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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小额诉讼研究现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0:14:27

国外小额诉讼研究现状论文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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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把收集和阅读过的与所写毕业论文选题有关的专著和论文中的主要观点归类整理,并从中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作者。在写毕业论文时,对这些主要观点进行概要阐述,并指明具有代表性的作者和其发表观点的年份。

还要分别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的不足之处,即还有哪方面没有涉及,是否有研究空白,或者研究不深入,还有哪些理论问题没有解决,或者在研究方法上还有什么缺陷,需要进一步研究。 可以写国内外研究现状应注意的问题。反映最新研究成果。

不要写得太少。如果只写一小段,那就说明你没有看多少材料。 如果没有与毕业论文选题直接相关的文献,就选择一些与毕业论文选题比较靠近的内容来写。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两种写法

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两种写法,要不就是从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或者就是从学者对于相关研究现状的研究来写。

正常来说,国内外研究现状都需要大家去阅读大量的文献,然后总结学者的主要观点,这里给大家一个小技巧,可以直接从一篇文章的摘要看出来,一个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哪些,这样的话,即便你不完整的阅读文章,也能知道文章的主要观点。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直接从硕士论文里面去摘抄,大家可以找一些和自己题目一样,或者是关键词一样的硕士论文,我们在里面摘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且将这个话改成自己的意思,这也是一种写作方法。但是注意标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最根本的文章,而不是你参考的这篇硕士论文。

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系的主要特点 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国家,美国如今已形成了一个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归纳起来,这个体系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政府、民间共同努力。在美国,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仅有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还有众多民间或行业团体。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的权力。民间组织如美国消费者联盟,通常为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为消费产品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另一联邦机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则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三是投诉简便,渠道畅通。消费者如想投诉,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自上门都可以。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或组织都有自己的网站,上面有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甚至接洽者姓名。 四是严格执法。美国借助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严格执行已有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小额投诉法庭就是后者的一个例证。 加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加拿大,消费者的权益主要由各省立法保障。首先,消费者要明白自己的权益便要了解合约的基本概念,例如要约和承诺、合约的目标和约因等等。消费者的合约,有不同的种类: (1)简单的购物合约:法律规定货物应该合乎出售货物的质素,但如果买者在购物时曾经检查过所购买的物品,而该物品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则作别论。 (2)订购货物:法律规定货物应该符合卖方在订购时提供给买方的说明资料或样本。 (3)上门推销的货物或服务:这一类合约法律有特别管制。例如在卑斯省的消费者保障法,规定买方有权在签了合约7天内取消合约,卖方接到通知后须在15天之内退还所有付款。 (4)预付服务费合约:例如一般美容健美中心的会费或舞蹈的学费等,都是预付费用以换未来一段时间中可以得到的服务。这些合约在卑斯省亦由消费者保障法规定,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已签署的合约7天之内取消该合约。同时,这类合约为期不可超过两年。 最后要说明的是,消费者的定义在法律上是不包括供应商和转售商的。 澳大利亚的消费仲裁情况 澳大利亚重视通过仲裁途径维护消费者权益。澳大利亚设置有专门从事小额仲裁的机构,澳大利亚的第一个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是根据澳联邦政府于1973年7月1日实施的《澳大利亚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条例》在昆士兰州成立的,而后在各州都相继成立了同样的机构,其中塔斯马尼亚州称之为“小额钱债索偿处”,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两个州则称之为“小额钱债法庭”。 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有权受理由自然人、私人企业、合股企业、免责持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企业联合会等主体,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出法定赔偿的申请(不限于消费方面的纠纷),并可就此案件下达价值不超过25000澳元的裁决。如果消费者希望通过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来解决纠纷,需向仲裁庭登记处或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填写有关表格。若消费者向当地法院提起索偿申请,法院的秘书确保此诉讼即刻转到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澳大利亚政府部分仲裁机构免费,其他有偿仲裁机构的收费也很低,25000澳元收取27澳元,25万澳元收取150澳元左右。 澳大利亚另有一个官方设定的机构称为“怨情大使”,其源于北欧,也有相当的权力,可以对重大事情展开调查,并做出裁定,这个机构是澳大利亚国会批准成立的。 新西兰的消费仲裁情况 新西兰仲裁机构较多,除一些综合性的仲裁机构,不少行业也有本行业的仲裁机构,如银行、保险业。申请仲裁也有额度限制,如电力2万新元,银行10万新元。仲裁员主要为律师,但并不局限于律师,例如“太平绅士”等社会认可的公正人士也可以成为仲裁员。通过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共识,即可终局。双方不得反悔,也不得上诉。 新西兰所有仲裁机构都不向消费者收费。仲裁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经营者按规定每年交纳费用。如,电力仲裁机构,每年向电力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某家公司当年有投诉,第二年该公司向仲裁机构应交的费用就会增大,被投诉越多,向仲裁机构交的钱也就越多。 新西兰消费研究所与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均不直接处理消费者投诉个案,对消费者主要是提供消费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国解决消费者投诉渠道的多样化,处理、调解消费纠纷至少有7条途径,即消费者自行与经营者和解、行业协会调解、中间人调解、民间仲裁、小额仲裁法庭、法院裁判。由于两国均为海洋法系,很多民间的调解或裁决结果也具有终局效力,有很高的权威性,所以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大量消费者投诉能通过以上途径解决。 ——(《中国国门时报》)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做法及对我们的启示法律体系健全。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就要通过立法解决。因此,美国、加拿大、日本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项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加拿大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消费者保护法、商业行为法、预付费服务法、机动车辆修理法、贷款担保法、消费者报告法、墓地管理法等几十部,从最初的质量、计量、价格、安全、卫生等领域,扩展到现在信用卡、利率、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又比如,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同时,法案一经颁布,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立法后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又如,日本消费者立法比较先进,2004年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从“保护”转为“帮助其自立”,从保护弱者的立场转变为“照顾到消费者的年龄和特性”,从根本方针上进行了大的改变。注重宣传教育。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执法机构、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机构几乎都办报纸、刊物、宣传册和网站等,大多都是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加州消费者事务部的网站每月点击300万次;教育出版物每月有上千册分发。美国消费者联盟的《消费者报告》杂志,在美国发行量为400万份,这本杂志不刊登商业广告,不为任何公司做宣传,在读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注重产品抽查和实验。设在旧金山的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数十人,每年要在市场直接抽查几千种产品,约占该委员会管辖的消费产品总数的1/4以上,全年通常要处理几百起抽查及投诉的案件。案件的处理均以实验室检测的数据为依据,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可靠性很强。美国消费者联盟拥有50个属于自己的试验室专门用于比较试验,然后通过杂志和专刊及网络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并使之成为消费者教育的重要内容。日本比较试验中心成立于1974年,1980年在神奈川县的相模原市建立了商品比较试验基地和培训中心。商品比较试验区有三栋试验大楼,分别有被服试验室、食品试验室、环境室、住宅室、燃烧性测试室、家电的爆炸试验室、汽车和自行车的试验室等。开展的试验主要包括个案试验、批量个案试验,比较试验和委托试验。每个商品比较试验从立项、检测到结果公布,周期约为半年,每个商品比较试验中比较的商品品牌不能少于5种。强化受理投诉工作,处罚力度大。加拿大安达略省人口比较多,全国3300万人,其中安达略省1200万,其省会城市多伦多550万,相对投诉、咨询多,消费者事务保护部负责投诉、咨询的有13人,每年处理投诉万件,每天接听咨询、投诉电话1800余次,业务量比较大。加拿大为加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1996年将《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对虚假广告、误导广告的民事责任修改为刑事责任,加重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拿大安达略省消费者保护部的权力非常大,比如企业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经调解不成,可直接将企业告上法庭;根据北美贸易协定规定,若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及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保护部同警察一样有跨国调查的权利。

