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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4-07-02 23:36:21

毕业论文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弱势群体只有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文这种原创的东西你用100个积分有可能求到吗?起码要花上几百块钱,才会有人给你写的,这样单纯的用积分,你是永远求不到的。。给你找这两篇资料是让你参考。浅谈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字数:3868 字号:大 中 小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目前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一、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1、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上首先当推贫困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再加上我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而有关专家估计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郾4-1?郾8亿人左右,因此贫困群体构成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其次是残疾人群体。再次是老年群体。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例如单亲家庭,其中多数是由妇女与孩子组成的;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劳改犯的子女;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 2、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用一组数据说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原因,目前社会弱势群体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其弱势地位,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上述困境。在资本发展的早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人们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种状况后来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形成的原因,人们认识到外力的帮助和支持应成为改善、改变他们的状况的主要力量。当然,现代意义的社会支持不是一种被动的帮助或施予;它强调借助外力的支持,同时以通过与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的结合,提升社会弱者的能力,增加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从而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这便是现代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助人自助”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意义 1、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贫富的分化,贫富分化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矛盾,随时可能引发冲突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平衡社会财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扶助,促进社会的公平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底线。 2、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但我们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等等。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改革开放应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并重,要实现这种全面发展,将我国由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建成全面小康的高水平共同富裕,保护弱势群体必然刻不容缓。 3、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几点措施 1、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小、负担重、城乡“二元化”等问题,即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应涵括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贫困人口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三是制定贫困家庭子女享有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相关政策(可通过教育补贴或教育费减免等手段);其次针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贫困人口,还有必要建立紧急救助机制。 2、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险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国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99年只有36?郾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1?郾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这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差距);二是尽快全面推进医疗制度改革(2001年底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人口还不到20%,城乡社会均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三是从速确立并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 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首先应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制度。政府应该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因此政府应当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并明确相应的增长机制,并且要强化征缴管理,提高基金收缴率。其次是要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是要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就是要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比如征收个人社会保险费,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等。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制等措施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四是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责任。 4、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重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据统计,我国目前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其中农村占8000万。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流动人口达1亿多人,但城市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在此背景下,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是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此外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5、要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护网。法律是弱势群体权益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应该从立法、执法、普法及法律援助等多角度入手,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障网。尤其是政府要带头杜绝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要积极组织公益性普法讲座,强化弱势人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诉讼意识,引导和鼓励弱势人员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作为司法部门,要把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同时也应该看到弱势群体的需要是双重的,他们不仅需要经济或法律帮助,而且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 6、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的措施。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为弱势群体创造各种职业学习机会。政府应加大实施知识富民的力度,建立贫困地区农民享受真正的义务职业教育制度,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知识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并应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卫生和基础电信服务方面。