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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历史沿革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6-30 16:03:07

江苏检察历史沿革论文发表

有利于及时调整,避免大返工。

在毕业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作者的思维活动是非常活跃的,一些不起眼的材料,从表面看来不相关的材料,经过熟悉和深思,常常会产生新的联想或新的观点,如果不认真编写提纲,动起笔来就会被这种现象所干扰,不得不停下笔来重新思考,甚至推翻已写的从头来过;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量,也会极大地影响写作情绪。毕业论文提纲犹如工程的蓝图,只要动笔前把提纲考虑得周到严谨,多花点时间和力气,搞得扎实一些,就能形成一个层次清楚、逻辑严密的论文框架,从而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返工。

另外,初写论文的学生,如果把自己的思路先写成提纲,再去请教他人,人家一看能懂,较易提出一些修改补充的意见,便于自己得到有效的指导。

历史论文的标准格式 ⑴ 题名。

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词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应避免使用的不常见的省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题名用语。 ⑵ 作者姓名和单位。

两人以上,一般按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⑶ 摘要 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中文摘要一般不会超过300字,不阅读全文,即可从中获得重要信息。

外文250词。 包括:①本研究重要性;②主要研究内容,使用方法;③总研究成果,突出的新见解,阐明最终结论。

⑷ 关键词 是从论文中选取出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3-7个。 ⑸ 引言 回来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布局,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

⑹ 正文 ⑺ 结论:是指全文最终的,总体的结论,而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要求准确,完整,明晰,精练. ⑻ 致谢:是对论文写作有过帮助的人表示谢意,要求态度诚恳,文字简洁. ⑼ 参考文献表(注释),文中直接引用过的各种参考文献,均应开列,格式包括作者,题目和出版事项(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始页码)连续出版物依次注明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和期数,起止页码. ⑽ 附录:在论文中注明附后的文字图表等. 扩展资料: 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直观地说,论文格式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

论文常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文章。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论文。 论文注意事项: 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2.5cm,左3cm,右2.5cm,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1.2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2、字体要求 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 3、字号 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4、页眉及页码 毕业论文各页均加页眉,采用宋体五号宋体居中,打印“xx大学xxxx届x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页码从正文开始在页脚按 *** 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

5、摘要及关键词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摘”与“要”之间空两格,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关键词”三字采用小四号字黑体,顶格书写,一般为3—5个。

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字体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6、目录 “目录”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两格,第一级层次采用小三号宋体字,其他级层次题目采用四号宋体字。

7、正文 正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字体表示。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1.1”、“1.2”、“1.3”等,第三级为“1.1.1”、“1.1.2”等。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在文中要有引用标注,如*** [1]。 9、外文资料及译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格式。

一、基本特点

历史小论文,实际上就是“小型的政论文”,篇幅不大,强调史论结合,具体地说有以下特点:

1.议论的方式,有立论与驳论之别

①立论题,就是从正面论证某论点的正确性,或谈谈对某一正确观点的理解与认识。如范文澜先生说过: “腐烂了的封建主义决不能对抗新兴的资本主义”。请结合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情况对这一观点进行分析。

②驳论题,就是对错误的观点或立论进行反驳,否定对方的错误之处,以辩正是非,形成正确的认识。如 ,赵尔巽在《清史稿》中说:“秀全以匹夫倡革命,……中国危亡,实兆于此。”这一观点对不对?请围绕阶 级斗争的进步作用,结合太平天国革命作一小论文。

2.命题的形式,一般有三类

①直接提出评论的对象与内容。评论的对象有人物、事件、制度、著作及现象。评论的内容不外乎原因、性质、制度、地位、影响、作用等。如,试论民主革命时期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历史地位。

②提供一些材料进行命题论析。如,1990年上海市高考历史试卷问答题:根据下列论述,联系有关中外史 实,谈谈你对爱国主义的看法

有日本侵略者和希特勒的“爱国主义”,有我们的爱国主义。对于日本侵略者和希特勒的所谓“爱国主义 ”, *** 员是必须坚决地反对的。日本 *** 和德国 *** 人都是他们国家的战争的失败主义者。……我们 的口号是为保卫祖国反对侵略者而战。对于我们,失败主义是罪恶,争取抗日胜利是责无旁贷的。

——《中国 *** 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1938年10月

③提出一种或几种观点,进行立论或驳论。如,隋炀帝杨广是历史上一位有争议的人物。有人说他“一身 是过”,有人说他“功不可灭”。请你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一评价。

历史论文的标准格式

⑴ 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词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应避免使用的不常见的省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题名用语.

⑵ 作者姓名和单位,两人以上,一般按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① 文责自负;②记录成果;③便于检索

⑶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中文摘要一般不会超过300字,不阅读全文,即可从中获得重要信息.外文250实词. 包括:①本研究重要性;②主要研究内容,使用方法;③总研究成果,突出的新见解,阐明最终结论.重点是结果和结论.

⑷ 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3-7个,有专用《主题词表》.

⑸ 引言.回来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布局,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

⑹ 正文

⑺ 结论:是指全文最终的,总体的结论,而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要求准确,完整,明晰,精练.

⑻ 致谢:是对论文写作有过帮助的人表示谢意,要求态度诚恳,文字简洁.

⑼ 参考文献表(注释),文中直接引用过的各种参考文献,均应开列,格式包括作者,题目和出版事项(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始页码)连续出版物依次注明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和期数,起止页码. ⑽ 附录:在论文中注明附后的文字图表等.

我觉得论文格式都是定的,高中和大学论文的区别应该在于内容质量上,而不是格式上

秦国经,1936年出生,河南汝阳人。

24岁就到明清档案部工作了,并且一直从事明清档案T作,到他退休时,已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T作了37年,他所从事的一直是明清档案这一块工作。秦先生所积累的明清档案知识无几入能及,他本人也被称为清史专家。

秦先生在T作时就有很多论文发表、著作出版,如《论乾隆帝治理宫廷的功绩》、《想有作为的光绪》等。而他退休后,更是笔耕不辍,独撰、主编了《紫禁城皇家生活全景》、《御笔诏令说清史》、《清代文书档案图鉴》等,还有本文要介绍的《明清档案学》。

《明清档案学》是秦先生在退休后,用十几年的时间研究明清档案的积淀写就的力作。2005年于学苑出版社出版。

秦国经先生将近四十年的档案1二作经验和长年累月积累的学识,都融进了这部57万字的巨著——《明清档案学》。拿到该书时,实在为该书的厚度惊叹,觉得这么厚的一本书,读完就得耗费很多精力吧,更何况是编写这部巨著!因此,不得不对秦国经先生感到钦佩。