国内外研究现状需要在论文中写出你的研究综述,写出关于你做的课题的国内研究的现在和国外目前的研究现状,比如研究糖尿病课题你需要写清楚国内对于糖尿病研究到了什么层次,治疗药物,治疗方法以及治疗的精确程度,写国内外现状需要你阅读大量文献。

在写开题报告时,一定要重视“国内外研究现状”部分的撰写,国内外研究现状是重灾区,很多同学说我复制别人的,老师也不一定去查,那你就错了,老师看过的文献比你吃的大米还多,而且由于不同学者的文风不同,你复制的时候如果不修改,很容易被看出来不是一个人写的。

论文的撰写

在写作之前,同学们应该先收集和阅读相关的论文,整理主要内容和主题思想,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作者,在写作过程中,要对其观点进行充分阐述论证,并按照时间,国家进行分类,最后再进行客观评述,也就是说是否存在研究空白,是否亟待解决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述评评述是对前面论述的内容做一个总结,或是提出自己的取舍褒贬,指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所需的条件,或是提出预测及今后的发展方向,还可提出展望和希望。结语的作用是突出重点,结束整篇文献。

字数以200~300字为宜。参考文献部分是指本文献综述引用和参考的文献。应当详细列举井注明篇目、著者、出处等。参考文献著录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索。