二是加强下岗职工的创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首先要增加贫困群体再就业培训支出,以加强免费培训城市贫困无业人员,提高再就业能力;其次在挖掘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对贫困劳动者的职业指导;另外还可设立政府基金,实行小额贷款担保,帮助其获得小额创业贷款。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与完善字数:3319 字号:大 中 小 一、弱势群体的特征与范围 1、弱势群体的特征。 (1)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它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2)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质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 (3)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 (4)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在心理上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5)在维护权益方面的弱势。如进城的农民工的权益常常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在个人能力与占有信息、资源方面的弱势,如“三无”人员的能力缺陷,城乡贫困人员的信息与资源占有方面的缺乏。 2、弱势群体的范围。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者群体。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占到城市总人口的1%。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 (2)失业者群体。由于产业结构变化,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生活出现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2000年我国的城镇综合失业率为%,2001年估计则会上升为%。而随着下岗与失业的并轨,我国的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我国有残疾人5164万。在残疾人群体中,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是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据统汁,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4)老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 1、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 (1)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在立法方面,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包括立法形式体系化和立法制度体系化。从广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立法保护体系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妇女和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所构成。从狭义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在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现在突出的立法任务是抓紧制订社会保险法,修改劳动法典,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立法。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围绕着权利保障展开,在机会、能力和物质帮助方面给社会弱势群体以保护。 (2)政府还要有其它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政府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是一项寻求推进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设计,公共机构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计划、政策和法律服从,承担起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被代表或雇佣的状况。 2、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1)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因工伤、疾病、失业和年老收入减少或丧失时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基本生活所需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要完善保险立法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一步。 拓宽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农民打工者的权益。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劳动力者,给予工资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补偿及生活照顾。现实生活中,一些厂家在聘用农民工时根本就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一旦出现了伤亡事故,便与农民“私了”,厂家逃避了责任,而带给打工者的可能是一辈子的苦楚。因此,立法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强制一切企业都必须参与工伤保险,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在立法中应确立起全面的失业保险体系。首先,我们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标准,扩大范围,力争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能登记在册,减少“隐性失业”的人数;其次,我们要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负起责任,共同分担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任务,以防患于未然。 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的责任一直在于家庭,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如果让一对农村夫妇赡养四个以上老人,将会不堪重负,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试点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譬如在农村税收中提留养老保险费,初步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来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能得到社会保障。 (2)完善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也叫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者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体现,社会救助的基本功能是济贫与救灾。在我国,“贫者”指广大城乡贫困者,据有关资料统计,这一群体的人数已达5000多万。救灾,主要针对自然性弱势群体而言的,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受损的人口在2亿人以上,救灾扶助始终是一项任务。 (3)发展专门性社会福利事业,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与公共服务。它包括公共性福利事业和专门性福利事业,其中后者是国家与社会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特别社会保障的体现。通过统一立法,真正体现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差异,建立起统一协调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同等的对待,不但要在物质上,而且要在精神上真正满足“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通过强制立法规划,保障社会福利事业有充足的资金来源。(4)完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有简单快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包括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通常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相关,如养老金、最低生活补助费等,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境况,应当尽可能地使受害的弱势者能通过最简单便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用现行的司法程序法来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成本过高,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弱势者的社会保障权。建议这类问题主要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受害者的申请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让弱势群体切实有效地得到社会保障。 3、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 “第三部门”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它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一场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它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征。