。[12]可见,尽管检察官从侦查犯罪到执行刑罚,在所有刑事程序阶段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侦查程序阶段,检察院和检察官的权限主要是侦查权限而非控诉权限,行使的是类似警察官的侦查职能,而非司法官的控诉职能。因此,从侦查程序阶段来看,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构成了支撑侦查程序运行的基本诉讼职能,侦查职能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职能。(二)控诉职能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传统的“三职能说”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认为,侦查只是为提起控诉作准备,因此,侦查职能不具有独立性,而只是控诉职能的从属或附庸。但是,我们认为,这一论断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在现代法治国家,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往往由检察院一力承担(警察机关只被视为检察院的辅助机关),从而出现主体重叠现象,但是主体重叠并不能抹煞两项诉讼职能在目的和内容上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而言,首先,从目的层面来看,侦查的目的并非是为公诉作准备,而是为了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与不起诉。因此,侦查的目的相对于公诉具有独立性,“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有否犯罪嫌疑,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是为了提起公诉而做准备。对于许多自白案件,为了不起诉进行侦查活动、防御活动;对于重大案件和否认犯罪案件,开始时就以审判为前提展开侦查活动。在侦查时要考虑到决定起诉、不起诉与准备审判这两个方面,即侦查是具有两个目的的”。[13]既然侦查的目的并非为了控诉,那么就不能将侦查职能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既然侦查的目的具有独立性,那么作为这一目的的实现,侦查职能本身也应当是独立的;其次,从侦查程序的结构来看,侦查程序的结构独立于控诉程序。任何一个独立的系统都有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结构表示系统的构造,功能表示行为方式或作用,这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结构是系统的恒定方面,功能是系统结构的行为,结构决定功能,它是行为的载体。[14]因此,独立的结构必然拥有独立的功能。侦查程序与控诉程序虽然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但侦查程序作为一个由犯罪嫌疑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被害人等多种角色构成的相对封闭的制度化体系,仍然是一个独立、自治的程序结构,它拥有自己的独立的功能系统(这一功能系统由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构成)。再次,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控诉职能具体包涵以下权能:公诉的提起(或不起诉)、公诉的支持、公诉的变更以及抗诉等。这些权能都与“诉权”相关,与控诉权本质上是一种“刑罚请求权”的特征是密不可分的。而侦查职能则包括以下权能: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等。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只有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带有为控诉作准备的性质,而制止犯罪、查明犯罪等功能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这与侦查权不完全是一项司法权,而带有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可见,无论是从目的层面上,还是权能内容上,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控诉职能并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侦查职能保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二、分化与整合:侦查职能的形成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社会发展过程就是结构的进步性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系统形态之间一重要不同之处便在于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程度有异。传统农业社会的特征在于地方群体稳定化、流动空间有限化、职业分化比较简单以及低差异的“泛能化”。而现代工业社会的的内部分化极大,存在众多个体角色和组织角色,且每一角色往往形式一种功能甚至发挥多种功能。现代社会与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即是社会结构中各种角色(包括个体角色与组织角色)高度分化与各自功能专一化,国家机器及其功能作为整体也相应高度分化,机构数量众多且功能各异。[15]诉讼制度的变迁和发展历程,本质上也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历史地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正是诉讼功能和结构日渐分化、整合的结果同志,看看对不对,我以经尽最大努力.希望采纳.谢谢.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一、案情被告:林某,男,17岁。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分岐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三、评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多了去了 你写学年论文?