国外税收公益诉讼研究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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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税收都是我国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最关键的财政收入来源,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得以保持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税收学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税收学的论文篇1 浅议我国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研究背景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比较陌生,没有专门的税收筹划机构,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际操作领域都属于起步和探索的初始阶段就,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各个方面得到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全球化得到全面发展,企业的税收筹划在这一背景下显得越来越重要起来。根据博弈论原理,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向企业征税以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主体,为了实现留存收益的增加,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它可以通过合理的办法尽可能减少税款的缴付。税收筹划的发展程度在本质上反映了一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程度,同时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我国企业的纳税意识和征管部门征管水平的高低。我国在强调法制建设的今天,税收体制逐渐健全,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法纳税,为了更加完善征纳双方的义务关系,提升企业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当中壮大发展是有必要的,税收筹划的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中发展的困境 (一)概念没有普及 发达国家的公司及个人都很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很普遍。然而,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它还算是新生事物,刚刚起步发展。人们对税收筹划认识的局限性体现在:首先,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我国企业一直生存在依法纳税、多纳税光荣的大环境下,给纳税者造成了少纳税违法的误区,税收筹划可能被看作是偷、逃税的一种手段。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这一观点难以被人们所接受。其次,税收筹划被认为是单独的一次筹划行为,而不是伴随企业经营活动一直存在的行为。从目前税收筹划在企业当中的发展来看,企业内部不设立税收筹划部门,在需要筹划的时候才聘请相关人员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筹划,被看作是一次性的筹划行为。 (二)专业型人才未普及 税收筹划要求有良好的税法基础,除此之外,还涉及会计、财务管理等其它学科的知识,因此税收筹划的难度相对较大,仿佛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税法专家的专利。尽管我国大部分财经类院校开设了税收筹划方向的税务专业,但是他们毕业后的去向却不是税收筹划。由于缺少税收筹划机构,使得该类人才没有普及开来,企业当中也缺少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人才。其实税收筹划没有想象的那么困难,只要能够及时的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筹划方案是可以套用的,节税技巧可以被灵活运用,相同的情况可以采用相同的办法,达到理想效果。 (三)筹划成本普遍高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规避缴纳不必要税款的行为,而我国目前的税制建设趋于复杂化,随着征管部门工作上的疏忽,就会出现漏洞,这就为偷税者提供了偷税、避税的条件。虽然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如被查出会依法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偷、逃税行为因为征管部门征管力度欠缺导致这些违法行为未能够被及时查处。这就导致一部分纳税者投机取巧,致使偷税现象严重。与偷税相比较,显得税收筹划的成本相对较高,纳税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放弃税收筹划而选择钻税法的漏洞进行逃税。由于这种行为的出现,阻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隐性成本。 三、完善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正如上文所说,在我国当前的税收执法环境下,一些纳税人不会采取相对成本较高的税收筹划,而是选择冒风险使用违法手段来提升自身利益。因此在这样的纳税条件下,征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其工作力度,加大处罚的程度,对那些偷税、漏税行为一定要严加惩罚,增加偷逃税款的风险,逐渐把税收筹划是合理减税的唯一途径的思想植入每位纳税人的思想当中。这样做就会激发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来规避不必要税款的想法。税收筹划需要一个依法治税的环境来加以保障,要求征纳双方都按税法行事,因此相关税务部门要对税收违法行为严惩不贷,体现税法的严肃和强制性。良好的法制环境会增加纳税者对税收筹划的需求,进而促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建设税收筹划人才队伍 税收筹划除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外,税收筹划型人才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从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他们都拥有专门的税收筹划称谓,每个税收筹划队伍都配备业务能力强的人才。我国当前的状况是从事税收筹划行业的人员稀少,业务水平不能同国外相媲美,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税收筹划行业的发展。应税收筹划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当尽快建设专业型人才队伍,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可以设立税收筹划资格岗位,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通过考试来取得资格证书。与此同时,也要重视在大学教育里筹划型人才的培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为社会输送人才。 (三)企业应当提升税收筹划认识度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短期目标是通过安排日常经营活动,最终减轻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人员应将目光放在长远发展上,如果本企业一直进行税收筹划,将税法的要求也都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当中,那么时间久了,企业的纳税观念和守法意识都会得到提高,税收筹划会使本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优惠中取得利益远比花费心思偷逃税款要心安理得。纳税人只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意义,切实从税收筹划当中取得利益,才会将税收筹划纳入本企业的一部分,进而推动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税收学的论文篇2 浅议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及对策 一、税收筹划概述 通常我们将税收筹划定义为以下: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分配和理财等方面进行事前处理,其前提是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然后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纳税方案。 纳税筹划的特征被分为以下三个:合法性、事前性和目的性。其中对于合法性的定义是税收筹划必须坚持以遵循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于减税的手段合理性的划分也是通过合法性来进行的,它作为税收筹划的根本特性而居于三个特征的首位。事先性指的是企业对各个纳税事项进行的安排和筹划必须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与其相反的便是避税,即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税收筹划。而目的性指的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完全是为了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成本进行降低,事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因为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多数的企业对其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它们可能会将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相等同;并且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它们的相关人员可能会认为对税收筹划实行鼓励会导致纳税人出现更多的偷逃税款的现象,这样以来,除了会导致偷逃税现象的飙升,还容易导致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之间出现严重的摩擦问题,因此就不利于征管,另外税收筹划会导致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滥用,背离国家本来的用途,所以政府对税收筹划并没有进行很好的鼓励。 (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税收筹划需要相关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他们对于知识的需求,不能仅仅集中在税法和会计方面,还需要了解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但是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往往缺乏这一关键的条件,因此中小企业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也被严重的影响了。对于一些规模中型的企业,尽管其销售规模较大,但是,因为人员缺乏较高的素质,也使得其税务筹划方面几乎一片空白。 (三)税务代理制度不健全 因为目前的中小企业自身并没有足够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来支撑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就往往选择中介机构来对其税务进行代理,从而有效的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但是因为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的出现较晚,并且现在还基本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对于代理业务的类型来说,很少牵扯到税收筹划方面。 (四)企业部门沟通、配合力度不够 由于税收涉及到了一个企业所以的经营活动,因此税收筹划的设计范围就扩大到了企业的所有部门和经营环节。因此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对于税收筹划的有效进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财务部门的沟通。但是对于现在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虽然均设有财务部门,但是其与企业其他部门之间往往缺乏必要的沟通,特别是与销售部门之间,这就导致了企业税务上出现严重的损失。 (五)税法、准则执行较松,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落实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他们对税法、准则的执行存在着严重的力度不够现象,而且当中小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都能受到惩罚,因此,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的较低,使得中小企业就不会过多的去在乎税收筹划的进行。其次,因为税务部门组织税收任务较重,税收计划的色彩浓厚,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失去了可能和条件。 三、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完善的对策 (一)树立敏感的风险意识 因为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其经营环境都存在着复杂多变的特征,因此就导致了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密切的关注税收政策方面是否产生了变化,对其经营环境进行充分的分析。另外,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还需要将筹划方案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通过多方面风险的考虑,树立起足够的风险意识。 (二)完善税收筹划代理体系的建设 因为目前的中小企业自身并没有足够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来支撑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就往往选择中介机构来对其税务进行代理,从而有效的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因此对于税收筹划代理机构的选择,就需要从多方面对其进行考虑,保证税收筹划代理机构在多方面均有较好的专业水平,诸如投资、金融以及物流等方面,这样才能保证给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具备更好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在有效的降低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成本的同时,保证其效益实现最大化。 (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对其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管理过程就需要充分的关注对纳税与节税的意识的认识,充分的了解到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意义,认识到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降低和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的现实作用。如果中小企业想要实现其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很好的对税收筹划的内涵以及特征进行认识,从而将税收筹划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进行提高,对税收筹划进行整体的规划,从而保证企业税负的有效降低。 (四)提高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有专门的人才对其进行支撑。但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缺乏必要的税收筹划人才,这就导致税收筹划不能顺利的进行。所以,要想提高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首先应加强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知识教育培训,进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制度。在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税法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后备人才。 猜你喜欢: 1. 关于税收的论文3000字 2. 关于税收政策的论文 3. 关于税收的论文免费 4. 税收论文参考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开题报告中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在撰写之前,要先把从网络上和图书馆收集和阅读过的与所写毕业论文选题有关的专著和论文中的主要观点归类整理,找出课题的研究开始、发展和现在研究的主要方向,并从中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作者。1. 在写毕业论文时,简写课题的研究开始、发展和现在研究的主要方向, 最重要的是对一些现行的研究主要观点进行概要阐述,并指明具有代表 性的作者和其发表观点的年份。2. 再者简单撰写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的不足之处,可分技术不足和研究不足。即还有哪方面没有涉及,是否有研究空白;或者研究不深入; 还有哪些理论或技术问题没有解决;或者在研究方法上还有什么缺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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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论文答辩问题

