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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推荐高中生

发布时间:2024-07-08 09: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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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结合传统法律思想的恤刑思想与重刑思想来分析这句话~范忠信的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还可以,另外要写厚一点的话还可以写刑罚思想方面的东西,比如可以比较边沁的功利思想,那么西方法律思想史就可以参考下。再然后这个其实还是一个制度,毕竟进入法典了,你还可以看下大明律,把其中体现了这个原则的法条给找出来,或者明清律学作品也可以参照。

1 中国法制史包括思想史和制度史两个方面。2 这个,按照教材的不同吧。其实法律思想是一直在发展的。只是解放前的发展对今天的发展比较有参考意义。3 当代法律思想史4 看你找哪方面的了。专著应该还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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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 德是行为的表现。 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 道字变成动词。 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 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 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 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 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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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我不清楚你们最近学习的重点,我想还是你自己找资料写的会更好一点~要侧重你们老师最近讲的重点。我能帮你的是,建议你去 中国知网上 搜“中国法制史”有关的已发表论文,找其中的精华为你所用~

一、刑事法律制度1、 维护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我们知道,宋代的法律基本沿袭唐制,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入律的一些法律原则比如八议、请、官当,五服制罪等基本的法律原则在宋刑统中也有着如实的体现。而在平日的司法实务中,这些原则也得到了大体上原则的执行。如第51回中,李逵在柴进的庄园打死了殷天锡,柴进一面要求李逵快快走人,一面安慰放心不下的李逵:“我自有丹书铁券护身,无妨”(1)这里的“丹书铁券”是皇帝颁发给前朝皇族后裔的证明,类似于免死金牌,可以赦免除十恶之外的一切犯罪行为。从法理上分析,这种丹书铁券,就是八议中“议宾”这种特权的现实证据。由此可见,在维护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上,宋朝与前朝并无不同。2、 附加刑——刺配的广泛适用刺配属于附加刑——配隶的一种,宋朝初年作为附加刑附加于杖、徒、流等主刑,又与折杖结合,作为死刑的代用刑实施。,笔者匆匆统计了一下,水浒中的被发配过的好汉有林冲、杨志、宋江、武松、朱仝、卢俊义、裴宣等七人,其中林冲、宋江、武松还分别因为杀人死罪而被刺配加脊杖。(2)刺配的地理远近是根据罪行的轻重来定的。,除了宋江是使了银子,发配鱼米之乡——江州以外,其他人都被发往穷山恶水之地,这其中最热门的就是沧州。林冲、武松都不幸来此。沧州,古代是临海之地,有“苦海盐边,洼大村稀”之说,数里不见村屯,鸡犬之声不闻。罪犯流配到此,想逃也逃不到哪里去,故定为罪犯充军发配之处。由此可见,宋朝牢城的选址是很讲究的,地富民广的地方怎么能便宜那些囚犯呢?刺配的另外一个好处是刺在脸上的“金印”,不但是一种耻辱刑,还可以在犯人逃跑时作为认记的标记,所以武松为了道上的行走方便,只好扮作行者,而在醉打蒋门神时,也得在脸上贴上两个小膏药以隐瞒自己的身份(3)总之,宋朝的刺配是那个时代独有的刑罚制度,算得上是肉刑的复辟和法制的倒退,但是作为制度本身,它的威慑作用却不容小视。3、 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宋一代,经过前朝的沿革和发展,加上宋朝本身极度重文轻武,为了标榜其重视公正和善行的目的,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刑事诉讼体系,而在水浒传中,完整的案例也相当多,这里选取宋江的杀惜案为主并综合文中的其他案件来系统论述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1、 案件起诉宋江杀惜后,在县前左侧被阎婆“结扭住”喊冤,而武松在杀金莲一案中取得了珲哥和何九叔的证词证物后也是径直到衙门喊冤。