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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内部案件请示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8-25 23:10:36

人民法院内部案件请示研究论文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同时也是执行法院对错误裁定的纠正措施。下面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原民诉法及其意见、执行规定对执行异议都做了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现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现二百二十七条)对原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可以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定程序可循。但许多审判实际中易出现的具体、疑难、复杂问题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下,灵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优化审判方法,既保护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做到公正执法,就成为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复议案件的审判水平,对近年来我庭办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并深入分析了四年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特点,探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基础构想我庭今后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我庭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特点

(一)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我庭**年至**年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分别为144件、100件、52件、40件、36件。分析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认为有以下三点。一是当事人及案外人懂法明理意识增强,对合法的执行行为能够正确认识,提出异议的案件总数同比逐年减少。过去一些当事人及案外人提执行异议时,考虑更多的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对其是否有利,有利的就双手赞成,有害的就提执行异议。没有思考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也没有思考自己提出执行异议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有一定数量的案件仅仅依法维护了异议人行使法律程序的权利,而无实际意义。二是当事人及案外人守法意识增强,缠诉现象减少。过去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于矛盾大、积怨深,明知自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但官司打不赢也打,异议没有道理也要提,赢不了官司,也要拖延执行。这样的情况也在逐年减少。三是办案人的司法为民意识增强,案件质量提高,异议案件减少。

(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胜诉率低。分析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胜诉率低的原因,认为主要原因首先是异议人维权意识强,然而法律常识缺乏,只知其有权利申请异议,不知其无据胜诉。因此,只要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到他,就申请异议,其结果必然是异议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另外,一些异议人明知自已无理也要缠诉的案件,败诉也是必然的。

(三)执行办案人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执行工作不细心、不耐心、不到位,也是导致相当比例的执行异议案件发生诱因。分析执行异议案件的起因,一是存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的情形,引发执行异议。二是当事人、案外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执行行为不理解,从而导致执行异议。三是当事人、案外人无理缠诉。除此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执行异议案件是因为执行办案人在执行过程中或因为自身政治、业务素质问题或因为存在私心问题,把本来通过向当事人做一下法律解释工作就能解决的问题,人为的变成了执行异议案件,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引发了信访隐患。

(四)基层法院报送的复议案件撤改率高。

基层法院报送的复议案件被撤销发回的比率在30%以上。通过审查发现基层法院案件质量差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凸显人为因素的干扰。例如木兰法院执行的原中国工商银行木兰县支行与原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木兰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事实非常清楚,法律适用也没有什么难点,但木兰法院却不顾省市两级法院的一再监督指导,做出了漏洞百出的裁定,在执行异议裁定被撤销发回后,依然坚持错误的观点并久拖不决。

二是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差。相当比例的基层法院异议审查办案人,对基本的法律规定都不能理解和运用,出现大量低级错误。如:

(1)方正法院办理的杨振强申请执行佳木斯佳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案,按照法律规定,有充足的理由追加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方正法院做出的追加裁定却没有一处说到理上,甚至连佳木斯佳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都被作为了追加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

(2)香坊法院办理的哈尔滨龙庆高效节能设备厂申请执行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一案,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早在20**年就被我院宣告破产,该案本应终结执行,但香坊法院却在20**年还追加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的上级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3)道外法院办理的李润志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一案,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在20**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省经委,行业指导职能由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黑龙江省建材行业协会承担。道外法院却简单的以原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建材行业协会为由,变更黑龙江省建材行业协会为该案的被执行人。(4)道外法院办理的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一案,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发生在20**年,按照最高院明传电报的指导精神,不属于20**年4月1日才施行的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异议审查范围,但道外法院却适用该条进行异议审查。

(5)木兰法院办理的于华萍申请执行木兰县木兰镇医院一案,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木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木兰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不应该受理此异议,但木兰法院却在认定木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下裁定予以驳回执行异议。

(6)道外法院办理的哈尔滨冰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北龙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冰城支行主张对查封标的物享有所有权,道外法院本该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进行审查,却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进行审查。三是管理不规范,责任心不强,向上级法院推卸责任。各基层法院执行异议办案部门管理不规范,有以民事裁定书审查的,有以执行裁定书审查的;有单独立执异字号的,有沿用原执行案号的。存在着大量该审理的异议案件不审理,不该审理的却审理,把矛盾上交的问题。

二、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问题。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未作规定。执行异议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的救济途径,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前,还不存在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将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限定在执行过程中。通常来说,执行过程中就是指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但对执行终结应当结合执行异议的具体内容具体把握,如果执行异议是针对具体执行程序提出的,执行终结就应当理解为该具体的执行程序终结,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终结的时间点应为执行标的拍卖程序终结之时;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终结的时间点应为动产交付债权人或不动产交债权人占有之时。如果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依据提出的,执行终结就应当理解为整个执行程序终结。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终结裁定、债权凭证或再执行凭证等提出异议的,不得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为由驳回异议。

如道里法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申请执行邱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邱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对被执行人邱某的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竞买人李某以195万元竞得。道里法院在李某全额交付买受款后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拍卖房产归李某所有,并通知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同时从拍卖所得款中将欠款本息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在道里法院将上述强制执行行为完成后,被执行人邱某以道里法院查封、拍卖其房产超标的,评估报告有假,评估、拍卖价格过低等为由向道里法院提出异议。随后道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以该院对该案判决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时已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由,作出裁定撤销了原作出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是针对道里法院评估、拍卖程序提出的异议,但其提出异议时道里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结束,评估、拍卖程序已终结,故道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邱某的异议进行审查程序违法。

(二)关于执行异议处理期限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根据该条规定,加之考虑到执行行为发生错误后,如果不及时审查纠正,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故《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要求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实践中,我市有些基层法院对此未予以高度重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立案审查或超期进行审查,这种违法行为一方面错过了最佳的执行时机,另一方面导致矛盾激化,频繁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

如南岗法院在执行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大展时代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年5月15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420,元,虽然被执行人随即向南岗法院提出了异议,但南岗法院却在两年多之后的20**年7月19日才做出异议审查裁定。又如双城法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王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自20**年3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王某已被诉讼保全查封多年的房产不予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张某多次上访的情况下,才以被执行人王某曾于20**年5月提出过执行异议为由于20**年12月做出异议审查裁定,且在中院于20**年1月将该案发回重新审查后,至今未重新进行审查。

(三)关于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生效前发生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

我市的两级法院均有一定数量的未结执行案件,在这些未结执行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执行行为发生在20**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生效前,有些执行行为甚至发生在数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年1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法明传[2008]1223号)中曾明确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只适用于发生在20**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据此,对于发生在20**年4月1日前的执行行为,即使相应的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也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实践中,我市多个基层法院或因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明传电报不知,或因缓解本院信访压力的需要,多次出现对于发生在20**年4月1日前的执行行为进行异议审查并移送中院复议的情况,派出法庭出现这种错误的占多数。

如道外法院某法庭在执行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发生在20**年,但道外法院某法庭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异议审查,这类案件的异议审查裁定均因程序违法而被中院予以撤销。

