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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对环境的危害论文题目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8 08:50:08

农药对环境的危害论文题目怎么写

农用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肥和化学农药。由于原料、矿石的杂质以及生产工艺流程的污染,某些化肥含有重金属元素、有毒有机化合物和放射性物质,施入农田后成为土壤的潜在污染源。农药是人类参与环境控制过程的一个方面,虽然主要目的是针对有害生物,但它们也会进入生物周围包括土壤在内的各种环境介质,并在各环境介质之间不断转移。(一)施用特点化肥施用自1950年开始引进化肥起,浙江省化肥施用大致分为3 个阶段:缓慢增长阶段(1951~1975年),年均增加11万t;快速增长阶段(1975~1995年),年均增加39万t;基本持平阶段(1995~2003年),每年保持在430~460万t(表7-17)。表7-17 浙江省氮磷钾化肥施用量变化情况注:按标准量计算,氮肥含N 21%,磷肥含P2O518%,钾肥含K2O 25%,复合肥含N、P2O5、K2O 总量约3%。从施用化肥的纯养分结构来看,1955年N占0%,P2O5占0%,N:P2O5:K2O比例为1:04:0;1975年开始施用钾肥初期,N占7%,P2O5占1%,K2O占2%,N:P2O5:K2O比例为1:28:03;1985年以后,钾肥的比重逐年增加,氮、磷、钾比例日趋合理。2003年N:P2O5:K2O比例为1:3:22,从农作物对大量元素养分量的需求来看,磷、钾比重还是偏低,钾素明显呈供不应求状况。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呈上升趋势。至2003年,按耕地面积平均,每亩用量N为92kg、P2O5为43kg、K2O为5kg;按农业用地平均,每亩用量N为92kg、P2O5为64kg、K2O为18kg。浙江省化肥单位面积施用量在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平原地区与丘陵山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地域差异。根据统计资料(1995年),按平均每亩耕地化肥纯用量计,萧山区达25kg,嘉兴市为66kg,而景宁县仅为82kg,高低相差4倍多。种植作物的不同,也带来了化肥施用量的差异。据调查,一些杭嘉湖农业种植区,一年栽种3~4季瓜果蔬菜,年平均每亩纯化肥施用量高达100kg以上,而一般种一季单季晚稻仅施用20kg左右;绍兴北部蔬菜区,年平均每亩化肥用量在60kg左右;温岭西兰花产区一季化肥用量超过30kg。这些种植作物不同带来的化肥施用量的差异,也造成了同一地区不同区块之间化肥用量上的差异。农药使用浙江省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始于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前大量施用有机氯和有机磷如DDT、六六六、内吸磷、对硫磷等毒性高、持效期长的农药,土壤环境污染严重。80年代末,农药品种发展到一个新的时期,用量少效果好的超高效农药不断涌现,如拟除虫菊酯类的溴氰菊脂、二氯苯醚菊酯、氰戊菊酯,杂环类的吡虫啉、噻嗪酮、氟虫腈,杀菌剂中的三环唑、三唑酮,除草剂中磺酰脲类的甲磺隆、绿磺隆、苄嘧磺隆等,这类农药品种用量较少。生物源农药在近几年发展很快,井冈霉素、九二○、阿维菌素的生产量占全国的50%以上。该类农药具有对环境相容性较好、天敌杀伤小、在作物上残留少和对农业生产较安全等特点。随着农药品种的不断增加,长期剂型单一化的局面打开。传统的四大类农药制剂(乳油、水剂、可湿性粉剂、粉剂)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几乎占整个农药产量的95%以上。目前,浙江省的农药施用量远远超出全国平均水平,是全国亩产平均用药量的7倍。浙江省高效农业方兴未艾,种植业结构几经调整,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和种田大户改种优质优价的“名、特、优”品种,尤其是经济类作物。由于经济作物易受病菌侵害,农药施用量和施用频次大大增加。然而,由于过分依赖化学农药,甚至长期、单一、连续施用少数几种农药,有害生物抗药性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同时,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也日益凸现。大量的农药施用后,通常只有不足1%的农药发生药效,而90%以上的农药或附在作物和土壤上,或飘散在大气中,或通常降雨等经地表径流进入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着土壤、水体和农田生态系统。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调查结果表明,DDT、六六六在禁用20年后,在土壤中的检出率仍达100%。(二)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磷肥、锌肥以磷矿、铅锌矿为原料。这些矿石常含有数量不等的某些污染元素,尤其是磷肥,因其使用范围广、用量大,是土壤及农产品造成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据有关资料,过磷酸钙中砷含量为1~3mg/kg,铅含量为5~4mg/kg,铬含量为9~0mg/kg,镉含量为2~9mg/kg;磷矿粉中砷含量为5~1mg/kg,铅含量为8~1mg/kg,铬含量为8~8mg/kg,镉含量为6~8mg/kg;钙镁磷肥中砷含量为2mg/kg,铬含量为1 2mg/kg。生活污泥中铅含量可高达7 000mg/kg。垃圾中铅含量最高达50 000mg/kg。由于长期施用磷肥以及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污泥、垃圾等,使部分城郊菜地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超标,导致局部地区一些叶菜类、根菜类蔬菜重金属含量超标。长期施用磷肥的土壤中镉含量与作物的摄取积累程度的试验与研究表明,表层土壤(0~15cm)中全磷含量为对照点的4~6 倍,镉含量为对照点的14 倍,二者显著相关(γ=89)。磷与镉浓度随土层深度迅速下降,在30~60cm度处,镉的含量水平与对照点无明显区别。随磷肥进入土壤的镉和磷分别有70%和45%残存在表层中,与土壤无机、有机化合物结合,或被作物吸收。农药对农田的污染程度与作物中种类、栽培技术有关,栽培水平高的耕田、复种指数高的土地,农药的残留量也高。有机氯农药即便是有机磷农药或其他残留性较小的农药,如果连续长期使用,特别是使用浓度过高,会对土壤环境产生严重污染。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调查资料表明,停用20余年的DDT、六六六在土壤中的检出率仍然达到100%。施入农田的农药,由于地表水的流动、降雨或灌溉,流入沟渠和江河而污染水域,危害水生生物;喷洒农药时所产生的农药飘浮物,农作物、土壤或水中残留农药的挥发也可造成大气污染。农药污染可以波及整个生态系统,尤其是农作物和水生生物。蔬菜基地和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污染的检出,柑橘果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杀虫剂在防治水稻害虫的控制作用降低以及茶叶农药残留问题将严重影响浙江省的茶叶出口等,已牵动了各个层面人士的关注。为此,浙江省农产品安全性现状与对策研究学术委员会撰文(2000)认为,农田生态环境恶化,农药、化肥、“三废”物对环境的污染逐年加重,农业生产环境的本底发生了改变,是农产品污染程度加剧的基础,建议建立农产品安全性检测体系,完善上市蔬菜、果品、茶叶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程序。

