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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妇女离异与再嫁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13:54:38

汉代妇女离异与再嫁问题研究论文

汉朝女子可以离婚甚至是二婚,主要原因是因为汉朝刚刚经历过四百多年的大混战,虽说中间秦始皇完成了统一,但是统一时间还是太短了。汉初,人口大量流失,国家经济颓废。为了实现人口增长,鼓励生育,于是女子的地位被提高不少。从总体来说,古代女子的地位在慢慢提高。

远古时期开始,部落里劳动能力的分配方式,就已经决定男女地位是不一样的。到夏朝开始,建立国家以后,君主的一夫多妻制度,就是一种标向杆。这种制度就已经决定女子是依附男子而活的 。虽说经历周朝的多年混乱以后,为了鼓励生育,允许女子离婚或者是二婚,但是这个本质还是在为男性服务。那个时代,从穿着到言语都在向世人证明:女子远不如男子。

女子地位的又一次提高是在唐朝,可能跟武则天的出现有很大关系。女子可以结伴上街,甚至可以穿一些清凉的衣服,这些不经意的改变,都说明女子地位在上升。不过,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大方向还是没有改变。也就是说女子还是男子的附属品。

随着朝代的发展,各种思想文化不断碰撞,女子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比如说,民间涌现出的女英雄或者是小说里坚强的女性形象,这也是说明女子地位在提高。女子的活动范围不仅是在后宅,也在慢慢走出大门,走向外界。不过,这还是需要时间。

改嫁是女子与丈夫离婚后,另寻新夫;再嫁指丈夫死后女子的重新婚配。两汉时期,人们关于女子的贞节观念比较淡漠,远不如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对妇女的那样严格的禁锢。改嫁与再嫁现象是广泛存在的。

先看改嫁和再嫁。

社会上绝大多数阶层中都有女子改嫁的情形。《汉书・张耳传》载,外黄富人之女在离开丈夫家后,改嫁张耳。《汉书・景帝纪》载,景帝王皇后在入宫之前,先嫁给金王孙,后又与金王孙离婚,改嫁文帝太子

从现存史料看,再嫁似较改嫁更为普遍。在平民当中。《汉书・外戚传》载,如西汉时长陵人臧儿,先出嫁王仲,王仲死后再嫁另一男子田氏。在富商大户中。如西汉武帝时临邛大贾卓王孙之女卓文君,在丈夫死去之后,与司马相如成婚。在官吏和贵族中。如西汉中期,苏武使匈奴长期被扣押,其妻误以为苏武已死于漠北,再嫁他人。在学者中,如东汉著名学者蔡邕之女蔡文姬,最初出嫁卫仲道。卫仲道死后,蔡文姬为匈奴所掳,成为左贤王夫人。蔡文姬从匈奴返回内地后,再嫁为董祀之妻。在皇族中,如东汉湖阳公主在寡居之后,请刘秀为其寻觅新夫,刘秀亦郑重其事地亲自处理此事。

除去正妻之外,妾、小妻、旁妻等在丈夫死后,也可以再嫁。如东汉时,钟由与荀攸过从甚密,荀攸死后,钟由助其妾再嫁他人。

女子改嫁或再嫁的次数,在汉代也没有限制。在一般情形下,是一至二次,多者竟可达五至六次。如《汉书・陈平传》记载,阳武户牖富人张负孙女先后结婚六次。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对于女子的改嫁和再嫁是认可的,从而使得改嫁与再嫁行为有了重要的保障。如果与汉代以后的一些朝代进行纵向比较,汉代人不重“贞节”,允许女子的改嫁和再嫁则可以看的更为清晰。

汉代妇女能够改嫁和再嫁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第一,这与西汉时期,男女交往的普遍松懈有关。

当时,女子可以和男子一起宴饮,这在社会上层和下层中都相当普遍。《汉书・高帝纪》记载,

西汉初,高祖刘邦还沛,置酒沛宫,沛地男子和女子“日乐饮极欢”。

文帝和窦皇后、慎夫人在上林苑中饮酒,也要让侍郎袁盎于旁作陪。夏侯惇在出出任陈留太守后,与官属及妇人一起饮酒作乐。成都市郊和河南密县打虎亭出土的“宴饮观舞”画像砖,也生动展现了这样的场面。

男女结伴同路而行,也是正常之事。如《三国志・蜀书・简雍传》记载,东汉末年,简雍与刘备巡游,即“见一男女行道”。有时还出现陌生男女路上相逢,相互询问,以致产生好感的情形。

男女同车而行,也是正常行为。相传,东汉人糜竺乘车归家,

“未达家数十里,路旁见一妇人,从竺求寄载,行数里,妇谢竺去。”

女子可以单独会见男宾。如淮南国中大夫及医者,共饮于医家。山东临沂金雀山九号汉墓第四组帛画中,画面上有一男一女,男子是医生,在向女主人问候。1980年山东出土的汉画像石上刻画一座二层楼房,房中女子正然危坐,其左有二男子拜谒。男子身后跟一女子,手持一只珠树。下层为车骑行列图。这显然是男子进入子闺阁之中,拜访女主人的场景,它是现实生活的写照。

在后人看来,汉代人的一些行为举止确乎已超过了古代“男女授受不亲”之限,但在当时,这些行为却并没有人非议。

第二,众所周知,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人们对于“性”的忌讳,蔚然成风,达到异常严格的程度。但在汉代,这一观念却比较淡漠,突出的标志是裸体人画像和塑像在当时广泛流行。

无论在西汉还是在东汉,也无论是在北方地区抑或南方地区,都出现了大量男女裸体画像。西汉时期,重要的裸体画像有如下几种。

在北方地区有:

西汉长安城遗址出土了数量众多的裸体男女塑像,形体构造十分逼真,塑像表面涂有肉红色。与人体自然颜色十分相仿,完全是现实主义笔法。西汉壁画墓门额上有裸体长发女子横卧于树下,绘制逼真,形象也颇为生动。

在南方地区有:

江苏三里墩西汉墓,出土了三件裸体铜制人俑。从人形象看,是一男二女。其形象的逼真程度,也绝非写意之作。

东汉时期,裸体画像有如下几种。

在北方地区有:

南阳地区出土的画像石上有一男子。“中剑飘带,动作甚为活泼,而持剑者又似裸体”。河南白沙汉墓曾出了一件铜制裸体男性饰物。山东地区。此处的裸体画像颇多。如曲阜颜氏乐园的汉画像中,有一石上左右各雕刻三人,其中两人裸体相搏,情趣颇为生动。

在南方地区有:

广西玉林东汉墓中,出土一件裸体男子承灯俑,男子肌肉丰满,面目安详。四川地区也发现了不少东汉时代的裸体人像。这些人像多雕刻在幕阙前碑之上。

男女之间交际的密切,对于“贞节”观念的淡薄,对于人体裸露的坦然无忌,很自然的造成一种对改嫁、再嫁习以为常、甚或同情的态度。《汉书・外戚传》记载,汉武帝即位后,得知自己还有一个同母异父的姐姐(景帝皇后先嫁金王孙时生的女儿),乃“急车驾自往迎之”,毫不因此感到羞惭。

第三,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施行女子“从一而终”和“夫死不嫁”,则必须同时主张并施行男子也不娶寡妇或离婚女子。

在汉代婚姻关系中,男子娶被休女子及寡妇的现象十分普遍。不仅广泛见诸平民阶层之中,而且皇族和贵族中也极为常见。如《汉书・外戚传》红记载汉高祖刘邦之薄夫人,初为魏王豹妻,汉军破魏杀豹后,

“有诏纳(薄氏)后宫”。

有趣的是,东汉末年的曹丕、刘备、孙权一一以后分别成为魏、蜀、吴的第一代皇帝都是娶寡妇为夫人。

第四,改嫁和再嫁还与汉代人及时行乐的观念有关。

悲叹“去日苦多”是汉代社会颇为流行的一种心态。当时的人用“人生如白驹过隙耳”来解释自己的尽情享乐。如《古诗十九首・生年不满百》说:

“生年不满百,常怀千岁忧。昼短苦夜长,何不秉烛游。为乐当及时,何能待来兹。愚者爱惜费,但为后世嗤。”