论文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根据题目写出一个观点,再加以阐述说明,重要的是要有说服能力,三要素缺一不可,仔细看看下面的具体介绍,以后就可以多试着写作,这样作文才可以有长进。此外,还要多记一些名言警句和名人事例,以便在作文中更好的应用。总的来说,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而论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证明”的问题。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不超过15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是可以进行答辩的。由人民法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答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但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一、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怎么确定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按以下情形确定:(一)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二)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下几种:(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三)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五)银行卡纠纷案件;(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八)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有关民诉中小额诉讼的论文题目

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定关键词: 小额诉讼,救济机制,裁判异议,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规定了一审终审制,比较世界各国有关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这一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在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设置中,基于权利救济的需要,以及不同的救济思想与立法目的,某些国家和地区设置了诸如“动议”、“特殊上诉”、“裁判异议”等多种救济方式。这些不尽相同的救济方式,不仅类型各异,而且从救济机制的角度上看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设置,从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环节以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等角度考虑,应当采用类似于“裁判异议”的立法规定形式与救济方式。在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以及司法审判资源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一种趋势,在这种现实背景条件下,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也不例外。不过,应当看到的是,虽然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程序,然而,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小额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廉价的、低成本的以及程序保障不甚完备的程序制度。换言之,这种通过限制、削减当事人一部分程序保障权利的方式,来提升诉讼效率以及降低司法成本的程序制度,是具有内在缺陷的。鉴于小额诉讼程序所具有的这种内在缺陷,从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小额诉讼立法规定的情况来看,不仅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采用绝对的一审终审制,而且在充分发挥其便利、迅速、高效优势的同时,根据小额诉讼的基本特征设置必要的救济机制,可以说是这种程序制度设置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我国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却作了一审终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的同时,充分注意对其程序内在缺陷的补救,也是立法应当给予充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在对域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机制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及其救济方式与机制的立法设置提出思考与建议。一、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所谓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指的是针对小额诉讼中程序违法与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的诉讼救济形式。一般而言,小额诉讼由于涉及的金额不大,纠纷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因而裁判错误的几率较小。但是,由于小额纠纷涉及面广,以及小额诉讼过程中裁判者同样受到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出现程序违法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与情况不仅不可避免,事实上也是客观存在的。“有错误就应当有救济”作为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规则,也是各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程序立法中无不遵循的一项公理性的基本准则。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小额诉讼设置了以下一些相应的救济方式:(一)动议动议是英美法系国家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规定的一种诉讼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不仅在类型上是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的立法规定,在性质上也是法律赋予小额诉讼当事人获得诉讼救济的一种权利。《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第八章“判决后的诉讼程序”中的Ⅱ.[§]“向小额索赔法院提交的撤销原判决之动议”规定:“对于原告来说,小额索赔判决是终局性的,只有一种例外,即在原告未能出庭,而判决又对原告不利时,原告可以提出撤销原判决的动议;没有出庭的被告,在其上诉前,须在原作出判决的小额索赔法院,提交一项取消缺席判决的动议;动议费是20美元。” A.[§]“动议提交时间”规定:“原告没有出庭,判决对其又不利的,原告可在书记员用一类邮件寄送判决登录通知书之后30天以内提交撤销判决的动议”;“如果被告没有出庭,那么被告可以在书记员用一类邮件寄送判决登录通知书之后30天以内提交撤销原判决的动议”;“为了保护因未送达而未能出庭之被告人的利益,该被告人可以在其‘发现或应该发现’判决对其不利之后180天之内提交撤销判决的动议。”{1}4.[§ ]“准予或否决动议的程序”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出示良好缘由时,法院可准予原告撤销原判的动议;并且如果所有当事人在场且取得他们的同意时,法院可直接审理该案件而不需要重新安排日程表。假如被告不在场,法官必须在其在场时审理该动议。如果原告的动议被通过,而原告不在场,则法官和书记员必须重新安排这个问题,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 116. 330的规定,发布通知。同样,假如被告动议通过,而被告又不在场时,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116. 