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心、精神生活和智能创造的蓄水池”。新时期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 在司法保护方面,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诉讼成本过大的问题。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不能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值得借鉴,同时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 总之,能否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问题,使得他们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不仅事关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因此,只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分析: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式与其产生的原因息息相关,弱势群体含义上多指一方面经济上的贫穷,缺少基本性的生活物资,收入低、生活水平低。一方面精神上的贫困,生活质量的较低,精神发展欠缺。一方面是社会受压能力的较小。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地位较低,压力较大,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对待社会问题较为偏激,自身矛盾与社会矛盾之间联系较多。因此,弱势群体可分为两个分支:内在弱势群体和外在弱势群体。而无论是内在还是外在,在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始终是社会给予关注与保护的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式与其产生的原因息息相关,弱势群体含义上多指一方面经济上的贫穷,缺少基本性的生活物资,收入低、生活水平低。一方面精神上的贫困,生活质量的较低,精神发展欠缺。一方面是社会受压能力的较小。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地位较低,压力较大,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对待社会问题较为偏激,自身矛盾与社会矛盾之间联系较多。因此,弱势群体可分为两个分支:内在弱势群体和外在弱势群体。而无论是内在还是外在,在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始终是社会给予关注与保护的对象。一、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发展趋势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时期、患有疾病或者已经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完全丧失的情形下,从国家和社会有其提供帮助的义务,公民自身也有向国家和社会寻求帮助的权利。国家对公民提供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医疗卫生等服务。国家和社会共同帮助引导残疾公民顺利进行劳动、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生活。国家同时也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权,保障妇女、老年人,儿童的权利。以上有关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宪法的公正性。也是“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纪念的充分体现。我国政府和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正逐步增强,因此,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调整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模式虽然我国政府和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在逐步提高,不过在总体效果上看,我国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群占据的比例仍然较小,取得的效果不明显,仍然处于低层次的保护模式。而因为弱势群体在社会上的经常性的不平等待遇,不公平态度,容易使弱势群体产生消极甚至偏激的心理失衡,与此同时,法律保护的不完善,缺陷程度较大,将加剧弱势群体的心理失衡,最终产生严重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法律意义上的保护是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以促进社会的稳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平等性。平等性的提高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矛盾的减少,使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获得更公平的态度。全面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益。同时促进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强化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行之路和坚决结果,同时也是加强对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基础前提条件,没有对劳动者的平等公正待遇的加强就没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优化。减少不公平待遇的现象的任务任重道远,社会的不平等性强有力的约束着法律法规的实施。因此,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首先要做的必然是减少不应有的权利,实践过程中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样化的各个领域内开展平等化待遇。宪法应准确确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础性要求,同时基本性法律要强调规划出弱势群体的整体范围、以及适合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基础性制度条例。不过因为不相同的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不相同,所以要求法律保护的规模和区域以及保护方法也不相同,因此要规定出单独化条例进行全面的保护。相关条例的创立,能促进现实实施性保护和程序性保护并行前驱。假如没有现实性规定制度,就去促成法律上的盲点,使程序性保护欠缺现实性实体法律根据。但是如果仅仅存在现实性实体规定体制而丢失程序保障,弱势群体的现实体制权利保护又无法产生任何作用,所有法律的提出确立与实践活动的价值无法全面体现。因此,在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坚持法律的制定的全面有效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切合实际的完成机关本身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义务。同时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工作过程中务必保证程序的公正合理化,从而能在最终结果里取得有效的结果用作测评基准。换句话说,不单要拥有淡定的公正性,更要有判定的实践性。光有好的策划而不实施,等同于策划的失败。因此如果优秀的法律体制无法切合实际的实践运用,或者合理化的评定,那这个体制的提出并无意义,甚至可能由于实施过程中的半途而废,将带来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后果。一方面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可能弱化。另一方面,也会对政府机关的权威产生严重的影响,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信心,在多角度方面,各国家间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采取的行为方式不同。在我国,弱势群体的数量庞大,可规划性的对应组织却与群体数量成反比,其中各组织团体有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等等,这些团体协会应当提高自身的积极优势作用,依据法律保卫弱势群体的权益。监督是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强化对各法律条文和政府机关的监督力度。否则,即使出台更多的优秀法律法规,更确切的实施,也无法有效的提高成果。因此,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管制度,确保法律法规能够落实到正确地方。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论文

