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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经验继承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19:19:48

学术经验继承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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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贤 。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西省名中医、中华名医。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教研室主任、中医科主任,江西医学院中西医结合研究室主任,江西省中医药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委、副会长,江西省中西医结合活血化瘀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江西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江西省药品审评会委员,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结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编委,中国血液流变学杂志编委,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生物与血液流变学学会委员,国际生物流变学学会会员,国际临床血液流变学学会会员。

学术论文是科学或者社会研究工作者在学术书籍或学术期刊上刊登的呈现自己研究成果的文章。学术论文往往强调原创性的工作总结,但也可以是对前人工作总结的回顾及做出评价,后者也往往被称为综述性文章(Review)。学术论文的出版正在经历着重大变化,出现了从传统的印刷版到网络上电子格式的兴起。论文中最重要的就是论点、论据和论证,所以在写作中,一定要对这三点加以重视。论文写作,简单的说,就是大专院校毕业论文的写作,包含着本科生的学士论文,研究生的硕士论文,博士生的博士论文,延伸到了职称论文的写作以及科技论文的写作。一般来说,论文写作,即高校毕业生,科技工作者以及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一定的论文格式和字数要求,对学习和工作的学术总结和创新。[1]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论文各组成的排序为: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英文题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和致谢。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中医药学的宝贵财富。为有独到经验和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选配继承人,是培养新一代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对继承工作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老中医药专家和继承人,是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职发〔1990〕3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指导老师及其继承人。第三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坚持医药并重、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按照多项指标综合考评,严格验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并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指导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要确定1名领导分管并通过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这些工作包括:1.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包括场所、设备、时间等),不再安排他们与继承工作无关的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2.关心指导教师和继承人的工作与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他们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给。离退休返聘的指导教师,其待遇与同级在职人员相同。3.定期检查继承协议执行情况,若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协议时,应及时上报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处理。并要建立专门的继承人业务档案(包括思想表现、学习进度、继承成果、考核考评等)。第七条各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对继承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案,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继承工作情况。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教师和继承人两个积极性。第九条继承期限为3年,继承时间从实际进岗带教算起。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者,可继续自学研究,参加出师考核;不满两年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教师继续学习。第十条师生在签字协议书的基础上,共同制定3年教学计划,分年度实施。执行计划必须做到:1.指导老师每周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2.继承人每周除跟师两天外,另行安排两天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其它时间用于自学和研究。3.由继承人建立“带教日志”,每次随诊或操作应有记录,并及时整理成周记或半月记,以便总结心得体会和检查考核。4.指导老师每月至少进行1次专题讲座或病案讨论,并吸收所在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会后由继承人做出书面小结。第十一条目标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环节,3年继承的基本目标是:1.继承人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操作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2.提供反映指导老师专长和经验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专业应有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总结材料。3.撰写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论文,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3年之中要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杂志上。4.继承期满,提交3万字以上全面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以备答辩和出版选用。第十二条为了促进继承工作,各省市每年应组织1次教学经验交流会。国家可通过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奖评活动。第四章考核与奖励第十三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行淘汰制度,继承人不能“一榜定终身”。对于定期检查、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或更换。

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结业论文

搜索登录首页医疗健康医院广州广东省中医院池晓玲医生评价怎么样性别:女 年龄:40 地区:广州 广州广东省中医院池晓玲医生评价怎么样只***好评回答看视频 复制全文 池晓玲,女,广东省名中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中医哲学访问学者。广东省中医院肝病科主任、国家“十一五”、“十二五”中医重点肝病专科学术带头人及项目负责人,国家中医肝病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之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级实验室“中医肝病免疫实验室”主任。 广东省保健协会首席专家顾问。兼任中华中医药学会方药量效研究分会副主任委员,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肝病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医师协会中西医结合医师分会肝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药学会中医肝病用药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学会任职,《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中国药科杂志》编委,《中华中医药杂志》、《临床肝胆病杂志》、《中医杂志》审稿专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神农健康大讲堂主讲老师。 具有较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理论修养,热爱中医事业,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余年,具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擅长辨证施治、中医心理治疗、情志疗法、中医外治法及药膳食疗、养生保健等,尤其擅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指导临床诊疗,提出并实施中医多维立体系列疗法体系治疗肝病,疗效显著。 近5年,多维立体系列疗法体系在国际及国内学术会议上推广20余次,部分方案已全国近30家三甲医院及基层医院推广应用。主持及参与了20余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主持国家“十二五”重大传染病专项子课题1项,参与国家“十一五”、“十二五”重大传染病专项课题9项。 获得科技成果证书1项、新技术1项、发明专利3项(排名第一)、华夏医学科技奖1项(排名第一)。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主编及参编专著12部

李国贤 。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西省名中医、中华名医。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教研室主任、中医科主任,江西医学院中西医结合研究室主任,江西省中医药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委、副会长,江西省中西医结合活血化瘀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江西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江西省药品审评会委员,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结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编委,中国血液流变学杂志编委,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生物与血液流变学学会委员,国际生物流变学学会会员,国际临床血液流变学学会会员。

医生的医术怎么样?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需要听听他们周围病人的口碑才能判断。

池晓玲,女,广东省名中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中医哲学访问学者。广东省中医院肝病科主任、国家“十一五”、“十二五”中医重点肝病专科学术带头人及项目负责人,国家中医肝病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之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级实验室“中医肝病免疫实验室”主任。 广东省保健协会首席专家顾问。兼任中华中医药学会方药量效研究分会副主任委员,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肝病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医师协会中西医结合医师分会肝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药学会中医肝病用药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学会任职,《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中国药科杂志》编委,《中华中医药杂志》、《临床肝胆病杂志》、《中医杂志》审稿专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神农健康大讲堂主讲老师。 具有较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理论修养,热爱中医事业,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余年,具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擅长辨证施治、中医心理治疗、情志疗法、中医外治法及药膳食疗、养生保健等,尤其擅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指导临床诊疗,提出并实施中医多维立体系列疗法体系治疗肝病,疗效显著。 近5年,多维立体系列疗法体系在国际及国内学术会议上推广20余次,部分方案已全国近30家三甲医院及基层医院推广应用。主持及参与了20余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主持国家“十二五”重大传染病专项子课题1项,参与国家“十一五”、“十二五”重大传染病专项课题9项。 获得科技成果证书1项、新技术1项、发明专利3项(排名第一)、华夏医学科技奖1项(排名第一)。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主编及参编专著12部。