(四)关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的问题。

如前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所进行的执行异议审查必须针对于特定时间段的执行行为。但有些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要是对执行机构提出的“异议”或冠以“执行异议”字样的异议书都作为执行异议,对其所提的请求和理由不认真加以分析,把对执行依据实体处理上的异议及送达环节的异议均作为执行异议错误地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1)阿城法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于某、张某欠款纠纷一案中,于某在其向阿城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书和复议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其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不服,要求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的形式提起再审,但阿城法院却将该异议作为执行异议审查,在作出裁定后又移送中院复议。又如中院执行一庭作为异议案件移送的张某、腾某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伟业合成洗涤剂有限公司、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以该案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在送达前其反悔没有签收、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这些所谓的“执行异议”均系针对审判环节提出,非对“执行行为”提出,不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当撤销或退回。(2)我院执行一庭办理的王武鹏申请执行寇文胜出资纠纷案件,关于寇文胜之子寇书玮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经审查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寇文胜已于20**年12月13日死亡,因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人并未变更,应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寇文胜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寇书玮现以寇文胜死亡前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将被查封财产转让给其为由,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寇书玮应通过诉讼解决。此案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五)关于对拍卖、变卖后的财产执行回转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买受人通过竞买合法取得的所有权因为原执行行为被撤销就要被追夺,那么任何人都不敢再购买经过法院执行程序处置的财产,最终将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故因为执行依据错误或者执行行为违法被撤销,不应该对案外人合法取得的财产进行回转。最高人民法院在20**年8月5日答复山东省高院的(2001)执他字第22号函《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中、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年9月10日答复辽宁省高院的(2007)执他字第2号函中及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青海省高院的(2008)执他字第7号函《关于冯怀恩申请执行张建民井位利润分红纠纷一案的请示》中对此均已有明确的意见。因此,异议人申请撤销执行回转裁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六)关于诉讼保全到期债权与执行程序中执行到期债权的问题。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 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法院对被执行人(诉讼中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明确的,即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支付款项,从而使原告实现权利多了一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保全并没有改变保全的到期债权的性质,案件审理结束转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如我院执行一庭办理的哈尔滨市明泰金属改制厂申请执行哈尔滨双驼板簧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中关于冻结、提取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80万元到期债务问题,经审查认为:一、我院民三庭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明泰金属改制厂诉被告哈尔滨双驼板簧有限公司给付货款纠纷一案中,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的规定,于20**年6月9日作出(2003)哈民三初字第362-1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后,停止向哈尔滨双驼板簧有限公司支付800,元”。执行一庭于20**年3月16日向第三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而第三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已于20**年3月28日以书面形式提交了《第三人履行债务异议书》,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所规定的“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故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采取的冻结行为违法。

三、如何办理好执行异议、复议案的构想

(一)提高执行实施案件的办案质量,降低异议案件、复议案的发生。

执行异议案件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执行行为侵害了当事人、案外人的利益,或者说当事人、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合法利益,申请法院进行审查。复议案件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结果,申请法院再次审查。因此异议、复议案件发生的根源在于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办案质量,只有提高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办案质量,才能有效地降低异议、复议案件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应从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切实提高执行实施工作水平,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每一起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只要办案人胸怀公正之心,认真细致了解案情,准确适用法律,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并非难事。二是切实提高执行办案人的法律宣传水平,解决一些当事人、案外人在知法懂法方面的缺失。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出于对法律认识的不同,不能正确认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而不理解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此时就需要执行办案人运用自已熟知的法律知识,为其阐明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其可以寻求的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从而使其理解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三是提高执行办案人的耐心细致工作态度,做通缠诉当事人、案外人的思想工作。有些当事人、案外人缠诉的原因可能是与对方当事人多年的矛盾的积累,存在斗气成份。此时办案人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疏导工作,本着为民司法的理念,化解矛盾,处理好案件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执行办案人通过三个方面的努力,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低降异议案件、复议案件的发生。从而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避免了许多信访隐患。

(二)提高执行异议案件办案人的素质,处理好各种疑难、复杂执行异议案件。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办理好执行异议案件需要掌握全面法律知识的专家型人才。本文探讨的有关执行异议六个方面问题,看似简单确,但学术界对仍在探讨争论中。做为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办案人,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业务水平,才能确保承办的案件质量。提高业务能力要从方面入手。一是要坚持学习,成为专家型法官。法律法规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只不断学习,才能在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得心应手。二是要通过办理案件学习。努力做到办一起案件,就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更加熟知。通过提高办案人的业务素质,提高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质量。做到公正执法,让异议、复议申请人赢的满意,输的心服。

(三)完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流程管理,确保案件的质量,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在总结异议、复议案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我庭从完善办案制度方面入手,先后建立健全了《审查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办法》以及《执行复议案件审查办法》等办案流程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下面就这方面程序进行概括性的介绍:

1、关于异议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的,由执行一庭办案人提出审查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庭长审批后,随同执行实施卷宗移送执行二庭办理。

执行二庭综合组负责对案件的登记、卷宗交接工作。对于执行一庭移送审查案件,综合组应当于收到实施卷宗当日登记并转送领导确定办案人,并在领导签批确认办案人后将卷宗移交办案人。办案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提出是否立案的审查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报送综合组移交院立案庭正式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以通知形式退回执行一庭。

2、关于复议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向基层法院提交复议申请的,由基层法院执行办案人将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连同卷宗报中院立案庭立案;当事人、案外人向中院提交复议申请的,中院执行二庭负责通知基层法院办案人将相关卷宗及材料报中院立案庭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并转中院执行二庭办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基层法院。

3、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案号以立案庭所立案号为准,并以此案号制发法律文书。

4、各类案件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审结。有正当理由不能审结的,需提前3日报请庭、局、院长批准。违反流程规定的结案日期报批的,迟延一日扣考评分一分,直至扣完为止,超过五个工作日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办案权。

5、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听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通过书面审查裁决;其他案件遇有需要进一步查明事项或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审查内容与当事人进行核实。

6、执行一庭移送异议案件审查材料的范围包括执行卷宗(正、副卷)和《移送审查报告》。具体要求是:一载明具体执行行为的裁定等法律文书;二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三书面异议申请书、案外人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四移送审查合议笔录和领导意见;五《移送审查报告》,包括案件执行情况、当事人双方是否涉及大项目建设、是否为特殊主体、是否存在信访隐患、是否为督交办案件等情况。

7、执行二庭审查执行一庭移送异议案件审查材料的标准。一是载明具体执行行为的裁定等法律文书内容确切;二是法律文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且签收人具有签收法律文书资格;三是书面异议请求明确且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四是合议笔录内容全面,领导意见明确;五是《移送审查报告》内容全面具体。