农药一旦进入环境,其毒性、高残留特性便会发生效应,造成严重的大气、水体及土壤的污染。 农药对大气的污染:农药微粒和蒸汽散发空中,随风飘移,污染全球。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伦敦上空1吨空气中约含10微克滴滴涕。北极地区的格陵兰,估计在1500万平方公里的水区里每年可能沉积295吨滴滴涕。其原因除了化学稳定性和物理分散性外,滴滴涕还具有独特的流动性;它能随水汽共同蒸发到处流传,使整个生物圈都受到污染。 农药对水体的污染: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也是很普遍的。全世界生产了约150万吨滴滴涕,其中有100万吨左右仍残留在海水中。英美等发达国家中几乎所有河流都被有机氯杀虫剂污染了。据报告,伦敦雨水中含滴滴涕70~400PPt。 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主要由于在其使用过程中,约有一半药剂下落在土壤中。由于农药本身不易被阳光和微生物分解,对酸和热稳定,不易挥发且难溶于水,故残留时间很长,尤以对粘土和富于有机质的土壤残留性更大。以我国为例,虽然从1983年起已全面禁用有机氯农药,但以往累积的农药仍在继续起作用。据调查,DDT的用量仅及六六六的十分之一,但因其高残留特性,在土壤中积累比六六六还多;我国目前土壤中积累的DDT总贮量约8万吨,贮存的六六六约9万吨。这些累积的农药,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

