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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历史民族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09-03-28

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我国社会主义进入到一个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报告中指出,这个新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由此为我国确立下谋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同时也为加强我国多民族保护与整合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与战略思路。为此,我们提出:在新时代,除了继续加强对现存民族的保护以外,也应采取抢救性措施保护历史民族的文化遗产,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民族文化遗产法》,以延续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的文化认同,建立健全民族立法体系,朝复兴梦想迈出坚实一步。

包含汉族在内,中国现有56个民族。现行《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里的“多民族国家”所包含的正是56个民族。但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一些民族,有的演变成新的民族,有的迁徙至其他地方,有的人口灭绝,在中国境内不复存在,我们可将之称为历史民族。查阅史料,比较著名的历史民族有匈奴、乌恒、鲜卑、契丹、党项、突厥等,其他不甚出名的则不计其数。从历史的时间轴来看,中国不仅是现存56个民族和美共生的大家庭,同时也是包括诸多历史民族在内的多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体。

中国现有立法体系对于历史民族是缺少保护的,但也不能说没有:一方面,现存民族一般都能找到明确的历史传承,所以法律保护现存民族文化时,对某些历史民族的文化也会连带进行保护。另一方面,现行《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此处所说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自然包括历史民族所创造的文化成果。这两方面的保护总的来说是间接与不充分的。

一、保护历史民族的必要性

2014年10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参见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报道 http://cpc.people.com.cn/n/2014/1016/c64094-25843852.html.这一论断高屋建瓴地指出了传统文化与中华民族,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同时也揭示了保护历史民族与现存民族的必要。当下的中国文化,是现存民族与历史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很难说哪些民族没有做过贡献,或者说,当下的中国文化和哪些历史民族没有关系。现存民族的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主体,一直以来备受重视。民族学作为独立的学科,资料繁多,研究队伍齐备,研究成果自然也很丰富。然而,我们对历史民族的研究却相对零散,不够深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经济实力与科研实力快速提升。在目前的条件下,我们有能力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补充新鲜的血液,从民族学的角度,把历史民族文化当成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进行学术上的研究与文化上的保护。

每个民族都会尊重本民族的历史,传承自己的文化。56个民族能够找到各自的祖先,所以现存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得到了传承。那么,中华民族的祖先该怎么理解呢?中国历史悠久而复杂,无论是血缘还是文化,都处于多民族的接触与融合之中。汉族人身上会有少数民族的血脉,少数民族文化也受汉族文化的影响。推及历史,当代各族的血脉与文化上,或多或少也会有对历史民族的传承。这好比一个大家族,有许多分支,某些分支绝后了,但并不影响修家谱时把他们列入其中,一并受到后辈的尊重。所以说,历史民族或许不是某一特定民族的祖先,但他们是中华民族的祖先。《左传·成公十三年》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对历史民族的传承和保护,不仅有价值,也是一份责任。

1902年,梁启超最早提出“中华民族”的概念。其后,这一概念经由梁启超、杨度、章太炎、孙中山等民国政治家和共产党人的诠释与使用,逐渐普及,深入人心,成为如费孝通先生所讲的“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1页。。在这一过程中,“中华民族”也从最初的强调满汉之辨到主张各族“共和”,再到新中国参照苏联模式的识别认定活动,最终成为中国56个民族组成的共同体的代称。现代概念上的中华民族不同于西方民族国家中的“单一民族”,它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复合实体,既承载了历史上各民族的共同命运和集体记忆,又包含了融合各民族以后的新特征。中华民族的概念从提出到不断地引申和发展,演变为一个与中国的国家、民族、地域、历史紧密相连,凝聚全民族精神、全民族情感的国族的代称。在国歌《义勇军进行曲》中提到的“中华民族”就是这个概念,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的“中华民族”也是这样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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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纳入标准 (1)年龄≥60岁。(2)本次住院行冠脉造影,且造影结果显示冠脉血管1支及(或)以上血管病变≥50%。(3)患者冠心病诊断符合我国2010年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诊疗指南[9]中或我国2012版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10]的标准。(4)患者糖尿病诊断均符合我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13年版)[11]中的相关标准。(5)临床资料及随访资料完整。(5)对本研究知情同意,且愿意按时接受随访。