可见当时刑事案件是允许苦主私诉的。到公堂后知县传押司张文远,帮阎婆写了状子,立了案,可见起诉要求有诉状,若无诉状刀笔小吏要帮苦主写。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宋江本人的职业也正是押司(相当于现在基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或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科员),应该算是精通法律的职业人士了,这为他以后的行为埋下了伏笔。2、证据勘验在衙门受理后,县令“唤当地仵作、行人,并地厢、里正、邻佑等一干人等”,去现场检验。这也符合当时情况,宋代法医学十分发达,凡杀伤公事、狱中囚犯非理死亡及无近亲在旁的非正常死亡等,都必须差官检验,县由县尉带领保正、耆甲、仵作、行人吏等检验,被害人家属和邻居可去观看,以免检验作弊 。在武松杀潘金莲一案中,死去的武大郎必须经过当地团头(4)何九叔的验尸方可火化。可见宋朝十分重视证据的取得和作用,法医宋慈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这是后话。3.罪犯追捕接下来,知县虽有开脱宋江之心,但仍必须派人去捉拿他,因为“若不与他行移拿人时,这阎婆上司去告状,倒是利害。”宋代允许逐级上诉,可由被害人亲属进行,若知县不受理,阎婆可逐级上诉到本州、本府、甚至诣阙直诉。而且在徽宗时,越诉禁门被打开,阎婆也可以越级上诉。“人命大如天”,事情闹大了,知县官职难保,故“动了一纸海捕文书”,要求捉拿宋江。“海捕文书”即犯人在逃,官府令各地随时捕捉的文书,相当于现在的通缉令。这种海捕文书的“待遇”很多梁山好汉都享受过,李逵、鲁达、林冲等莫不如此。而上文所述,刺配刑的施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罪犯追捕时的方便,君不见,林冲想要出沧州城,必须混在柴进的出猎队伍中,凭借柴进的私人关系和门子对大官人的信任才得以远走高飞。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刺配颇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4、案件审判宋江被捕后,知县取得供状后并未裁断,而是把宋江和案卷“结解上济州听断”。这是因为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杖刑以下的案件,由县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知县应收集证据,并审问明白,把卷犯移送州,称为“结解”。州有权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一切案件,所以宋江是被本州府尹判为刺配并执行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精通法律的宋江并未老实招供,而知县也并未将案情审明。因为根据宋江所供,阎婆惜是他的妾,是被他“恃酒争论斗殴”“误杀身死”的。《宋刑统·斗讼律》(5)中“夫妻妾相殴并杀条”规定“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据此宋江应是无罪的。武松杀金莲一案中,武松的处罚和宋江基本相同,而武松是自首的,同时有众多街坊邻居为证,且在已经儒家化的法律思想面前,武松所犯的罪行远较宋江为轻,毕竟西门庆和潘金莲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封建纲常和伦理道德。故府尹之所以将宋江刺配,就是因为并未采信他的供词。若依《宋刑统·斗讼律》“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论,宋江用刀杀妾,减凡人斩刑二等,至流三千里,依折杖法折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上所遇赦宥,宋江应该轻于此刑,但是在北宋后期以敕代律,以例破律的情况下,《宋刑统》已基本上备而不用,所以给宋江定罪也并非依之进行的,而是以敕、例等为依据的。况且,在徽宗时刺配盛行,又有“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等,宋江在此时犯罪且处于重法地 ,处以“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的较重刑罚也是符合当时的法制状况的。5、 司法官吏古代中国社会的执法阶层是个队伍庞大、结构复杂的阶层。由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往往由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工作,同时聘请一些民间的专业人士负责协调和咨询。而专司执法的人员又大都职卑权小,所以,古代中国社会执法阶层内部的思想观念有很大的复杂性。处在这一阶层的较上层者,由于权利等方面较接近于上层统治者,所以观念也较接近于上层统治者的观念。处于这一阶层的较下层者,由于权利等方面较接近于下层民众,则其观念也较接近于下层民众的观念。