农药残留指农药持效期以后,靶标生物上及周围环境里还有农药的有效成分及有毒的降解或代谢产物。对于持效期短的农药,残留并不是问题,如敌敌畏在田间一周内就能全部降解,而对持效期长,有效成份稳定的农药,残留就是主要考虑的问题。农药残留造成农产品、土壤、地下水被污染,因此必须限制农产品中农药在残留限量以下,以免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农药应该能有效地防治病虫害,即在持效期内足以防治有害生物,而不伤害有益生物和作物,并对人、畜、禽低毒、安全,在作物、土壤和环境中能较快地降解,不造成环境污染。由于不合理使用农药甚至违反规定使用剧毒农药,致使我国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问题比较突出。如在蔬菜、瓜果上使用高毒农药,施药后短时间即采摘食用而引起急性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如毒豇豆、毒韭菜等。为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性,必须在药用植物上安全使用农药,保证农药残留量不超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农药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对大气的污染 农药对大气的污染是一个长期逐渐积累的过程,往往被人们忽略,以为农药随风飘走了就和自己没有关系了。其实农药微粒和蒸汽散发到空气中,随风飘移,进入大气层,进行大范围、远距离扩散,尤其化学结构稳定性高的品种,其污染为害是长久的、全局性的,与每个人的生活和健康密切相连。如滴滴涕,由于其化学稳定性好,分散快,它能随水汽蒸发而四处扩散,致使整个生物圈都受到了其污染。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北极地区1500万平方公里的水域里,每年沉积滴滴涕200吨以上。英国伦敦上空1吨空气中约含10微克滴滴涕分子。(2)对水体的污染 农药对水体的污染是很普遍的,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都可能受到污染。一般说来,水生昆虫、蟹、虾等节肢动物对有机氯农药较敏感;而蚌、螺等软体动物的耐药性比较强。水生植物对除莠剂以外的农药耐药性都强,以致于农药存留这些植物中,并经过复杂的生物化学循环而在鸟类、鱼类和其它水生动物体内积累。有资料报道全世界生产的约150万吨滴滴涕,其中约100万吨残留在海水中。发达国家中几乎所有河流都被有机氯杀虫剂污染,我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六六六、滴滴涕的大范围使用,使野生鱼虾等水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全面减少,昔日的水田生态景观已经消失。(3)对土壤的污染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约有一半药剂落在土壤中。一些农药品种本身不易被阳光和微生物分解,对酸和热稳定,不易挥发且难溶于水,故残留时间很长,尤其在黏土和富含有机质的土壤中残留更多。据估计我国目前土壤中积累的滴滴涕总贮量约8万吨,六六六约6万吨,并还将残存相当长的时间。土壤微生物和土壤动物是调节土壤肥力的重要因素,而农药的使用对土壤生物有相当的影响。农药使用后随雨水淋溶到深层土壤中,或施用熏蒸剂和土壤杀虫、杀菌剂时,对一些与土壤肥力有密切关系的敏感菌种,如硝化菌、固氮菌、根瘤菌等就会产生杀灭或抑制作用。一些有机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蚯蚓毒性很大,而且在蚯蚓体内有蓄积作用,蚯蚓又是鸟类的食物来源之一,由此在土壤生物与陆生生物之间起着传递农药的桥梁作用。(4)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农药主要是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在脂肪和肝脏中积累,从而影响正常的生理活动。它对人体的危害目前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对神经的影响。有机氯农药具有神经毒性。有机磷农药具有迟发性神经毒性,人类对此毒性特别敏感,急性中毒时会引起痉挛。②致癌作用。动物实验证明,滴滴涕等农药有明显的致癌性能。虽然动物实验不能完全代替人体实验,但已经足以反映出对人类的危害性。③对肝脏的影响。有机氯农药能诱发肝脏酶的改变,从而改变了体内的生化过程,使肝脏肿大以致坏死,还能侵犯肾脏,并引起病变。④诱发突变。滴滴涕、除莠剂等具有遗传毒性,能导致畸型胎,影响后代健康和缩短寿命。(5)对天敌及其它生物的影响 在自然环境中,害虫与天敌昆虫、蛙类、蛇类等天敌之间保持着一种生态平衡关系。使用农药对天敌与害虫都有不同程度的杀伤,残存的害虫仍可依赖作物做食料,重新迅速繁衍起来;而以捕食害虫为生的天敌,在害虫恢复大量繁殖以前,因食料短缺而受到抑制,因此在施药后的一段时期可能发生害虫的再猖獗。农药对蜜蜂、家蚕、鱼类、鸟类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拟除虫菊类农药对家蚕有剧毒,所以在桑园周围使用这类杀虫剂一定要十分注意,避免农药漂移到桑树上。对鸟类的影响通常是因鸟类误食了露于地表的药粒、毒饵,或觅食了因农药中毒的昆虫和受农药污染的鱼类、蚯蚓等所致。对鱼类的影响多数是通过地表径流或地下渗漏从农田流入的,有些农药在鱼类身体中的富集力很强,食鱼的鸟类通过农药在食物链中的传递和富集而致死。(6)生物富集 是农药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通常是农药污染水源和各级食物链中食物所致。当残留期长的农药施用在作物上,或者用被农药污染的水源灌溉作物时,农药从根部或从作物表面上进入植物体,植物表面农药由于其脂溶性强,很容易渗人植物表皮的蜡质层,以致于食用时很难完全清洗干净,人食用后,农药在人体内残留。用受污染的粮食、蔬菜作饲料喂养畜禽,则残留的农药就会转移到肉类、乳类和蛋类中引起污染,最终还是随食物进入人体。生物体从生活环境及食物中不断吸收的低剂量物质,逐渐在体内积累浓缩的过程,也称为生物浓缩。生物浓缩能力的大小,主要与农药的性质及生物物种本身的降解能力有关。

农药对环境的危害论文题目怎么写的

农药一旦进入环境,其毒性、高残留特性便会发生效应,造成严重的大气、水体及土壤的污染。 农药对大气的污染:农药微粒和蒸汽散发空中,随风飘移,污染全球。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伦敦上空1吨空气中约含10微克滴滴涕。北极地区的格陵兰,估计在1500万平方公里的水区里每年可能沉积295吨滴滴涕。其原因除了化学稳定性和物理分散性外,滴滴涕还具有独特的流动性;它能随水汽共同蒸发到处流传,使整个生物圈都受到污染。 农药对水体的污染: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也是很普遍的。全世界生产了约150万吨滴滴涕,其中有100万吨左右仍残留在海水中。英美等发达国家中几乎所有河流都被有机氯杀虫剂污染了。据报告,伦敦雨水中含滴滴涕70~400PPt。 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主要由于在其使用过程中,约有一半药剂下落在土壤中。由于农药本身不易被阳光和微生物分解,对酸和热稳定,不易挥发且难溶于水,故残留时间很长,尤以对粘土和富于有机质的土壤残留性更大。以我国为例,虽然从1983年起已全面禁用有机氯农药,但以往累积的农药仍在继续起作用。据调查,DDT的用量仅及六六六的十分之一,但因其高残留特性,在土壤中积累比六六六还多;我国目前土壤中积累的DDT总贮量约8万吨,贮存的六六六约9万吨。这些累积的农药,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