一、全书内容和结构梗概该书分七编,一共三十四章。第一编主要是历史背景,为后文的出场做引导,像论文的序言。

第二编和第三编是对各馆所藏明清档案的介绍,让我们对明清档案的现状有一个大概的理解,主要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湾故宫博物院文献馆、辽宁档案馆、吉林档案馆、四Jlib案馆、山东档案馆等几十个档案保管机构所保存的明清档案以及民间的契约、谱牒等档案,还对国外留存的明清档案进行了介绍,从而展现了现存于世的2000多万件明清档案的全貌。第四编是按照档案的内容,分专题对明清档案进行介绍,有政务总类、宫廷皇族、职官吏役、军务、政法、民族事务、中外关系等十八类档案。

第五、六、七编则是对明清档案业务丁作上的介绍,主要包括明清档案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从管理者的角度和工作思路告诉读者这些明清档案在编排上的内部联系,这就便利了我们进行明清档案的检索和查阅。

章节之间的结构安排,我们会发现每一编根据需要会有所不同。第一编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先明朝后清朝;第二、三编则按档案馆进行排序,先第一历史档案馆,然后是台湾和海外,然后是各省档案馆;第四编则更显示了其中的逻辑,作者将不同的内容进行了排序,总体来说是先政治,接着是文化,最后是经济,而政治当中又从皇族到宫廷,到官场,最后到百姓的一种自上而下的顺序。

第五、六、七编里则按照档案管理和整到顺序的先后来排序了。该书的编排有很强的逻辑眭,像极了一篇行文紧凑的文章,步步相扣,紧紧相连。

浑然一体。二、多功能性质品读《明清档案学》是一部拥有高尚灵魂的书。

它的内容并不是单一的某一方面的,而是正如学界的评价:“既是研究明清档案、档案丁:作和明清档案事业的一部学术著作,同时也是检索利用明清档案的一部工具书。”…n,包罗了明清档案的万象。

正是它的这些丰富的内容,使得该书具有多种功能,具体如下:1.史著功能:档案产生的相关历史背景介绍。在书的开始,作者安排了第一编的《明清王朝的国家机关与文书档案制度》,在该编当中,作者简要介绍了明清王朝的国家机构的设立及其改革,并重点介绍了这两个王朝的文书档案制度。

例如作者在介绍明朝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时候介绍了明朝废除行中书省,设内阁,立“三司”等等措施。而介绍两朝的文书档案制度则是更加直接地为我们了解明清档案服务了。

介绍机构变更和文书档案制度将现今保存的明清档案形成、流传、归档、保管的整个过程像历史重现一样展现在我I'II艮前,对我们了解明清档案提供了大量的历史背景。当然,作者的这些介绍也意外地收到了另一个效果,即向读者展示了明清两朝的机构和文书档案制度发展史.让本书也拥有了“史著”的一个身份。

而且,作者在介绍每一个馆藏档案的时候,还会对档案形成机构进行介绍,如在介绍清朝的内阁档案的时候,就对内阁这个机构的设立、职责、发展等做了简要的论述。同时,该书还有大量的史料分析、论述等,这也是它拥有“史著”性质的原因之一。

如在第四编当中,对明清档案分类研究和论述的时候,作者基本对每一个类别的档案都做了一定的背景介绍。如在介绍政务总类的档案时,将清朝每一个皇帝都进行了介绍。

这无疑对我们了解清朝皇帝和历史是有很大帮助的。2.全宗指南:各馆明清档案保管情况介绍。

当开始介绍各明清档案时,作者采用了分馆介绍的办法。先是保管最为丰富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接着是我国各地和国外所藏的明清档案的介绍。

在介绍每一个馆藏的档案的时候,作者都会对形成档案的机构和背景先做一下简单的介绍,然后再对该类档案的收藏情况做一下介绍,最后再将该馆是如何对这一类别的档案进行分类的予以说明,便于读者按图索骥。可以说这部分的内容使得该书很像各个档案馆关于明清档案的全宗介绍,因此,该书具有了一定的“全宗指南”的性质,读者可以根据这个指南在档案馆找到相应的档案。

3.工具书:大量史料汇集。大量史料的汇集集中体现在第四编,《明清档案分类与历史研究》。

在这一篇当中,作者将档案像图书馆图书分类般将明清。

毫无疑问,如果不是1974年被发现,这座考古遗址上的成千件陶俑将依旧沉睡于地下。

秦始皇,这个第一个统一中国的皇帝,殁于公元前210年,葬于陵墓的中心。在他陵墓的周围环绕着那些著名的陶俑。

结构复杂的秦始皇陵是仿照其生前的都城咸阳的格局而设计建造的。那些略小于人形的陶佣形态各异,连同他们的战马、战车和武器,成为现实主义的完美杰作,同时也保留了极高的历史价值。

简介: 秦始皇陵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以东30公里的骊山北麓(另两资料分别为:秦始皇陵位于临潼以东5千米处的下河村。秦始皇陵位于西安市以东35公里的临潼区境内,),它南依骊山的层恋叠嶂之中,山林葱郁;北临逶迤曲转、似银蛇横卧的渭水之滨。

高大的封冢在巍巍峰峦环抱之中与骊山浑然一体,景色优美,环境独秀。陵墓规模宏大,气势雄伟。

陵园总面积为56.25平方公里。陵上封土原高约115米,现仍高达76米,陵园内有内外两重城垣,内城周长3840米,外城周长6210米。

内外城廓有高约8—10米的城墙,今尚残留遗址。墓葬区在南,寝殿和便殿建筑群在北。

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姓嬴名政,秦庄襄王之子,公元前259年出生于赵国京都邯郸,公元前246年13岁即立为秦王,22岁加冕亲政。自公元前236年至公元前221年的15年中,秦国先后灭掉了韩、赵、魏、楚、燕、齐六个诸侯国,彻底结束了战国群雄割据的历史,在血与火中,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王朝。

“秦皇扫六合,虎势何雄哉;挥剑决浮云,诸侯尽西来。”秦始皇——这位叱咤风云的旷世君主,不仅为后人留下了千秋伟业,还留有这座神秘莫测的皇家陵园。

据史书记载,秦始皇嬴政即位的次年即开始修陵园。到公元前208年完工,历时39年。

(另两资料:一、他在位37年,而为其修建陵墓的时间就长达36年;二、秦始皇陵于秦始皇即位起开工修建,前后历时38年之久)。当时的丞相李斯为陵墓的设计者,由大将军章邯监工。

共征集了72万人力,动用修陵人数最多时近于80万,几乎相当于修建胡夫金字塔人数的8倍。 秦始皇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陵园。

其巨大的规模、丰富的陪葬物居历代帝王陵之首,是最大的皇帝陵。陵园按照秦始皇死后照样享受荣华富贵的原则,仿照秦国都城咸阳的布局建造,大体呈回字形,陵墓周围筑有内外两重城垣,陵园内城垣周长3870米,外城垣周长6210米,陵区内目前探明的大型地面建筑为寝殿、便殿、园寺吏舍等遗址。