论文这种原创的东西你用100个积分有可能求到吗?起码要花上几百块钱,才会有人给你写的,这样单纯的用积分,你是永远求不到的。。给你找这两篇资料是让你参考。浅谈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字数:3868 字号:大 中 小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目前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一、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1、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上首先当推贫困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再加上我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而有关专家估计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郾4-1?郾8亿人左右,因此贫困群体构成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其次是残疾人群体。再次是老年群体。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例如单亲家庭,其中多数是由妇女与孩子组成的;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劳改犯的子女;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 2、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用一组数据说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原因,目前社会弱势群体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其弱势地位,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上述困境。在资本发展的早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人们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种状况后来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形成的原因,人们认识到外力的帮助和支持应成为改善、改变他们的状况的主要力量。当然,现代意义的社会支持不是一种被动的帮助或施予;它强调借助外力的支持,同时以通过与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的结合,提升社会弱者的能力,增加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从而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这便是现代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助人自助”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意义 1、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贫富的分化,贫富分化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矛盾,随时可能引发冲突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平衡社会财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扶助,促进社会的公平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底线。 2、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但我们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等等。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改革开放应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并重,要实现这种全面发展,将我国由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建成全面小康的高水平共同富裕,保护弱势群体必然刻不容缓。 3、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几点措施 1、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小、负担重、城乡“二元化”等问题,即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应涵括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贫困人口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三是制定贫困家庭子女享有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相关政策(可通过教育补贴或教育费减免等手段);其次针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贫困人口,还有必要建立紧急救助机制。 2、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险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国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99年只有36?郾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1?郾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这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差距);二是尽快全面推进医疗制度改革(2001年底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人口还不到20%,城乡社会均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三是从速确立并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 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首先应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制度。政府应该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因此政府应当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并明确相应的增长机制,并且要强化征缴管理,提高基金收缴率。其次是要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是要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就是要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比如征收个人社会保险费,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等。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制等措施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四是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责任。 4、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重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据统计,我国目前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其中农村占8000万。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流动人口达1亿多人,但城市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在此背景下,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是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此外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5、要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护网。法律是弱势群体权益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应该从立法、执法、普法及法律援助等多角度入手,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障网。尤其是政府要带头杜绝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要积极组织公益性普法讲座,强化弱势人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诉讼意识,引导和鼓励弱势人员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作为司法部门,要把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同时也应该看到弱势群体的需要是双重的,他们不仅需要经济或法律帮助,而且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 6、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的措施。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为弱势群体创造各种职业学习机会。政府应加大实施知识富民的力度,建立贫困地区农民享受真正的义务职业教育制度,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知识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并应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卫生和基础电信服务方面。二是加强下岗职工的创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首先要增加贫困群体再就业培训支出,以加强免费培训城市贫困无业人员,提高再就业能力;其次在挖掘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对贫困劳动者的职业指导;另外还可设立政府基金,实行小额贷款担保,帮助其获得小额创业贷款。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与完善字数:3319 字号:大 中 小 一、弱势群体的特征与范围 1、弱势群体的特征。 (1)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它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2)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质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 (3)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 (4)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在心理上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5)在维护权益方面的弱势。如进城的农民工的权益常常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在个人能力与占有信息、资源方面的弱势,如“三无”人员的能力缺陷,城乡贫困人员的信息与资源占有方面的缺乏。 2、弱势群体的范围。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者群体。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占到城市总人口的1%。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 (2)失业者群体。