并且,由于这一阶层人的结构复杂,思想观念上重义、仗权、贪利等各各不同,因此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上下其手也就成为了难以避免的现象。水浒传中,好汉们的遭遇从正反两个方面都搀杂了在当时的司法实务中的很多现象,现试举几例以便我们发现一些端倪。例1、 林冲为高俅所陷,被发付南衙开封府。高俅定要问他个“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杀害本官”的死罪。当案孔目孙定不畏强权,依据林冲口供,定为“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滕府尹也赞成这样判,并再三向高太尉说明理由。“高俅情知理短,又碍府尹,只得准了。”孙定的这番作为,正是以法护义之举。例2、 武松私自为兄报仇,周密谋划,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押王婆到阳谷县衙门自首。知县“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便与手下吏员商议:“念武松那厮是个有义的汉子,把人们招状,从新做过,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至斗杀身死。’”私自复仇,故意杀人,被改写成激情杀人和斗杀人命,死罪改成了流罪。按《宋刑统。断狱律》有关规定,阳谷县知县这一行为明显是“故出人罪”的犯罪行为。对此,其上司东平府尹陈文昭心中很明白。因为陈“是个聪察的官”,而且“已知这件事了”。但他看了阳谷县的申文之后,不仅不加指斥,而且按照阳谷县申文的路子,重新一一审录了口供,还“把这招稿卷宗去改得轻了”,才“申去省院详审议罪”。并且,他又“使个心腹人,赍了一封紧要密书,星夜投京师来替他干办。那刑部有和陈文昭好的,把这件事直禀过了省院官”,终于使本该被判处死刑的武松只被判处“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陈文昭对武松如此用心袒护,只是哀怜他为兄报仇,“是个仗义的烈汉”。中国古代有过任由个人私自复仇杀人的时代,即《曲礼》所谓“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汉代仍允许个人复仇。三国时期,对于个人复仇作了一定的限制。北周朝开始全面禁止复仇。此后,个人私自复仇杀人被视为非法成为定制,出于个人复仇的杀人害命一律被视为谋杀。但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尽管法律严加制裁,私自复仇的风气仍然很盛,这类时间不断在历史上出现,许多人宁可挺身受刑,决不肯因为怕死而忘记不孝(5)武松从小父母双亡,靠哥哥将其辛苦养大,如果不能为兄报仇,是有违当时的伦理道德的。同时为亲友复仇又一直被看作是义举,所以,在民间有不惜以身赴法而为亲友复仇的义士,在执法阶层中,也有处处袒护复仇者从而为义卖法的执法者。例3.牢城营中罪人必须向管牢官吏送银子的情况是很普遍的。武松初到孟州牢城营、宋江初到江州牢城营,都有类似的情形。刑罚执行部门的官吏贪财,掌握侦审判决之权的官吏同样贪赃。前面已谈到的那位为武松篡改案情的阳谷县知县,其实也是渔利贪赃之徒。武松杀嫂杀西门庆之前,本是手握证据告到县衙,想请阳谷知县依法惩处西门庆和潘金莲。但是,“原来县吏都是与西门庆有首尾的。官人自不必说。”“当日西门庆得知,却使心腹人来县里,许官吏银两”。“这县官贪图贿赂”,就推托案件难办。才迫使武松不得不以身试法,私下复仇。所以,这位阳谷知县于事后为义卖法,轻改武松罪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他自己的负罪感。《水浒传》是一部博大精深的著作,其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以法律方面的描写份量为重,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梁山好汉实为一群啸聚山林的罪犯,他们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它所反映的这些法律问题对于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史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印证正史,也可以反证正史,而且还可以补充正史某些方面“语焉不详”之不足。当然,笔者上文以宋江为例所作的粗浅分析和解读还远远不能说明《水浒传》的全部法律史史料价值,充其量不过是一些不成熟的尝试罢了。倘若此种尝试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笔者心愿足矣。也许有人认为,虚构的小说与严肃的学术是互不相干的,一为下里巴人,一为阳春白雪。但笔者认为,真正的文艺是雅俗共赏的,《水浒传》就是这样的文艺作品,既然《人间喜剧》可以成为马克思研究法国历史的史料,并使之获益匪浅;既然《红楼梦》可以成为研究清代社会状况的史料,并形成了专门的学问——“红学”;既然《三国演义》可以成为研究三国历史的史料,并在军事战争和商场鏖兵中大展神威,那么,同为世界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为什么就不能成为我们研究宋代历史尤其是法律史的史料呢?