女子可以改嫁和再嫁,还与扩大人口再生产因素有关。由于小部分人广蓄妻妾,必然造成一部分适龄男性无法婚嫁,娶改嫁或再嫁的妇女,成为他们组建家庭的一条重要的途径。此外在虽曾婚娶、而妻亡无子的家庭中,男子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扩大人口再生产。

西汉时期到东汉时期的转变

在关于妇女的“贞节”和再嫁、改嫁的问题上,两汉四百年呈现出缓慢变化的态势。西汉前期较之西汉后期更加忽略要求女子“从一而终”;而东汉时期则比西汉时期重视对女子的“贞节”要求。

西汉前期,并不提倡女子“从一而终”。封建正统思想家也只是论述“男尊女卑”的命题,并没有对女子的“贞节”进行阐发。当时,虽然出现了“贞”的字眼,但涵义却与其后的“贞”却有所不同。它仅仅是要求女子在丈夫死后能依礼守丧,并非规定寡妇不得改嫁他人。西汉时期褒扬“贞妇顺女”的第一个诏令是宣帝神爵四年颁行的,这时,上距汉朝建立已有一百多年了。虽然宣帝只是笼统提出,没有用更明显的溢美词句加以彰扬,但无疑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影响。

东汉时期,妇女恪守“贞节”进一步受到重视。封建皇帝颁布的褒扬贞妇诏令的次数较西汉多的多。被影响的地区范围,也超过了西汉。在东汉画像石、画像砖和壁画上,节妇与孝妇的题材占有颇为重要的地位。山东武梁祠画像石上,就有“齐继母”、“京师节女”、“钟离春”、“楚昭贞妻”等“贞贤”之妇的形象。

东汉后期男女交往开始出现了微妙的变化。

从随和洒脱、不拘形迹,逐渐转向稳重谨慎,检点拘泥。然而,我们不能把“贞节”观念的作用估计过高,因为它主要在儒家学者阶层中产生影响,在汉代,影响妇女再嫁和改嫁的与其说是“贞节”观念的扩展,倒不如说是多种因素的影响的结果。

一、赡养公婆。

赡养公婆是汉代女子入夫家后的重要职责,它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寡妇的再嫁。《汉书・于定国传》记载西汉昭帝时,东海地区有一“孝妇”

“少寡,无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

寡居长达十余年之久。此外,还有“陈寡妇养姑不嫁”。东汉时,也有寡妇因此而不能结婚。

二、年龄因素。

汉代男子再娶多是为了生儿育女,以使子孙繁衍。对于女子来说,再嫁或改嫁大都是谋一条生路,求得寄身安命之所。因此通过再次婚配,以寻求生理和心理上的平衡的需求动机。在汉代是不存在的。在子女长大成人。能够承担供养母亲的职责后,她一般不再嫁或改嫁。

汉代正常婚龄,女子大都在十四、五岁时结婚,男子则以十六、七岁结婚者为多。据此而推,子女长大成人后,其母年龄已近四十岁。到四十岁左右,女子的改嫁和再嫁就已很少见了。事实上,我们所见到的再嫁、改嫁实例,绝大多数都是年龄尚轻的女子,如西汉臧儿、卓文君,东汉蔡琰等。

到了女子生育机能丧失的年龄后,女子的改嫁和再嫁几乎绝无仅有。男子再婚的年龄终限要晚于女子。男子五十岁再婚尚较普遍。如西汉人朱买臣在五十余岁时再娶的。东汉人孔奋“年已五十,唯有一子”。妻与子均死于战乱。但他到晚年,仍有子承嗣,这说明,孔奋在五十岁之后还曾娶妻。一般说,到七十岁之后,男子一般就不再婚了。《风俗通义》中虽然记述年已九十岁的富家老翁,还曾再娶妻子,但这毕竟是十分罕见的。

三、保障家族的稳定安宁。

汉代还存在某些中年男子在妻子死后,不再娶后妻的情形。《汉书・王吉传》记载西汉人王骏

“妻死不复取,或问之,骏曰;‘德非曾参,子非华元,亦何敢娶’''。

从两汉史籍记载的不娶后妻的十余件史实来看,这些人不是高官、贵族,就是大姓、贵族,这表明,随着封建家族的发展,也开始摸索巩固家族关系的途径。

四、封建和尊卑观念,限制了一部分女子的再嫁和改嫁。

首先,在汉代,皇帝皇后、妃子被禁止再嫁和改嫁,虽然这一时期的汉文帝曾经诏令,让后宫美人出嫁。据《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十二年冬二月诏令:

“出孝惠后宫美人,令得嫁。”

但这充其量不过是允许妃、妾中的一部分人改嫁和再嫁。据现有史料,汉代皇帝正后、夫人,没有一个在皇帝死后再嫁;失宠的皇后。妃子也只能被贬居他所,长年孤居,不得改嫁,一个突出的例证是,皇后是王莽女儿,改朝后,王莽欲让女儿改嫁。由于担心直接出嫁有损刘汉皇室宗亲的声誉,于是,他把王氏原来“安定公太后”的称号,改为“黄皇室主”,希望以此使汉家皇后改嫁合法化的,但即使这样,王氏也不答应再嫁。

其次,诸侯王的正后与妃子,虽末受到如同皇帝后、妃那样的严格限制,但大多数人也是不能再嫁或改嫁的。如西汉时,梁平王刘襄祖母和母亲在其丈夫死后,都未再嫁。纪氏在丈夫齐懿王死后守寡终生。东汉时,沛王刘广的祖母,在其丈夫死后长期守寡,安帝和顺帝曾先后下诏,表扬她的“淑慎”之行。从西汉后期开始,皇族和贵族成员擅自娶已故诸侯王的妻妾,要负法律责任,被处为“削地”的惩处。就此点而言,汉代开启了南北朝和隋唐的先声。

结束语:

无论怎样在汉代四个多世纪的历史时期中,女子再嫁和改嫁仍然是主流。在与丈夫离婚、或丈夫去世的女子中,再嫁与改嫁率,估计至少在70%以上。改嫁和再嫁的普遍化和广泛化,对于两汉社会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改嫁与再嫁与汉代女子所具有的较高社会地位相辅相成,互为作用。妇女有权离婚,是以能够改嫁他夫为前提的。否则。女子一旦失去再嫁权力,其离婚权也难以维持。丈夫死后,女子可以不必守寡,再嫁他人,这对于女子来说,显然也较不许再嫁、守寡终身有利。同时女子的再嫁和改嫁对于人口再生产起了积极作用。改嫁和再嫁的育龄女子的生育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毫无疑问,在全国人口锐减的情形下,女子的再婚与低婚龄起,提高了人口的增长速度。

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上,女子大多数时候都是男子的附属品,必须要依附男子生活。但是在汉朝却是一个特例,在汉朝女性拥有一部分自主的权利。尤其是对待婚假方式,女子的丈夫离世了,那么女子是可以选择再嫁的。

其实在汉朝的时候,朝廷也想了不想办法想让女子从一而终,想要加强女子的贞洁观念。这么做的目的自然就是希望女子能够对一位男子从一而终,即便这个男子已经离世了,那么也希望这个女子能够为他继续守寡下去。

但是汉朝的女子却并不买账,在那个时期女子改嫁和再嫁的情况是很多见的。即便是在皇室当中,都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上行下效,更不用说平民老百姓人家了。这种行为也是屡见不鲜,而且没有人会说什么。

除了女子可以改嫁之外,在汉朝女子还可以拥有自己的田产。其他的朝代女子嫁人时带过去的嫁妆就成为了男性的资产,但是在汉朝却不一样。如果在结婚之后,女子能够自己缴纳相关的税赋,那么等到离婚的时候,女子是可以带走自己的那部分资产的。

如果丈夫不幸离世了,那么女子也可以带着自己的那份资产再嫁他人。所以,汉朝时期对待女子的要求是谨守本分。也就是说在女子嫁给某个人之后,那么在这段期间内要做好妻子的本分,不可以有越轨的举动。