330的规定,发布通知并重新安排。”{1}224-225《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小额索赔审理制”第条“撤销判决和重新举行审理程序”的第1款规定:“存在如下情形的一方当事人:(a)在对诉讼举行审理程序时既未出庭亦没有诉讼代理人的;(b)未根据本规则第条第1款向法院送达通知书的,可根据本章之规定,申请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者对诉讼重新举行审理程序之命令”。第2款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命令的当事人,须在判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提出申请”。第3款规定:“申请人惟有符合如下条件,法院方得认可当事人的申请:(a)在审理程序时不出庭或无诉讼代理人代理有充分理由的,或者未根据第条第1款向法院送达通知书有充分理由的;(b)在举行审理程序时有合理胜诉机会的”。第4款规定:“如撤销判决的,则:(a)法院须确定对该诉讼举行重新审理程序的日期;(b)可在对撤销判决申请的审理之后立即重新举行审理程序,且可以由撤销有关判决的法官主持审理。”{2}(二)特殊上诉所谓特殊上诉,指的是当事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错误的小额诉讼裁判,有权申请与要求另行审理的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虽然就基本特征而言,是授权当事人通过提起另行审理的方式来改变错误裁判的救济方式,然而由于这种救济方式无论在规定的内容、提起的形式以及条件要求上,与普通程序中的上诉都有所不同,因而学理上把这类仅仅局限于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称之为特殊类型的上诉。这种上诉从有关国家与地区的规定来看,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1.美国加州有关小额诉讼上诉的规定《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第九章在“上诉的性质”中规定:“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提起的上诉,将由不同于之前审理该案的法官进行审理。除了双方当事人可由其律师代理外,审理活动并不正式,不允许进行《民事诉讼法》§ 2019. 010规定的审前查明(discovery)程序,诉讼方无权拥有陪审团审判,无需做出预先裁决(tentative decision)或裁决说明。法院就上诉做出的判决是终局性的,不得再上诉。”{1}223“Ⅲ.谁可以上诉”有关“A.原告”的“1.[§]一般规则”规定:“小诉讼案件的判决对原告具有终局性,原告无权就不利判决提出上诉。然而,原告可就被告的不利判决提出上诉。上诉需要重新审理案件。假如原告未能出庭而判决对原告不利。原告可提出撤销原判决的动议。原告不能就拒绝撤销原判决的动议提出上诉。”{1}223“3.[§ ]被告就判决提起的上诉”规定:“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请求(关联诉讼)以获得小额索赔法院的积极补救,则该请求就构成一个独立且同时进行的诉讼,其中被告是原告,原来的原告则成为被告。原来的原告有权上诉,其依据就是基于被告的请求而做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原告可上诉至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 {1}224“ B.被告1.[§ ]一般规则”规定:“被告可就小额索赔法院对原告请求作出的判决向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根据司法理事会(Judi-cial Council)制定的规则,该上诉由高等法院受理。如果判决赔偿金超过2500美元,而且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定其保险单涵盖了被告应交付的损害赔偿金,保险公司可就小额索赔法院对原告请求所做的判决向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234“2.[§]被告就判决提起的上诉”规定:“在小额诉讼中,被告基于积极的补救(affirmativerelief)而起诉原告的,被告无权对不利判决提出上诉。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上诉,各方的主张都必需重新审理,包括在小额索赔法院受理的被告的主张。”{1}235“ V.上诉程序”的“A.[§]上诉通知书”规定:“不服小额诉讼判决而提起的上诉,可在小额索赔法院的书记员送达或邮寄判决书之后的30天内,向书记员提交上诉通知书。因此,当判决通知书是在法院审判后直接给双方当事人而不是邮寄给当事人时,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时间就开始计算。虽然提交上诉的新的期限又会在送达修改的判决书后重新开始,但是上诉时间并不会因为申请纠正错误而延长。假如上述通知书是过了30天的期限后才提交的,它将无效。律师可帮助诉讼人提交上诉通知书。” {1}2362.《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有关小额索赔诉讼上诉的规定《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小额索赔审理制”第条,在“基于本规则第27章的上诉权”的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方可对根据本章作出的命令提起上诉:(a)存在影响诉讼程序的严重违法;(b)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第2款规定:“就上诉而言,法院可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命令”。第3款规定:“法院可无需经审理程序,而迳行驳回上诉”。第4款规定:“本规则不限制基于任何法律而产生的有关上诉权利”。第条“提起上诉的程序”的第1款规定:“拟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须在有关命令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提交上诉通知书”。第2款规定:“上述通知书:(a)须向作出命令的法院提交;(b)须列明上诉理由,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或所适用法律不当。”{2}139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上诉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24,在“小额程序裁判之上诉”中规定:“(1)对于小额程序之第一审裁判,得上诉或抗告于管辖之地方法院,其审判以合议行之。(2)对于前项第一审裁判之上诉或抗告,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第436条之25,在“上诉之程式”中规定:“上诉状内应记载上诉理由,标明下列各款事项:1.原判决所违背之法令及其具体内容;2.依诉讼资料可认为原判决有违背法令之具体事实。”第436条之26在“误用程序之处置”中规定:“(1)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或简易诉讼程序事件,而第一审法院行小额程序者,第二审法院得废弃原判决,将该事件发回原法院,但第436条第8款第4项之事件,当事人已表示无异议或知其违背或可得而知其违背,并无异议而为本案辩论者,不在此限。(2)前项情形,应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如两造同意由第二审法院继续适用小额程序者,应自为裁判。(3)第一项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3}(三)裁判异议裁判异议是日本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的规定。它是指小额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裁判不服,可以采用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来获得救济的方式。《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78条规定:“第1款:对于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从受到判决书或本法第254条第2款(包括准用于第374条第2款的情况)的笔录送达之日起在两周不变期日之内,可以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但是,不妨碍在该期间前申请异议的效力。第2款:本法第358条至第360条的规定,准用于本条前款的异议”。