对环境的影响 参考“农药秀”网站喷洒的农药除部分落到作物或杂草上,大部分是落入田土中或漂移落至施药区以外的土壤或水域中;土壤杀虫剂、杀菌剂或除草剂直接施于土壤中。这些残留在土壤中的农药,虽不会直接引起人畜中毒,但它是农药的贮存库和污染源,可以被作物根系吸收,可逸失大气中,可被雨水或灌溉水带入河流或深入地下水。涕灭威、克百威、甲草胺、乐果等在水中溶解度较大的农药,更易被雨水淋溶而污染地下水。而地下水水温低、微生物活动弱,被渗进来的农药分解缓慢,如涕灭威需2-3年才能讲解1/2。此外残存在土壤中的农药,还可能对后茬作物产生要害。西玛津、莠去津等均三氮苯类除草剂在玉米地如使用不当,对后茬小麦莠要害;磺酰脲和咪唑啉酮类除草剂在土壤中残留时间很长,有的品种可达2-3年,若连年使用会在土壤中累积,极易对后茬敏感作物产生要害。(一)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由于一些农药性质较稳定不易消失,在土壤中可残存较长时间。在有农药污染的土壤中,以后再栽种作物时,可能造成影响。同时有农药污染的土壤中微生物和土栖无脊椎动物的生存也收到影响。(二)农药对大气的污染农药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是施用农药时产生的农药药剂颗粒在空中飘浮所致。另外大气的污染也可能由于某些农药厂排出的废气所造成。大气传带是农药在环境中传播和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三)农药对水体的污染农药对水体的污染是指农药直接投入水体或施用后土壤中残留的农药随水渗入地下水体,从而对水体和地下水体造成的污染。在地表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地下水使用量逐年增大,农药对地下水体的污染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重视。水溶性大、吸附性能弱的农药容易随水淋溶进入地下水中。施药地区的降雨与灌溉对农药在土壤中的移动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施药后不久遇大雨或进行灌溉,就容易引起地下水污染。(四)农药施用后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生物(植物、动物、微生物)在自然界中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在一定的空间和环境中生活的有机体。在生态系统中,微生物、植物、昆虫、天敌之间以及它们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复杂的营养网络和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农药的施用对周围生物群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时可破坏生态平衡。施用农药,在防治靶标生物的同时,往往也会误杀大量天敌。在养鱼、养蚕和养蜂地区,由于农药的漂移和残留,导致对鱼类、家蚕和蜜蜂的毒害作用。同时害虫种群也可能发生变化,产生抗药性、再猖獗和次要害虫上升等问题。参考“农药秀”网站