由于产业结构变化,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生活出现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2000年我国的城镇综合失业率为%,2001年估计则会上升为%。而随着下岗与失业的并轨,我国的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我国有残疾人5164万。在残疾人群体中,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是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据统汁,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4)老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 1、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 (1)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在立法方面,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包括立法形式体系化和立法制度体系化。从广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立法保护体系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妇女和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所构成。从狭义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在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现在突出的立法任务是抓紧制订社会保险法,修改劳动法典,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立法。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围绕着权利保障展开,在机会、能力和物质帮助方面给社会弱势群体以保护。 (2)政府还要有其它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政府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是一项寻求推进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设计,公共机构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计划、政策和法律服从,承担起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被代表或雇佣的状况。 2、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1)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因工伤、疾病、失业和年老收入减少或丧失时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基本生活所需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要完善保险立法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一步。 拓宽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农民打工者的权益。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劳动力者,给予工资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补偿及生活照顾。现实生活中,一些厂家在聘用农民工时根本就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一旦出现了伤亡事故,便与农民“私了”,厂家逃避了责任,而带给打工者的可能是一辈子的苦楚。因此,立法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强制一切企业都必须参与工伤保险,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在立法中应确立起全面的失业保险体系。首先,我们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标准,扩大范围,力争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能登记在册,减少“隐性失业”的人数;其次,我们要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负起责任,共同分担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任务,以防患于未然。 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的责任一直在于家庭,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如果让一对农村夫妇赡养四个以上老人,将会不堪重负,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试点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譬如在农村税收中提留养老保险费,初步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来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能得到社会保障。 (2)完善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也叫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者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体现,社会救助的基本功能是济贫与救灾。在我国,“贫者”指广大城乡贫困者,据有关资料统计,这一群体的人数已达5000多万。救灾,主要针对自然性弱势群体而言的,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受损的人口在2亿人以上,救灾扶助始终是一项任务。 (3)发展专门性社会福利事业,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与公共服务。它包括公共性福利事业和专门性福利事业,其中后者是国家与社会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特别社会保障的体现。通过统一立法,真正体现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差异,建立起统一协调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同等的对待,不但要在物质上,而且要在精神上真正满足“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通过强制立法规划,保障社会福利事业有充足的资金来源。(4)完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有简单快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包括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通常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相关,如养老金、最低生活补助费等,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境况,应当尽可能地使受害的弱势者能通过最简单便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用现行的司法程序法来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成本过高,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弱势者的社会保障权。建议这类问题主要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受害者的申请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让弱势群体切实有效地得到社会保障。 3、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 “第三部门”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它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一场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它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征。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心、精神生活和智能创造的蓄水池”。新时期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 在司法保护方面,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诉讼成本过大的问题。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不能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值得借鉴,同时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 总之,能否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问题,使得他们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不仅事关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因此,只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

弱势群体的弱势表现研究论文