学术继承人论文

全院在职职工665人,其中,高级中医药专家117名,博士3名,硕士24名,有国家级名老中医药专家5名,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11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7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8名,“三五人才”5人。胡筱娟,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卫生部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现任陕西省中医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兼任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糖尿病分会副主任委员,陕西省内分泌学会委员,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糖尿病分会委员,中国中医药学会陕西风湿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实践杂志》专家编辑委员会常务编委,《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专家编辑委员会编委,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国家级名老中医闫晓萍主任医师学术继承人。长期从事中医临床医、教、研工作,发表学术论文48篇,出版专著9部(主编或参编),主持 “尿毒宝胶囊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及实验研究”等省科技厅科研课题3项,获陕西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擅长中西医结合治疗糖尿病各类并发症、肾炎尿毒症、甲状腺病、更年期综合征、代谢综合征、风湿病、痛风、肥胖、内分泌功能紊乱等内分泌代谢及免疫风湿类疾病。尤其在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足、糖尿病胃肠神经功能紊乱、风湿病的中医治疗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韩祖成,主任医师, 硕士研究生导师,陕西省卫生系统白求恩精神奖获得者,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老年病研究所副所长,陕西省中医医院脑病科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脑病分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第五届、第六届理事会理事,中国针灸学会针灸康复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承担《焦虑症中医证候的精神心理学特征的研究》等国家、省级科研课题6项;取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4项,发表论文30余篇,脑病专著5部。李宝华,主任医师,陕西省名中医,担任全国和省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从医39年,曾任国家七五攻关课题组组长、脑内科主任等职。在临床诊疗脑及脊髓病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有较高造诣和创新。出版中医药学术专著两部《古今中风医案荟萃》;《中国历代名医家评介》。在各级学术刊物及学术会议上发表和交流专业论文40余篇。乔树真,主任医师 从事脑病临床并潜心研究20余年,曾参加国家七五攻关脑血管病项目及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等课题研究,并获陕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撰写论文20余篇,曾在西京医院神经内科进修一年,擅长中风、头痛、眩晕、癫痫、痿证、帕金森、痴呆等病的诊断与治疗,尤其在中风病、头痛、眩晕、失眠、抑郁焦虑的治疗方面有独到之处。刘冬玲,主任医师 1986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医疗系,获医学学士学位。从事中医脑病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20多年,曾参与国家七五攻关脑血管病项目及省级科研课题多项,参与多部专著的编写工作,撰写专业论文10多篇。曾于1988年9月至1990年5月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神经内科进修学习。擅长中风病、头痛、眩晕、失眠,及抑郁、焦虑症的诊断、治疗,对癫痫、肌无力及帕金森、痴呆等神经损害的疾病的治疗。惠振亮,副主任医师1991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医疗系,获学士学位,毕业至今一直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师从中医专家李宝华主任医师,发表论文10余篇,参加省级科研项目二项,擅长治疗中风病、痴呆﹑失眠、抑郁、焦虑、眩晕、癫痫、头痛、高血压、高血脂等病症的诊断和治疗。并参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研究基地脑病专业2、3类新药研究10余项。阮绍萍 住院医师 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系中西医结合临床脑病专业硕士研究生,致力于中风病、头痛、眩晕、失眠、面神经炎、帕金森病等脑系疾病的中西医结合临床诊治与研究。吴鹏亮 住院医师 于2004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从事中医脑病临床及科研工作5年,对中风病、痴呆﹑失眠、抑郁、焦虑、眩晕、癫痫、头痛、高血压、高血脂等病症的诊断和治疗有一定的研究。曹瑾,2006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医疗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2009年获得西安交通大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师从于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科心脑血管疾病专家—刘素蓉教授,现任陕西省中医医院脑内科住院医师,擅长治疗中风、眩晕、头痛、高血压病等疾病。辛银虎副主任医师。1985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针灸系,从事中医脑病的临床工作20余年。擅长治疗中风,头痛,癫痫,眩晕,失眠抑郁等疾病和中风与外伤导致的肢体功能丧失的康复工作。先后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徐军锋 住院医师 1998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从事中医脑病临床工作8年,发表论文《针灸在中风病刚柔相济法临床康复综合方案中的应用体会》等3篇。致力于中风、面瘫、头痛、不寐、眩晕、郁症、颤症的针灸治疗的研究及中风病的康复治疗及个性化辅助支具矫形器的适配技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疗效显著。王翠,2008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针灸推拿系,研究生,2009年考入陕西中医学院中医临床系,师从于陕西省中医医院脑病科主任韩祖成.现任陕西省中医医院脑病科住院医师,擅长中风病、头痛、失眠、焦虑抑郁、眩晕、癫痫、痿证等中医诊治。田腊群,主治医师 1995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医疗系,一直从事内科中西医临床医疗工作。2000年至今还从事新药研发工作,曾多次参加GCP培训,熟练掌握新药研发过程,并参与脑病科新药试验研究四十余项,其中包括:中风病、癫痫、焦虑、抑郁、失眠、头痛等项目;熟悉康复医疗工作。陈捷 肿瘤科主任,主任医师。1988年毕业后分配在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四年。1992年起一直从事肿瘤内科临床工作至今,2000年获得在职研究生结业证书,从事肿瘤专业20多年,主要进行中西医结合治疗肿瘤,运用中医辨证的方法解决了肿瘤的许多合并症、疑难症的治疗,对肿瘤的诊断和治疗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工作期间,跟随名老中医贾昆、谢远明主任医师学习,对中医肿瘤病学理论和临床知识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擅长中西医结合治疗肿瘤, 特别是晚期肿瘤患者并发症的治疗,如癌性胸腹水、癌性疼痛、癌性发热等。在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治疗方面,治疗方法独特,取得了良好疗效。在乳腺病的治疗中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对乳腺增生、乳腺纤维瘤、乳腺导管瘤有独特的治疗方法。作为负责人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陕西省卫生厅、省科委科研课题各一项。参编4部著作,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加多项中药新药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等。现为陕西省药理学会化疗药物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陕西省老年学会老年肿瘤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肿瘤病专业委员会秘书、西安市抗癌协会秘书、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魏琳,主任医师 毕业于陕西省中医学院,曾任陕西省中医医院肿瘤科主任,兼任“全国乳腺病疑难病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乳腺病专业委员会十一届委员”,“全国中西医结合肿瘤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中医肿瘤专业委员副主任委员”,“陕西省抗癌协会常务理事”等学术团体职务从事肿瘤专业30多年,擅长中西医结合治疗肿瘤,特别是在乳腺病的治疗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对中、晚期各类肿瘤的治疗,以及一些良性肿瘤有较好的治疗方法及新的见解,对乳腺增生、乳腺纤维瘤、乳腺导管瘤、乳腺癌放疗化疗有独到的治疗方法。特别是对晚期肿瘤患者的增效减毒治疗方面、控制肿瘤发展,提高生活质量,减轻患者痛苦等方面有较好的疗效。共编撰著作五部(包括参编),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国家及省、厅级课题3项,负责药理基地工作8年,完成新药临床试验12项。张允让,主任医师,原陕西省中医药学会委员,陕西省中医肿瘤专业委员会副主委。1963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医疗专业,在应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方法诊治肿瘤方面颇有成就,并发表论文数篇,出版著作数部。苗文红,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 1990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2007年获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现任陕西省中医及中西医结合肿瘤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抗癌协会传统医学专业委员会常委、中华医学会西安分会化疗专业委员会委员。负责陕西省科技厅自然基金科研课题一项、承担陕西省卫生厅科研课题一项,作为第二负责人参加国家级课题两项,其中一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课题(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获陕西省科委科技进步二等奖。主编和参编著作多部,在国家级和核心期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负责和参加多项中药临床研究。1990年毕业分配至陕西省中医医院,一直从事肿瘤内科临床工作至今,主要进行中西医结合治疗各种良、恶性肿瘤,运用中医辨证的方法解决了肿瘤的许多合并症、疑难症,对肿瘤的诊断和治疗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针对临床常见的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妇科肿瘤及脑瘤的治疗,在继承肿瘤名家贾老、谢老等老一辈多年临床经验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体会,为病人制定适宜病情的个体化治疗方案。临床上还在乳腺病、血液病患者,在乳腺病、血液病的治疗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李增战,主任医师。国家“天使工程”新培养肿瘤专家、陕西省老年学学会老年肿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会员。1989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医疗系医疗专业,毕业后从事中西医结合内科临床工作,曾在多家三甲医院进修学习,从事肿瘤内科临床工作多年,擅长多种肿瘤的中西医结合治疗,特别是在呼吸系统肿瘤、消化系统肿瘤及癌性胸腹水等诊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疗效突出。同时在中医辨证治疗良性增生性疾病:如全身泛发性皮下脂肪瘤、女性乳腺增生及乳腺导管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工作期间参加国家中管局课题科研课题1项,省级科研课题1项,同时负责或参加了6项国家级药品临床试验科研工作,撰写专业论文多篇。杨晨光,副主任医师。1995年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系。此后长期从事中西医肿瘤临床及科研工作。2004-2005年在法国地中海大学马赛医学院进行恶性肿瘤的临床研修,顺利答辩并获法国临床肿瘤学深入培训证书(.)。临床上主张把现代医学研究成果纳入中医体系指导临床实践,最大程度的为病人提供科学规范的个体化治疗方案;重视在中医形神观指导下进行病人个体的心理社会行为分析,指导病人配合中医养生方法辅助抗癌,十余年来积累了大量临床经验,在肺癌,乳腺癌,膀胱癌等的六经辩证,经络辩证治疗上有独到见解。研究重点是抗肿瘤药物的个体化应用。已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研究成果多次在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年会(ASCO)上交流。参编多部学术专著。参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及省级课题4项,国家级新药临床工作十余项。许鹏,住院医师,2006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并获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硕士学位,毕业后从事肿瘤临床工作至今,为陕西省第三批老中医学术继承人。负责病房一线工作。鱼麦侠,住院医师,2004年毕业于陕西中医学院医疗系中医专业,毕业后从事肿瘤临床工作至今,现攻读陕西中医学院在职研究生。负责病房一线工作。李喜凤,主管护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200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心理学本科。负责肿瘤病人的心理支持,肿瘤微波治疗。马战平,男。主任医师,研究生学历,陕西省中医医院呼吸科主任。现担任中华中医药感染病分会全国委员;陕西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呼吸病专业委员会秘书;中华结核呼吸病学陕西省分会委员;《中华现代中医学杂志》常务编委等职。 已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主持及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9项,2007年7月被评为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进修学习1年;~被中央组织部选派为“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师从我国著名的呼吸病专家、中国哮喘联盟主席林江涛教授,于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协和医院访问学习1年;始被国家“四部委”选定为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师从于陕西省十大名医、陕西省名中医刘华为教授。 从事临床工作20余年来,一直致力于呼吸系统疾病的中西医结合诊治工作,能够熟练的应用电子支气管镜、呼吸机、血气分析、肺功能、胸膜活检术、经皮肺穿术等技术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对呼吸系统的多种疑难病症能够熟练的应用中医学理论进行灵活的辨证施治,疗效突出。擅长于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重症肺炎、肺癌、慢性咳嗽、间质性肺病、不明原因发热等疾病的诊断及治疗。陈鸿芳,女,副主任护师,中医护理专家,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陕西省中医医院护理部负责人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护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陕西省中医药学会护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等杂志常务编委。从事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科研及教学研究20余年,具有多专科护理经验,尤其在中医护理和心理护理方面积累了大量的临床经验。发表科技论文10余篇;参编专著2部;参与科研课题4项,负责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2011年度课题“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情志护理干预方案的研究”;负责卫生部2011年国家重点专科陕西省中医医院中医肾病护理部分申报及建设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培育项目——陕西省中医医院护理学科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承担多项陕西省继续教育项目授课任务。