但是两人若是婚姻终结了,或者是一方离世了,就可以另外再寻找自己的良人,并不需要受法制的限定,一定要为某人守寡至死。这么看的话,汉朝是一个比较人性化的朝代了。

应该是清朝开始才有老公死了改嫁 孝庄就是一个例子

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

三年。再婚(zàihūn,英文:):再次结婚。再婚在我国经历了先秦(现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汉(行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魏晋南北朝(法规沿袭前朝,言论有所放宽)、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明代(较唐代更为宽松)、清代(妇女改嫁要受到强大的宗族阻力,法规也有刑法的规定)至国民时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的发展。

浅谈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的演变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即一方配偶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后,各方当然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而在世界各国的古代,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上述再婚的权利,当属无疑。但是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①]人类进入了父权社会以后,伴随着生产的迅速发展和众多文明的辉煌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却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自然也不例外。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就给人们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从而,人们也往往留下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实际上,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有无,还是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中整理妇女再婚现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过程。同时,由于在中国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往不逊于国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当时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变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通过历史的追述,在文章的结尾,笔者尝试着提出了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粗浅的结论和思考。 一、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在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地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②] 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③]”,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在此时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④],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⑤],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二、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⑥].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⑦].”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⑧].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⑨].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⑩],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11].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12].,后来失宠,据说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13].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14].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15].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16]. 同样,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17].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18]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19].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五、宋元时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是,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20].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孝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21]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矗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 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荆[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 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23].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 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六、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24].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25],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26].”《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27].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不过,笔者以为,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因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当然,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 七、封建法律规定的废除和民间意识转变的艰难 清末起过渡作用的《大清现行刑律》仍是诸法合体的体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对妇女再婚问题的规定:“凡男女居父母丧及妻妾居夫丧,而自嫁娶者,处罚。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过去身体刑的规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时,守旧派对于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极力主张沿用传统的宗族、家长、服制等规定。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主张作出不平等的规定。最后结果虽然在其“亲属编”引入了不少先进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了诸如宗祧继承、嫡庶之别等中国传统的陈旧规定。 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残余,如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实质上承认纳妾的合法化、保留亲属会议制度等。但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得再婚的荒谬制度也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这部民法在987条规定:“女子自婚姻关系结束,六个月内不得再行结婚。”这是仿照西方国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设定的。表面来看,这和中国古代的制度有类似之处,实际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这就相当于剥夺了再嫁者的财产权。而对于守节的寡妇,清律则“听其卖产自赡”,其拥有对夫家财产的处置权。《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还规定:“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这样的条文,无疑是说再嫁之妇低人一等,不能享受朝廷的恩典。

唐朝是历史上最开放的朝代,唐朝的对妇女的开放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无法说明古代的整体情况在中国,性行为是一种受习俗高度制约的行为。人们不仅对公开的、合法的性关系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而且习俗的规范试图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缝隙之中。在《诗经》中,我们可以谈到许多妇女与情人们私奔的故事,至少在孔子时代,社会上层中,男女之间的性关系之混乱多少有如堕落的罗马时代。当时离婚很容易,再婚也并不难,少女的贞操还不是人们特别关心的问题。然而,随着儒学的兴起,特别是宋代的理学泛滥之后,妇女被认为要对社会道德负起责任,理学家们强迫妇女生活在禁闭的世界里,寡妇再嫁是道德上的罪恶,极其珍视妇女的贞洁。但是,古代女人的再婚,并不是什么奇耻大辱。从历史资料上看,《二十四史》中列入烈女传的妇女,《宋史》55人,《唐书》54人,《元史》187人,《明史》烈女不下万人,最突出者308人,可见,明代封建的节烈观极盛,因此,明代皇帝对皇后妃子的残忍就不足为奇了,时代使然。

唐代妇女服饰研究论文

由隋入唐,中国古代服装发展到全盛时期,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达,生产和纺织技术的进步,对外交往的频繁等促使服饰空前繁荣,服装款式、色彩、图案等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而这一时期的女子服饰,可谓中国服装中最为精彩的 篇章,其冠服之丰美华丽,妆饰之奇异纷繁,都令人目不暇接。大唐二百余年的女子服饰形象,可主要分为襦裙服、男装、胡服三种配套服饰。下面借助古籍诗画,分而述之。[编辑本段]一、襦裙服