论文的研究方法案例

案例研究论文的主要方法:案例研究方法(case study method)与实验、问卷调研等并列为主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是对现实中某一复杂的和具体的现象进行深入和全面的实地考察,是一种经验性的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法与实验法的最大区别是对所研究现象的背景不予控制,也不干预现象的变化进程。另外,案例研究法通过所选择的一个或几个案例来说明问题,用收集到的资料分析事件间的逻辑关系。因此,案例研究法所得出的结论不依赖于抽样原理。

案例研究作为经验性的研究,通过搜集事物的客观资料.并用归纳或解释的方式得到知识,研究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研究者本身的能力。

根据研究的目的可以将案例研究分为描述性、解释性、评价性和探索性的研究。描述性案例研究主要是对人、事件或情景的概况做出准确的描述,教学案例主要是描述性的案例。

解释性案例研究的目的在于对现象或研究的发现进行归纳,并最终做出结论。解释性案例研究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在评价性案例研究中,研究者对研究的案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探索性案例研究尝试寻找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研究方法是在一个研究中发现新的现象、新的事物,或者提出新理论、观点,论文研究方法需要大量阅读法,找到不足和创新点,来完善自己的论文,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一、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三、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四、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具体说来: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以下列举出几种写论文的研究方法:

1、调查法

调查法是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是指有目的、计划的搜集与论文主题有关的现实状况以及历史状况的资料,并对搜集过来的资料进行分析、比较与归纳。调查法会用到问卷调查法,分发给有关人员,然后加以回收整理出对论文有用的信息。

2、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3、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用自己的感官或者其他的辅助工具,直接观察被研究的对象,可以让人们的观察的过程中,可以拥有新的发现,还可以更好的启发人们的思维。

4、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

5、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6、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案例研究方法适合哪一类论文

当然可以案例法是非常成熟的质性研究方法 尤其适合没有办法获取大量数据的硕博生和没有项目缺乏资金的独立研究人员。不过采用什么方法更重要的是要依据你的研究问题。但是需要注意采用规范的案例研究方法(我之前有推荐过质性研究的书单 里面有专门讲案例研究法的)

个案研究方法适合于追踪研究某一个体或团体的行为课题的研究。

个案研究法亦称个案历史法,追踪研究某一个体或团体的行为,它包括对一个或几个个案材料的收集、记录,并写出个案报告。在现场收集数据的叫做“实地调查”。它通常采用观察、面谈、收集文件证据、描述统计、测验、问卷、图片、影片或录像资料等方法。

个案研究的特点

1、研究对象的个别性与典型性。个案研究的对象是个别的,但不是完全孤立的,个别而是与其他个体相联系的,是某一个整体中的个别。因而对这些个别对象的研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他个体和整体的某些特征和规律。

2、研究内容的深入性和全面性。个案研究既可以研究个案的现在,也可以研究个案的过去,还可以追踪个案的未来发展。个案研究可以做静态的分析诊断也可以做动态的调查或跟踪。由于个案研究的对象不多,所以研究时就有较为充裕的时间,进行透彻深入、全面系统的分析与研究。

3、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为了搜集到更多的个案资料,从多角度把握研究对象的发展变化,就必须结合教育观察、教育调查、教育实验、教育测量等多种研究方法,综合各种研究手段。

一、论文选题的确定一般而言,只要你有新的观点,新的发现,新的角度,新的研究方法和新的材料等,选择任何一个在专业范围内的题目,都可以写出来。但这“五新”极大地限制了硕士论文选题。因为大多数作者都是第一次写这么长的学术论文,缺乏经验,也缺乏深刻的知识积累,很难把握。同时,两三万字这一条件对选题也有很大的限制,如果题目太大,就不能在这个相对狭窄的范围内展开。因此,选题得当与否,对论文的成功影响很大,甚至有人说,一个好的选题就是成功的一半。基于众多硕士论文的选题经验,一级论文的选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本专业的研究空白,有争议的课题,比较性的课题,从其他专业角度研究本专业的课题,有新的插入角度的老话题和刚出现的专业新问题。二、对相关理论与研究进行综述这一步的工作难度较大,要有思想准备。目前,国内大部分中文学术资料不能上网,需要人工查找,因此查找中文资料所花的时间和精力可能会很大。拉丁文资料,尤其是英文资料,由于网络传播的便利条件,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有很多资料即使找到目录,想要真正能读懂,还需要不懈努力。三、提出理论假设或研究的具体问题选题是指准备写的论文的方向和范围,真正要动手写作,会遇到两类具体问题。首先是视角问题:我的具体观点是什么?你们可能会提出一个或多个观点,但它们只是一种假设,要通过大量的证据、材料,严密的论证和合理的论证框架,才能证明你们的假设是否是正确的,从而构成了文章的主题。其次是实践性:我要具体说明哪些问题?你可能提出了很多原因,但也有各种环境条件的影响,这些影响是否与所讨论的问题有关,以及其程度,这些都需要通过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论文的中心思想或论题都必须明确,并贯穿始终。