登陆资金申报|投资咨询|产业研究北京[切换城市]产业部委研究院公司提交首页 > 新政策 > 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政府资金网 2019年09月03日 14:00阅读全文摘要:为加快继承整理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结合首都名中医、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我局制定了《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继承整理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结合首都名中医、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我局制定了《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指导老师遴选原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将与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以下简称“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相结合,拟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0名指导老师(其中包括15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和50名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一)15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拟定从历届首都国医名师中遴选50名,从本次申报首都名中医范围中遴选100名(本次入选的10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同时授予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称号)。(二)50名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拟定从历届中青年名中医和本次申报中青年名中医的范围中遴选(本次入选的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且未曾获中青年名中医称号的同时授予第三届中青年名中医称号)。二、指导老师推荐原则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首都医科大学、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相关学协会作为推荐单位直接上报,区属医疗机构及其它单位通过区卫生健康委推荐统一上报。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三、工作要求(一)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和首都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是切实加强首都中医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二)各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申报工作,切实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把关,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申报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后进行申报。(三)申报材料要求1.推荐人选要认真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附件2),提交纸质材料并附证明材料均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2.由推荐单位撰写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排序、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填写《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一式一份。3.请推荐单位于2019年9月23日(周一)下午4:00前将以上材料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东城区东单三条甲7号124室),同时发送电子版到申报邮箱(邮件标题格式:指导老师+单位),逾期不予受理。4.继承人申报工作另行通知。联 系 人: 李 萌 刘 刚 刘骅萱 王会玲联系电话:65250460 65594125 83970028 83560715申报邮箱:附件:1.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名额分配表2.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3.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9年8月29日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为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我局将组织开展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此项工作将与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以下简称“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相结合,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0名指导老师,培养400名学术继承人。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50名首都国医名师和100名首都名中医作为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指导老师,50名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作为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选配400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继承人,通过系统培养,使其在整理、传承、凝练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尽快成长为理论功底深厚、诊疗技术精湛、专业特色突出、医德医风高尚的中医药骨干人才,形成首都名中医“515”学术传承模式,保持我市全国中医药人才高地优势。二、遴选条件(一)指导老师1.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高尚,学风严谨,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公认。(2)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中药专业的除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首都名中医196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下同);中青年名中医1965年1月1日—1974年12月31日出生,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4)坚持每周门诊不少于2个半天;能够保证带教2名继承人并完成带教任务。(5)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突出的中医诊疗特色和技术专长。2.能力条件(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须至少符合以下7项条件,中青年名中医须至少符合以下5项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多者为优先遴选对象):(1)学术有成就:省级及以上名中医、岐黄学者、历届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历届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优先,其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两年以内)。(2)专科有特长:从事中医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针灸科、推拿科、中药学科同等条件下优先。(3)品牌有下沉:建有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两室一站或基层分站、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或是室站、分站的负责人。(4)师承有轨迹:具有明确的师承或学术流派传承轨迹,或具有两代(含)以上明确的家族传承谱系,其技术职称可不做必要条件。(5)行业有影响:是北京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或担任过国家级中医类别行业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省市级中医类别行业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6)传承有脉络:承担过区级及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或以师承方式(含民间拜师)出徒不少于6人。(7)改革有成效:曾在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民族医的医疗、教育领域实施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改革措施。(8)责任有担当:积极参与我局主办的社会公益服务,如“北京中医健康乡村建设工作”、“名中医身边工程”、“治未病健康促进工程”、“北京中医药文化宣传周活动”等;在下基层、对口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表现突出。(9)服务有保障:年门诊服务量3000人次以上,诊疗质量、群众满意度、绩效考核等综合评价在本单位前列。(10)著述有创新:近5年以专家姓名为主题词在CNKI、维普、万方平台检索传承类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含),或经验传承相关学术著作不少于1部。(二)继承人。继承人分为首都国医名师学术继承人(以下简称名师继承人)、首都名中医学术继承人(以下简称名医继承人)、中青年名中医基层继承人(以下简称基层继承人)三类。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意愿。2.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中药专业的除外),或具有西医执业医师资格且同时具有由我局颁发的西学中高级研究班结业证书。3.名师继承人45岁以下(197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其他继承人40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4.名师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他继承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6.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按要求保证继承学习任务的完成。跨单位跟师学习的,其所在单位应能保证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并有相应措施和承诺。7.在同等条件下,指导老师的直系亲属继承人,完成区(院)级师承学习并结业的人员,从事中医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针灸科、推拿科、中药学科的及在我局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积极参加、成绩突出的优先考虑。8.已经参加过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含双百工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不再列为遴选对象。三、遴选程序按照先遴选指导老师(含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遴选)、再遴选继承人的程序进行。(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附件2),由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要求上报。我局对上报的指导老师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择优确定指导老师(含首都名中医)和基层指导老师(中青年名中医)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名单;中青年名中医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名单。(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指导老师名单确定后,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原则,由各单位根据老师的专业、特长,按专业对口原则进行申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资格审查、遴选考试、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在指导老师正式名单公布后,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由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要求上报。2.我局对上报的继承人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参加遴选考试,考试合格者列入继承人候选人名单。3.按双向选择、专业对口的原则为每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首都名中医原则上至少带1名外单位继承人)。4.继承人经双向选择确认后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5.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继承人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继承人名单。四、教学要求(一)教学时间从正式跟师学习起(拟于2020年开始),连续三年。(二)教学方式1.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跟师学习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理论学习包括自学研修、网络在线学习和集中理论学习,其中集中理论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2.对继承人采取学分制过程管理,总计300学分,修满270学分(每年不少于90学分)方能参加结业考核。(三)教学任务1.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笔记和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2.在指导老师的指导带教下,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传统中药技术。民族医药的继承人学习本民族医药学典籍著作。继承人每年撰写学习心得4篇以上。3.继承人通过网络在线学习和集中理论学习,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提高全医学领域知识面,提升综合能力。4.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带教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并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四)预期成效通过继承工作,继承人应达到下列要求: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更加丰富。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达到指导老师认可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比较突出。3.学习期间在省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表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1篇(同一指导老师的继承人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4.三年跟师期满,继承人须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学术专长、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典型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经典学习心得12篇;结业论文1篇(不少于2万字),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5.名师继承人在中医类别国家级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委员及以上职务,或在中医类别省市级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名医继承人在中医类别省市级及以上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五、管理考核(一)我局成立“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继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委托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成立“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办公室”,负责继承工作的理论培训和管理考核等工作,考核细则另行印发。(二)指导老师所在单位由主管院领导牵头负责,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的,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作为带教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三)继承人进岗后,要与指导老师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四)继承人跟师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原因中断在六个月内者,可以继续学习,但需将继承工作时间延期半年;中断超过六个月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追回补助经费。(五)指导老师带教期间,对确有原因不能继续带教的,协议自行终止,取消指导老师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其继承人跟师未超过一年的,协议自行终止,但可保留资质,免试参加下一期师承;超过一年的,可报我局批准,转跟其他指导老师,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超过两年半的,报我局批准,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六、配套机制(一)保障机制1.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2.继承工作期间,我局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指导老师每位资助3万元,用于带教津贴、教学经费补助等师承相关工作,继承人每位资助2万元,用于师承所需的教材、学习资料、出版印刷、学术交流、会议培训、交通差旅、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3.指导老师在继承学习期间按计划完成带教任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年度考核合格,视同为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4.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我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5.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职称。获得出师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二)退出机制对于不能较好完成教学计划、教学任务,门诊带教时间不能保障,公开课授课时数不够,所指导的继承人存在多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结业考核不合格者建立指导老师退出与递补机制,退回资助经费。(三)淘汰机制继承人在跟师期间,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口头警告两次以上)、取消师承关系并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处罚:不尊重指导老师;不执行指导老师正确的教学要求;无故减少甚至取消跟师时间;不按进度要求完成跟师计划和学习任务;由他人代替完成跟师笔记、心得、论文等;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学分不达标。(四)创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指导老师,按照医针药技融合、全科专科综合、医院社区联合、交叉学科整合、团队个体契合、中西医学结合、承古纳新复合的基本原则,在传承思路、教学教法、传承实践中探索创新性的师承模式、制度、方式和手段,对于特色突出、意义重大者给予专项经费支持。附件1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工作指导老师名额分配表序号申报单位首都国医名师首 都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1市级及以上三级中医医疗机构51052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首都医科大学、中日友好医院3513其它在京医药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1214各区卫生健康委2325北京中医药学会、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1326北京针灸学会、北京中医协会、北京中医药养生保健协会等021说明:1.本单位内首都国医名师大于10人的,首都国医名师名额增加3名。2.相关学协会推荐的不占用专家所在单位的指标,但必须先经过单位同意再向相关学协会申请。附件2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单位名称:姓 名性 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民 族学 历毕业院校技术职称从事专业及方向从事临床工作时间年 月移动电话电子信箱身份证号执业证编码身体状况出诊情况申请类别已是首都国医名师£ 申报首都名中医£ 已是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 申报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家庭住址学习简历年月至年月 学校或师从何人 专业 学历及学位工作简历年月至年月 单位 从事何种工作 职务及职称中医诊疗特色或技术专长介绍:具备的能力条件学术成就£专科特长£品牌下沉£师承轨迹£行业影响£传承脉络£改革成效£责任担当£服务保障£著述创新£能力情况介绍个人声明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证明的真实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并保证按文件要求执行任务,认真带教。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所在单位意见: 经讨论研究,同意此专家申报,并保证在其带教期间落实文件各项要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学、协会推荐意见:(从学、协会推荐的填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区卫生健康委推荐意见:(从区卫生健康委推荐的填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申报时不用填写):专家签字:年 月 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填报说明:1.执业证编码是指医师执业证书上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2.申请类别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并在“£”内画“√”。3.出门诊情况请注明每周出门诊的时间、次数(以半天为单位,每半天为半个工作日)和地点。4.具备的能力项目要求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至少具备7项、中青年名中医至少具备5项并在“£”内画“√”。5.能力情况介绍请按通知上能力条件的要求逐条介绍所选择的能力项目并附相关的证明。6.必须附有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身份证(正反面)、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和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所在页)、从事临床工作时间(人事档案工作履历页)。7.能力条件的证明(复印件即可):各种人才的证(聘)书、建有室站的文件和照片、师承或学术流派的史料、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委聘书、师带徒证明(证明材料、徒弟信息等)、改革措施的文案、参加公益活动的证明(任务书、报道、照片等)、年门诊服务量证明(医务处盖章)、发表文章的杂志封面和文章所在页、著作的封面和书号页。