1.唐朝人的装束。 宋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八:“ 翟耆年 ,字伯寿 ……巾服一如唐人,自名唐装。”2.指中式服装。 茅盾 《归途杂拾·九龙道上》:“一个个都是青布或蓝布的‘唐装’。”泛指一切中式民族特色的服装。3.同义指代汉服.汉民族服饰.唐装原意指代唐代的汉服,一种是传统的襦,裙装,这种风格一般流行在初唐时期,基本上是沿袭了自东汉以来华夏妇女传统的上衣下裳制。与现代的唐装概念明显不同。唐朝的服装衣裳二字,其实衣是衣,裳是裳,衣是上身穿的,裳其实是指现代所说的裙子,衣与裳分开。这种妇女的服饰不是连衣,而是分两截的穿法一直延续到明末。上衣的穿法基本上是右衽交领或对襟系上带结,下面的裙子围起来系上长长的裙带,上衣或者掖里面或者自然的松散着,后来这种松散的上衣不断加长,一直覆到膝盖部,就后来发展成了明代的背子。随着发展,唐代的妇女上衣种类一般分为襦,袄,衫三种。襦是一种衣身狭窄短小的夹衣或棉衣。袄长于襦而短于袍,衣身较宽松,也有夹衣或棉衣。襦、袄有窄袖与长袖两类。衫是无袖单衣,功用吸汗,有对襟及右衽两种。衫在春秋天也可穿在外面,但和穿在外面有短袖的衫不同,后者就发展成了背子或半臂。而在以前,裙子的造型向来都是一种长方形的方片直裙,有点类似的和服裙子。方片裙的样式显得较呆板硬性,因此女性穿起来并不能显出美丽来。因此到了唐代,裙子的形式流行高腰束胸,宽摆拖地的样式,既能显露人体结构的曲线美,又能表现一种富丽潇洒的优美风度。这种裙子的结构必须和人体的主体结构有机适应,所以是一种下摆呈圆弧形的多褶斜裙,或喇叭裙。二就是到了中晚唐时期,服装中加强了华夏的传统审美观念,开始复古,从以显出女子身材为主逐步恢复到秦汉那种宽衣大袖,飘逸如仙的风格,服式越来越肥,这种风格定了型一直影响到后期华夏女装的基本理念,既宽松随体肥大,这自然在后来也成了礼教所要求的对象,柔和自然,无形无欲。中晚唐女装华丽大气,一般类似于礼服,她们里面直接穿抹胸——抹胸原本是内衣,在唐代和裙子结合形成了一体,它不系腰带,宽松自然。真正的唐装是中晚唐女装向古代礼仪服饰的过渡的进一步证明,这种款式为礼服一层叠一层,层数繁多,厚重拖摆,穿起来很麻烦。首先穿上很多层广袖上衣,层层压叠着,然后在围上伟大拖地的厚重裙子,即著名的“唐裙”,然后再在外面套上宽大的广袖上衣,虽然繁琐,却给人稳重的感觉,赋有层次感。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著名古代宫廷和服“十二单”就是从此款礼服演变过来的。日本人称之为“唐衣”即从唐朝传来的服饰,样式基本上没有多大改变,只不过在风格上增添了几许日本本民族的特色。“唐装”通常有两种解释,最自然合理的解释是“唐朝的服装”;另外一种比较牵强的解释是“唐人街华人的中式着装”。后一种说法的由来,有些“出口转内销”的味道,西方国家称“中华街”为“china town”英文发音很像“唐”于是译为“唐人街”,于是就把这些华人街的“唐人”所着的中式服装叫做“唐装”。根据APEC会议各国元首所穿“唐装”的主要设计者余莺女士的意见,“唐装”应当是中式服装的通称,因此当初设计好服装后,设计组一起讨论给这套服装起名的时候,决定把这种服装命名为“唐装”的过程便是深受这种“出口转内销”的对“唐装”的解释的影响。现在大陆流行的“唐装”,即是这种清末的中式着装风格的服装,也即是“唐人街华人的中式着装”,这种服装事实上是满清马褂的延续与改良,属于满服的范畴,与“唐朝的服装”(汉服)在风格、款式上面并无丝毫相似之处。遗憾的是,绝大多数的国人都把这种源于“唐人街华人的中式着装”的满装马褂误认为是“唐朝的服装”。“唐装”一词本身的称谓,源于海外。唐代盛期,声誉远及海外,以后海外各国因称中国人为“唐人”。《明史·外国真腊传》言:“唐人者,诸番(外国人)呼华人之称也。凡海外诸国尽然。”在东南亚的华人居住区,亦因而被称为“唐人街”,而华侨自称唐人,正由于自古以来唐朝是让中国人为之骄傲的朝代。把“唐人街”的“唐人”穿的中国传统风格的服装称为“唐装”,本来作为中国人传统服装在海外的惯称、作为国际公认的中国人的称号也算顺理成章,但让人遗憾的是,风行的“唐装”一词严重偏离了它的本意,极易引起普通民众包括历史知识欠缺的知识分子阶层的误解:以为此“唐装”即“唐朝的服装”。在20世纪初,在当时“中西服装并行不悖”的社会大背景下,粤、港、澳一带同胞以“唐装”、“西装”来区别中西打扮,自是不明了“唐装”一词的确切指代,而在2001年的上海APEC会议上,中国作为东道主请前来参会的亚洲及太平洋经济体的领导人穿“唐装”,并由之而掀起“祥和喜庆”的“唐装”新潮,虽然是清代以降的传统与现代的融合,也不排除其为流行规律的必然或是中国在国际大家庭中地位与风度的体现,但此举在催生汉服运动的同时,却也给后来真正的唐装(汉服)的复兴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阻碍。这种“唐装”是由清代的马褂演变而来的,其款式结构有四大特点:一是立领,上衣前中心开口,立式领型:二是连袖,即袖子和衣服整体没有接缝,以平面裁剪为主;三是对襟,也可以是斜襟;四是直角扣,即盘扣,扣子由纽结和纽袢两部份组成。另外从面料来说,则主要使用织锦缎面料。显然这种“唐装”并不是唐代的服装。“幞头纱帽”和“圆领袍衫”是才市唐代男子最主要的服饰。“幞头”是一种包头用的黑色布帛。唐代是“撰头”盛行的时代,“幞头”的样式也富于变化,尤其是在唐武德初年至开元年间这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幞头”的形制经历过几次较大的变化。唐代的男子服装主要是圆领袍衫。传统的冠冕衣裳,只是在隆重的场合,如祭祖天地、宗庙等时偶尔用之,其他则以“幞头袍衫”为尚。袍服的用途非常广泛,上至帝王,下至百官,礼见宴会均可穿着,甚至将其用作朝服。袍服的款式,各个时期不尽相同,早期的袍服的袖子多用大袖,但大袖对域外的民族来说,则不太适宜。因北地寒冷,不便采用大袖,而采取紧裹双臂的窄袖。随着南北风俗习惯的相互渗透,这种紧身、窄袖的袍服样式,也被汉族人民所接受,而且成为唐代袍服款式的代表。唐装(满族式)唐装(汉族式)唐装 - 评价唐装在中国经济处于上升时期的当前,“唐装”的兴盛似乎可以看做中华文明复兴的一种征兆。然而撇开它背后宏大的象征意义,“唐装”本身其实是一个颇模糊的概念,关于这个名词的内涵�时装界有多种表述,如“华服”、“中装”等。很多人对“唐装”的提法大惑不解:以中华之大,唐代以降,岂无装可穿? 其实,真正唐代人穿的长袍大袖,甚至离人们更近的明代袍服(两者其实是同一事物),并非不太可能重回流行。“长袍大袖”只是现代的人们对“古装”的模糊认识(从夏商周时期一直到明末的传统中国人的穿着主体款式是“交领右衽,隐扣系带,褒襟广袖,峨冠博带”,其中,“褒襟广袖,峨冠博带”仅为礼服特征,而“交领右衽,隐扣系带”的特征则为礼服、常服所共有),也就是说,真正的唐装除了作为主体款式的礼服外,还有作为补充的“窄衣窄袖”的常服。这些服装自唐以来就有“汉服”或“汉装”的正式称谓(意为“汉民族的传统服装”或“汉族的民族服装”),经历将近四千年,一直自成体系,一脉相承,并深远影响了日本、朝鲜(韩国)、越南等周边国家,其中,日本的“和服”(汉服中的深衣款式),朝鲜(韩国)的“韩服”(汉服中的襦裙款式)便是汉服在这些国家的正常延续。真正的“唐装”的“宽衣大袖”的礼服更适合于祭祀、成人礼等庄重场合,而其“窄衣窄袖”的常服则更适合于劳动耕作及日常场合。随着自互联网发起,以都市青年白领阶层为骨干的“汉服复兴”运动的兴起,真正的唐装(汉服)在现代人们的视野中也并非“遥不可及”,源于外国人眼中的“唐人”而定义的“唐装”一词,正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置疑。