通过以上案件流程管理,保证从立案到审结整个流转过程及时、有效、合法、公正。

综上所述,这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复议、异议案件的学习理解和体会,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复议异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及为保证案件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制定和不断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初步探讨,如有不当,还望法律界同仁,批评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7、2008年工作安排,经主任会议同意组成调研组,于2007年10月9日至23日,对我市人民法院2000年以来执行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万向南副主任带领,组员由部分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组成,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陪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湛江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征询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监察局、国土局等市、县(市、区)115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56名律师、人大代表、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2008年3月召开部分行业协会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各界意见,深入了解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我市法院执行工作主要成绩2000年以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公正司法为目标,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推行执行工作改革,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加强执行工作管理,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案件专项活动,执结一大批疑难案件,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执行活动,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努力。积极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改革,开展执行规范化建设。根据执行工作体制的新要求,2003年初,我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省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进行执行机构改革,建立起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行使的工作机制,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防止执行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促进执行公正;建立起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领导和管理机制,理顺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机构衔接和工作关系,初步形成了本地执行和委托执行并行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的制度。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规范执行管理,先后编撰并下发了《执行改革与规范》等三本执行规范性文书,多次召开全市法院规范执行工作会议,通过狠抓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总结经验,督促落实,提高了执行工作绩效。针对执行工作中评估拍卖存在的问题,推行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改革,实行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归口管理,对财产评估、审计、拍卖一律归口一个部门办理,委托事项一律实行以摇珠选定委托机构,对确保执行权的廉洁高效行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我市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和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依法执结了一批“老大难”案件。一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成立以院长为首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 “执行竞赛”、执行款物的清理等专项活动,全面清理积存案件。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为了解决超期执行问题,强化了案件流程管理,加快了各个办案环节的运作速度;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通过实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使一批久拖不结的案件得到了解决。三是积极探索有效的执行方法,针对当前执行案件量大和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困难,加大强制执行力度,通过在新闻媒体公布“老赖”名单、对赖债者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四是强调文明执行,重视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加强执行调解工作,努力形成重视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执行过程中多与当事人沟通,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执法环境。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执行干警素质。针对执行队伍人员素质偏低和存在的纪律作风等问题,我市法院利用机构改革之机,优化队伍结构,积极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几年来,先后组织进行了执行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等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执行干警的整体政治思想素质。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举办新出台法律、司法解释培训班,邀请法学专家对新实施法律进行讲解,部分基层法院制定每周召开一次执行工作分析会制度,由院领导和法官轮流介绍执行工作经验教训,分析案例,实行以会代训,提高执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同时,建立了执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执行工作基础有待夯实——执行法官法律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法院执行法官法律意识还不强,少数干警学历偏低,法律业务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有的执行干警缺乏执行艺术,方法简单,采取措施不及时,没有准确把握时机,致使有的案件没能达到最佳执行效果。个别法院甚至还挪用、挤占执行款物,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近年来,我市先后有3名法院领导因挪用执行款项受到处分或上级法院通报批评。有的执行干警重实体执行轻程序合法的情况时有出现,未严格依法定程序执行,人为造成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有的执行干警随意追加被执行人,随意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久拖不执、消极执行现象还比较突出,中止执行随意性较大。部分案件案卷记录不完整,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有的执行法官过分强调债权人的财产举证责任而忽视法院主动调查和控制财产的工作职责,该采取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有的执行法官为追求高结案率,在未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随意中止执行。还有的法院对久拖不决的“骨头案”、“钉子案”,屈服于压力或存在畏难情绪,放任不管。此外,在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不规范查封、超标的查封、冻结等问题,在一些地方群众对“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反映强烈,怨气较多。——执行队伍工作作风有待改善。部分法官公正执行的意识不强,作风不端正,缺乏责任心,执行案件拖拉,效率低下,使一些完全可以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行。个别执行法官对待当事人和群众耍特权、耍态度,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仍然存在。有的法官纪律性不强,泄漏执行行动信息的情况偶有发生。有的法官利用手中权力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违法执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和公正形象。有的法官在案件执行中未能很好沟通协调,如徐闻县南山镇政府拖欠工程款执行一案,徐闻法院在2000年11月查封拍卖六间铺面,成交价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此案2002年提级到市中院执行,执行法官在未处理徐闻法院拍卖财产的情况下,又裁定查封南山镇政府虾池136亩,不得转让、抵押、出租、赠与,并进行评估拍卖,在未能成交的情况下,2004年又确认徐闻法院拍卖六间铺面有效,并要求相关部门为买受人办理相关权证,导致被执行人损失严重。近年来,各级人大受理的关于审判不公的信访件明显下降,但投诉法院执行工作的信访件数量仍然较多。执行难仍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审判环节和执行环节欠缺配合。有些执行案件因审判质量不高,审判人员审执配合意识不强,而陷入执行困境。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依法定程序严格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给予不负责任的答复,导致本应很快得到履行的案件迟迟无法执行,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反复上访。——内部监督管理有待加强。我市法院执行局都设置了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实施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制度、办法。但是在具体落实上缺少深度和力度,未能充分发挥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对违法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缺少惩罚机制,内部监督力的不足,对其他执行干警起不到应有的警示、监督作用。法院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特别是在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中,不同申请人无从了解被执行款物的分配状况,出现了有的后申请执行的人先得以执行,而先申请执行的人后得到执行甚至得不到执行的现象,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有的案件虽然执结,但迟迟不告知当事人,执行到位的款、物有时不能及时如数给付执行申请人。二是法院内部考核机制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结果各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以致出现令人费解的现象,一方面执行积案居高不下,群众满意率不高,另一方面各法院统计、总结的执结率却都高达80%以上。结果是法院注重表面的执结率,而忽视了执行的实际效果。三是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如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相关人员财产受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近年来尽管法院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执行法官中违法违纪现象仍较为突出,个别法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麻章区法院法官陈国华携巨款潜逃至今,造成恶劣的影响。二、司法环境欠佳,执行工作阻力重重——法律法规不完善,制约执行工作的开展。我国目前还没有民事强制执行法,一些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有限,缺少灵活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不够及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无法可依,有的还存在相互抵触、冲突的现象,执行过程中难以适从;法律法规对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人员的配置和职责以及执行救济与监督等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的一些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缺少法律强制约束力。尤其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不主动履行判决甚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去打击。这是造成执行难一个重要的制度原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冲突,适用存在误区。执行工作中评估拍卖特别是评估拍卖国有资产等方面,受行政权制约严重。根据法律的规定,协助执行单位不能对协助执行的内容进行实体审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反其道而行,要求法院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执行财产进行处理。如广东省政府文件规定,国有土地转让必须要经过地方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拍卖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地方政府在执行中也要求法院将执行土地交由国土部门进行拍卖,如法院不执行该文件,法院依法拍卖的土地等财产无法过户,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无法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守法意识不强,执行工作难以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和公开市场体系未充分建立,债务人资产状况不透明,执行调查难,拒不履行债务行为未受到社会不利评价,更未受到社会约束,仅靠法院孤军奋战,执行工作难以有根本性转变。部分被执行人存在“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对其所欠债务能拖则拖、能赖就赖,信用度缺失。部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裁判但恶意逃避债务,采取各种手段,想方设法转移、隐匿、分散财产或远走他乡,长期外出避债,下落不明,法院既找不到被执行人也难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即使想采取强制措施亦无法实施,大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对抗法律苗头上升。