1985年毕业于安徽中医学院中医系中医专业,进入(第一)附属医院工作至今,1992年任主治医师,1997年任副主任医师、讲师,2001年任副教授,2005年任主任医师。1998-2000年参加本院中西医结合临床硕士进修班学习,2003-2006年参加安徽省教育厅高校教师硕士进修班学习。2005年被安徽省卫生厅确定为中医临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第二层次)。 1. 安徽省教育厅自然科学基金(2002kj195)项目:温阳通脉颗粒合阿司匹林干预短暂脑缺血发作的临床研究(张波为第一承担人,主持研究)。2. 安徽省卫生厅科研基金(2002B095)立项项目:柔肝化瘀法治疗帕金森病的临床研究(张波为第二承担人,协助组织实施)。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基金项目(编号:1203):重点专病肝豆状核变性(张波为第二学术继承人培养对象)。4.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基金项目:重点专科中医脑病专科(张波为第二学术继承人培养对象)。发表论文专著:1.张波等. 颈夹脊穴水针治疗椎动脉型颈椎病63例。中国药业, 2000,9(8):392.张波等.重症肌无力病情恶化的诱发因素。安徽中医临床杂志,2002,14(5):3563.张波等.蕲蛇酶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病的临床及TCD观察,中医药临床杂志,2004,16(5):4214.医学继续教育系列丛书。中医临床备要、中医临床精要、中医临床粹要(基本篇、提高篇、进展篇)。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年4月 第一版(张波参编,计6万余字)5.《现代中医神经病学》.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3年8月 第一版(张波副主编,计14万字)发表论文专著:1.张波等. 颈夹脊穴水针治疗椎动脉型颈椎病63例。中国药业, 2000,9(8):392.张波等.重症肌无力病情恶化的诱发因素。安徽中医临床杂志,2002,14(5):3563.张波等.蕲蛇酶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病的临床及TCD观察,中医药临床杂志,2004,16(5):4214.医学继续教育系列丛书。中医临床备要、中医临床精要、中医临床粹要(基本篇、提高篇、进展篇)。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年4月 第一版(张波参编,计6万余字)5.《现代中医神经病学》.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3年8月 第一版(张波副主编,计14万字)

