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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个税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19 09:53:35

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个税减免政策

赡养老人,老人满60岁,独生子女最多一个月可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以选择平摊,也可以选择一个人扣 最多不得超过子女教育,每月每个子女最多1000,孩子多了可累计扣除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在教育期间每月400元有购房贷款,每月夫妻双方最多扣除1000元,双方各平摊500元,也可以由一人扣除1000元住房租金,夫妻双方在工作地没有住房,夫妻在一个地方工作一方扣除,在两个地方工作,各自扣除,由于此项扣除金额和纳税人所处地市人口数量有关,具体扣除标准请咨询当地税务局大病医疗,最多扣除项为8万每年,且实际支出费用超过一万五千元,可有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 或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起扣除注:以上扣除项是在工资薪金减去5000后,可以继续减除的扣除项,可以在企业个人所得税软件客户端直接申报,但要留好资料备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均可享受,但是在年底货算清缴时运用,实际工作中是先预缴后清算希望对您有帮助

赡养老人可以抵扣,需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子女教育可以抵扣,个人继续在教育费用可以抵扣等!

如果是父母一方大病,可以减税收吗?

个人所得税的见面政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子女教育,家庭养老,重大疾病,房贷房租。

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个税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你的情况: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另:4000元以下的稿酬的计算工公式不是你所说的,应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额(4000元以下)-800]*20%*(1-3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个具体看你是多少,

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个税减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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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计算公式为:(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上述计算公式也可写成: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14%起征点与税率我国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等同于劳务报酬的计税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稿酬个税起征点为800元。在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上调了两次:2006年由800元提为1600元,2008年由1600元提到2000元。税率则从5%开始,采用九级累进制。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即为14%。扩展资料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面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稿酬所得应当与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于适当优惠照顾。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稿酬所得 百度百科-稿酬

应该不能。以下是有关个税减免的有关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所得项目,有免税、减税的优惠规定。  一、免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O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O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O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O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O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D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O  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200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O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O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O  三、暂免征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  部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  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O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O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O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 1999] 178号文件,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自1999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 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O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年的按12年计算O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O  (5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人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O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 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 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的审批原则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有"减税项目"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要交。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故其实际税率为百分之十四。稿酬所得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面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

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个税怎么申报

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计算公式为:(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上述计算公式也可写成: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14%起征点与税率我国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等同于劳务报酬的计税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稿酬个税起征点为800元。在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上调了两次:2006年由800元提为1600元,2008年由1600元提到2000元。税率则从5%开始,采用九级累进制。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即为14%。扩展资料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面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稿酬所得应当与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于适当优惠照顾。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稿酬所得 百度百科-稿酬

按照规定,稿酬所得按此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稿酬所得基本上都是由出版商(给你稿费的单位)直接扣掉个人所得税之后才发给你的税后所得,所以不需要个人自己申报稿酬个税,而由对方申报并代扣代缴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二十税率计算,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您好,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税额=(收入—800)*70%*20% 每次超过4000元的,预扣税额=收入*(1—20%)*70%*20%

个人取得的稿酬收入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扣除去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可以享受减免30%的优惠。计算公式为:4000元以下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稿酬收入-800)×适用税率20%×(1-30%)超过4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稿酬收入×(1-20%)×适用税率20%×(1-30%)

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个税怎么算

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20%)*20%*(1-30%)=6720审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2400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720+2400+440=9560元

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所以如果你这是分次得到的,那就分别计算,再合计就行了。个税=(50000*(1-20%))*20%*(1-30%)+(10000*(1-20%))*20%*(1-30%)+(15000*(1-20%))*20%*(1-30%)+(300-800)*20%*(1-30%)=8330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计算公式为:(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I、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改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改版)所得按分次(两处或两处以上)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II、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III、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拓展资料】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面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稿酬所得应当与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于适当优惠照顾。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稿酬所得

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于稿费或版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其税率规定为:稿酬所得适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次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800  每次收入额(>4000)×(1-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此外,本税征收适用残疾人、烈属、孤老、伤残军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读者朋友还是不太明白的话,不妨参照如下更为白话的公式来进行计算: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某人因一篇小说出版,获稿费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费10000元。  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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