部分被执行人公然藐视法律的裁判,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谩骂、围攻、殴打执行法官,甚至唆使、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蓄意制造事端对抗法律的实施,暴力抗法事件偶有发生。社会上相当部分群众对对抗执行的行为既不制止也不谴责,在一定程度上持纵容态度,使被执行人对抗法律的行为存在社会基础,被执行人更有恃无恐,造成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如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李某一案,对长期外出的被执行人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带回曲界法庭,被执行人的亲人不仅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殴打,致使被执行人逃脱,还纠集多人冲击曲界法庭,打烂办公桌、警容镜等办公品,砸烂曲界法庭的牌子,某法官在曲界执行公务时,一个月内三次被围攻殴打致伤,社会影响恶劣。尤其是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破产、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执行难度较大。 2000年到2007年9月,在市中院执行案件当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08宗,仅执结27宗,执结率只有25%,涉及国有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692宗,仅执结115宗,执结率为,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181宗,仅执结7宗,执结率为,其中相当部分案件是以中止执行结案,并不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申请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的时候,往往采取各种方法缠访、闹访,对政府、法院施加压力,执行工作局面非常被动。——保护主义衍生,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部分有具体协助义务的单位如国土、银行等,以规范性文件甚至内部文件对抗法律,有的干脆阻挠法院执行,以各种借口刁难执行法官,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如在市中院执行雷州市客路镇政府拖欠工程款一案中,市中院在划扣被执行人存在农业银行的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采取拖延和通风报信的办法,导致款项未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也被围攻。赤坎区法院在执行赤坎区工商局拖欠社保费案件中,七宗案件的执行标的加起来仅数千元,但该单位从2000年判决生效至今,在赤坎区政法委、人大督办下,仍不自觉履行。地方保护衍生。在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衍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个人特权等现象,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政府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为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滥用权力,以权代法,违法干预执行。一些部门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刁难执行。一些政府和部门领导,把执行工作看成仅是法院的事,对协助执行和配合查询未尽法律义务,致使一些案件久拖难结。许多被执行人公然藐视法律,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借助本土地缘、人缘优势,编织保护伞,千方百计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三、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我市两级法院经费保障水平普遍较低,基础设施,执行物资装备等相对落后,个别法院办公设备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法院正常办公,如徐闻县法院和坡头区法院执行局仅有一台电脑。部分县(市、区)法院由于经费紧张,需要异地执行的案件执行经费难以保障,执行干警的出差费用常常得不到报销,不少案件不得不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效果差强人意。部分法院执行局车辆残旧,维修难度大、费用高,安全隐患多,如徐闻县法院执行局,全局三辆警车有两辆已过报废期多年,由于经费紧张无钱维修,只能凑合使用。部分法院执行局的车辆没钱加油,执行时要申请执行人出钱加油,申请执行人意见较大。有的法院执行局甚至因为无钱支付油费而被加油站拒绝加油。如坡头区个别加油站曾一度公开挂出牌子,拒绝坡头区法院的车辆加油。部分基层法院长期拖欠大笔款项,被告上法庭,有的还多次被媒体曝光,社会反映强烈,不仅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破解执行难的几点建议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市委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是破解执行难的根本保证,对执行工作进行综合治理,是根治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为此,一是建议成立由市委相关领导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有效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力度。二是根据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件精神,建议市综治办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综合考评考核,同时探索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三是建立诫勉谈话和处理机制。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党员、干部,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对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四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建议市、县(市、区)两级政法委对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支持法院加大办案力度,排除阻力和干扰。二、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宣传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执行工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维护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尊严,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大事,也是执政为民、公正司法的体现。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将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作为当前普法教育的其中一项内容,加深广大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消除社会上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树立自觉执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宽松的执行环境。三、主动沟通协调,共建执行威慑联动机制。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国土、房管、银行等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化解分歧,消除抵触情绪,就如何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形成书面文件规定,减少法院和有关协助执行部门的摩擦。协助义务部门在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调查、处置执行财产时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不能以内部文件和内部规章作为借口,拒绝甚至阻挠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法院要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赖债人员信息与其他职能部门如国土、工商、出入境管理、房产、银行进行共享,与其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对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进行联网公告,使其不得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不能在银行贷款,不能进行企业和个人公司注册登记,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出境,可考虑建立联网信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高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成本和代价,提高执行的威慑力,提高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情况,对于涉及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疑难、阻力大、干扰多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前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争取支持和协助,合力破解“执行难”的同时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四、多策并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新民事诉讼法已颁布实施,新法中有不少强化执行工作的刚性规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一要广开思路,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以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主,以强制措施为辅,尽量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对恶意逃避债务和暴力对抗执行的行为,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通过责令限期履行、定期申报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划扣、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老赖”,通过新闻媒体对其公开曝光,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可参考其它法院悬赏举报赖债者财产的做法,发动社会力量调查赖债者财产情况;对妨碍和非法阻挠法院执行工作,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的“执行竞赛”活动,加大力度对案件进行清理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二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强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执行实施权行使,规范执行款和执行档案管理,提高执行工作管理水平,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提高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监督的意识,减少违法执行案件的发生。完善奖惩制度,改革考核办法,激发干警的积极性。三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重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采取灵活多样、积极稳妥的措施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强,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耐心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狠抓执行队伍思想和纪律作风教育,提高干警的综合能力。一是要增加执行力量,进一步优化执行人员配置,保证执行工作及时顺利的开展。二是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学习霞山区法院林保南等先进执行法官的活动,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提高执行干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解决干警中存在的执行消极、作风粗糙问题;拓宽监督渠道,对当事人、案外人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审查,发现执行不力和消极行为坚决纠正,发现违法违纪线索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通过开展业务学习和执行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执行干警的协调能力、业务水平、法律水平和执行能力,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水平,减少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的现象。四是要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对待群众要热情相待,消除“四难”现象。六、建设法治政府,有力保障执行工作。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自觉支持、配合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决不能把地方利益凌驾在法律之上,利用对人财物的管理权,给法院执行工作施加压力。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事业单位尤其是学校因为欠债而成为案件被执行人的,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国家信誉、政府诚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制定还债计划,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取信于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历史遗留问题。增加法院经费投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费的不足和装备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法院的经费投入,逐步解决法院执行经费不足问题,避免出现执行人员垫付差旅费的现象;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安排资金逐步改善法院的办公条件,改善执行物资装备,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扩大执行公开,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建议市中院先行建立执行信息化网络系统,实现案件监管、内部统计、信息公开一体化。在法院内部,使上级法院能随时掌握下级法院的工作动态信息,领导能随时掌握执行干警每个案件的执行动态信息,便于管理监督。在外部,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互联网或法院立案大厅设置的电子触摸屏随时查询案件信息,了解执行的过程,行使监督权利;努力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解决执行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经费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及时、快速、有效地开展。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是人的。