据史载,秦始皇陵陵区分陵园区和从葬区两部分。陵园占地近8平方公里, 建外、内城两重,封土呈四方锥形。

秦始皇陵的封土形成了三级阶梯,状呈覆斗,底部近似方型,底面积约25万平方米,高115米,但由于经历两千多年的风雨侵蚀和人为破坏,现封土底面积约为12万平方米,高度为87米(另一资料:陵园初高120米,“高大若山”,后经风化侵蚀及人为破坏,降低了40多米)。整座陵区总面积为56.25平方公里。

建筑材料是从湖北、四川等地运来的。为了防止河流冲刷陵墓,秦始皇还下令将南北向的水流改成东西向。

陵园的南部有一个土冢,高43米。筑有内外两道夯土城墙。

内城周长3890米,外城周长6249米,分别象征皇城和宫城。在内城和外城之间,考古工作者发现了葬马坑、陶俑坑、珍禽异兽坑,以及陵外的人殉坑、马厩坑、刑徒坑和修陵人员的墓室。

已发现的墓坑有400多座。 秦始皇陵的冢高55.05米,周长2000米。

经调查发现,整个墓地占地面积为22万平方米,内有大规模的宫殿楼阁建筑。陵寝的形制分为内外两城。

内城为周长2525.4米的方形,外城周长6264米。秦始皇陵的规模之大远非埃及金字塔所能比。

秦始皇帝陵是中国第一座皇家陵园,在中国近百座帝王陵墓中,以其规模宏大,埋藏丰富著称于世。1956年陕西省人民 *** 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把秦始皇帝陵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目录,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

2002年秦始皇陵荣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古埃及金字塔是世界上最大的地上王陵,中国秦始皇陵是世界上最大的地下皇陵。

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一页,秦始皇陵更集中了秦代文明的最高成就。秦始皇把他生前的荣华富贵全部带入地下。

秦始皇陵地下宫殿是陵墓建筑的核心部分,位于封土堆之下。《史记》记载:“穿三泉,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异怪徙藏满之。

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

考古发现地宫面积约18万平方米,中心点的深度约30米。陵园以封土堆为中心,四周陪葬分布众多,内涵丰富、规模空前,除闻名遐迩的兵马俑陪葬坑、铜车马坑之外 ,又新发现了大型石质铠甲坑、百戏俑坑、文官俑坑以及陪葬墓等600余处,数十年来秦陵考古工作中出土的文物多达10万余件。

在陵园里设立有多处文物展台,展示了秦陵近20年来出土的部分文物;布置有水道展区,重现当年陵园内科学周密的排水设施;相信随着考古工作的进展,肯定还会。

文科类论文(设计、作业)格式及模版1. 纸张为A4纸,页边距上2.5cm,下2.5cm,左3.0cm,右2.5cm;左装订线0.5cm2.装订顺序: 中央电大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正文→注释→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黑体部分为必备项目)论文装订方式统一规定为左装订。

3.目录:“目录” 黑体小二号,加粗居中;内容黑体小四号,行距1.25,由论文的摘要与关键词、章、节、条、和参考文献组成,序号采用数字为:一级标题“一、”;二级标题“(二)”;三级标题“3.”4. 中文摘要: [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宋体小四号加粗,内容宋体小四号,行距1.25cm5.正文:(1) 标题:黑体二号居中,上下各空一行(2) 正文: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行距为多倍,1.25(3) 一级标题格式:一级标题:序号为“一、”,小三号黑体字,独占行,起首空两格,末尾不加标点(4) 二标题序号为“(一)”,四号宋体,加粗,独占行,起首空两格,末尾不加标点。(5)三级标题:序号为“1.”,起首空两格,空一格后接排正文,小四号宋体,加粗。

(6) 四、五级标题序号分别为“(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

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7) 注释 (根据需要):正文中需注释的地方可在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为“①、②……”(即插入脚注),并在该页底部脚注处对应注号续写注文。

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注释的格式要求:著作: [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①严元章.中国教育思想源流[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11:137-141.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 引用部分起止页①陈素雅.体育教育专业改革应注重调整培养目标[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2.2.26-28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 .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①朱小蔓.关于学校道德教育的思考[A].二十一世纪中国德育改革与创新[C].银川:学苑出版社,2002:121-133(8) 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 *** 数字分别依序连编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2.1、表3.2、公式(3.5)等。

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五号宋体加粗;内容五号宋体;单起页。参考文献应是论文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毕业设计(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

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 毕业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大量有关文献,文献阅读量不少于5篇。

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为: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 .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

7.页码:从正文起排,页面底端居中。3. 目录 (黑体小二号,加粗居中)中文摘要与关1一、教育成本的含义 1二、电大系统进行教育成本管理的意义1(一)教育成本应是合理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 2(二)建立教育成本核算管理制度是降低成本开支的保证 …2(三)电大办学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进行教育成本管理的必要性 2三、电大系统教育成本管理的方法探索3(一)教育成本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31.成本管理原则42.成本分配的原则4(二)电大系统教育成本管理方法选51.有条件的部门可实行企业化管理62.在全校范围内大力推广目标经济责任制7 参考文献8(内容黑体小四号,行距1.25,由论文的摘要与关键词、章、节、条、和参考文献组成,序号采用数字为:一级标题“一、”;二级标题“(二)”;三级标题“3.”)4.[摘要] 随着教育市场竞争机制的日趋完善,“以质论价”、“成本核算”,这些反映市场规律的名词,如今也走进了学校,走近了教育。

如何加强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必将成为高校财务管理的重点。作者认为要加强教育成本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成本管理原则;2.成本分配的原则。

文章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即有条件的部门可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在全校范围内大力推广目标经济责任制。总之,要想降低教育成本,就要树立成本意识。

[关键词] 电大系统;教育成本;成本管理;成本意识([摘要]和[关键词]均宋体小四号加粗,内容宋体小四号,1.25cm)5.论文题目**广播电视大学的主要任务是举办现代远程高等专科、本科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正文: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行距为多倍,1.25)因此,对成人教育而言,这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成人教育的发展必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成人教育更加社会化和市场化。

一、教育成本的含义 (一级标题格式:序号为“一、”,小三号黑体字,独占行,起首空两格,末尾不加标点)(一)教育成本的含义(二级标题 格式:序号为“(一)”,四号宋体,加粗,独占行,起首空两格,末尾不加标点。)。

历史论文的标准格式⑴ 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词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应避免使用的不常见的省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题名用语. ⑵ 作者姓名和单位,两人以上,一般按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① 文责自负;②记录成果;③便于检索 ⑶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中文摘要一般不会超过300字,不阅读全文,即可从中获得重要信息.外文250实词. 包括:①本研究重要性;②主要研究内容,使用方法;③总研究成果,突出的新见解,阐明最终结论.重点是结果和结论. ⑷ 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3-7个,有专用《主题词表》. ⑸ 引言.回来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布局,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 ⑹ 正文 ⑺ 结论:是指全文最终的,总体的结论,而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要求准确,完整,明晰,精练. ⑻ 致谢:是对论文写作有过帮助的人表示谢意,要求态度诚恳,文字简洁. ⑼ 参考文献表(注释),文中直接引用过的各种参考文献,均应开列,格式包括作者,题目和出版事项(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始页码)连续出版物依次注明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和期数,起止页码. ⑽ 附录:在论文中注明附后的文字图表等.