论文案例研究法

案例研究论文的主要方法:案例研究方法(case study method)与实验、问卷调研等并列为主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是对现实中某一复杂的和具体的现象进行深入和全面的实地考察,是一种经验性的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法与实验法的最大区别是对所研究现象的背景不予控制,也不干预现象的变化进程。另外,案例研究法通过所选择的一个或几个案例来说明问题,用收集到的资料分析事件间的逻辑关系。因此,案例研究法所得出的结论不依赖于抽样原理。

案例研究作为经验性的研究,通过搜集事物的客观资料.并用归纳或解释的方式得到知识,研究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研究者本身的能力。

根据研究的目的可以将案例研究分为描述性、解释性、评价性和探索性的研究。描述性案例研究主要是对人、事件或情景的概况做出准确的描述,教学案例主要是描述性的案例。

解释性案例研究的目的在于对现象或研究的发现进行归纳,并最终做出结论。解释性案例研究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在评价性案例研究中,研究者对研究的案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探索性案例研究尝试寻找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

mba案例研究法有哪些类型的论文

案例研究法就是通过对企业问题的个案进行研究了解管理的实际情况,从而达到提高决策技巧的目的。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影响的因素也特别多,同时各行各业的业务特点也不相同,因此,案例的情况是千差万别,案例的类型也是极其繁多。

案例的分类方法有多种,角度不同,其分类的方法也不同。对于案例研究法的类型,管理学者余菁博士(2004)进行了总结: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区分出不同案例研究法的类型,有一些案例研究方法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例研究类型,也有一些案例研究可以同时综合应用多种案例研究方法。

(一)根据研究任务的不同对案例进行区分类型

根据研究任务的不同,案例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五大类、四大类或三大类。

首先,案例研究方法可以被区分为五种类型(Scapens,1990;Hussey&Hussey,1997):探索型、描述型、例证型、实验型和解释型的案例研究法。其中,探索MBA型案例研究往往会超越已有的理论体系,运用新的视角、假设、观点和方法来解析社会经济现象,这类研究以为新理论的形成作铺垫为己任,其特点是缺乏系统的理论体系的支撑,相关研究成果非常不完善。而其他四种类型的案例研究都是在已有的理论框架之下而进行的。如描述型案例研究是在已有的理论框架下对企业实践活动进行详尽的描述的案例研究;例证型案例研究是在巳有的理论框架下阐述企业组织的创造性实践活动或企业实践的新趋势的案例研究;实验型案例研究则是在已有的.理论框架下检验一个企业中新实践、新流程、新技术的执行情况并评价其收益的案例研究;而解释性案例研究则适用于运用已有的理论假设来理解和解释现实中企业实践活动的研究任务。

其次,根据任务的不同,案例研究方法又可区分为探索型、描述型、解释型和评价型四种类型(BaSSey,1999)。其中,探索型案例研究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新的理论;描述型案例研究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画图画;解释型案例研究侧重于理论检验;而评价型案例研究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

最后,还有一些学者将案例研究方法区分为三种类型,即探索型、描述型和解释型;也有学者将解释型称为“分析型”;另有学者将探索型和描述型之外的案例研究统称为方法组合型案例研究。