农用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肥和化学农药。由于原料、矿石的杂质以及生产工艺流程的污染,某些化肥含有重金属元素、有毒有机化合物和放射性物质,施入农田后成为土壤的潜在污染源。农药是人类参与环境控制过程的一个方面,虽然主要目的是针对有害生物,但它们也会进入生物周围包括土壤在内的各种环境介质,并在各环境介质之间不断转移。(一)施用特点化肥施用自1950年开始引进化肥起,浙江省化肥施用大致分为3 个阶段:缓慢增长阶段(1951~1975年),年均增加11万t;快速增长阶段(1975~1995年),年均增加39万t;基本持平阶段(1995~2003年),每年保持在430~460万t(表7-17)。表7-17 浙江省氮磷钾化肥施用量变化情况注:按标准量计算,氮肥含N 21%,磷肥含P2O518%,钾肥含K2O 25%,复合肥含N、P2O5、K2O 总量约3%。从施用化肥的纯养分结构来看,1955年N占0%,P2O5占0%,N:P2O5:K2O比例为1:04:0;1975年开始施用钾肥初期,N占7%,P2O5占1%,K2O占2%,N:P2O5:K2O比例为1:28:03;1985年以后,钾肥的比重逐年增加,氮、磷、钾比例日趋合理。2003年N:P2O5:K2O比例为1:3:22,从农作物对大量元素养分量的需求来看,磷、钾比重还是偏低,钾素明显呈供不应求状况。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呈上升趋势。至2003年,按耕地面积平均,每亩用量N为92kg、P2O5为43kg、K2O为5kg;按农业用地平均,每亩用量N为92kg、P2O5为64kg、K2O为18kg。浙江省化肥单位面积施用量在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平原地区与丘陵山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地域差异。根据统计资料(1995年),按平均每亩耕地化肥纯用量计,萧山区达25kg,嘉兴市为66kg,而景宁县仅为82kg,高低相差4倍多。种植作物的不同,也带来了化肥施用量的差异。据调查,一些杭嘉湖农业种植区,一年栽种3~4季瓜果蔬菜,年平均每亩纯化肥施用量高达100kg以上,而一般种一季单季晚稻仅施用20kg左右;绍兴北部蔬菜区,年平均每亩化肥用量在60kg左右;温岭西兰花产区一季化肥用量超过30kg。这些种植作物不同带来的化肥施用量的差异,也造成了同一地区不同区块之间化肥用量上的差异。农药使用浙江省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始于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前大量施用有机氯和有机磷如DDT、六六六、内吸磷、对硫磷等毒性高、持效期长的农药,土壤环境污染严重。80年代末,农药品种发展到一个新的时期,用量少效果好的超高效农药不断涌现,如拟除虫菊酯类的溴氰菊脂、二氯苯醚菊酯、氰戊菊酯,杂环类的吡虫啉、噻嗪酮、氟虫腈,杀菌剂中的三环唑、三唑酮,除草剂中磺酰脲类的甲磺隆、绿磺隆、苄嘧磺隆等,这类农药品种用量较少。生物源农药在近几年发展很快,井冈霉素、九二○、阿维菌素的生产量占全国的50%以上。该类农药具有对环境相容性较好、天敌杀伤小、在作物上残留少和对农业生产较安全等特点。随着农药品种的不断增加,长期剂型单一化的局面打开。传统的四大类农药制剂(乳油、水剂、可湿性粉剂、粉剂)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几乎占整个农药产量的95%以上。目前,浙江省的农药施用量远远超出全国平均水平,是全国亩产平均用药量的7倍。浙江省高效农业方兴未艾,种植业结构几经调整,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和种田大户改种优质优价的“名、特、优”品种,尤其是经济类作物。由于经济作物易受病菌侵害,农药施用量和施用频次大大增加。然而,由于过分依赖化学农药,甚至长期、单一、连续施用少数几种农药,有害生物抗药性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同时,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也日益凸现。大量的农药施用后,通常只有不足1%的农药发生药效,而90%以上的农药或附在作物和土壤上,或飘散在大气中,或通常降雨等经地表径流进入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着土壤、水体和农田生态系统。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调查结果表明,DDT、六六六在禁用20年后,在土壤中的检出率仍达100%。(二)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磷肥、锌肥以磷矿、铅锌矿为原料。这些矿石常含有数量不等的某些污染元素,尤其是磷肥,因其使用范围广、用量大,是土壤及农产品造成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据有关资料,过磷酸钙中砷含量为1~3mg/kg,铅含量为5~4mg/kg,铬含量为9~0mg/kg,镉含量为2~9mg/kg;磷矿粉中砷含量为5~1mg/kg,铅含量为8~1mg/kg,铬含量为8~8mg/kg,镉含量为6~8mg/kg;钙镁磷肥中砷含量为2mg/kg,铬含量为1 2mg/kg。生活污泥中铅含量可高达7 000mg/kg。垃圾中铅含量最高达50 000mg/kg。由于长期施用磷肥以及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污泥、垃圾等,使部分城郊菜地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超标,导致局部地区一些叶菜类、根菜类蔬菜重金属含量超标。长期施用磷肥的土壤中镉含量与作物的摄取积累程度的试验与研究表明,表层土壤(0~15cm)中全磷含量为对照点的4~6 倍,镉含量为对照点的14 倍,二者显著相关(γ=89)。磷与镉浓度随土层深度迅速下降,在30~60cm度处,镉的含量水平与对照点无明显区别。随磷肥进入土壤的镉和磷分别有70%和45%残存在表层中,与土壤无机、有机化合物结合,或被作物吸收。农药对农田的污染程度与作物中种类、栽培技术有关,栽培水平高的耕田、复种指数高的土地,农药的残留量也高。有机氯农药即便是有机磷农药或其他残留性较小的农药,如果连续长期使用,特别是使用浓度过高,会对土壤环境产生严重污染。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调查资料表明,停用20余年的DDT、六六六在土壤中的检出率仍然达到100%。施入农田的农药,由于地表水的流动、降雨或灌溉,流入沟渠和江河而污染水域,危害水生生物;喷洒农药时所产生的农药飘浮物,农作物、土壤或水中残留农药的挥发也可造成大气污染。农药污染可以波及整个生态系统,尤其是农作物和水生生物。蔬菜基地和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污染的检出,柑橘果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杀虫剂在防治水稻害虫的控制作用降低以及茶叶农药残留问题将严重影响浙江省的茶叶出口等,已牵动了各个层面人士的关注。为此,浙江省农产品安全性现状与对策研究学术委员会撰文(2000)认为,农田生态环境恶化,农药、化肥、“三废”物对环境的污染逐年加重,农业生产环境的本底发生了改变,是农产品污染程度加剧的基础,建议建立农产品安全性检测体系,完善上市蔬菜、果品、茶叶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程序。