如果是一个话题或者是讨论一个小课题的话,可以从引用书本加以分析,另外,采取以探讨问题的方式作为一种手段,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直观的说,论文格式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历史小论文要一针见血,针对问题的前因后果,结合历史情况加以分析。希望采纳。

可以在《国家人文历史》《历史研究4102》《看历史》等期刊发表。发表论文前期挑选期刊可以打开知网输入自己研究方向的关键词,点击“期刊”,点击搜索用出来还多篇文献,找到期刊名称。(多找几个,列下来这个领域的期刊名称,也可以换个关键词继续搜)。《国家人文历史》—2113—探讨人类的5261终极关怀和价值诉求。《历史研究4102》—全1653国历史类期刊中居首位的核心期刊。《看历史》—成长最快的社会性人文历史类杂志。

论文在期刊上发表后,如果快的一般一个月到三个左右时间能够在网上查到,如果慢的可能3,4个月才能刊登的。期刊一般比较快,如果是学报,就有点慢。再一个,核心刊物会更慢一点。一般情况下是2个月左右的就能查询的,不过也有个别特例的, 我之前有在汇刊文化发过,效果还不错

1-3个月内可以上期刊网 具体的可以扣我1733954862《中国实用医药》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出版的国家级综合性医药卫生类学术专业期刊,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1673-7555,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1-5547/R,邮发代号80-60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中国康复医学会主办。本刊为旬刊,面向国内外公开约稿和发行。本刊以全心全意为医务工作者服务为宗旨,以严谨、创新、求真、务实为办刊方针,报道医疗卫生工作领域的科研成果和临床经验,加强国内外医药学术交流,提高医务人员理论和实践水平。刊名: 中国实用医药 China Practical Medicine主办: 中国康复医学会周期: 旬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673-7555CN: 11-5547/R邮发代号: 80-600历史沿革:现用刊名:中国实用医药创刊时间:2006《中国实用医药》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中国康复医学会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专业性学术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3-7555 国内统一刊号:CN11-5547/R .以广大临床医务工作者为读者对象,报道医疗领域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和临床诊疗经验,帮助广大临床医师提高学术水平,解决在临床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办刊宗旨;充分利用广泛的专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科学化组织和出版医药卫生知识和相关信息,为医药卫生行业和医药卫生工作者提供交流与探索的园地,成为具有现实性和实用性的知识平台。 本刊设有论著、专家论坛、专题报道、综述、临床医学、实验与基础研究、分子生物医学、基因医学、免疫医学、流行医学、临床药学、急救医学、检测医学、医学影像学,兼症医学、中医中药、药物研究与鉴定、药物质量控制、药品检验、药物经济学、综合症、糖尿病及临床实践与研究等论著类文章。 1. 文 稿 来稿应能反映该学术领域的最新进展与水平。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条理清晰,题文相符,文字简明。论著、综述、讲座一般不超过4000字,病例报告1000字左右,其余2000字为宜。 2. 题 名 力求简明、醒目、反映文章的主题。中文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尽量不用简称、缩写、药物商品名等不规范名词,英文题名不宜超过10个实词。中、英文题名含义应一致。 3. 作 者 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作者单位名称及邮政编码角注在同页左下方;并附第一作者简介(性别、出生年月、最高学历、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以及E-mail). 4. 摘 要 论著请附400字左右中英文摘要。论著类文章采用结构性摘要,必须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Objective, Methods, Results, Conclusion)四部分,采用第三人称撰写。英文摘要还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单位名称、所在城市及邮政编码。 5. 关键词 摘要下标引关键词2~5个。请尽量使用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编辑的最新版《Index Medicus》中医学主题词表 (MeSH) 内所列的词。如果最新版MeSH中尚无相应的词,处理办法有:(1)可选用直接相关的几个主题词进行组配。(2)可根据树状结构表选用最直接的上位主题词。(3)必要时,可采用习用的自由词并排列于最后。关键词中的缩写词应按MeSH表还原为全称,如“HBsAg”应标引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每个英文关键词第一个字母大写。 6. 正文层次编号 正文中标准层次的编号按GB/1.1-1993和GB7713-87的规定,采用阿拉伯数字分别编号,一般不超过4级。第一级标题1;第二级标题1.1;第三级标题1.1.1;第四级标题1.1.1.1。编号一律左顶格写,不要空格。无编号段落开头可空2格。文字中间的层次排列可用(1)或①等。 7. 医学名词 以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7年更名为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准,暂未公布者仍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 8. 药物名称 以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的名称为准,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不用商品名。 9. 缩用语 中外文医学名词,皆使用全称;如使用简称,首次出现处注出中文或英文全称及缩略语并加括号,后两者间用“,”分开。