继承法学位论文

唉,连找都懒得去找!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研究摘要:目前,我国的社会不断进步,涉外经济往来和涉外民事交往也日益增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联系有越来越频繁,出现与外国人结婚、有财产位于国外等情况也不断的增加。从而导致涉外遗嘱继承的冲突也越来越激烈,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就显得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从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为出发点,对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进行比较,提出适合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关键词:涉外遗嘱继承;原则;法律适用目 录1.涉外遗嘱继承概述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涉外遗嘱继承的特征涉外性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相关利益的自益性涉外遗嘱继承新的发展趋势连结点趋于多元化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5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现状及不足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立法不足之处对涉外遗嘱继承要件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没有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缺少遗产所在地法律适用的规定63.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比较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的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法律适用84.完善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建议完善遗嘱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定明确纳入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条件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则补充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10参考文献111.涉外遗嘱继承概述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涉外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的财产、权利义务等,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行为。不论是继承的主体、客体还是法律事实只要有一个与国外发生联系就是涉外的。换句话说就是指立遗嘱人和其继承人至少有一个不是中国国籍或是有一方的住所不在中国又或是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在中国领域外再或是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在我国领域内。只要是符合上面任意一点的就属于是涉外的。 涉外遗嘱继承的特征涉外性 即涉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事实、主体和法律适用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是涉外因素,即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国外有联系。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和其继承人的国籍至少有一个是国外的或是有一方的住所在国外又或是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在国外再或是法律关系的发生在我国外,比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在中国领域内。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由于国家间的立法受各方面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对法律关系的各方面立法也有不同,正因为这些不同,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也就是说涉外遗嘱继承的立法可能是非常复杂的,有的国家立法是多方面的,将遗嘱继承分割为遗嘱效力、遗嘱方式、遗嘱能力、遗嘱解释等分别适用不用的法律。当然有些国家也是适用同一法律的。在适用不同法律的国家,国家间的规定又不尽相同的,导致相应的法律冲突。最重要的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受各国的社会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深远影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出台,仅仅用相应的冲突规范,也就是法律适用。比如举个关于主体遗嘱能力的问题,由于有关国家对于多大可以立遗嘱规定是不同的,如法国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而瑞士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所立的遗嘱才是有效的,所以当一个年满十六周岁的法国人在瑞士订立遗嘱时,该遗嘱是有效还是无效就显示出法律适用的复杂。相关利益的自益性 涉外遗嘱继承不仅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国家之间利益;然而有关国家对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又千差万别,对于运用哪个国家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对继承人的利益是有一定影响的。而且人是有情感的,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公平,会偏向自己的一方。所以,国家会为自己或本国的国民争取到最大的好处或是排除义务,经常会适用反致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制度,从而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以求利益的最大化。 涉外遗嘱继承新的发展趋势连结点趋于多元化 连结点,亦称连接因素或者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的根据。连接点起着一种桥梁作用,通过它将冲突规范的范围与调整该范围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联系起来。在国际私法上,根据冲突规范对法律进行选择,实际上就是对连接点的选择,因为确定了连接点即确定了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 连结点的选择一直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持续不断地发展中,而当前国际私法领域中一些学者的理论和一些国家的实践主张对连接点进行“软化”或使之“弹性化”。其主要表现为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设定多种连接点供当事人自由地选择相应的准据法,或者将已经软化的连接点,如“最密切联系地”等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两者结合,从而导致不是由立法者选择连接点来确定准据法,而是将此权利赋予给了法官。连结点在国际私法领域愈来愈明显的发展趋势是更加多元化和灵活化;而从冲突规范的立法取向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更倾向于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即准据法趋向于扩大化。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最早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遗嘱继承领域的国际公约当属 1988 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国际公约》,该公约规死者生前可以在遗嘱中明确选择使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但该当事人在明确时或死亡时必须具有该国的国籍或在该国家拥有惯常居所,并且该当事人指定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必须是其全部遗产。该公约还规定,立遗嘱人也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其遗产中某些财产的继承,当然这种指定不得对原应适用的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造成任何阻碍。除此之外,瑞士和法国等国家也已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其本国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中,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遗嘱中选择适用继承关系的法律,限制条件是要求立遗嘱人所指定的准据法,必须同该继承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连接点的软化性处理,使之更具有多元化与灵活性,去除了以往确定准据法的僵硬缺点,把案件所涉及到的不同的连接点与个案法官本身的公正理念相结合,对整个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这样不仅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更有利于实现向实体法正义的转型。 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的实践可以看出,最密切联系原则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是各国普遍认可的法律选择规则。近年来,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范围也有所扩展,在与人身有关的继承领域,一些国家和国际条约也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代表了该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发展趋势。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现状及不足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目前,新法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规定共两条,即分别规定了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尽管该法只是就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遗嘱的方式和遗嘱的效力这两个方面,但该法也表明了我国的国际私法在该领域的立法水平的努力与进步,因此该法的颁布与实行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它弥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将来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合法的继承权利;另一方面,它反映了当前最新的立法趋势,符合国际立法的发展要求。但同时,通过与其他在该领域立法先进的国家相比较,就可以看出我国在该方面仍旧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仍需我们对该领域的各国先进的法律进行探讨研究,进而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加以借鉴,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立法不足之处对涉外遗嘱继承要件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在我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关于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仅包括了“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两个方面。而对于遗嘱继承来说,其完全的规定应该包括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效力以及遗嘱的变更、解释和撤销。对遗嘱能力和遗嘱变更、解释和撤销不作规定,一旦使用某国外法,而该法对于遗嘱能力、变更、撤销等规定就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尤其是在遗产方面,各国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往往有更加具体且有区别的规定,这些规定对遗嘱继承的影响,会使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侨民众多,采用更加具体的规定,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在该领域的学者对我国《法律适用法》是否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问题,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法律适用法》过度强调了继承领域法律适用的强制性,从而排除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尽管意思自治适用于遗嘱继承领域是社会的发展趋势,但《法律适用法》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在与人的身份有关的的法律问题当中,保守的适用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属人法。而有的学者则认为遗嘱继承领域并未排除意思自治原则,并未禁止当事人选择遗嘱继承适用的法律。由这些存在的争议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立遗嘱人选择的法律,亦即我国并未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缺少遗产所在地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在规定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却未规定适用遗产所在地法,这可以看作是排除了遗产所在地法,有悖于国际上关于涉外继承的立法惯例。在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涉外继承,一直以来都遵照着动产适用属人法、不动产适用属地法的惯例。对于遗嘱继承来说,其遗嘱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同时涉及动产和不动产,而忽视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往往会造成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损害。在目前世界各国立法重视公民财产权利的大背景下,如此规定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同时,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采取不同的适用准则,会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给法官带来困惑。3.