随着改革开放地深入发展,信息革命地日新月异,我国社会体制也正进一步地完善,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颓废文化思想的侵蚀,加上一些不负责的传媒和商业影片过分渲染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国内拜金主义、读书无用论及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导致社会出现了人生价值的多元化选择。特别是我们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并且易变时期,对社会当前存在的不良因素及诱惑难于辨别而且缺乏足够的自觉抵抗力,因而对人生感到迷茫和困惑,人生价值取向失衡,思想产生偏激和叛逆,出现厌学、逃学、整天沉浸在游戏机厅、网吧里,甚至在与社会正轨相背驰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最终不能自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刻,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强,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有这样的一个少年犯张XX,16岁,是看了很多港台警匪战片和武侠小说,对其中“老大”的任务和打打杀杀的场面很羡慕,总想着几个人组成团伙,占领一条街,称王称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结果被判4年 学习法律知识是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于不懂得法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用“私了”,或者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有的人一辆自行车被人拦路抢走了,这个人不去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叫上了几个朋友去向坏人索要,并将对方打伤致残,结果这个青少年倒犯了故意伤害罪。 此外,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道德修养,促进自己健康成长的需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行为规则的总和。道德和法律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两类社会规范,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也是广大青少年必备的基本要素。 我国法律的实施一方面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另一方面也要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的起码条件,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要遵守宪法,首先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不懂得法律,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但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而且还会做出违反法律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来。由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人数急剧增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青少年不懂得法律。例如有的青少年交朋友、谈恋爱,当对方不愿意并提出中断恋爱关系时,他就不择手段地威吓甚至用暴力来伤害对方,这明明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反而认为是在谈恋爱。这些例子是由于他们不懂得法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因此,所有的青少年学生应该自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身边发生的违纪行为导致处分、或一些因违法导致铁窗生涯而悔恨终身的案例中吸取教训。青少年应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随着我们成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是严厉、冷酷、无情或其他的一些类似不尽人情的形容词来描述。但我们的老师却把课堂气氛调节的十分活跃,使同学们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在不受条条框框的约束下,同学们的思想更开放,思路更清晰和活跃,大家学会把一个案例从多方面去考虑,我们经常在课堂上争的面红耳赤,大家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再结合老师的指引,我们对法律知识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法律本身的影像也更加深刻了。课堂教学中各个案例的选择,不仅针对所学知识,而且很贴近我们学生生活,所以针对性较强,我们理解起来也更便捷和透彻,真正调动起我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 法律不但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一种警摄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才会更加有序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对不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也会有网开的一面。比如,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检举其他犯罪现象的,尽量使自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那么,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减轻或从軽处罚。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教育为先,惩罚在后”的理念,也才会让犯错误和违法犯罪的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为社会造福。 当然,法律对那些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人的打击又绝不留情。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比如,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给罪犯以严罚,同时给众人以警世! “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社会重要的组成,是一个准绳,通过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去造福社会。所谓: “ 法有严格条, 律有人性规, 人守法而高, 情通法更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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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制史包括思想史和制度史两个方面。2 这个,按照教材的不同吧。其实法律思想是一直在发展的。只是解放前的发展对今天的发展比较有参考意义。3 当代法律思想史4 看你找哪方面的了。专著应该还挺多的。

先把它写成汉语的,修改定稿后,下载一个汉译英软件在翻译成英文。就解决了!!百试不爽!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推荐初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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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法典儒家化的进程 摘要 该文章主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出现的理由以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行了阐述,同时对一些对中国法律儒家化产生巨大影响人物的法学观点进行了阐述。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 董仲舒 朱熹 法律思想发展礼法融合即儒家法律文化与法家法律文化的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同时它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主要线索。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我国传统上是农业立国,自然经济在其两千多年封建史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小农经济中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从而养成了我们民族“敬天尊祖”重视血缘亲情,追求上下尊卑和谐有序的中和性格,而这种品格习惯的集中体现就是礼。