农垦检察历史沿革论文发表

4.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2期;5.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变革》,载《月旦法学》第14期(1996年6月版);7.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8. 《国外规范律师辩护行为的立法与实践》,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9. 《起诉制度的重大变革》,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10. 《集中审理与延期审理之研究》,载《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9月版;11.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诉讼问题研究》,载《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文版)》,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12. 《更新律师执业观念,完善律师执业制度》,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14. 《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举措——试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中国法律》1998年第2期;15. 《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16. 《公诉审查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17. 《西方六国刑事诉讼制度》,载《法制日报》1998年4月25日;18. 《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9. 《关于建立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20. 《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6月版;21. 《沉默的权利》,载《南方周末》1999年7月30日、8月6日; 22.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24.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25. 《美最高法院重申“米兰达警告”》,载《检察日报》2000年7月13日第8版;26. 《如实陈述与抗拒从严》,载《广州日报》2000年8月;27. 《诉讼证明概念辨析》,载《检察日报》2000年8月31日第3版;28. 《提起公诉实施问题研究》,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9.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1期;30. 《从起诉效力看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1.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载《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32.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33. 《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的思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5日第3版;34.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比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9日第3版;35. 《罪刑法定的程序价值》,载《检察日报》2001年5月8日第3版;36. 《为司法改革切脉》,载《检察日报》2001年6月5日第3版;37. 《诉讼证明: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载《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38. 《举证责任的承担》,载《检察日报》2001年11月29日第3版;39. 《主张责任与量刑建议的关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3版;40. 《主张责任的实现》,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6日第3版;41. 《关于举证规则》,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0日第3版;42. 《举证责任的转移、倒置及免证》,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7日第3版;43. 《控方应否承担通知证人出庭责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0日第3版;44. 《证明标准的若干问题》,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4日第3版; 45.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46.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1月刊;47. 《查明 证明 判明》,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10日第3版;48. 《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49. 《个案监督研究——兼论人大审判监督的合理取向》,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50.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51.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52. 《综合各种力量解决问题》,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1日第3版;53.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54. 《困境与对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现象分析》,载《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55.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56.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转移》,载《诉讼法学研究》(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7月版;57. 《关于公诉制度的讨论》,载《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58.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59. 《罪刑法定的程序性要素》,载《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60. 《证据法学三人谈(一)》,《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61. 《解析“辩诉交易”》,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7日第3版;62. 《“证据展示”面面观》,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63. 《如何看待公诉中的检察一体化》,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64.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12期; 65. 《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理念》,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66. 《刑事证明主体新论——基于证明责任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67.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与制度定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68. 《应审慎推进沉默权》,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7日第3版;69. 《证据法学三人谈(二)》,载《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版;70. 《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图景——兼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普遍性》,载《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71. 《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载《法学家眼中的中国法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0月版;72. 《人民才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22日第3版; 73. 《证据法学三人谈(三)》,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74.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载《“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4月版;75. 《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76.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司法鉴定管理的影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3期;77. 《“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78. 《检察官:司法品性和职业素养同等重要》,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9日第1版;79. 《执正义权杖 护法制尊严》,载《检察日报》2004年11月7日第1版; 80. 《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的优化——以制度的功能分析为中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81.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之立法势在必行》,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4期;82.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3期;83. 《再论诉讼模式转型与证明观念更新》,载《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84. 《建构诉讼证明标准是“乌托邦”吗》,载《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9日第3版; 85. 《See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trial structure from China’s criminal courtroom arrangements (tribunal design)》,载《Frontier of Law in China》2006?Volume1?Number2?April;86. 《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问题》,载《山西检察》2006年第2期;87. 《论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立法》,载《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4期;88. 《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职权的改革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89. 《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90. 《检察机关没有理由不介入死刑程序》,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6日第3版;91. 《公诉案件终有证据标准可资参考》,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1日第3版;92. 《保持特色不断创新》,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93.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5期;94. 《重构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载《检察日报》2006年10月16日第3版; 95.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载《中国法律》2007年10月号;96. 《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构成论要》,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春季卷;97.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98. 《论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期;99. 《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100. 《鉴定机构性质辨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2期;101. 《刑事诉讼中“诉”之辨析》,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102. 《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路径》,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103.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和热点难点问题》,载《人民检察(湖北版)》2007年第12期;104. 《点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载《检察日报》2007年9月28日第1版;105. 《人物专访: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权力和谐化》,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1日第3版;106.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4日第2版;107. 《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建立程序制裁机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108. 《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109. 《刑事程序中“诉”的功能思考》,载《刑事法前沿》(第4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110. 《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111. 《行进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关键词展开——2007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112. 《优化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2日第3版;113. 《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契机 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载《诉讼法学研究》2008年6月第13卷;114.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4期;115.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权的配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116.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117. 《陈光中: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军人》,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5期;118.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要》,载《法学》2008年第6期;119.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120. 《对话:侦押分离,打开律师会见之门》,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9日第3版;121.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回顾与展望》,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17日第3版;122.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东方财经》2008年11月;123. 《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124. 《诉讼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责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论文出刊后,收到刊物后1-3个月内,可以在知网,万方检索到论文。

那么这个可以检索到的前提是你所发表的期刊,是被知网,万方数据库收录的。如果你发表的期刊,不被这两个数据库,或者其中之一收录,那么你发表的论文多久也不会在这两个数据库检索到。一般来说如果你的论文被录取,杂志社会给你发录稿通知的,录稿通知证明你的文章在该期刊发表,杂志出刊后,也会给你邮寄样刊,期刊上网的话,大概出刊后的一两个月左右上期刊网甚至会三个月,当然前提是你投稿的是正规期刊。

扩展资料:

论文发表技巧:

1、稿子的质量要说得过去。稿子的质量是一个很抽象的东西,但也有一个大致通用的标准,即,观点正确,文字通畅,逻辑严密,结构合理,结论有创新,等等。如果您有了这样的文章,就可以进行下一步投稿的事情了。但是,由于我国学术界的特殊情况,文章质量达到发表的要求并不是太难的事情,或者经过我们的修改就可以发表。关于质量,可以参考日本质量专家的话,质量的核心是实用性。

2、文章的选题要与刊物的定位对路。每一本刊物都有自己特定的宗旨、栏目和专业定位,投稿前必须先对此进行了解。还要搞清是季刊、双月刊、月刊还是半月刊、周刊,这直接影响您的稿件发表的速度。

3、尽量提前2—3个月投稿。一般的学术刊物,从接收稿件到样刊出来,需要2-3个月。如果是核心刊物,则需要半年,或许更长时间。虽然最近几年,有很多刊物变成了月刊、半月刊,甚至旬刊,但还是提前准备为好。

4、注意格式规范,还要控制字数。因为很多刊物是按计空格字数收费的,所以,您要根据需要确定文章的字数,省得花冤枉钱。比如,高校评中级职称一般3500字就可以了,社会上评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3000字以上即可。还要注意,如果文章有图表,则要适当增加版面。

5、客观看待文章的学术性。有人说,天下文章一大抄。这话说得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如果你不会运用材料,就会出问题。前不久,就有一位作者因为抄袭了别人的文章,被原作者和杂志社揪了出来,面子很不好看,又误了自己的事情。由此看来,学术性也是个相对的概念,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关于一般性学术文章的创作,我总结了一个16字方针供大家参考:同类归整,提炼题目,逻辑组合,编辑成文。

6、目前投稿的方式以电子邮件为主。除了少数刊物外,绝大部分学术刊物都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投稿,这样可以随时回复稿件处理方案,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刊物已经承诺48小时回复作者处理意见。

7、版面费起到破财免灾的作用。有很多作者提起版面费很不舒服,也有很多人认为是可以理解的。我研究的结果,持反对和支持意见的大概一半对一半。关于版面费的问题,很复杂,这里我就不多讲。这也不是三两篇文章能说清楚的。但是,对大部分作者本人来说,多数情况下,采取一种实用主义态度为好,能解决自己的现实问题就行。对这个问题,我作为编辑实际上也很无奈。

8、发文章一般不用找熟人。有很多人认为,发文章要找熟人,我认为不用。反正都是要花钱,何必呢?也许找了熟人,花更多的钱。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相当一部分机构,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他们完全可以为您提供这方面的帮助。

具体哪个刊物呢?文章录用被杂志社录用之后会有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面有具体的刊期,被知网收录的话一般要出刊之后1个月左右,也就是比如你的刊期是9月,那么被知网收录也就是10月左右,可以参考 我方网站科普下知识。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国企纪检历史沿革论文发表