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比较 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嘱方式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有两种基本主张,其中第一种主张是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而分别选择法律适用准据法,另外一种主张统一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行为地法。 前者主张采取区别制,对遗嘱当中的财产进行分别对待,涉及动产的设立方式,适用立遗嘱人的立遗嘱的行为地法或者属人法;而对于不动产的设立方式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如日本就是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进行规定的,除了日本外,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及匈牙利等国也采用区别制。 后者即主张采用同一制,对于遗嘱设立的方式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只要符合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或者该设立行为的行为地法,该遗嘱就有效。如泰国法律就规定遗嘱的方式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又如阿根廷的相关法律也规定,遗嘱的形式如果符合遗嘱行为地国法或者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住所地国法即为有效。”意大利、波兰等国也采用同一制。 除了上述的区别制与同一制外,在遗嘱设立方式的法律适用方面,目前还有一种新的法律实践,就是通过采用选择性的法律冲突规范,将几种准据法放置于平等的地位,且只要遗嘱的设立方式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即为有效。而这种以最大的限度去促使遗嘱有效,便于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的规定,越来越成为当今国际私法在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在这一方面,1961 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比较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由于许多国家都先后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并在各自的国内立法中借鉴了该公约的有关内容,由此可见这种灵活性的做法,已得到广泛的承认。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能力引发的法律冲突,一般原则是依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来处理。但是,每一个国家对属人法这一冲突规范中所涉及的连接点的规定也不相同。其中,主张采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奥地利、土耳其等国,而俄罗斯、阿根廷等国则主张适用当事人的习惯居所地法或住所地法。但是,一旦遗嘱当中涉及到了不动产,则通常情况下要求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住所地法也是其他一些国家主张适用的法律,如俄罗斯的民法典中对遗嘱能力的规定是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且遗产中包括有不动产的情况。此外,也有的国家采取放宽的态度,对立遗嘱能力适用多种连接因素指引准据法,例如,瑞士联邦在 1987 年颁布的国际私法法规当中要求立遗嘱能力需符合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或习惯居所地法或其本国法的规定。 同时要注意的是,在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时,有时会遇到遗嘱的订立时间与死亡时间的国籍或住所因发生某种变动而不相同的情形。两个时间点的不同导致现实情况更加复杂,所以在此时就会出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即此时如何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对于这一问题,各国一般都规定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例如日本、泰国、波兰等国都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与此不同的是,美国有部分州对这一问题却主张采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其理由认为遗嘱是一种死因行为,且遗嘱通常来讲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适用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 遗嘱的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这两个因素也是关乎遗嘱是否有效的实质要件,各国都采用了不同的法律原则或在具体的法律规则中对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不同规定,其主要涉及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以下几种: 第一,同一制。采取该制度的一些国家不对遗产内容进行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而直接规定统一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其中有的国家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如德国、日本、埃及、奥地利、波兰、匈牙利等国;有的国家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如泰国、阿根廷、前苏联等国。但是在属人法适用的时间方面,各国又出现了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主张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如日本的法律规定,遗嘱的成立及效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另外一些国家规定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还有如奥地利、阿根廷等国家则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或其死亡时的属人法,遗嘱内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皆为有效。 第二,区别制。采取该原则的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将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区别规定,即涉及动产的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适用遗嘱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涉及不动产的遗嘱内容和效力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英美等国均采此做法,他们认为遗嘱继承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应与法定继承一样,采取区别制。 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法律适用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涉及到的问题是,新设立的遗嘱对原立遗嘱的效力有何影响,是否会因新设立的遗嘱而变得无效,若无效,则是遗嘱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或是原立遗嘱可否采用焚毁或撕毁等方式来撤销。其中对于新遗嘱是否废除旧遗嘱的问题,应当由决定新遗嘱有效成立的准据法来解决。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也认为,立遗嘱人在设立新的遗嘱时,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撤销旧的遗嘱,如果新遗嘱是有效成立的则该撤销行为就有效。如果立遗嘱人虽然没有采用明示的方式,但在新文书中明确以这次订立的为准,或前后两个存在明显抵触的话,才会涉及到解释上的问题,此时其主张适用新遗嘱设立时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对于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有很多国家的立法都直接作了明确的规定。泰国国际私法规定遗嘱的撤销适用立遗嘱人撤销时的住所地法,对于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失效问题,则依当事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日本在其相关的法律中规定,撤销遗嘱应依遗嘱人撤销遗嘱时的本国法。”而联邦德国在其 1986 年生效的《民法施行法》中提出了对于烧毁或者撕毁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撤销的问题,其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4.完善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建议完善遗嘱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在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关于遗嘱能力和遗嘱变更、解释和撤销的规定,而影响到遗嘱的效力。对于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目前各国一般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一种是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另一种是以遗产为中心,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其法律适用,考虑到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性,可以采用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的方式来确定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具体到法条设计,可规定为:“遗嘱能力,适用遗嘱人的国籍法、经常居住地法或者遗产所在地法。”对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解释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类似的规定,因为这三类行为与遗嘱效力相关,可以在相应的法条中表述:“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解释,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也可以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中所指的遗嘱效力包括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解释等。”明确纳入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条件 (1)运用该原则选择的法律必须适用于立遗嘱人的全部财产。在运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当事人本身就已经具有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力,如果还将财产分割适用不同法律,则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害。这样规定,虽然限制了立遗嘱人的法律选择,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宽泛的,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满足立遗嘱人选择适当法律来处理自己财产的需要,而且只有限制法律适用的财产范围,才能使该原则具有惟一的确定性,否则会使引入该原则的效力大打折扣。 (2)必须用明示的方式来运用意思自治原则。首先,与默示的方式相比,运用明示的方式会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其次,如果使用默示的方式会导致更加激烈的法律冲突,因为关于承认与识别默示方式的规定各国做法各不相同,且这种不确定性的法律冲突在实践当中更加难以调和;最后,明示的方式不仅在理论方面而且也在实践当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 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则 首先,允许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可以选择处理其财产的法律,但其选择的法律限于立遗嘱人选择法律时或死亡时的属人法或经常居所地法,且该法必须要适用于遗嘱人的全部财产;其次,立遗嘱人所选的法律不能违反立遗嘱人未选择法律前应适用的法律中关于特留份的规定;最后,立遗嘱人都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选择或撤销。补充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排除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既不适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也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为了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尽可能地减少法律冲突,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完全有必要将遗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规定补充进相关法律之中。在后续的立法中,可以参照国外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适用规定,将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补充进法律中。法条可作如下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嘱中涉及不动产的,也可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参考文献1.寇丽.中国继承制度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J].当代法学,2013(2)2.沈娟.继承准据法确定中区别制与同一制的理性抉择——兼评中国行的国际私法关于继承准据法确定的规定[J].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11 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论文集,2011(4).3.李双元.关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几个问题[J].时代法学,2012.(3). 4.黄进.中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J].政法论坛,2011,29(3). 5.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篇)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6.李昌化.论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硕士学位论文)[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杜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释评[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1(1). 8.戚琦.涉外继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3).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温病学术的继承与发展论文