农药对环境的危害论文题目怎么写好

一、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农药对水体的污染是多方面造成的:为防治水体害虫向水体直接喷洒的农药;空气中飞机喷洒农药时,一部分会落到水中;漂浮于大气中的农药随尘埃或雨水落入水体;农田喷洒的农药,会进入灌溉水中;植物或土壤附着的农药,经水冲刷或溶解进入水体;在河边洗涤施药工具,使农药进入水体;农药生产的工业废水或含有农药的生活污水污染水体等。二、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业生产不管采用哪种施药方法,都会使大量农药进入土壤。如农药拌种播种等是土壤农药污染的直接来源。而喷撒的农药,粉剂(喷粉使用)只有10%落在地表,约有5%—30%的药剂漂浮在空气中,喷雾使用的农药大约80%落入土壤中,并且由于风吹雨淋和重力作用,附着在作物上和空气尘埃的农药还会部分的落在地上,农作物残枝落叶和动物残体中蓄积的农药也转入土壤中,进一步加剧了土壤的农药污染,从而危害农业生产。土壤对农药吸附作用的大小,与土壤特性密切关联,并且农药本身性质也影响着吸附作用。如大多数农药对有机质表面比对矿物质表面有较大的亲和力,易被吸附。三、农药对大气的污染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来自农药喷洒。一是喷洒农药时药剂微粒漂浮天空中或被漂浮的尘埃所吸附,在气流的作用下,可漂移到数里远的地方;二是喷洒到作物表面的农药被蒸发进入空气中;三是土壤表面的农药向大气挥发扩散。此外,农药厂排出的废气、风对干燥土壤的吹扬、日照高温对污染水体的蒸发等,也可将农药带入空中,造成大气污染。四、农药对环境生物的影响 农药可以抑制土壤生物活动,特别是在长期施药的情况下,造成土壤无脊椎动物,尤其是对控制腐生菌和食草性生物的繁殖的捕食者的毒害作用,而由于这些无脊椎动物能从土壤中摄取农药,并在体内富积,使得以这些无脊椎动物为食的动物,将其体内的农药继续累积,以致达到致死或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含量。使用农药也会对害虫天敌产生伤害,从而削弱了克制害虫自然因素的作用,破坏了生态平衡,因此造成害虫更加猖獗,不得不增加用药量和施药次数,以至形成恶性循环。如稻田中青蛙是多种害虫的主要天敌,而田中施用甲六粉,2天后未见成蛙,幼蛙和蝌蚪几乎100%死亡,蛙卵也被严重破坏,孵化率仅30%。这无疑破坏了青蛙对害虫的生态控制。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农药一旦进入环境,其毒性、高残留特性便会发生效应,造成严重的大气、水体及土壤的污染。 农药对大气的污染:农药微粒和蒸汽散发空中,随风飘移,污染全球。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伦敦上空1吨空气中约含10微克滴滴涕。北极地区的格陵兰,估计在1500万平方公里的水区里每年可能沉积295吨滴滴涕。其原因除了化学稳定性和物理分散性外,滴滴涕还具有独特的流动性;它能随水汽共同蒸发到处流传,使整个生物圈都受到污染。 农药对水体的污染: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也是很普遍的。全世界生产了约150万吨滴滴涕,其中有100万吨左右仍残留在海水中。英美等发达国家中几乎所有河流都被有机氯杀虫剂污染了。据报告,伦敦雨水中含滴滴涕70~400PPt。 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主要由于在其使用过程中,约有一半药剂下落在土壤中。由于农药本身不易被阳光和微生物分解,对酸和热稳定,不易挥发且难溶于水,故残留时间很长,尤以对粘土和富于有机质的土壤残留性更大。以我国为例,虽然从1983年起已全面禁用有机氯农药,但以往累积的农药仍在继续起作用。据调查,DDT的用量仅及六六六的十分之一,但因其高残留特性,在土壤中积累比六六六还多;我国目前土壤中积累的DDT总贮量约8万吨,贮存的六六六约9万吨。这些累积的农药,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

农药对环境的危害论文怎么写啊

喷洒的农药除部分落到作物或杂草上,大部分是落入田土中或漂移落至施药区以外的土壤或水域中;土壤杀虫剂、杀菌剂或除草剂直接施于土壤中。这些残留在土壤中的农药,虽不会直接引起人畜中毒,但它是农药的贮存库和污染源,可以被作物根系吸收,可逸失大气中,可被雨水或灌溉水带入河流或深入地下水。涕灭威、克百威、甲草胺、乐果等在水中溶解度较大的农药,更易被雨水淋溶而污染地下水。而地下水水温低、微生物活动弱,被渗进来的农药分解缓慢,如涕灭威需2-3年才能讲解1/2。此外残存在土壤中的农药,还可能对后茬作物产生要害。西玛津、莠去津等均三氮苯类除草剂在玉米地如使用不当,对后茬小麦莠要害;磺酰脲和咪唑啉酮类除草剂在土壤中残留时间很长,有的品种可达2-3年,若连年使用会在土壤中累积,极易对后茬敏感作物产生要害。(一)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由于一些农药性质较稳定不易消失,在土壤中可残存较长时间。在有农药污染的土壤中,以后再栽种作物时,可能造成影响。同时有农药污染的土壤中微生物和土栖无脊椎动物的生存也收到影响。(二)农药对大气的污染农药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是施用农药时产生的农药药剂颗粒在空中飘浮所致。另外大气的污染也可能由于某些农药厂排出的废气所造成。大气传带是农药在环境中传播和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三)农药对水体的污染农药对水体的污染是指农药直接投入水体或施用后土壤中残留的农药随水渗入地下水体,从而对水体和地下水体造成的污染。在地表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地下水使用量逐年增大,农药对地下水体的污染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重视。水溶性大、吸附性能弱的农药容易随水淋溶进入地下水中。施药地区的降雨与灌溉对农药在土壤中的移动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施药后不久遇大雨或进行灌溉,就容易引起地下水污染。(四)农药施用后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生物(植物、动物、微生物)在自然界中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在一定的空间和环境中生活的有机体。在生态系统中,微生物、植物、昆虫、天敌之间以及它们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复杂的营养网络和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农药的施用对周围生物群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时可破坏生态平衡。施用农药,在防治靶标生物的同时,往往也会误杀大量天敌。在养鱼、养蚕和养蜂地区,由于农药的漂移和残留,导致对鱼类、家蚕和蜜蜂的毒害作用。同时害虫种群也可能发生变化,产生抗药性、再猖獗和次要害虫上升等问题。参考“农药秀”网站