一、想明白,就是定位要准确纪检就是党内监督,监察就是行政监督,纪检组长也就是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一)角色定位要准,弄明白“我是谁”,时刻牢记公仆之本纪检组长首先是一位党员,然后是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每一位纪检组长只有真正清楚“我是谁”,才能明白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我们都知道,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忠诚、刚正、为民、清廉、创新”,担负着重要职责,所以必须经常问一问“我是谁”,经常提醒自己是公仆,自己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想一想如何更好地体现为民服务。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组长围绕“我是谁”必须做到三个坚持,在两个方面做出表率。一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原则性。原则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本质要求。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各方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做起,树好榜样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纪检组长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有资格去规范、约束和监督别人,另外,还得坚持按政策、法律、规定和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牵强附会,不随心所欲,以对组织、干部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二是坚持进取性。进取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我觉得必须把握两点:1.要有政治敏锐性。对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省、市、县业务主管本单位党组纪检组出台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要及时了解掌握,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特别是对重要精神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统领思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贴近中心,贴近实际,服务大局。2.增强工作的敏锐性。要善于按照上级要求、领导的意图,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善于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以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坚持灵活性。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讲究方式方法。针对当前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实效。把是否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把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把是否有利于党纪国法的维护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紧紧围绕派驻本单位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责任,防患于未然。二要做好两个表率。一是做好勤政的表率。勤政是一名公务员、一名共产党员、一名纪检组长的基本要求,也是起码的要求。勤政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纪律和工作作风,作为一名纪检组长如果自己不以身作则遵守好上下班、财务、四条禁令等纪律,工作作风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就没有影响力和号召力,也就很难做好各项工作。只有做到勤政,敬业爱岗,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才能带领团队遵守好各种纪律、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做好廉洁的表率。俗话说,己不正难正人。廉洁是纪检组长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要做到廉洁,首先要加强党性修养,包括加强政治理论、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和文化科学知识修养等。其次要严格自律,在思想上,时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行动上做到:管住自己的手,不吃、拿、卡、要、报;管住自己的口,不乱吃喝,不乱说话;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作为纪检组长,要注意时刻提醒自己,我是一名“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大家的眼睛都在盯着我,只有解决好认识问题,行动才自觉,才能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够以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人格力量影响带动群众,才能担负起重任,当好纪检组长。(二)职责定位要准,弄明白“为了谁”,时刻牢记执政之要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惩治腐败、优化环境、教育和保护干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贡献力量。这一职责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纪检组长弄明白“为了谁”、对于保障党员干部践行宗旨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纪检组组长是一个本单位纪检工作的主管,具体职责概括起来有四点:一是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决策情况;监督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二是组织协调职责。协助本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纠正本单位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本单位党组研究制定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协同纪检组考察本单位干部、党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廉政情况。三是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群众举报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纪检组可直接向市局监察室领导反映。经市局监察室领导批准,纪检组可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协助纪委调查。四是完成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有时会把一些影响本单位工作开展的棘手事情,交给纪检组去处理、解决,纪检组要充分发挥职能特点,创造性地完成市局监察室和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纪检组长的工作性质从领导关系上看,它受上级纪检组领导,又受同级党组书记和局长领导;从工作职责上看监督是第一位职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纪检组履行协助组织协调的职责。从具体工作环境上看,一方面形式上具有相对独立工作的含意,又属同级党组班子成员之一,很大程度上具有领导职位二重性,在工作中,既有工作职责相对专业的一面,又有班子成员相互配合从属的一面。因此,如何当好纪检组长,个人认为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主业,必须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范围,明确工作的宗旨是“为了谁”,这样才可能确保工作精力对号入座,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组长的作用。二、做清楚,就是履职要到位(一)工作开展要到位,要明确“做什么”,抓好五个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主要是抓好五个重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合到各项工作之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任务落到实处。一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作为本单位纪检组长,既是一个领导职务,更是一份政治责任。不仅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更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一是增强主动性。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多请教,主动争取党组的支持,既要努力“有为”,用自己的工作实绩实现“有位”,又要及时了解单位的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向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纪检检察机关汇报、沟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积极牵头协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和任务。二是增强规范性。在找准工作定位的基础上,既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整个业务工作始终,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工作上的越位、缺位,不是我做过了,而是考虑要做好了。三是增强有效性。通过纪检的协调,切实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本单位的主体作用,群众的参与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就纪检业务工作来说,第一位的工作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这项工作抓好了,就等于抓住了“牛鼻子”,就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工作实际出发,从建章立制着手,以规范税收行为为切入点,以阳光政务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二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发挥保障作用。紧贴本系统、本单位以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是纪检监察工作任何时候都要唱响的主旋律。作为纪检组长,必须把服务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职能,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加强对上级重大部署的监督检查,把纪检监察工作贴近尉氏发展的实际,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始终。通过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对相关行业方针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项目审批和建设,干部选拔等情况进行监督,做到有行政权力就有监督。这就是平时我们常说的“围绕中心转,服务大局干”。三要在宣传教育、反腐倡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纪检监察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的工作,它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干部的党纪条规的思想教育,要爱护、保护干部。我们要摒弃纪检监察工作就是找毛病、找纰漏、处理干部的观点,要牢固树立起纪检监察工作是爱护干部、保护干部、培养干部的理念。把保护干部作为纪检工作落脚点。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指出干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不是为了打击报复,而是为了不断修正干部缺点和错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使之真正做到干成事、不出事。一是注重教育方法。要坚持和完善已有的学习制度,健全学习体系,改进教育方法,加大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把宣传正面典型与反面案例教育结合起来,把传统的方法与现代化手段结合起来,把思想理论学习与党纪条规教育结合起来,把重点专题学习教育与经常性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努力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树立正反典型。一方面要树立正面典型。对那些洁身自好、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一身正气的党员干部,要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成绩特别突出的要给予一定表彰奖励,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推动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利用一些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腐败分子等反面典型,特别是同系统、同单位的案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实现良好的教育、警示、震慑效果。三是防微杜渐。要见微知著,明察秋毫,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善于从一些细节、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深层次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早采取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四要在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方面发挥推动作用。在工作实践中,要勤于思考,善于调研,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拿出新办法,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要把上级的部署同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既总结和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纪检监察工作与社会稳定、单位发展同步考虑、与专项治理同步实施、与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步推进。说起来简单,真正要做到确实是要用心、用力的,但这是纪检组长必须发挥的作用。(二)工作方法要到位,要明确“怎么做”,处理好五种关系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同级党组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组领导与指导下、在党组的配合下,在全局同志们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纪检监察干部要想履行好职能,必须摆正位置、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否则就会遇到阻力,处于孤立状态,影响其工作效果。纪检组长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一要处理好纪检组与党组的关系。纪检工作的开展需要纪检组长主动与党组书记协调沟通,取得党组书记的支持,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向纪委做好汇报。要多沟通,及时搞好协调,积极争取局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局长当好参谋。纪检组长应发挥主动性,组织纪检组成员根据上级业务本单位和市局监察室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建议,向单位一把手汇报,形成主要领导的意图,召开班子会议,形成班子成员的共识,变成全局的工作,由局发文贯彻执行。纪检组长在工作中,要做到“六个主动”:主动向党组传达市纪委及上级纪委的指示精神及工作安排;主动对党组及党组成员进行监督;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争取党组支持;主动向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要处理好监督检查与业务管理工作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来体现的,纪检组长工作方法合适,才能达到“到位”不“越位”、监督检查促发展的目的。一是主动参与有关业务工作,认真了解学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知识与法规,重点掌握业务工作环节,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在党组的支持下,把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熟知业务工作性质,不受单位业务性质的不同,放松监督检查工作。三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要采用多种方式发现问题,将自己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后,进行归类,主动向党组负责人汇报,力求得到班子成员的支持,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一定要避免监督检查代替管理。三要处理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与重点工作的关系。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督促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施纲要》,是纪检组长的日常工作任务。为此,一是积极组织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上级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使党员干部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做到党纪党规入心入脑。二是立足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自己的特色,创造性的落实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三是着力营造行业廉政勤政环境,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结合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活动,拓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四是处理好监督与协助的关系。纪检组长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现行纪检组长的主要职责。四要处理好履行监督职能与自身建设的关系。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一,努力学习纪检业务知识。对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要做到熟知于心,这是自己的看家本领,用学以致用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自身形象。第二,做好“风向标”。纪检组长一定要台上台下相一致,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学习什么,鄙视什么,在什么场合都要鲜明,用实际行动兑现诺言,树立向上向好的工作导向。第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纪检工作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对此,要加强同业务科室的联系,尽可能多地参与他们的一些工作,多同群众交流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这样既密切了纪检同业务口的关系,又能及时发现不良的苗头、及时加以制止和防御。