以上根据任务不同而对案例研究的分类,虽然有三分类、四分类,甚至五分类等不同的分法,但是,人们对探索型和描述型这两种类型的案例研究的内涵基本没有争议,这两种类型分别对应着超出现有理论框架解释范围之外和完全在现有理论框架解释范围之内的案例研究,而分歧主要集中于那些立足于现有理论框架但又尝试有所突破与发展的案例研究活动的分类及其属性上。

(二)根据研究案例的多少来区分的案例研究类型

根据研究案例的多少,案例研究可区分为单一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两大类型。美国案例研究专家罗伯特_K.殷(2004)提出案例研究设计有单个案例研究与多个案例研究之分。单个案例研究可以用作确认或挑战一个理论,也可以用作提出一个独特的或极端的案例。多案例研究的特点在于它包括了两个分析阶段:案例内分析和跨案例分析。‘通常,单一案例研究不适用于系统构建新的理论框架。单一案例研究主要用于证实或证伪巳有理论假设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它也可以用作分析一个极端的、独特的和罕见的管理情境。而在多案例研究中,研究人员首先要将每一个案例及其主题作为独立的整体进行深入的分析,这被称作案例内分析;依托于同一研究主旨,在彼此独立的案例内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者将对所有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并得出抽象的、精辟的研究结论,这一分析被称作跨案例分析。

除了上述两种案例研究分类外,根据案例研究过程中不同程序、步骤和应用方法的不同,可以区分出多种不同的案例研究类型。例如,根据数据收集方法的不同来区分的案例研究类型。常见的数据收集方法有文件法、档案记录法、访谈法、观察法等。

上述种种不同的案例研究分类,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案例研究类型。一般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在同一个案例研究中同时运用两种以上的分析方法。

关于学术论文写作的研究方法

在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我们经常要运用各种方法,对于写作方法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容写作的质量。学术论文写作的研究方法包括调查法、文献研究法以及实验法等等,下面是我分享的学术论文写作的研究方法,欢迎阅读!

调查法

调查法是指通过书面或口头回答问题的方式,了解被试的心理活动的方法。调查法的主要特点是,以问题的方式要求被调查者针对问题进行陈述的方法。根据研究的需要,可以向被调查者本人作调查,也可以向熟悉被调查者的人作调查。调查法可以分为书面调查和口头调查两种。

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常见的观察方法有:核对清单法;级别量表法;记叙性描述。

实验法

实验法是研究者有意改变或设计的社会过程中了解研究对象的外显行为。实验法的依据是自然和社会中现象和现象之间相当普遍存在着的一种相关关系——因果关系。实验法有实验室实验法与自然实验法两种。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法是一种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科学研究方法。内容分析法通过对文献的定量分析,统计描述来实现对事实的科学认识。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定量分析法

定量分析法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在企业管理上,定量分析法是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主要数据来源,按照某种数理方式进行加工整理,得出企业信用结果。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亦称非数量分析法,主要依靠预测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以及主观的判断和分析能力,推断出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趋势的分析方法,属于预测分析的一种基本方法。定性分析法主要是解决研究对象“有没有”、“是不是”的问题。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指对某一个体、某一群体或某一组织在较长时间里连续进行调查,从而研究其行为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这种研究方法也称为案例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探索性研究法

探索性研究社会调查的一个研究方式。对所研究的现象或问题进行初步了解,获得初步印象和感性认识,为今后的深入研究提供基础和方向。

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又称为描述流行病学(descriptive epidemiology),是流行病学研究方法中最基本的类型,主要用来描述人群中疾病或健康状况及暴露因素的分布情况,目的是提出病因假设,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供线索,是分析性研究的基础;还可以用来确定高危人群,评价公共卫生措施的效果等。

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系统科学方法

系统科学方法是指用系统科学的理论和观点,把研究对象放在系统的形式中,从整体和全局出发,从系统与要素、要素与要素、结构与功能以及系统与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对研究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和研究,以得到最优化的处理与解决问题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