中国唐装文化“唐装”说法的由来,有些“出口转内销”的味道,外国人称“华人街”为“唐人街”,自然把中式服装叫做“唐装”了。“唐装”的称谓,其实源于海外。唐代盛期,声誉远及海外,以后海外各国因称中国人为“唐人”。《明史·外国真腊传》言:“唐人者,诸番(外国人)呼华人之称也。凡海外诸国尽然。”在美国、东南亚乃至欧洲的华人居住区,亦因而被称为“唐人街”,而华侨自称唐人,正由于自古以来唐朝是让中国人为之骄傲的朝代。把住唐人街的唐人穿的中国传统风格的服装称为“唐装”,不仅顺理成章,而且早就在海外成为惯称,成为国际公认的中国人的称号。在20世纪初,在当时“中西服装并行不悖”的社会大背景下,粤、港、澳一带同胞就是以“唐装”、“西装”来区别中西打扮的。在2001年的上海APEC会议上,中国作为东道主请前来参会的亚洲及太平洋经济体的领导人穿“唐装”,并由之而掀起祥和喜庆的“唐装”新潮,这不仅是清代以降的传统与现代的融合,而且是流行规律的必然,更是中国在国际大家庭中地位与风度的体现。现在大陆所称的“唐装”,基本上是清末的中式着装,据APEC会议各国元首所穿“唐装”的主要设计者余莺女士说,“唐装”应当是中式服装的通称。当初他们设计好服装后,大家一起讨论给这套服装起名,最后决定把这种服装命名为“唐装”。这主要是因为国外都称华人居住的地方为“唐人街”,那“唐人”穿的衣服自然就应该叫“唐装”了。这种所谓的“唐装”是由清代的马褂演变而来的,其款式结构有四大特点:一是立领,上衣前中心开口,立式领型:二是连袖,即袖子和衣服整体没有接缝,以平面裁剪为主;三是对襟,也可以是斜襟;四是直角扣,即盘扣,扣子由纽结和纽袢两部份组成。另外从面料来说,则主要使用织锦缎面料。“唐装”并不是唐代的服装。"幞头纱帽"和圆领袍衫"是唐代男子最主要的服饰。"幞头"是一种包头用的黑色布帛。唐代是 "撰头"盛行的时代,"幞头"的样式也富于变化,尤其是在唐武德初年至开元年间这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幞头"的形制经历过几次较大的变化。唐代的男子服装主要是圆领袍衫。传统的冠冕衣裳,只是在隆重的场合,如祭祖天地、宗庙等时偶尔用之,其他则以"幞头袍衫"为尚。袍服的用途非常广泛,上至帝王,下至百官,礼见宴会均可穿着,甚至将其用作朝服。袍服的款式,各个时期不尽相同,早期的袍服的袖子多用大袖,但大袖对域外的民族来说,则不太适宜。因北地寒冷,不便采用大袖,而采取紧裹双臂的窄袖。随着南北风俗习惯的相互渗透,这种紧身、窄袖的袍服样式,也被汉族人民所接受,而且成为唐代袍服款式的代表。唐代妇女服装可归纳为三种类型:1、窄袖衫襦、长裙;2、胡服;3、女着男装。这三种不同特点的服装,构成了盛唐女装的主流。妇女衣胡服、着男装,更是盛唐的一大特点。现在的“唐装”是源自清代的传统和现代的结合品。它既吸取了清代以降传统服装富有文化韵味的款式和面料,同时又吸取了西式服装立体剪裁的优势,使源自清代的马褂又重新登上了时尚舞台。现在穿着的“唐装”已经进行了很多改良。比如现在的中式服装很少用连袖,因为连袖就等于服装没有肩部,也不能用垫后,那样肩部就不够美观:传统中式服装是不收腰的,女士穿着缺乏曲线美,现在的中式服装都改成收腰的了:过去的裙子下摆非常窄,走路只能迈碎步,现在把裙摆做大了,便于活动;还有像旗袍,传统的开襟特别高,现代人尽管比过去开放得多,但穿起来还是有点别扭,所以开襟就低多了。如今,“唐装”的面料已不再局限于织锦缎面料,真皮“唐装”已面市并开始在白领阶层慢慢流行开来。真皮与“唐装”的结合不仅保留了“唐装”原有的雍容华贵、富态休闲的韵味,同时皮质面料和制作工艺使“唐装”显得挺括。中式的“唐装”被赋予了一些西式特征,使“唐装”得以走出礼仪服装、节日服装的小空间,日常生活以及工作中都能穿,拓宽了“唐装”的穿着场合。一些事业有成,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的港澳台人士、归国人士,以及外籍人士是这类“唐装”的主要消费者。在中国经济处于上升时期的当前,“唐装”的兴盛似乎可以看做中华文明复兴的一种征兆。然而撇开它背后宏大的象征意义,“唐装”本身其实是一个颇模糊的概念,关于这个名词的内涵,时装界有多种表述,如“华服”、“中装”等。很多人对“唐装”的提法大惑不解:以中华之大,唐代以降,岂无装可穿?而“唐装”在文化领域则更是饱受置疑:中国人的衣服,为何要由外国习俗来命名,本非唐朝的服装,却因外国人称之为唐装,而中国人自己便人云亦云的也称唐装,岂不滑稽?其实,真正唐代人穿的长袍大袖,甚至离我们更近的明代袍服(两者其实是同一事物),并非不太可能重回流行。“长袍大袖”只是现代的人们对“古装” 的模糊认识(从夏商周时期一直到明末的传统中国人的穿着主体款式是“交领右衽,隐扣系带,褒襟广袖,峨冠博带”,其中,“褒襟广袖,峨冠博带”仅为礼服特征,而“交领右衽,隐扣系带”的特征则为礼服、常服所共有),也就是说,真正的唐装除了作为主体款式的礼服外,还有作为补充的“窄衣窄袖”的常服。这些服装自唐以来就有“汉服”或“汉装”的正式称谓(意为“汉民族的传统服装”或“汉族的民族服装”),经历将近四千年,一直自成体系,一脉相承,并深远影响了日本、朝鲜(韩国)、越南等周边国家,其中,日本的“和服”(汉服中的深衣款式),朝鲜(韩国)的“韩服”(汉服中的襦裙款式)便是汉服在这些国家的正常延续。真正的唐装的宽衣大袖的礼服更适合于祭祀、成人礼等庄重场合,而其“窄衣窄袖”的常服则更适合于劳动耕作及日常场合。随着自互联网发起,以都市青年白领阶层为骨干的“汉服复兴”运动的兴起,真正的唐装(汉服)在现代人们的视野中也并非“遥不可及”,源于外国人眼中的“唐人”而定义的“唐装”一词,正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置疑。特点:其实“唐装”,基本上是清末的中式着装,“唐装”说法的由来,也有些“出口转内销”的味道,外国人称“华人街”为“唐人街”,自然把中式服装叫做 “唐装”了。 “唐装”的称谓,其实源于海外。唐代盛期,声誉远及海外,以后海外各国因称中国人为“唐人”。《明史?外国真腊传》言:“唐人者,诸番(外国人)呼华人之称也。凡海外诸国尽然。”在美国、东南亚乃至欧洲的华人居住区,亦因而被称为“唐人街”,而华侨自称唐人,正由于自古以来唐朝是让中国人为之骄傲的朝代。把住唐人街的唐人穿的中国传统风格的服装称为“唐装”,不仅顺理成章,而且早就在海外成为惯称,成为国际公认的中国人的称号。在20世纪初,在当时“中西服装并行不悖”的社会大背景下,粤、港、澳一带同胞就是以“唐装”、“西装”来区别中西打扮的。在2001年的上海APEC会议上,中国作为东道主请前来参会的亚洲及太平洋经济体的领导人穿“唐装”,并由之而掀起祥和喜庆的“唐装”新潮,这不仅是传统与现代的融合,而且是流行规律的必然,更是中国在国际大家庭中地位与风度的体现。唐装的源起时间离我们很近,因此比较容易重新融入我们的生活。比如说穿着唐装上衣,还可配以西裤、皮鞋,外面能罩风衣,里面衬高领衫……这种特质是唐装风云再起的文化层面以外的实用因素,但这个因素在流行中同样不可或缺。也就是因为这一点,真正唐代人穿的长袍大袖,甚或离我们更近的明代袍服,才基本上不太可能重回流行。它们的回归可能通过另一种形式,就是元素。据APEC会议各国元首所穿唐装的主要设计者余莺女士说,唐装应当是中式服装的通称,当初他们设计好服装后,大家一起讨论给这套服装起名,最后决定把这种服装命名为'唐装。