有企业历史沿革的写作范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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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历史沿革着手写:

1.    从企业最早成立的时。

2.     最初的情况写起。

3.     然后写类似于大事记一样。( 把发生的重大事件,主要负责人更换,单位名称的变化等,按年份罗列。)

涉及政治活动规律和政治思想发展变化的重要节点,重点是说明这些节点的关系,包括形成原因、相互影响、实际作用、历史和现实意义,根本中改革开放对企业发展的基本利益出发,突现了历史革命,简称历史沿革!

拓展资料

内容包括:

1.社会风俗的历史沿革。

2.历史沿革地图。

历史沿革例句如:

1.师傅介绍了北京烤鸭的历史沿革和加工制作方法。

2.每一个学院都有它自己的的历史沿革,所得,规章和组织形式。

3.论文首先介绍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沿革,然后分析了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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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历史延革论文发表

党的纪律检查(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之日起,就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有着严格组织和纪律的党。她始终维护党的铁的纪律,认真开展纪律检查工作,以保证党的先进性、党组织的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从1950年1月中共山东省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至今,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机构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光辉曲折的历程,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历史时期,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发挥了应有的作用。1950年1月7日,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共山东分局成立了以许世友为书记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8年末,中共山东分局改为中共山东省委员会之后,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随易名为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1月2日,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共山东省第二次党代会作出成立中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以赵健为书记的中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1958年1月,中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共山东省委监察委员会。“文革”开始后,党的监察工作被全盘否定,活动全部停止。1967年2月3日,造反派夺取中共山东省委大权之后,省委监察委员会随之被取消。十年动乱之后,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恢复了设置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1978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决定恢复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了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1979年3月,正式成立了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6月16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7月,中共山东省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45人组成的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12月,中共山东省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由35人组成的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国发[1987]7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山东省监察厅的通知》(鲁政发[1987]117号)要求,1987年11月9日,山东省监察厅正式成立,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厅机关内设办公室、干部处、研究室、信访处、案件审理处、第一监察处、第二监察处、第三监察处和第四监察处等9个职能处室。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四大后,党中央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1993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山东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合署办公和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合署办公。省纪委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全面负责。监察厅仍属省政府机构序列,受省政府领导。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办公后,仍实行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下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1993年11月,中共山东省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39人组成的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998年11月中共山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39人组成的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省各级纪检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纪检队伍不断发展壮大。2000年11月,省委办公厅下发了《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山东省监察厅机构改革意见》。调整后设14个职能厅室。明镜信息网明镜信息网是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机关主办的网站,也是山东省纪检监察系统面向社会的一个窗口、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旨在向社会公众宣传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重大举措和取得的成效;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形势,坚定对反腐败斗争的必胜信心。同时,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干部,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及其他败坏党风政风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网站自1998年建成开通以来,为加强山东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几年以来,网站历经几次改版,无论是在网站结构、信息容量,还是网站界面、更新维护等方面,都在不断改进和提高。明镜信息网现开通“领导讲话、抓源治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信访工作、廉洁自律、执法监察、案件检查、纠风工作、巡视工作、监察学会、特邀监察员”和“信访网上举报、效能投诉”等栏目,面向社会提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信息和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业务相关的服务,逐步实现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摘 要]党的十九大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国有企业纪检工作通过对企业各层级的监督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5-0074-02引言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很多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引入了很多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都开始在新的历史时期走在了不断深化改革与科学平稳发展的道路上。在当前企业经营管理新形势下,做好国有企业执纪办案工作,加强执纪办案力量建设,全面构建反腐败信息平台,建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办案的治本作用,对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一、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有效的完善相应的检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在进一步的扩大,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内部也出现了很多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与纪检监

司法审判历史沿革论文发表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当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实现 渠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承认舆论法律监督。舆论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相反,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实践中远非如此。记者对于社会 热点 的追求,促使他们以“新闻自由”为依据不断介入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2]。而媒体的强大力量,在对司法过程的报道中暴露出职能越位、充当法官审判等问题。而这种强大的舆论引导功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出于对新闻媒体的抵触心理而要求其“闭嘴”,但这种行为着实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本属于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为何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如此强烈的冲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因此,司法独立应该排除利益和情感的影响,也自然应当排除新闻媒体的影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案件事实的忠诚。与此同时,英国古谚讲:“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看得见的方式”就需要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正义实现的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其肩负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介入力量,不断向司法入侵,最终由新闻舆论监督发展成为“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本为舶来品,传入国内后即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闻审判”的含义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3]从曾经的张金柱案到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每一宗案件都被媒体倾注入过度的热情――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正是基于新闻媒体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置于舆论的重压之下,最终的裁判或多或少的受到舆论的影响。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而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内容,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而且侵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美国著名记者指出,“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而任何法律、伦理和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新闻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报道,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会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政府和公众的合力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如此大的腐败成本,有效的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体系的分析和评述,为司法改革提出了宝贵的借鉴意见,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三、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闻自由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依靠“理性和良知”,忠于法律和事实,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后做出谨慎且公正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 文章 ,有失公允的评判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动性的舆论压力,成为法官裁决时的障碍,使其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