人民法院报投稿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是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唯一一张全国大型报刊,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关心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士的重要舆论阵地。而一些高校硕士博士想要顺利毕业,只要在像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文章,就都可以加分用得上,可见这几个报纸的权威级别和份量价值!当然,在这类报纸刊登发表文章,对投稿文章质量水平要求是非常高的,编辑审稿极其严格,不是一般普通稿件就能随便蒙混过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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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并购案例研究论文

关于企业并购的财务问题及其对策探析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 财务可行性因素 财务问题 对策论文摘要:并购作为企业资本运营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并 购过程中涉及到许多财务问题.而财务问题的解决是企业并购成功的关键因此.必须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对并购的主要融资渠道及财务支付方式进行研究。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曾经出现所谓“并购风”.在90年代形成愈演愈烈之势1990年.全球企业并购案所涉及的金额超过4640亿美元:1998年这个数字猛增到25.000亿美元,而在2004年,该数字更达到创纪录的10万亿美元。美国著名企业管理机构科尔尼公司多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只有2O%的并购案例能够实现最初的设想.大部分的并购都以失败告终。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一些顶尖企业却能够冒着巨大的风险知难而上.例如海尔集团并购案例、联想集团收购IBM的PC业务等。并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行为.在西方国家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史.并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并购的浪潮正向全球化推进.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企业并购的概念、动因和目的企业并购是企业兼并与收购活动的总称兼并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企业组合在一起,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收购是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称为股份收购)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企业并购最直接的动因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为了扩大资产。抢占市场份额:二是取得廉价原料和劳动力,进行低成本竞争;三是通过收购转产.跨人新的行业。当然并购有时也与以上目的无关,如可能仅仅为当龙头老大或是盲目追求企业扩张等等。二、企业并购的财务可行性因素企业成功并购需要从目标选择.到对目标公司的评价.再到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的规划.并加以有效的控制对企业并购的财务可行性因素进行准确而又具体的分析.就会为并购的成功奠定稳固的基石。(一)目标企业的选择及其价值评估在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要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分别对待。对于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可以采用:1.收益分析法。就是以市盈率和每股收益为基础,是一种短期分析。2.市场模型。这种模型把一种股票的收益与综合市场指数联系起来,在一定时期内.某种股票收益可能随着市场收益线形变化。3.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描述包括上市股票在内的各种证券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的模型。对于目标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可以采用:1.资产价值基础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价值标准主要有:帐面价值;市场价值;清算价值;公平价值;续营价值。以上五种资产评估价值标准的侧重点各有差异.因而其使用范围也不尽相同。2.收益法。就是根据目标企业的收益和市盈率确定其价值的方法。3.贴现现金流量法。这种方法对于目标上市公司和目标非上市公司同时适用。(二)并购的资金筹措并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少则百万.多则上亿美元.并购使得企业产生规模巨大的现金流出.不同于正常的经营资金需求,靠企业自身的力量也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能否筹集到并购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成为企业并购的重要前提.也是并购能否实施的关键。并购资金的筹措主要有内部和外部两大渠道,主要有债券支付、杠杆收购支付、股票支付或交换等方式。(三)并购的成本因素企业并购的成本主要包括:1.并购完成成本.指在并购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2.并购整合成本.指并购后为使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整合在一起.而需要支付的长期营运成本。3.并购退出成本.指在并购时应该考虑到,并购并不一定成功.一个企业在实施并购外部扩张时,还必须考虑到一旦扩张不成功如何以最低代价撤退的成本问题。4.并购机会成本,指并购活动占用的资金.投入到其他用途所可能获得的收益如果并购活动的机会成本很高.就意味着并购获得的相对收益很小.甚至是相对损失。在对企业并购进行成本分析时.要围绕企业降低成本的要求进行。还要考虑全面、详细.以免在分析时有所疏漏.造成具体实施时成本过高.进而不能达到企业并购的目的。(四)企业并购的风险因素企业并购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活动.投资就必然有风险.如果风险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那么投资并购行为就可以进行:相反,就应该适时放弃。企业并购可能带来的潜在危机和风险如下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营运风险。即企业并购完成后,可能无法使整个企业集团产生生产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市场份额效应.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共享二是信息风险。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信息的充分与否决定着企业并购成本的大小及时与真实的信息可以降低企业的并购成本,从而大大提高企业并购的成功率三是融资风险。与并购相关的融资风险具体包括资金是否在数量上和时间上保证需求、融资方式是否适合并购动机、现金支付是否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杠杆收购的偿债风险等四是反收购风险。目标企业不愿意被并购时.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实施反并购策略.其反并购活动就会对并购企业构成相当大的风险五是法律风险各国关于并购的法律法规一般都通过增加并购成本而提高并购难度六是体制风险在我国.国有企业资本运营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并购行为.都是由政府撮合而实现的尽管大规模的企业并购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但是并购行为毕竟是一种市场行为.如果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大包大揽.不仅背离市场原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往往还会给并购企业带来风险.使企业偏离资产最优组合目标。(五)企业并购的收益因素企业并购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收益在成功的企业并购活动中。相对于其并购前的市场价值而言.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增加了可观的财富其财富的增加来源于并购企业支付的溢价.溢价的幅度平均为30%.甚至还出现过80%的溢价。对并购企业来讲.其价值变化的影响不是如此明显收益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并购所产生的协同效应来实现.二是通过税收上的纳税优惠来实现。并购协同效应是使得两个企业组成一个企业之后.其产出比两个企业的产出之和还要大的情形.通常认为是“1+1大于2”的效应税收上的纳税优惠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能是无法得到的.但有时通过并购活动.可以将这些鼓励性措施转化为企业的具体利益。三、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对企业并购进行干预在我国.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目的.主要是帮助企业摆脱亏损局面,使企业走出经营困境.但是收效却不明显。(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并购方资产负债率过高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水分较多.并购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并购方很难准确判断目标企业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在定价中可能接受高于目标企业价值的收购价格,由此导致并购方资产负债率过高.目标企业不能产生预期盈利而陷入财务困境。(三)中介机构在企业并购支付方式选择上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在我国.投资银行的行业操作能力低.影响了我国企业并购的发展。(四)流动性资源过多我国企业并购大多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如果企业本身没有大量闲置资金。就需要对外筹集资金。以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大量的长期负债会大大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或令企业被迫接受一系列限制性条款.限制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资金的正常运作。因此.企业应根据并购目的、自身资本结构等多方面因素选择适当的融资渠道,避免因融资渠道、还款方式选择不当增加企业资本成本.令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四、我国企业并购财务问题的相应对策(一)实行政企分开只有有效地实现政企分开,理顺产权关系.改革企业产权制度.才能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避免两者相互“越位”:只有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与企业才能更好地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角色定位。(二)合理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企业在并购前.应对目标企业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价.并聘请投资银行对目标企业的行业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全面分析.进而对目标企业的未来自由现金流量做出合理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对目标企业进行合理估价。(三)洽理安排资金支付并购双方协商好收购价格.并购方就应根据并购支付方式着手筹措资金一是现金方式并购现金方式并购是最简单迅速的一种支付方式。对目标公司而言。不必承担证券风险,交割简单明了。缺点是目标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上的优惠,而且也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对于并购企业而言。要求有足够的现金头寸和筹资能力.交易规模也常常受到获利能力的制约。二是换股并购。即并购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权按一定比例换成本企业的股权视具体情况可分为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等。换股并购对于目标企业股东而言.可以推迟收益时间.达到合理避税或延迟交税的目标.亦可分享并购企业价值增值的好处对并购方而言.比现金支付成本要小许多.但换股并购稀释了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三是综合证券并购方式即并购企业的出资不仅有现金、股票,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多种混合形式选择好各种融资工具的种类结构、期限结构以及价格结构.可以避免上述两种方式的缺点.可防止并购方企业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从而控制股权转移四是杠杆收购方式杠杆收购是指收购者主要通过借债来取得所需资金并获得收购企业的股权.然后通过经营被收购企业取得的现金流量来偿还所借债务的一种收购方法。(四)发展资本市场.促使金融工具多样化在发展资本市场的同时.还应注重中介机构的培育应给我国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这些中介机构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利用它们的资本实力、信用优势和信息资源,为企业并购开创多种多样的筹资渠道。五、结语从理论上讲,企业并购行为是经济学、管理学、财务学、金融学等共同作用的产物。从实践角度看.企业并购行为受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多个因素的共同影响.必须全方位地看待这个问题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士.在从财务上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合理的分析和选择的同时,还应考虑到市场、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从而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全方位的最有效的信息。

企业资产重组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一种重要实现手段,在这过程中会涉及到较复杂的税收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资产重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企业资产重组,简单说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自身发展来进行扩张重组,较为稳健,其弱点是资产重组速度慢;另一种则是通过人为的产权结构的重组,不同成份,不同规模,不同企业间的产权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产权结构优化组合。当前,我国企业比较看重后一种资产重组,其优点是资产重组的速度快,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研究。

关键词:企业、资产重组、问题、对策

加入WTO以来,我国的企业在发展方面出现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除了具备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等因素外,还必须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加快企业转机改制,调整产业结构,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目前,企业规模较小,缺乏应有的竞争力是制约我国多数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要想在短期内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只有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的方式才能实现。成功的扩张能使企业经济效益奇迹般地增长,这是成熟企业所必须考虑采取的经营战略。但是,实践证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重组都能获得成功,目前我国企业还存在着体制不活,条块分割,产品竞争优势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差等诸多问题,搞资产重组若不谨慎行事,其风险将会很大。因此企业在进行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决策时,只有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战略的购并目标,充分发挥地域、专业、人力资源等互补性优势,提高资产组合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本文就当前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些看法。

一、目前我国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企业资产重组,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自身发展来壮大规模,较为稳健,其弱点是扩张速度慢;另一种则是通过企业结构的重组,不同成分、不同规模、不同企业的产权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企业产权结构优化组合。目前,我国企业比较看重后一种资产重组方式,其优点是重组速度快,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企业资产的条块分割、分级管理的体制使其资产重组受到利益壁垒的阻扰,企业决策难度加大

企业的兼并、收购、和重组,可能会使企业涉足的行业增多,市场供求种类增加。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更多地了解经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提高市场调研的能力和质量。与此同时,经营决策组合和投资组合方式的增多,必然要求企业提高市场决策水平。随着市场种类的增加和产品组合的多样化,必将加大 市场营销 的难度。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好多企业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容易造成以成功的产品模式作为万能的标准模式,在企业新涉足的行业里盲目推广,从而造成市场开拓的单一性和风险性。这种不适应所涉足各行业特点的推广战略,容易导致新产品缺乏竞争力,在市场形势瞬息万变的商战中很可能会败下阵来。此外,由于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多元化经营,使企业涉足了许多不熟悉的领域,客观上决定了企业决策者必须具有渊博的知识和较高的素质,必须很快地掌握新涉足领域的产品开发和驾驭市场的能力与技巧,而这恰恰是许多企业决策者无法在短期内所能做到的。因此,企业决策中的盲目性和模糊性就难以避免,从而有可能把企业引入不能自拔的“沼泽”之中。