第379条规定:“第1款:异议合法时,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在此种情况下,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及裁判。第2款:本法第362条、第363条、第369条、第372条第2款以及第375条的规定,准用本条前款的审理及裁判”。按照上述规定,在日本的小额诉讼中,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两周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裁判异议的申请,如果法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合法,则诉讼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之前的状态,并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二、不同救济方式的基本特征及其救济机制的特点上述规定,虽然性质上都是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的规定,但是从救济方式的基本特征及其救济机制的角度上看,是存在差异的。(一)不同救济方式的基本特征1.动议的基本特征动议作为美国、英国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的规定,从其规定来看具有以下几个十分明显的特征:(1)适用对象上,动议仅限于小额诉讼中没有出庭,也没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告、被告。换言之,这种救济方式适用的对象,以及可以提起动议的主体,并不是小额诉讼中的任何原告或者被告,仅仅是小额诉讼中没有出庭且没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告或者被告。非缺席审判或者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告、被告不能成为提起动议的主体,也不能提起撤销原判决的动议。(2)适用条件上,有权提起动议的主体,不仅是未能出庭或者没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告或者被告,而且,就有权提起动议的原告而言,还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未出庭具有合理以及充分的理由;第二,判决对其不利或者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换言之,有权提起动议的原告,不仅必须具有能让法官充分信服的理由,而且是不利裁判的承受者,具有诉之利益以及具有胜诉的可能性。原告仅仅是因故未出庭而没有合理与充分的理由,或者并非判决对其不利以及其不具备胜诉的可能,提起的动议也不会被法院采纳。(3)适用期限上,原告与被告提交撤销原判决的动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以内,超过法定期限提交的动议则不被法院接受。(4)审理程式上,在当事人都在场,且取得所有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法院可以直接重新审理动议撤销原判决的案件,而无须另行安排审理日期与审理日程;如果原告或者被告不在场,法官必须发布通知,另行安排审理期日与审理日程。(5)管辖法院上,动议及其对于诉讼的重新审理,均由原审法院管辖。2.特殊上诉的基本特征特殊上诉作为美国加州、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的规定,虽然都称之为特殊上诉,但是不同特殊上诉的基本特征也有所不同:(1)适用对象上,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特殊上诉的主体原则上仅限于被告,即仅被告可以就法院对原告小额索赔请求作出的裁判向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上诉。一般而言,原告无权就不利判决提出上诉,也无权就法院拒绝撤销原判决的动议提出上诉。换言之,对于原告而言,原则上禁止上诉。只有在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且法院基于被告的反诉而作出对原告不利判决的条件下,原告才可以上诉。同时,作为诉讼中第三人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上诉。而《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对于特殊上诉的适用主体,却没有严格限制。换言之,在英国小额索赔诉讼与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中,原告与被告都享有上诉权。(2)适用条件上,《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都作了严格限制,即有关小额诉讼的特殊上诉在适用条件上,都必须以原审严重违反程序或者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必要条件。换言之,非违背法定程序规定或者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诸如事实认定等问题,不得提起上诉。(3)适用期限上,对于特殊上诉无论是《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还是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都作了严格限定,即有关小额诉讼的特殊上诉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当事人将丧失上诉权。(4)适用程序上,美国加州对于特殊上诉的审理,除双方当事人应当由其律师代理外,在审理程序上基本援用非正式审理的模式,即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采用陪审团的审理方式、法官无需作出预先裁决以及进行裁决说明。同时,上诉法院就上诉作出的判决是终局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而《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则规定,特殊上诉应当按照与小额诉讼程序不同的通常程序,即正式审理的程序进行审理。(5)案件管辖上,《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特殊上诉的管辖法院,为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上诉的管辖法院为地方法院。即在有关特殊上诉的管辖上,前者提高了管辖的审级,特殊上诉由原审的上级法院管辖与审理,后者却没有提高案件管辖的审级,特殊上诉仍然是由与小额诉讼处于同一审级的地方法院管辖与审理。3.裁判异议的基本特征裁判异议作为日本《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的规定,从其规定上看,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适用对象上,日本《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提出主体的规定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样,没有进行严格限制。换言之,按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日本的小额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提出裁判异议。(2)适用条件上,按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异议也必须以原审违反法律规定为必要条件,否则不能提起裁判异议。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也限定在原审程序违法与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两个方面。(3)适用期限上,小额诉讼裁判异议的提出期限,限定在当事人接到判决送达之日或者笔录送达之日起两周不变期日以内。超过这个不变期限,提出的裁判异议将不被法院接受。(4)适用程序上,对于异议合法的案件,将诉讼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状态,采用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5)案件管辖上,裁判异议案件的管辖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样,没有提高审级,仍然由原审法院管辖与审理。(二)不同救济机制的特点由上述不同的救济方式之基本特征可见,虽然都是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的规定,但是不同的救济方式所体现出的救济机制却有所不同。1.