一、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农药对水体的污染是多方面造成的:为防治水体害虫向水体直接喷洒的农药;空气中飞机喷洒农药时,一部分会落到水中;漂浮于大气中的农药随尘埃或雨水落入水体;农田喷洒的农药,会进入灌溉水中;植物或土壤附着的农药,经水冲刷或溶解进入水体;在河边洗涤施药工具,使农药进入水体;农药生产的工业废水或含有农药的生活污水污染水体等。二、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业生产不管采用哪种施药方法,都会使大量农药进入土壤。如农药拌种播种等是土壤农药污染的直接来源。而喷撒的农药,粉剂(喷粉使用)只有10%落在地表,约有5%—30%的药剂漂浮在空气中,喷雾使用的农药大约80%落入土壤中,并且由于风吹雨淋和重力作用,附着在作物上和空气尘埃的农药还会部分的落在地上,农作物残枝落叶和动物残体中蓄积的农药也转入土壤中,进一步加剧了土壤的农药污染,从而危害农业生产。土壤对农药吸附作用的大小,与土壤特性密切关联,并且农药本身性质也影响着吸附作用。如大多数农药对有机质表面比对矿物质表面有较大的亲和力,易被吸附。三、农药对大气的污染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来自农药喷洒。一是喷洒农药时药剂微粒漂浮天空中或被漂浮的尘埃所吸附,在气流的作用下,可漂移到数里远的地方;二是喷洒到作物表面的农药被蒸发进入空气中;三是土壤表面的农药向大气挥发扩散。此外,农药厂排出的废气、风对干燥土壤的吹扬、日照高温对污染水体的蒸发等,也可将农药带入空中,造成大气污染。四、农药对环境生物的影响 农药可以抑制土壤生物活动,特别是在长期施药的情况下,造成土壤无脊椎动物,尤其是对控制腐生菌和食草性生物的繁殖的捕食者的毒害作用,而由于这些无脊椎动物能从土壤中摄取农药,并在体内富积,使得以这些无脊椎动物为食的动物,将其体内的农药继续累积,以致达到致死或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含量。使用农药也会对害虫天敌产生伤害,从而削弱了克制害虫自然因素的作用,破坏了生态平衡,因此造成害虫更加猖獗,不得不增加用药量和施药次数,以至形成恶性循环。如稻田中青蛙是多种害虫的主要天敌,而田中施用甲六粉,2天后未见成蛙,幼蛙和蝌蚪几乎100%死亡,蛙卵也被严重破坏,孵化率仅30%。这无疑破坏了青蛙对害虫的生态控制。

农药一旦进入环境,其毒性、高残留特性便会发生效应,造成严重的大气、水体及土壤的污染。 农药对大气的污染:农药微粒和蒸汽散发空中,随风飘移,污染全球。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伦敦上空1吨空气中约含10微克滴滴涕。北极地区的格陵兰,估计在1500万平方公里的水区里每年可能沉积295吨滴滴涕。其原因除了化学稳定性和物理分散性外,滴滴涕还具有独特的流动性;它能随水汽共同蒸发到处流传,使整个生物圈都受到污染。 农药对水体的污染: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也是很普遍的。全世界生产了约150万吨滴滴涕,其中有100万吨左右仍残留在海水中。英美等发达国家中几乎所有河流都被有机氯杀虫剂污染了。据报告,伦敦雨水中含滴滴涕70~400PPt。 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主要由于在其使用过程中,约有一半药剂下落在土壤中。由于农药本身不易被阳光和微生物分解,对酸和热稳定,不易挥发且难溶于水,故残留时间很长,尤以对粘土和富于有机质的土壤残留性更大。以我国为例,虽然从1983年起已全面禁用有机氯农药,但以往累积的农药仍在继续起作用。据调查,DDT的用量仅及六六六的十分之一,但因其高残留特性,在土壤中积累比六六六还多;我国目前土壤中积累的DDT总贮量约8万吨,贮存的六六六约9万吨。这些累积的农药,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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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大量施用化肥,易使蔬菜中硝酸盐含量超标,而亚硝酸盐与胺类物质结合形成N-亚硝酸基化合物为强致癌物质。还易造成土壤的有益菌、蚯蚓的大量死亡。长期施用化肥易加速土壤酸化,加速Ca、Mg从耕作层淋溶,从而降低盐基饱和度和土壤肥力。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化肥使土囊坂结,农药残留危害健康