(二) 企业管理 失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资产重组的效率

企业的兼并、收购、和重组,都是以外延的方式扩大了生产规模,而由于母企业的管理体制与被购并、重组企业的原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从而加大了企业扩张后管理上的难度,增加了经营风险。首先,目标管理实现的难度加大。在企业规模短期内急剧膨胀的同时,由于多元利益的存在,企业目标多样化也就随之而来,这时企业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必须及时跟上,否则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与企业目标将无法统一,致使企业的目标管理难以实现。其次, 财务管理 较难统一和规范。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枢,企业资产重组后,由于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惯性,母企业与被购并、重组企业的利益关系的充分协调需要一定时间,决策者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多数母企业都必然会对新购并和重组的企业在财务上进行强制性的统一和规范。但是,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加大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造成财务风险。第三,各种信息的传递有可能受阻,造成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无所适从的局面。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需要依靠市场、财务会计等信息系统作为其决策和管理的支持系统,利用信息资料对筹资、投资、产品开发和营销作出分析和判断,并利用信息指标体系对企业的各个分支机构进行控制。由于购并和重组致使企业规模迅速扩张,信息传递环节增多,各环节之间的协调欠佳等情况很可能出现,从而造成在信息沟通和反馈过程中受到阻碍,或存在着较大时间差等诸多问题。在当今千变万化的市场竞争中,信息延误则往往造成大企业集团不能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决策、加强管理的致命弱点,造成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无所适从的局面,易引起经济纠纷和企业资产的流失。

(三)目前企业负担过重、富余人员多、员工素质低成为企业资产重组的主要阻碍

市场竞争的本质是人才竞争。企业实施兼并、收购和重组时期,也正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时期,一般难以对人才结构实施战略性设计和调整。由于原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在人才储备数量,人才结构状况和知识互补能力等方面,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适应企业资产重组后的要求,短期内无法获得人才竞争优势,加上被并购企业的员工 文化 素养、技术水平等参差不齐,从而导致企业的整体职工素质下降,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和重组后多元经营的需要,由于历史原因,企业冗员多、负债率高、包袱重的壮况较为普遍,致使企业富余人员分流下岗和再就业成为企业资产重组的障碍。

(四)企业支柱产品受到不良影响使得企业资产重组步履维艰

企业的支柱产品如同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一样,在企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要保持健康发展,必须有自己的支柱产品作后盾,也就是说在某个行业中,本企业的主要产品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要能为企业创造丰厚而稳定的利润。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实行资产重组和多元经营,必然引起投资项目增多,资金分散使用,导致资金短缺现象,使支柱产品的发展资金无法得到保障,失去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可能会出现本来市场火爆、深受宠爱的产品供应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情况,这就等于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块天地拱手让给了竞争对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资产的重组优化。

(五)企业形象受到损伤使企业资产重组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

由于被购并和重组的企业(子企业)很可能是经营管理不善,濒于亏损和破产的企业,与购并企业(母企业)在 企业文化 、管理风格,技术基础、产品质量、经营运作方式、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差异。如果母企业不能及时地对他们加以调整,对他们的干部和员工按母企业的 规章制度 和风格加以管理,对他们的技术、产品按照母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加以严格控制,可能导致被购并企业员工的行为背离母企业的要求,严重影响企业已经树立的良好声誉和企业形象,严重阻碍了企业资产的流动重组,使得企业资产的重组缺发动力和压力、扭曲了资产重组的运形机制。

二、企业资产重组的基本思路

企业资产重组要合规律、重效益、慎重决策,提高资产重组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纷繁复杂的外部环境,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产生诸多茅盾。但是,企业只要谨慎分析自身的实力和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 措施 ,稳健操作,也可以使企业重组战略得以顺利实施,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也会不断增强,从而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企业资产重组要立足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正确选择重组目标

在企业资产重组中,务必要注重保持被重组企业在重组后,一定要与本企业的战略步骤相协调,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战略的实现。尤其要弄清被重组企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如何。对于优势企业来说,兼并重组是实现低成本扩张的捷经;濒临倒闭,复活无望的企业,虽然重组成本低,对母企业来说,也并不意味着“低成本扩张”,弄得不好倒是一种负担,一种损失;而那些确因管理不善或设备陈旧而无力更新,发展前景看好而目前又陷入困境的企业,则是较好的重组目标。这样既可利用被重组企业的资产、人力资源等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又可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壮大企业实力,企业的资产重组必须以企业转机改制为出发点才能取得优化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实效,否则再好的企业也会被拖垮。

(二)企业资产重组要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坚持以人为本

人才结构的完备程度、员工素质的高低状况,是企业能否有效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在资产重组中,要把人的因素作为决定企业兴衰的首要因素。首先努力激发被重组企业员工的开拓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建设一支过硬的职工队伍。其次,大胆选拔任用勤于学习,善抓机遇,勇于拼搏,精于经营管理的人才,为被重组企业组建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第三,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根据企业需要适时调整人才结构,积极吸纳和培训技术人才。第四,建立岗位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任人唯贤、便于人才流动的良性循环机制。第五,改革分配制度,建立上岗靠竞争,收入凭贡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形成人尽其才,人尽其力的良好局面,尽快获得人才竞争优势。

(三)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抗风险机制,提高资产重组的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竞争激烈,而且市场变化很快,甚至有时难以预测。企业不能只单纯追求重组,而要善于对危及企业生存的诸多因素作出判断,经常进行危机分析,制定相应的反危机策略与应急措施,先生存后发展,绝不能因发展和重组而影响生存,或者说不能只考虑前进而不留后退之路。在慎重决策、稳步前进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适时地进行重组,对企业的快速发展是非常有益的。在重组过程中,一方面要强化对重组企业的管理,另一方面要保持它们的相对独立性,积极防范行业风险,建立抗风险机制。

(四)注重支柱新产品创新,保证企业持续发展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保持企业产品销售情况良好,不但要有盈利、有规模,而且要始终保持企业主要产品有活力有竞争力。为此必须搞好支柱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开拓创新,这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既要研究新理论、新工艺可能对原产品、新产品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又要研究新产品在市场中的定位,近期有无替代产品出现等。企业在产品创新中,应立足于深度开发新产品和完善目前的支柱产品,延续其技术优势,扩展市场份额,要集中精力研究相关技术、相关产品,超前寻找相关的替代产品,加快支柱产品的更新换代。

(五)善于决策,减少失误,消除人们对资产重组的顾虑

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切合企业自身实际的企业发展战略与重组策略,是企业谋求更大发展的首选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重组决策,要想尽量避免失误,减小风险,就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第一,必须对市场需求情况正确了解和分析。企业决策之前要做好 市场调查 、分析等基础性工作,选择目标市场一定要稳、要准,要具有前瞻性,正确评估企业重组后进入市场的能力,切不可看到某种产品利润大,就盲目上马,结果步人后尘,形成千人同吃一张饼的局面,使企业预定目标无法实现。第二,应有强大的实力和足够的市场支撑力。企业在自身经营壮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资金来源 渠道 较宽的情况下,量力而行,实施重组,利用适度举债来扩大规模,涉足前景看好的领域是可取的,但绝不能做“无本买卖”。过份依靠资本市场融资,盲目追求企业规模而快速重组、跨行业多元化经营的决策将是脆弱的,搞得不好将会危及企业的生存。第三,企业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品必须有竞争优势。在目标市场定位中,一定要展己之长,选择那些自己在生产技术占优势、经营上熟悉、且市场竞争不太激烈的产业,进行和重组。反之,不仅达不到分散风险、增加盈利机会的重组初衷,反而会因过多地进入其他产业而使企业对这些产业产生“消化不良”,主业也可能会因“消化不良”而失去优势,导致规模不经济。第四,主导产业和支柱产品形成规模经济并达到利润最大化。与国外大企业相比,我国企业规模一般偏小。而要实现企业各种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利润最大化,企业的支柱产品就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创造出最高的投资效率。第五,重组应以纵向为主,跨行业的横向重组必须慎行。纵向重组是以产品的加工工序、技术和产供销之间的关联特性为基础的重组,其着眼点应在于,把加工工序前后关联的生产部门联合起来,提高企业生产的计划性和生产效率;将技术创新投资相对集中,降低技术创新的单位成本,在保持企业财务独立的前提下,以销售为先导,定点生产,定点供货,同时以生产为核心,构筑产供销网络,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决策失误,才能使重组得以顺利实施。