二、保护历史民族的宪法依据

现行《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历史民族存继的时期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又往往处于和其他民族的冲突中。这些民族的文化,有许多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不符。此种情况,不仅在历史民族中有,在现存民族中也有。认识到古人的局限性,宣扬符合社会主义的传统文化,这是在处理历史文化问题上的通行原则。

(一)认同历史民族

在历史民族问题上,如果要对具体法律进行完善,首先需要找到相应的宪法依据,或者通过宪法修正案增补相关内容。从现行《宪法》来看,有些条文结合在一起可以为历史民族保护提供宪法依据,比如前已述及的宪法序言若干段落以及宪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但相对来说不够直接与充分。本次修宪时增添关于历史民族的表述,其保护的层级无疑更高,保护的效力更加持久。既然在宪法中增加相关表述,涉及“中华民族”这一概念。这里有必要对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做一简单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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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对民族歧视

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各民族经过迁徙、杂居、通婚以及各种形式的交流,在文化上互相学习,在血统上互相融合,逐渐产生了共同的文化心理特征。特别是在近代,中华各民族共同反抗外国侵略,为实现国家独立而奋斗。这个共同的政治信念,极大地加强了各民族团结。*张岂之:《文化自信的深厚历史底蕴》,《人民日报》2016年9月2日第7版。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过程,也是民族大融合的过程。当然,在各民族互相扶助与交流,共同生存的历史中,也出现过激烈的斗争。不仅现存民族与历史民族之间如此,现存民族之间也曾经如此。时至今日,56个民族融合成中华民族,那么,曾经的异族之争都已成民族内部矛盾。虽然内部矛盾仍然可分出是非对错,但得就事论事,民族歧视是不应当有的。从民族学角度来讲,历史民族与现存民族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我们视某些现存民族为同胞,又视他们的祖先为仇敌,这在道理上也讲不通。另外,某些历史民族与其他国家的民族有传承关系,如果我们把这些历史民族视为敌人,不仅不利于国家之间的交流,有违宪法之精神,*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境内外别有用心的人会误导某些现存民族,宣称中华民族与某些历史民族的敌对关系,从而达到其分裂国家的目的。

(三)提倡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历史民族文化

宪法是根本法,是所有立法工作的基础。虽然现行《宪法》所保护的民族主要是指现存民族,但对历史民族的立法保护,也要以现行《宪法》为依据。这是在对历史民族立法保护问题上,应坚持的首要原则。若从全部宪法条文(contexualism)加以审视,在此语境下,宪法对历史民族保护立法的要求主要通过其原则性规定体现出来。

(四)尊重与保护民族历史

对于历史民族的保护,除了宪法,现有的法律法规亦有相应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三、现有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现行《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社会在发展,每一代人都有他们的局限性。对于历史民族的文化,现代人自然有诸多不赞同的地方,我们的后代对我们想必也会如此。对于历史民族本身,我们应当有必要的尊重。他们不仅是我们可以利用的资源,还是曾经存在过的独立民族,是历史维度上多元文化中的完整个体,是中华民族的先辈。所以我们不仅要视其为一般意义上的文化遗产,还应当从民族的角度加以发掘、还原与保护,承认并展现其民族主体性。

对于历史民族的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从宪法到具体法律,都没有明确的条文直接处理历史民族问题。对于历史民族该如何对待,如何认识他们与中华民族的关系,保护历史民族该遵循什么原则,有哪些具体工作要做,这些都缺乏明文规定。这意味着对历史民族的保护尚未完全纳入法治化轨道。其次,在相关的立法中,民族主要指的是现存民族。虽然有时可以引申到历史民族,但这种引申关系是含糊的。在法律适用时,由于缺少明确的历史民族表述,也难以起到对历史民族保护的指引作用。再次,从民族学角度讲,历史民族是有其主体性的。一个民族的语言、风俗、政治法律、历史遗迹等内容不能孤立地看待,不能被分解到一般意义上的语言学、文物学、法史学中去,而是要把它们看成有生命的整体。在承认民族主体性的前提下,从各个领域深入,最终还原出一个活生生的民族。历史民族是中华民族的历史组成部分,它的意义不在于残存的历史碎片,而在于它们是中华民族参天大树上的分支,一个完整的血缘与文化来源。这就要求在立法上,我们不能仅仅在规范其他问题时涉及历史民族,而是要把它作为一个主体来进行规范。