知识扩展:学术论文写作的九阶段

1、思考论文雏形

在正式开始之前,花5到10分钟来沉淀心灵吧!写下任何盘旋在您脑海中的事情,无论是需要完成的差事或是所担心的事,而呈现方式则随个人喜好,条列式、树状式、或日记型式都可以(写日记可以帮助人们理解自己脑袋在想什么)。

有时候我们会被一些枝微末节的小事所困惑,所以坐下来,写下任何想到的事情,如此便能屏除那些让人分心的想法,甚至想到一些对文章有帮助的点子。无论如何,在开始写作前先把脑袋净空;在开始写作后也可以将笔记本放在旁边,随时写下那些出现脑海里零零散散的想法。

2、查询资料并且做笔记

不要只是阅读资料,要主动且专注地做笔记。做笔记最好的方法之一是1950年代被提出来的 Cornell Note Taking System 。Cornell笔记页分为三个区块,右边较大的区块为笔记区,让您一边看书/听课一边写下笔记;左边的小区块则用来记录重要的主题以及相关的想法、问题等;下方小区块则用来写下简短的摘要。

3、脑力激荡与构思

您不一定会需要这个阶段。假设您已经做好文献探讨并整理好手中的笔记,那您应该十分清楚自己想论述的各个论点,接下来要做的只是将各部份的笔记组合成一篇文章。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难题而被卡住,或是在一个段落里要结合很多不同的想法,这时就需要其他方法来帮助我们澄清思绪、架构文章。首先进行脑力激荡,给自己五分钟时间,快速且毫不犹豫地写下任何与研究主题相关的点子,不要花时间过度思考某一个点,即使毫无章法,仍要写下任何想得到的东西。此外,在您完成论文写作前,请不要丢弃这个随手的笔记,有些想法在当下或许看似无关,但却可能在之后忽然变得极具意义。

4、以心智图构思架构

以心智图的方式呈现脑力激荡所得到的结果,藉此整合想法并建立文章架构。心智图法为Tony Buzan于1970年代所提出的一种辅助思考的工具,Buzan强调图上的每一个主题都存在着关联性,由一个中心主题出发,在延长线上衍生更多新的想法。心智图能刺激您的思考,藉此激发更多想法,并帮助您厘清复杂的概念。

5、整合心智图并开始安排段落架构

在完成资料搜集和脑力激荡后,便可以开始写下一些简短的文字,这些文字就像会议摘要一样,为一篇论文的基本架构。在参考过许多不同的方法后,我们选出七个重点做为文章架构基础。在您开始撰写文章或其中一个章节前,请先浏览以下七点并各写下一个句子。

焦点:广义上的重要事实或相关故事

文献:有什么已经被研究过了?

缺口:有什么是缺少的?

迫切性:为什么这个东西现在很重要?

问题:有什么是需要被探讨的?

方法:该如何进行研究?

意涵:有什么实际上或哲学上的影响?

参考:Gerald Graff, Barbara Kamler and Pat Thomson, Karen Kelsky, Inger Mewburn

6、在简述中加入想法,并填入段落架构

如果手边有已经整理过的笔记,请直接将它们合并成一个新的档案,并尽快将每个笔记间不足的地方填补起来。若先前没有留下任何笔记,则尽可能地一次写下所有想说的论点。

这个阶段是利用写作来反思您在研究中所获得的东西。在此阶段所写下的东西并非是要呈现给读者的内容,而仅是为了帮助自己思考。对许多人来说,要一直到这个阶段他们才能真正厘清自己的思绪、明白自己将如何架构眼前的研究论文。

例如,您可能想将某现象与理论作连结,但直到开始写作才了解此连结背后的意涵,并真正将理论与现象结合。此步骤的重要性在于,透过写作来帮助您重新整理脑海中的想法,厘清先前想不通或未曾发现的盲点。