喷洒的农药除部分落到作物或杂草上,大部分是落入田土中或漂移落至施药区以外的土壤或水域中;土壤杀虫剂、杀菌剂或除草剂直接施于土壤中。这些残留在土壤中的农药,虽不会直接引起人畜中毒,但它是农药的贮存库和污染源,可以被作物根系吸收,可逸失大气中,可被雨水或灌溉水带入河流或深入地下水。涕灭威、克百威、甲草胺、乐果等在水中溶解度较大的农药,更易被雨水淋溶而污染地下水。而地下水水温低、微生物活动弱,被渗进来的农药分解缓慢,如涕灭威需2-3年才能讲解1/2。此外残存在土壤中的农药,还可能对后茬作物产生要害。西玛津、莠去津等均三氮苯类除草剂在玉米地如使用不当,对后茬小麦莠要害;磺酰脲和咪唑啉酮类除草剂在土壤中残留时间很长,有的品种可达2-3年,若连年使用会在土壤中累积,极易对后茬敏感作物产生要害。(一)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由于一些农药性质较稳定不易消失,在土壤中可残存较长时间。在有农药污染的土壤中,以后再栽种作物时,可能造成影响。同时有农药污染的土壤中微生物和土栖无脊椎动物的生存也收到影响。(二)农药对大气的污染农药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是施用农药时产生的农药药剂颗粒在空中飘浮所致。另外大气的污染也可能由于某些农药厂排出的废气所造成。大气传带是农药在环境中传播和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三)农药对水体的污染农药对水体的污染是指农药直接投入水体或施用后土壤中残留的农药随水渗入地下水体,从而对水体和地下水体造成的污染。在地表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地下水使用量逐年增大,农药对地下水体的污染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重视。水溶性大、吸附性能弱的农药容易随水淋溶进入地下水中。施药地区的降雨与灌溉对农药在土壤中的移动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施药后不久遇大雨或进行灌溉,就容易引起地下水污染。(四)农药施用后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生物(植物、动物、微生物)在自然界中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在一定的空间和环境中生活的有机体。在生态系统中,微生物、植物、昆虫、天敌之间以及它们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复杂的营养网络和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农药的施用对周围生物群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时可破坏生态平衡。施用农药,在防治靶标生物的同时,往往也会误杀大量天敌。在养鱼、养蚕和养蜂地区,由于农药的漂移和残留,导致对鱼类、家蚕和蜜蜂的毒害作用。同时害虫种群也可能发生变化,产生抗药性、再猖獗和次要害虫上升等问题。参考“农药秀”网站

化肥危害之一:削弱庄稼生产能力。庄稼就和人一样,吃得太饱不仅不利于成长,反而会不利于健康。施肥过量对庄稼造成危害的结果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容易倒伏,倒伏一旦出现,就必然导致粮食减产;另一个是容易发生病虫害,氮肥施用过多,会使庄稼抗病虫能力减弱,易遭病虫侵染,继而增加消灭病虫害的农药用量,直接威胁了食品的安全性。 危害之二:加剧环境污染。过多施用的肥料量超过土壤的保持能力时,就会流入周围的水中,形成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滋生,继而破坏水环境。据统计,中国每年因不合理施肥造成1000多万吨的氮素流失到农田之外,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亿元。过量的肥料还会渗入20米以内的浅层地下水中,使得地下水硝酸盐含量增加。 危害之三:浪费大量紧缺资源。如果能够把浪费掉的化肥节省下来,就会缓解我国的能源紧缺状况。仅在2004年,我国化肥生产消耗了大约1亿吨标准煤,超过国家能源消耗比重的5%。此外,我国化肥生产每年消耗的高品位磷矿石超过了1亿吨,而磷矿石已经列入国土资源部2010年后紧缺资源之列;化肥生产还消耗了我国72%的硫资源 农药一、农药污染的危害 农药是一类特殊的化学品, 它既能防治农林病虫害, 也会对人畜产生危害。因此, 农药的使用, 一方面造福于人类, 另一方面也给人类赖依生存的环境带来危害, 据文献报道, 农药利用率一般为10% 约90%的残留在环境中, 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大量散失的农药挥发到空气中, 流入水体中, 沉降聚集在土壤中,污染农畜渔果产品, 并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转移到人体, 对人体产生危害。 农药可以间接对人体造成危害。间接途径就是农药对环境造成污染, 经食物链的逐步富集, 最后进入人体, 引起慢性中毒。高效剧毒的农药, 毒性大, 且在环境中残留的时间长, 当人畜食用了含有残留农药的食物时, 就会造成积累性中毒。这类危害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积累才显示出症状, 不为人们所认识; 它又是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 最后才进入人体, 不易及时发现, 因此, 一般不为人们所重视, 而且这类污染范围广, 危害的人众多, 在许多情况下, 是人类自己在毒害自己, 所以说, 这类危害更加危险。大量使用农药, 在杀死害虫的同时, 也会杀死其它食害虫的益鸟、益兽, 使食害虫的益鸟、益兽大大减少,从而破坏了生态平衡。加之经常使用农药, 使害虫产生了抗药性, 导致用药次数和用药量的增加, 加大了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 由此形成滥用农药的恶性循环。随排水或雨水进入水体的农药, 毒害水中生物的繁殖和生长, 使淡水渔业水域和海洋近岸水域的水质受到损坏, 影响鱼卵胚胎发育, 使孵化后的鱼苗生长缓慢或死亡, 在成鱼体内积累, 使之不能食用和导致繁殖衰退。随着用药量的不断增加, 渔业水质不断恶化, 渔业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渔业生产受到严重威胁, 往往造成渔业大幅度减产, 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化合物的毒性是其可使人(或动物)造成伤害的固有特性,而化合物的危害性(hazard)是其毒性的函数,即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与该化合物的接触程度(exposure),是对人造成伤害可能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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