这主要是因为国外都称华人居住的地方为'唐人街',那'唐人'穿的衣服自然就应该叫'唐装'了。另外,国外的一些华人也有称中式服装为 '唐装'的说法,所以唐装的取名也颇有国际化的味道。在如今唐装遍地都是的情况下,到底哪种服装才能称得上是唐装呢?其实,唐装是由清代的马褂演变而来的,其款式结构有四大特点:一是立领,上衣前中心开口,立式领型:二是连袖,即袖子和衣服整体没有接缝,以平面裁剪为主;三是对襟,也可以是斜襟;四是直角扣,即盘扣,扣子由纽结和纽袢两部份组成。另外从面料来说,则主要使用织锦缎面料。今天的唐装并不是唐代的服装。'幞头纱帽'和圆领袍衫'是唐代男子最主要的服饰。'幞头'是一种包头用的黑色布帛。唐代是 '撰头'盛行的时代,'幞头'的样式也富于变化,尤其是在唐武德初年至开元年间这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幞头'的形制经历过几次较大的变化。唐代的男子服装主要是圆领袍衫。传统的冠冕衣裳,只是在隆重的场合,如祭祖天地、宗庙等时偶尔用之,其他则以'幞头袍衫'为尚。袍服的用途非常广泛,上至帝王,下至百官,礼见宴会均可穿着,甚至将其用作朝服。袍服的款式,各个时期不尽相同,早期的袍服的袖子多用大袖,但大袖对域外的民族来说,则不太适宜。因北地寒冷,不便采用大袖,而采取紧裹双臂的窄袖。随着南北风俗习惯的相互渗透,这种紧身、窄袖的袍服样式,也被汉族人民所接受,而且成为唐代袍服款式的代表。唐代女服变化万千,妇女服装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1、窄袖衫襦、长裙; 2、胡服; 3、女着男装。 这三种不同特点的服装,构成了盛唐女装的主流。妇女衣胡服、着男装,更是盛唐的一大特点。现在的唐装是传统和现代的结合品。它既吸取了传统服装富有文化韵味的款式和面料,同时又吸取了西式服装立体剪裁的优势,使古老的唐装重新登上了时尚舞台。现在穿着的唐装已经进行了很多改良。比如现在的中式服装很少用连袖,因为连袖就等于服装没有肩部,也不能用垫后,那样肩部就不够美观:传统中式服装是不收腰的,女士穿着缺乏曲线美,现在的中式服装都改成收腰的了:过去的裙子下摆非常窄,走路只能迈碎步,现在把裙摆做大了,便于活动;还有像旗袍,传统的开襟特别高,现代人尽管比过去开放得多,但穿起来还是有点别扭,所以开襟就低多了。如今,唐装的面料已不再局限于织锦缎面料,真皮唐装已面市并开始在白领阶层慢慢流行开来。真皮与唐装的结合不仅保留了唐装原有的雍容华贵、富态休闲的韵味,同时皮质面料和制作工艺使唐装显得挺括。中式的唐装被赋予了一些西式特征,使唐装得以走出礼仪服装、节日服装的小空间,日常生活以及工作中都能穿,拓宽了唐装的穿着场合。一些事业有成,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的港澳台人士、归国人士,以及外籍人士是这类唐装的主要消费者如今,“唐装”已成为中外人士不得不提的关键词。正如面对“可口可乐”兵临城下,“娃哈哈”打出“非常可乐,中国人自己的可乐”的大旗,激发起国人蓄积已久的民族情感,自从2001年APEC领导人身穿“唐装”亮相后,国人就掀起了“穿中国人自己的服装” 的万丈豪情。岂止中国人自己穿,它还成为大洋彼岸的西方人的时尚标签,据说上海长乐路的中装一条街上,经常能看到一些美国人东摸摸、西看看,心情急迫地到处问“有和布什总统穿的那件一样的吗?”北京的一些“唐装”经营者更是自豪地称:“‘唐装’不仅是中华民族服饰,它还要乘APEC的东风带动世界潮流了。” 在中国经济处于上升时期的当前,“唐装”的兴盛似乎可以看做中华文明复兴的一种征兆。然而撇开它背后宏大的象征意义,“唐装”本身其实是一个颇模糊的概念,关于这个名词的内涵�时装界有多种表述,如“华服”、“中装”等。很多人对“唐装”的提法大惑不解:以中华之大,唐代以降,岂无装可穿?其实“唐装”,基本上是清末的中式着装,“唐装”说法的由来,也有些“出口转内销”的味道,外国人称“华人街”为“唐人街”,自然把中式服装叫做“唐装” 了。这样算来,唐装的源起时间离我们很近,因此比较容易重新融入我们的生活。比如说穿着唐装上衣,还可配以西裤、皮鞋,外面能罩风衣,里面衬高领衫……这种特质是唐装风云再起的文化层面以外的实用因素,但这个因素在流行中同样不可或缺。也就是因为这一点,真正唐代人穿的长袍大袖,甚或离我们更近的明代袍服,才基本上不太可能重回流行。在巴洛克时期,法国成为欧洲的中心。路易十四的太阳王朝时期,巴洛克艺术达到了巅峰。其艺术特征可以形容为过分夸张的激情、过度渲染的富丽堂皇、高昂的气度和感人的情调、形式的对比性和特殊灵活性、强烈的装饰感和动势。巴洛克时期服装风格可分为两个时期—荷兰式服装和法国式服装 。荷兰式服装的特色为3L (蕾丝、皮革、长发)荷兰时期特征主要是领子。因为那是荷兰盛行的大的披在肩上带花边的方形领子。这种领子叫做拉巴领外衣特征是繁多装饰性强的排扣,同时裤子延长到膝盖,裤腿紧绷着大腿。下面是长袜。女人从这个时候开始不用裙撑,只有西班牙还延续老的传统。裙子常常要有三层套着穿,显起来,一层层的装饰花边。袖子也很有特点,一节节的箍得臃肿。上衣要么齐脖子的花边大领,要么完全坦露到胸口。到了1650年以后,法国风格开始兴起。也就是现在最常说的那种巴洛克风格。主要一点就是缎带的使用,大量的缎带,大量的花边。巴洛克服饰的特点:花边、缎带、长发和皮革的时代。历史上没有一个时期的男人像这个时候一般妩媚化。男装最大的特点就是大袖子花边了,带马刺的靴子也成了时髦,还有羽毛大帽子和佩剑。这个时候时兴马甲,很短很小,有点像西装背心 ,突出的就是内衣。被大量丝带重重捆扎的内衣。一个男人一件内衣需要100多米长的缎带装饰。这个时候出现长外套,开始没有领子,后来出现大领。从上到下密密麻麻的排扣,装饰极为华丽。外套的口子只扣上边几个,下面全是摆设用。后来下摆还加了衬垫使衣服下摆向外翘起来。巴洛克后期开始时兴领饰,把一块细布打摺围在脖子上,用花边缎带扣住。这就是领带的前身。巴洛克女装的特点是大量褶皱和花边。无数的花饰。上衣流行紧身胸衣,外面套无袖的短外衣,在腰部是成“V”字形收紧的。法国时期开始把领口挖深加宽,几乎露出胸部以上全部空间。领口边缘用花边镶嵌,或是系一小段丝绸打上花结。 衬衫肥大,袖子有长有短,都镶着大量花边,有时候袖子打成很多段,每段都镶嵌花边,非常华丽。外出时穿外套,披着暗色的斗篷,或是男人样式的长大衣。女装的基本款式:上身紧身,夸张后臀部。女装在自然上稍有夸张,利用繁多而褶裥、凌乱的花边饰带和炫目的大小花饰去塑造雍容华贵。拉夫领型或敞领,紧身胸衣,多层而庞大的裙子,外层的裙前中开及腰高衩并将裙角拉到后臀,形成内外裙的对比。这种装束展现出女子特有的性别魅力。这个时期女人的帽子和男人差不多,而且也流行带假发。后期最为流行的是芳丹发型。头上用纱制成多重褶皱,高高耸起。头巾也是普遍要戴的。二十世纪世纪九十年代的简约主义在现在已经成为历史,时下古典主义风潮渗透到时尚舞台的每个角落,饰品设计更是着重于极富装饰性的巴洛克风格。巴洛克服装风格复古情怀的浪漫婚纱也呈现出一派奢华风格。仿巴洛克的提胸和束腰,层层叠叠的裙摆,在细节上将繁复且精细的做工体现得淋漓尽致,再融合现代流行剪裁与时尚元素,像蝴蝶结、褶皱等,创造出亦古亦今的别样风格。大朵的花形头饰是婚纱中最显眼的配件,它可以遮盖整个头顶,也可以绽放于任一侧,令人叹为观止。论文现在查的很严吧,楼主自己好好写吧。。。。