我只知道清朝有个叫叶天士

中医学不是自然科学的分支 ,它一直与中国古代哲学交融在一起 ,中医学有着自己对生命本体的认识 ,有着自己特定的思维方式与思维过程。下文是中医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中医毕业论文范文大全【1】

试谈中医学专业的生理学教学改革

摘 要:在医学课程中,生理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基础课。

根据教学要求,中医学专业学生也要学习生理学。

针对该层次学生,我们认为采取“中西医融合”的教学方法,可以提高教学效率。

关键词:中医学专业 生理学 中西医融合

作为一名生理学教师,面对中医学专业同学,如何能够既突出中医学的特点,又讲好生理学的基础知识,是学好中医学专业的重点。

在中医专业教学工作中,我们逐渐摸索出一些较为有效的方法,即:“中西医融合”。

1 对教师的要求

生理学是研究正常机体功能活动规律的科学。

在中医基础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学好西医的基础。

但中医专业学生在学习生理学之前,往往先学习中医学基础理论,特别是中医学基础的“脏象学”部分,相当于中医的“人体生理学”。

中医学对生理过程的认识自成一套体系,当学生接触到西医生理学时,这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系会对学生学习和理解造成困难。

因此,作为西医院校毕业的教师,要掌握中医基础理论知识、中药学以及中医诊断学等内容,既可拓展自己的知识层面,又有利于更好地与学生探讨[1]。

另外,教师还需正视一个新问题:如何应对已从网络获得大量信息的学生?它迫切要求高校教师不断补充学术养份、拓展学术视野、更新学术理念,以保持对学术新知的热情,从而主动及时地给自己的学术生命输入新鲜血液[2]。

本教研室要求教师除了课堂教学外,在课余时间也要学习中医的基础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拓展自己的知识层面;另一方面,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积极关注前沿学术动态,了解学术热点,参加科研活动,撰写科研文章。

2 理论教学中要做到“中西医融合”

中西医都是科学,只是各自的研究方法、手段、发展背景的不同而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理论体系[3]。

在理论教学中,尽力寻找到一些生理学与中医学的共通点,在讲授的时候加以结合,以此构建中西医理论体系之间的沟通平台[4]。

第一,我们对中医学和西医学中内涵一致,仅仅是提法不同的内容进行整合。

打个比方,学习绪论这章时,根据内环境稳态内容,把生命活动的对立统一、维持相对稳定状态等普遍存在的规律与阴阳的对立制约、互根互用、消长平衡、互相转化的阴阳对立统一学说相比较,使学生在掌握内环境稳态的基础上,对于中医理论的总纲―“阴阳学说”[3]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又如,在讲授器官生理作用时,把中医理论中脏腑的相关功能与之相比较:西医中心脏的泵血功能与中医学中心主血脉的功能是一致的;西医中肝的主要功能是:贮血和消化,这与中医学中肝主藏血、主疏泄的功能是一致的;西医中生成尿液是肾脏的主要功能,这与中医学中肾主水的功能是一致的。

通过“中西医融合”的方法将两大理论体系不断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从而达到融会贯通,为学生架设起一座沟通中西医学的桥梁。

第二,除了比较这些共通点,我们还特别提出中西医之间对器官生理功能和意义理解上的差异,使得学生能够更好理解和记忆。

例如:中医学对心功能的阐述是“藏神,主血脉”,它除去包含西医生理学中心血管系统的功能,其中还囊括神经系统的部分功能。

3 实验教学的“中西医融合”

生理学是一门实验性科学,其一切理论都源于实验[5]。

实验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如动脉血压调节实验中,学生通过给家兔耳缘静脉注射肝素、乌拉坦等药品,随后进行颈总动脉插管,就可以掌握静脉注射、动脉插管等操作方法。