(二)法官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的矛盾性

司法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性。由于司法审判关乎人的生死、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因此必须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宣传却带有很强的感性因素,往往掺杂了道德情感于其中,其语言也强调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法官与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关注点自然不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卢卡斯曾经深刻的揭示了司法所要求的专业性:“一个看重正义、法律和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其新闻审判的越位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对于寻求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相关的域外 经验 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以消除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相关的 法律知识 ,引导遵从职业规范

通过强化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遵从职业规范,使其从内心遵从法律,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法规,避免对案件做出有失公允的报道,做事实的传播者而非情感的传递者。

(三)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关于媒体如何介入、如何报道以及如何评论等关键性的问题,应当由二者坐下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研讨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双方认同的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对于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1]

《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

与此相反,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办案,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反对法官融入个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这被称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passivism)。施克莱认为:“所谓守法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做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3]其本质为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与现有法律规定和判例相背离的地方,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解决,而非司法机关主动改变既存之规定。在外观上表现为“司法机构的自我约束或自我克制”[4]。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并非针对具体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在现存法律规定或判例与实际生活的新趋势不符的背景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享有的创造性之界限问题。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要为了实现正义,在服从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现有规定和判例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能创制法律,而只能服从法律,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解释只局限于文义解释,并努力探询立法者的原意。“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2。因此,“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即“能动和克制的区别更多只是一个程度不一而非性质不同的问题。”[5]2-3

二、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各自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一)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现今社会,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诉讼需求,条文的固定性及有限性往往会使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寸步难行。假若为了使所有案子都“有法可依”而不停修改或增减法律条文,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规则观念的动荡,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制稳定的威信力。司法能动在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诸多的适用价值,但是司法能动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者慢慢由以前的非法律人转换为法律人,即大部分司法者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受过一定的法律实务的培训,自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当所面临的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 方法 ,经过一定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发现等方式分析案情,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探求最为适当的条款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明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同一案件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方法有可能因为个人法律素质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这样往往会产生司法的不稳定性,影响法律的可预测性及对民众行为的指导性。

其次,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的思想道德价值倾向有着一定的关系。当司法者运用司法能动这一自由利器时,高比例的法律裁判结果就握在了法官的手中。法官是倾向公序良俗还是机械性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更或是倾向于权力而非权利时,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既可能裁判顾及多方利益,采取较为平衡的裁量方式判案,也有可能产生令大众哗然的结果,更或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能动性是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再次,司法能动性需要司法者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严谨的辩证 逻辑思维 。但是,在我国,法官不是像美国那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当,而是学校法学系 毕业 生或者其他并不是很权威的法律人担当。由于没有丰富的法律经历,或者还未被培训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在判案时很容易产生疏漏或不足,影响法律运用的质量。法律思维被异化,法律思维立场的变化而产生的异化,以及法律操作技巧的程度都将影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局限其作用的范围及程度。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虽然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和不清晰,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上述条件都较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其能动性,使之法律实质化,司法能动权利化而非权力化,能动性科学有效、正义合法地在案件的集结点为司法者解围,给当事人化解案情予以合法的裁判,以达到说服当事人、惩罚犯罪人、震慑社会其他成员的作用。

(二)司法克制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司法能动性实现其法律价值的时候,司法克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动性的发挥,或者说是抑制司法能动性的过分发挥。

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探询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了对规则的尊重[6]。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 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司法克制虽然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第一,司法克制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及司法能动的 发展程度。在我国,司法克制是相当必要的:我国人口众多,民俗繁杂,部分地区的法律实施还比较落后,或者说地方控制主义比较严重。如果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注重司法能动性而忽视司法克制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掌权执位者极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其实现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目的的工具,正如文强案中,作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和黑道勾结,强奸女学生等恶行,其行为的保护伞就是他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偷天换日,坏事做尽,司法能动在他的手中变成了凶器,此时若无司法克制、法律来惩处他的行为,该恶行岂不是会被他的虚言假语蒙混过去?

第二,司法克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不同法律人而有迥异结果,因此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建议。此时,所说的大众监督并不是说司法活动被民众牵着鼻子走,而是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需要考虑民众意见,利于将裁判结果均衡于法律与社会利益,达到利益衡量的最佳状态。

正如,南京醉酒驾车案中,张明宝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但是在2009年12月23日的一审判决中却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此,笔者认为,张明宝明知我国法律严禁醉酒驾车,并且造成如此惨剧,虽然事发之后张明宝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此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没有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偏离了利益衡量的轨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法与正义的契合,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效价值,应在司法克制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判处极刑。司法克制不应成为实现实质利益的绊脚石或是借口。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中缺一不可,法律规则是规范的固定化文字,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是思辨灵活的,但是对于法律问题这一严谨的问题来说,法律人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制要求和惩罚罪恶的平衡。但是,司法能动性过度必然会产生权力泛滥性地被利用,法律成为凶器而丧失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能动地适用过程中是伴随着司法克制行为的,法律人必须以立法原意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融合适用,结合实际适度加大或减小司法能动或克制的运用比例,在法治社会中逐步完善法制。

目前,我国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目前的这一制度经过了很长的历史演变过程。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诉讼程序中已设有上诉制度,并在有关的法令和条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规定,“如区为初审机关,则县为终审机关;县为初审机关,则省为终审机关;省为初审机关,则最高法院为终审机关。……最高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为最后的审判机关。”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基本上仍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有的根据地曾实行三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如陕甘宁边区于1942年一度改为三审制,即以边区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级,受理不服边区高等法院一审或者二审之刑事民事上诉案件。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继续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有的地区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有些案件准许进行第三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一般案件以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审级制度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特殊性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以正式的法律制度废除了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的例外情况。从此,两审终审制作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为什么采用“两审终审制”?学界主流观点以及司法界一般这样解释:1.符合我国国情。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国家。县、地区、省三级法院相距甚远,不宜把过多的案件集中到省级法院终审。如果实行三审终审……一个案件从县、地区、再到省里,势必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来往奔走,长途跋涉,影响生产和工作。2.便利群众。依靠群众是我国完成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路线,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除极少数重大案件属省级以上法院审理外,大多数案件属县、地区两级法院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使大多数案件可以在县、地区两级法院得到解决。一般来说,县与地区比较靠近,办案人员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核实案情,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接受询问,出席法庭都比较方便,也有利于审判公开,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接受群众监督。3.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重复审理。当事人的上诉,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通过全面审查,包括对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一些法律问题,都能一起得到正确解决。案件的及时处理,对惩罚犯罪,纠正错误都有利。主流观点也认识到两审终审制比三审终审制减少了一道程序,减少了当事人再次上诉的机会,这样对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造成影响,但是,同时他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完全可以保证审判质量。理由如下:1.我国的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综合审查,全面考虑。二审法院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执行有罪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2.死刑案件实行复核程序能够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二审终审后,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还须报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即使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同时也须上报经过复核程序才能执行,从而切实保证特别重大案件的正确处理。3.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强大的纠错功能。人民法院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可以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行使监督职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纠正错判,况且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不服还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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