关于唐朝服饰我没有专门的资料,你可以去看《旧唐书》的舆服志,舆服志里对唐代百官、命妇服饰有详尽描述。

现代妇女杂志

44、孙莉莉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斜街小关56号《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新世纪周刊》 办电:010-64663541 传真:010-64675393 45、邮编:200002 地址:上海市虎丘路《文汇生活导报》 46、李泓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崇新里9号《爱人》杂志社 47、涂丽 邮编:330006 地址:南昌市阳明路139号《警察天地》 电话:0791-6825484 6815757-2523 48、孙昌建 邮编:310006 地址:杭州市平海路61号《今日青年》杂志社 49、任俊兵 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青年路新南昌四条43号《山西青年报》北方周末部 50、张靖 紫君 邮编:830002 地址:乌鲁木齐市民主路42号《伴侣》杂志社 办电:0991-2817917传真:0991-2834993 51、邮编:530022 地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4号《女性天地》杂志社 办电:0771-5853754 女性视野编辑:唐禄金 副总:黄小姗 52、蒋开华 邮编:510600 地址:广州市达道路12号影视大厦807室《飞霞》杂志社 广州通联处 电话:020-87676209 传真:020-87655877 53、邱小兵(李东)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科原大厦4层《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电话:010-88414138 传真:010-88414139 54、邮编:10000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103号《中国妇女报》家庭周末部 55、程瑞平 邮编:150040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46号《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 编辑:0451-2621940 56、邱瑞丰 邮编:132013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黄山路3号《做人与处世》杂志社 编辑:0432-4678172 57、邮编:100102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法制与新闻》杂志社编辑部 办电:010-64365187 58、练佩鸿 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西街甲2号《人生》杂志社 办电:010-62363133 59、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朝阳区忠新西街17号《中国劳动》杂志社 电话:010-64915745 60、邮编:100051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河沿甲215号《法庭内外》月刊 电话:010-65290368 61、邮编:030072 地址:山西太原市东街101号省政府3号楼《政府法制》新闻月刊 电话:0351-3041173 62、潘顺祺(主编) 邮编:200040 地址:上海市铜仁路88号(甲)《现代家庭》杂志社 电话:021-62790733 传真:021-62792001 63、邮编:710054 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三秦都市报》社 64、李泓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崇新里9号《爱人》杂志社 电话:029-7223428 65、王伏虎(副总) 邮编:41001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号《今日女报》杂志社 电话:0731-2219223 66、尹最良主任 邮编:210024 地址:江苏南京市上海路156号《江苏工人报》 电话:025-3324589 67、邮编:610066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31号《四川工人报》社“周末专刊” 办电:028-4335050 68、韩永魁 邮编:250002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山东青年》杂志社 电话:2055754 6903721 69、黄伟 邮编:230074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47号《安徽工人民报》社“周末·副刊”部 电话:0551-2675155 70、邮编:570206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航西路69号《海口晚报》周末部 办电:0898-6829831 71、王树彪 姚锋 邮编:250014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大众法制》杂志社 办电:2923104 72、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省委南院《公民与法》杂志社 73、邮编:310012 地址:浙江省杭州教工3号17号《浙江工人报》社周末部 74、黄建伟 邮编:300211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78号《天津工人报》“东方周末” 电话:022-28305575 75、刘文良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1路1号《大河报》“新闻周刊” 电话:0371-5978742 76、刘丰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时间百万庄南街12号《中国新闻周刊》 办电:010-68994602 69329955-3773、3781、3782 77、邮编:100086 地址:北京海淀区皂君庙乙2号京利华写字楼《经济晚报》星期刊 电话:010-62215991 78、冯建国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郑州市纬五路17号附1号《河南工人报》“太阳周刊” 79、胡月胜 邮编:330046 地址:江西南昌市文教路111号《妇女之声报》社 电话:0791-8515521 8514607 80、王延海 邮编:250001 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85号《警界》杂志社 电话:6914050-3288、3289 81、邱耀康 邮编:200092 地址:上海赤峰路323号《民主与法制报》社 电话:021-65544713 82、刘晓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里屯南30楼南院《农村青年》杂志社 办电:010-64166613 83、徐建宏 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青年路新南四条43号《山西青年》编辑部 电话:0351-2022138 84、苗笛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顺河路黄委会综合楼12层《黄河·黄土·黄种人》杂志社 电话:0371-6302618 传真:0371-6302219 85、邮编:100040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方圆》杂志社 电话:010-68879303 总:68879312 86、邮编:730000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统办一号楼《现代妇女》杂志社 87、邮编:41000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192号《当代警察》杂志社 88、邮编:11000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8号《社会月刊》杂志社 89、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6号《人间方圆》杂志社 90、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69号 《家庭主妇报》社 电话:0432-2028220 91、邮编:710068 地址:西安市红缨路90号 《当代青年》杂志社 92、邮编:100005 地址:北京时间崇文门东顺城街10号 《金盾》杂志社 93、赵欢 邮编:30005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9号《人与法》杂志社 电话:022-23311969-5402 23304861 94、邮编:830003 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号《法制纵横》杂志社 95、邮编:518001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9号《深圳法制报》 电话:5591501 96、魏河源 邮编:130061 地址:长春市崇智胡同63号 《法制天地》杂志社 办电:0431-8941174 97、邮编:200030 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 《检察风云》杂志社 编辑:021-64741122-21288 传真:021-64741122-21248 98、吴束 邮编:330006 地址:南昌市《江西日报》社 《信息日报》早周刊 99、邮编:210016 地址:南京市解放路53号周末 100、白岚 邮编:510600 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99号《信息时报》社周末部 101、杨进 邮编:100013 地址:北京安宁门外和平里北街21号 《中国煤碳报》今天周刊 102、雨云 邮编:610016 地址:成都市新开街1号《蜀报》特稿部 103、邮编:510601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 104、邮编:100102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法制与新闻》杂志社 办电:010-64365187 105、王比学 邮编:100733地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10号楼《时代潮》杂志社 电话:010-65092430 6509138 传真:010-65091630

可以要求他在同一新闻媒体或多个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可以向发布虚假新闻的单位提出经济赔偿你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打官司

一、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概说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由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因此,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1]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对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新闻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方式体系,考虑《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方式,而不应游离于其体系之外。但是,由于新闻侵权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不是均可适用于新闻侵权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也不仅限于《民法通则》所列举的规定之中。首先,新闻侵权是一种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般仅适用于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诸如支付违约金等对新闻侵权是不适用的;其次,新闻侵权是在新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且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并不直接以受害人的财物及人身为侵害对象。因此,对直接侵害财物和人身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诸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对新闻侵权不适用;再次,新闻侵权主要是侵权人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工具而为侵权行为,这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因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能完全涵盖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权可以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些独特方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具体来说,适用新闻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1)更正;(2)停止侵害;(3)赔偿损失;(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赔礼道歉;其中,更正是新闻侵权所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既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财产的新闻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人身的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损害,但在一些特定的新闻侵权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精神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财产损害。五种方式中,赔偿损失一般被称为“财产责任方式”[3],其余四种一般被称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由于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以非财产损害为主,所以,新闻机构对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也以非财产责任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辅之。下面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别述之。二、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及内容(一)非财产责任方式非财产责任方式是指采用非财产给付的方式对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非财产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受害人通过必要的积极或消极的法律行为达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并不造成财产转移的法律效果。1.更正。更正即新闻媒体在发现差错以后,通过发布公告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真实事实或错误内容的做法。[4]本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比较轻微,行为的侵权性质较弱的情况,例如:非由于新闻媒体的故意发生了排版、编辑等技术上的失误,而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构成了侵犯,如其显著轻微,一般情况下,应由新闻媒体在邻近下期或近期出版物上,刊载更正文字。确认本种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捍卫新闻真实性的原则。[5]2.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适用本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地制止新闻侵权行为,防止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停止侵害是新闻侵权行为发生后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选择方式。[6]针对停止侵害涵盖的界定,我们认为采用停止侵害方式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1)停止侵害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可适用本方式。侵权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停止侵害则表现为对这个过程的外力中断,如果侵权行为已经终止,则客观上只表现为静态的损害后果,对静态的损害事实进行外力中断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2)停止侵害的适用对侵权人及公共利益的影响一般不能超出原告通过本方式所能避免的损失。新闻侵权往往指新闻侵权人所做的特定的新闻报道,如一味地强调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而武断地采用停止侵害,则可能对侵害人所做出的未侵权的新闻报道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侵权人直至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3)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不可弥补性。[6]新闻侵权通常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其损害后果不可逆转,如果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将对受害人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应采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谓消除影响,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在发生了新闻侵害他人权益后,在相应的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做法;恢复名誉则是指新闻媒体因新闻侵权而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后,采取必要措施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的做法。采用本方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侵权的新闻机构承担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方式一致。因为新闻报道往往有特定的受众群体,新闻侵权所产生的影响也往往首先波及到特定的受众群体,如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方式不具有一致性,此等补救措施则在实践中难以收到成效。这也是新闻侵权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特点之一。(2)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应当及时。因为不良影响的存续期间越长,其再传播的方法与途径越多,扩大的可能性越高,对受害人更为不利,同时也增加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难度。(3)侵权人采用本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时,必须注意不能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侵权”。一般来说,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都是公开进行的,所以用以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声明、稿件的内容,事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4.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行为。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不一定建立于侵权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它是侵权人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赔礼道歉是以公开的书面形式进行的。但是,赔礼道歉不应以公开形式为要件,加害人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向受害人秘密进行。如果赔礼道歉以公开形式为必备要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也就具有了某种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性质。在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为人民法院所认可的,尽管可以不公开,但应将这一事项明确载入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二) 财产责任方式1.财产损害赔偿。新闻侵权不仅对受害人人身造成损害,有时也体现为致使受害人承受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积极损失)和预期可得收入的减少(消极损失),财产损害赔偿即指侵权人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相应地给予补偿。在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中,财产损害赔偿的侧重点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非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在适用财产损害赔偿这一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时,应坚持补偿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协调的原则。2.精神损害赔偿。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对于因其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名誉等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用金钱形式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方式。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表示,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现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其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者等三项功能。[7]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惩罚性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对侵权人的处罚较重,同时,其基本功能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作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后续补救手段使用。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对于非财产损害,通常应以非财产方式予以救济,只有当其他非财产责任方式无法完全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时才可适用。(2)只有当新闻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只有侵权人的主观上具有当罚性时才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侵权人是出于轻微的过失或意外事故,则对其无惩罚之必要。(3)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精神损害,而不适用于财产损害。(4)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应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人格形象、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