同时通过牵拉、夹闭颈总动脉以及电刺激迷走神经等操作,来验证降压反射的相关理论,使学生对此知识点理解得更透彻,记得更牢固。

实验教学是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科研思维,教师不仅要引导学生如何做好生理实验,如何通过实验得出相应的理论知识。

同时,在常规的实验项目中,我们还特地加入一些中医药学内容,以提高中医系同学的兴趣。

例如,实验5:调节动脉血压中,可以建议同学观察三七这种中药对动脉血压的影响;还可以观察中药木香对小肠平滑肌的影响。

4 根据不同专业区别对待

在我校,中医专业学生既有文科生,又有理科生,学生起点差异比较大,而且生理学教学课的时间有限。

因此,作为生理学教师,要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同水平,对教学内容有所侧重,当然是在保证掌握基本内容的前提下。

例如:生物电现象的形成机制,对于药学专业,这部分内容熟悉即可,并不要求学生掌握其详细过程;但对于中医专业,该部分内容要求全面理解和掌握。

通过这种不同专业和层次的区别对待,在有限的课时内,既做到了生理学基本原理和知识点的覆盖,又突出各专业的特色和重点。

5 抓住重点,突破难点

对于中医学专业学生而言,生理学内容较多,而课时少,如果采取“填鸭式”的讲授方法,学生接受起来比较困难。

所以在要使学生有限的时间内最大程度地掌握好基本知识,作为教师必须抓住各章重点,突破难点。

抓住重点就是对教学大纲中所要求掌握的重点知识,进行详尽地讲解。

如呼吸运动的调节重点在于呼吸的反射性调节,而其中又以化学感受性反射尤为重要。

因此授课时主要讲授化学因素CO2,O2和H+对呼吸的影响,这样才能突出重点,做到层次分明。

也利于引导学生把握住重点进行自学和复习。

至于难点内容,也就是学生认为难以理解、难于掌握的内容,可采取比喻的方法,从而化难为易。

教学中抓住了重点,突破了难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就能抓住要点,分清主次,更深入地了解主要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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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菊华,陈懿,邓冰湘,等.五年制中医学专业生理学教学的体会[J].医药教育,2011,18(3):116.

[3]李保兰,韩曼.我校中医实验班生理学教学模式改革之探究[J].中国社区医师,2013,15(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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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海梅,闫福曼,徐进文,等.中医院校生理学推行TBL教学法的探讨[J].基础医学教育,2012,14(7):489-491.

中医毕业论文范文大全【2】

浅析中医临床医学面临的挑战及策略

【摘 要】中医临床基础医学成立至今,尽管在学科建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的现状并不容乐观,尤其在学科性质、学科定位、课程设置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

因此,面对现状,应当有策略、有计划的积极应对在现有基础上,强化经典以弥补不足,并尽可能发挥学科原有的优势,大胆进行改革,努力推陈出新,以促进学科的迅速发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中医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了调整,将《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三门传统经典课程合并组建为中医临床基础学科。

此后,各中医院校以此为模式,纷纷进行了学科的改革,以新的.中医临床基础学科来开展各项工作。

尽管临床基础学科从组建开始就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教学、科研、临床等工作依然按此方式在进行着。

回顾新学科成立后近8年的时间,其在各方面均取得了新的进步,尤其学科的整体面貌有灿然一新之感。

但若从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而言,其现状不容乐观。

【关键词】中医临床医学;现状;对策

1 学科现状的客观评价

临床基础学科成立至今,从学科发展的总体状况来看,应该说是利弊共存、喜忧参半。

对此作一客观的评价和分析,是目前学科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工作。

学科面临的困境

临床基础学科成立后虽然对中医学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有利的影响,但也明显地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归纳起来说,主要面临三方面的困境。

其一,《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的合并是行政划分的结果,合并之前应该进行过科学的论证。

但到目前为止,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是“三家”分而行之,基本与合并之前无太大变化。

因此,远远没有达到产生“合力”的效果。

其二,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校原来的《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专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伤寒专业实力雄厚,有的可能在金匮、温病专业方面研究水平较高。

而简单地合并之后,就冲淡了三门课程的原有优势。

也许初衷是以优促建,以好带动全体共同前进。

但结果却是相互牵扯制约,干扰了学科的发展进程。

其三,没有新的统一的教材,教学还是保持着原貌,因而完全不能表现出“临床基础”的特色或独特之处。

三门课程的合并,结果就象是“拼盘”一样,只有形式,没有贯穿整体的核心内容。

学科长处面面观

任何新生事物均有生机勃勃的一面,因此,临床基础学科以新学科的形式出现,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以理推之,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其一,拓宽了专业范围。

由于临床基础学科涵盖了《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三门课程的丰富内容,所以其研究的范围较之原有学科明显扩大,在研究的内容方面则可更为灵活。

《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均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治疗学内容,但在外感热病及内伤杂病的诊治方法上,又有着一定的相通之处。

因此,打破原有的学科框框,可以对这些交叉内容进行深人的研究,改变以往此类研究较少的现象。

其二,更新了原有的学术思维模式。

以前三门课程单独而立时,在学术思维方面也大多是各不相干的。

比如,虽然温病学理论的形成与《伤寒论》有密切关系,但在具体的研究思维方面,却很少联系到《伤寒论》来展开思考。

再如,《伤寒论》与《金匮要略》同为张仲景所作,尽管各自涉及的重点不同,但学术思想是完全一致的。

然而从这一方面进行学术研究的学者却并不多见。

所以,三门课程合并之后,对学术的发展可以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尤其对仲景学说的深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为该领域研究生整体能力的提高提供广阔的空间。

温病学是研究外感热病的专门学科,《伤寒论》中亦有许多有关外感热病的理论和方法,前者主要探讨感受温热病邪引起的温病,后者则主要研究感受寒邪引起的外感热病。

二者在这一点上既有共同之处,又各有所长,分而研究均不全面。

在原有学科之中,研究生在选题时,理论、实验及临床研究必然会受到学科研究领域的限制,因而对其整体学术水平和能力的培养都是不利的。

而学科合并之后,突破了这个“瓶颈”,研究生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将站在一个新的高度,导师也将从外感热病辨治的角度进行培养,从而使研究生实际诊治疾病的能力和科研能力均得以提高。

2 学科困境的原因探析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临床基础学科目前存在的问题,找出其关键环节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当前临床基础学科不良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学科性质模糊、学科定位不准、课程设置僵化。

形成阶段:明清时期。主要特点是建立了较完整的温病学学术体系, 提出温病的病因及感邪途径,阐述了温病的病变部位、病理变化及传变规律,系统地提 出温病的诊断方法,创立了卫气营血辨证施治的理论体系,留下大量病案,为温热病的 辨证用药提供了范例。④发扬阶段:此阶段对于急性热病的防治、温病学基础理论的研 究、实验研究、治法方药研究、文献整理、人才培养等都有重大成就,展现了温病学发 展的广阔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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