四、加强对历史民族的立法保护

在民族保护立法上,对现存民族和历史民族的保护都有需要加强的地方。现存民族是显而易见的现实存在,各类立法自然会涉及。而已经消失的历史民族隐没在历史长河之中,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是间接与不充分的,这也要求在立法上要有有意识的重视,否则便会在现实中被不经意地忽视。具体来说,加强对历史民族的立法保护,需要做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对现有立法进行完善

现行《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以党项族为例,党项就是一个典型的历史民族。党项人于公元11到13世纪建立了独立的封建王国西夏。1227年,西夏被蒙古所灭,党项人遂成为蒙、元属民,最终走向消亡。虽然只存在不到两百年时间,但西夏人却创造了异常璀璨的文明。这种具有民族和地方特点的西夏文化,是党项族、汉族、藏族、回鹘族等多民族文化长期交融、彼此影响、相互吸收而形成的一种多来源、多层次的文化。*《沉醉于历史文化之中》,人民网http://travel.people.com.cn/n1/2017/0619/c217484-29348268.html,2017年8月11日访问。同时,西夏文化也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增添异彩。公元1036年,西夏占领瓜洲、沙洲后,西夏皇帝从夏景宗到夏仁宗,下令大力营建敦煌莫高窟。1987年,敦煌莫高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宁夏银川西夏王陵是我国历史上占地面积最大的皇家陵寝之一,于2012年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敦煌莫高窟和西夏王陵都是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文化胜地。除此以外,用西夏文字翻译的3600余卷大藏经,堪称稀世珍品,为我国佛教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文献资料。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其吸收了唐、宋律精华,形成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在内的“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既反映西夏民族特点,又接近于近代法律条文格式。*饶鑫贤:《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93-794页。如此,作为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上辉煌一章的西夏文化,我们不能任其湮灭于时间长河中,其做出的贡献与存在的价值需要得到应有的理解与认同;这不仅是对曾有的以及现存的民族的尊重,还是更好地继承和发展多民族文化交融的中华民族文化的前提和基础。

有些历史民族离开了中国,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还存在。比如契丹,金灭辽后,耶律大石在中亚建立了西辽,契丹血脉与文化在中亚地区有一定的留存。又比如突厥,与中亚、西亚各国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我们把契丹、突厥排除出中华民族,他们的后人便是异族。如果我们把这些历史民族也视为中华民族的祖先,他们的后人便是亲故。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曾指出:“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保护历史民族,对于发展与亚洲各民族的友谊,延续共同的历史,对于“一带一路”下扩展中国外交无疑是有必要的。

在一些“争财”的民事案件中,有些“必要证人”也会被视为命盗案件中的干连人而“送狱供对”。比如在田土交易中,居间撮合的“牙人”、替人作保的“保人”等都可能罹患此祸。在非斗杀的案件中,有些证人会被追及与诉讼无关的事项,如有的县官对来打官司或作证的当事人,不是即刻处理陈状的内容,而是先索讨他们所积欠的赋税。这一点可能和州县官行政兼理司法有关。因为征收赋税和断狱理讼都属于知县的职责范围,平时收税找你不着,这时候却来告状或作证,那就先把赋税缴了再说吧。在这种情况下,庶民百姓自然是能不告状就不告状,能不作证就不作证了。另外,有的官吏故意迁延判决,使当事人和证人滞留衙门,也会让人们对作证产生抵触。

例句:I'vegotyournumber you're nevergoing to payme back.

如前所述,保护历史民族的理论基础是“中华民族”概念的存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说,“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形象地说,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京举行 习近平作重要讲话”,新华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4/0929/c64094-25762843.html.2017年8月11日访问。在血缘与文化上,历史民族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历史各民族参与塑造了统一的中华民族,如果不存在这样一个整体性民族,而只存在56个民族,那么历史民族与现存民族之间便不存在整体上的传承关系。历史民族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史中的一个历史剖面,对我们全面而清晰地认识当代少数民族分布格局与内在历史脉络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马磊:《共生与融合:民国洮河上游河谷汉藏生计模式与文化关系》,《兰州学刊》2017年第12期。

虽然现行《宪法》修正案中使用“中华民族”的概念,具体法律亦有此种表述。《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文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表述“中华民族”概念,同时指出历史民族亦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来源与中华民族文化的创造者之一;这样的明确表述,会对历史民族的保护提供有力的宪法依据。