动议救济机制的特点动议作为针对特定对象,且必须具备特定条件,以及限定在原审级以内,采用相同审理程序为基本特征的救济方式,其救济机制上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这是小额诉讼救济中限定在原审法院以内,以重新审理为基本特征的一种诉讼救济。2.特殊上诉救济机制的特点从《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有关特殊上诉基本特征规定的角度上看,由于这种救济在适用条件上,以小额诉讼严重违反程序或者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必要条件,且上诉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辖与审理,因而其救济机制上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这是一种从审判权力制约视角,即审级权力监督角度设置的一种诉讼救济。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殊上诉,作为局限在原审级内,即仍然由同一审级的地方法院管辖的一种救济方式,由于其不仅适用条件与通常上诉的启动条件、审判组织形式相同,而且采用的是与小额诉讼程序不同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而,实质上这也是从审判权力制约的视角,以及根据审判监督理论设置的一种具有审判监督性质的救济,只不过这种救济或者纠错机制在管辖与审判级别的设置上与一般上诉有所不同,即不是由上级法院进行监督与救济,而是限定在原审级以内,通过采用较小额诉讼更为完备的普通审理程序,以及更为慎重的合议审判组织形式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救济。3.裁判异议救济机制的特点裁判异议作为日本《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的规定,虽然称谓上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上诉不同,然而就其基本特征而言可以说几乎完全相同,因而从救济机制基本特征的角度上看,它实质上也是将诉讼救济限定在原审级以内,采用对于当事人保护更为周全的审理程序,以及较独任制更为慎重的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且以重新审理为基本特征的一种诉讼救济。由上述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各自的基本特征上看,虽然各国家和地区有关小额诉讼救济规定的形式与内容有所不同,但是总体上就这些救济方式所体现出的救济机制而言,无非三种类型:第一,在原审级以内,采用同样的审理程序,即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救济机制;第二,在原来的审级之上,由更高级法院从审判权力制约以及审判监督角度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救济机制;第三,在原审级以内,采用较小额诉讼更为完备的普通程序,以及更为慎重的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救济机制。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问题及其救济机制的立法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修改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举措,就增设这一制度而言,应当说几乎没有争议,然而对于是否应当就小额诉讼的救济作出必要规定,却存在较大争议。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有关小额诉讼的规定中,采用了否定设置程序救济的观点,即对小额诉讼作了一审终审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因为“理想的小额程序应该是在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兼顾判决结果的准确与公正。”{4}换言之,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程序立法的角度上看,这种完全不考虑以及设置救济机制的立法思想与制度设置模式是值得商榷的。其基本理由如下:第一,从诉讼程序基本特征的角度上看,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较为简要,在追求诉讼效率以及降低诉讼成本思想的主导下,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是不够周全和存在先天缺陷的。第二,从司法裁判的角度上看,任何类型诉讼的裁判在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都无法避免裁判错误的情况。换言之,从客观上看小额诉讼裁判产生错误的情况是无法避免也是客观存在的。有错误就必须有救济是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我们应当给予充分注意的。第三,从设置小额诉讼的基本目的及其价值追求的角度上看,虽然我国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过大与司法审判资源相对有限之间的矛盾,但是立法设置在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就诉讼效益、诉讼成本与裁判公正三种价值而言,裁判公正始终是民事诉讼最为核心的价值。换言之,鉴于裁判公正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我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中,不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就忽视裁判公正,这种本末倒置的价值追求方式是不正确的。如果在立法规定上对于裁判错误的案件不能提供必要的救济,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的追求不仅失去了合理的基础,而且在忽视裁判公正的条件下,越是强调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诉讼将越是背离立法的初衷及其根本的价值追求,从而致使小额诉讼的立法步入误区。第四,从程序设置技术性的角度上看,各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对小额诉讼程序都设置了相应的救济方式,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证裁判公正,以及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救济机会,从纠纷解决的技术性角度上看,还具有利用这种救济方式来化解当事人不满,以及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裁判信赖度的立法目的。如果对于小额诉讼不设置必要的救济机制,在目前我国司法裁判权威不高以及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裁判承认度、认可度还有待提高的现实条件下,不仅难免在较大程度上削减或者降低人们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预期与期盼,而且从诉讼实践的角度上看,也会在较大程度上抑制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意愿与欲望。第五,从域外有关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之所以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中规定必要的救济方式,不仅是因为这种立法设置模式已为各国家和地区立法所普遍认可,作为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一种倾向与趋势,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普适性与规则性,而且作为先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置的一种立法经验,是我国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应当参考、借鉴乃至于遵循的。基于上述理由,笔者以为,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中,设置与这种程序制度功能相适应的诉讼救济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说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中,设置与其程序功能相适应的救济方式的观点还有一定道理的话,