尽可能加快此阶段写作的速度,以确认您是否已收集足够的想法和论点来写作文章。如果您能一口气将脑海中的想法写成粗略的草稿,便能立刻得知已完成的研究是否能与您所欲论述的观点或手中的写作结合,或者发现这些论点仍然不足,需要更多阅读或做进一步思考。只要尽可能写下您的想法,任何形式都可以,不需要过度思考或着墨。

在这个阶段不需要对自己太过严格。在您尝试一边思考一边写作、拟稿的当下,所要做的就仅是写下脑中所有的想法;此时您该做的并非花时间写下完美的草稿,而只是快速的写作,不需要回头修改任何写下的内容,因为还不是时候。在此阶段,请让您的思绪自由奔驰,不需要对写下的内容进行任何批判,也不需要反覆检查,写完就进入下一步骤。

7、开始进行写作

前面一个阶段可被视为thinking writing 阶段,接下来则是doing writing 阶段。在经过前面几个阶段后,您已经成功写下脑中的想法,也看过一遍,在这当中找到可以被论述的论点,手边也有足够的资料来发展、铺陈,接着便是时候改变写作型态了。在此阶段,写作不再是为了帮助思考,而是用来向读者展示、论述或证明您的想法及观点。检视您先前写下的每一个简短、粗糙的句子,设法把您初步的想法转变为意思清晰、明确的陈述句,使读者能直接接收您所欲传达的内容。

当进行到某一程度,或卡在某个点上的时候,您可以问问自己:我现在在做什么?是否已达成目的?想想自己在这个阶段遇到什么问题和困难,并写下答案。在经过不断的反思后,您将发现写下的答案都能在写作中派上用场。在写作过程中,您可能会碰上指导教授无法替您解决的、根本的问题,因此得学着自己解决。

8、自我检视与检讨

在批判阶段,您开始审阅、编辑前面写好的文章内容。假设您在没有过度思考的前提下写出了大量文字,现在该做的便是提出问题,并依答案精简您写好的文章,使其更具条理及连贯性。此阶段您可以尽可能的挑剔,大胆删去不相干的内容,使段落与段落间更加紧密。

9、精简化并舍去冗文赘字

Killing your darlings被用来指称编辑时最残忍的部分,意即删除您很喜欢、但却没有实际贡献的文字。Darlings指的是过于累赘、或是因为作者个人偏好而出现的句子或段落。在小说中,这可能是指某个角色、或是一些优美但却对故事发展没有帮助的文句。在学术写作中则是指离题的段落/句子,或是某个很吸引您但却扭曲文章论点的部分。

在此阶段您可采用以下两步骤:

1、将考虑拿掉的文字先划上删除线,然后重新阅读不含删除线的文章内容,随后再确认是否正式删除划线部分文字。

2、将删除的文字另存至一个新的档案中,开一个新的.资料夹来保存在此次写作中没派上用场的文字和资料。在每次写作过程中,都会有许多未使用但却很重要的资料,当中甚至包含在文章撰写初期出现的、有价值的想法。

在处理这些文字时请保持谨慎,写作学术论文是为了清楚传达您的论点,而为了达成此目的,您必须尽可能排除任何可能模糊文章焦点的内容。

学术论文的撰写方法

1、实践法

现在很多高校研究生步入了一个认识误区,这也是他们临近毕业没有取得丰硕的科研成果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的重要原因。他们习惯性地认为,研究生期间,读的书多了,积累的知识多了,临近毕业时,自然就会有很强的科研能力,自然也就可以写出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来。其实,如果研究生不加选择的、盲目性的读书,学到的很多知识是没有用的。因此,研究生应有选择的读经典著作。仅此还不够,众所周知,科研的能力是需要长期锻炼和培养的,而绝非仅仅是知识积累的结果。有的人读了一辈子书,却是“两脚书橱”,思想观念落伍,没有将所学知识转化为研究成果,对后人也无所裨益。