章锡琛(1889年—1969年),别名雪村,浙江省绍兴马山镇人;近代出版家;出身小商人家庭,幼时入塾读书,求学于东湖通艺学堂。1909年从绍兴山会初级师范学堂毕业后,任小学及师范学堂教员。1912年1月至1925年12月,任上海商务印书馆《东方杂志》编辑、《妇女杂志》主编、国文部编辑,并编辑上海《时事新报》副刊、《现代妇女》和上海《民国日报》副刊、《妇女周刊》。1925年冬,在郑振铎、胡愈之、吴觉农等支持下创办《新女性》杂志社,任主编,积极声援五卅运动。1926年8月,创办开明书店。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与胡愈之等联名登报向国民党提出抗议。1928年冬,组织专为开明书店承印书籍的美成印刷所,任副所长。同年开明书店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被推为协理、经理、常务董事。上海沦陷后,不为日伪利诱所动。抗战胜利后,应范寿康之邀,去台湾帮助接收日本在台湾总管印教科书的印刷厂,并在台湾筹设开明书店分店。不久,离台回沪。在商务印书馆及开明书店工作30余年,先后编辑并主持出版包括鲁迅、郭沫若、茅盾、叶圣陶、巴金、夏丏尊等现代文学巨匠的作品在内的大批著作及翻译作品。还冒着生命危险,公开出版瞿秋白的遗著《海上述林》,受到周恩来、鲁迅等人的称颂。1949年12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专员、处长,拟定新中国第一个著作权暂行法,后加入中国民主同盟。1956年,调任中华书局副总编辑。参加《资治通鉴》的校注标点工作。1958年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迫害,含冤去世,1988年恢复名誉。著译有《文学概论》(日译本)、《文史通义选注》、《马氏文通校注》、《助字辨略校注》等。

关于老年妇女淋尿问题研究论文

老年妇女出现尿失禁,是因为他们年轻的时候生孩子比较多,造成的尿道口肌肉松弛

“尿失禁是指膀胱括约肌受损或神经系统障碍引起的尿液不自主流出的现象。女性最常见的类型是压力性尿失禁。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在腹压增加的情况下,如打喷嚏、大笑、运动时,尿液不自主流出。其发病与内分泌因素、盆底肌松弛等有关,多见于体型肥胖的经产妇。病史询问、体检及相关检查一般可明确诊断。目前治疗以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为主:一、保守治疗:包括盆底肌训练和药物治疗,常用的药物为M受体阻断剂。二、手术治疗:症状较重、保守治疗无效的病人可选择手术治疗,常用术式为无张力尿道悬吊术。”

最好先查一下尿常规,排除泌尿系感染。若不是就可能是老年尿道括约肌松弛引起的,这是最常见原因,还是查明原因后治疗。到时可以补充,我会继续回答

很多人觉得,尿失禁在老人身上才会出现,其实,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尿失禁就已成为世界五大疾病之一。它既是妇女的多发病,又是常见病,根据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女性的尿失禁发生率高于40%。中老年女性的发生率更高,大约为50%。最近一些妇科专家向社会呼吁:中老年女性,包括一些年轻女性应该重视自己身体出现的这类问题 大人“尿裤子”说出来往往会被一些人嘲笑,有人会说:“那么大人了,谁还有这毛病?”殊不知,尿失禁这一现象其实在女性中非常普遍,有调查显示,约一半以上中老年妇女有过尿失禁的经历。有的人是在咳嗽、大笑或提重物时发生尿失禁,也有的是在跑往厕所的路上裤子就尿湿了……为此,最近一些妇科专家向社会呼吁:中老年女性,包括一些年轻女性应该重视自己身体出现的这类问题,疾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尿失禁既能预防,也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控制或者治愈,及早求治才是首要之选。 ■尿失禁已成为世界五大疾病之一 尿失禁是一种症状,指尿液失去控制而不由自主地流出。人正常的储尿及排尿都是在膀胱压力与尿道压力相互协调下进行的,所以,任何原因造成储尿期的膀胱压力过高或尿道阻力下降,都会造成尿失禁。 有很多人觉得,尿失禁在老人身上才会出现,其实,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尿失禁就已成为世界五大疾病之一。它既是妇女的多发病,又是常见病,欧美女性的患病率大约在%至%,日本为%至%,而且,患者多是产妇和中年以上妇女。根据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女性的尿失禁发生率高于40%。中老年女性的发生率更高,大约为50%。 ■女性常见的尿失禁有三种情况 女性最常见的尿失禁包括压力性尿失禁、急迫性尿失禁及压力急迫混合性尿失禁。压力性尿失禁也叫张力性尿失禁,指当咳嗽、喷嚏、大笑、起立等腹压突然增高时,尿液失去控制而不由自主地流出。这是妇女中最常见的尿失禁类型。各年龄段女性均可发病,尤其是生过孩子的妇女中有过难产史或患有子宫脱垂、膀胱和尿道膨出者。妇女年老绝经后,由于缺乏雌激素,导致尿道变薄,使通过尿道的阻力减小,尿失禁更加多见。 急迫性尿失禁指突然想小便,并且感觉特强烈,好像马上就憋不住了,往往这种情况发生时来不及上厕所就已经尿湿了裤子。最常见的起因是尿路感染。 压力性和急迫性尿失禁通常在女性中同时存在,也就是常说的混合性尿失禁。主要原因包括女性尿道较男性的短,平均只有3-5cm;盆骨宽大,肌肉支持力弱;尿道括约肌松弛;妊娠和分娩对盆底肌肉造成的损伤;中年以后妇女雌激素水平下降,尿道黏膜萎缩;手术对盆腔造成的解剖学改变等等。 ■尿失禁带给女性难以名状的痛苦 尿失禁是严重影响妇女患者生活质量的一种疾病,由于社会的偏见,很多女性患者一直生活在压力之中,有的人要带上尿垫才敢出门,有的人怕尿湿裤子而频繁上厕所,耽误了很多重要的事情。有的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清洗湿裤子,还有的担心身上出现难闻的气味,不敢参加社交活动,甚至放弃自己心爱的工作。严重地影响了患者的工作和生活,给患者带来焦虑、尴尬和沮丧等不良情绪,使她们容易产生孤独感,甚至出现抑郁症。 另外,由于经常漏尿,长时间的尿液侵蚀刺激,会导致外阴皮肤红肿、痒痛,甚至感染溃烂,引起泌尿系统炎症、结石,严重者还会影响肾脏功能。患病的女性也对性生活产生恐惧,影响了夫妻关系。 ■尽早求治才是上策 在门诊中医生经常发现,通常尿失禁的病人不会去就医,而是自己扛着,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病人过于害怕或难堪而不愿和医生讨论这种问题。还有的是误以为这是一种老年化的正常反应,所以使得很多能被治愈或控制的病情拖延。其实,尿失禁既可预防,也完全能被控制或治愈,尤其是进行早期治疗。因此,一旦出现尿失禁,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妇产科或泌尿外科就医。 对于轻中度患者而言,首要的是进行盆底肌肉的康复训练,因为盆底肌肉功能训练简单易行、无创无痛、效果好又没有副作用,非常值得推广。盆底功能训练就是有意识有节律地做骨盆底肌的收缩与放松运动,从而加强骨盆底肌的力量,并提高妇女有意识地控制这些肌肉的能力。大多数压力性尿失禁患者经过正确的盆底训练都有良好效果。 对于一些中老年女性尿失禁患者,雌激素类药物也有一定的效果,可以作为生物反馈治疗的辅助手段。但药物有一些副作用,因此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且不宜长期使用。重度尿失禁患者在通过盆底训练、药物等方法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医生才会建议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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