一审终审简化诉讼程序。

一般情况下不能上诉。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就是说只在基层法院审理一次就生效,不能上诉。如果小额诉讼进入再审程序,原审判决一般情况下必须中止执行。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小额诉讼是特别程序吗小额诉讼不是特别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2.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3.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告和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的和解。4.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因而与各种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存在明确的区别。这种程序本身仍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一般而言,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积极发挥。然而,近年来在实际运作中,有些小额程序逐渐开始与非诉讼程序接近和融合,从而加大了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背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对简易事件的解决尚不够理想,对涉及消费者的小额纠纷就更难以发挥作用,因为小额轻微事件比简易事件更需要简便迅速的解决,在诉讼程序及审级救济方面有其独特的要求。在当初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很多专家学者就提出设立小额法庭的议案,建议在该法中对小额法庭和小额诉讼做出特别规定。原则构建我国的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必须以简易、迅速、低成本理念为指导,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尤其是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具体来说,应体现以下原则:1.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一宪法原则,公民也有平等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在起诉之前,不论什么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平等地诉诸法院。如果普通公民尤其是财力不足的公民为解决小额争议而使用国家设立的诉讼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那么,他们将可能不得不放弃利用诉讼程序的权利。这样的一种程序设计,实际上导致了人们不能平等地使用裁判请求权。2.遵行费用相当性原理。“所谓费用相当性原理:是指在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审判制度之过程中,不应使法院(国家)或当事人(个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显受如此浪费或牺牲之人即得拒绝使用此种程序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基于费用相当性原理,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的节省等程序利益。一般来说,程序越复杂,不仅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预算,当事人的花费也更多,二者是成正相关的,因此,就小额纠纷的权利保护而言,不应当通过复杂的程序予以保护,而应当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通过简易化的程序予以保护。3.协调效率与公正之关系。小额程序的设计无疑是主要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然而,裁判请求权不仅指诉诸法院的权利,而且包含公正审判请求权。因此,为保障小额争议的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在设计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既要保证这一程序的简便易行,同时又要考虑给当事人以基本的程序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必须以不侵犯诉讼公正为前提,否则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将无从体现,反而会走向极端。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当事人有权参与程序,他们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他们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当事人的公正程序请求权的最基本的要素。4.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的地位。当事人是裁判请求权的主体,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之间的纠纷予以公正审判,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基于裁判请求权诉诸司法的时候,既可以选择更强调公正的程序,也可以选择更强调效率的程序。国家应当保障原、被告双方都有这样的权利。5.部分适用非讼程序。根据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对于诉讼事件仅能适用诉讼法理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于非讼事件仅能适用非讼法理按照非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对于私权争议事项,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遵循辩论主义、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但非讼事件与此不同,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不奉行辩论主义而采取职权主义,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都受到限制,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较弱。小额争讼案件尽管是属于私权争议的诉讼,本应适用诉讼法理。然而,为了达到简易、灵活、迅速处理的目的,法院对小额争讼案件的审理也应当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例如,强化法官的职权、实行不公开审理甚至可以书面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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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毕业论文答辩问题

法律分析: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特殊形式,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是可以进行答辩的。由人民法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答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是可以进行答辩的。由人民法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答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但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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