就研究生而言,平时读的书很多,但是由于不注意练笔,结果眼高手低,到毕业时也写不出像样的学术论文去公开发表。这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和深思。笔者认为,研究生在读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图书馆、网络,搜集相关研究资料,分类存储以备后用。同时,注意围绕热点或自己关注的问题,写心得体会、研究综述和学术评论等文章,善于借鉴学术界有创新意义的学术观点并尝试运用到自己的写作实践中。

2、模仿法

研究生在学术论文写作中遇到最大的困难就是,不知如何选题,不知如何搜集和运用资料,不知如何搭建论文框架结构,也不知写些什么内容,总之不知如何下手。因此,此方法特别适用于初学论文写作者。在实践中,有研究生反映,很多学术大家的论文,艰深难懂,看后产生了畏惧写作的心理,有的反映,看了一线教师教研论文,觉得简单,但又不会写,因为缺乏实践经验;还有的反映,论文创新太难,误认为创新就是“全新”,由此不敢写作。其实,就创新而言,不等于“全新”。创新的要点很多,包括题目的创新、结构的创新、思路的创新、观点的创新、参考资料的创新以及研究方法的创新等诸多方面,对于一篇文章具备的创新点越多,其创新性也就越强。我们研究生在写作时,不要盲目追求“全新”,先低标准要求自己,找一篇同类或类似的文章(和自己研究水平相当或略高于)做参照。可以在行文结构、语言风格等方面进行模仿,而后逐步修改,走模仿到创新之路。

3、切块法

作为导师,要积极鼓励研究生参加调研课题和书稿的撰写工作。一般而言,一个课题或一部书稿,都有明确的结题或完稿的时间限定。这种紧迫性就要求参与者必须潜心读书,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撰写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来。不论是结项或是著作出版,都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和认可,这无形中给参与者增加了压力,也增加了科研的动力。之所以提倡研究生参与课题或书稿的编写,原因之一就是“切块法”得到广泛的运用。也即,当研究生在搜集资料撰写研究报告或书稿的过程中,可以从中抽出有价值、有新意的部分,独立成篇,用于发表。由于是在接受重要任务中写出的文章。因此很容易发表在比较权威的杂志上。

4、作业法

目前,在读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方面的作业,一般都是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出现的。然而,很多研究生在做作业时,有一种敷衍、应付的心理,东拼西凑,既糊弄了任课教师,同时也欺自己。笔者认为,研究生要认真对待每一份课程作业,认真选题,搜集资料,按照发表的水平来撰写论文。这样的作业,如果比较成熟,可以随时按照某刊物的要求修改调整并投稿;如果不成熟,则实行冷处理的方法,停放一段时间,等待有新的思考、新的资料、新的观点时再及时补充到该作业(论文)之中,并逐步达到发表水平。

论文查重不查司法案例吗

首先,你引用的案例要按论文的引用格式来,角标什么的都要有,格式要规范,便于查重系统进行识别。知网在查重论文时,会排除引用的参考文献,不计算引用部分的重复率。查重报告上一般会有两个重复率结果,一个是总复制比,一个是去除引用文献的复制比,要看你们学校以哪个为准。如果看的是总复制比,你要格外注意引用文献的一些要求,尽量避免这部分内容被算重复率。

可以是某公司、某事业单位的具体案例。也可以是广为大家所熟知的案例。无论哪种案例,数据必须充实详尽……这样才可以便于分析。记住!案例本身必须真实!

算的,知网是连续13字符相似就会标红的,重复率是重复字数和总字数的比值。因此都算的。只要相似就会标红并且算重复率。修改可以修改的部分来降低总结果。

在解决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查重系统识别论文中的引用需要什么条件。1、论文中的引用格式要正确,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论文的引用格式只要在该段文字中加引号。2、论文中引用的文献内容需要被知网查重的数据库所收录才可以识别到,如果数据库中都没有收录,那肯定是识别不了的。3、论文引用的内容不能超过知网查重的规定,不然会被系统判定为过度引用。过度引用大部分都是因为论文中所引用的内容超出了该段文字的5%所引起的。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