(六)建立切合实际的管理系统,使资产重组规范有序

企业的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兴衰,企业资产重组后,其人事、信息、质量、成本、财务等管理体制的各要素都要随之发生变化,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要建立切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首先,要重视信息管理,增加对信息系统的投入,使信息管理占据各种管理的主导地位,利用信息体系对各分支机构和被重组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建立信息预警系统。其次,加强质量管理和目标管理。以经营目标为导向,以经营能力为保证,综合运用各种现代化管理手段,把企业目标与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起来,提高职工质量意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切实重视产品质量,建立产品质量双重审核机制,变粗放型经营为集约型经营。第三,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正确运用筹资、投资等手段盘活存量资产,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在保证各被重组企业财务独立的同时,核定被重组企业的投资返还率,制定企业内部劳务的内部转移价格,以平衡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要抓好企业资金的调度,全面推行成本核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七)铸造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力争资产重组最优化

企业在实行重组过程中,要重视被重组企业在管理风格、技术基础、员工素质等方面的差异;在吸取被重组企业精华的同时,加快企业文化和经营观念的磨合,要用本企业的先进文化 教育 被重组企业的员工,用本企业长期形成的独具特色的经营观念、行为方式、精神境界和理想追求等影响他们,用本企业先进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对他们严管理、高要求,避免其行为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背离,在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产品质量与开拓销售市场等方面更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建立一套统一的产品质量验证体系,杜绝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另外还要防止无限地延伸品牌,利用品牌卖钱,造成最后毁掉品牌的结果。

结束语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精神,已经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大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通过积累、重组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竞争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上争艳斗妍。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赋予企业的艰巨任务,也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时代精神对企业提出的更高要求。企业应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积极防范风险,谨慎决策,快速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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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重组融资 企业并购 并购融资

论文摘要:并购是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是企业快速扩张的重要途径,成功的并购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近几年,我国企业并购案例显著增加,然而我国企业在并购融资上仍然存在很大障碍,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急需进行创新改革。

一、企业重组的涵义

重组即重新配置企业资源,包括企业物质资源的重新配置和企业人力资源、组织资源和资金资源的重组,它不仅调整生产资源本身,还调整生产资源构成要素而企业重组的核心是资产重组,相对于其他重组是一个基础工程。企业资产重组融资的各项工作有着明确目的,主要工作目的是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从而提高企业资本利润、增强企业资本筹资能力,最终达到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企业经营机构形成和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资产重组决策影响企业的资金规模和资本结构,比如重组前后资本结构的不同,会造成企业资本结构中的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自有资金与债务资金投入比例的不同。

二、企业重组存在的困难

(一)我国企业重组过程中融资手段不多

目前,我国重组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股票市场来募集资金,但是由于上市过程艰难,市场存在多种不规范现象,同时募集资金的能力相比于香港和欧美市场非常薄弱,而且由于并购融资资金需求量大,风险也较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足,造成资金需求和供给差距显著;另外股票发行额度控制,也会影响融资规模。债券市场也是一般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由于我国债券发行企业公信力不高,造成还本付息的担心,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国家往往严格控制发行企业债券,一是总量控制,二是程序繁杂,手续和证明文件齐备才能发行,往往造成企业的并购资金无法按照预期进行。再次,企业债券的投资者在中国寥寥无几,西方国家资本市场成熟,有许多专门基金投资这类证券,而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需求多,债券的融资能力也就大打折扣。

(二)商业信贷规模不足

一是由于我国银行的国有属性,出资人对于资产盯得不严,一些企业在债务重整过程中,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使银行损失惨重,影响了银行的参与意愿。我国信贷的主要发放者是银行,而主要的使用者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晰,造成企业的资本金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补充机制,一直依靠银行进行输血,致使银行不堪重负,而企业不思进取,最后造成企业想方设法逃避银行债务,政府支持企业的上述行为,形成了大量的呆帐、死账。同时在上世纪末的大规模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国有企业没有停顿生产就换了主人,国有资产却大部分流失。银行的债权人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企业的上述行为直接降低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因此上述历史背景造成银行的投放信贷能力和信心受到影响,使企业向银行融资的机会减少。 (三)并购企业激活能力不强

并购主要是为了增强并购企业的经营能力,或者弥补某方面的缺陷,或者为了占领相关市场,因此激活被并购企业的能力至关重要,激活企业不仅需要企业构架的重建,更重要的是并购后的资金注入。而当前的企业并购重组,只关注并购能否成功,并购资金是否充盈,对并购完成后的企业激活过程并不关注,及易造成并购重组活动失去了先前的意义。

三、企业资产重组融资创新的措施

(一)采取集团化经营模式,打造公信企业

首先改善自身经营机制,采取股份制经营或集团经营,通过增加股东规模,提高资金供给能力,既可以扩大企业规模,又可以减少融资风险。建立严格的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加强与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部门合作,特别是知名企业的合作,提高财务报表的公信力。

(二)丰富融资 方法 ,差异化并购

第一,应大力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大型企业和中小企板块,建立、健全不同类型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比如加大对高科技企业的自主力度,创建风险投资市场,创立中小企业互助资金等方法。第二,目前,重组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行政划拨和市场交易。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应当科学评估并购重组前景,谨慎选择并购方式。

(三)对被并购企业进行激活改造

有所区别的对待被并购企业的现有资产:1.对于被并购企业的优良资产部分,品牌知名度高、产品性能稳定的产品和资源,进一步投入资金,促进其良性发展;2.对于经营状况一般,核减其债务,减少企业负担,进行技术、产品和管理的再造,培育此类企业发展:3.对于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关停等方式,减少其对企业的负担,并变卖其资产,从而能够获取 其它 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资金企业在并购时,应对合理选择融资渠道,及时盘活被并购企业的资产,才能为新企业的腾飞插上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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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帮你想个纲要,供参考吧。绝对原创。一、写作背景或简要介绍研究目的1、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的概念2、背景介绍二、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的主要方面1、能力提升是基础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与控制靠两方面,一方面是派驻高层管理团队,通过多人多渠道传递信息方法解决异地管理依赖于信息准确的难点,同时团队的执行力和智慧程度也远远高于个人;另一方面是将重要资源整合,如市场开发、财务、物资采购等由母公司掌控,这样可以削弱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增加子体对母体的依赖程度。联想的企业并购经验被归纳为“搭班子、定战略、带队伍”九个字,其中,搭班子是指高层人才准备,包括母公司的人员是否具备集团管理经验,是否有适合集团化管理的人才培养计划,是否组织好进入子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建立了后备干部队伍等;定战略是指战略策划,包括战略依据,目标企业特征、收购方案、协同效应、实施步骤、切入点、杠杆利用等;带队伍是利用组织手段达到人才融合与文化融合,培养和造就确保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团队。2、文化融合是标志如果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仅仅重视其它层面的重组,忽视企业文化的整合,就难免会发生“貌合神离”、“同床异梦”等离心离德的现象。并购效应会大打折扣。3、风险规避是保证4、业务整合是关键统计数据表明,并购的主要风险并不是来自并购本身,而是后期的并购整合。科尔尼公司的调查显示,在所有合并或收购的案例中,有近60%公司的股东收益率无法提升。根据科尔尼过去13年来对1345家企业并购案例的分析,一个公司只有两年时间的机会提升企业价值,两年后,产生协同效应的机会就将消失。5、资源整合是目的并购产生的财务效应还直接体现在资源整合上,完善企业产业链,合理化价值链,利润与纳税策划等都能是财务效应最大化。三、案例分析四、归纳总结

人民法院报总编辑

人民法院报社应该是正局级单位,社长及总编辑应该是正局级干部。总编室是报社的一个部门,处级单位,总编室主任为正处级,副主任则自然为副处级干部。但中国的事情都有其特色,也有可能是正处级干部担任总编室的副主任。