大学生体育弱势群体类型与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高校中体育弱势群体人数的不断增加,给高校正常的体育教学工作带来了挑战,同时也给高校体育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研究大学生体育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找出解决大学生体育弱势群体问题的对策,培养大学生的健康意识与终身体育观念,对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以及高校的体育教学工作更好地开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体育弱势群体 类型 对策 “大学生体育弱势群体”是指高校中身体患有疾病,肢体残疾或体质虚弱的,在进行体育运动时相对于普通学生处于不利地位的大学生群体(包括生理性体育弱势群体、生活体育弱势群体、社会性体育弱势群体)。由于我国在1998年放宽了大学生入学的体检要求,1999年以后又开始大规模扩招,使得大学生体育弱势群体日益膨胀,高校体育弱势群体的人数不断增加,这已经成为当前高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难点和重点。 一、大学生体育弱势群体的类型 (一)生理性体育弱势群体的大学生 1.外貌、体型特殊的体育弱势群体大学生。这些学生由于外貌的特别很容易引起他人的注意,常常成为其他同学谈论的话题或是笑柄,且容易被其他同学起绰号。有研究表明,在高校女学生中外貌、体型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一个人的学习和生活。体形过胖的女大学生在心理上所承受的压力往往大于正常体形的女大学生,且比较容易产生孤僻行为。 2.身体有缺陷的体育弱势群体大学生。身体有缺陷指的是肢体的残疾和身体各器官功能的缺损。这些学生由于身体有缺陷造成运动能力的下降,对自己在平常的学习和生活也造成一些障碍。这种情况的大学生很容易觉得低人一等,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更不愿意主动和老师、同学正常交往,在与他人相处时会产生自卑心理和自暴自弃的想法,往往缺乏自信、行为孤僻、不容易相处。有些学生甚至因为受到他人的歧视而产生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更有一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的大学生,在碰到一些挫折后产生轻生的念头。 3.患有特殊疾病的体育弱势群体大学生。患有特殊疾病指的是先天和后天患有乙肝、腋臭、口臭等疾病。这些学生在与他人交流中存在着比较大的障碍,总是担心自己的疾病被别人发现或是怕别人发现以后改变对自己的态度,极易形成自卑心理,不愿与人接近,从而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二)生活性体育弱势群体大学生 1.因生活环境和教学方式变化产生心理波动的体育弱势群体大学生。这部分学生从高中进入大学之后,大学生活环境和学校的教学方式发生突然变化,生活环境从一个相对约束的环境转换到一个相对宽松和独立的环境,教学方式从强加形的学习模式转变到自我管理的教学方式。由于他们并没有做好迎接新生活的准备,而且又不能很快调整和适应这种新的生活及教学方式,从而出现很强的心理落差,直接影响他们今后的生活和学习。 2.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不良心态的体育弱势群体大学生。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他们在大学期间就开始面对现状。自己在大学里的许多计划和理想得不到实现,而现代大学生的生活方式又迫使他们不得不重视金钱的作用,寒酸的外表往往令其自惭形秽。但出于自尊,一些贫困学生不愿和其他人交往或在交往中孤僻寡言,从而出现各种人际交往障碍、自我意识不良。更有一些学生容易在集体活动或同学交往中出现顺从、默认行为无意或畏于坚持己见的行为,甚至为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不断增加压力。如果这些学生不能正确地缓解压力就会产生一些孤僻、自闭和丧失自我意识等心理问题。 3.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产生不良影响的体育弱势大学生。家庭教育是否恰当对于大学生的成长有非常大的影响。在进大学之前,大多数学生是在父母的管教下成长起来的,而父母往往用单一的生活选择、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人格理想来要求自己的子女。为了使子女能够达到父母的期望,父母们会对子女的要求格外严格,并不惜一切地创造条件。这种不科学的家庭教育造成这些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人格、心理等方面都没得到正确的引导。这些原因对于处于体育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来说是一种身心的折磨,直接影响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三)社会性体育弱势群体大学生 社会因素扎根于个体所处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之中,它通过一个人的人格和行为的气质性以及心理的渠道对个体的行为施加影响。个体所处的社会和文化环境由所有的外部因素组成。我国推行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为人们充分发挥能力、展开平等竞争提供了可能,这种思想上的冲击容易引发大学生自我意识的觉醒。他们开始注重现实,讲究实效,互相展开平等竞争,这对于一部分意志薄弱的学生无疑是一种挑战。当遇到老师的批评、考试的失败、评奖的落选等情况而受挫时,他们往往会产生消极的心理。此外,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如个人主义、享乐主义、金钱至上、功利主义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部分学生的价值取向,从而出现了社会道德滑坡的现象。 二、大学生体育弱势群体的对策 (一)加强对体育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 体育弱势群体往往对自身缺乏正确认识,在理想、信念和世界观问题上存在障碍,我们应不失时机地做好引导,有重点、分层次地对其进行长期教育,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培养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学习态度。进一步把提高认识和培养兴趣结合起来,不断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使这些学生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同时,多开展一些课外体育项目比赛,使他们在体育比赛中增强对体育的正确认识,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增强对体育的兴趣,教育他们自觉积极地参加体育锻炼。同时,培养学生体育学习的兴趣和自觉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只有有了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人生观作指导,这些体育弱势学生才能识别和抵制种种错误的人生观的影响,从自卑、封闭、郁闷的心态中走出来,努力学习,实现自我,贡献社会。 (二)加大对体育弱势群体的体育文化素质培养 大学生体育文化素质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大学生体育文化素质的提高,对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极为重要。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直接影响其学业的完成和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体育活动不仅能锻炼学生的身体素质,更重要的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体育活动锻炼了学生的意志,发展了个性,培养了能力,增强了自信心,还可以调节和释放学习压力,而这些方面正是一些体育弱势群体所缺乏的。因此,通过体育教学等多种形式可增加体育弱势群体参与体育活动的机会,让他们在体育中表现自己的美,提高对美的`表现和把握能力,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他们发现美、欣赏美的能力。同时,通过校园体育文化建设,提高他们的体育文化素质,激发其学习动机,进而提高其体育学习的兴趣。 (三)增加与体育弱势群体的情感交流 师生之间的交流是大学生活中情感交流的重要途径。随着交流的加深,师生间的情感也会加深,从而缩短了师生间的心理距离,有利于体育教学活动中的开展。因此,在体育教学中,教师应调动学生的活动情绪,发挥学生机体的高效工作能力,尽量避免一些消极因素的干扰,营造一个和谐、民主的教学气氛,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进行情感交流。尤其要使那些体育弱势群体充分体验到成功的喜悦,在交流和活动中表现出自身的价值,使他们感到处处都有人在关心和关注他们。 (四)正确引导体育弱势群体的自我评价 体育弱势群体往往源自不恰当的比较及其否定自我的心理感受,多数情况下这种比较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事实,就是说体育弱势群体在很多情况下是自我的主观虚构。因此,在体育教学中,体育教师要善于发现体育弱势群体的优点并及时予以肯定和激励,使体育弱势群体的学生能够看到自己的长处和优势,并以此为基础,重新客观地认识自己,正确地评价自己。同时,当体育弱势群体遇到失败或挫折时,要帮助他们正确分析主、客观原因,以便提高他们抗挫折的心理能力,使其在生活和学习上取得更好的成绩。 总之,体育弱势群体在当前我国高校中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其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样的。要切实解决好高校体育弱势群体的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问题,需要整合社会、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并充分调动他们锻炼的积极性,逐步提高他们的体育文化素质,为自己树立终身体育意识而不断努力。 相关论文查阅: 大学生论文 、 工商财务论文 、 经济论文 、 教育论文 热门毕业论文 ;

在于这套是一世纪学校社会的发展发现了较大的转变,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升,但是我们中间有很多弱势群体,他们有的是儿童。有的,还有的流浪没有家的人。在我们的家乡有一个三分

2019年12月9日 电视里那些瘦到皮包骨的群人是弱势群体,这是显性的。 学校里、职场里、甚至是家里,一个又一个热闹喧嚣的小群体,唯有一个人默默呆在角落,抿着嘴,眼神里充满落寞,心里十分自卑。这个人也是弱势群体。这是隐性的。 生活里,第一种最容易察觉,也最直观,所以人人都知道要对他们善良,要保护和给予他们馈赠。因此,慈善由此而来,显性弱势群体得到了实际的好处,而馈赠人得到了名誉和地位,大家双赢。 所以,既然显性弱势群体符合经济学的规律,没有异议,那么下面来谈谈隐性弱势群体。 我属于第二种,可能很难客观去分析这个事情,但是我尽量客观。 自卑的人,受排挤的人。他们的弱势不易察觉,人们面对这样的人,心中的恶表现的淋漓尽致。去抱团,去孤立,去霸凌,去嘲笑,去迫害,无所不用其极。一个利字当头,既然帮助这样隐性弱势群体没有实际好处,那就去踩踏之来上位薅更多的羊毛,得到更多的利益。这样的行为,细思极恐。 这个世界是被包装后的绮丽世界,你看到的美好禁不起推敲,美好背后的恶势力来势凶猛无力阻挡,最好的方法就是去变成恶势力的一股力量。 但是,尽管我的一生遇到的坏人更多,但是也曾有一股光芒支撑我没有变得更恶,我一直感恩,也一直找机会报恩,感谢我的这个善良的恩人,那些曾伤害你的人一旦有机会我会让他们付出代价。 而那些伤害我的人,这一刻,就是清算的起点。 仔细想一想,你是不是也是隐性弱势群体的一员呢?

关于弱势群体的毕业论文