《文物保护法》中对民族文物没有特别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六条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相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更为强调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但还不够充分。如果不能制定单独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话,那么,《文物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修订时,应当有专章规定对少数民族和历史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

《教育法》《反恐怖主义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应当就历史民族问题做出规定。一方面,这是传承中华民族历史,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增强中华民族认同,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需要。在中国边疆地区,尤其是西北,现有民族与历史民族之间存在着人种、宗教与文化方面的联系。境内外的某些势力常会利用此种历史关联来为分裂国家与制造民族矛盾找依据。如果我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历史民族是中华民族的一个组成部分,强调历史民族在血缘与文化上对中华民族形成所做的贡献,那么,民族团结的观念就更深入人心,敌对分子的阴谋就会落空,我们在预防与惩罚相应的分裂行为时也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法》

如前文所述,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文物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特别强调,这事实上是将民族文化遗产等同于一般的文化遗产,这是不妥当的。首先,在我国56个民族中,汉族是主体,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如此。如果对各民族的文化遗产等同保护,那么可供分配的资源绝大多数可能将投入到汉族文化遗产中,导致一种“隐形的”不平等。其次,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一个整体,包含语言、文字、风俗、经济、政治军事等诸多方面。在进行民族文化传承时,需要做的工作与民族强弱程度是不成比例的。并不是说一个民族规模小历史短,做的工作就等比例地减少,方方面面的研究与保护还得一一落实。再次,历史民族的文化传承不多,更易被无视也更难发掘保存,这是显而易见的。现存民族中,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传承也相对薄弱。所以历史民族与弱小民族文化的保护更难一些,也就要求特别地重视。

据统计,2010年塑料管道生产量840.2万t,同比增长31.1%,中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塑料管道生产和应用国家。目前国内一定规模的塑料管道生产企业有3000家以上,年生产能力超过1500万t。其中,生产能力1万t以上的企业超过300家,有20家以上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已超过10万t。近年塑料管道行业的集中度也越来越高,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行业中前20位的企业销售量已达到行业总量的40%。

当然,如果仅仅出于前述考量,在《文化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时,增列条文或章节加以强调也是可以的。但因为涉及的是民族问题,还有一些特殊的问题是《文物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不适于处理的。

首先,民族文化遗产涉及民族定位问题。中华民族的内涵是什么,与现存各民族的关系如何,与历史民族的关系如何,如果不明确这些问题,便不能明确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必要性与途径。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族法》,这些问题放在《文物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又不合适,需要在独立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加以明确。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涉及的只是现存民族,内容又主要限于区域自治问题,自然也不能起替代作用。

其次,民族文化遗产需要以民族为单位来进行保护。《文物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以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的,各种文化遗产被视为分散的个体。已有的文化遗产平等保护,缺失的文化遗产也不会特别去研究与发掘。但从民族学的角度来说,各类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汉族的文物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缺失了一两种,汉族的文化仍然是相对完整的,而其他民族的文化遗产少了一两种,这个具有独特性的文明可能就消亡了。再就历史民族来说,更是如此,很多历史民族的文化遗产已经基本不存在了,这需要我们适度加大比例投入资源去发掘与抢救。与生物学相类比,一个民族就相当于一个物种,物种多样性本身就是一笔特别的财富,任何一个物种的绝灭都是人类文明的重大损失。

再次,民族文化遗产需要更为积极的保护。由于历史民族与现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亦极为困难,这就要求我们采用更为积极的态度,在教育、科研、考古、文物保护、出版等方面做出专门的规定,加强立法,明确重要性,加大投入,强化相关司法救济,引导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走向法制化与系统化。

在此后的近一个月里,吃枣成了母亲想家的寄托。城里的家,对她仿佛只是客栈,老家才是她一生的家园。到最后,特别不好的枣,我要倒掉,母亲不让。看着她满头白发、佝偻着身子吃枣的情景,我的眼里禁不住溢满了泪水——老家的枣,母亲终究没有浪费一个……

所以,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历史民族与现存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样历史民族与现存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才能得到较为充分的解决,我国民族保护立法会更加系统完备,“四个自信”中的“文化自信”也能增加深厚的历史底蕴。由此,我们方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习近平在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1111/c1001-28853750.html.2017年10月28日访问。

 
徐爽
《兰州学刊》 2018年第05期
《兰州学刊》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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