马特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05年获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民法总则、人格权法、法学方法论。先后荣获2004年度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颁发的“美迈斯”法学奖、2007年度最受学生喜爱的十位教师、2010年王林生奖教金、2011年北京市“教育先锋”标兵等荣誉。迄今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及若干国家级课题研究,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教材十余部。 1.《权利冲突中的利益衡量与动态抉择——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万字),《江西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8期。2.《公共治理视角下的知情同意规则改革》(万字),《管理世界》(CSSCI期刊)2014年第7期。3.《论同居权与婚内强奸》(1万字),《山东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7期。4.《民事视域下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基础及规则建构》(万字),《江淮论坛》(CSSCI期刊)2014年第5期。5.《登记对抗主义适用空间研究》(万字),《甘肃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4期。6.《不动产登记条例争议问题探讨》(万字),《理论与改革》(CSSCI期刊)2014年第4期。7.《隐私权的谱系学考察》(1万字),《湖南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3期。8.《美国隐私权的历史与发展》(合著,第一作者,2万字),《国外社会科学前沿》,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9.《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整体构建》(1万字),《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13年第2期。10.《<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的再审视——以现行规范比较为视角》(合著,第二作者,1万字),《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11.《个人资料保护之辩》(万字),《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扩展版)2012年第6期。12.《学校事故责任辨析——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解释论考察》(万字),《学术论坛》(CSSCI期刊)2012年第7期。13.《从意思自治到人格保护——隐私权视角下的现代民法范式移转》(2万字),《私法研究》(CSSCI集刊)第十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2期转载。14.《云计算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万字),《中国信息安全》2011年第9期。15.《父爱主义与“还地于民”》(1万字),《北方法学》2010年第6期。16.《英美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万字),《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0期。17.《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辨析》(万字),《民商法争鸣》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18.《谁谋杀了隐私——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3万字),《月旦民商法杂志》2009年第6期。19.《论人格权救济体系的建构》(1万字),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侵权行为类型与发展中的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20.《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万字),《求索》(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21.《市场经济建构中的信用问题》(万字),《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22.《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关系探讨》(1万字),《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23.《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万字),《中国成人教育》(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24.《谁之过——“艳照门”事件折射出的众生相》(万字),《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4期。25.《隐私权的法经济学解读》(万字),《政治与法律》(CSSCI期刊)2008年第4期。26.《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合著,第二作者,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8年第3期。2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万字),《河北法学》(CSSCI期刊)2007年第11期。28.《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1万字),《东吴法学》2007年秋季卷。29.《无隐私即无自由》(1万字),《法学杂志》(CSSCI期刊)2007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2期转载。30.《信用风险与担保物权之发展》(万字),《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31.《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及类型化研究》(1万字),《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3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万字),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用益物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33.《人格权独立成编辩》(1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34.《人格权与财产权关系考》(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35.《中国人格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合著,第三作者,1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36.《民法中“人”的再发现》(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6年第3期。37.《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与抗辩》(2万字),王利明、葛维宝(Paul Gewirtz)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38.《德国法上的隐私权保护》(翻译,万字),王利明、葛维宝(Paul Gewirtz)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39.《评“事实上的信托合同关系”——TMT商标权属纠纷案的法律思考》(1万字),《判解研究》(CSSCI集刊)2005年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版。40.《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6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5期转载。41.《论配偶间同居义务的效力》(万字),《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42.《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换届暨2004年年会综述》(合著,第二作者,2万字),《中国法学》(CSSCI期刊)2005年第1期。43.《民法体系化的个案考察——以无权处分问题为中心》(万字),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CSSCI集刊)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44.《连环交易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保护》(万字),《判解研究》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版。45.《配偶权问题检讨》(万字),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版。46.《“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研讨会”观点综述》(1万字),《判解研究》200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47.《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议问题探讨》(万字),《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2日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11期转载。48.《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辨》(2万字),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49.《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合著,第二作者,万字),《法学家》(CSSCI期刊)2003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6期转载。50.《论配偶权》(万字),《判解研究》2002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月版。51.《两个“老干妈”,到底谁更辣——权利冲突的个案分析兼评“老干妈”风味豆豉不正当竞争案》(1万字),《判解研究》200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1月版。52.《从历史与社会的角度看过错和违法性的融合》(万字),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1.专著:《隐私权研究》(独著,4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2.专著:《物权法前沿理论与实务研究》(独著,27万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7月版。3.专著:《英美合同法导论》(合著,第一作者,承担13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4.专著:《物权变动》(独著,20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版。5.论文集:《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副主编,5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6.立法报告:《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合著,承担20万字),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7.译著:《隐私与传媒》(合译,第一作者,承担5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3月版。8.编著:《人格权法案例评析》(主编,23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9.编著:《侵权责任法释义》(参编,承担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10.编著:《物权法案例评析》(主编,38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11.编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合著,承担12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版。12.编著:《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和规避》(合著,第一作者,承担20万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13.教材:《民法学》(参编,承担9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14.教材:《人格权法教程》(合著,第一作者,承担1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15.教材:《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主编,60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年——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课题主持人。年——2015年,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生命权的价值冲突”,课题主持人。年——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命权的伦理反思和制度重构”,课题主持人。年——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生命伦理与侵权法改革”,课题主持人。年——200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主要参与人,承担王利明教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专家建议稿”及理由书的撰写工作。年——2009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项目“物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课题主持人。年——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项目“人格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课题主持人。年——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民事权利保护研究”,主要参与人。年——201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课题主持人。年——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二期项目“民法总则讨论式教学教程”、“物权法案例选评”、“人格权法教程”,课题主持人。 年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颁发的“美迈斯”法学奖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一等奖”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最受学生喜爱的十位教师”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奥运荣誉志愿者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十佳优秀教师”年《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荣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育优秀成果奖”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林生奖教金”年北京市“教育先锋”标兵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新秀奖”

《人民司法》杂志社【主管】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委员会主任】沈德咏【编辑委员会副主任】邵文虹 倪寿明【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卫彦明 孔祥俊 刘志新刘学文 刘贵祥 任卫华杜万华 宋建朝 宋晓明张一丽 杨万明 罗东川周 峰 郑学林 胡云腾宫 鸣 赵大光 柳福华俞灵雨 高贵君 高憬宏【编辑】《人民司法》杂志社【总编辑】柳福华【编辑部副主任】赵沨 电话【《人民司法•应用》责任编辑】 刘 嵘(综合、执行) 电话 何艳芳(刑事) 电话 杨海燕(民事) 电话 孙晓光(商事、海事) 电话 戴建志(知识产权、行政)电话 【E-mail】 【《人民司法•案例》责任编辑】 宝玉(刑事、行政) 电话 车红蕾(民事、执行) 电话 周庆华(商事、海事、知识产权)电话 【E-mail】【出版发行】《人民司法》杂志社【刊 址】北京市崇文区北花市大街9号【电 话】【邮政编码】100062【国内统一刊号】CN11-1602/D【国际刊号】ISSN1002-4603【广告经营许可证】京崇工商广字第0061号【发行查询】【激光照排】北京纺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印刷】河北新华印刷二厂【出版日期】每月5日、20日【每册定价】12.00元(免邮寄费)

健全法院人民陪审员体系研究论文

人民陪审员是参与案件的评审与审判的人员。【法律分析】陪审员有5种形式参与审判:在审判长的授权下,陪审员可以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到相关地方收集证据、资料、线索,提供给法庭参考;对一些简易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陪审员可以单独调解案子,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陪审员来自群众,比如是某镇办事人员,能第一时间知道当地被执行人的线索,为执行案件所用;在案件审判中,陪审员可以行使独立的表决权,合议结果由票数决定。实际上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判决,人民陪审员职责是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现如今,人民法院面临着当事人诉求日益复杂多样而法院人员不足,司法资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法院要以创新司法服务机制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员”的作用,深入挖掘人民陪审资源潜能,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中出现了一些好的思路和好的想法,主要是从社会经验、社会道德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上的互补,为法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帮助,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二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在民事审判中,法院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长,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案件审理,运用自己来自不同的行业,掌握不同的专业知识的特点,为当事人答疑解惑,促进达成和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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