本人认为3相对好写,原因是1和2需要大量的调查数据来支持论点,而这些数据不能乱编,这样会增大难度和成本(本人就空间中接到过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为写论文的付费调查的短消息,为采纳后付费50元RMB).3可供参考的文献较多,不需调查数据支持论点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去看下(新闻传播科学)期刊里面,看下别人是怎么选题的,你参考借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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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4]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5]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悉[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5).

[6]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 [J]. 专题讨论,2004,(6).

[7]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4,(9).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腾飞,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各大城市,仅以我们深圳为例,流动人口就有1000多万人,其中就包含数百万农民工兄弟。由于种种现实原因,产生了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 他们当中,地位最为低下的是那些天天坐在马路边的拾荒者,那些成群结队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以乞讨为生的乞丐,那些成天在马路上扫大街的清洁工人,还有那些在建筑工地上卖着苦力的建筑工人。 这些人的生存状态跟我们城市里的人有很大的差距。他们每天吃的是最差的饭菜,穿的是别人丢弃的衣服,住的是那些由居民楼架空层改造的阴暗的小屋,为了省一点租金,甚至是好几家人挤在一套几十平方米的小屋里。卫生条件极差。 俗话说:“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的生存条件。特别是那些在一些企业或私人家打工的农民工,因为没有什么文化,更没有什么专长,他们干的都是保安员、服务员、清洁工、钟点工、保姆等之类的工作。 我每天早上去上学时,都会看到那些清洁工阿姨早早地就起来工作了。她们用手中的扫把,把城市街道的每一条马路,每一条小巷,打扫得干干净净。可他们每个月的工资只有几百元。这是多么不合理的事情啊! 特别让我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这些农民工的子女,来我们城里上学,只能去上那些低收费的私人开的工棚学校。谁都知道,这些工棚学校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的,不但师资差,教室环境差,而且教学质量更是没有保障。 我认为,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给这些低收入的农民工多加点工资,至少要加到1000元以上,要给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要尽快解决农民工子女的读书问题。 我也知道,解决农民工以及他们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问题,主要是靠政府的力量,但我们广大市民也要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去为他们呼吁,为他们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另外,我还想呼吁全社会,要多给那些奋战在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城市各个角落里的小商小贩、年老体弱的拾荒者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乞丐们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宽容,多一些帮助。因为这些人也是我们的同胞,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没有理由去歧视他们,更不能去驱赶他们,要给他们一碗饭吃。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社会,关注那些挣扎在生存线上的弱势群体。

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社会保险系统的服务对象是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怎样理解构建和谐社会与善等弱势群体的关系,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关注和善待弱势群体,是社保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应首先解决好的重要问题。一、善待弱势群体是保持党群关系和谐带动社会和谐的关键措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这一目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善待弱势群体是根本性措施。首先,善待弱势群体能够通过保发展来增和谐。善待弱势群体要求必须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道理多数人都懂。社会保险保什么,如果只理解为保稳定显然没有到位,在保稳定的同时,实质上是保了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化,劳动力商品化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从全社会再生产来看,资本和劳动力商品这一对矛盾的统一性就是由社会保障来维系的。所以说,养老保险本质意义是保障社会再生产,也就是保障经济发展。我们要通过做好社会保险工作促进发展,而发展又是解决一切不和谐问题的根本,所以善待弱势群体可以起到以发展增和谐的目的。其次,善待弱势群体才能保改革促和谐。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影响,我省国有企业机制不活,生产经营困难。省委、省政府下决心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一年的攻坚,已基本完成国企改制任务,重塑了老工业基地的辉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社会保险部门充分发挥了“减震器”、“安全网”的作用,承担了大量的改制成本,帮助企业做好安置人员工作,维护参保职工的利益,将改革的 “阵痛”减少到了最低程度。比如改制企业提前五年内退人员,企业丧失管理能力的,由我们各级社保局管起来,这就是为国企改革分忧。再次,善待弱势群体能够以公平求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关学者在解读这一定义时指出,这六方面都涵盖公平的意思,而和谐社会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公平。可见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当前情况看,弱势群体地位低下、话语权不多,诉求能力有限,经济基础薄弱,心理素质脆弱,应该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大受益者,只有善待他们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社会保险是二次分配,又属于社会生活范畴,本身做的就是维护公平的工作。善待弱势群体,实现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是社会保险部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直接贡献。第四,善待弱势群体能够以稳定保和谐。当前人数最多的群体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困难和问题不解决,社会就很难稳定。特别是我们国家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上看社会财富还难以很好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尤其是我省这样的欠发达地区,相当多的弱势群体生活还不富裕,有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既养老还要养小。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还经常发生,上访的仍然较多,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很重。这两年虽然基本没有因为养老金和失业金发放问题的上访了,但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个案上访仍存在。这些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认真加以解决。二、社会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更要强调善待弱势群体《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在这样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更加注重化解矛盾,更加关注弱势群体。(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善待弱势群体1、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使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民变市民。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已转移农村劳动力2亿多,农村还有亿富裕劳动力需要转移。大量的农民工进城,由于文化水平、自身素质的限制,绝大多数在从事着苦、脏、累、险,收入较低的工作,成为城市中新的弱势群体。这些人的未来保障问题怎么解决,养老、失业怎么保障,成为我们面临的严峻课题。2、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改革,使弱势群体不断分化组合,呈现不稳定状态。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变为企业,优势企业变为劣势企业的情况每天都在发生。企业自身也在不断地分化组合,重组、兼并、破产随时在进行,这些变化使社会弱势群体也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何适应这一新形势,采取有效措施从容应对,是我们社保机构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3、社会的老龄化加速到来。