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封建专制国家体现了一种家国一体的特性。因此儒家所强调的礼的法律文化的普遍接受是不容置疑的。 在家国一体的封建国家中,家是主要的方面。维系家的礼同样对维护国家秩序起着重大作用,,而维系国的法则在礼面前显得过于严苛,令人生畏。于是采用法家法典形式而灌输以儒家礼的精神,成为封建宗法国家在法律文化建构中的必然选择。陈顾远说过:“在中国法系的形成方面,如就其系统性之建立而言,可知有法家创造其体格,由儒家赋予以灵魂。 天人合一的哲学观是礼法融合的思想基础。人性论的发展,以及从限制和规范君主行为的角度讲儒家文化优于法家法律文化。 二礼法融合的孕育期东汉初立,吏治混乱,叔孙通制定礼义即礼器制度掀开了礼法融合大幕的开始,陆贾的“中和”之治说,贾谊以民为本重视礼治,礼法融合论以及“礼不及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不平等论,以及汉文帝刑制改革对礼法融合的推动。汉代对礼法融合的推动其最终作用的是董仲舒,德主刑辅—董仲舒对礼法融合理论模式的初步建构。董仲舒以深厚的春秋公羊为基础,综合儒家、阴阳家、法家等学派的观点理论,建构了儒家学说的新体系,即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在体系中,天是万事万物的本源,他赋予了天的运行规律的伦理意义,从阴阳的运行及相互关系中,可以看出天的意志和德行是“仁”,天四时的运行体现了义,五行相生相继体现了孝,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人伦规范找到基础,在他看来,人是天的映照,天道决定人道,人性也必决定于天道,天有阴阳人有善恶两面,于是提出了两重三品的人性论。他将人性按其善质分为三个品级:圣人之性纯为善和仁;中民之性两具仁贪;斗篙之性只有贪念。同时董仲舒提出了“四时赏罚”的为政思路。最后,董仲舒的观点是,天喜欢的必定是具有“仁”、“爱”、“生”等特征的阳,而不是“恶”、“杀”、“戾”的阴。通过这种方式,董仲舒最终想要表达的正是通过“天人感应”学说来对王权进行限制。并且在从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的同时他提出规范礼仪教化,从而否定了秦朝的任刑。而且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中“据法听讼”,“依法刑人”等原则也在后世立法体系中得到应用并且影响深远。三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频繁的修律使儒家法治思想更急深入到刑法中去,也使得刑法的儒家化过程继续深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形成的封建法律的原则主要有,魏明帝时期的“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源以《周礼》的八辟。《晋律》“准五服制罪”,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服制不但确立的是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亲属相犯时确立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治罪成为封建法律的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君权和父权的十种犯罪行为列为“重罪十条”,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这十种罪名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四法律儒家化的成型唐朝统治者在目睹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上,统治上强调予民休憩,“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扼杀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将“十恶”修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调整“十恶”的次序,体现在量刑上的轻重,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可见唐代,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其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在封建法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而即使是死刑,也为须三复奏甚至五复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可复生的道理,而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均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而死刑只有绞、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而量刑幅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为轻。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儒家思想法律化这一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原则和基本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确定“一准于礼”的标准后,古代中国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最终完成五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当法律儒家化成型之后,对法律儒家化作出更大推动作用,就是理学大师朱熹,他的思想对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在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中,“理”是创造和主宰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主体,“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即“天理”,立法、司法当然必须以它为指导。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德、礼、政、刑等措施、方法,其目的无非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日“存天理,灭人欲”。这样,在“理”的理论外衣下面,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具备了更缜密、更系统和思辨的色彩,这样便完成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念,而是进行了新的阐发。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注意到“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盖三纲五常,天理民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之治,为教之以明之,为之以弼之”。这些思想对以后统治者法律制定起着重大的影响。理学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统一学术、统一思想、巩固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进而维护日渐腐朽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需要,因此才被统治阶级奉为教条,程朱理学被奉为正统哲学,这种思想倾向直接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思想领域达七百余。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总结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汉代时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春秋决狱,以经解律;魏晋之时是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到唐时是礼法合一,刑律“一准乎礼”。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此“法家披上了儒家的外衣,儒家也披上了法家的外衣”,当应用礼能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时,那么统治者就推崇礼;当应用礼危害到统治者的利益时,统治者则避而不谈礼,直接应用法。中国法律儒家化是在更好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的过程中逐步成长的,也是儒法两家的“联姻”。我们都知道中国一向以中庸为最美,法家是一端,儒家是另一端,法律儒家化则是两者到达平衡的过程,最终以中庸定型,中庸美再次体现!

参考答案   唯一能伤我的射手

主要还是结合传统法律思想的恤刑思想与重刑思想来分析这句话~范忠信的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还可以,另外要写厚一点的话还可以写刑罚思想方面的东西,比如可以比较边沁的功利思想,那么西方法律思想史就可以参考下。再然后这个其实还是一个制度,毕竟进入法典了,你还可以看下大明律,把其中体现了这个原则的法条给找出来,或者明清律学作品也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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