据统计,我省1999年就开始步入老龄化省份。虽然老龄化是世界性的趋势,但我国的特殊性在于来势猛,绝对数大,未富先老。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老龄化都是经济发展达到中等发达阶段以后,即人均GDP达到1—3万美元时到来的,而我国人均GDP只达到800多美元就开始进入老龄化。老龄化来势猛的最大问题是养老统筹金支付上出现困难。这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日本、美国、俄罗斯都在研究。都是个人多承担,国家少支出的趋势。我国东三省的试点也是试图做大个人积累,以减少支付高峰到来时国家的支付压力。在这种趋势下,我们如何善待老龄化人群,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认真研究思考。(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要求我们必须善待弱势群体1、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的困难程度有加剧的趋势。世界上通行将基尼系数作为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之一,基尼系数低于属于分配比较均等,—属于分配比较合理,—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超过则意味着出现了两级分化。据统计,到2000年,我国城乡居民的综合基尼系数就已经超过了,而且呈继续上升趋势。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到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5%的人群收入占全社会总收入的20%;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2002年行业最高与最低人均收入已达到了:1。收入差距的逐渐拉大,使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持续下降,产生了较强的失落感。对这个问题不引起高度重视,不认真加以解决,矛盾随时可能激化。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收入不平衡。2002年,最落后的西部省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3121元,最发达的东部省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822元,相差5倍多,最发达的上海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32258元,是最落后省份的10倍多。社会保障的负担也存在着较大差距,深圳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与离退休人数的比例为90:1,我省为:1,负担差距达36倍。由于经济发展的差距悬殊,养老失业待遇的水平就有很大的差异,横向比较也带来了一些矛盾和问题。3、改革必然出现“阵痛”,一些人会暂时失去就业岗位,失去经济来源。由于企业改制重组,加之科技进步,效率的提高,国企减员是大势所趋。尽管政府和有关部门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但仍难避免部分企业员工下岗失业,这几年在严格控制的情况下,我省的失业率仍达到左右。本来就是低收入阶层的弱势群体,工资收入是维持生活的唯一来源,下岗失业生活会更加困难,值得我们认真关注。(三)从业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要求我们必须善待弱势群体1、预期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他们对社会保险的依赖情结。目前企业职工的收入更多的是效益工资,企业效益好就多得,企业效益不好就少得。所以即使是有一个较为稳定的工作岗位也难以预料未来的收入情况。这些人已经很少将自己的未来保障寄托在某个企业身上,他们更倾向于依托社会来解决。能不能承受起他们的托付,让他们的希望在未来变成现实,需要我们社会保险去努力做好工作。2、就业岗位的不稳定性使他们对社会保险的服务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已拥有了完全的用工自主权,相对应带来用工形式的灵活多样。一个岗位定终身已成为历史,许多人一生将从事多种行业,多个岗位的工作。这种工作岗位的不稳定性,对我们社会保险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做到社保关系随人走,方便转移和接续,做到不管岗位怎样变,未来保障接着算。3、职业选择的多样性使他们更看重未来保障方面的承诺。如今,赶人才大集,投简历,参加面试,已成为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主旋律”。这些人素质高,能力强,总是不甘现状,不断追求适合自己发展的人生目标。据调查,这几年在他们择业的要求中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的承诺,有没有“五险一金”成为择业的重要条件。这种现象加大了社会保险的责任,要求我们要下力气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为求职者提供更广阔的施展才能的空间。三、把善待弱势群体作为社保系统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社会保险系统要将善待弱势群体作为基本遵循。具体要在思想上提高“三个认识”,行动上做到“三有”,当前工作要抓好“三件实事”。(一)在思想上要提高“三个认识”:1、善待弱势群体是社保的神圣职责。社会保险是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着保一方平安的重任,上要对党和政府负责,下要为参保职工谋利,应该也必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党和政府的爱民亲民思想和政策需要通过社保工作者的工作去体现、去落实,社保职工要常怀“心中的责任如山,肩上的担子如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善待弱势群体要贯穿工作始终。社保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都要把“我们生活的理想,就是让广大离退休职工过上理想的生活”当作不懈地追求,绝不能时紧时松,顾此失彼,善待弱势群体要真想、真办、真解决,在社会保险经办全程悉心善待弱势群体,紧密结合社会保险实践,关注和解决他们的困难。3、善待弱势群体要从本岗位做起。社保干部职工必须立足岗位善待弱势群体。把善待弱势群体化作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际行动,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利益作为人生的最大快乐,立足岗位,恪尽职守,争创一流,无私奉献,以帮贫济困为已任,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弱势群体竭尽服务,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促进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二)在行动上要做到“三有”:1、要有心怀人民、执政为民的坚定意识。事事处处想着人民,时时刻刻为民解忧,工作中要经常换位思考,更多地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改进工作,真心实意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其权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尽心竭力地为弱势群体服务。2、要有敢于创新、创先争优的开拓精神。确立创新思维,拓宽创新思路,以创新引领社会保险工作,不断创新征缴方式、服务手段、经办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群众、尊重实践、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上级精神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引领新风尚。3、要有服务有力、保障有效的过硬本领。在全系统广泛开展“练成多面手,争做明白人”一岗多能学习竞赛活动,以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基本理论,熟悉社会保险政策,具备社保工作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要目标,努力提高“八种能力”:即学习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综合能力、研究能力、服务能力。做到“五个应知”(知理论知识、知法规政策、知工作规则、知业务流程、知文明礼仪),“五个应会”(会准确表达、会熟练操作、会正确执行、会规范管理、会研究分析)和“五个明白”(想明白、说明白、写明白、干明白、服务明白),真正能以过硬的本领为弱势群体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三)当前工作要抓好“三件实事”:第一件是千方百计解决弱势群体参保困难,逐步实现弱势群体的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围绕困难群体开展社会保险五项攻关,努力推进和完善和谐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险体系。搞好续保攻关,解决好断保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组织农保攻关,解决好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组织非公扩面攻关,解决“两非”人员参保问题;开展征缴攻关,构建可持续发放的新机制;开展解困攻关,解决好困难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第二件是创新服务方式,为参保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障。以一站式服务为核心,逐步实现大厅以外无受理;探索开办贷款缴费,有效解决困难群体续保参保问题;开展缴费卡缴费业务,方便就近就地缴费;研究开办远程认证,确保养老基金不流失;优化社区网络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通畅纳言请柬渠道,及时了解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三件是加大能力和行风建设力度,通过能力建设推动社保经办管理达到新水平。具体要实施六项工程,一是员工教育培训工程;二是标准化社保经办大厅建设工程;三是标准化档案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四是金保工程;五是社保阳光工程;六是信息化升级改造工程。

关爱不是嘴边说说的,关键是要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方的执行力度,群众的监督力度,广大人民的教育力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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